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子货币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摘要: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货币应运而生。电子货币取代传统的通货作为主要的交易和支付工具已经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世界性发展趋势。电子货币除了具有传统货币的一些一般属性外,还具有其自身从发行到流通这一过程中的一些特有的属性。正是这些

  摘要: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货币应运而生。电子货币取代传统的通货作为主要的交易和支付工具已经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世界性发展趋势。电子货币除了具有传统货币的一些一般属性外,还具有其自身从发行到流通这一过程中的一些特有的属性。正是这些特有的属性,使得电子货币对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产生一系列的影响。本文在简要介绍电子货币相关概念的基础上,剖析了电子货币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接着深入分析了电子货币对银行业的影响,最后提出了规范和促进我国电子货币发展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电子货币;商业银行;影响;挑战
论电子货币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当今社会,IT技术和现代通讯技术迅猛发展,被广泛运用。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被“无纸化”浪潮席卷,电子货币也应运而生,并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向更大范围内发展,逐步取代传统纸质货币。纸币对有价金属货币的取代是人类货币史上一次重大飞跃,那毫无疑问,电子货币取代纸币将是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
  随着电子货币流通规模的不断增大,越来越多的机构参与进来,电子货币发展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逐步显现,对银行业也带来一定的挑战。由于人们对电子货币的认识还不够深入,加上电子货币自身发展不够完善,我国电子货币健康、快速发展,促进整体经济发展目前是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对电子货币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深入剖析电子货币对银行业的影响,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

  一、电子货币概述

  (一)电子货币的定义

  电子货币这一概念最先缘起于通信技术、计算机技术及微电子集成技术的发展,以及预付卡等货币形式的出现,尤其是近些年来互联网的普及应用和电子商务的飞跃发展,不仅拓宽了电子货币的发展与应用,还使人们对电子货币的认识进一步深入。
  通过将马克思货币理论和西方经济学货币理论进行对比研究后发现,马克思对于货币问题的阐述更中肯、更深入,更具有现实意义。马克思在分析了货币的起源和本质以后,将货币高度地概括,认为货币是固定地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这其中的假定前提是金属货币制度的存在。基于这个意义,马克思才认为纸币是金属货币的符号,而纸币与商品价值之间的关系仅仅是商品价值观念化地表现在金量大小上,金量则可以由纸币象征性地体现出来。也就是说,纸币是作为一种价值符号间接地发挥了货币的职能。在现代信用经济高度发达的背景下,现实社会中流通的货币已经完全和贵金属脱离了关系,只是一种纯粹的信用货币,已经摆脱了具体商品的躯壳。“在流通中升华为它自身的象征,最初采取磨损的金属铸币的形式,而后采取金属辅币的形式,最后釆取无价值记号、纸片、单纯的价值符号的形式”。
  随着货币形态的不断演变和发展,商品经济中货币所发挥的职能似乎从未变过,在货币被符号化的过程中依然具有普遍较强的可接受性,在购买商品和支付债务时依旧发挥着货币职能。不同的电子货币在不同的地区针对不同的人群,都有不同程度的“流通性”,在若干电子货币中被大家共同认同、有效地选择出来的,基本上都是竞争力较强的那种“通货”。这种竞争力通常不是因为国家的垄断力量,起着重要的支撑作用的是货币发行主体的经济实力和信誉度。其实,从这种意义上看,过多拘泥于电子货币本身的物理特性并无必要,电子货币是一种可以用电子信息方式进行交易处理的电子化通货,凡是能履行交易媒介和偿还债务职能,能够稳定充当一般等价物作用的电子支付工具都可以称作电子货币。可以说,不同的历史时期的人们对货币的理解也有所不同,随着新的货币形式的出现和发展,人们对货币的认识又会发生变化。

  (二)电子货币的主要类型

  1.根据载体不同进行划分
  在开发电子货币时,因为遵循的设计理念不同,生产出来的产品也就不同。想制造一种电子兑换产品从而取代流通中的现金,形成了卡基(card-based)电子货币;想制造一种网络货币从而取代现实中的存款货币,造就了数基(soft-based)电子货币形态。
  卡基电子货币是现在电子货币的主要形式,它主要包括电话卡、智能卡、礼品卡等。卡基电子货币以各种物理卡片作为载体,持有者必须携带特定的卡介质才能使用这种电子货币,通过银行的POS系统或者自助设备,以及商户和各类俱乐部等进行在线或者离线交易。
  数基电子货币通常不需特殊的物理介质,它完全依赖于系统软件的识别和数据信息的网络传递。只要电子货币的持有者能够与相关的网络系统相联通,就可以通过特定的数字指令随时随地完成资金的交付,非常方便快捷,从而实现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有效融合。
  2.根据用途不同进行划分
  按照电子货币用途的多寡,可以将电子货币分为单用途电子货币和多用途电子货币。
  单用途电子货币往往是由特定的发行机构发行的,只能用于购买特定产品或被单一商家所接收,具有一定的使用局限,比如各类超市购物卡、电话卡、俱乐部会员卡等。
  相比之下,多用途电子货币用途更为宽泛,有时还可以储存使用多种货币,通常能够被多家商户或机构所接受,典型代表是Mondex智能卡系统。
  3.根据使用条件不同进行划分
  按照认证或匿名、在线或离线的交易条件的不同,电子货币可组合成在线认证系统、离线认证系统、在线匿名系统、离线匿名系统等四种类型。
  通常情况下,电子货币持有者的基本资料被保存在发行机构的数据库中,在使用电子货币的过程中,发行机构会对其身份进行验证,这样的交易是可被追踪的。如果必须网络连接,即为在线认证系统;如果离线也能完成交易,即为离线认证系统。
  在使用电子货币时,电子货币的持有者采取匿名方式,交易也分为在线交易和离线交易,由于其主要关注的是货币本身,而不是用户的身份,所以两者交易都难以被追踪。匿名支付具有方便快捷的优势,也有很好的市场。
  4.根据与法币的关联程度进行区分
  狭义的电子货币是相对于纸币而言的,其本身表现出十分明显的货币特征,信用卡、借记卡、IC卡等银行卡仅是利用电子设备在不同账户之间进行资金的转移,二者具有明显的差别。
  狭义的电子货币本质上讲是一种信用,因为电子货币的发行者出售电子货币给购买者时是不计名的,它本身就是一种流通货币,即是代表电子货币发行者的一般债务。
  银行卡必定与特定的账户相联系,代表了用户的身份和对相应账户上面的资金的所有权,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方便携带的电子设备,其交易过程实际上是传递客户的支付指令。

  (三)电子货币的主要特性

  1.电子货币具有内生性
  电子货币的发行方式和银行券的发行方式非常相似,不同的是银行券要与等值的铸币相对应,但电子货币仅仅只是一个“债务承诺”,是一种担保机制,只有货币持有者把电子货币卖回给货币发行机构、同时换回等价物品时,该电子货币才真正得到清偿。所以说,电子货币的供给通过市场方式发行,具有十分强烈的竞争性,是由经济体系内各个经济主体共同决定的,它是一种天然的“世界货币”,具有很强的内生性。
  2.电子货币是信用货币
  电子货币可以充当交易媒介和记账单位的职能,是一种具有很强的网络外部性的产品,其发行依赖于发行机构自身的信誉,其接受程度受到发行网络规模大小的影响。在储值卡和计算机存储器上的电子货币余额是电子货币发行机构的债务;电子货币的出现将信用进一步扩大,公众能够选择的资产持有形式日益多样化,使得货币供应量增加,也减弱了中央银行控制货币供给量的效应。
  3.电子货币通过竞争控制价值
  人们对电子货币的信任是电子货币赖以生存的基础,这种信任与储户对商业银行的信任没有本质上的差别。人们把钱存到银行,是相信银行会妥善安排自己的活动,而自己在任何时候都能到银行将存款兑换为现金,尽管他们知道所有储户到银行兑付存款是不可能的。
  所以,电子货币的竞争发行迫使发行主体想方设法保持其通货的价值稳定,并有义务用商品或法定货币赎回自己发行的电子货币,否则就很有可能丢失整个电子货币发行业务,同时XX会监管,所以提供了强大的保险机制。

  二、电子货币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电子货币发展现状

  1.电子货币的发展概况
  电子货币是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自然产物。电子货币的使用,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地替代现金的发行,降低货币发行费用,另一方面使发行主体由中央银行向其他主体转变。国外电子货币的发展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后期,社会公众和官方机构广泛关注电子货币,特别是在利用电子货币进行小额支付方面。卡基电子货币已经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取得了广泛运用并取得了成功,特别是在公用电话、停车计费、公交和自动售货机领域。网基电子货币相对于卡基电子货币而言,其发展速度则较慢。目前,网基电子货币已在部分国家活地区开展或正处于试验阶段,但在用途、范围和应用上受到一定的限制。目前在人们的生活中,银行卡已经得到了非常普遍的应用。利用银行卡购物付款、提现、存款、转账,方便快捷、安全高效,而且可以获得咨询和资金融通的便利。同时,世界上由网上电子货币带动的网上金融服务正在迅速发展。
  2.我国电子货币的发展情况
  总体上看,我国电子货币相对于发达国家起步较晚,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银行被推向市场,商品经济的生存竞争压力迫使国内银行思考如何发展电子货币。目前,各种电子货币得到不同程度的发展。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和信用概念在中国商品经济发展初期没有市场基础,所以信用卡业务虽有较大程度的发展但还需加强。国内储值卡业务发展十分迅猛。因为不允许银行发行储值卡,国内储值卡均由非银行机构发行,小到中小商户,大到大型商场、电信企业、公交公司等等,产品形式则为商场购物卡、电话卡、公交卡等。其中,单用途储值卡占大多数,而多用途储值卡则比较少。国内比较有代表性的卡基类电子货币有上海公交卡、香港八达通卡、厦门易通卡、广洲羊城通卡等。国内网基类电子货币主要有第三方支付平台中的电子货币和各大网络服务提供商发行的电子货币两种形式。目前,国内网基类电子货币得到快速发展。

  (二)我国电子货币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法律框架尚未建立导致监管缺失
  目前,国内有关电子货币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很少。2004年,颁布了《电子签名法》,该法主要是用来规定电子签名和认证,主要是为了在电子货币中引入电子签名技术,在于保证在电子货币支付过程中交易信息的真是准确性和交易对象的真实性,并没有涉及电子货币的概念及发行主体等问题。2005年,颁布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该法主要是为了规范从银行结算账户而发起的各项电子支付业务,也就是为了规范电子支付中银行与客户各方的权利与义务,没有涉及非银行机构可否发行电子货币,也没有提到不经由银行账户的电子货币怎样进行支付的规定。
  可以看出,我国电子货币的法律框架尚属空白,导致电子货币业务缺乏相应的监督管理机构,很容易出现没有监督或者监督不到位的情形,可能纵容违法行为的发生,阻碍了电子货币业务的蓬勃发展。
  2.货币发行缺乏管制滋生信用风险
  目前,我国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存在着较大的信用风险。如果某种原因导致信用风险爆发,将导致消费者的货币请求权根本无法实现,全部或部分预付资金和办卡押金可能得不到追偿,最终出现消费者“挤兑”现象,甚至引发大的社会问题。此种风险隐患形成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因为发行主体具有非银行特性,导致电子货币业务仍处于监管真空,没有对准入进行监管。一些多用途的储值卡的办理,尽管是由XX审批,而仍旧缺乏统一的标准的资本金准入要求,后续管理也极不规范,非常容易出现经营不善等问题。二是整体上来看我国当前的社会信用程度并不高,信用约束还需加强。在此大背景下,发行主体将大量的社会公众预付资金吸存起来,此种“先接收付款,后提供商品”的运作模式很容易出现违约收益大于违约成本的状况,诱发发行主体的道德风险,引发信用风险。
  3.负面作用日益凸现
  近些年来,网基电子货币不断涌现,并且部分网基电子货币已经逐步走出虚拟的网络世界,慢慢进入现实的应用,这就给不法分子带来了可乘之机:一是在网上“倒卖”虚拟货币,对正常的金融体系造成冲击;二是在网上通过虚拟货币开设赌场,以躲避监管。
  4.广泛使用减少了央行铸币税收
  现阶段来看,电子货币是由非银行类机构发行的,它是一种债务,象征非银行类机构的信用,他最主要的功能是替代流通中的硬币和纸币。而现金是国家发行的一种债务,代表国家的信用;现金发行是央行的法定职责和垄断职权,现金发行收入(即铸币税)是央行的收入之一。一般情况下,铸币税主要用于抵缴中央银行运营费用;如果有剩余,再上缴国库。理论上讲,电子货币的发行和流通,可能加快货币流通速度,减少现金需求量,从而减少央行发行货币的数量,导致央行铸币税和上缴财政收入降低。
  5.给反洗钱工作带来新的挑战
  电子货币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同时电子货币的交易带有明显的数字化和匿名性等特征。电子货币的应用一方面给社会经济生活等各方面带来了便利,另一方面却给洗钱犯罪提供了便利,犯罪份子能够更加容易地藏匿和转移赃款,而要想识别和发现洗钱活动却更加困难,这就给反洗钱工作增添了新的挑战。

  三、电子货币对银行业的影响分析

  (一)电子货币对传统银行业的挑战

  1.挑战央行的货币发行主体地位
  现阶段,不同国家对电子货币发行主体的认识存在很大分歧。欧洲大陆各国认为,电子货币的发行应当属于金融机构的业务之一,其发行主体应当是金融监管的对象。1998年,欧盟委员会在欧盟理事会提交的指令草案中指出,电子货币的发行机构与传统意义上的“信用机构”享有同等的市场准入权利和相同的竞争条件。一是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一直有权在所有欧盟成员国范围内自由从事经营活动,即便其无意从事传统信用机构提供的全部金融服务;二是电子货币的发行机构仅受到设立地成员国的监督和管理,这就保证了其与传统的信用机构在经营条件上完全相同。而X和英国则认为,如果对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实施严格的监管和限制,可能会损害民间机构的技术开发能力和创新精神,仅仅限定金融机构能发行电子货币还为时过早,因为某些非银行支付供应商、证券公司、特殊贷款公司、信用机构同样可以提供各种电子货币相关服务。假如把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仅仅限定于中央银行,可能会导致矛盾和恶劣冲突。
  由于货币主权是央行独有的权力,而货币主权又来自于货币发行权,即指可以使市场参与者把他们的负债转化为货币的权利,此利益主要反映在通过发行货币的方式对生息资产进行无息或者低息融资的回报上。假如法定货币被电子货币取代,会大大削减中央XX的收入来源。虽然由中央银行统一以某种形式进行电子货币的发行,既可以生产出供消费者使用的无风险的电子支付产品,还可以换回货币主权收益的损失,但是,这样做的话代价实在是太大了,这是因为XX的介入肯定会大大冲淡市场自身活力的发挥,严重抑制私营领域的发展,阻碍进一步的金融创新,并且高风险的新兴商务会浪费纳税人的钱财。
  2.挑战银行的结算职能和资金监督职能
  现如今,小额结算方法越来越多样化,开放式网络结算服务使用者队伍也在不断壮大,导致结算业务作为银行固有业务的地位遭受越来越大的威胁,结算业务的提供者已经超出了银行范围。比如,交通、电信、旅游等各大行业发行的储值性质的、名目繁多的磁卡或者IC卡,实际上已成为新形式的“结算账户”。储值卡的发行公司,从把卡销售给购买者那一刻起,就与购买者产生了借贷关系,储值卡里的资金将在储值卡使用时逐步清算。储值卡这种资金清算,与银行存款用作结算的作用基本相似。如果这些行业可以用更低的价格,通过因特网、电话等方式,提供更贴近顾客需求的针对性强的服务,在结算业务领域,传统银行很有可能被其他行业侵蚀更多的机会。
  同时,以往企业与企业之间交易的买卖双方,其资金授、收均是通过银行中介进行的,银行会从中收取某种比例的手续费。然而,随着金融EDI的迅猛发展和广泛应用,促进了货款的相互抵冲和企业间根据差额进行结算,有效地削减了企业在手续费方面的支出。同时,随着企业EDI的应用和发展,差额结算方式肯定会在企业集团内部得到普及。导致的结果是,买卖双方的交易信息不需要通过银行就可以相互交换,货款的抵冲也不需要经过银行就能进行,使得银行不仅减少了手续费收入,还无法掌握企业的资金流向动态,很大程度上对银行的资金监督职能和结算职能带来挑战。
  3.挑战银行结算网络的国际竞争力
  电子货币、电子结算的发展为使用者跨越国境利用由外国经营者提供的结算服务创造了更多机会。因特网的发展导致世界范围的通信网络形成,利用电子货币进行的结算服务出现无国籍化动向,外国金融机构将对国内金融机构带来直接的竞争压力。怎样增强结算网络的国际竞争力成为各国银行不得不考虑的重要问题。关于跨越国境的电子货币及电子结算的使用,在法律、行政、司法等方面的管辖权问题是比较复杂的,并且某些方面是很不很明确的,即便是对国内使用者,其保护措施和监督体制也不是很完善。所以,由外国主体发行的电子货币和提供的结算服务,应当限定其范围。

  (二)电子货币对商业银行经营活动的冲击

  1.对银行生存和经营带来挑战
  电子货币的普遍广泛使用,导致网络银行的出现成为必然。大体上讲,网络银行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完全依赖于互联网发展起来的网络银行;一类是传统银行运用互联网,将网上银行业务作为银行柜台业务的延伸,实现24小时不间断服务,并节省银行经营成本的模式。本文中所指的是第一类网络银行,也就是完全意义上的网络银行。
  XHamilton和BoozAllen两家公司调查发现,网络银行的经营成本较低,仅仅占经营收入的15%到20%,然而传统银行的经营成本却相对较高,占到了经营收入的60%。同时调查还发现,如果要开办一家互联网银行,所需的成本可能只有100万美元,但是如果要开办一家传统银行,光一个分支机构可能就需要花费150万到200万美元,每年的经营管理费用还得35-50万美元。通过以上数据可以看出,网络银行的成本优势十分明显,给传统银行业构成很大威胁。
  2.对客户市场占有率带来冲击
  电子货币通过电子网络进行发行,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得到流通,使得央行垄断货币发行权的神话被打破,拥有大量资本和先进技术的机构或者个人(如电信业者、软件公司、中介业者等)都会像商业银行一样,大量发行和经营电子货币,给商业银行进行信用创造带来了严重冲击。如果非银行机构发行了代表自己品牌的电子货币,这些公司就很可能越过银行直接向客户提供金融服务,包括向客户提供电子货币,这就对商业银行客户市场占有率带来严重的冲击。
  3.对银行经营方式带来冲击
  分行及其广泛分布的营业网点是传统银行的主要销售渠道,通过不断追加投资和多设网点获取规模经济,发展的基础和收入来源主要是资金借贷利差。随着电子货币的出现和发展,对银行的经营方式带来极大冲击。一方面,电子货币的使用大多依赖于计算机网络系统,使得仅有营业网点的银行经营寸步难行;另一方面,电子货币的多样性无形中会削弱银行信贷的规模,也将使得银行赖以发展的基础发生动摇。

  四、规范和促进我国电子货币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电子货币法律框架

  制定完善专门的电子货币管理规定,明确电子货币的真正概念,明确谁是电子货币业务的监督管理主体,细化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的各项资格,规定各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对于电子货币的概念,可以借鉴国际通用做法,将电子货币明确为一种预付储值产品,同时对电子货币的各种用途进行限定,便于监管。
  对于电子货币业务的监管主体,香港和澳门的做法值得借鉴。香港《银行业条例》就明确规定,发行多用途储值卡只能是持牌银行才有权力。但同时,非银行服务提供商如果得到授权批准,也可以有接受存款的权力,就可以发行多用途储值卡。条例还明确规定,多用途储值卡的监管主体是香港金管局(HKMA),然而HKMA在监管过程中一方面要严格监管,另一方面也要寻求平衡,既要保证支付体系的稳定,又不能阻碍竞争,阻碍社会创新。当多用途储值卡大量发行,被广泛使用,对支付体系造成一定风险的时候,HKMA有权豁免多用途储值卡的发行核准过程。澳门《金融体系法律制度》明确规定,金融管理局(AMCM)拥有权力,对申请发行多用途储值卡的各个公司进行严格核准。
  对于管理规定的具体形式,由于网基类电子货币和卡基类电子货币二者存在明显的差别,所以应当分别制定各自管理规定。对于网基类电子货币,研究出台《多用途储值卡管理办法》,并将该办法纳入《电子支付指引(第二号)》。对于卡基类电子货币,由于多用途储值卡业务涉及交易数据的清分、轧差,同样可以研究制定《卡基电子货币管理规定》,并将其纳入《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
  对于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应当秉承促进竞争和寻求创新的原则,同时要综合考虑电子货币对现行货币政策的潜在影响,权衡利弊之后再决定是否允许银行发行电子货币。但是有一点,不管是银行作为发行主体,还是非银行作为发行主体,制定严格的业务准入条件是最起码的。

  (二)强化电子货币准入监管

  参考澳门AMCM对电子货币准入的审核要求,对我国电子货币业务的准入条件进行细化,督促申请单位提交详实具体的资料,借以评估申请项目的可靠性。一是在系统运行方面,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供详细的系统安全信息、系统运行流程资料、系统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相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界定、系统的独立外部审计意见、经营连续性计划等。二是多用途储值卡的有关资料,包括预付卡的使用范围,刷卡交易的审计痕迹,存储金额的限制和每笔交易金额的限制,处理争端安排,卡的制造、保存、储值、销卡的安排和内部控制等。三是资金管理安排,既包括对储值沉淀基金可能面临的风险管理安排,也包括对储值沉淀基金的管理和投资安排等。四是商业计划,既包括系统被公众接受的调查报告,也包括项目进度时间表,还包括三年的业务预测。其中,三年的业务预测既包括预期收入、投资成本、损益表、资产负债表,也包括关于平均储值额、发卡数量、平均每笔交易额,以及每年交易额的统计数据等。

  (三)加强电子货币日常业务监管

  对于电子货币的管理规定应当进一步细化,将电子货币的储存限额是多大、申领条件有哪些,是否有期限限制,是否可以转让、透支、挂失,是否应当计息等问题一一明确。为了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完善现有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电子货币是可以赎回的,同时规定赎回的各项具体条件;还要进一步明确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必须缴纳的准备金比例,明确由商业银行对该笔准备金进行监管,在未得到相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任何发行主体不可以从该笔准备金账户中随意提取资金;如果电子货币是因第三方支付平台内部形成的,应当明确规定支付平台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将真实交易资金返还给卖方;而且禁止支付平台擅自将交易款项转化为卖方平台内的支付账户余额,变个花样获取交易资金。同时,应当对发行主体的业务经营范围进行严格限定,切实有效防范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会滥用预存资金。通过电子货币从事赌博或其它违法犯罪活动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达到杜绝和惩戒电子货币违法行为的目的。

  (四)建立电子货币的统计监测制度

  在央行对电子货币发行主体实施准入管理的基础上,同时应当加强对发行主体的非现场监管,充分研究设计合理的统计监测分析指标,督促其定期报送交易数据,甚至可以考虑开发一套专门的统计监测系统,通过该系统可以自动采集交易数据。通过对采集到的数据进一步加工,深入分析电子货币对当前货币政策实施的实证结果,如果影响较小,那就继续密切跟踪和关注;如果影响较大,就应当将电子货币作为货币政策实施的变量纳入综合统筹考虑。在对电子货币对宏观经济金融的影响进行科学分析之后,形成电子货币信息对传统宏观经济金融决策的有效参考。在实施统计监测的基础上,要密切关注电子货币对央行铸币税的影响,快速及时采取措施,适时调整电子货币管理政策。同时,从长远来看,央行也不应该因为收入问题就设法限制电子货币的发展,而是应当把握促进创新、提高效率的原则,大力推动电子货币的发展和广泛应用。假如非要采取限制措施,首先要着重考虑是不是电子货币给央行货币政策的实施或者消费者权益的维护造成了负面影响,是不是影响到宏观经济的调控或者会引发重大社会问题等。

  (五)加强对电子货币洗钱的防范

  首先,要建立严格的有效的身份认证制度与交易记录制度。由于电子货币带有很大的匿名性,这就为洗钱犯罪提供了很大便利,所以电子货币发行者应当执行严格的身份认证制度,在使用电子货币时要求客户首先提供真实的身份认证信息。其次,要建立数据库,以备储存和记录交易情况。利用数据挖掘技术,进行金融数据的分析处理和估值,同时按照某种属性标准建立分类模型,从中找出数据之间的关联关系,对异常数据实行偏差检验,最后描述挖掘结果,从资金转移过程中中找出非常态资金,及时追踪洗钱犯罪。最后,要进一步明确电子货币发行人在反洗钱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完善《反洗钱法》有关规定,通过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将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认定为反洗钱工作的义务主体,严格督促其履行反洗钱相关义务,严厉打击和惩处通过电子货币进行非法洗钱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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