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谣言的传播特点与治理措施-以微信为例

摘要

虽然我国在微信谣言管理方面已经采取了一些措施,但仍存在管理效果有限、管理协调不够、管理模式单一等问题。社会安全的谣言常常刺激大家脆弱的神经。关于食品药品安全的谣言是微信平台上最常见的谣言。政治谣言将在微信平台的各个方面重复出现。虽然进行了反复的管理,但无法有效地减少这些谣言。与此同时,在治理的目的和方式上,XX、社会组织以及公民缺乏相对统一的认识,出现各自为政的情况,阻碍了治理工作的展开。另外,法律将重点放在对造谣者的个人处罚上,主要采用的方式是事后辟谣,与举报人之间没有形成紧密的联系,导致谣言管理陷入一定程度的困境之中。

目前,有很多影响谣言治理效果的原因:在微信平台中,有着较强的社会属性,其传播方式为闭环传播,让谣言具备了一定程度的可信度,同时也使发现谣言的难度进一步增大,很多用户并没有形成谣言管理意识。他的大部分熟人,也很难确定传闻的性质。当前,在改革的关键时期,各种矛盾交织,微信平台往往成为缓和矛盾的空间。谣言就是这一矛盾的体现:同时,在微信平台上,谣言覆盖面窄,举报处罚难以落实,也降低了微信平台管理的有效性。

为提高管理的实效,需要使相关法律法规得到进一步的完善,让行为更加规范化,加大对经营者的问责力度,做好监测预警工作,加强监控能力,避免谣言的滋生,使用户的媒体素养得到进一步的提升,让他们拥有能力来对谣言进行识别。

关键词:微信谣言;治理;问题;对策

  一、绪论

  (一)研究背景

进入新世纪之后,在互联网以及信息技术的发展下,互联网已经成为与报纸、广播以及电视并驾齐驱的“第四媒体”,在互联网中,用户可以传达相应的社情民意。最近几年来,互联网仍然保持着高速发展,中国网民的数量已经突破6亿,并保持着10%的快速增长率。在这之中,移动互联网的用户已经达到4.5亿,微信用户已经突破3亿,而微博用户更是接近4亿。这意味着中国手机微博的用户已经占据总人口的1/3,同时也有1/4的中国人在使用微信。借助移动网络,几乎所有人都能接受信息、创造话题并通过互联网来展开自己的演讲。互联网已经深刻改变了国家、社会以及人们的生活方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工具。

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和匿名性,一旦一个涉及现实生活的常见情况,被大量身份复杂的用户讨论,很快就能使基本问题重复化、冷门提问热点化、个别提问大众化、局部提问全域化,进而经常引发巨大网上群体活动。然而,互联网时代的飞速发展也促成了充满危险的信息时代。互联网上的大量信息往往隐藏着大量虚假的“毫无根据”或“未经证实”的信息。网络谣言是最常见的虚假信息之一。近年来,网络谣言逐渐发展成为一种常见的网络乱象。微博辱骂甚至身体虐待、诽谤、恐吓等行为,导致很多人在网上“搜集公共信息”;而且,它有损国家形象,影响社会稳定。在网络上的诸多谣言中,不乏一些相关的社会事实,比如“艾滋病”、“清华大学新生被企业家杀害”等。相比口耳相传的造谣,网络谣言传播得更快、更广、影响更大,造成的危害更大,也更难控制。由于一些人不负责任的言行,再加上他们额外的动机,故意夸大事实和细节,擅自捏造、在网上散布谣言,从而误导和欺骗公众,导致危害性进一步增大。

 (二)研究意义

当前,中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阶段。依法消除和纠正网络谣言是非常有必要的。然而,网络传播的匿名性,网络管理缺失以及XX法律法规监管不力等问题,使得网络谣言难以控制。当前,XX面临的紧迫问题之一是如何规范网络传播行为,加强对网络谣言的防治,如何减少和打击网络谣言,消除网络谣言滋生环境。如何有效控制网络谣言,又涉及到社会、文化、信息技术、法律等诸多领域。因此,研究和了解网络谣言传播的特点,监测和控制网络谣言的不良行为,对促进网络健康发展,增强应急管理的有效性,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网络谣言的概念和传播特征

  (一)网络谣言的定义

网络谣言,首先你应该知道什么是谣言。说到谣言,人们会想到另外一个词:流言,谎言及传言。他们有什么区别?谎言是说话者故意隐藏或提供虚假信息的方式,以提供与事实或记忆不一致的信息或言论。一般来说,流言是指关于社会现实的错误信息的传播。主要特点不在于所传递信息的正确性,而在于信息的来源不明。它可能是无意间相互传递造成的,也有可能是有人故意捏造的。

网络谣言,顾名思义,就是一类谣言。在信息社会中,谣言通过便捷的互联网传播形成网络谣言。随着网络的飞速发展,网络信息的传播和媒介功能也日益强劲。很多互联网用户已经不再是单纯的“受众”,同时也成为信息的“传达者”,网民在发表或转载信息时已经摆脱了把关人和媒介议程设置的限制。在这个过程中,将没有事实依据的话语借助网络媒介(论坛、社交软件以及邮箱等)进行传播,这就是所谓的网络谣言。在互联网时代中,网络谣言具有十分复杂的传播动力学特质,其内容形式包括了灾难事件、颠覆传统、公其领域、离经叛道以及名人要员等。网名将自身的所见所闻所思所感编写成不同的内容,并借助互联网来传播。但是,这些信息在传播时没有得到相应的验伪或核实。此外,在类似动机的推动下,网民会将很多虚假信息或“捕风捉影”的信息发布在互联网上,由于这些信息可能存在危机性、指称性或新颖性,从而得到了广泛的传播。类似于未经审查的媒体,很多传言、留言或未核实的谎言都会通过互联网而得到传播,通过互联网,网民能够在短时间内发送大量的错误消息,也可以将一些虚构的情节加入其中。

在网络媒体的推动下,网络谣言可能并不会使一些不为人知的事情得以暴露。但网络谣言并没有所谓的真假之分,因为谣言的性质就是未被核实的消息。因此,在缺乏真实事实的支持下,虚假消息而导致的网络谣言并不会涉及到科学权威的内容或者能够得到准确核实的内容。

 (二)网络谣言的分类

网络谣言的形式多种多样,有些内容的识别难度较小,但也有一些识别难度较大的内容。从内容出发,将最近几年的网络谣言划分为以下几种:

第一,政治谣言。这类谣言的重点是国内外XX的政治方向以及相应的政治行为。在没有根据的情况,一些记者或民众会来猜测XX行为的动机和方向,从而产生了相应的政治谣言,这类谣言的对象主要就是XX。例如,石家庄XX抵押大楼帮助三路公司筹款、河南内乡有300名官员被捕等谣言。这些政治谣言会降低XX的威信,让公众对XX的信心产生动摇,甚至会对国家的对外政策以及经济策略产生相应的影响。

二是商业谣言。这些谣言主要包括食品安全、股票以及企业的具体决策等。由于无法有效地监管股市,在互联网中传播着大量关于股市的谣言。例如四川蛆橘谣言、可口可乐汇源果汁收购谣言,这些商业谣言既会影响社会的安全感,同时也会严重影响企业和生产商的未来发展。

三是灾难谣言。这些谣言通常是关于自然或其他相关灾害和事故后应对措施的谣言。这些谣言的破坏性极强,甚至会造成严重的社会恐慌,使民众疯狂的抢购某类商品,导致物资的浪费。例如汶川大地震之后,网络上关于地震的谣言此起彼伏,以及在网上广为流传的2012世界末日等谣言。

第四类,关于社会伤害的谣言。由于社会矛盾和问题的不断增多,出现了很多非正常死亡以及恶势力团伙犯罪事件,因此也引发了很多相关谣言。例如新疆针刺、天门挖肾等谣言,这都会在不同程度上引发社会恐慌。

(三)网络谣言的传播特征

传统谣言主要是口头传播。以互联网为载体,谣言的催生和传播更加便利,同时也有以下几点显著的传播特征:

一是匿名性。匿名性和网络虚拟性打破了人们的身份认同,为网络谣言的产生和传播提供了有利条件。匿名带来隐蔽性。在 Internet 上,没有人知道你是谁。网络的社会身份是隐蔽的,因此行为缺乏监督和限制。在互联网的虚拟世界中,人们不必担心自己的行为和行为带来的法律后果。

二是网络谣言在互联网上传播快、应用广。据有关统计,全球上网的民众至少有15亿人,中国网民至少5-6亿。因此,在如此广范围、高技术、快速度的情况下,每一个网民都是网络谣言的接受者,同时也是网络谣言的传播者。

三是网络谣言难以控制。调查其存在的原因,由于网友好奇,无法辨别谣言的真假,缺乏辨别谣言的意识。这是其中之一。二是很多网站玩忽职守,对发帖审查不够细致,或者不审稿。第三,国家仍然缺乏严格的政策和法律规定来遏制网络谣言的传播。

 三、当前我国微信谣言传播治理中的问题

  (一)谣言治理合力未形成

从社会管理视角出发,在谣言治理的过程中,所有微信使用者都是相应的主体,其中包括了XX、社会组织以及公民。在传统观念中,针对谣言治理,XX有着最大的能力以及责任,其肩负着社会管理的重大使命,而社会组织以及公民都处于XX的管辖之中。但由于三者具有不同的目标利益以及价值观念,没有形成相应的合力,影响谣言治理行动的效果。

1.谣言治理主体认知存在差异

XX是谣言管理中最显眼的主体,XX意识最强,管理方式最直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是控制网络声音的XX力量。社会组织在微信谣言管理中起到相应的纽带作用,谣言组织的直接负责人应当是微信运营商。公民身份是遏制谣言的基础。公民是社会的最小组成单位,只有保护好公民的权利,才能够使谣言管理的效能得到相应的提高。

XX、社会组织以及公民有着不同的立场。对于XX而言,在微信谣言的治理过程中,其首要目标就是保障社会的稳定;对于社会组织而言,通过对微信谣言的治理,能够使市场竞争秩序得到相应的保障,并且能够有助于组织声誉的提高;对于公民而言,微信谣言得到治理之后他们能够获得相应的真理。三者有着不同的目的,因此在理解谣言性质、看待谣言传播动机以及治理谣言时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差异化。XX认为社会谣言是在预警社会治理,并希望能够创新微信平台的管理方式,从而更好的贴近公众。社会组织看重的则是微信传言的商业价值,希望通过微信来近距离地接触民众;而公众则意识到了微信平台的强大能力,希望能够借助微信来让弱势群体更好地发声。

网名认为借助线上抗议,能够起到线下动员的同样效果,借助谣言来倒逼真相。因此,网民会进一步丧失对谣言的免疫力,官民之间的不信任程度加深,使谣言治理的效果大大减弱。

2.谣言治理缺乏统合模式

由于XX、社会组织以及公民存在不同的认知,促使他们在微信谣言治理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但矛盾易结难消。目前,XX并没有明确自身的权利边界,在治理谣言时往往大权独揽,运用了删帖、封号等强硬手段,这有可能会侵犯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而社会组织和公民则没有意识到自己的义务范围,未能形成相应的社会责任感。在谣言治理上,三者莫衷一是,未能形成综合治理模式。

公民是使用微信平台的重要主体,能够主动的掌握自身的舆论倾向。公民更倾向于发声而不是被“领导”与“统治”,但由于在知识、经验以及价值观方面存在一定的制约因素,公民的意见与行为无法保持客观公正。X学者威廉·麦奎尔的预防接种理论表明:“要增强一个人的反应能力,可以事先让他接收一些弱性的错误信息(谣言),从而形成免疫力,这种免疫力可以使其在以后接触到更强的错误信息时不至于改变原有的想法。”从中可以得知,免疫机制的建立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按照我国XX的信息公开机制,还需要做出不懈的努力。目前,XX需要尊重公民并引导公民加入到微信谣言的治理过程之中。

社会组织的商业特征极强,特别是对微信运营商和部分自媒体来说,由于无法同时获得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很可能会阻碍谣言治理的具体进程。从理论出发,社会组织缺乏足够的自我管理意思,但谣言治理往往又需要来自社会组织的支持。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各个社会组织难以形成统一的共识,出现的了重复辟谣的现象,且缺乏足够的辟谣力度,对微小谣言往往会予以忽视。微信运营商有展开相应数据分析与监测的能力,但受到商业竞争以及用户隐私的限制,数据很难得到公开。一些辟谣组织和科普组织专业知识程度丰富,但受到技术的限制,无法及时的辟谣。传统媒体有较强的公信力,但受到用户量的限制。由于技术以及政治方面的原因,各个媒体的整合与沟通并不顺畅,这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谣言的治理。

在谣言管理层面,XX具有相应的主导地位,其出于维稳的目的来治理网络谣言,但目前却出现了恶性循环,虽然加大了维护力度,但愈发出现不稳定性。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有很多,一方面,在市场经济体制的影响下,社会的矛盾和冲突愈发增多,另一方面,XX在谣言治理过程中并没有形成正确的维稳思路和模式。XX很容易陷入谣言治理的误区,使民众的发声渠道受到限制,并没有在谣言治理过程中注重其他社会力量的作用。

与微博的广场性质不同的是,微信具有相应的客厅性,XX可以采用强制的手段使广场上的人群驱散,但无法有效的阻止来自客厅的窃窃私语。。网络环境看上去平静,实则暗潮汹涌,如果只依靠XX的强制力量,很难真正的实现治理的具体目的。XX并不高明于公民,其既要使自身的顶层建设作用得到充分的发挥,同时也要保持与公民以及社会组织之间的联系,让微信平台的舆论环境朝着健康化方向发展。

 (二)谣言治理方式单一

微信谣言与每一个人都息息相关,因此微信谣言的治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XX希望尽快的降低舆论场中的噪音,但并没有探索出有效的治理方式。因此XX需要转变自身的认识,同时也要摆脱单一治理方式的限制。

1.侧重个体处罚模糊责任主体

微信谣言是一种表达行为。在对责任范围进行确定时,应当涉及到微信服务商以及谣言传播者。在认定责任主体时主要可以依据以下三种情况:第一,针对微信公众号中的谣言,如果是微信平台的审核出现了问题,那么需要将微信公众号和微信服务商都纳入违法主体中。第二,谣言往往是由于大量的转发而导致的,这是一种集体行为。如果转发者在转发时是依据谣言制造者的本意来进行的的,此时应当将谣言的制造者归于违法主体之中。而如果转发者在转发时进行了重新编辑,则会具有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在转发时仅完善了原发谣言,并没有影响谣言的原本意思,此时谣言的制造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另一种情况是转发者大面积地改变了谣言内容,通过夸大、歪曲以及捏造,改变了内容的原本意思,此时责任主体的认定难度较大,需要考虑谣言的具体改编程度。第三,在微信谣言中,往往同时体现了信息和态度,但这二者都是通过信息来反映的,因此在认定违法责任时,既需要考虑信息也需要考虑态度。

这种方式注重个体处罚,虽然能够减轻谣言的负面影响,但不能够从根源上遏制谣言的产生。虽然相信或散布谣言与个人有关,但在微信的传播机制影响下,信息的交流与传递则与群体有关。因此,在谣言的治理过程中,需要更加强调群体行为,使惩戒机制更加科学。

2.依赖单一平台弱化治理强度

当某些谣言得到大范围的传播时,公众也能对谣言进行驳斥。公众需要保持小心谨慎,因为不同于网络上的其他谣言,微信谣言具有相应的圈层封闭结构,很难进行相应的辟谣。

传统媒体的可信度较强,但相比于传统媒体,微信平台的传播速度更快、传播范围更广且具有更大的影响力。在传统媒体报道相关事件之前,微信平台已经出现了大面积的谣言。由于我国的国情较为特殊,正式话语场与非正式话语场内的舆情可能会出现相应的对立现象。即便传统媒体已经辟谣,但舆论也可能会再次占据上风,因为这些辟谣信息可能不符合公众的过往经验和预期结果,但是这些后果显然是得不偿失的。微博的辟谣往往与广受关注的公共事件有关,而微信则主要针对社会安全类谣言进行辟谣,缺乏足够的辟谣力度。与此同时,微信的用户与微博的用户交集较少,这意味着即便在微博上辟谣过微信上的谣言,但由于仅有较少的微信用户使用微博,这种辟谣的有效性也值得考量。综上,仅借助传统媒体和微博来进行辟谣,也无法取得较为理想的效果。

 四、微信谣言治理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微信用户责任意识淡薄

根据人民网舆情检测室的相关报告得知,在涉及食品卫生、公共政策、社会安全以及交通出行的25个谣言中,能够将其全部识别的受访者仅占总受访者的42.9%。在调查中还显示,在发现谣言后,一半左右的网民可能会对谣言进行举报,或将其告知身边的人,仅有8.51%的网民选择一定举报谣言,或告知身边的人。无论是识谣还是辟谣,都需要更多的网民参与进来,

不管是发布原创信息还是转发过滤后的信息,关于任何一条微信朋友圈中的内容,都是来自用户的选择,因此用户个体需要牢牢守住信息的大门。而个体的价值判断影响着自身对信息的选择与过滤,他们更倾向于符合自身价值观的信息。大部分微信用户转发行为的出发点是个体利益而非社会利益,他们更倾向于个体利益而非社会责任意识。

一方面,谣言可以使部分人的心理需求得到相应的满足:首先,谣言能够使个体的压力得到缓解,由于社会正处于转型之中,一些人无法在转型过程中得到相应的利益,并忧虑自己的未来,在生理上和心理上都有巨大的压力,且这种压力无法在现实生活中得到缓解,而微信朋友圈则是一个较为安全隐蔽的环境,个体可以在这个平台上释放自己的压力。其次,谣言能够使人们的窥视欲望得到满足。窥私属于人类的潜意识,即非常好奇他人的生活。由于现实生活中存在相应的道德准则,人们的窥视欲望能够在所谓的“解密”谣言中得到满足。最后,谣言能够使个体得到他人的认可。微信有着强大的社交功能,转发谣言本身也是一种交流行为,但其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本质上,谣言的传播是一种群体行为,人们在判断谣言时往往会以群体的态度来作为相应的依据。如果朋友圈对消息的正确性产生了共识,那么个体会深信这种消息的正确性。由于微信群组的存在,也加大了辟谣的困难程度。

另一方面,由于第三人效果的影响,人们认为谣言更能影响他人而非自身。根据学者褚裕琼的研究,针对网络上的不良信息,受访者认为其对自身产生了最小程度的影响,对普罗大众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对未成年人产生了最大的影响。在关于“艾滋病”的谣言调查中,根据第三人效果理论,虽然人们会有不同的态度,但最终会产生同样的结果。虽然受访者不相信“艾滋病”相关谣言,但他们表示这些谣言会影响到其他人,由此会产生一种优越感,从而对这些谣言进行反驳。然而,由于更多的人在转发谣言,在压力的影响下,不相信谣言的这部分人最终也会转发谣言。研究表明,信心强的人会有更强的自我防范意识,并会提醒身边的亲友。即便在不相信谣言的群体中,也有大约1/5的人会提醒身边人,仅有5.6%的人会对谣言进行驳斥。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微信已不再是单纯的个人社交平台,更是重要的大众媒体。社交圈是环环锁扣的,在传递信息时会导致相应的“蝴蝶效应”,一条普通的不实信息可能会导致巨大的负面效应。因此与其他平台一样,用户在使用微信时必须做到谨言慎行。

(二)谣言治理环境复杂

目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的关键时期,这个过程涉及到了各阶层的利益,容易产生相应的社会矛盾。而针对透明社会的构建,各级党政部门和社会组织缺乏足够的认识,相关信息很难及时地普及到公众群体中。由于社会各阶层之间缺乏足够通畅的信息沟通,因而会产生信任缺失的情况,使矛盾更加尖锐。微信的舆论环境相对较为宽松,准入门槛较低,因此能够集中地反映社会矛盾。

在一段时间内,朋友圈中出现了大量关于“聂海芬受审”谣言,其最早源于2015年8月。在大众了解张氏叔侄的冤情之后,便不断的要求严惩责任人,由于需求没有得到相应的满足,为了能够达到相应的心理预期,公众便发布了贴合舆论的谣言。谣言的对象不单单是“聂海芬”,而是“聂海芬们”,主要针对的是促使“聂海芬们”发挥作用的某种机制。在正式的舆论场内,公众们的追责需求没有得到反馈,因此便希望通过谣言来表达这种期望。在2016年春节期间,产生了“上海女孩逃离江西”的相关谣言,发帖者自称“上海女孩”,其发帖内容充满了对农村男友家庭环境的嫌弃之情,但经过核实,发帖者并非上海人,而是某省的一位已婚母亲,同时也并没有在春节期间前往江西。但是在很长一段时间,公众都在讨论这条谣言,甚至传统媒体也做出了进一步的报道,其背后反映的是公众的地区标签化心理。在这则谣言中,当下中国社会的重要矛盾也得到了凸显,即城乡差异以及婚恋问题,由于这则谣言贴合了公众的切身体会,于是其从小众的论坛逐渐传播到具有蝴蝶效应的朋友圈之中。

 五、改进微信谣言治理的建议

  (一)健全法律法规规范信息传播行为

当下,我国正在坚持“依法治国”理念,微信谣言的治理必须通过相应的法律来保障。在微信谣言还未形成规模效应时,为了对网络谣言进行制裁,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关于网络谣言的管理,可以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XXXX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各项法律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出台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但司法解释毕竟不是正式的法律规定,不具有法律条文的权威性和严肃性。2014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即时通讯工具和公共信息服务开发经营暂行规定》,指出信息服务经营有“七条底线”,“信息真实性底线”是其中的最后一条。虽然出台了较多的法律法规,但有关网络谣言的法律内容过于稀疏,部分重复,难以引用和执行。因此,中国亟需尽快制定一系列与网络谣言的概念性质、责任分工、惩戒和处理相关的法律。

首先要明确微信谣言的交叉点,划清谣言和言论自由的界限。事实上,人们的日常交流中已经出现了很多谣言,一些谣言的紧要程度并不高。是否将谣言纳入刑法之中还需要进一步的讨论。在对谣言进行判定时,必须“兼顾所涉及的公共利益和基本权利,包括被限制言论自由的价值和其实现之需要,使限制言论自由的法律及其操作在保护相关权利或公共利益的同时,其限制作用本身受到制约,给所限制的言论自由留下充分、合理的空间”因此,在认定谣言时,必须考虑以下特点:无根据性。这是指谣言是捏造的,没有根据,且与事实无关;具体性。谣言的描述内容必须与具体社会背景有关;可信性,也可以称之为误导性。即信息被公众认为是真实的;相关性。信息必须与公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并且与社会事件存在相应的关联,公众根据谣言作出了相应的反应,对社会秩序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扰乱。第二,使微信谣言诉讼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完善。一般而言,普通微信谣言的诉讼流程仍然是民事诉讼,产生恶劣影响的谣言才会涉及到刑事诉讼。但无论是何种形式的诉讼,首先应当使被告主体身份得到相应的明确。在微信中,很多谣言得到了较多次数的转发,索赔人很难提供所有的信息。同时,微信中的相关信息可以随时删除,使举证难度得到进一步的加大,法律需要要求微信运营商参与到取证过程之中。第三,使刑罚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微信谣言的责任主体包含微信公众号和微信运营商,微信运营商是信息发布的渠道平台,其承担着阻止谣言传播的责任,因此需要对二者进行共同处罚。而如果公众号和个人故意传播谣言,既需要追责相应的刑事和行政责任,还要追究其民事责任(经济赔偿),并视情节加重处罚力度。

用法律来制止谣言是现代社会的具体要求。依据当前存在的问题,我们需要促使法律规则朝着合理、系统以及清晰化的方向发展,既要保护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同时对微信平台中的噪音要做到及时的清理。

 (二)提高把关能力挤压谣言生存空间

在微信平台中,不仅包括传统媒体的公众号,还有一些粉丝量巨大的其他公众号,这些公众号要么由传统媒体的从业人员来运营,要么有掌握话语权的公众人物来运营,同时还有XX的官方公众号,此外,还有一些大量的商家营销账号。无论是哪一种账号,其面对的用户群体极为庞大,拥有不亚于传统媒体的影响力。但传统媒体具有相应的专业规范化,部分公众号的专业精神和自律能力都较弱,这要求微信平台使自身的过滤机制得到进一步的完善,促使微信空间的舆论氛围朝着和谐健康化的方向发展。

中央电视台主持人赵普曾经将一条关于固体酸奶以及果冻的谣言在自己的个人微博中发布,其特殊的职业性质引起了公众的广泛讨论,并造成了一定的恐慌,最后该主持人被严厉的批评并处分。这种情况同样有可能出现在微信中,谣言可能在不经意间得到了传播。因此对于微信平台来说,需要用必要的手段来过滤信息,国外目前已有较为成熟的相关案例。在一场黑客马拉松中,有4名学生在36小时之内研发了一款名叫FIB的浏览器插件,其能有效的对新闻的可靠程度进行识别。信息会在插件的探测器中进行核实,当用户使用这款插件时,借助边框外的标签,可以得知信息的可靠性。

而对信息进行过滤时,不仅要加强技术管理,同时还要加大制度管理的力度。针对谣言,新加坡推出了网络管制分类许可制度,并要求“作为网络信息的发布者和传播者,必须通过XX信息控制中心传递信息,并且需要免费为公共场所用户和家庭用户安装不良信息过滤软件”。鉴于此,微信平台也可以推出相关制度,通过评分和分级的方法来管理微信公众号的内容,用标准化的方法来测评信息的可信性与合理性,使用户能够得知信息的可靠性。

但部分公众号缺乏足够的专业素养,自身难以完成信息的过滤,但可以借助技术手段或其他平台来核实信息源的真实性,在传播信息时,要使监测技术和投诉机制的作用得到充分的发挥,从而减少谣言的产生。在微信平台中,服务商要更多地与各公众号之间展开相应的交流,如此才能从源头上减少谣言的传播。

 结语

作为一种媒介渠道,互联网有较大的覆盖面积,较快的信息传播速度,且有较为广泛的影响力,因此为了避免网络谣言的产生,必须依据相关法律加大对网络的管理。谣言会对社会秩序产生相应的破坏,严重危害社会环境。我国目前处于社会经济以及文化发展的关键阶段,因此需要保持社会环境的团结与稳定,这也要求着网络环境需要朝着健康有序化的方向发展。由于网络环境的开放性,网民能够更加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观点,但为了保持网络的健康发展,在自由表达的同时,网民需要肩负起身上的社会责任,使这种自主表达权得到更好的应用,让网络空间更加充满正能量,并共同建设起美好的互联网精神家园。谣言的管理不仅与管理部门有关,更与每个公民息息相关,公民需要不信谣、不传谣,让谣言止于智者。我们相信,通过大家的不懈努力,网络环境一定会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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