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地区互联网金融犯罪现状及打防对策研究

摘要: 随着近年来新疆地区互联网市场的扩大和发展,互联网金融日益成为人们日常工作、生活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产业,给金融业注入了新鲜血液,但由于缺乏完善的管理机制和有效的监督机制,严重影响着我国金融秩序的稳定,与传统金融犯罪相

  摘要:随着近年来新疆地区互联网市场的扩大和发展,互联网金融日益成为人们日常工作、生活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产业,给金融业注入了新鲜血液,但由于缺乏完善的管理机制和有效的监督机制,严重影响着我国金融秩序的稳定,与传统金融犯罪相比,新疆地区互联网金融犯罪行为有其自身的特点,本文结合新疆地区的实际情况,经过认真分析得出结论,并得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新疆;互联网;金融犯罪;打防政策
新疆地区互联网金融犯罪现状及打防对策研究

  一、互联网金融犯罪概述

  (一)互联网金融的定义及种类

  1.互联网金融定义
  互联网金融是指凭借于先进的云系统和大数据库平台,在相对自由的互联网环境下,将金融功能和互联网技术的有机组合而成的功能化金融业态及相应的市场体系、组织体系、产品体系及监管体系。
  2.互联网金融的种类
  本文从主流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中归纳出三种主要的模式:
  第一是第三方支付型互联网金融模式。第三方支付是指借助于计算机、通信和信息安全技术等,凭借非银行融资机构的公司实力和信用在使用用户和银行支付结算系统之间建立起来的电子支付平台,充当连接双方支付和信用的通道。
  第二是网上借贷型互联网金融模式。网上借贷模式是指依托互联网平台,为借贷双方提供投资融资、流通交互、资金转移和结算、债务催收等中介服务,实现商家与个体之间形成直接借贷关系的渠道。
  第三是众筹型互联网金融模式。通过搭建互联网平台,依托互联网的开放性、受众广,传播快等特点,让中小微企业及初创业者面向大众展示他们项目及产品,进而取得公众的支持并获得资金援助,为项目提供第一笔启动资金,为更多有创业梦想但缺乏资金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了实现创业梦的可能性。销售型众筹模式,股权式众筹模式及公益性众筹模式,是我国目前三种主要的众筹模式。

  (二)互联网金融犯罪类型

  从犯罪构成要件角度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第一类是以网络金融业为犯罪主体目标的互联网金融犯罪类型。是指互联网金融组织及法人主动实施危害金融秩序的,造成经融秩序破坏的,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当前来看,较为突出的是非法集资类的犯罪。
  第二类以网上借贷为平台的互联网金融犯罪模式,是指企业及法人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活动,给国家和人民在成损害的。主要表现有:组织及法人通过黑客技术或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技术漏洞,对某金融系统实施黑客攻击进而非法控制其金融信息系统,一方面可以造成互联网金融系统瘫痪发生重大故障,另一方面组织及法人非法利用后门技术截取客户的个人金融信息,或者通过间接篡改数据方式将客户财产进行非法占有,或进行金融诈骗等非法活动的形式。
  第三类组织及法人把互联网金融作为犯罪工具的犯罪类型。这类犯罪行为以信息化支付、移动化支付等互联网金融平台作为其犯罪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其中较为典型是利用互联网金融进行洗钱的犯罪活动。

  (三)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特点

  1.犯罪主体的智能化和年轻化
  首先,作为一种技术型的犯罪形式,犯罪分子通过掌握计算机互联网技术,这类人大多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且具备一定互联网专业技能,同时对网络及互联网的功能、特性比较熟悉,熟悉网络及互联网的缺陷与漏洞。另一方面,犯罪分子对于金融业务也拥有一定的知识和技能,其本身在银行、证券、保险、期贷等理财和投资方向有一定的专业知识,甚至是熟悉金融流程、知晓监管和技术漏洞的金融行业从事者。其次,在互联网金融犯罪中,犯罪主体年龄日益趋向年轻化。据统计,绝大多数参与侵袭互联网金融犯罪黑客行动的人员中,20岁~35岁的年轻人占90%以上,互联网金融犯罪主体中青年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2.犯罪成本低、风险小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高速发展,互联网在各个行业延展领域逐渐形成完整的生态产业链系统,而且国家对于互联网对的管控及打击力度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导致互联网金融犯罪更加隐蔽,犯罪者以小投入、低风险,换来较大的收益。在目前互联网金融平台中,通过购买、租赁网络服务器和P2P网站网页制作,成为获取巨大的收益的主要方式。况且互联网环境较为隐蔽,难以轻易发现,也更加获得犯罪分子的青睐,再加上巨大利益的驱使,是更多的人愿意铤而走险。互联网金融犯罪作为一种虚拟化、数字化的存在方式,看不见摸不着,这也就相应增加了破案难度,极大的降低了破案的效率,但从另一面来说,低投入、低风险也成为诱使互联网金融犯罪助推剂。
  3.损害巨大、后果严重
  互联网日益成为跨国界、宽领域信息共享的平台,每一行业领域都有互联网的身影,教育、医疗、就业、社会保障与金融一样都与互联网有了极大依存关系,并凭借此建立起一个精密、复杂的信息社会,仍然很脆弱,甚至互联网金融的震荡会成为全球股市的噩梦,造成世界性的金融危机。此外,经济全球化时代下的互联网金融,打破了国别的界域,我们在享受这种便利和快捷的同时,也面对着纷繁复杂的各种风险,时时刻刻威胁着个人的财产及安全利益。

  二、新疆地区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现状及成因分析

  (一)新疆地区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现状

  1.互联网金融涉及第三方支付类犯罪
  此类金融犯罪的手法主要表现为,组织及个人通过非法基站谎称为银行类客服电话,然后大量向社会群众发送具有木马性质银行类钓鱼网站链接的短信,受害者点开链接后,犯罪嫌疑人会利用后台获取社会公众的银行卡号、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然后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注册相应的用户,利用快捷支付不需要银行卡密码漏洞,通过屏蔽受害者的手机验证短信,小额分散转移受害者卡内钱款。
  此外,还出现一些新型的作案手段及方法。犯罪嫌疑人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通过制造虚假交易套取受害者的信用卡现金,或者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充值后进行提现,还有从网上购买身份证及银行卡信息,通过在电子商务网站注册开店后,以其控制的信用卡在店“自买自卖”,利用第三方支付套取现金、逃避监管。
  2.互联网金融涉及集资类犯罪
  一些互联网金融公司在金融市场监管机制空缺、缺乏透明度体制下,设立资金池,突破非法集资的底线进行金融诈骗,在进行实际经营当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等诈骗集资类犯罪。有的平台打着普惠金融的称号,披着互联网金融外衣,在前端吸收资金,在后台却将资金设立资金池或转入公司关联账户中,这种流向不透明的资金无疑是非法集资隐患。有的平台借创新互联网金融设P2P平台,通过虚假借款,伪造借款人信息和资金用途,以高息为诱惑吸引大量公众投资后,携款跑路。
  3.互联网金融涉及洗钱、非法经营类犯罪
  突破了国别、地域、时间限制的互联网金融,犯罪分子利用其资金流动速度快,识别和追踪难度大的特点,因此互联网逐渐成为互联网金融犯罪的高发场所,成为金融犯罪的新工具、新途径。同时在庞大的互联网金融的资金规模的掩盖下,藏匿于其中在双方交易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网上支付后进行转账的速度变得更加快捷。在任何涉及资金流转的互联网金融犯罪环节,无论是通过微信红包还是通过网银转账,或者是通过网上保险、证券、基金、P2P、众筹平台的资金中介形式,犯罪嫌疑人只需将其在经营机构的取得的赃款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频繁复杂的转进转入及往来交易,逃避反洗钱监控、模糊资金来源,混淆资金性质,从而使得赃款的性质和来源漂白,互联网金融在资金运转速度方面快捷优势也成为实施洗钱犯罪的助推剂。

  (二)新疆地区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成因

  1.互联网企融犯罪立法层面的原因
  (1)刑事法律体系对互联网金融犯罪规制的滞后
  当前刑法对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法律体系的滞后性表现在: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打着创新的名义,凭借各种技术和手段游离在法律规定的罪与非罪的模糊边缘,在互联网金融犯罪规定的较少领域进行非法融资,所以新的问题矛盾日益突出,但是相关立法的预防作用却没有管控到位,另一方面对于互联网金融犯罪在监管上不足,在程序上对于电子数据的取证、鉴定等规定严重缺失,给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带来很大的难题。
  (2)金融法律体系对互联网金融犯罪防控的缺位
  目前,新疆地区在金融立法上已形成了基本的结构框架,但是在规范和调整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体系明显还存在着缺陷,一是法律体系尚不健全,依然存在法律管控空白,造成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存在放羊式的管理状况的,二是现有的对于互联网金融的规定过于原则化和抽象化,缺乏实践操作性,凌乱分散,在透明度和系统性上大打折扣。再加上大多数的互联网犯罪的法律为政策性立法,可操作性太差。由于互联网金融犯罪和传统金融犯罪在许多方面有太多差异,如果按照现行法律进行规制,有很多互联网金融犯罪行为就可能得不到应有的规制和处罚。
  2.互联网金融犯罪司法层面的原因
  在现行针对互联网金融犯罪立法不完善环境下,新疆地区侦查机关在应对频发的互联网金融犯罪也捉襟见肘,在日趋智能化、专业化、跨境化的互联网金融犯罪趋势中,司法机关面临着巨大挑战:
  (1)互联网金融犯罪的跨地域性导致管辖难
  互联网环境下,犯罪发生可能是多个罪犯地,犯罪终端的住所位置、网络服务提供商位置或受害者终端位置,确定互联网金融犯罪地域管控确实是司法部门的弱点。因为犯罪分子可能选择在任何地方互联网犯罪,或更改IP地址、服务连接器或网络服务供应商等方式来掩饰自己,甚至变换地点不断重新登录的方式在境外从事犯罪活动。
  (2)互联网金融犯罪复杂性导致司法打击难
  首先,现有的侦查队伍不能够满足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复合型状况,网络警察的素质不高也满足不了互联网金融犯罪侦查需要。尽管网络警察的计算机技能在处理网络犯罪上拥有一定程度的经验,但就目前新疆地区网络警察培养方面并没有互联网金融警察的专业和业务技能专业的训练,不能满足当前互联网金融监控的需求,这势必对互联网金融犯罪的侦查工作造成很大的影响。
  其次,互联网金融犯罪电子证据抽象以及规范不完善,导致取证难。互联网金融犯罪相对于传统的刑事犯罪来讲,很少有指纹、血迹、凶器、枪弹等犯罪实施现场或实体证据,互联网金融犯罪的证据的主要形式是网络电子数据,但由于其本身的抽象性、易修改、易复制、易丢失、易损毁、时效性强的特点,而且严重受制于存储空间和存储规则的限制,各类账号的资金信息、系统信息等保存时间的限制,侦查人员对于时间长且数据量巨大的电子数据无法有效提取,同时电子数据的信息制作来源隐蔽、复杂,对于调取证据的技术手段和办案人员有较高的要求,而目前新疆地区侦查机关的装备、人员、技术往往落后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这都给侦查、取证工作带来了层层阻力。此外,出于对于电子数据的取证规则和作为证据程序的不完善,电子数据在证明互联网金融犯罪的证据效力上较小,而司法机关受到法律规则和定罪规则的限制,导致互联网金融犯罪者往往受不到法律的制裁。
  再次,公安侦查部门与各个银行、第三方支付公司之间在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合作体制机制不畅通,导致及时追赃,减少、挽回群众损失难。侦查机关在接到报警后,一般程序是调取受害人开户的银行账户明细,查找丢失钱款的去向,进而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查询脏款的具体去向,由于涉案人员账户的开户银行多、种类繁杂、交易地遍布广,这就人为地给犯罪嫌疑人转移赃款提供了较长的时间便利,办案部门成本巨大也往往效果不明显,不能及时、迅速冻结涉案款项是公安机关不得不面对的一个两难境地。而县级公安机关的经侦民警人员少的三、四人,多的十余人,再加上办工经费不能保障,造成侦破工作困难重重,受理报案、银行查询、抓捕犯罪嫌疑人、追缴赃款赃物、整卷起诉等工作量巨大,很难在法定的三个月中侦查终结,办案周期基本都在半年以上。如果有未抓获的逃犯,办案周期有的甚至长达三、四年。
  3.互联网金融犯罪社会层面的原因
  (1)互联网金融技术受制于人,存在数据安全隐患
  首先,我们应该认识到,我国计算机的各种硬件、软件的核心技术受制于西方国家,互联网技术的被国外大IT公司控制,这对中国互联网的安全是很不利的。
  其二就互联网本身,其自我保护能力太差。目前,金融网络安全过分依赖防火墙,防火墙确实有一定的效果,但它也有自己的致命弱点,容易受到内部网络攻击,限制了用户的互联网金融服务。更有效的安全网,要定期升级到更强大的防火墙保护技术和更严格的安全工具。
  (2)公民的防范意识比较薄弱
  从网络金融监管的角度来看,公民的互联网金融安全防范意识是有较大差距的。许多网络管理人他们也认为不会成为黑客和病毒攻击的目标。人们很容易忽略带有许多病毒木马的电子邮件、不明网站链接,病毒的隐藏性高。而且由于金融企业的不重视,没有主动采取措施,所以经常遭受巨大的损失。

  三、新疆地区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打防政策

  (一)完善维护互联网金融安全的相关立法

  1.加快刑事立法速度,填补互联网金融犯罪领域的法律空白
  首先是法律、法规的制定、完善,明确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定义;其次是对互联网金融犯罪进行专项立法;第三,在量刑和罚金方面应加大处罚力度,以提高其违法成本方面。再次,在涉及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也必须体现国家利益和国际合作的原则。一方面,要符合中国的国情,维护民族独立和司法权独立,另一方面针对互联网金融犯罪跨区域特性,借照各国立法经验,在国际性原则相协调下,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法律制度。
  2.健全金融法律体系,弥补防控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缺位
  从目前互联网金融经济犯罪发展情势看,健全互联网金融法律框架体系势在必行。完善现行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从法律层面界定互联网金融的范畴、准入门槛、运营规范、进出机制、监管主体及职责等问题,明确定义违反法律的行为,尤其在互联网融资过程中有非法集资嫌疑的行为,指明民间融资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同时,修正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等互联网金融配套法律体系,发布互联网金融行为指引和国家标准等规范性文件,规范资本运作,保障金融秩序。加快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的立法,从立法层面规范定义互联网金融制度形式,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的范围。一是修订现行金融法律法规。包括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和银行监督管理法等法律;二是制定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对互联网金融领域内进入和退出机制、操作行为准则规范、监管管理主体等问题加以界定,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制定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和行业标准。

  (二)提高司法机关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的能力

  1.在队伍建设上的互联网思维
  建立起打击预防和打互联网金融犯罪的专业队伍,是防范互联网金融犯罪的重要的司法对策。在人员组成上,互联网金融犯罪侦查部门的人员要具有良好的品质和专业的互联网金融知识,要具有丰富的经验和高度的责任感,同时该部门在硬件配备上还要有高科技的侦查工具,习惯用互联网的方式,用大数据、云计算的方法去侦查经济犯罪。同时在培养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的人才队伍和拓展司法机关在打击犯罪的新思路、新技术、新方法上,要充分发挥公安类科研院校在取证、鉴定等打击犯罪的专业领域特长与互联网金融公司在技术资源上优势,建立战略性合作渠道,深入开展在互联网合融犯罪领域的技术合作。多方面提升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的能力和水平。
  2.在调查取证上的互联网思维
  (1)远程取证。为迅速巩固证据链,办案人员可以打破常规侦查思路,与网安部门通力协作,充分运用网安远程取证手段,获得投资者的身份信息、充值金额、投资金額、提现金领等第一手证据,为后期侦查奠定基础。同时,针对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类案件涉案人员众多,涉及地域分散,涉及金额总金额庞大而个体金额小,电子数据存在巨大的特点,公安侦查部门应该统一建立非法集资网上登记平台,采用互联网、信息化的手段方便收集投资人的信息及各种涉案的电子数据,有利于受害人同公安机关联系,能够使公安机关更高效、快捷的处理案件,最大限度的挽回投资者的损失,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2)视频调查。通过视频方式向受害群众做视频调查,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制作电子询问笔录,将电子笔录制作完成后,通过电子邮件或QQ 的方式传给对方,让对方阅读并修改后,通过视频方式告诉其签字纳印指纹后再邮寄给我们。这样一来就大大节约了人力、物力、财力,提高了办案速度。
  3.在追缴赃款上的互联网思维
  为了更好地打击互联网金融经济犯罪,监控经济犯罪资金的流动,及时避免受害人的损失,办案部门同金融部门之间应该更紧密的联系,在确保保密和合法的前提下,金融部门应该为办案部门提供一条调取证据的绿色通道,在侦办互联网金融经济犯罪或者其他特殊案件时,使办案部门快速的提取与案件相关的资金流动线索,固定相关的证据。同时,为避免损失进一步的扩大,进而补充、完善涉案资金的冻结及控制涉案资金的法律程序及实施细则。这就要做到以职能部门为辐射面,加强对外协作。要与网监、金融、银监、证券、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建立协调会商机制,形成信息互通、优势互补、齐抓共管的联合作战格局。要统筹经侦部门内部力量,充分发挥经侦部门案件侦查骨干作用。同时,加强与刑侦、技侦、网安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充分发挥各部门优势,各尽其职,密切协作,实施整体作战,构建起立体打击防控体系。以派出所为基点,前移打击关口。在打击互联网金融经济犯罪工作中,充分发挥派出所贴近群众底数清、接触广泛信息多、掌握动态反应快等优势,将打击互联网金融经济犯罪触角延伸到最前沿。
  4.在维护稳定上的互联网思维
  (1)建立官方微博。通过微博发布消息,定期通报案件进展,提高案件透明度,让受害人了解案件进展程度,最大限度地缓解群众的焦虑情绪,让受害群众顺心; 定期通报追赃进展,让受害人了解追赃进度,让群众看到希望,让群众安心; 定期公布案件处于的诉讼阶段,涉案财产处置方案以及拟向群众返还的时间表等,让群众了解整个返还程序,让群众放心。
  (2)建立QQ群。创建受害人QQ群,一方面,时时关注受害人动态,为警方提供舆情信息:另一方面,定期在群里发布一些不涉密的案件进展情况,用来稳定受害人情绪。
  (3)建立微信群。专案组民警创建微信群,发布权威信息,有条不紊的安排报人拉到微信群里,通过这种渠道,及时掌控舆情动态,案人员报案,并对报案人逐一制作询问笔录。通过微信,民警可以从感情上安抚受害群众,稳定他们的情绪,对少数较为激进者进行舆论的引导和管控,掌握其动态轨迹,及时发现苗头性信息。

  (三)加强防控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社会治理

  1.多途径广泛宣传,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
  广泛宣传,提高公民互联网金融经济犯罪防范意识。建立健全XX主导,相关职能部门和经侦部门组成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监测部门,共同参与预警和控制机制。同时督促网络运营商特别是网络交易平台、网上银行对公民进行互联网金融犯罪防范宣传,在各大网站主面的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栏目,提醒公众防范互联网金融犯罪。
  2.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掌握互联网核心技术
  加大高新技术投资扶持投资力度,引进科研人才,克难攻坚掌握自主核心技术,为互联网金融保驾护航。此外,还要注意日常监管,建立和完善涉足互联网经侦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和控制机制,加大研究和监测力度,有效预防犯罪。同时加强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这是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规范发展的基石,保障金融领域安全稳定。
  3.加强区域间的协作与交流
  首先,各个国家应采取一致的行动,明确哪些互联网金融犯罪是触犯国际社会一致利益,在惩治互联网金融犯罪方面达成全球性的国际公约。第二,各国之间应商讨和制定共同认可的原则和政策,对国内的互联网金融犯罪作出约束。同时也可以采取联合国主导或联合各主权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多边协商机制,协商制定防范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国际公约,避免各个国家在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尺度上不一致而滋生培育犯罪。同时以国际刑警作为一个框架,协调国家间警察部门,建立了一个专门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议事协调机构,在打击网络犯罪的国家之间在开展信息和技术合作,从而提高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能力。

  四、结论

  随着新疆地区互联网市场的扩大和发展,互联网金融会逐渐成为新疆人们日常工作生活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传统金融方式相比,互联网金融颠覆了金融生态业界,在极大发挥创新活力的同时,也将一定的风险带入社会中,刑法在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的规制中一定不能走入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境地中。为实现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进而将其具有风险降低,这就需要尽快建立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同时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而公安机关的侦查部门作为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的一线部门,通过建立起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相应的体制,为互联网金融保驾护航,从而促进新疆地区互联网金融行业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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