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国两制”一直是我国对港澳地区的重要方针政策,几十年来为香港澳门地区的和平稳定做出突出贡献,中央一直秉持管治与自治相结合的政策,香港地区的制度成为XXX制度一大特色。随着xxxx等深入学习贯彻“一国两制”,赋予其新的内涵。但近些年来,香港地区时不时会有妄想改变香港现有制度的行动,破坏了香港地区长期的稳定。本篇论文借助翻阅资料,研究“一国两制”与香港基本法,分析香港地区有关制度,与中央管治的关系,香港地区的制度保障,最后总结香港问题。
关键词:香港基本法;香港问题;一国两制;方针政策;权利和自由
一、引言
(一)香港问题现状
香港一直是我国社会制度一个特殊的存在,长期的殖民统治使得中国XX在收回香港后对香港的管理必须做出特殊处理,在解决香港问题中,中央一直坚持以“一国两制”方针为基本政策并不断赋予其新的内涵,使着香港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朝着有序方向发展,让内地与港澳实现两地共同繁荣。但是香港的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的,从稍早的香港23条立法事件,到几年前的“占中”事件,再到近期的“逃犯条例”修改事件,在有心人的挑拨下,原本和平的游行活动逐渐变成了暴力示威活动,甚至升级为袭警、冲击XX办公大楼等行为,其严重影响了香港的经济和日常民众生活,都给香港的和谐发展和“一国两制”的继续顺利实施带来了新的问题和挑战,这就需要重新审视关于香港的高度自治权的问题。
(二)国内研究现状
香港遗留的历史制度是否与国家对港政策相冲突,我国著名学者强世功凭借“一国两制”实践白皮书为基础,对此方面进行了深入探究,最终总结出:香港之所以具有高度自治权,完全是由中央XX赋予的,且自治程度以及范围,是由中央XX基于我国宪法所决定的。在这里需要着重强调的是我国对于香港最基本的要求是爱国。高度自治权也是中央授予的权力而不是香港XX自己本身就有的权力,一切行为都应该在符合中国的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框架内[罗旭:《“中央授权是香港高度自治权的唯一来源”——北京大学港澳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强世功解读“一国两制”实践白皮书》,载《光明日报》2014年6月12日,第004版。]。在《港澳基本法比较研究》一书中,介绍了港澳地区的经济政治等现状,香港的高度自治权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依据宪法赋予的,“两制”必须是在“一国”的前提下实施的[杨静辉、李祥琴:《港澳基本法比较研究》(第2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广东社会主义学院教授林伟在对xxxx报告里关于香港部分的分析表示,中央对香港的全面管治与香港的高度自治权不是矛盾的,二者应该有机结合[林伟:《xxxx报告对香港“一国两制”的新发展》,载《广东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8年第1期,第22页。]。这些研究结果既有对香港社会深层的问题阐述,也有对香港与中央之间的关系分析,都无一例外的表明,香港是中国的香港,要解决香港问题只能在不偏离“一个中国”的大方向的前提下,香港特区XX自行协商解决,而这些是有法律来保障实施的。
(三)研究意义
解决问题之前必须要了解问题本身,香港的社会制度在回归之后与回归之前并无翻天覆地的变化,甚至在中央的政策下,经济更为自由发展,继续成为世界经济中心之一,司法独立也是成为香港地区的一大标志,其民主程度更是香港居民最引以为傲的。通过对香港政治经济等方面的研究,可以给解决香港现阶段问题提供思路,使人民生活重新回到平静。更重要的是,会使人民对解决X问题充满信心,X问题已经搁置许久,同样是有着被殖民的历史,香港与X更能感同身受,和平解决香港问题说明和平解放X也不是不可能,中国虽未承诺放弃使用武力统一X,但为了两岸人民和谐相处,“一国两制”的经验运用在X问题上,是目前最佳的选择。
二、香港历史问题
(一)香港问题的由来
香港自古就是中国的一部分,直到近代清王朝衰落,英国不断向中国倾销鸦片,通过发动臭名昭著的鸦片战争,使闭关锁国的中国被迫打开大门,最终1842年清XX与英国签订了著名的不平等条约《南京条约》,1843年香港正式沦为英国殖民地,自此英国开始了长达一个多世纪的对香港的殖民统治。
对于香港地区问题的解决,新中国XX也一直都是抱着希望和平解决的态度来的,“暂不动香港,维持现状”的政策给建国初期的中国留了喘息的机会,也为后来“长期打算,充分利用”这一决策打下基础。
(二)中央XX的解决方案
1.一国两制方针的提出
国家的第一代领导人,在谈到X问题上,有着两种解决方案即武力收复X与和平解放的方式,但基于人民的幸福,XX愿意与X当局谈判争取和平解放,这就为后来“一国两制”的提出提供了思路。在1979年发布《告X同胞书》与后来叶剑英委员长提出的关于X问题的九条意见,概括起来的基本中心思想就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杨岚:《“一国两制”的形成、发展与展望》,载《党史纵横》2010年第1期,第63页。],也标志着“一国两制”思想的日趋成熟。而在1982年xx第一次把这个思想概括为“一国两制”,并打算将这个制度适用于港澳问题的解决。1984年,《XX工作报告》中明确表示:“完成祖国统一大业,振兴中华民族,既是我们的使命,同时也是我们的最终目标。”“基于民族以及国家的根本利益,参照X现状以及历史经验,实行‘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政策。”此意味着xx同志所提出的“一国两制”构想正式被确立。
在后来中英开展关于香港问题的谈判时,即使英国XX的想方设法的阻挠下,中国XX还是坚守底线,在驻军问题以及“主权换治权”问题上等展现了中方鲜明的态度,后来甚至在谈判过程中向英方透露出,如果谈判失败,中国不排除会用非和平手段收回香港。双方经过长达二十二轮的艰苦谈判,成功发表《中英联合声明》,此声明的发表意味着香港问题正式得以解决,这同样为之后澳门问题的处理提供了一定的借鉴之处。
2.国家法律的保障
基于《宪法》第31条条例,其对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进行了明确规定,不仅如此,针对特别行政区的具体制度体系是由全国人大进行商议制定的。香港、澳门的基本法分别在1990年和1993年制定出台,其序言表明了基本法也是根据国家根本大法——宪法所制定。《宪法》31条可以看作是一个特殊的条款,它表明了可以在特殊情况下以及在中国领土内的特殊区域内允许特别存在,这个特别存在的制度虽然特殊,但也需由全国人大制定区域内的相关法律,所以也是个授权条款。其在一定程度上可看作为是对《宪法》第30条条例,即针对我国内地行政区设立问题的延伸以及扩充,同时也是为制定适用于特别行政区法律所专门设立的宪法基础条例。我国《宪法》第六十二条对全国人大“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的权力上予以授权,由此《宪法》第三十一条和六十二条一起构成了建立特别行政区制度在宪法上的直接依据。对于除了第三十一条和六十二条以外,《宪法》其他内容条例在香港问题上是否通用,香港著名法律专家梁美芬认为[梁美芬:《香港回归十周年:从抽象宪法传统演变为具体宪法传统》,载陈广汉、刘祖云、袁持平主编:《香港回归后社会经济发展的回顾与展望》,中山大学出版社2009年3月版,第2页。]:《宪法》的其他条款都不适用于香港以及其他学派认为不仅第三十一条适用于香港,其他条款也同样适用于香港的观点均持否定意见。这一观点从本质上来看,《宪法》对特别行政区的效力是毋庸置疑的,但并不是所有条款都能在特别行政区适用,部分条款不适用于香港问题,但是在这里需要着重强调的是尽管部分条款具有不适用性,特别行政区也务必承认此类条款的有效性以及权威性[邹平学:《1982年<宪法>第31条辨析—兼论现行<宪法>在特别行政区的适用》,载《当代港澳研究》2013年第1期,第85页。]。所以这就是在特殊背景下的立法时,第三十一条条存在明显的开放性,是考虑到为了方便港澳回归后对地区的特殊管理而做出的特殊宪法安排,使香港澳门地区能成功实行与国家主体社会主义制度完全不同的资本主义制度。
三、国家恢复对港行使主权
(一)一国两制方针
1.理论
就“一国两制”政策而言,其具体含义为基于一个中国不动摇,在所属领土范围之内,中国内地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施行社会主义制度体系,而在澳门、香港等特别行政区,回归之后依旧保留原本的制度体系,即资本主义制度。除此之外,特别行政区除了外交和国防之外,享有高度自治权。允许参与一定范围内的国际事务,称为“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及“澳人治澳,高度自治”。这是中国XX在结合香港澳门实际情况下提出的政策。
2.特点
“一国两制”从本质上来说,是基于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所制定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政策,同时也是我国在长期内不会改变的一项基本国策。
①其不仅是一种前所未见的结合,更是代表着一种统一原则。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香港、澳门、X从古至今都是中国的领土,任何人任何国家都妄想把它们分离出去。在任何情况下一个国家的主权问题都是不可让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其中央人民XX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XX,这是不可辩驳的。对外谈判时,我们坚持着底线原则,对内建设香港地区时,我们充分考虑当地情况,因地制宜制定制度。
②体现了从实际出发,尊重港澳社会的实际情况。解决任何问题都要考虑当时当地的现实条件,不能盲目生搬硬套。港澳台地区因为有着被殖民的历史,深受资本主义的影响,其社会性质与大陆地区的社会主义差异甚大,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都有差异,如果贸然强制性收回主权但不结合当地实情,会引发矛盾。这一构想的解决了困扰已久的历史遗留问题,给了同胞足够的尊重,照顾到了他们的整体利益,使他们可接受度和适应性大大提高。而“一国两制”内涵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时间的推移每当有新问题出现时,都能在大方向不变的情况下,提出更多新的方针政策。
③同一性和差异性的结合。港澳台同胞与大陆人民“本是同根生”,具有同样源远流长的历史文化传统,也具有共同的整体利益,可以预见的是在今后双方之间必定会有更多的交流,同样也会达成更多的共识。确保祖国统一,实现繁荣富强,是关系到当今每一位中华儿女的共同利益,统一即表示国家变得强盛,这也是千百年来中国人民的心愿。但一致并不等于整齐划一,更多的是求同存异,在基于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实现共同发展,最终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刘德宾:《中国是如何坚持“一国两制”和推进祖国统一的?》,载新浪网,2019年8月12日,https://news.sina.com.cn/c/2019-08-12/doc-ihytcern0150477.shtml。]。
3.实践意义
站在历史发展的角度来说,“一国两制”的提出可以说极具创造性,其在一定程度上和我国历史上重要的对外方针,即“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有着相同的内涵,甚至可以说借鉴了其中一部分要义。只不过是适用范围的不同,五项原则针对的是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而“一国两制”主要针对是处理国家内部关系。要想确保国家主权完整,社会繁荣稳定,务必先要达成制度化的“一国两制”,也系统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和社会主义国家学说。其也在一定程度上彰显出确保国家主权完整以及实现祖国统一的坚定原则,不断丰富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社会主义发展营造一个稳定的环境,同时还为国际上此类问题的处理提供一定的借鉴之处。
(二)基本法
1.法律地位
就基本法而言,其法律地位通常存在下述两层含义:一、内容方面,即尽管香港为特别行政区,但是无论是香港管理层,还是香港人民,其所拥有的一切权力以及政治义务,都必须基于基本法来进行规定。二、效力方面,通常香港基本法效力及于全国范围,然而仅仅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内的任何立法都要以基本法为准则,如果立法时发现香港原有的法律与基本法相冲突的话,要以适用基本法为原则。香港是我国一个特殊的地区,它并不是一个有独立政治权能的个体,本身不具有制定宪法的权能。基本法其本质上是一部宪法性的法律,其法律地位并不能与宪法这个根本大法相比,它的地位低于宪法,而基本法的效力又来源于宪法。站在这个角度而言,基本法可以被认为是“一国两制”方针在香港以法律的形式进行体现,祖国统一之后,在香港实行的资本主义制度前提就是“一个国家”,在大陆其他行政区域施行的宪法也能用于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赋予香港的权力都是宪法授予的,所以宪法当然适用于香港地区。
2.基本法特点
宪法赋予了基本法其效力,有些宪法的法条不适用于香港地区,那么就可使基本法在“一国两制”方针的指导下,结合香港实际情况,对宪法适用做出一些变通,使之能在香港地区成功应用。基本法虽然是适用于香港地区,但并不意味着它是一部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由省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而香港基本法是由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制定,而且基本法效力并不仅限于香港这一特别行政区而是及于全国范围的特点,即意味着其为全国性的法律。
据上可知,由于基本法为全国性法律,所以各地XX机构在处理和行政区关系时,都是基于基本法内容来进行的,因此站在此角度而言,基本法具备一般法特征。然而又因为基本法又是全国人大根据香港实际情况制定的法律,适用地域仅限香港地区,基本法又有了特别法的特征。香港基本法兼具特别法和一般法的特征,是一部特征鲜明的法律。
(三)两者对特别行政区的意义
“一国两制”这个创设性的构想,解决了困扰中华人民长达半个世纪的历史遗留问题,给了香港地区足够的弹性空间,保持了地区的长期繁荣稳定。我国是单一制的多民族社会主义国家,不仅突破了该制度下地方XX的权限,同时还颠覆了传统认知,即一个国家仅仅存在一种社会制度。此外,还对特定范围内资本主义发展进行了有效维护,尊重了香港地区人民的生活习惯。而基本法保护了香港人民的法律权利,其自治程度之高,它的立法权,司法权以及财政等都高度独立。这些都成功的使香港以和平方式解决矛盾,回归祖国,避免了战争再给香港人民带来伤害。
四、特别行政区
(一)基本概念
其具体含义为在中国领土范围内,基于基本法以及宪法,所建立的特别行政区域。其主要存在以下特点:特殊的法律地位,特别的政治体系,以及不同的经济制度等。其和我国其他地区具有一个共同的性质,即均为我国不可或缺的固有领土。
(二)特别行政区是富有创新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规定,以建立特别行政区的方式来处理香港问题,换句话说,就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大前提下,其中一部分区域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宪法31条是个授权条款,当时的立法者为了维护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保障人民正常生活而提出这种特殊的制度并予以实行。
这个制度具有如下几个特点:①特别行政区除了与本地区有关的外交事务统一由中央管理外,可以处理授权范围内的对外事务如经济,文化上的交流。能让香港成功回归的一大因素,也许就是中央授权了香港地区极大的自治权,港澳地区与内地自治区等的区别可能也就是“高度自治”,其程度之深为世界其他民主国家所罕见。②特别行政区内部长期保留原本模样不改变,即在50年内继续实行资本主义制度,这是一国两制方针的基本内涵。③特别行政区的所有上层机构均由当地居民凭借基本法为基础进行组建。④保持特别行政区范围内原有法律大致不变。
五、中央对香港行使权力
(一)中央对香港行使的权力,都是主权范围内的权力,是法律赋予的权力
基于宪法第2条,其中明确规定了我国所有的权力均属于人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有效途径,人民凭借相关法律为基础,借助不同的途径以及手段,来对国家政治、经济以及文化等各项事务进行管理。基于此条例可知XXXX是行使国家权力的主体,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而基本法的效力来源于宪法,它明确了香港地区与国家的关系是整体与部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它最终都是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完整而被制定。基本法授予的香港的所有的高度自治权并不意味着香港是个独立的XXX,也并不意味着完全自治,中央对香港可以实行主权国家才可以行使的权力,是宪法所赋予的神圣权力。其中人大以及人大常委会分别拥有着基本法的修改权以及解释权,此部分均是基于宪法条例所做出的规定,因此站在这个角度来说,宪法和基本法关系可以认为是包含与被包含。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无论是地位,还是效力均是最高的,香港也不例外,这是无可撼动的事实。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相结合,一起组成了香港法律的宪制基础[同前注1,罗旭:《“中央授权是香港高度自治权的唯一来源”——北京大学港澳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强世功解读“一国两制”实践白皮书》,第1页。]。
(二)内容解读
要了解中央行使权力,先要确保了解基本法中所指的中央,并非传统意义上的中共中央,而是代表国家各最高机构组织[同前注2,杨静辉、李祥琴:《港澳基本法比较研究》(第2版),第144页。]。中央和香港的关系不仅体现了领导和被领导关系,更多的体现了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香港享有的高度自治权都是中央授予,都是“一国两制”方针的具体化,但同时中央也具有整体上的全面管治权,这也是宪法所赋予的,体现了一个国家的主权不容挑战。自治权并非抛开一切法律约束,自己进行管理,其没有主权属性,是必须基于《宪法》的大框架下来对辖区进行管理,更具体地说,是基于《基本法》所设立的制度体系,自治权的行使必须时刻围绕“一国两制”这一基本方针来进行,否则将会毫无意义。我国XX对香港行使权力,处理香港事务,都表明了这是一个主权国家的正当行为,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允许自己的领土分离出去,这些都是中国严格按照宪法与基本法做出的行为,中央行使权力并不与香港享有的高度自治权相对立。党在XXX赋予了“一国两制”更深刻的理解,必须要紧紧围绕“一国两制”这一基本方针来展开对香港的各项事务,在XXXxxxx中,明确指出要将特别行政区所拥有的高度自治权与中央对其的全面管治权充分进行有效结合,确保‘一国两制’方针不会变、不动摇,确保‘一国两制’实践不变形、不走样[xxxx:《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XXXXXX伟大胜利—在中国xxx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载新华网,2017年10月27日,http://www.xinhuanet.com//2017-10/27/c_1121867529.htm。]。”
(三)中央行使权力
1.外交事务
香港在回归前一直由英国管治,地区长官由英国派遣,与香港有关的外交事务由英国全权包揽。既然香港已回归祖国,就是中国的一部分,那么中国做出的任何主权行为都是一个主权国家所拥有的,其他任何国家或组织都无权干涉。外交是国与国之间的交流行为,香港地区无权处理外交事务。世界一体化进程加快,各国交流越来越频繁,在此背景下中央在特别行政区外交机构,其机构和人员的各项活动是代表了国家,负责处理与香港有关的外交事务。中央行使权力其实就是xxxx行使对香港的权力,xxxx不仅是国家最高的行政机关,同时还是最高执行机关,根据宪法处理香港地区不能自行处理的事关一国主权的事务。香港基本法第十二条规定香港特区直辖于中央XX,而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特区的外交权属于中央XX,第三款的规定说明香港特区XX处理对外事务的权力是中央XX的授权。
2.防务
基于《基本法》第14条规定,其中明确指出中央XX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防务进行全面接管,这也是一个国家主权在事务中的体现。依据宪法、《驻军法》和我国现行的军事领导体制,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香港驻军,履行防务职责[叶强:《论中央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权力》,载《现代法治研究》2018年第3期,第61页。]。防务的作用在于维护一国主权独立、领土完整,而香港特区属于我国主权范围,其防务权力应当由中央行使。
3.任免权
这项权力包含任命或不任命与免职。中央XX有权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各高层领导人,诸如行政长官、警务处长、审计署长等进行任命。在任命官员时,“爱港”是基本道德伦理,这体现了“港人治港”的政策,只有爱祖国的人才能建设好自己的国家。通常对香港地区的人事任免权、监督权、培训权以及考察权等,是确保“一国两制”基本战略得以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对促进香港发展,维护祖国统一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4.决定权
基于“一国两制”基本战略,我国会区别其他省级行政区域,专门授予香港地区部分主权行使权,比方说司法终审权等,这体现了中央XX对香港的重视。但若关系到国防、上层官员任命以及外交等领域,中央XX具有绝对的最高决定权。
5.监督权
中央对授予的自治范围的权力有督导的权力,可以实行监督权,包括对行政管理权的监督、对立法权的监督、对司法权的监督。就对行政管理权的监督而言,基于基本法第48条规定,其中明确规定行政长官在行使权力的时候,需受中央XX指令的监督以及管制。通常此指令所涵盖的范围较为广泛,既存在特指,也存在泛指。进行备案一般为事后监督,而指令具有双重含义,即存在事前监督的可能性,也存在事后监督的可能性。关于对立法权的监督,基于基本法第17条规定,其中明确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对香港法律的制定进行指导、监督以及备案;但若制定的法律违背于《宪法》关于香港问题的规定,则有权进行发回。
6.基本法解释和修改权
基于基本法第158条规定,其中明确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内容具有绝对的解释权。但同时也指出关于自治条例,香港终审法院无需向其提请解释;然而若关系到中央对香港事务的管理,务必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
六、香港高度自治权
(一)性质、内容、特点
1.性质
高度自治权不是固有的,其唯一来源是中央授权,它是由国家主权所派生的权力。高度自治权由基本法所授予,所以基本法的法律地位决定了香港自治权是从属性权力。
2.具体内容
香港的高度自治权,体现在其范围的广阔性,自治程度的高度性,这就是特别行政区与其他自治区所不同的地方。
①行政管理权:范围包括政策制定权、提案权、人事任免权、执行权、经贸等方面的权力等。
②立法权:根据《基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立法会,拥有立法权和其他权力。这种权力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的最深刻体现,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国家,与其他联邦制国家相比,中央XX赋予特别行政区的权力要大得多。特别行政区在其权力范围内制定法律时,只要符合基本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中央不会指手画脚,中央行使的是监督的权力,全国人大也可以提出建议,由此可见香港立法权自由程度之高。
③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香港特区法院不受任何干涉独立进行审判,香港特区的诉讼案件以特区终审法院为最高审级,该区终审法院的判决是最终判决。这是由于香港法律体系长期受英美法系影响,原有的成文与不成文法律除去与基本法相冲突的,都保留下来可以作为参考。这不仅尊重了香港的原有的普通法制度,也赋予了它新的内涵,使之成为香港又一大亮点。但这并不意味着香港拥有完整的司法权。
④在授权范围内处理对外事务的权力,在授权范围内,香港可对外缔结投资保护、民航、税收、司法合作类协议,协助特区接受国际协议的履约审议,支持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体育等领域上单独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授权和协助特区对外开展司法合作。香港在回归前一直是中国与外界交流的重要通道,它运用得天独厚的地理优势与强劲的经济实力,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发挥了重要的媒介作用。回归后,香港可以继续沿用它的优势,拉动经济增长,保持香港的稳定与繁荣。
3.特点
高度自治权是一项广泛的权力,由于香港特区没有固有权力,也没有剩余权力,香港特区对未经授权的权力,是不得行使的[宋小庄:《论“一国两制”下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行使的权力—在法定职权和法律限制之间》,载《港澳研究》2019年第1期,第45页。]。
(二)中央行使主权与高度自治权
高度自治必须在《宪法》和《基本法》的范围内,世界上没有任何权力是无限的,甚至是至高无上的权力。一个国家行使主权的前提是不侵犯别国的主权,不忽视人民的权利。要借助法律的形式,来规范中央对特区的“特殊化”照顾,确立两者之间的关系,要做到对《基本法》具有绝对解释权,任命各高层领导人,监督自治法律的制定,并有权进行修改,对特区法律进行备案等,这样才能确保两者之间关系处于长期稳固。
xxxxxxxx同志曾经明确指出:“在权力行使过程中,要确保制约严格,监督到位,依靠群众的监督,确保权力行使在阳光下,以严格的制度来规范权力的行使。”所以站在这个角度来说,全球没有一个国家在行使权力时是不受限的,都要受其他制度制约,这样才能保证社会的稳定保证社会制度的运转。香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即使拥有了高度的自治权也不意味着它不受任何监督,权力失去制衡只会扰乱社会秩序。而宪法第31条既赋予了特别行政区广泛的权力,同时也给了其限制条件,一切都是在“一国两制”的方针下进行的,基本法是“一国两制”法律化的集中体现,使一切法律行为有了实行的准则。自治权程度完全由中央XX决定,我国XX享有对香港的全面管治权,此权力和自治权在性质以及层级等方面,均有显著差异,前者是以国家主权为基础,对任意其他区域均有管治权,而后者主要是地方层级XXX以法律的形式进行体现,通常由中央XX授权。
基于实际现状的角度,中央XX以法律的形式授予了香港管理权限。香港在自治范围内行使权力,中央有监督、监督的权力,这意味着中央XX具有对香港的全面管治权。站在国家主权的角度,中央XX对特区实行全面管治权是合理合规的,既符合任何法律体系下的逻辑规定,同时也是确保两者关系的基础。中央XX正是基于全面管治权,才授予香港部分自治权,此为管制权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主权行使的体现。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如不适当行使自治权,可以事后补救,也可以事前监督,视情况而定。高度自治权也需要爱国的港人来行使,正所谓“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不得对抗和违背中央对香港行使主权,如果基本的爱国都做不到,行使自治权只会给国家主权、人民集体利益带来损害,香港的繁荣稳定也就无从说起。
七、总结
香港是镶嵌在珠江口一颗璀璨的明珠,香港在回归之后并没有如某些西方国家的愿从此萧条下去,而是在国家严肃与活泼相结合的政策下,继续保持着高增长的经济态势,香港继续成为全球人均GDP最高的城市之一。中央XX在结合香港实际情况下,创新性的提出“一国”与“两制”相结合的政策,“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在法律,组织,程序方面的保护下严格施行着。而中央对香港高度自治权的监督,并不是对香港自由氛围的妨碍,反而是促使香港依照基本法规定更好的行使自治权的体现。资本主义制度与社会主义制度和谐共存,彼此相互尊重与理解,才可以确保香港实现长期繁荣稳定。香港基本法的贯彻落实,必定将会不断改进完善香港相关体制机制,尤其是会关系到香港的稳定,所以非常有必要重视中央权力和基本法之间的关系,争取做到以法律的形式来确立中央和香港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在实施《基本法》时,需紧紧围绕“一国两制”基本方针,坚持一个中国政策不动摇,来对相关机制进行不断改进,XXX下,“两制”之间偶尔会有摩擦,但只要保证“一国”的大方向不变,总体就能朝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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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梁美芬:《香港回归十周年:从抽象宪法传统演变为具体宪法传统》,载陈广汉、刘祖云、袁持平主编:《香港回归后社会经济发展的回顾与展望》,中山大学出版社2009年3月版,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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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xxxx:《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XXXXXX伟大胜利—在中国xxx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载新华网2017年10月27日,http://www.xinhuanet.com//2017-10/27/c_1121867529.htm。
[7]杨岚:《“一国两制”的形成、发展与展望》,载《党史纵横》2010年第1期,第66页。
[8]杨静辉、李祥琴著:《港澳基本法比较研究》(第2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
[9]叶强:《论中央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权力》,载《现代法治研究》2018年第3期,第61页。
[10]邹平学:《1982年<宪法>第31条辨析—兼论现行<宪法>在特别行政区的适用》,载《当代港澳研究》2013年01期,第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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