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媒时代下对新闻作品法定许可制度的思考

  摘要

新闻作品作为新闻行业的核心内容产物,对于整个新闻行业的发展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变革,加之我国著作权法律修改的时间周期过长等原因,使得融媒体时代快速发展的同时,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却显得较为落后。各个媒体的新闻作品,如今不仅仅是通过电视、报纸或者广播等传统媒介的方式传播,但推动作品传播的同时,种种恶劣的现象致使新闻作品的版权侵权问题越来越严重。新闻转载行为需要进行严格限制,新闻作品版权人的合法权益需要科学保护,以及法定许可制度需要完善,本文将通过对新闻作品转载开放许可的有关制度进行学习并研究,根据其困境和问题提出相关建议,实现版权市场良好有序运行的目标。

  关键词:版权;新闻作品;法定许可

  前言

我国新闻行业随着社会的发展与变革也在不断发生着变化,社会从计划经济时代迈入了市场经济时代的过程中,新闻业呈现出内容多样、形式多元的改革成果。新闻事业作为党和国家的重要事业,成为了在改革开放进程中推动国家发展、社会进步、民族团结、民智开启的重要窗口和前沿阵地。2007年的XX工作报告中,“三网融合”的概念首次出现,新闻媒体的融合发展之路由此而始,依托数字时代互联网技术的融媒体时代(即全媒体时代)就此开启。在进入21世纪之后,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运用使得新媒体窗口成为了继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传播平台之外的重要传播渠道,新兴的新闻媒体在这个时代,由于信息量庞大、侵权手段多样,加之新技术的使用,很多时候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不确定性等特征,使得新闻作品著作权的权利人维权的难度大大增加。当前,媒体融合发展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凸显,而与之相关的版权问题不容忽视。解决融合发展建设环节中出的问题,是我国新闻事业进一步健康发展道路上必须清除的路障,更是我国建设法治国家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

新闻作品一直是新闻媒体所产出的最有价值和最重要的资产,而当前的状况是对于新闻作品的保护力度和保护标准却不如其他作品的著作权。越来越多的新媒体扮演者原创的角色,对首发者造成侵权,损害了原创新闻媒体,破坏了公平合理的新闻媒体的竞争环境。各类媒体特别是互联网媒体必须严格把握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制度的适用范围,即使是符合法定许可条件的报刊转载也必须注明出处和作者姓名等信息并及时付酬,否则就有可能侵犯作者的著作权。

  1问题的提出

20世纪末以前,新闻媒体主要以传统媒体的形式呈现。然而,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媒体融合时代的到来,创造了很多获取和传播新闻作品的渠道。人们可以通过手机、电脑、电视等终端进行互相传播。习xxxx指出,媒体的融合发展要顺应时势、应势后动、因势而谋,各类媒体及平台可以积极合作,[付泽宇.顺应全媒体时代趋势写好媒体融合大文章——学习xxxxxxxx[J].理论学习与探索2019:20-21

]融合优质的媒介资源,进一步优化媒体传播的流程,增强媒体的传播效果。为打造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影响力的新媒体,必须从技术创新、管理手段、信息内容与平台终端等方面进行完善,使媒体平台的整体传播效果得到增强。近年来,我国新闻产业趋于融合,逐步打破传统媒体垄断的局面,实现了新闻产业由传统型向市场型的转变。当前,大量以“今日头条”为代表的新媒体平台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传统媒体平台为增强新闻报道的传播效果而建立了融媒体平台,虽然提高了公众获取信息的即时性和便利性,但也增加版权侵权的风险,且由于立法的滞后性,融媒体背景下新闻作品法定许可制度的缺陷逐渐凸显。

目前,“今日头条”多次以“盗取知识产权”被诉至法院,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数据统计,截至2018年11月23日,“今日头条”涉及版权纠纷案件共计109件。其中,2014年6月,“今日头条”因未经允许就擅自转载《广州日报》的新闻报道,被《广州日报》的著作权所有者广州市互动信息网络提起诉讼,[互联网.《今日头条屡屡因侵权成被告?论今日头条、抖音和多闪的原罪!》

]“今日头条”回应称自己只是新闻报道的“搬运工”,这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其合法性的质问,属于无视作者的版权抗辩。事实上,它所承载的不仅仅是新闻作品本身,更是版权。“今日头条”利用新媒体带来的新技术掩耳盗铃,窃取他人知识成果从中获取利益,是一种典型的侵权行为。显然,亟需重思法定许可制度是否契合我国当今媒体融合时代的发展。

  2融媒体时代和新闻作品著作权

  2.1融媒体时代的概述

随着信息技术的成熟发展,媒体的传播媒介和传播方式也不断发生变革,从前的报纸、广播、电视,到今天的互联网,各种渠道的媒介平台和更多新闻作品的产生使“融媒体”从纸面中的概念一步步地成为现实。2007年,我国XX工作报告以“三网融合”的概念在我国“十二五”规划中提出加快推进新理念首次正式出现,依托于数字时代互联网技术的融媒体时代由此而启,推进媒体融合的发展多次成为xxxxxxxx谈话的重点。学者认为,在这媒体融合时代下,最值得关注的就是传统媒体的版权保护问题,本文就其中的新闻作品这一领域进行深入思考。

简单来说,在融媒体发展的“相加”阶段,是将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传播渠道进行简单的相加,而“相融”阶段则是指媒介融合。这类多元化的信息传播模式指的是有效融合纸媒、电视台等传统媒体和以互联网为载体的新媒体平台,使两种媒体资源得以共享信息传播渠道,增强彼此的信息传播效果,扩大信息传播的范围与受众群体,[高珊.浅析新媒体的发展对媒介生态的意义和影响[D].今传媒,2013]比如我们熟悉的人民日报、新华社、新京报等。

  2.2新闻作品的概述

根据法学的定义,新闻作品是由记者或新闻采写者经过一定的社会观察写就的实时报道,在经过媒介平台传播后可能会造成社会影响。[袁静.网络时代新闻作品著作权问题案例分析[D].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17

]主要包括独创性、特定的客观表现形式及可复制性三方面特征。

新闻作品的著作权是参与作品创作的主体与通过其他形式享有作品著作权的人可对该作品进行处置或投资的一种合法权利,包括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均为创作者或者投资者专属。新闻作品规模大、流通范围广、时效性强、传播速度快,尤其在融媒体发展过程中,网络渠道被更充分的利用,很容易受到侵权,被侵权者的维权难度会加大,转向反不正当竞争法寻求保护和救济,更具有可操作性。社会大环境对新闻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意识缺乏,维权则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精力和经济成本,即使胜诉,也不能弥补由此造成的损失,有时也无法抵消维权所付出的成本代价。因此,权利人往往放弃对合法权利的维护,这从侧面反映了新闻作品版权研究和保护的紧迫性和必要性,也是阻碍新闻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的障碍。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第33条规定:“如需转载、摘编已公开发表的作品,如报刊杂志需将作品作为资料刊登或转载,必须得到著作权所有者的允许,且需要给著作权所有者支付相应的报酬。”虽然这一条例没有明确针对媒体,但报刊仍然是主要的传统媒体之一,通过法定许可让新闻作品能够更快的传播也是本条立法的目的。事实上,报刊杂志作品的时效性是“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重要基础,其目的是为了增强新闻作品的传播效果。因为新闻最重要的还是传播速度,要保证它的及时性,要快。因此,法定许可在一定程度上对新闻作品的传播和推广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在媒体融合的时代,新闻作品的法定许可制度还是存在一些漏洞的。

  3融媒体时代下法定许可制度之困境

  3.1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引进网络领域的曲折历程

根据法律条文对著作权法定许可的定义,著作权的使用者可以无须获得所有者的同意,就使用其发表过的作品,但需要向著作权所有者支付对应的报酬[孙茜.论我国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体系的构建[J].中国出版,2013]

X是第一个实行著作权法定认可的国家,最初是在制作录音制品领域。最开始实行法定认可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权益,避免形成市场垄断。在当下的互联网时代,因为各类媒体融合发展,人们获取新闻信息的途径逐渐增多,从前媒体通过垄断来占据市场份额的做法已不再可能。[互联网.《专家论剑—媒介融合背景下对完善版权法定许可制度的思考》]因此,X的著作权法关于法定认可的条文没有涉及互联网媒体传播领域。反观,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在中国互联网领域上确立的发展历程极其曲折,2000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的法律问题解释》,十五年后再次公布《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十几年以来,中国对于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引进互联网领域经历了两起两落的曲折路程,最后规定网络媒体的转载不适用法定许可制度。这一曲折的历程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版权法定许可制度在中国的定位和立法目的还不够明确。

  3.2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制度引入网络领域惹争议

根据目前的法律法规,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制度是不适用于网络环境的。无论是新媒体平台还是传统的纸媒报刊,如需转载已经公开发表过的新闻作品,都需要得到著作权所有者的允许并为其支付一定的报酬。

关于报刊转载作品的法定许可权是否可以应用到网络媒体平台,国内学界的大部分观点认为,法定许可制度可以适用于互联网领域,主要原因包括:其一有助于扩大信息与作品的传播范围、增强传播效果;其二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其三是可以减少转载作品的交易报酬。

在国内,丛立先教授指出,在各类媒体融合发展的环境下,媒体传播的途径与形式更加复杂多样,转载和摘编新闻作品的行为也更加复杂,因此,从前法定许可的制度已无法适应当前的时代变化,应该予以废除并建立一个新的合理使用制度;关于合理使用制度中无法调整的部分,可引入强制许可制度。孙昊亮教授主张在合理使用制度中加入弹性条款,即转载新闻作品不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与不以盈利为目的的行为,也可以受到合理使用制度的保障。王迁教授深入研究了“今日头条”的运营方式,他认为部分聚合与转载新闻作品的行为没有侵犯著作权,反而有助于扩大新闻作品的传播范围。焦和平教授提出要区分客体,分为公益类报刊和商业类报刊。前者采用法定许可模式,后者则采用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模式。[互联网.《媒体融合背景下,国内外对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学理现状》]

我国的法定许可制度建立之初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传统纸媒的发展优势,当时的互联网行业仍处于起步阶段。然而,现阶段互联网与媒体已深入融合发展,从前设立的法定许可制度已不再适用。基于这种社会背景,一旦将法定许可制度的保护范围扩大至网络媒体,传统纸媒的发展将遭受严重的影响,此举是否与法定认可制度设立的初衷相违背?其次,在媒介融合背景下,作品的传播方式和渠道发生了见所未见的变化。新闻作品的传播更多依靠于媒体,报刊社可以利用新技术并创新进行融媒,比如《人民日报》开通微信公众号、微博官方账号及手机APP等媒介方式,这样广泛的传播新闻作品也具备权威性、合法性,两者并不冲突,同时达到起初的初衷。

  4融媒时代下的法定许可制度需完善

在媒体融合过程中,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日益复杂化,在问题研究上,基本是围绕合理使用制度和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存废问题展开,对网络适应性的分析较少,产生的诸多著作权问题在我国立法中得不到充分的回应。网络迅猛的发展,使得在市场上或者在技术传播上,新媒体都呈现出一股年轻的力量。大多数传统媒体的新闻作品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被转载,且对方没有支付对应的报酬,然而著作权所有者却极少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因此,我国的法定许可制度存在较大缺陷,虽然我国著作权法经过了两次修改,但是都没有规定在法定许可的情况下使用者拒绝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根据二十多年的实践经验,绝大多数新闻作品的使用者都没有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且没有因此受到法律追责或维权诉讼。[孙梦爽.网络“快车道”上,别让法定许可为“免费拿来”买单[J].中国人大,2019]由此可知,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下,著作权人合法获得报酬的权利很难得到保障。我国应该完善法定许可制度获酬权保障机制,明确维权途径,引导大家善于维权,保障他们的权益。

虽然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得到法律层面的保障,但大部分转载新闻作品的使用者并没有真正理解这项法律规定,只是将其当作他们转载行为合法化的工具。[郑晓红.正确适用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助力媒体融合发展[J].出版广角,2019]如果互联网领域的作品转载行为也受到法定许可制度的保障,将可能导致影响力与范围更大的版权冲突。可是完全摒弃也未必是最好的办法,毕竟法定许可制度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一方面能够促进作品的传播和信息的交流,另一方面也可以减少转载作品的交易费用。

学者认为,如果将法定许可制度的适用扩展到网络媒体领域,那么可以在保护原创媒体利益的基础上,增加转载时间的设定,以保证原创媒体的首发优势。例如,意大利《版权法》的第101条规定:“如果著作权人授权的报刊还未发布就被抢先公布作品,以及在新闻作品公开发表后的16小时内,未经允许就转载作品的行为都属于侵犯版权。[黄昱绯.新闻聚合行为的法律责任研究[D].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14

]我国可以借鉴这些相关规定。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加入相关规定,凡是新闻作品的转载都必须经官方首次发布24小时后才可以进行转载。可见,延迟转载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原创的利益,也可以适用法定许可制度使新闻能够有效的传播。

  5融媒时代浪潮下利益冲突的解决建议

  5.1完善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

在网络飞速发展的时代,可以对法定许可制度进行完善,增加“延迟转载”和“注明首发媒体出处”的规定,有利于保障原著作者的利益。之前“今日头条”曾经喊过“不做新闻生产者,只做新闻搬运工”这一营销口号,假如人人都做新闻的搬运工,靠转载来获取利益,那么谁来“生产”新闻、采编作品呢?现实中,出版者在新闻传播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新闻作品本身也有一定的商业价值,给予必要的法律保护,激励新闻媒体进行时事新闻的采编传播,同样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之需要,因此作为新闻媒体的财产应当受到法律的合理保护。

  5.2完善法定许可获酬机制

作者获得作品使用费时是法定的权利,然而转载者与作者之间在实现稿酬支付上存在巨大的鸿沟,主要原因在就在于使用费支付机制的不完善。

第一,支付报酬的标准。我国付酬标准平均七年才进行一次修订,对货币价值和作品的经济价值的变化不能完全准确的反映,根据最新的一次修订,报刊转载法定付酬标准是每千字一百元,这个标准与作者的智力劳动付出的比例不太合理。在X,著作权法关于法定许可报酬标准的方式是每两年对标准进行修订一次,而且修订标准要征求作者群众的意见。我国可以参照这一规定来完善。

第二,支付报酬的方式。转载方给作者支付著作权使用费有两种方式,一是直接向作者支付;二是通过中间管理机构支付。但无论是何种方式,都会存在寻找作者的困难。对于第二种付费方式只允许经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允许通过民间组织的代理,但官方垄断组织会以自由协商的名义行使霸王条款,进而损害转载方和作者的权益。所以,应当改变现有制度中关于使用费转载机构只能通过法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规定,放宽到民间代理,让市场决定作品的最终、最真实的经济价值。

  5.3完善新闻作品授权的形式

结合融媒体时代新闻行业的发展方向和著作权领域的发展趋势,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新闻作品著作权的授权形式,拓展和探索更多高效、便捷的授权模式。完善的授权模式可以提高新闻作品传播和使用的效率的同时保障新闻作品的时效性,还可以建立良好的合作机制,将可能降低因为授权相关原因而出现的损失,防止其萌芽,促进新闻产业及相关衍生行业的发展。

  5.4明确法定许可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考虑完善著作权登记制度,法律应发挥对作者行为的指导作用。目前,我国对于作品的登记主要是非强制性的,由作者自由选择是否进行著作权登记。对于转载法定许可制度而言,不应将作者置于被动地位,应当鼓励作者采取积极措施,实施著作权登记义务,这无疑可以起到很好的保障效果。这样不仅有利于降低转载方搜索作者的成本,也利于作者权利的维护。

对于转载者而言,法定许可制度允许转载者对作品先使用后付费,但是如何使用以及什么时候使用作者都无权决定,并且也没有制度设计来保障作者对自己作品使用情况的知情权,依靠作者主动对作品转载情况进行市场搜索是不现实的。所以,只能在作品被转载前就对这种知情权的实现进行保障。现行法律制度并没有规定转载者需要承担作者知情权实现的义务,因此,可以考虑对转载者设定一个前置条件。比如,在转载作品之前需要向特定机构进行作品转载的备案登记,且这种义务是强制性的,违反该法定义务将会受到行政处罚,进而挽救作者知情权落空的局面。

  5.5增强版权意识、鼓励创作

对于一个内容平台而言,版权意识很重要。自2014年起,“今日头条”就多次因涉嫌违反新闻作品转载的法律规定而受到媒体的指控,指控者声称“今日头条”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宋冠琪.大数据时代个性化推荐新闻客户端的困境及应对——以“今日头条”[J].新闻世界,2019]因为,与注重原创的传统媒体新闻客户端相对而言,没有采访权限的聚合类新闻客户端很难创作出自己内容,因此往往会对已经发布的作品内容进行转载。这很容易造成版权纠纷,聚合类新闻客户端应该要积极与媒体协商合作。鼓励用户、专家、学者、公共机构等在新闻客户端中进行创作。媒体记者将自己的劳动成果发布在客户端,不仅可以丰富客户端对内容的需求,还可以获取到相应的收益,尽可能减少发生平台之间的版权纠纷。但还有一点,即使如此,依然会存在着用户号之间随意转载其他用户号的内容相关事件,对于这种现象,新闻客户端可以增加、增强奖励机制,在内部中激发他们的创新力和动力,鼓励大家创作优质的原创内容,减少不必要的版权纠纷。

  结论

随着信息技术和媒体时代的飞速发展,提升了信息传播的速度与密度,给新闻产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同时也给新闻作品著作权法的保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新挑战。只有适应时代发展的需求,才能跟随时代大潮继续前行。从“今日头条”事件中,我们已经感受到传统著作权侵权和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制度在面对融媒体环境下的手足无措。

新闻类作品既包括了不具有可版权性的时事新闻,也包括了具有可版权性的新闻作品。它们都是新闻媒体与新闻从业人员智力劳动的成果,肩负着传播主流声音、保障公众知情权的重要使命,为激励新闻类作品创作,促进新闻传播。因此,对于版权保护制度亟需作出制度性反思,平衡私权与社会公共利益,让两者良性互动,共同发展,以适应融合媒体时代。本文仅从新闻作品转载的法定许可有关制度进行学习研究,尚有许多不完善之处,相信通过法学界与新闻学界的共同努力,新闻类作品著作权保护制度将会得到进一步完善,为新闻作品著作权在融媒体时代的制度保护添砖加瓦,让对新闻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有法可依。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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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互联网.《今日头条屡屡因侵权成被告?论今日头条、抖音和多闪的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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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袁静.网络时代新闻作品著作权问题案例分析[D].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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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郑晓红.正确适用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助力媒体融合发展[J].出版广角,2019

[11]黄昱绯.新闻聚合行为的法律责任研究[D].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14

[12]宋冠琪.大数据时代个性化推荐新闻客户端的困境及应对——以“今日头条”[J].新闻世界,2019

  致谢

皋城四月,春意盎然。这些年的法律学习使我从一个对法律仅有懵懂认识的普通人慢慢变成了有一定法律素养的法学生,尤其是通过学校的各类学术活动与实践活动,我的学术水平与实践能力都有了一定程度的提升,这些进步都离不开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法学院的栽培。

“饮其流者怀其源,学其成时念吾师。”感谢我的导师,陈星副教授。本篇论文从命题、撰写到最后定稿,都离不开陈老师的悉心指导。提供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和可参考的资料,对我论文思路的形成有很大的帮助,在与老师的不断交流中顺利完成论文的写作。鱼渔双授,指我迷津,启我明思,在此向陈老师的付出和帮助表示最诚挚的谢意!

“明师之恩,诚为过于天地,重于父母多矣。”感谢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法学院的各位老师对我的教育培养,我所学到的法学专业知识都离不开老师的辛勤授业。环境道路上启蒙身教,三观树而立,学思无涯,一生永铭!

“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长久以来家人们对我默默的关怀和支持给予了我巨大的动力,在使我顺利完成学业的同时,更使我清晰地看到了将来事业的发展方向。感谢所有关心、支持、帮助过我的亲人、师长、同学和朋友!

同时,感谢每一位参与论文评审工作的老师们,感谢您们的辛苦工作与付出,让我能够为这四年的学习与生活画上一个美好圆满的句号,踏上新征程,大鹏一日同风起,摇摇直上九万里。

罗丽莉

2023年4月

 

融媒时代下对新闻作品法定许可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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