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依法行政——完善对人大代表的监督机制

摘要: 从我国目前的立法状况和社会实际情况出发,深入分析对人大代表行使权力的监督,发现:人大代表在选举过程中缺乏切实可行的有效的监督;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缺乏监督;选民对人大代表的罢免的条件和程序不够明确等问题。因此,完善对

  摘要:从我国目前的立法状况和社会实际情况出发,深入分析对人大代表行使权力的监督,发现:人大代表在选举过程中缺乏切实可行的有效的监督;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缺乏监督;选民对人大代表的罢免的条件和程序不够明确等问题。因此,完善对人大代表的监督机制就迫在眉睫了。完善对人大代表的监督机制,一是在人大代表的选举过程中要实行“公示制度”,对人大代表候选人要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二是进一步明确人大代表的责任,尤其是闭会期间的工作考评制度;三是把罢免人大代表的条件具体化、程序化。通过加强对人大代表行使权力的监督,使人大代表产生较大的压力和动力,增强其责任感和危机感和使命感,更好地发挥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作用,使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加完善。
  关键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大代表;人民监督
论我国依法行政——完善对人大代表的监督机制

  一、依法行政的概述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并依法取得和行使其行xxx力,对其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原则。依法行政也是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对XX活动的要求是政治、经济及法治建设本身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依法行政是约束XX工作人员避免出现违法行政,以免对社会、人民造成严重后果,同时也是在公平、公正、公开的情况下保护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二者是对立统一的。一方面,各级XX机关以法律为依据管理各种事务,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对那些不能够正当行使权力和不能够很好履行义务的人们追究法律责任。另一方面,XX工作人员也必须依法管理各项事务,在行使权力时,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必须用法律这把尺子衡量是非对错,而不是施权者的主观意识所决定。干部的权力,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用,绝对不能够越权或者违法施政。法律约束被管理的公民,同时也约束施政的国家公务员,这是统一的。管理者依法办事是前提和基础,他们根据法律规定的内容进行管理,最终目的是使被管理者必须依法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有了各个职能部门的依法行政,才会有公民遵守法律,社会才能走上法治之路,公民的生产,生活才能在正常的轨道上运转,公民才能有安全意识和创造意识,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的进一步发展。
  首先,依法行政是行政管理为人民服务的切实保障。中国是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只有依法行政才能体现“人民权力人民用”,“赋予权力为人民”的宗旨观念。人民需要行政机关,以实现自己的利益保障,人民授权行政机关行使权力最终目的是通过管理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依法行政才能保证国家行政管理人员在管理各类事务时不至于偏离“为人民服务”这一宗旨、这一航道。才能切实保障人民的自由、财产和安全。
  其次,依法行政是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家长治久安的必要保证只有依法办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才能保护该保护人群的利益,对那些不履行义务、违法乱纪的人严厉打击,保证安定团结的大局。依法行政是提高XX形象,提高工作效率,取信于民的重要保证。
  再次,依法行政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要保证。首先它是中国先进社会生产力的要求的具体体现。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提高综合国力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目的,成功的经济需要市场的驱动,市场驱动除了需要建立经济类型的机制外,还需要建立负责和透明的XX系统,完善的法治标准,这样才能有效地保证市场经济中的公平竞争,因此,市场经济从一定意义上讲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越迅速发展,对法治化要求就越高。这样,一方面需要市场主体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规范和约束,有效地利用法律、法规调整社会利益分配,另一方面,作为市场管理者,各级XX行为必须更加规范有序,在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没有健全的法律,就没有良好的经济秩序,不能够依法行政,就不能促进市场经济的法制化,就不可能改善投资环境,也就不可能促进生产力的大发展。其次,依法行政是中国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的具体表现。社会主义法制体现人民的意志,保障人民合法权益,规范和约束人们的活动,制裁和打击各种危害社会的不法行为。纪律是保证社会工作正常运行的必要观念,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必须增强人民的民主观念,法治观念和纪律观念,而这三种观念恰恰构成了社会主义的法制文化,依法行政要实践“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就必须体现社会主义的法制文化,牢固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观念,保证在法律法规的约束下实施行政行为。
  最后,依法行政是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基本保证。社会主义法制归根到底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据利益,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法律一旦离开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就不是立法意义上的法律。行政主体在行使权力时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民服务的宗旨,把维护最大多数人民的利益作为根本原则,依法行政是将着眼点放在代表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上,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为出发点和归宿的基本保证。

  二、人大代表概述及案例分析

  (一)人大代表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建国到现在一直都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它表明了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里“一切权力是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能真正当家作主的有效的可靠保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的民主与法制在近几十年来的进一步健全和发展,我们发现对人大代表的监督是越来越重要了。但是,人民群众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代表的监督机制却一直是缺位的状态,以至于出现了一些人大代表不能很好地代表人民的意愿和利益,在开人民代表大会时只是参加一下,举举手,根本就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利益要求。现在还有一些人大代表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为自己谋取不法利益,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的利益。人大代表的一切权力都是来自于人民的,如果人大代表不能很好的代表人民的利益来管理国家和社会的事务,那么,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就体现不出来了。所以只有人民群众严格的监督人大代表的工作及人大代表的活动,人大代表才不会违法违纪,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才能保证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以及社会事务。但是从我国目前的立法状况来看,现有的各种法律、法规只是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组织方法以及人大代表的权利。而对于人民怎么样监督人大代表,在级人大代表出现违法违纪,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时怎么办的问题,立法上只是有一些笼统,比较模糊的规定,缺乏具体的明确的条件和实际可操作的程序。现在的立法对于对人大代表的监督机制不完善导致了一些人大代表握着权力却不为民群众干实事,而人民的监督权利在实际上也是不存的。

  (二)人大代表违法案例

  人民网2015年1月22日曝光了青岛市人大代表李可福被举报xxxx过亿的事件。李可福既是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东李社区的XX,又是青岛市的人大代表。但就是这个人大代表至少背负着三宗罪行,违背着人民的要求和利益。在李可福身上的三宗罪:一是侵占集体企业,违规变卖国有资产。比如他偷毁林地用于私盖别墅、豪华办公楼和会所,最让人民气愤的是他私自将社区委员会名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变更法人代表的形式几经变更落入李可福私人之手。类似这样的以人大代表的身份侵占国有资产、将集体钱财占为己有的事例还很多。二是他剥夺村民选举权,视村民自治组织形同虚设。据该村的村民讲,全村的村民15年里根本就没有行使过选举权,也没有实现过被选举的权利,村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完全被李可福剥夺了。三是他滥用职权,任人唯亲。李可福在他任职人大代表和村XX的15年里将其亲戚和朋友都安排进了东李社区的党委会,其他人员一概拒之门外,他的行为完全违背了人大代表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损害了人大代表的形象。
  看完这个案例,大家不禁会产生这样的疑问:一个不遵纪守法,道德败坏的人是怎么当选人大代表的?这么一位滥用职权xxxx腐败、知法犯法的人大代表如何能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国家和社会对人大代表的监督哪里去了?对人大代表的监督机制不奏效了吗?由此可见,完善对人大代表的监督机制是迫在眉睫了。

  三、对人大代表的监督

  (一)人大代表的权利

  人大代表是人民群众的使者,他们代表着群众管理国家事务,为了使人大代表能更好的管理国家事务,宪法和法律赋予了人大代表一些权利。1.提案权。在人民代表大会要立法和决定重大问题时,首先必须要提出议案,然后是审议议案、表决议案,最后是公布法律(法规)。由此可以看出提出议案是解决问题的前提条件。我国的宪法和其他法律不单单是规定人大代表有提出议案的权利,还规定了人大代表可以权联名其他代表提出议案的权利。2.审议权。审议是指在集体会议上对一份议案和策划等活动进行评价,对其作出肯定或否定的活动。人大代表对人民群众应该本着负责的态度,对所有的报告和议案都要实事求是地审议,指出问题,并提出修改意见,因为每一个议案都关乎着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3.表决权。表决权是人大代表对交付给他们的表决的议案和有关事项表明各种意见的权利。参加表决,是人大代表权利的不可或缺的部分。因此,首先人大代表应该积极地参加表决大会。因为表决时都是采取绝对多数原则,也就是通过一个议案要全体代表过半数。不来参加表决会议的,在表面上看来是没有反对,但是这样的行为与投反对票的作用是一样的。由于不参加投票表决的代表越来越多,想要通过一个议案变得越来越难了。其次,人大代表在每一次行使自己的表决权时,要时时刻刻的想着人民的需求,并充分的反映选民或选举单位的意见和需求。同时人大代表还需要统筹兼顾,既要考虑全体人民利益,也要处理好个别人的或是特殊群体的利益需求。4.批评权、建议权。人大代表有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的权利。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常委会提出的对工作的看法和意见。人大代表可以对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这是监督国家机关和其工作人员密切的联系群众、促进其工作的重要的工作方式。5.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活动的权利。在人民代表大会召开的时期和闭会时期,人大代表的工作或是与工作相关的活动,都是人大代表在履行其职务。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人大代表的活动是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活动的延伸,是开展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前提。
  以上只是人大代表的权利的一部分,但这部分的权利都直接的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人大代表的权利其实是人民赋予的,是人民选举出来代表人民的意愿和要求来管理国家和社会的事务。因此,人大代表需要经常联系人民群众,了解人民群众的需求,去更好实现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

  (二)对人大代表监督的意义

  1.对人大代表监督的重要意义
  人大代表接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是完全必要的。首先,它体现了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组成人员就是人大代表,国家权力的直接行使者也是人大代表,人民利益的代言人和维护者也是人大代表,担负着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与维护人民利益的重任的也是人大代表。人大代表能否很好的履行职责的状况,直接关系到权力机关能否有较高的整体效能和执政水平,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利益要求能否得到及时的表达,关系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能否得到行实现,从而保障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得到实现,保证国家的长治久日益兴旺。其次,任何权力都需要受到监督,在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接受监督的同时,人民群众和相关机关也应该加强对人大代表的监督。对人大代表进行监督,能够促使其行使其权力,尽职尽责地履行其职责,完成人民赋予的管理国家事务的使命。正如xxxx同志所指出的,“只有让人民群众来监督人民XX,人民XX才不敢松懈;只有让人人负责,才不会出现人亡政息”。同理,只有人民群众有效的监督人大代表,人大代表才不敢轻易玩忽职守;只有人大代表尽职尽责,才能稳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基。[]
  2.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我国的宪法和法律,对选民或者选举单位监督、罢免人大代表都作出了严格的规定。我国宪法的第七十七条规定:“XXXX的人大代表要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人大代表。”我国宪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人大代表要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人大代表要受选民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由他们选出的人大代表代表。”人大选举法的第十章对监督、罢免代表作了专章规定。

  (三)对人大代表监督的现状

  1.人大代表在选举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
  人大代表在选举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主要表现在:一是在选举前,该选区的选民对于代表候选人缺乏必要的了解,甚至很多人都没见过候选人或者都不认识候选人。虽然宪法和法律赋予了选民在选举前可以联名推荐候选人的权利,但是在实践的过程中,由于选民对自己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在乎,意识不强以及大部分选民都不知道可以联名推选候选人,并对联名推荐候选人的条件和程序都不了解,所以大多数的人大代表都是来自各政党、人民团体的推荐。而这些来不是选民直接选举出来的让你大代表,他们的身份详细信息,学厉、工作经历,选民也是不了解的,选民只是靠他们提供的一些材料简单的了解一下。而这些人大代表提供的材料有时候往往是假的,虚构的,用来蒙蔽选民的眼睛,从而促使自己能当选人大代表,这样的人大代表的工作能力可想而知。例如,一心只为当选人大代表来掠夺财富的桑粤春在竞选时编造虚假信息来渲染自己实力,以便于是使己有能有优势竞选成功。结果他如愿以偿,但是他的真实的身份就是黑社会的领导者,及于各种罪刑于一身的罪犯。二是在选举过程中对人大代表候选人缺少必要的资格审查。从这可以看出,公民只要不是被剥夺政治权利,就都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选民具体的监督的权利。选民也没切实可行的方法和途径去审查候选人。这就给一些竞选目的不纯的人有了可乘之机,从间接的使人民的利益存在了隐患。[]
  2.对人大代表的责任设置模糊
  对人大代表的责任设置模糊主要表现在:首先人大代表的工作任务和具体的分工设置模糊。现在规定的人大工作机制,对人大代表没有确定一些该有的刚性的要求和规定只是对人民代规定了一些概括性的责任,因此说现在的人大代表的工作任务和具体的分工设置还是很模糊。例如我省的人大代表法的具体实施办法,规定“在县级以上人大代表闭会时期,人大代表的活动时间不能少于15日。在乡镇的人大代表闭会期间,人大代表的活动时间不能少于7日。”在这样短的时间里,人大代表能否做出多少成绩,能否用这些短暂时间里做出来的成绩来保证人民群众的利益。这就会造成人大代表怠慢工作,心有余而力不足,最后致使人大代表提不出议案,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也得不到反映和落实。其次,现在的人大代表不能很好的联系选民,忘记了走群众路线,这也是现有的制度设置模糊。我国目前的立法只是规定了人大代表应该联系选民和选举单位,应该听取并反映人民群众利益要求。但是对于这些规定都没有具体何必须实施的说明,从而致使人大代表怠慢自己的工作,无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要求。
  3.对人大代表的罢免条件不够明确
  人大代表法规定的对人大代表接受选民监督的内容、程序、手段上尚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这致使选民对人大代表的监督难以具体化,难以实现,对人大代表的监督,往往是由于人大代表违犯法律违反纪律时才启动罢免程序。而对没有违反纪律或者触犯法律的人大代表,并且,有些人大代表的道德品质低下、作风不正、政绩平平、甚至失职、渎职,也可以让他们任期届满。“罢免”或“撤换”等手段由于程序的不明确,选民与选民之间的沟通渠道、反馈渠道不畅等原因几乎无法落实。例如,日前,在杭州市下城区有市民给该区人大常委会写了一份有64个人联名的申请书,这份申请书目的既直接又简单,要求罢免该的区人大代表赵之毅。该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却回应说,由于罢免申请提出者不是原选区选民,而且联合署名的64人中不足原选区选民应该达到50人的要求,因此该罢免不成立,要被驳回。有关法律专家指出,选民要罢免人大代表,在直接选选举的选区,罢免人大代表的程序的启动虽然可以由选民提请,但是法律并没有对启动该程序的具体途径和条件做出准确的规定。只是有些地方性得法规对罢免人大代表的程序的启动设定了简单的前提,这个前提就是人大常委会或者xxxx团事先作出调查并确认罢免理由能否成立,这就是在说明罢免人大代表的程序启动权根本就不在选民的手里。

  四、完善我国人大代表的监督机制

  (一)完善对人大代表选举过程的监督

  首先,应该将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公示制度落到实处,真正的使选举全过程都是透明的。在公示期间内,选民要是提出候选人真的存在问题,或者是选民反映候选人有贿赂和其他不法行为,xxxx团应该及时组织专门的调查小组对候选人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公布给选民。其次,要通过媒体和网络来宣传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使人民充分意识到自己才真的是国家的主人,人大代表的能力直接关系到选民的根本利益能不能得到实现,人民的权力能不能真正的掌握在人民自己的手里,提高选民监督候选人的积极性。用该制度保障选民在选举的全部过程中,既能实现自己的选举权,又能切实的监督候选人和选民。这样可以使不符合候选条件的人无机可乘,从而也可以杜绝李可福和桑粤春这样的人混入人大代表的团体中。除此之外,选举法也应该明确规定刚被选举成功的人大代表有一个试用期和考察期。在这个试用期和考察期结束时,用他们的工作成果和为选民负责的态度来衡量其是否能胜任人大代表的职位。这样也可以避免任用那些滥竽充数,没有真实能力的人为人大代表,从而能保障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比如,在李可福和桑粤春初任人大代表的时候,对二人赋予一个考察的期限,看二人能否代表选民的利益去管理国家和社会的事务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如果二人的表现一般或是与选举时二人的自我评价报告和推荐人的推荐理由不符合时,可以及时的将二人撤职,避免其不能代表人民的利益或者是损害人民的利益。

  (二)要进一步明确人大代表的责任

  1.明确人大代表的职权
  人大代表的职权是人民赋予的,法律规定的,委托他们管理国家事。人大代表的职权不是个人的特殊权力。作为一名人大代表应该真确的行使自己的职权,履行自己的职责。如果人大代表不能很好的代表人民的利益,人民有权罢免。现在人大代表职权很多,从而导致了职权混乱,人大代表能很好的行使。因此,当务之急就是要明确人大代表的职权。要明确人大代表的职权首先要明确人大代表应该怎么样模范的遵守宪法和法律。人大代表代表人民,是人民的领头人,法治社会需要代表起到模范遵守法律的带头作用。我国现有近290万的人大代表,这些代表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他们应该责无旁贷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在行使职权时不要超越法律。其次,人大代表还应该准时的参加每一个人民代表大会。因为二十一世纪的社会发展的速度是飞快的,人民群众的利益需求也是顺序万变地,因此人大代表要准时参加每一次人代会及时的反映人民群众的利益需求
  2.明确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联系制度的规定
  人大代表与选民的联系制度。从实际工作看,这主要是指双向联系的制度化,监督、罢免的制度化。代表向选民收集情况,向选民汇报工作等应该形成制度。而且,这应该是选民考察代表是否称职以及应否罢免的主要依据。
  3.明确人大代表向选民报告其工作的期限
  人大代表在规定的期限向选民报告其工作,这可便于人民对其监督,也可以提高人大代表的工作效率。特殊的时间和地点可以进行人大代表述职并现场测评,对不称职的代表终止其代表资格。除此之外,还应该建立选民对人大代表的质询制度,选民有权对自己反映的问题的处理结果提出质询,人大代表有义务给选民一个满意的回答。在人大制度建设中,会议制度中的“议案条例”、“质询条例”、“罢免条例”等规定也要具体,明确。这些都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这些也是人民群众直接监督人大代表的权利表现。

  (三)进一步明确选民罢免人大代表的条件

  在选举制度中,选举权和监督罢免权应该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可以说,监督罢免权是选举权的延伸,是对选举权的一种特殊保护。因此,我国选举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受选民和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但是我国立法上目前对罢免人大代表的规定还很模糊,需要进一步完善。例如,代表不按时参加代表大会的,不能反映选民的意愿和需求的;在闭会期间,人大代表没有完成规定的任务的;在人代会闭会期间不联系选民的;在述职评议时通过的;任职期间违法犯罪等情况,原选区的选民均有权可以检举并且联票罢免该人大代表。[]
  现在应该将罢免代表分为两种情况并且要具体,因为代表有直接选举的,还有间接选举的。一、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罢免程序:1.县级人大代表需要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乡级需要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两级的都需要书面向个人大常委会提出罢免要求。2.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接到书面申请时应当如实审查并且将罢免要求和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3.表决罢免要求,一定要由县级人大常委会来派员主持,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4.为前述的程序提供切实有效的保障。二、罢免地市级以上的人大代表程序:1.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召开会议的时候,需要xxxx团或者是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能对上一级人大代表提出罢免案;闭会期间由主任会议提出。2.将罢免要求印发与会人大代表;闭会期间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3.在大会xxxx团主持下,罢免要求须经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闭会期间由常委会的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4.对提出的罢免案须要报送上一级的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5.为前述的程序提供切实有效的条件保障。

  结论

  综上所述,只有通过各种方法和途径来不断的完善对人大代表的监督机制,才能给人大代表一个有效的工作规定。这可以增强人大代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使人大代表能够更好的代表广大的人民群众的利益,才能更有效的发挥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切实的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我国2006年出台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12年又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解读。二者都规定了监督的具体内容和监督对于我国现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性。这是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来的又一个里程碑。其实再多的法律规定,也需要人大代表去遵守。对人大代表和他的工作去监督就是一个最低底线的保障,保障其不犯更大的错误。作为一个人大代表需要每日三省吾身。但是,我国对于现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代表的工作能力和行为还是需要切实可行的监督,需要一个明确完善的对人大代表的监督机制。这个完美的机制既需要国家的出台法律来保障,又需要人民群众积极的参与,更需要人大代表自提高自身能力和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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