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于2017年7月由财政部颁布,该新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有着连贯性和同步的变化趋势,对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收入确认的方式、时间及内容都有更为具体和详细的规定。
本文对新收入准则的五个部分进行了剖析,收入确认原则得到修改,变更为商品的控制权转移。企业确认收入不仅可以在某一时点确认,符合准则的还可以在一段时间确认收入。
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会给许多行业带来很大影响,例如房地产行业、通信行业、电商行业等。本文以碧桂园为例子,碧桂园在2017年中期报告中提前应用新收入准则,通过分析其收入确认流程的变化、财务状况的改变以及运营成效的变化,来剖析房地产行业对新收入准则的适应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变化。
通过碧桂园这一实例,笔者发现房地产行业实施新收入准则可能存在下列难点和缺陷:收入确认方法判断难度大、利润操纵空间大、确定履约进度难度大。这就需要有关部门对新收入准则的实施有明确相关规定,企业自身也要提高房地产企业披露要求以及提升会计人员的判断能力。
关键词:房地产行业;新收入准则
1引言
1.1研究背景
企业在日常运营中会有支出和收入,收入可以使企业的所有者或股东在该企业拥有权益增大,让企业资产增加,且该部分资产增加与投资无关。收入由多种形式组成,可以是销售带来的收入,也可以是服务带来的收入等等,但一切收入都是产生利润的基础,也是企业经营的直接成果展示。因此收入对企业而言是命脉问题,也是股权所有者着重关心的。企业收入的确认与计量是也一直是会计人员重点研究的问题。
然而,随着不断发展的市场经济,交易形式不再仅限于传统的交钱给货的模式。企业无法准确确认商品或服务的转移,于是企业收入的计量也变得复杂,原有的会计准则也无法给企业提供准确的标准。
而且旧准则没有明确统一的收入确认时点判断标准,所以各个企业均是适用自己的收入确认时点。收入确认时点对企业的财务情况和税务状态有很大关联,因此也引起了相关权威部门的注意,如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和X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就着力想方设法有统一的标准来规范收入确认时点。在2008年12月,IASB和FASB联合发布了《与客户合同收入确认的初步意见》,该意见得到了各方的积极响应并且收到了各类建议,在综合多方建议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IFRS15)在《意见》的基础上于2014年5月由IASB发布。
我国财务部早已察觉到旧收入准则已无法满足企业管理和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加之要加快国内规定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接轨,于是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在深入分析我国具体形势的基础上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为参考而拟定。最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下文简称“CAS14(2017)”)在2017年正式诞生,确立了全新的收入确认与计量模式,预期对各行各业均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但不久后,《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又由我国财政部颁布,该通知弥补了14号准则的不足之处,对境内外上市与非上市公司实施新收入准则的标准做出了细致规定。
1.2研究意义
随着我国不断坚持对外开放、发展经济,许多企业以前没有的业务发生了,这就出现了新的收入类型及模式。所以旧的收入准则不再适用于复杂业务的收入确认、计量和披露等问题。IFRS15的发布是IASB与FASB紧跟时代提出的解决方案,我国在考虑自身情况的同时又参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最终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在2017年正式诞生。收入是一个企业的生存命脉,也是企业经营情况的直观反应,收入是盈利的基础也是企业资产管理的做出战略决策的根据。在新收入准则中,控制权转移成为新的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而风险和报酬转移已经成为历史,同时新准则将规范化和特殊化相结合,对某些特定的业务有着不同的收入确认规定。
1.3文献综述
Jefferson和Donald(2013)对收入指标的意义有着高度评价,认为企业拥有者和合作者对企业未来发展前景的判断主要依据于此指标,并且明确了“新五步收入确认过程”。国内学者大部分是基于国际收入准则来对我国收入准则进行相关研究,且该部分研究主要利用比较学来探索国内国际对接方面的问题。贾茜(2015)主要针对我国现行准则与国际新发布的IFRS15进行比对,探索准则内容、适用范围、收入确认模型五步骤法以及特殊规定等方面的不同之处并提出可改进之处。吴心驰(2014)认为基于我国市场经济的特殊性和辩证角度,我国收入准则的本土化过程十分重要,切不可盲目与国际收入准则趋同接轨,并指出以交易价格为基础的收入确认所存在的缺陷和不足。
何敏燕、吴昊芄(2015)在我国收入准则变化问题上持鲜明的国际化态度,支持我国收入准则向《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贴近,但其对收入准则的修改影响表示担忧,并以房地产、通讯、制药行业为例作了具体分析。随后李泱(2017)补充了我国收入准则在趋同化的方向上进行修改后将会影响的行业,例如建筑业、通信业,并且以该类行业的监管机构为对象,提出了自身的想法和可行方案。张林(2018)、张红岭、吴昊旻(2019)对房地产企业现行运营状态作出分析,探讨了我国新收入准则对该行业的影响,并且提出了具体可行的应对策略和建议。
王晓雯、王全在(2018)指出在新形势下企业财会人员应尽快熟悉新收入确认规则、打理好正在进行的收入业务、实施高效的收入业务流程监督、对财务信息系统做出相应的调整与更新、对收入信息披露的内容进行完善的应对策略。胡红红、刘丽丽(2019)把新收入准则对房地产企业在会计确认、财务报表以及税收这几方面作为重点进行了讨论论述。
2对新收入准则的解读
2.1新收入准则的原则
企业确认收入的方式与时点在新收入准则中得到更多的关注,企业在确认收入时需要反映出履约的模式以及控制权转移的时点。合同上的权利与义务是合同双方需要共同付出的,这也是双方企业资产与负债的来源与变动。权利是合同资产,义务是合同负债,当履行了合同向客户提供或转移商品或服务后,就是在清偿合同债务,当合同负债在此方式下不断减小,净资产便会得到扩张,致使收入得到提升,所以收入确认是以合同净资产的改变为根据的。新收入准则采用的方式是在确认合同之后,将履约义务和相应价金独立化,在不断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分步逐项确认收入。
2.2新收入准则的步骤
如图2-1是新收入准则的五个步骤。
2.2.1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CAS14(2017)给出了具体的合同定义,大致如下:合同是由双方或多方基于其本意来达成的协议,并且该协议内容包含各自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其内容的合法性由法律来界定。合同的订立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商业惯例形式。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相同的两个主体之间订立的多个合同可以打包上升为一个总合同来处理。合同是收入确认的起点。
2.2.2识别合同中单独的履约义务
新收入准则的重点之一就是要识别合同中的各项履约义务,还需把两个及两个以上的重复或不重复的义务在可以拆分的前提下进行拆分。之后,对各个履约义务进行分析,这是个细致化、拆分化的处理方式,确定该义务的履行时间段或履行时间点,再通过各项义务的履行来确认收入。这一步骤的前提是合同义务中
提供的商品必须是可以明确区分的,以下这三类就是不可区分的,除了以下三类都是可区分的:(1)合同涉及劳务、服务才能将整个商品整合以便进行交付。例如:开发商建造楼房时用的钢筋、楼板和工人服务等等这些之间无法区分,这一栋楼是一项履约义务。(2)该商品将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例如:客户在履约中途要求对一批产品定制化。(3)合同义务中的标的物部分或全部高度关联,有主从关系或搭配关系。
2.2.3确定交易价格
企业向客户转移商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以及提供各项有偿服务时可预期获取的相应价金或报酬就是交易价格。但是有些款项不应计入交易价格,只能作为负债。还有一点是:合同上的标价不等同于可交易价格。交易价格的确定有着事实前提,即合同的顺利按期履行,合同内容不作变更且合法、不违背公序良俗,并且企业能按照合同现有内容履行义务。
2.2.4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单独的履约义务
CAS14(2017)指出:“企业应当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这里突出强调了合同开始日这一概念背负的时点任务,单独售价的改变若发生在这一时点之后也不会影响分摊交易价格。确定单独售价的主要方法有以下这几种:市场调整法、成本加成法、余值法。
2.2.5履行每一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新准则的确认收入标准与旧准则完全不同,摈弃了旧准则以重大风险及报酬转移为时间点的规定,代之以商品或服务控制权的转移为新时点来确认收入。但是考虑到控制权的转移可以有阶段性和间隔性,新准则中的收入确认方式需要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价。特别对于房地产行业而言,其销售的已完工房屋的控制权转移时点与客户占有使用该房屋并不一定就是按同一时点进行。
3碧桂园应用新收入准则的案例分析
3.1公司简介
碧桂园集团是国内的新型城镇化住宅开发行业的领军企业。碧桂园创始于1992年,碧桂园的经营理念是“用心建设,关怀住户,回报社会”。碧桂园的主营业务是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装修、酒店开发、酒店管理等。
3.2案例分析的整体框架
在进行案例分析时本文将核心问题拆分为三个问题进行探讨,从对收入确认的影响、对财务状况的影响以及对经营成果的影响三个方面分析新收入准则对房地产企业会带来怎样的影响。然后从中总结出CAS14(2017)的一些缺点以及相对应的建议。
3.3碧桂园实行新收入准则对收入确认的影响
碧桂园在采用CAS14(2017)前,企业所采取的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确认销售收入手段。即企业应当在收取了合同列明的相应报酬之后,并且由于有关法律规定的不动产风险转移制度为交付转移,因此还应当确定房屋交付完毕后确认风险已经被转移至买方,才纳入确认销售收入数据。在采用新确认收入准则之后,碧桂园按照企业转移房屋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并且规定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转移控制权”与“彻底完成交付”很显然,后者的时间线相比前者更为靠后,下文将会从新准则实施后的具体表现来分析碧桂园实施新制度的影响。
(1)碧桂园收入确认总原则
通过对2017年中期报告的观察可得,碧桂园在2017年采用的确认收入制度以实际控制权的转移为根据,一旦实际控制权交由买家时,即认为该资产应当被纳入确认收入数据范围。但是在此间,会发生一个对控制权转移的解释问题,由于控制权转移本就是一个可以进行解释的并不明确的概念,因此发生的争论也不在少数。遇到如此情况,往往需要法律人员对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进行一个判断。由此可以推出,碧桂园已经将CAS14(2017)中的控制权转移原则充分的进行施行,对于概念不清的引发的矛盾问题,也提出令相关人员进行解释说明。
(2)在一段时间确认收入的标准
碧桂园认为自己出售的房产每套都是不同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的用途,因此符合在一段时间确认收入的第三个条件,即:本集团因履行合同义务而生产的商品对于客户是不能被取代的,并且利用该商品收取对应款项。除此之外,还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条件:一、在契约形成之后,买方依据合同条款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与此相对应的是,集团依据条款不断内耗自己的资源。二、对买方控制的资产的资本提升。这些条件都为碧桂园适用新准则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3)如何确定履约进度
由于新准则对于时间上的把握性较为精细,因此对于履约进度的把控也异常重要。在合同成立之后,双方依据合同履行自己负担的义务。该进度的确定是依据实际产生的支出与预估总的投入数值的比例大小来确定。履约进度不是仅凭会计人员根据数据简单测算得出的,企业还会收集各个方面的进程以及涉及到其他部门的工作,以对数据的精准度把握更高。
(4)确认收入、结转成本
对于某一时刻,通过对条件的比对,将满足条件的款项进行实时的收入确认,并同时结转成本。但是对于在某一时段,但是时间点并不明晰的款项,应当根据上述对履约进度的计算按照比例在某一时段内确认收入,同时结转成本。
在分析完碧桂园对于新准则的具体适用条件与方式之后,对于其是否科学与合理进行分析。碧桂园之所以可以将一些业务按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是认为出售的房屋对于客户来说是一房一户不可替代的。但是这一理由是否完全合理是存疑的,若按照此说法所有商家都可以说我出售给客户的产品由于客户的不同都是独家定制不可替代的。因此将所有房屋认为是对于买家来说都是不可取代之物在实践中应当存疑,比如有买家对于同一户型的房子并不在意买到了什么楼层,有些客户买房是为了出租,因此更不会在意房子是否独一无二。这种情况下就不符合了按一段时间确认收入。
3.4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旧收入准则,将买方与企业最先签订的预售合同中规定的买方先给予的款项纳入预收款项栏,柄在资产负债表中加以标明;另外,在房屋建造过程中,相关支出列于资产项目栏。房屋在上问中提到的完全风险与款项到位之后,才分别转入收入和成本之中。但是在新准则之下,一旦控制权转移就直接确认收入,将确认时点予以提前。由于控制权转移自身的概念不明确,造成时间上会产生时刻与时间段的处理结果并不相同。时刻能够确定的,直接按照该时刻进行统计确认,但是只能定位到某一时间段的,那么需要按照履约进度进行逐渐转入。因此由于政策的调整,导致的收入确认从一笔直接转入变成了逐步按比例转入,在时间上对确认过程进行了拉长,对资产负债规模与资产负债率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将前后政策进行比对,可以发现新准则将确认时间的跨度拉大,但是产生的波动会更小,更有利于企业对财务状况数据的准确度予以把控。
(1)对资产负债规模的影响
相比旧准则,新准则的资产数额偏低。见表4-1,在采纳了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之后,企业的当年中期财务报告资产减少9,496,947(千元人民币),负债减少16,418,723(千元人民币)。这是因为,新收入准则下,资产变化不再如往常一样波动明显,其按比例分批次的确认能够使资产规模和负债规模不会突然提高,从而提高投资者对企业财务的正确判断。
(2)对资产负债率的影响
由于房地产行业的自身特点,资产负债率偏高并且该行业的偿债能力较弱、投资风险非常大等一直是人们对该行业的直观感受。但是这些都是建立在没有经过数据统计与分析上的刻板印象,并不能真实的代表该行业中每个企业的真实状态。也有部分企业的偿债能力十分强,收益稳定。
从表3-1看出,提早采纳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使碧桂园2017年中期财务报告中的负债比资产多减少了6,921,776(千元人民币),负债减少的规模大于资产减少的规模,因此使得企业资产负债率下降。并且可以预计,在以后报告期内,这种影响还会持续。
通过上表可以发现,新收入准则的确立对比旧准则将资产负债率的数值拉低。究其原因,可以有以下两点:一、每一项目进行开发的过程中,贷款数额会直线上升,造成资产负债率上升;二、由于房屋多采用预售模式,对于预收款项将其纳入负债行列,也会导致该是数值的上升。但是在新模式下,根据比例进行分批次结转,整体趋势变化较为平缓,因此资产负债率相比旧准则会降低。因此新收入准则会减小资产与负债的规模,进而降低资产负债率,企业的财务状况受到影响。
3.5对经营成果的影响
新准则对经营成果产生的影响可以从对于新旧准则的数据比对来得出结论。下面将以企业2017年中期报告作为研究数据对此进行比对分析来确定新准则下对经营成果造成的影响。见表3-2与表3-3。
根据以上图表可以发现,从实施新准则以来,对于收入的确认由于按照履约进度进行确认而非完全转移风险的标准进行了变化,实质上变相的将确认时间进行了提前。依据表格4-3的数据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期初留存收益调增人民币31亿元,本期收入调增147.5亿元,本期净利润调增33.3亿元,分别上升百分之二十和百分之六十。
由图3-3中收入、净利润经营成果指标的变动趋势可以看出,收入与净利润相比去年都有着提升,特别是净利润的增长率有着非常明显的上升趋势,增长幅度将近百分之五十。净利润增长率达到110.43%,相比2016年来看,收入增长率小幅增加,净利润增长率已经是16年的两倍多。
可以发现,通过对预收款项的处理,企业的当期收入得到了调增。但是对于新旧准则的改变来说,本质上企业的实际成本并没有任何增加与减少,只是将确认收入的时间线进行了提前,并且采取了分比例分期确认的模式。因此结合成本不变与收入调增的条件,可以得出企业的利润在不断上涨进而造成企业总价值的提升与股东分红利益的增大。
总结而言,新准则对确认的时间点进行调整时,公司相对应的可以将部分收入进行提前确认,从而对当期的收入并与之相关的一系列数据造成影响,最后可以使股东获得的红利增加;同样,如果该时间点并非按照提前模式进行调整,那么结果就会正好相反。新收入准则所采取的以契约为基础,双方合理负担权利义务的前提之下,对义务的履行进度进行核算,从而细化了确认收入的时间点的方式完全改变了之前在完全转移风险模式下的财务数据的“大起大落”局面。对于企业来说,在采取了新准则之后,不仅对于预售款项进行了合理的调整,同时改变了以往一次性确认收入的局面,变为按比例逐渐确认,将确认的时间点提前。
4缺点与建议
4.1房地产行业运用新收入准则的缺点
4.1.1收入的确认不容易
房企一般会对期房做个估计,由此判断其将会获得点收入,还是期间收入。这种估计不是随意进行的,主要还是结合就目前已经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好的部分及时取得款项的回收。在新准则出台后,房企完全可以根据合同里面约定的时间,在此时间内均可对已经按照合同进度完成的工程项目向客户收取款项。这点规定,给开发商带来了很大的便捷性,相当于就是保护了房企,不论客户有没有违约,房企主要是按照合同进度完成工作即可向客户收取款项,是可以获得肯定的。唯一需要做到的是,会计人员需要提前对相关条款注意分析透彻,同时还得结合法规及法官审判的决习来考虑,这点相对来说就不容易做到了。
在预定期房并签订完合同后,如果客户的选择为向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先行贷款,但是需要坚持分期对开发商付款,就可能出现这些情况:签订预售款时候,只是交付一定的首付款项,最后才交付其他款项。本文就这类现象,认为由于只是预售及最后各交付一部分款项,并没有按照期间内首付款操作,因此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期间内收入。在实务处理中,面对的情况会更复杂,所以收入确认的难度很大。
4.1.2利润操纵空间大
旧收入准则下,利润确定的时间是确定的,一批房子建成交房后会一起确认,这就使得不同季度的收入与利润差异太大。实行CAS14(2017)允许房地产企业在一段时间确认收入看似可以规避这个弊端,但是不同的问题也出来了。
房地产企业可能为了某一季度或者某一年份的收入利润数字可观,可能会将不该在这段时间确认收入的合同提前确认收入,这就达成了操控利润,粉饰财务报表的目的。
虽然本质上只要该项合同所有履约项目均已完成后获得的利润不管是用何种方式确认数目都是一样的,但是这却不符合会计准则,属于舞弊行为。
4.1.3确定履约进度难度大
履约进度通常用产出成本法确认,即已投入成本占所需投入总成本的比例。但是计算各个合同的已投入成本比较繁琐,因为开发商在结算账款时通常是统一并且分期结算,这样的结果就会造成最终来说,可能使得主营业务成本及实际成本会有很大的出入,后期的核定工作量将会加大。
同时,房企针对主营业务成本的结转操作不完全同于制造类企业,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人为将主营业务成本调高或者调低,由此带来利润上的很大不同,产生操控利润的嫌疑。
4.2房地产行业应用新收入准则的建议
4.2.1对新收入准则的应用做出进一步规范
由于新准则及旧准则变化很大,就收入准则部分的修订,就使得新准则在某些行业中的应用产生很大变化。就前述论述来看,新规定在应用中还会有很多问题,如果深钻新准则的空子,还是会造成新类型的财务舞弊情况。房企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很多问题上必须结合具体要求进行统一操作。不然,会造成很多相同、相似的业务,在实际操作中却进行着不同的收入确认方法,由于此类业务的操作不一样,而带来最终看到的财报可读性、可比性都较差。同时,给予企业自由判断实际操作的空间太大,势必引起其操作利润的行为,由此使得会计信息的真实性难以保证。我们实际可以依据房企专门出一类指导意见,比如就已经完成的合同项目部分,能否收取款项;对于分期的方式,是否属于融资;对于合同中,单项义务该如何确定等。
行政监管机构,特别是财政部、证监会,需要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推动新准则在实际应用中能够合法有序、有效。对于财会人员来说,务必要提高专业技能的应用能力,减少其在可自由操作空间中违规处理财会信息的可能性。因此,作为监管机构来说,一定要加强对此类业务的监管,不定时对特殊行业进行抽调,由此起到监督作用,减少类似现象发生的可能性。只要查实了类似的行为,就可以对其进行严格的惩处,由此起到震慑作用。
4.2.2做好房企的信息披露
新准则中就收入这一项标准来说,更多需要依赖于合同的条款要求,因此在不同的企业或者同一类企业中的不相同业务中,均可能出现同一款项但是操作不一致,由此带来很大的危害。因此,房企在设置合同时候,通常会将条款设计更为复杂化,以此将付款、交房等各个方面全部关联到。当房企在应用新的收入模式后,由于产生了很大的自主决策会计信息处理的空间,特别是针对控制权到底是属于哪一方这一项规定,也是由于条款项目的出台而产生了很大变化。由此,在原有的信息披露上来看,我们应该本着财报信息透明的需求,将房企中所有关于合同的条款予以清晰的披露,比如涉及到判断履约义务这一项来说,到底是基于时点还是基于整个时期段来说,应该明确不应该有太多的模糊点,以此,可以减少房企的操作空间,减少财会信息的舞弊机会。
另外,对于新旧准则在一定的交接阶段中,更应该在财报中多加入一些重要的披露,以此明确其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项目带来的重要影响。以此,减少投资者过于相信财报的不真实信息,而造成投资决策失误。实施中,往往在房企应用新准则的一开始,产生一个巨大的利好变化,如果能够足够的重点信息的披露,可以让投资者真正看清业绩变化的真实情况。
4.2.3提高财会人员的判断力
收入准则的变化,不仅仅会影响某一行业,而会对全行业企业带来一些影响。以此不仅是房企财会人员,另外那些监管机构、各行各业的财会人员,在涉及到利润、成本核算工作的时候,都会被影响。因此,在新准则出台后,更应当加强对财会人员的知识、技能等全项目培训工作,增加大家的职业认知性及判断能力,同时在业务考评机制中,也应该加大准则应用能力的考查,推动全行业的职业化、专业化水平。
另外,如果从财务专业来说,更应该有思想认知上的转变,应该学习对合同的掌管能力,能够及时对合同中的业务内容、规则、风险等具体涉及的操作要求了解清楚。特别是在操作中对应于报酬支付规则能够比较清楚的设计规则,如若发生质量问题该如何掉退换货物能够有非常准确的判断,交易过程是否由涉及到融资性实质,除了提供商品交易中是否还有涉及到提供服务,哪些应该付费、哪些应该免费等等,能够准确判断并施行操作。
在对于新收入准则的确认方面,需要一定的学习期及适应期。由于很多财会人员在旧准则中执行过很久,当换到新准则出台后就会出现各种不适应,因此需要花费一点时间去学习新准则,调整本有的思维方法。由于企业多样化,因此在应用准则时候就应该设计出多样化标准。CAS14中就规定,对于境内外一同上市的企业,以及那些仅在境外上市的企业,在财报制作时采用国际会计准则,于2018采用新准则来确定收入。境内上市的企业,可以到2020年再执行新规。同时,还有很多非上市企业,则可以在2023年采用新规。那么,在现有期间内,相应行业的财会人员更应该好好理解透新规的要求。这就要求财会人员们不仅需要提高财务处理技能,还应当在职业工作中全权遵守职业道德素质,建立客观、公允及准确透明的会计职业观念。由于在确认工作中,往往准则细致,操作难度较高,那么收入的确认是一直被作为企业实行盈余管理的主要方面。在一段期间内确定收入,往往需要很强的职业经验性,因此,财会人员的专业技能及职业道德素质一样重要,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障各行业中财报的质量,提高全行业的财会真实性、可用性。同时,作为财会人员更应该主动学习新准则,认真了解准则中的各项内容,以此增加自己的专业性水平、职业素养及职业应用能力,保证每一个财会报表的展示都能够带来与企业发展情况、财务能力、经营成果等相吻合的信息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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