我国企业年金投资监管问题研究

企业年金在不同国家、不同地区发展差异很大,在发达国家已有一百余年历史,但在我国起步较晚,从1991年xxxx颁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提出企业可根据自身经济能力建立企业补偿养老保险,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仅20多,因此在政策法规、保值增

  1导论

  1.1研究背景

  近年来,随着人口红利的持续消逝,中国逐渐步入老龄化时代,并由此带来了养老金费用的大幅增长。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可能会引起的财政危机,作为国家基本养老保险重要补充的企业年金,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不同于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采用完全市场化的方式进行管理和运营,通过对企业年金基金资金的投资管理运用,能够获得可观的投资回报,这部分投资回报能够起到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优秀的投资回报就像市场上火热的理财产品一样对投资者有强烈的影响力,会吸引更多的企业职工加入企业年金计划,不单单是对自己未来退休后生活的一个积极保障,更是一项有意义的投资活动。这样的话,企业年金的参与者会变得越来越多,年金资金的规模也会更上一个台阶,反过来又会推动企业年金投资效益的提高。当前,我国人口老龄化呈现出规模大、速度快、未富先老等特征[李鑫.我国企业年金投资监管现状及对策分析[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5(4):184-184.]。截至2016年底,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达2.3亿,超过世界绝大部分国家人口;且老龄人口增长迅速,每年有800万至1000万人达到老龄标准。但从我国2000年左右进入老龄化社会开始,经过多年的发展,人均GDP从1000美元增长到8000美元,仍处于发展中国家水平。人口老龄化,对于提升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可持续性,在XX、单位、个人划分养老责任上提出了较高要求。企业年金作为社会养老保障的重要支柱之一,是社会的“稳定器”[黄焕辉.我国企业年金投资监管现状及对策分析[J].时代金融,2014(14):158-158.],其发展对社会的影响是巨大的。在社会养老保险逐渐完善的当下,企业年金投资不再局限在原有的制度,而是朝着证券公司与基金管理发展,运营格局也在不断变化,相互竞争。随着企业年金规模的不断扩大,对于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保值、增值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因此,对企业年金投资监管尤为重要。

  1.2研究意义

  近年来,企业年金参与人数持续增加,其资产累积迅速,投资规模增加,对金融市场和社会经济影响持续加大。国家颁布的最新管理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对投资产品和各产品的投资比例都有一定限制,并且呈现出增加高风险产品投资比例的趋势。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企业年金投资收益较低,保值问题引发我们对政策和制度等需要哪些改革进行思考。所以在现阶段来研究企业年金的投资监管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重要的意义[伍杰菁.浅谈我国企业年金投资监管现状、问题及改进措施[J].经营管理者,2016(3).
  ]。
  第一,在理论价值上,能够深化对我国企业年金投资监管模式的研究。我国因为提倡建立企业年金的时间较晚,理论界将国际上的企业年金制度介绍到国内并从推广的制约因素等角度进行了一些比较研究,但是因为市场环境的影响,企业年金投资监管模式灵活不足、受XX控制严格、制度中存在多层复杂的委托代理关系等问题,国内对基金建立之后的投资监管研究有了一定基础,但仍不完善。而本文的研究首先从企业年金基本概述和投资监管基本理论着手,介绍投资监管的理论基础、投资监管主体、监管内容和监管模式,然后再分析我国企业年金投资监管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内外发达国家的监管经验,提出完善我国企业年金投资监管的建议。这对于深化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研究和提高企业年金投资收益是很有意义的。
  第二,应用价值上,本论文的研究成果能够为完善我国企业年金投资监管提供一定的借鉴,即使发现和解决问题,降低风险,保证企业年金投资安全性,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国企业年金投资监管体系。只有对企业年金投资监管持续完善,才有助于控制企业年金的投资风险,利于年金的保值增值,更进一步来讲,才有助于减轻社会养老支出压力,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和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1.3国内外文献综述

  企业年金在不同国家、不同地区发展差异很大,在发达国家已有一百余年历史,但在我国起步较晚,从1991年xxxx颁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提出企业可根据自身经济能力建立企业补偿养老保险,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仅20多,因此在政策法规、保值增值、监管体系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
  企业年金建立的本质就是要保值增值,而增值的的关键就是投资。因此,国外研究从最初的制度研究早已发展到投资管理、绩效评估、风险管控等方面,包括如何选择适合国情的企业年金监管模式,企业年金监管主体责任,以及如何提高企业年金监管效率等方面。
  但是在国内,对企业年金制度和投资收益影响因素的研究较多,而在投资监管上的研究相比于国外存在一定差距。
  1.3.1国外研究现状
  Shane(2011)在发展中国家,如哥伦比亚、智利相比,阿根廷的养老基金投资监管机制,提出了国家投资的限制和严格限制的发展,即使目的是减少养老保障的风险,但这些调控措施从理论上降低范围的可行集和有效投资,降低切点的概率。在实际运作中,养老金组合往往会导致趋同,从而增加养老资产的风险。
  从XX利用管制改善信息不对称这一公共利益理论提供了充分的依据,但芝加哥法学院教授Richard Posner通过实证研究表明:十年以上的监管失灵与市场失灵的外部效应并不成正比。他提出,这一理论提出XX规制是必须实现的,但无法证实XX规制的效果或过分强调XX监管的结果来纠正信息不对称的影响,而忽视市场失灵的反面——XX失灵的存在。
  Srinivas和Juan Yermo(2013)的研究对拉X家严格的投资监管体制对养老基金投资绩效的影响进行了评价,他们指出,一系列限制投资的规则可以保障养老金储蓄的安全,但也带来相应的成本,这表现在资产管理的混乱,限制了投资机会的多元化等方面,从而影响了养老金的投资回报。
  Solange(2012)的研究指出自年建立开始,智利养老基金管理公司受到严格监督,不能随意投资。投资限制的原因是当时资本市场的发展还不成熟,生产部门的扩大对养老基金的需求也越来越大。这一管制政策限制了养老金的投资范围,使风险与报酬之间最有效地匹配。计算结果表明,无论其他因素,倘若不规范养老金投资政策,养老基金累计金额将高于目前的投资限制水平,使每一个保险损失约500美元的回报约1000美元的成员。监管政策能够被看作是对成员的一项税负,导致了雇员养老金5%以上的财富损失。
  Onvares(2011)的研究表明智利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具有明显的“羊群行为”的策略和投资组合配置在相互模仿或从众投资行为方面:养老基金管理公司投资在养老基金的投资组合,人数的限制和最低收入保障政策是这种影响的主要原因。
  1.3.2国内研究现状
  在中国企业年金的发展已有二十七年。国内学者对企业年金的研究时间也很短。年金研究工作相对较少,对企业年金监管的研究较少。何平(2013)指出企业年金不是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不能通过XX命令进行强制管理。但企业年金不是纯粹的市场经济人寿保险,它依赖于完全的市场规则。企业年金基金与资本市场的运作是一种市场关系。XX通过财政政策调节企业年金的运作,而不是XX命令。XX对企业年金的监管主要是通过年金管理机构、信托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相关机构的资格审查和准入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研究所和博时基金管理公司(2012)研究指出,受经济发展水平不高,金融体系不完善,资本市场不发达的中介组织、基金管理机构少,资产管理模式,不影响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等因素的影响,在我国现阶段在专业投资机构的严格限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研究所与中国太平洋人寿股份有限公司(2013)研究指出在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初级阶段,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监管应继续促进企业年金的安全运行和发展,既要保障受益人的利益,也为了维护国家的利益,应该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最大限度地发挥企业年金的效率,同时也起到调节XX的角色。清华大学的杨燕绥教授(2013)研究指出对企业年金投资实施监管的机构主要包括XX监管、行业自律、法人合规、受益人、社会舆论和司法机构。企业年金投资监管应坚持受益人利益最大化和严格监控与鼓励竞争相结合的原则。刘云龙和傅安平(2014)研究指出,统一监管和监督企业年金计划模式,散点,结合中国的国情,中国的监管模式有以下三个选项,第一,从英国职业养老金监管局的职业养老金计划的经验,统一监管模式的建立,我国企业年金监管委员会二使用统一的监管模式,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承担对X私人养老金计划和项目监管经验借鉴第三种监管职能,分散的监管模式,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保监会分别伊利承担监管职能。郭磊、陈方正(2015)的研究指出我国现行的投资管制政策是合理的,但它限制了年金投资收益的增加,也意味着XX对盈余保护底线的责任。对企业年金运营管理过程中面对的各种风险,李卫玲(2015)提出国家应建立以下四项制度来严格管理并降低企业年金运作的风险:在不同管理服务机构之间建立相互制衡制度;建立信息和报告披露制度;建立投资运营管理安全保障制度;建立XX主动监管制度。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xxxx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通过研究指出:XX设立的专门管理机构在企业年金运行监管过程中处于重要地位,完善我国企业年金的监管必须形成监管的统一框架,通过多个监管机构相互协调管理,提高企业年金每个环节的监管效率。
  综上所述,我国企业年金虽然经过20多年的发展,制度体系不断完善,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目前从企业年金投资风险管控上看,企业年金投资监管问题仍然存在。
  何提高企业年金监管效率等方面。企业年金监管模式的选择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是采取审慎性监管模式,这种模式通常在资本市场较为发达和法律体系比较成熟的国家较为盛行。普里切特认为企业年金的监管应该采用审慎性监管模式,这样有利于降低XX对企业年金监管的成本,提高整个企业年金市场的诚信度,通过法律形式保护企业年金受益人的利益。
  第二种采取严格限量监管模式,发展中国家由于资本市场发展时间较短以及相关法律支撑较弱等原因往往倾向于选择严格限量监管模式。杨燕绥通过研究指出企业年金监管采用严格限量模式能够更好的控制企业年金市场的规模和质量,在企业年金发起人不具备专业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的情况下,XX部门能够承担更多职责,保护企业年金受益人的财产安全。
  第三种是对企业年金采取严格限量和审慎性相结合的监管模式。邓大松认为采用严格限量和审慎性相结合的新型监管模式有利于发挥两种监管模式的优点,既可以降低XX监管企业年金的成本,又可以保证企业年金市场的规范。对于企业年金监管的主体责任主要有两种不同的看法。

  1.4研究思路与方法

  1.4.1研究思路
  基于公共利益理论和公共选择理论,考察分析企业年金投资监管的主体、核心内容和模式,并结合国内的实际情况,分析当下国内企业年金投资监管存在的不足,在对部分发达国家和地区经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国内企业年金投资监管的建议与措施。在部分学者提出的建立混合型监管模式的理论基础上引入风险评估体系和市场导向机制,完善我国企业年金投资监管体系。
  1.4.2研究方法
  本文的研究方法为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借鉴与创新相结合,运用社会保险、福利经济学、法律等相关理论,在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企业年金投资监管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企业年金投资监管进行系统研究。
  案例分析法:根据案例,对案例进行剖析,通过案例来总结经验,找出案例中的优缺点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模式对比法:将我国与外国的运营模式进行比较,去其糟粕,取其精华,使其应用到我国的投资模式当中。
  文献查阅法:此次论文借鉴了国内外,各个领域上的优秀作品,在时间与空间上,都有一定的跨度,查阅近期和具有现实意义的理论依据,部分引用,联系现实,得到启示,为此篇论文的完善提供了良好的理论依据。

  1.5创新与不足

  1.5.1创新点
  1、当下国内在企业年金投资监管方面的研究工作以及相关成果还比较少,课题研究成果能够填补和丰富这一领域的研究成果。本文在介绍资产管理的一般技术和方法的基础上,分析了这些方法用于企业年金资产管理的适用性,从中找出比较适用于目前我国企业年金资产管理的技术,而并非一味的套用所有的理论。
  2、能够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和资料积累,引入市场导向和风险评估机制,针对国内企业年金投资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改革建议。
  1.5.2不足
  本文讨论的是实际操作性极强的企业年金资产投资监管中的问题,并找到解决方法,由于缺乏企业年金投资监管实务操作经验,加上笔者水平有限,对有些问题的认识不免粗浅,而且理论和经验数据的缺乏,使得本文不能更加深入地分析企业年金投资监管问题。笔者只有在今后的工作和学习中再作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

  2理论基础与相关概念界定

  2.1理论基础

  2.1.1公共利益理论
  从1857年爆发的第一次世界性经济危机到1929年的世界经济大萧条,使整个世界的经济都陷入僵局,失业率高,物价飞涨,通货膨胀等等。为了摆脱危机,在20世纪30年代,时任X总统的罗斯福顺应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推出了“新政”—通过XX干预、监管市场来弥补市场失灵。因为市场本身存在公共物品、外部性、自然垄断、不完全竞争、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等因素。XX只能通过对微观经济主体行为进行直接干预,对重要的部门和领域进行准入限制或监管,纠正市场失灵的缺陷,从而达到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的目的,关于XX监管的公共利益理论就产生了。公共利益理论源自对“市场失灵”的分析,公共利益理论提出,当出现市场失灵的时候,XX就要出面对市场机制进行弥补。XX监管是减少或免除由市场失灵引起的损失的有效方式之一。
  公共利益理论从理论分析了XX实施监管的原因,为XX加强监管从理论上提供了基本依据。但是公共利益理论是缺乏事实的证明和支持,该理论与大量出现的事实是不相符合的。理查德·波斯纳指出:“经过大约15年的理论和实证研究,经济学家得出的结论是:监管与外部性的存在、自然垄断市场结构不是正相关。”许多实证研究表明,许多部门被监管既不是因为垄断,也不是因为外部效应。由此我们能够看出,公共利益理论本身是不完善的,该理论从公众利益的角度出发,提出XX应进行必要的监管,但没有解释如何将为维护公众福利而产生的监管需求转化为监管现实,原因和结论、需求和结果之间缺乏连接的机制。另外,该理论只是片面的提出,在市场失灵的领域,通过XX机制代替市场机制,但没有注意到有可能发生XX失灵,或非市场的无效率[刘亚丽.中国企业年金投资监管问题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2014.]。
  这种公共利益理论,XX是公共利益的代表的存在,XX的监管也从公众的需求,当市场出现不公平或效率低下的公共利益,XX有责任最大限度地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福利。在企业年金基金监管的过程中,总是因为信息披露制度和信息的严重不对称之间的受益人和基金投资管理的缺陷,后来XX出于责任,为了保护受益人的权益,政策或改变参与企业年金监管过程的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好的。
  2.1.2公共选择理论
  二战后的西方各国经济愈发地依赖于XX干预,导致XX预算和支出持续扩张,财政赤字加大,许多经济学家渐渐认识到XX干预的缺陷。所以,X经济学家卜婵安将经济分析方法应用于政治领域,在市场上的权利和XX义务的分析,对XX与市场关系的研究,为解释公共选择过程的XX和公共政策应该如何选择或开发,XX调控找到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平衡点[席悦.我国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现状、问题及改进探析[J].经营管理者,2015(8):47-48.]。公共选择理论认为,人类社会活动主要是在经济市场和社会市场中进行的。在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是货币需求与供给,通过他们的选票来选择,最大限度地满足他们的个人物品在政治市场;人们通过政治投票选择给自己带来最大利益的政治家和政策法令,选民,在利益集团和政治家的过程中,官员可能出现游戏或“寻租”现象。
  在公众利益理论的指导下,XX加强了对市场的监管,使XX加强了自己的调控能力,摆脱了经济危机。但是又带来了新的危机,一些国家出现了严重的通货膨胀、XX预算逐年上升,财政赤字愈演愈烈、官僚风盛行[马小然.我国企业年金投资风险管理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2013.]。所以,到了20世纪末期,人们要求放松和取消XX监管的呼声越发高涨,随之而来的是公共选择理论的产生。公共选择理论是新自由主义经济学说之一,该理论运用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来研究政治问题,在对公共利益理论进行批判的基础上,阐述了XX干预的局限性和不足,对XX干预的范围、过程和结果有了新的认识。公共选择理论提出,XX并不是总代表公众的利益,XX的决策机制并不能够使得XX能够保护绝大数公众的利益,而且XX的决策优劣主要取决于约束决策过程的规则的合理性。公共利益理论提出XX干预市场的主要是理由是存在市场失灵,而纠正市场失灵的调节机制已经体现在宪法中,所以XX不必过多干预市场活动。在XX监管方面,公共选择理论主要包括三个理论:捕获论、经济管制论、寻租理论。
  在企业年金监管过程中,XX纵使出于保护受益人的权益对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等基金的投资管理机构进行市场准入资格限制或对资本投资设置投资比例,被监管的投资管理机构在熟悉了监管细则后就会利用监管规则中的漏洞或对监管者“寻租”,使自己获得领外的利润。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过程中涉及了受托人、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四者,彼此之间形成了相互制约和配合的有机统一体系,根据公共选择理论来看因彼此间利益冲突又存在竞争的关系,XX在对四者做出监管规制时虽会受到利益双方的影响,可能出现可以有效帮助一方而损害其他参与主体的规定,但却没有出现捕获理论所做的假设现象。
  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公众利益理论盲目相信XX在纠正市场机制缺陷方面的能力,想当然的认为XX是独立的机构,可以超越各种利益集团之间的冲突,为维护公众的利益而努力工作。公共选择理论还认为,人们必须破除凡是国家XX都会全心全意为公共利益服务的观念,不应当视XX为应公众要求提供公共物品的机器,而要看到XX既是由个人选出的,也是由个人组成的群体[张清辉,周丽丽.我国企业年金投资运营管理探讨[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3(23):64-65.]。
  公共选择理论在批判公共利益理论的基础上,阐述了XX干预的局限性,对XX干预的范围、过程和结果有了新的认识。首先,公共选择理论认为,XX并不像公共利益理论所假定的那样能够代表社会公众利益,积极有效的为公众谋福利。其次,在民主政治的公共决策中,决策机制并不能够使得XX通过权力保护绝大部分公众的利益,而只是维护了“中位选民”的利益。再次,公共选择理论认为,XX决策的优劣主要取决于约束决策过程进行控制,重新确立一套政治活动的宪法规则来对XX权利施加宪法约束[金瑾.TIPP保险策略在企业年金投资监管中的运用[J].上海国资,2013(1):94-95.]。
  在XX干预市场方面,公共利益理论认为XX干预市场的主要是存在市场失灵,而纠正市场失灵的调节机制已经体现在宪法中,所以XX不必过多干预市场活动。公共选择理论阐述了XX干预的局限性,对XX机制有了新的认识,经济学家詹姆斯·布坎南、乔治·施蒂格勒等是该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弗里德曼反对所谓的XX监管是为了捍卫消费者利益,因为XX提供的公共产品质量很低,不如私人部门的产品,XX监管和XX干预往往向符合官僚们的私人利益方向发展。布坎南分析政治市场的个人行为和政治决策过程的内在缺陷,认为XX失败的根本原因在于政治市场存在缺陷,XX管制自然也不例外[张丹丹.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及投资管理研究[J].经济,2016(12):00007-00007.]。“公共选择是一种对政治的看法,它是在把经济家的工具和方法扩大应用于集体的或非市场决策过程中产生的。”XX的政策制定者追求他们的最大得益一政治利益,而不管这些利益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布坎南指出:人们必须破除凡是XX都会全心全意为公众利益服务的观点,不应该视XX为按公众要求提供公共产品的机器,而要看到XX也存在缺陷。对于XX工作效率低下、XX管制的缺陷问题,公共选择理论认为,低效率主要由三个原因:缺乏竞争、缺乏降低成本的激励机制以及监督信息不完备:管制缺陷是由信息不对称和存在寻租的可能XX难以充分了解市场真实的需求和企业状况,寻租可斥其他企业进入的垄断权,导致资源配置的低效率。性造成的,信息不对称使能性使被管制企业获得排斥其他企业进入的垄断权,导致资源配置的低效率。

  2.2相关概念界定

  2.2.1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是指在XX强制实施的基本养老制度之外,企业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自愿建立的,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性养老金制度。
  世界企业年金制度的起源是1875年X的运通公司为其职工建立的企业年金计划。X的雇主养老保险、欧洲的职业年金、澳大利亚的超级年金、智利的私营养老金、香港的强积金,纵使使用名称不同,但本质上,它们都是企业在国家养老保险制度之外为员工所设立的养老保险[陈锦.我国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研究——以ABC企业年金基金为例[D].2013.]。在我国,企业年金以前称企业补充养老保险,xxxx在2000年底颁布的《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中,将其更名为企业年金。企业年金自愿建立,自愿参与,其投资原则和性质跟基本养老保险不一样,工具和投资菱悦也不同。
  2.2.2企业年金投资监管
  我国企业年金的管理模式采取的是信托型管理方式,信托型管理方式的一大特点就是受托机构不对所管理的信托资产承诺保证本金及保底收益,信托资产完全承担市场化运作中所面临的风险、分享投资所带来的全部收益,换句话说就是年金资产存在出现损失的可能性,而企业年金作为企业职工的养命钱,是职工退体后收入保障的一部分,倘若资产出现亏损将会降低职工退体生活水平,削弱企业年金的保障作用。所以,保障年金资产的安全是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的最重要原则。此外,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还应遵循“安全稳健、长期增值”的理念,掌握收益性、长期性及流动性等原则。
  (1)监管原则
  1、安全性原则。安全性原则是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的最重要和最根本的原则。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要根据企业及职工的风险承受能力有针对性地制定切实可行的年金投资方案,控制投资风险、做好大类资产配置、建立基础稳固的安全垫,在投资操作中审慎从事,严格根据配置要求做好资产配置,监督其他管理机构的日常常行为,采取各种措施保证年金资产的安全[蒋一鑫.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及投资管理研究[J].经济视野,2016(17):45-45.]。
  2、收益性原则。企业职工所领取的企业年金资金通常包含年金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可见投资收益是年金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长期的积累过程中,倘若年金基金没有能够实现保值增值则便失去了积累的意义,不能抵御积累期通货膨胀的冲击便无法实现对远期领取时收入水平的保障。收益体现着对年金资产管理的效率,没有收益的年金资产就是没有效率的年金管理,说到底就是没有生命力的企业年金。
  3、长期性原则。关于长期性,能够从两方面来说:一是企业建立的企业年金制度本身具有长期性,除非遇到重大政策变化或企业破产倒闭,企业的年金制度一般不会被叫停或终止;二是职工从加入年金计划,开始年金资产积累到其退体领取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一般长达30多年。所以无论是从年金制度本身来看还是从职工个体来讲,企业年金基金更适合、也更应该进行长期性投资。长期性投资,既是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的显著特点,也是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的独特优势。
  4、流动性原则。企业年金基金经常会面临领取、计划外转移所引起资金转移情况。人社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明确要求,企业年金资金流动性资产不得低于年金总资产的5%,所以在进行年金投资时需保持一定比例的流动性资产,以满足发生上述情况时的需要。一方面,年金管理机构应充分了解企业职工的年龄分布,掌握职工领取支付的大体和支付金额,以便做出合理的流动资金安排;另一方,面管理机构应提升对流动性资产的管理效率,精细管理进而提升流动性资产的收益率[何华.论我国基金管理公司的企业年金投资监管[J].西安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3):57-60.]。
  (2)监管内容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监管的内容应当包括三个方面:①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组织机构方面的监管;②对企业年金基金资产组合的监管;③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业绩方面监管及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监管。
  1.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组织机构方面的监管。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组织机构方面的监管应当包括:对受托人、独立托管人、账户管理人以及投资管理人的市场准入资格(最低资本金和净资产要求、经营业绩记录、专业基金经理的人数及其资格等)、投资活动的合规性及市场行为进行监管。
  2.对企业年金基金资产组合的监管。投资组合监管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投资组合充分分散和最小化代理风险、制度风险。投资组合监管涉及到资产类别、投资限额、风险种类和持有发起人资产的上限、所有权的集中程度等。在资本市场不太成熟的条件下,XX一般规定投资XX债券的比例相对较高,对于风险较高的股票和国外投资允许投资的比例较低;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成熟,再逐步提高或开放禁止的投资领域,逐步扩大高风险资产投资的比例。
  3.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业绩方面监管。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及业绩方面的监管包括:一是最低收益率要求和最高收益率的限制;二是企业年金风险准备金的建立及其使用;三是XX是否愿意提供最低担保。
  4.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监管。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信息披露方面的监管其目的是将基金管理人置于基金持有人和监管机构的双重监督之下,防止基金管理人违规操作,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3)监管方式
  对企业年金基金的日常监管大体分为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这两种方法。现场监管是指监管机构定期、不定期或在接到举报后派人到基金的营运与管理机构,对其日常经营活动进行全面检查或专项检查,分为定期监管、不定期监管与举报查处。由于现场监管的间隔时间一般比较长,为了随时掌握基金管理与营运体系的运营状况,并对其进行全面、动态的监控,监管机构必须在现场监管的同时,加强对营运与管理机构的非现场监管。
  非现场监管是指监管机构利用各种信息渠道收集信息并进行综合、分析、比较,实现对营运与管理机构的监督,分为常规监管和专项监管。这种监管方法很大程度上依赖外部中介机构所提供的客观、系统、科学的资料才能贯彻实施。

  3我国企业年金投资监管现状

  3.1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现状

  3.1.1我国企业年金发展历程
  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由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逐步演变而来,这20多年的持续探索与实践大致能够分为四个阶段。
  (1)萌芽阶段(1984年一1991年6月)
  从1984年开始,我国在部分地区和行业对传统退休养老制度进行改革,实行养老金的统筹试点。到1990年,我国对城镇职工退休养老制度改革的趋势已非常明显,即走社会统筹的道路,这正是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由传统养老保险制度向现行的政策转型的第一步。这一阶段能够视作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萌芽阶段。
  (2)探索阶段(1991年6月一2000年底)
  1991年6月26日,xxxx《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首次提出,“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此后,一些地方社保机构开始开办企业,以补充养老保险。1994、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国家鼓励用人单位建立补充保险按其单位”的实际情况为工人提供了一种在中国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法律依据。今年开始在全国试点城市,如沈阳、上海开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1995,“通知”对深化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改革的决定,提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同时保证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鼓励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建立。企业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3)初步试点阶段(2000年底一2004年4月)
  2000年12月25日,xxxx《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明确提出了年金市场管理的政策要点。提出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为员工建立企业年金,实行市场化运作和管理。企业年金是完全积累的,由个人账户管理。费用由个人和企业支付,在总工资的百分之四以内支付的企业可以计入成本。这份文件充分反映了国家企业年金制度的决心和新的政策趋势,表明我国的养老保险正步入企业年金制度的时代。
  (4)企业年金制度整体框架初步形成(2004年4月至今)
  2004年以来,一系列企业年金法规制度以前所未有的密度出台,一改十余年来我国企业年金在制度建设方面严重滞后的局面,这从根本上扭转此前企业年金运作无规可依的尴尬境地,2004年也由此被提出是企业年金的开局之年。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先后于1月和4月分别颁发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对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信息披露、监督检查等都做了具体规定,并于同年5月旧起同时实施。两个办法的出台拉开了企业年金规范管理的序幕。2004年8月12日,《企业年金管理指引》的发布对各类金融机构的操作进行全流程和全方位的规范,勾勒出了中国企业年金的制度特点和计划设立方式;关于运作模式,则以受托人为出发点,提出了法人受托和年金理事会受托模式的两大范畴和八个细分模式。
  3.1.2我国企业年金投资现状
  (1)发展迅速但覆盖面尚小,基金积累规模较小
  我国企业年金发展时间虽短,但发展迅速,截至2006年底,我国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有2.4万多家,基金积累达到910亿元。但是制度覆盖面仅达到了900多万名职工,仅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的6%左右。而世界上167个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中,有1/3以上的国家企业年金制度覆盖了约1/3的劳动人口常“。而且我国基金积累面对未来巨额的给付规模尚小,计划主要发起者都是国有大型企业,中小企业因成本高而少有问津。
  (2)资产配置的特点是投资品种少,投资限制多
  年金投资是资本市场保持和增值的必然途径。然而,中国的金融市场发展迅速,但它仍然是不成熟的。政策调整频繁,系统性风险大。健全有效的市场秩序尚未建立。资本市场缺乏流动性和透明度,无疑增加了企业年金进入市场的风险。对中国资本市场的不完善,企业年金的风险厌恶程度较高,而高收入的需求确定年金资产配置的现状在我国。根据目前企业年金和相关金融法规,企业年金资产投资于银行存款、XX债券、高流动性和低风险的股票,公司债券品种和投资限制,更不允许投资于衍生品,海外投资;同时,对投资项目数量严格控制和比例的实现。
  截止到2016年第三季度,进行企业年金资产投资管理的金融机构一共有20家,包含11家基金公司、7家保险公司以及2家证券公司,共计管理着2934个投资组合,投资的总资产规模达到了8744.83亿元。在这其中,11家基金公司管理的组合数为899个,持有资产规模为3448.17亿元,同比增长16%,基金公司管理的资产占据了40%的市场份额,与保险公司共同占据了市场上90%的份额,如图3.1所示,但是在投资规模总量与增长速度上一直落后于保险公司,如图3.1所示
  图3.1 2016前三季度投资管理人组合资产规模占比
我国企业年金投资监管问题研究
  (4)企业年金资产面临众多风险,风险管理技术不成熟
  作为一种资金的积累,无论在投资运作,还是给付阶段,企业年金计划都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如何实现对风险实施有效的防范和控制是企业年金资产管理的重要任务之一。但是当下我国企业年金资产管理技术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仍比较落后,风险控制手段较少且比较落后,即使借鉴和学习养老金制度发展成熟国家的资产管理技术及资本市场完善的国家的风险管理手段,其运用仍受到我国企业年金和资本市场发展实际情况的影响。企业年金资产在运营过程中,必将面临各种风险,所以,对资金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2我国企业年金投资监管现状

  3.2.1我国企业年金投资监管制度
  (1)中国企业年金制度实行的是个人账户、DC型完全积累制
  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权益属于个人账户。企业年金是在基本养老保险之外自愿设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它是在劳资双方“集体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建立的私人养老保险制度。员工个人账户的来源包括:按企业年金计划规定的数额支付员工工资、个人缴费以及基于净收益率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入。对于领取职工的基金,他们根据自己的情况,每年或定期(每年或每月)领取养老基金。劳动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就不能从职工的个人账户中提取相应的退休基金。倘若是出境居民,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可以按自己的要求一次性支付给员工。
  (2)信托制的企业年金投资监管模式
  我国企业年金不能由企业或职工自行管理,必须由合格的年金基金托管人管理。企业和职工作为委托人,将企业年金基金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确立了企业年金作为独立信托财产的法律地位。对中国的企业年金信托模式是以受托人,包括复杂的、多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作为企业年金信托第一层次的企业和员工,企业年金基金对受托人的资金管理,形成信任关系;水平是委托人与受托人、受托人和投资基金经理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企业年金的多级信任模型,通过四者之间的相互监督,最大限度地保证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
  3.2.2我国企业年金投资监管模式
  当下国际上对于企业年金投资监管所采用的模式主要有两种:定量限制监管和“审慎人”规则监管。
  数量限制管制是年金投资资产的数量限制。一般来说,对高波动性和非流动性资产投资的资产有禁止或利率限制。这种模式的实施主要是发展中国家法国、德国和马来西亚,如菲律宾。这种监管模式的特点是:第一、监管机构独立性强,权力较大;第二、有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第三、实行最低收益原则;第四、限制企业年金的投资组合,主要体现在限制自我投资和限定各种投资工具所占的最高比例或最低持有额。
  “审慎人”规则要求负责养老基金运营的投资管理人在投资时本着仅为受益人利益”的原则。“审慎人”规则具有相当大的灵活性,是一种适应资本市场和金融理论发展的动态型自我监管,但同时对投资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和治理结构、监管当局的监管能力和司法体系都有较高的要求。所以,“审慎人”规则监管的主要特点包括:第一、突出基金管理者对基金持有人的诚信义务;第二、强调资产多样化,避免过度集中;第三、鼓励竞争,防止基金管理者操纵市场。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有X、英国、澳大利亚、荷兰等。
  从两种模式下的投资效果来看,“审慎人”规则在收益率和风险上更胜一筹。“审慎人”监管模式国家的平均真实收益率为8.0%,风险为9.5%。而采取定量限制监管模式国家的平均收益率为5.8%,风险为11.4%。对于定量监管的消极影响,欧盟(1999)指出“定量监管阻碍了资产的优化配置和证券选择,可能导致风险和收益的次优选择”,这主要是因为定量限制监管过分强调单一资产的风险,而忽略了投资组合能够分散风险。
  从两种模式下的监管实践来看,数量化、限制性的量化监管更有利于监管部门的运作,但也给监管部门带来了更多的责任,也制约了市场的活跃。“谨慎”规则的动态性对监管者提出了更高的挑战。这也决定了有丰富监管经验的发达国家倾向于采用“谨慎”的规则。
  3.2.3我国企业年金投资监管主体
  当下,中国的企业年金是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监督。专业投资机构由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监管。托管银行由银监会监管,涉及的行政机构比较复杂。为了避免年金监管与监管缺位的矛盾,有必要建立一个责任明确、协调机制健全的跨行业监管体系。所以,必须建立以监管部门为主体,协调整个年金监管体系。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银监会分别履行职责,按照业务分类和部门协调的原则对年金业务进行监管。它还要求专业监督部门不单单要跟踪自己的职责,而且要在监管范围内监督机构,与其他部门合作,注重统筹规划,提高多方监督的效率。根据监管主体的不同划分,可归纳为以下三种类型。一是由XX机构直接管理。二是由信托投资基金会管理。三是由基金管理公司直接管理。

  4我国企业年金投资监管存在的问题及产生原因

  4.1我国企业年金投资监管存在的问题

  4.1.1企业年金投资监管主体多元
  当下,对我国企业年金投资监管的监管还没有形成有效的监管机制。企业年金投资监管涉及金融、税务、社会保障等多个监管机构,如证监会和银监会。虽然有关部门已联合颁布了一些规章,但规定相对分散、统一。所以,我们还没有真正建立起企业年金监管协调机制,需要进一步明确不同监管部门的职责和合理分工。具体表现是:
  1、各监管机构的权限划分不明确,可能导致相互引诱或争议管辖。由于企业年金在我国发展的时间较短,企业年金投资监管主要是基于我国现有的分业监管模式的主要银行在银监会的金融资本市场,证监会负责投资管理,由审计局审计,税收由税务部门,在企业年金基金发展的初期,这是一种低成本、简单的方法。随着企业年金规模的扩大,资金的投资管理越来越重要,因为投资主体的主要资质和投资工具的复杂性往往需要同时对多个部门进行监督。特别法而中国还没有一个企业年金标准,部门只有低水平”的措施,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等规定,并规定过于粗放,没有投资的企业年金监管协调机制的具体规定,这将带来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它将出现在同一个有两个监管机构和监管或推对方,不让自己的监督,导致交叉监管或监管真空,导致投资效率低下[]。
  2、缺乏信息共享,监管部门之间很难进行合作。监管信息的收集和应用需要监管机构的成本。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工商监管部门在收集行业监管信息方面具有人员和技术优势。企业年金投资监管涉及多个部门。由于各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的缺乏,经常出现在相同的信息,不同的部门要重复采集和分析,提高投资监管信息的收集和分析无形成本,提高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影响了监督的效率和效果。
  4.1.2企业年金投资监管体系不完善
  目前,我国还没有成熟的企业年金立法,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缺位,企业年金投资和资本市场监管还不成熟。从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中国的企业年金基金发行的,有没有具体的强制性要求企业年金投资绩效监督目前。只有投资管理监督才能按照规定建立一级风险准备金,以弥补基金的投资损失。在制定政策时,有关部门可能不考虑监督管理的有效性,而考虑部门自身的利益。根据发达国家的相关管理经验,无论是审慎监管模式和严格限制的规定,有企业年金的专业监管机构,从监管的结果,无论是从质量监督的监督效率明显高于我国,所以中国的企业年金的建立有一个专门的监管机构成为迫在眉睫的大事。外部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自我监督的基本形式,内部监督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不足,缺乏自律;在外面的社会监督,因为独立的中介机构缺乏信誉度高,所以没有形成一个科学、规范的外部监督机制。
  4.1.3企业年金投资监管法制依据不足
  在中国的企业年金制度最大的问题是,仍有企业年金的介绍没有主要的法律。从法律效力上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具有最高的效力。目前有关企业年金的规定大多是由部委发布的。现行有关企业年金监管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其中包括劳动法和信托法,对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也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多部门分散管理,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企业年金监管的实施。法律制度的缺失使其在实际运作过程中难以遵循。操作主体可能会钻法律漏洞,损害年金受益人的利益。企业年金制度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和管理,企业年金的运行和监督是不可遵循的,不能有效监管。所以,建立专门的企业年金法和企业年金监管法,规范和完善企业年金制度的运行监管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4.1.4企业年金投资缺乏协同监管模式
  企业年金投资监管机制包括以下几个层次:管理运营机构对投资管理人的监管、投资管理人自身内部控制、社会中介监管、XX机构监管、受益人和社会舆论监管。因为对现行监管机构的规章制度、任务状态进行了界定,而管理运行机制、监管机构和舆论监督的受益者没有法律上的强制性,所以对企业年金投资的真实性主要由XX部门负责。然而,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企业年金监管机构。XX监管部门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对企业年金投资进行监督。人力物力难以保障,规章制度用尽。而其他主体则有监管需求和愿望,他们不能享有监管权,处于监管缺失状态。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年金的投资监管效果大打折扣。
  4.1.5企业年金投资监管模式缺乏灵活性
  缺乏灵活的风险监管机制和应对风险的措施,会使企业年金风险增大。以往的监管模式大多是以管理主体为目标,以监管目标为导向,强制监督行为,对风险点进行决策和监督目标。从监管目标来看,内外部市场环境的变化是一个严峻的考验。风险监管理论的引入,可以解决监管目标缺乏灵活性的问题。根据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调整监管过程中的风险参数和指标,达到动态监管的目的。企业年金主体的监督,应明确包括企业、理事会、基金公司、托管银行等机构的业务准则和操作规程。对准入标准和董事资格有严格的要求,对其职责、权力和禁令有明确规定。由于受托人对企业年金的安全承担着很大的责任,所以需要加强参与方对企业组织的理解。我们需要受托人与其他受托人之间的及时沟通,建立及时的反应机制,确保基金的安全。
  4.1.6企业年金投资监管技术手段滞后
  监理技术落后,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在X等发达国家,电子技术和网络技术不断地应用到常规报告中,监管的及时性得到了极大的加强。在X和英国,电子和网络技术为支撑的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监管是一个很普通的东西的使用,利用电子网络技术可以增强投资监管的有效性,提高监管的准确性,降低监管成本,缩短管理时间,尤其是在企业年金投资监管收入监管的投资产品。在过去,我国最常见的做法是让报告-监管机构——监管机构对它们进行审查和审查。这种监督方法效率低下,不可操作,对监督效果产生很大影响。许多人还没有掌握该软件的使用,很多管理机构甚至没有电子设备的普及和相关的软件,和我们共同监督程序是提姆系统的形式,提交给监管机构,审核,批准,报告后,由效率低层发出,及时性和可操作性调控的效果在很大程度上效果不佳。

  4.2导致我国企业年金投资监管问题产生原因

  4.2.1立法层次低导致法律依据不足
  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来看,要建立一个完整的体系,必须有相应的法律来对其进行认证和规制。法律层面的承认是制度发展的根本保证。健全的法律制度是立法监督的基础,是保证监管机构依法办事的基础。为了使企业年金得以顺利发展,有必要制定相应的企业年金法律。社会保险法对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方面的规定和社会保险基金的处理和交易的征收也作了明确规定,但未涉及企业年金的内容。目前,我国企业年金专项立法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修订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鉴于此,我国应该尽快出台专门的法律,提高立法层次。
  我国企业年金的风险多样性使得在企业年金运行的过程中必须根据相应法律法规来监督管理,若是相关监管部门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管理,企业年金的监管就会形成无法可依的不利局面,无法对企业年金进行有效监管。我国XX在企业年金发展初期就已经开始颁布相关政策,出台了很多条例和法规,如《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等,为我国企业年金的正常运行和有效监管提供了一些基本的依据。但是己经颁布的法规条例远没有达到企业年金发展的需求。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我国现有的企业年金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
  我国在2004年5月颁布实施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在2011年5月修改并实施新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这些举措开创了企业年金立法的先河。但是企业年金运行涉及众多主体和不同领域,管理工作相对复杂,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综合的知识结构。而且由于参加企业年金计划属于自愿行为,XX不能强制,因此企业年金的管理同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相比更显混乱,急需出台一部专门的企业年金法。由于没有建立统一的法律框架,管理机构、保障部门无法从法律层面明确职责分工,因此各部门制定的相关政策规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很大程度上都带有部门主义色彩,在实际中不仅表现为操作滞后,而且部门之间缺乏协调,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企业年金运行监督的效果。
  (2)现有法规约束力不高。
  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监管的主要依据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相关法规条例,以及参考企业年金运行可能涉及到的法律,如《证券法》、《公司法》、《合同法》、《信托法》等。但是监管部门颁布的法规条例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相比,无论是法律效力,还是规范程度都有限。这就造成了对企业年金各运营管理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过轻。现已颁布的法规条例中只有《企业年金试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县级以上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检查监督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劳动保障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责令其停止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业务。”处罚措施过轻以及严重缺失,远远不能满足企业年金市场发展的需要。
  (3)企业年金相关法律配套建设比较落后。
  企业年金整个运行过程,涉及到很多的法律法规,如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信托法、证券法等。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时间不长,国家立法部门还没有积累相关经验,不仅没有出台专门的企业年金法,相关立法涉及到企业年金的具体业务执行要求时往往规定的较为模糊,对企业年金的监督管理不能提供相应的帮助。
  4.2.2多部门监管缺乏统一制度
  纵使企业年金基金的监管在中国的主要职责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职责,但由于中国的企业年金投资运作采用分体式的委托代理模型,涉及参与投资的人很多,所以它必须是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的专业部门,税务部门和其他协作管理能力的企业年金基金监管确保实效。但是,在监督过程中,各部门都要对相关领域的监督管理进行监督,没有相应的监督制衡机制。即使几个部门结合了一些规章的法律法规,但由于规定分散,权力划分还没有明确,有时可能发生部门间权力或相互推卸责任的现象。对中国的”措施,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企业年金合作监管部门作出规定,监管的主要部门,但合作监管部门之间的协同机制没有作出详细规定,这可能是“多头”监管或监管缺位。近年来,由于金融机构都开始涉足企业年金市场、客户经理、投资经理可以在企业年金运营管理过程中不同的金融机构和不同行业的监管机构是代表自然会倾向于保护行业利益。但是,倘若各部门的监管不协调,多重监管也会阻碍企业年金的发展。
  由于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时间较短,管理经验不多,因此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之间无法形成有效的协调机制。企业年金的运行监督管理涉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财政、税务、工商部门等多个监管主体。虽然相关监管部门联合为企业年金的监管出台了一些法规,但这些法规比较分散不够统一,在监管责任上没有完全明晰,对具体监管工作也没有合理的分工,离各监管部门之间真正建立监管协调机制还有不小的距离。各个监管部门之间缺乏协调具体表现为:
  由于企业年金在我国的发展时间较短,企业年金的监管主要是按照各项业务的运营主体所属行业的不同来进行分业监管,即证监会负责管理证券投资业务、银监会负责管理银行业务、税务部门负责管理税收业务、审计局负责管理审计业务,对企业年金发展的初级阶段,这是一种易于操作、成本较低的做法。但随着我国企业年金规模的日益扩大,企业年金的监管需求也逐渐提高,由于企业年金的运行需要多个主体的共同参与,同一个问题往往需要多个部门来进行联合监管。但是直到现在我国还没有针对规范企业年金行为出台专门的法律,仅颁布了层次较低的《企业年金管理试行办法》等部门性规章条例,其中相关规定不够具体,对企业年金监管部门协调机制也没有做出详细规定,这样就很可能出现在同一问题上两个监管部门相互推i}或同时进行监管而都没有行使本应行使的监管权,造成监管空洞或争相监管,降低了企业年金监管部门的监管效率。
  4.2.3同一机构多重身份在不利于监管实施
  关于养老金管理作用的选择标准还没有详细定义。受托人在年金管理中居于核心地位。负责企业年金的受托人、投资经理和账户经理,负责对年金业务的监督管理。然而,由于大量大量的公司在中国企业年金牌照的存在,企业年金的作用的必然选择出现。
  在实际工作中,受托人倾向于选择自己的投资管理机构,因为他们自己的利益或集团的利益。这导致了企业年金管理资格选择中的许多奇怪现象:一家公司作为受托人招标,同时又作为投资管理人应标,其结果是不言而喻的。受托人与投资经理之间的这种关系无疑会对年金市场管理角色选择的公平性产生不利影响,从而进一步损害年金资产的权益。机构是受托人和受托人的主体。在第二批年金中,有大量的受托人和受托人是同一家银行,如工商银行、建行和招投标。由于受托人和受托人负责监督年金的日常运作,受托人和受托人无疑会大大减少年度经营中的监管力度。年金资产的分配,应按照受托人的指示在审核后进行。若二者为一家机构,则会对年金资产产生较大的安全隐患。
  4.2.4监管制度缺失
  与我国较为完善和成熟的企业年金监管法律制度相比,我国企业年金监管的法律制度十分薄弱。例如,在英国,社会保障的支付和支付是由法律专门制定的。为规范投资管理机构和其他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者等投资主体的资产和资金利润,在发布有关会计业务的法律、法规时,也给予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操作的特殊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如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福利改革和年金法等,对企业年金的各个环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然而,在中国企业年金监管仍在部门规章层面。国家尚未颁布一整套法律,对养老金制度和监管进行限制和规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也对市场准入资格的各个参与者的养老金投资运营,权利和义务,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和费用、信息披露和中介机构要在企业中只有最基本的要求,监管的法律框架这些法规的规定。所以,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在中国的企业年金基金监管法律体系的构建。缺乏专门的监管机构和法律制度有待完善,没有有效的预警机制,没有灵活的调整机制是必要的。
  4.2.5XX行政干预过多
  我国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的范围和规模与国家投资相比更为严格和狭窄,投资过程不向市场本身,而是受到XX的干预,这不单单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风险,而且降低了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此外,由于风险偏好的年龄是不同的,在中国的企业年金基金通常是由受托人制定的投资策略,然后委托给投资经理的操作,导致年轻的投资者倾向于股票等高风险的投资产品,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而年长的投资者倾向于低风险的债券,这种单一的投资模式,也阻碍了企业年金在一定程度上,潜在的发展风险和潜在危机。
  我们目前的投资监管责任主要是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承担,只接受一个单一的监管从XX监管机构,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公平竞争,降低管理成本,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风险防范机制的建立,企业年金的安全性和投资效益的影响。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企业年金的维持和增值。由于缺乏高声誉和独立的中介机构,没有科学规范的社会监督机制。所以,我国应逐步减少XX的行政干预,大力推进中介机构的发展,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4.2.6监管人员专业不足
  我国证券和会计行业都设有专门的行业自律组织,由于这些组织的社会性和非官僚性大大降低了我国XX部门的监管成本,同时也全面提升了这些行业监管的质量和效率。行业自律除了要有规范的自律机制外,还依赖于大量的专业人员,所以除了要建立高效的行业自律组织,同时也要注重审计师、会计师、律师的专业技能的培养。
  由于企业年金监管任务繁重,而专门负责企业年金监管的工作人员人数少,企业年金监管工作往往不是很到位,有空白的现象。所以笔者综合我国国情和国外先进的经验,建议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下设一个企业年金监管委员会,专门负责企业年金主体资格的认定,以及企业年金的管理和监督。理由如下:一方面,企业年金的内在属性决定了其必须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进行行政监管。虽然可能有的人会认为企业年金是私人养老金性质,国家行xxx力不应该过度的干预。但是随着企业年金市场的逐步扩大,从长远看势必对国家的资本市场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必须加强对企业年金的监管。
  随着企业年金的发展,企业年金规模逐年增加。为了抵御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危机,为人们退休时提供更好的生活,国家鼓励企业年金进行投资,由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许多监管人员禁不住金钱的诱惑与商家勾结在一起,造成了企业年金的损失。在全国企业年金被挪用、侵占等现象履有发生,上海社保案就是其中之一。究其原因,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我们的监管人员政治素质不过关,禁不住利益的诱惑。企业年金投资监管的复杂性,是一般的基金投资管理难以比拟的,这样就注定了其监管的难度,再加上企业年金在我国刚刚兴起,监管难度更大,对监管人员的要求更高,监管人员需要具备宏观经济政策、社会保障制度、财务管理、金融投资、法律以及管理信息等诸多方面的知识。但现在各个监管部门的从业人员,或是偏重于宏观经济,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研究,或是专于金融、财务方面的研究,对于企业年金投资监管这项新业务各监管部门都缺乏高素质的专业监管人员。而且这些监管部门的人员大多是兼职从事企业年金投资监管活动的监督,由于其本身的基础工作就比较繁忙,又缺乏专业知识,企业年金投资监管工作本身又具有数据量大、涉及部门广、业务繁琐等特点,这就造成目前的监管工作效率低下,甚至可能出现监管错误。此外,由于这些监管人员都是兼职,监管工作非常繁重,广大监管人员疲于奔命,以至于监管人员没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去学习相关专业知识,只能对企业年金的投资管理进行常规的监管,对专业性的问题不能进行深入监管,监管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急需提高。这样,不但影响了监管效率和监管质量,同时也影响了监管的权威性。
  企业年金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少,工作量大。由于我国还没有建立一个独立性强、权力集中的独立的年金监管机构。根据年金补充养老保险的性质,负责企业年金监管部门在中国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基金监管部。本部门总人数超过100人,其中2人负责企业年金的管理。国家企业年金的监管工作主要包括企业年金政策法规的制定、企业年金企业资质的审核、企业年金账户的监管等。任务很多,任务也很繁重。X劳工福利和福利部拥有企业年金的监管职能,约有200人。有许多分支机构,其中大多数是经验丰富的律师、审计师和会计师。我国企业年金监管的强度随着日益发展的中国企业年金规模不相容。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人才队伍是企业年金监管部门面临的难题。

  5国内外企业年金投资监管的经验借鉴

  5.1国内外企业年金投资监管的经验

  5.1.1香港企业年金投资监管经验
  香港监管当局对强积金能够投资的产品包括债券、认股权证、指数投资计划、可转换债券、银行存款、股票、货币远期合约和期货等金融工具,对投资比例采取严格的数量限制规则。具体表现为:至少含有一个保本基金的企业年金基金组成,为了保证资金的安全;在单一业务公司总证券投资必须低于成分基金或核准汇集投资基金资金总额的10%,与非杠杆交易;最低评级的基金经理的投资产品BBB强积金资产;在银行存款的比例,存款机构必须小于10%的资本投资,同时存款机构存款不超过10%的资金;香港的美元投资项目由强积金计划举行不得低于30%;核准汇集投资基金总活成分基金的战争咆哮的比例极限5%,强积金基金可以投资于金融衍生品只是对冲风险的投资,而非投机交易。
  据《强积金条例》规定:信托管理的实施是香港所有强积金计划在资产管理中必须遵循的制度。同时,基金必须独立于其他金融机构、受托人和雇主本身的资产,以确保雇员强积金的基金资产不会受到牵连。因为在强大的资金计划资产管理受托人的决定性作用,强积金监管局有一个受托人的资格,特别是非常严格的审查制度,受托人必须至少有1亿5000万香港元的缴足股本或相当于净资产。此外,管理局还将审计的必要技能,如投资经理、董事、财务能力和控制能力,从而保证受益人资产的全部安全。
  香港强积金所有基金资产将由专业的投资管理公司,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监督行业协会登记管理,管理公司必须在法律上具有法人资格的,至少有1000万美元的净资产和香港股权作为担保。强积金公司的选择必须由雇主决定,雇员不得自行选择。
  5.1.2X企业年金投资监管经验
  在X,领取确定型企业年金计划安排了第三方担保方式以保障该计划发生积累不足或失去支付能力时退体员工年金的正常领取,X养老金受益担保公司(the Pension Benefit Corporation,PBGC)就是具有这种担保功能的专门机构。建立DB计划的企业需要根据规定根据参加年金计划的职工人数向PBGC缴纳保险费,当建立DB计划的企业发生破产倒闭或出现没有能力足额支付退体员工年金待遇领取时,PBGC将负责向企业的DB计划注资,以保证其有足够的资金用于退体员工的正常年金支付。建立了DB计划,企业纵使要对整个计划的投资收益承担责任,但只要根据规定建立了第三方担保,将不能偿付的风险转移给PBGC,DB计划的顺畅运作及员工的退体收入还是能够被充分保障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讲,X的这种基于养老金受益担保的DB计划管理模式是非常值得借鉴的。
  缴费确定型企业年金计划则通过另一种制度安排同样实现了年金资产保值增值、保障员工退体收入的目标。X的DC计划并不是由企业自己管理的,大多数是由企业委托专业的受托管理机构采用信托型的模式进行管理方式。DC计划中的企业年金基金与企业的自由资金完全分离、独立记账,属企业和员工共同所有,投资决策权由受托管理机构掌握,他们能够决定DC计划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方向,比如能够向人寿保险公司购买具有保证和分红收益的人寿保险和年金保险,也能够通过间接投资信托基金方式由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或个人受托人来管理养老基金、进行投资,企业年金投资渠道涵盖公司股票、企业(公司)债券、XX债券、PE直投、海外权益和实体资产等,通过跨度大、相关性小、波动性低的资产配置实现了每年较高的投资收益。
  我国企业年金计划采取的是DC计划模式,借鉴了X先进的管理经验,但投资渠道较X的DC计划相比还很窄,年金资产不能充分享受优质投资品种所带来的更高投资收益。同时,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尚不成熟,投机行为很多,这给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这就需要年金管理机构对自己的管理行为更加审慎,做好安全垫的积累才能确保年金资产不受损失,保障参加企业年金计划员工的利益不受损失。

  5.2对我国企业年金投资监管的启示

  5.2.1高度完善的投资监管法律体系
  X经济实力雄厚,资本市场发达,法律制度完善,企业年金和养老金制度是世界上最大的、最大的经营效率,这是一种监管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引领着世界各国企业年金的发展。目前,中国XX应该花大力气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给企业年金法律地位明确、措施对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实施,基金的投资方向,基金的投资限制和监管的比例做出规定,完善风险补偿机制来防止比基金经理和投资机构要使企业年金受益人的违法行为超过正常水平的投资风险。此外,还应制定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年金投资收益进行税收减免或延迟征税,防止企业年金短期追逐行为对资本市场的影响。
  建立和完善与企业年金制度相关的法律制度,明确企业年金的法律地位,制定相应的投资管理措施。明确基金管理机构的条件、投资方向、基金比例和监管机构,完善基金风险补偿机构。在投资企业和投资管理人员中开展学习和宣传教育,使其了解企业年金投资监管的相关知识,掌握操作的规范,从而尽量减少和避免因不合理操作而导致的受益人投资风险的提高。
  5.2.2合理的企业年金投资监管体系
  我国企业年金管理是通过各类企业年金经办机构所承担,在单一的会计和律师事务所的监管模式下,XX监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的冲击没有工作单位发挥其调节作用,中国还没有建立一套合理、有效的监管体系。投资做好事前的风险防范与控制。建立了相应的投资管理监督体系。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对部分投资产品进行相应的限制,以有效防止内幕交易或关联交易的介入。
  5.2.3协同监管机制
  企业年金基金的受益主体涉及养老基金托管人和受益人、基金托管人、账户经理、投资经理和受托人等多个方面。企业年金的运作,主要取决于各行为主体的管理水平和相互之间的协调和监督能力。在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的监管不单单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还需要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相互监督,从而实现实体之间的相互制衡,有效控制企业年金基金运作的风险。
  (1)加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之间的监管。
  我国2004年颁布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中,在介绍四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经营主体职责的同时,还介绍了各主体的监管内容。账户管理人和年金基金托管人均由监管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根据在中国企业年金的相关规定,客户经理的主要职责是监督。要坚持诚信经营,保证账户安全。企业年金托管人不单单要根据合同要求监督年金基金管理,而且有权选择和更换投资经理,参与制定企业年金基金的战略资产配置战略。企业年金投资经理主要接受计划受托人的委托。根据协议,我们对年金基金资产进行一系列投资操作,以期实现年金基金的保存和增值。对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主体的监管任务没有细化,监管力度不强。
  (2)加强委托人和受益人对企业年金的监管。
  在我国现有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框架中,存在着主体和受益人权利薄弱、受托人权利过分集中等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年金基金运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企业年金计划的主要参与者是委托人和受益人。及时、全面地了解养老基金的投资和运营是其应有的权利。在智利,雇员有权选择年金投资组合,并定期收到企业年金投资监管机构、养老金计划和参与企业发出的年金投资收益变动和相关财务报告的信息。然而,在中国相应的权利主要集中在参与企业年金计划,这将带来很多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风险的控制。根据国际经验,提出了国家调节在企业年金、委托人和受益人可以适当扩大权利范围,除有权查询和了解个人账户变化的回报,而且还直接参与的理事会,在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监管账户管理投资经理,提高企业年金基金的监管,降低企业年金基金运营中的风险。
  5.2.4审慎人规则正向影响投资收益率
  加强对企业年金的缴费、委托管理、投资运营等方面的监管,确保年金基金安全和参与者的权益。从国外的经验看,建立完善的养老金监管体系至关重要。这既要加强不同领域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与协调,更要求监管机构积极开展工作,对参与企业年金事务的各方全面监管,确保养老金基金谨慎合规经营、监督控制年金基金投资与运营过程中的风险以及相关信息披露等。通过有效运用企业年金资产,从而实现其与资本市场发展及国民经济增长的相互促进。当下国际上主要采取两种监管模式对企业年金投资风险加以控制,即“谨慎人原则”与“严格比例限制原则”,“谨慎人原则”下的监管不做任何投资品种、比例的规定,但要求托管人审慎选择专业机构和能够有效分散风险的投资组合。“严格比例限制原则”下的监管对基金的可投资品种、投资比例进行严格限制。从投资的实际效果看,实施“谨慎人原则”监管的养老基金投资收益比限制投资比例监管的养老基金更具优势。
  5.2.5专业型机构监管模式促进年金投资收益
  在国家有关政策的指导下,企业年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营,企业年金相当于社会保险。一般来说,社会保障机构将主要资金存入银行,留下少量资金用于购买国债。也有一些社会保险机构直接向专业金融机构提供资金进行投资和运营。企业年金的投资管理不同于其他开放式基金的投资管理,管理机构必须具有投资管理的专业资格。我国基金管理机构参差不齐,必须加快专业机构的培训,提高基金投资机构的质量。同时,要加强对专业投资人才的培训,培养高素质的投资人才,促进企业年金投资的发展。

  6完善我国企业年金投资监管的建议

  6.1强化对企业年金投资监管的认识

  6.1.1风险防控的监管意识贯穿到每个环节
  从国外企业年金投资监管的成功经验,逐步放宽对投资工具的限制,拓宽投资渠道,建立多元化的企业年金投资产品;同时,要提高风险意识,风险防范体系的建立,确保基金安全,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受托人应在全面审查受托人管理经验及其互补性、投资管理的时间、精力和成本的基础上选择。由于在中国企业年金运营管理的历史很短,无论是年金理事会和法人受托机构能够在短时间内有一个全面的年金运作能力。所以,应聘请一个外部专业咨询机构作为顾问,以弥补受托人在专业一级的不足,并改善受托人资源的互补性。风险文化,是以企业文化为背景,集现代企业经营思想、风险管理理念、
  风险管理行为、风险控制标准与风险管理环境等要素于一体的文化力。保险强调风险的集中、转移和分散,风险管理是保险存在和发展的核心理念。企业年金的安全需要和风险规避性,使得它更加强调风险意识和风险文化的培养,企业年金资产管理过程中,要时刻强化风险意识。提倡和培育风险管理文化、强化风险意识是企业年金防范金融风险的基础和前提。如果具备科学的组织体系、先进的技术方法和严格的管理制度,但缺乏良好的风险文化,也可能导致企业年金风险管理流于形式。塑造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需要完善的制度作保证。XX负责企业年金风险政策的制定和批复,这种责任的承担不仅表现为风险管理失败和损失发生后的事后责任论处,更重要的是承担事前责任,包括为防范风险而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为有效利用资本而承担风险、为增强市场竞争力而承担和管理风险。XX要建立相应的风险控制标准,并制定完备的操守准则。而参与企业年金管理的各金融机构,则应当把风险意识和风险文化作为其企业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在资本金约束下,敢于承担与预期收益相平衡的风险,追求盈利机会;另一方面要以现代的理念和方法加强风险管理,将风险承担控制在于资本金和风险管理能力相适应的水平上,最终实现“管而不死,放而不乱”。风险管理关系到企业年金的生存和发展,只有控制风险才能增加收益,这是风险管理文化的核心理念。有效的风险文化不是永恒不变的,它随着经济的发展、新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方法的应用而不断发展创新,将在企业年金资产管理中发挥其重要作用。倡导和培育风险管理文化,增强风险意识,是企业年金防范财务风险的基础和前提。如果我们有一个科学的组织体系、先进的技术和严格的管理制度,但缺乏良好的风险文化,也会导致企业年金的风险管理流于形式。建立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需要完善的制度保障。XX负责企业年金政策风险制定和批准,这个责任不单单是风险管理失败的责任和事后查处损坏后,更重要的是要承担事前风险防范的责任,包括建立内部控制机制,对资本和风险的有效使用是有效的,和增强市场竞争力的熊和风险管理。XX应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标准,制定完整的道德准则。参与企业年金管理的金融机构应将风险意识和风险文化作为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6.1.2做好人才队伍储备
  一个有效的投资组合需要设计师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敏锐的市场洞察力。我国目前缺乏专业人才。所以,必须加快人才的培养。在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中,要特别注重知识与财务知识的结合,不单单要熟悉企业年金的基本知识,还要掌握统计精算技能。企业年金的投资规制对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十分陌生。我们不久就不熟悉了。企业年金投资监管涉及宏观经济政策、社会保障制度、管理信息系统、财务管理、法律等诸多方面。目前,我们在这个领域缺乏专业人才。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首先需要主管部门加强人员的专业培训,特别是邀请海外专家或监管机构,现有的监管人员可以掌握企业年金业务知识培训出国,先进的监测方法,新的企业年金投资监管信息;其次,我们应该吸收各种能力和人才尤其是海外经验,以补充现有的监理队伍。必须做好人才储备工作。高校在培养人才,我们应该适当增加课程所需的监督根据中国企业年金投资监管的必要性,并对企业年金投资监管人才储备做得很好。从国外专业机构和人员配备的经验出发,进一步完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提高员工的养老金福利,提高员工的退休生活水平,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以吸引人才加入。同时,它有效地保障了员工的长期利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稳定现有的员工,在推动企业发展和经济效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通过外国基金管理公司或投资银行参与中国的养老金管理,规范投资和年金资产运作,这不单单会提高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而且大大促进中国基金业的发展。

  6.2完善企业年金投资监管法制建设

  6.2.1完善投资监管制度建设
  (1)放宽金融衍生工具的年金股权比例限制
  在通过经合组织国家的投资证明了:放宽各种投资币种限制的前提是年金资产达到国内生产总值的5%;当这一数值达到了20,它应该被允许投资于海外资产。所以,在中国资本市场持续发展壮大和企业年金资产向着更高层次发展的时刻,对于年金监管的严格程度应该根据各项数据以及发展环境进行强有力的调整。审慎性监管模式的概念逐渐融入我们当下的严格限量监管模式,以实现投资回报,提高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在我国的水平。
  (2)解除对低风险产品投资比例的限制
  根据发达国家金融市场的经验,国外企业年金投资不会对一些如银行存款等低风险投资产品做出限制,只会对那些高风险的投资产品做出上限。因为,倘若过多限制低风险产品,就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更多更有效的金融产品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投资回报率,这将对整个金融产品和投资市场产生长期的负面影响。我们可以看到从国外养老改革的例子,如果对投资工具选择的限制,使投资回报率远低于其他投资基准,在某些环境中可能会低于低收入的投资回报,这将不符合设置的意图,但如果基金、企业年金投资限制放松,所以收益率将增加。
  (3)建立合理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监管的内部控制机制
  对企业年金的内部监管则包括合理的内部控机制、信息披露机制以及激励机以鼓励各主体做出正确的决策。对于内控机制的设计,应该主要依据参与者5.制和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通过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以及业务流程,形成各个层级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也可以相应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对机构内部的风险进行全面管理和监控。通过对企业年金基金绩效的评估,制定合适的激励机制以及矫正机制。此外,在信息披露方面,应该建立畅通的信息传递渠道,从而保证信息的真实有效性,这同时也是机构内部进行监控的重要依据。
  (4)建立完整的风险担保或补偿机制
  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做法:第一、企业年金缴纳时给予税收减免。第二、对企业年金投资收益给予税收减免或延迟征税。第三、在受益人领取资金时征税。对企业年金受益人领取资金时按略低于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征收,以鼓励广大群众参与企业年金。充分考虑对国家财政收入减少的负面影响,制定相应的限制性措施,加大财税监管力度。去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在业内引起广泛关注。由于在政策上比较模糊,执行上无章可循,所以目前我国对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还没有配套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积极性。目前我国的经济实力和国力都比较强大,有能力承担和吸收对企业年金税收政策优惠而带来的税收减少部分。因此,建议即对企业年金缴费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取得的收益实行免税政策,在领取企业年金给付金时征收所得税,从而提高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积极性,与此同时,在具体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中要借鉴国际税收经验,防范税收漏洞,最终实现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推进企业年金制度的健康快速发展的目的。
  (5)建立合理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监管的外部控制机制
  在企业年金监管体系中还包括为年金提供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具体有会计师、精算师、律师以及投资咨询机构等。会计师负责审计各种会计报表以及相关主体,如计划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经理和人寿保险公司等;精算师的职责在于为企业年金计划提供精算服务,包括向企业提供企业年金方案设计服务,对企业年金计划的设立提供精算服务;律师负责为企业年金计划的设立、运作以及纠纷的解决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投资咨询机构则向广大计划参与者和其他相关主体提供有关投资的咨询服务。中介机构应当以其独立性以及专业性为企业年金的规范运作提供指引,从而发挥它们的社会监督功能。
  6.2.2建立统一的投资监管法律体系
  (1)企业年金监管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注重协调性
  中国企业年金监管的统一上因为缺乏法律部门,与主体之间还没有建立相应的信息共享平台,在企业年金监管部门规章或地方法规的出台之间的巨大冲突,监管机构往往无所适从,影响他们的积极性,扩大规模,企业年金。中国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是企业年金管理的核心部门,所以相关规则和企业年金的管理法规也应为核心。其他企业年金监管部门也出台了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政策,要积极配合。其他监管部门可以制定法律和政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指导下,以避免监管部门之间企业年金政策不统一的状况。
  (2)出台《企业年金条例》相配套的法规
  在《企业年金条例》的大框架下,出台一些具体的企业年金监管方面的法规,能够提高《企业年金条例》的可操作性,同时使企业年金监管更加具体深入。例如在信息披露方面,能够规定相应的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和具体时间,加大信息披露的力度。在企业年金税收监管方面,能够统一税收优惠的税率,解决税收优惠税率不统一的问题。
  (3)适时出台《企业年金条例》
  统一且较高层级的法律是企业年金监管的前提和依据,在当前的情况下,我国能够适时地出台《企业年金条例》,作为企业年金管理和监管的总章程。这样企业年金监管依据的法律层级的提高,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和执行力。一部完整的企业年金法律,不单单能够作为各部门进行企业年金监管的依据,同时也很好的协调各企业年金监管部门的职权,防止导致职权的冲突或者权力的真空,极大的提高企业年金监管的效率。

  6.3完善企业年金投资监管结构

  6.3.1完善年金治理结构
  企业年金是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养命钱,涉及到社会公众的利益,必须确保积累基金的安全,并在保值的基础上实现稳健增值。为此,需要建立规范的企业年金治理结构,作为企业年金管理和投资运作的组织制度保证,以确保企业年金计划的建立以及年金基金归集、支付、投资、收益分配等各环节的安全运营。规范的企业年金治理结构应该是在《信托法》、《合同法》的框架下,由参保人(受益人)、发起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等组成,各主体之间责权利清晰并相互制约。训练出一批理论功底扎实,实践经验丰富的高素质投资专业人才。随着我国加入WTO,我们也可以引进国外的专业机构和人才。通过国外的基金经理或投资银行参与中国的养老金管理,对企业年金资产进行规范化的投资运营,这样不但会提高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也能够大大促进中国基金业的发展。企业年金管理结构的改进可以减少企业年金制度中管理不当或委托代理关系所带来的风险。所以,企业年金资产管理质量的提高和风险的降低不单单取决于各种套期保值工具,而且取决于市场环境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
  6.3.2完善企业年金监管组织架构
  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国外养老金管理公司对养老金的管理服务己实现信息化和网络化。企业年金管理信息系统主要包括年金的收缴和个人账户管理、年金的发放以及基金运转、储备等方面的内容,能够适应不同的业务运作主体、不同的投资要求、不同的客户群、不同的养老金产品和不同的养老金政策等。根据国家提出的企业年金业务管理流程,必然要求有规范的管理信息系统与之相配套,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一套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统,不单单能更好地完成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传下达,而且对XX监管部门全面、准确、及时掌握企业年金信息,提高监管部门决策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具有重要意义。
  当下,我国的企业年金管理信息系统只有简单的记帐功能,与外部机构没有信息接日常,是一种“静态化”的管理方式。因为计算机网络系统投资较大,在企业年金业务开展的初期,要求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立刻建立这种连接各机构之间的网络系统有一定难度。所以,在软硬件的设计上应遵循经济、实用的原则,同时兼顾先进性和开放性,为系统今后的扩展留出余地。当下,在我国获准重新登记的信托投资公司中,已经有多家公司开始研究与企业年金相关的理论及操作实务,并积极运用管理信息系统开展企业年金信托业务。如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从国外引进了先进的账户管理系统,并已经开展了企业年金信托业务。

  6.4严格确立监管模式

  6.4.1确立审慎性监管模式主导地位
  “审慎人”原则注重的是行为和过程并非结果,它寻求投资管理人能够以专业的方式,为一个单一的目标即为养老金基金及其成员牟利。由于对程序的关注,“审慎人”原则十分强调养老金治理主体能够找到胜任的管理参与者,并建立内控机制,从而有效地实现投资管理过程。综合性的投资策略的建立和使用是满足“审慎人”原则的决定性因素。企业年金资产配置应以“保证安全”、“合理流动”、“保值增值”为设计理念,以长期绝对收益为目标,并配合安全垫策略,力求在实现本金安全的前提下,达成设定的业绩目标,同时实施全程风险管理,达到年金基金资产的长期保值和增值。采用“安全垫”理念,对低风险品种积极参与,对存有较大不确定性的投资品种谨慎介入,经过一段时间的收益积累,形成一定比例的“安全垫”后再视市场环境的变化,逐步提高对高风险金融产品投资的比例。在收益“安全垫”未达3%以前,权益类的投资比例为零,从而在技术上实现保本。以同期定存利率为业绩基准,不论牛熊市,始终追求实现绝对收益。在各类资产中配置灵活,根据市场的不同阶段、特征进行积极投资,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争取最大的收益。同时,还应兼具“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在任何时点都能保持充足的流动性应对退休职工的领取需求。
  6.4.2引入风险评估机制
  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处于初期发展阶段,广大企业对专业化的投资绩效评估还没有更深入的认识,对绝对业绩基准指标更会有确定性的认同,进而发展到在企业年金投资监管业务的实践中更加看重绝对基准,即一个确定的收益标准。而忽略对相对基准的考核,这就导致现行的投资业绩评估体系在合理性上产生了一定的欠缺。应依据信托法建立其治理结构,保证企业年金基金与管理运营机构的资产相互分离,建立相应的风险控制体系,以确保企业年金基金用于职工的补充养老保险。考虑绝对基准指标,来保证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能够满足年金计划参加者的投资目标。将企业年金基金和选择的被广泛认同同接受的相对基准指标即指数进行比较,以获得对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业绩有一个较为概括的评估。,将该企业年金基金与同类基金比较,就可清楚了解到相对于同类投资风格的基金其是否有很好的表现。
  6.4.3构建专业型集合监管模式
  当前,不管是从单一计划还是从集合计划来看,我国企业年金计划纵使在应对风险水平上构建了多种投资组合,但是因为个人选择权还没有完全放开,对于相同企业内的员工,面临着相同的投资组合,基金公司应对专业的投资能力进行加强,从依靠投资组合构建向标准化养老金产品迈进,按大类资产建立种类丰富的养老金产品,发挥大类品种的投资优势,不单单集中于股票和混合资产类,在债券类信托类也应该多加配置。另外需要基金公司继续对年金产品进行改善,设计对应于生命周期各时点变化的投资组合,来丰富基金公司产品的产品线。基于生命周期理念进行投资(cycle life investment)是由莫顿和萨谬尔森提出的,在跨越不同生命周期基础之上构建一种投资组合的模型,得出在年龄的提高之下,个人将减少对股票金融资产投资比例,这与风险承受能力是相符合的。截止到2016年,我国仅有3家生命周期基金,其中汇丰晋信2016生命周期基金累积净值增长率为243,纵使总体收益相对于股票基金小很多,但是波动幅度小,这点很适合企业年金平稳的投资理念。但是总体上看与这与X市场以及香港市场的生命周期基金数量差距很大,所以基金公司要开发更多的生命周期基金,将其包装成养老金产品,满足不同年龄结构的用户的风险偏好需求。

  6.5加强企业年金投资监管部门协调

  6.5.1强化内部监管与外部监管协调配合
  XX监管的企业年金制度应突出多层次、高效合作,不同的机构有权监督操作,从不同的角度,并与责任相对清晰流畅运行配置机制,不仅从自己的职责范围内跟踪、与其他部门的重点整体协调配合,以提高多方监管效率。为了实现这些,可以通过企业年金综合监控系统的发展,分支机构的职责;以互联网为平台,在实际操作中,专门监督网络的建立,实现对接的调查数据,发现问题,以提高监督。
  企业年金投资涉及多个监管主体,各监管主体之间存在XX监管任务过重,其他监管主体权利缺失的问题,所以需要建立协调的监管机制,对各主体的监管任务进行明确分割和落实,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对企业年金投资进行全面的监管,从而降低企业年金的投资风险。笔者提出,建立协调的监管机制需要将监管主体进行不同的层次划分,根据不同主体所处的层次确定其具体的监管任务。首先将监管分为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其中管理运营机构对投资管理人的监管和投资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作为内部监管,其他主体的监管如社会中介监管、行业协会监管、XX监管、受益人监管和社会舆论监管作为外部监管。其次对外部监管进行细分,并根据不同监管主体的地位进行层次的划分。内部监管为第一层次,主要包括受托人、托管人、帐户管理人等管理运营机构对投资管理人的监管,以及投资管理人自身的内部控制;社会中介监管为第二层次,主要由社会中介机构依靠自身的专业知识通过发现问题发挥其监督职能。行业协会监管为第三层次,行业协会主要依靠自身制定的行业规范和章程对企业年金投资监管人的投资情况进行监督,并鼓励各投资管理人之间相互协调和监督。XX机构监管为第四层次,XX机构的监督作用主要体现在对企业年金投资的规定以及参与主体市场准入资格的认定上。同时社会中介机构属于市场主体,XX也通过对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监管发挥监督职能;受益人监管和社会舆论监管为第五层次,受益人和社会舆论主要通过信息披露的形式对投资管理人进行监督,同时他还对内部监管、中介监管、行业监管、XX监管是否符合法规进行监督。
  6.5.2建立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企业年金的运作是一个完整的服务链,该操作机构养老基金的投资运营是相互独立而又密切相关的这些机构之间的相对独立性,使得操作风险是增加各环节的可能性的链,和他们和流动性与风险之间的关系,可以将风险转移到同样的服务链的风险监管机构独立的服务链的原因是不容易理解的各个环节和过程。所以,有必要建立企业年金运营机构之间的相互监督机制。同时,由于这种相互监督机制能够降低运营机构自身的风险,从而大大提高各相关机构的积极性,有效地保障了监管效率。企业年金运营机构之间的相互监督可以借鉴现行会计师事务所的同行考核模式,以服务链的运作和交付为基础,建立双向、多元化的监管模式。例如,在每一次向下转移的过程中,应以客观公正、负责的态度对待工作和操作风险,在前手核查之前,还应转移回手操作能力和资格,必要的检查监督。
  特殊监管模式是用来指导中国的企业年金,和企业年金监管的主体是适当调整。企业年金的监管机构是在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基金监督部门,负责养老基金和企业年金监管。但由于企业年金监督任务、工作人员数量和监督责任,企业年金年金监管工作较少,企业往往不到位,存在空缺。所以,基于我国国情和国外先进经验,笔者认为,企业年金监管委员会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成立,主要负责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的管理与监督主体资格的认定。原因是:一方面,企业年金的内在属性决定了企业年金必须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管。即使有人认为企业年金是私人养老金的性质,国家行xxx力也不应过度干预。但随着年金市场的逐步扩大,长期以来将对资本市场产生重大影响,所以必须加强对企业年金的监管。另一方面,设立企业年金监管委员会,可以协调各监管机构,降低协调成本。按照国际惯例,在企业年金监管委员会国家级自然联席会议的建立,监管部门是该委员会的附属机构,这样的“代表”,该委员会的性质是一种国际惯例,一个重要特点是企业年金监管等金融监管不同。企业年金监管委员会负责企业年金的日常监督和投资运作,降低多头监管的协调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建立企业年金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实现各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与沟通。它可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召集,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所有部门都可以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在联席会议上,监管部门应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实现信息共享,确认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就准备金的准备、年金的支付方式和托管方式等问题进行联合磋商。第四,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一个由中国企业年金监管部门合作监管缺失的重要原因是缺乏信息共享。英美等发达国家同时建立了庞大的信息中心,包括企业年金的重要数据内容,使各部门都能方便地获取信息和共享信息。
  6.5.3完善全程性监管和阶段性监管的协调
  企业年金的实施是一个长期运作和长期监管的过程,在合理的退出机制之下,其运作将是一个永续过程。因此考察在这个长期循环过程里各个主体参与监管的时期长短和协调创新就显得很有必要。在这个过程中,将企业年金的运作大致划分为年金设立、年金运作和年金退出三个过程。在这三个过程中,参与监管的主体也有阶段性监管和全程性监管之分。直接监管企业年金运作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既是企业年金监管的核心者,也是全程监管的协调者,全过程的监管信息都需要在该部门进行汇总、登记和处理。中介机构分别在部分阶段内参与部分外部监督活动,但是从长期上看,在企业年金运作的各个环节都有中介机构监督。而作为监督具体运营行为的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相关部门则主要参与阶段性的监督活动,例如对企业年金的投资运作主要是归属与证监会管理,托管银行的规范运营归属与银监会管理,保险公司参与年金业务的部分环节由保监会管理。另外相关投资管理人、资金托管人、账户管理人的资格认定和审批也是先由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核查通过,再报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因此这三类监督委员会主要参与的是阶段性监管。全程性监管和阶段性监管的协调是保证企业年金健康运作的关键。
  6.5.4优化信息共享机制
  监管信息的收集过程和分析运用过程通常需要监管部门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保监会、证监会、银监会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在本行业信息的收集上具有其他部门不具备的人员和技术上的优势。但是企业年金的监管,往往涉及到很多其他部门。各监管部门之间没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就会出现对于同一信息,不同部门要进行重复收集并且分析运用,在无形中加大了企业年金监管部门信息收集和分析运用的成本,降低了监管的效果和效率。状况等,以及参与企业年金管理的各个机构构成。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内,信息的准确、及时和充足,各个机构之间互相制衡,信息沟通的畅通非常重要。我国企业年金信托治理模式决定了我国企业年金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构建的多层次性。系统内不仅包括参保人、委托人和监管人,还要包括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企业年金计划管理主体的增加势必会增大信息不对称的可能性,且容易增加管理的难度。因此可以考虑将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分为两个系统,一个是由参保人和委托人组成,主要体现在委托人即企业定期向参保职工报告账户情况,职工则可以随时查询个人账户的相关数据,这样做有利于职工对企业年金资产的监督。另一个系统是各参与主体之间建立的信息系统,主要包括委托人对信息披露情况的监督;托管人须提供账户管理情况;账户管理人须提供企业年金日常管理信息;投资管理人须提供基金投资状况、经营业绩方面的数据。这样一来,各司其职的机构既可以随时地获得其他管理机构的信息,从而方便自己的管理,又不会造成数据库的重复建设。监管者以及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信息传递上述两个信息系统有效的衔接,从而保证了这两个系统又不是割裂开来的,所有企业年金的参与主体都可以在风险管理信息系统中获得有用的信息,而且使各机构对风险的认识更加及时、清晰,从而提高了信息系统的效率,相对地降低了资产的风险。
  目前,我们监管不力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信息没有实现共享。虽然设立联席会议制度可以缓解信息共享的问题,但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因此笔者认为,应该出台专门的法规,规定各个监管部门有关企业年金投资监管的信息实行全天候免费共享,各个监管部门不能以职能不同进行阻挠。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收集和分析信息的成本,提高了监管的效率和效果。

  结束语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开始改革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职工个人储蓄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保险制度。然而,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一个很基本的生活条件,基本养老保险的支付压力很大。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国家鼓励企业年金的发展,以确保退休后员工的生活。企业年金在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中所起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年金的投资状况。企业年金是企业和职工自愿设立的,国家不承担维护基金会的责任。所以,对企业年金投资的监管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首先论述了企业年金投资监管的理论基础、监管主体、监管内容和监管模式。那么中国企业年金的现状和投资监管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对中国企业年金投资监管和监督,指出存在的问题。在详细介绍X和X发达国家监管经验的基础上,得出了启示。最后,从发达国家的经验学习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提出中国应该建立一个混合监管模式,严格限制和谨慎作为补充,并建立一个联合企业年金监管系统。
  在中国企业年金的发展刚刚起步,有许多问题和缺陷。但是,我们也应该认识到企业年金的重要作用和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积极意义。我相信,通过健全的法律体系、监管部门强,健全监管机制,现有的企业年金监管制度在我国将快速发展必须推进顺利完成或容易解决,我国企业年金,对中国的企业年金制度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

  参考文献

  [1]李鑫.我国企业年金投资监管现状及对策分析[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5(4):184-184.
  [2]黄焕辉.我国企业年金投资监管现状及对策分析[J].时代金融,2014(14):158-158.
  [3]伍杰菁.浅谈我国企业年金投资监管现状、问题及改进措施[J].经营管理者,2016(3).
  [4]郭斌.我国企业年金投资监管的研究[D].吉林财经大学,2016.
  [5]赵飞.浅析我国企业年金投资监管现状及对策[J].财经界:学术版,2015(17):150-150.
  [6]谢丹.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及投资管理研究[J].宏观经济研究,2013(7):101-105.
  [7]刘亚丽.中国企业年金投资监管问题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2014.
  [8]席悦.我国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现状、问题及改进探析[J].经营管理者,2015(8):47-48.
  [9]马小然.我国企业年金投资风险管理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2013.
  [10]张清辉,周丽丽.我国企业年金投资运营管理探讨[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3(23):64-65.
  [11]金瑾.TIPP保险策略在企业年金投资监管中的运用[J].上海国资,2013(1):94-95.
  [12]张丹丹.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及投资管理研究[J].经济,2016(12):00007-00007.
  [13]陈锦.我国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研究——以ABC企业年金基金为例[D].2013.
  [14]蒋一鑫.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及投资管理研究[J].经济视野,2016(17):45-45.
  [15]何华.论我国基金管理公司的企业年金投资监管[J].西安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3):57-60.
  [16]孙业飞.我国企业年金投资风险分析[D].山东大学,2016.
  [17]董玉方,郝勇.我国企业年金投资运营的绩效评价[J].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14(3):80-84.
  [18]裴勇.企业年金的投资管理[J].中国金融,2017(7):71-72.
  [19]刘伟.太平养老企业年金投资监管体系研究[D].天津大学,2014.
  [20]黄雪梅,张雪峰.我国企业年金投资运营中的问题和对策分析[J].科技展望,2015,25(36).
  [21]陈燕儿.我国企业年金发展存在的问题与突破[J].现代金融,2014(7):31-32.
  [22]辜位清,李天侠.加快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势在必行[J].湖南社会科学,2013(s1):91-92.
  [23]张丽云.我国企业年金基金投资风险实证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2015.
  [24]史艳阳.我国企业年金的投资运营分析[J].现代商贸工业,2017(9):88-89.
  [25]朱润蕾.中国企业年金投资监管问题研究——基于资产配置研究视角[D].西南财经大学,2016.
  [26]陈丽娜.我国企业年金基金投资风险控制的思路和方法探索[D].西南财经大学,2013.
  [27]许建.企业年金如何选择基金公司作为投资管理人[J].进出口经理人,2016(2).
  [28]凌慧慧.企业年金投资运营问题研究[D].西南交通大学,2017.
  [29]陈姣,徐风.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状况探究——基于华夏基金的案例分析[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7,20(4):106-106.
  [30]李雪莲.我国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发展研究[J].金融纵横,2016(2):94-98.
  [31]郑琼.关于企业年金的投资组合管理研究[J].时代金融,2016(32).
  [32]冯珺丽.浅析风险控制下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J].经营管理者,2015(12Z).
  [33]陈莉莉.论中国企业年金的投资管理[J].人力资源管理,2015(10):10-11.
  [34]唐洁.泰康人寿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的研究报告[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5.
  [35]Sekine E,Du J.Outlook for Chinese Defined-Contribution Enterprise Annuities Following the Introduction of Tax Deferral Treatment[J].Social Science Electronic Publishing,2014,17(3):404-409.
  [36]Taylor M.Enterprise annuities off to a slow start[J].Plos Pathogens,2014,10(10):e1004451-e1004451.
  [37]Giardina M.Chicago Laborers Ink Progress Investment Management Contract[J].Investment Management Mandate Pipeline,2014.
  [38]Giardina M.Chicago Asset Manager Pegged for Watch Listing[J].Investment Management Mandate Pipeline,2013.
下载提示:

1、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文章版权申述”(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18735597641(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2、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投稿,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

原创文章,作者:写文章小能手,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447766.cn/chachong/17130.html,

Like (0)
写文章小能手的头像写文章小能手游客
Previous 2022年3月26日
Next 2022年3月27日

相关推荐

My title page cont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