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的困境与解决方案

摘要: 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条条例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

  摘要: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条条例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XX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2003年7月1日,香港举行了惊人的五十万人大游行,此游行直接导致了第二十三条立法无限期搁浅。经济萧条、非典疫情把市民的情绪压到谷底,《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又尝试把这个火药桶点爆。此事吓到特区XX,该条例至今未重新提起。本文将主要分析立法失败的原因及其解决方案。
 
  立法失败的原因有很多,最主要的原因为政治局面不协调,保护人权和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二者间的对抗关系及市民对限制自由法律的反感。
  《基本法》是划时代的立法,影响着香港600万居民,也影响着大陆13亿同胞。回归让中国人高兴地摆脱历史上种种悲哀的条约,也让香港人有了新生活。特区XX在成立后运作顺畅,市民的生活水平也维持良好。但是,第二十三条立法是宪法,其责任也是必须履行的。如何使特区XX与中央XX在达成一致目标,与此同时,又能够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同是立法会议员和XX官员所面临的共同难题。
  第二十三条的法律条文要求特区自行立法,如何去执行完全由XX和立法机关去判断。首先,针对市民权利,《基本法》第三章和第二十三条条文有着不同的规定。市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是不可以进行煽动宣传;市民有权对不同资讯进行获取、散播和流通,但是不可以侵犯国家秘密。其次,《基本法》没有明确界定市民的人权自由与XX为保护国家安全的二者之间界线,而立法就是明确好这个界限后告知市民,不容侵犯。立法者可以根据宪法、中国类似法律、国际条约、其他国家法例等作为参考来确定如何平衡个人和社会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与《基本法》有多处相似,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订立《基本法》的依据和来源。宪法中某些对公民的保护条例会影响到第二十三条的运行,如何协调上位宪法与下位《基本法》以及从《基本法》衍生出来的国家安全法律之间的和谐,这是需要慎重考虑的。
  英国XX在香港回归之前,曾签订并在地方上通过诸多国际条约。对国家安全立法有着深层影响的是;《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简称ICCPR)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简称ICESCR)。它们是在国际间得到广泛承认的人民权利的最底线。为使国家安全立法顺利进行,也需要考虑如何去符合上述两条公约的规定。
  约翰内斯堡原则是一份关于XX在对待国家安全、言论自由和资讯传播时人民拥有什么权利和自由的宣言。这份由国际著名法学家起草的宣言没有任何法律效力,但是却是立法时应给予充分参考的重要文件。
  在法律起草人员完成订立法律的界线后,需要通过政治途径才能立法。第一任行政长官的声誉与政绩不佳,所以在推行新的国家安全立法时受到巨大阻拦。泛民主派人士在香港拥有大量的影响力,而且他们是第二十三条立法的极力反对者。要了解如何才能通过立法,必须先了解香港立法会的运作,之后还需了解立法会中的反对派议员,熟知他们如何与行政分支的XX对抗,他们的追求和他们的支持者,这样才能够结合立法会已有的亲XX建制派议员通过立法。合作是一种解决方式,当然也有其他解决政治困局的办法。
  第一,XX帮助建制派议员夺取立法会的控制权,使其拥有压倒性的票数而通过立法。但此方法不足之处在于,建制派在香港市民心目中的形象并不十分讨好,所以在短期内使其拥有压倒性票数而控制议会很难半办到。第二,效仿2003年XX尝试的方式,即用现有的微弱优势使议案通过。此种方式比较野蛮,不顾民意,易激起民愤。同样会将中国XX与“一国两制”放到一个被国际人权分子攻击的位置。但是,这又是最直接而且在短期内可能实现目的的唯一方式。第三,达成共识,使不同派别的议员在立法的条款上取得统一。妥协代表各方利益和目标都能够较好协调,此不失最为民主的方式。第四,政制改革后进行立法。行政长官与立法会会员的普选一直备受热烈讨论,XX最高执行者和立法会委员均通过民众选举产生,届时所通过立法也将是代表民意之法。
  市民对任何限制他们自由而没有给予任何回报的事物都会反感。不过国家安全的立法是势在必行,如何去改变市民对国家安全法规的态度,这是XX公关和宣传的工作。香港的媒体向来发达,私人企业和XX合作是一种影响香港人看法;另一种解决方法就是让市民直接感觉到威胁,如SARS和911恐怖袭击等悲剧发生后,市民立刻明白了这些立法的必要性。
  无限期拖延立法是万般无奈之下暂时还在使用的方法。拖延立法使XX和议员一直背负这一政治包袱。最后,可能让中央XX感到严重不满,逼着特区XX官员把香港的立法问题解决掉。所以,这也只是便宜之计,拖延到合适的时间再次立法。
  最后,对立法条文的起草给予一些建议,不同的政治环境下启用适当的立法草案。首先,敷衍立法,在什么都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完成立法任务。第二,最低限度立法,以“能不改就不改”、“能不加就不加”、“个人限制最少”、“自由裁量权最少”、“可以立法的机关最少”为方针去执行立法。第三,效仿2003年的立法,将需要修改的条例进行修改和更新,再加上第二十三条立法的要求。第四,将中国《刑法》复制到香港,本土化立法。
  本文结论是要完成立法前要解决的问题。法律条文需要通过平衡来解决,平衡个人和社会之间的利益。政治方面要尽可能挑选一个经济繁荣,民生安稳的时期来实施立法,以避免在其他时期提起立法而遭到民主派的攻击。但也不可拖得太久,政治包袱是要解决的,而且中央的耐性也是有限度的。最后,立法草案要根据不同状况使用不同方案,这样才能使立法成功率达到最大化。
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的困境与解决方案

  绪论

  本文旨在分析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的失败原因及如何让香港特别行政区XX尽快落实《基本法》立法来保护国家安全。香港法律于回归之前一直都有着关于国家安全的条文,但一直分散在《刑事罪行条例》、《官方机密条例》与《社团条例》中。重新立法,必须先理清《基本法》的渊源、历史与法理原因。对国家安全条例进行立法,无论是从社会实际应用来说,还是从《基本法》规定的义务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以《基本法》和第二十三条的简介为开端,回述整个问题及其背景;然后分析《基本法》条文失败的原因;其后阐述立法与已实施的法律可能带来的冲突;再阐述香港签订的不同国籍条约和第二十三条立法之间的矛盾;最后,分析立法机关和香港特区XX间未能互相配合的原因及问题解决的方案。XX立法需要市民对XX、法案的认同,这样社会才能稳定发展。与此同时,有的学者把拖延立法作为解决的方法之一,但是这只是便宜之计而且可能产生负效应。最后就是对草案如何设计有一些提议,在不同的政治环境下有着适当的立法方案。

  一、第二十三条立法所遇见的法律矛盾

  (一)《基本法》和第二十三条立法的简介

  《基本法》的全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香港特区法律组成的依据。自1842年《南京条约》签订起,香港的经历一百五十五年的分裂后重新回到祖国怀抱。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英国XX的努力,1984年,《中英联合声明》宣布1997年香港回归中国。声明中指定了香港将按照“一国两制”的方式施政,资本主义制度与民主制度将会延续五十年不变。香港的法律制度以及绝大部分的法律条文也维持不改。但是,一个地方的宪法是主权的表示,所以香港所遵循的英王制诰与王室训令必须被中国的宪法与地方性宪法条文替代。联合声明中“一国两制”解释了香港以“特区”的形式回归中国,而中国宪法的第三十一条认可了XXXX以法律的方式设置特区的权力。1990年4月4日,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基本法》;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中国,《基本法》开始生效。
  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条条例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XX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繫。”
  为什么《基本法》需要订立第二十三条?香港回归以后,香港是中国的一部分。XXXX的立法权在中国领土是无限之上的,中国中央XX要求地方XX立法只要听从命令。但是,香港变成了“一国两制,高度自治”的地区。“一国两制”的定义是:一个国家两个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授权设立的特别行政区,即是香港、澳门、和设想中的X可以不行使社会主义制度。特区在成立以后,名义上除了国防外交等事务以外,中央XX不可以对香港XX的管治进行干涉。特区自行管理行政,立法,司法等对内事物,这就是高度自治。既如此,中央对这些特区的要求就只能在特区成立之初预先拟定好特区《基本法》。当然,中央可以在暗地里向特区XX施压,或者以其他方法运用影响力。但是,如果处理不好,就会变成国际笑话,玷污了国家的威信与荣誉。所以要求特区进行这种比较敏感的操作,只好通过在《基本法》里面要求香港自行立法才能根据“一国两制”方针合情合法地进行。
  第二十三条在1989年“天安门广场事件”时候受到修改,添加了顛覆國家的条文。国家安全(立法条文)条例草案第一次于2003年尝试立法。刚经历“911事件”和在中央施压下,立法在回归五年后提上议程。因政治与社会原因立法失败,特区XX撤回立法议案,并间接让当时的保安局局长刘淑仪与行政长官董建华落台。之后7年一直逃避再提立法直到現在,香港回归13年来一直使用回归前的殖民地式条例保护国家安全,社会状况和政治局面不一样了,所以重新立法也是理所当然的。其实国家安全的立法草案法条严谨,而且是比较对市民有利的,如果在适当的时候让香港的市民都了解到事实,要得到市民的认同会有帮助的。2003年的立法尝试是在不适当的时候进行了一次过分敏感的政治操作,如果在其他时候又更为适当的人选去做,会有更好的效果。

  (二)《基本法》的自身矛盾

  香港《基本法》分九章,第二十三条是在第二章“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最后一条。关于居民基本权利的条款在第三章,其中第二十七条保护言论、新闻、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自由。第三十九条里面保证了国际条约的继续适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香港居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除依法规定外不得限制,此种限制不得与本条第一款规定抵触。”
  对第二十三条进行立法是香港特区XX的义务,但是保护香港市民的政治人身权利也是XX的义务。对条文里面罪行进行立法肯定会限制香港市民现在所享受的自由,但是立法规管范围的大小是XX可控的,如何平衡人民自由和公众利益间的界限就是立法者需要考虑的问题。
  中国与英国的法律体制与政治有着很大的不同。英美式普通法与大陆式的成文法同样有着很大区别。香港的《基本法》是多方起草,但是由中国的立法机关XXXX通过的。重点是香港《基本法》和香港其他正在使用的其他法律,他们的结构、语法和用词等都有很大的差别。其中,中国的成文法的法律法规结构与排序起到一定重要性,法律使用者会根据他们的看法去理解这种细腻的分别。香港的《基本法》也有着同样的规律,从立法者觉得重要的章节开始到其他的编排。那么,是不是放在前面的法条就比起后面的更为重要呢?这是值得商榷的。刑事罪行条例里面的开始部分也是先订立叛逆罪和其他反英王重罪,但是后面罪行的顺序也就没了什么特别的排序方式了。
  如果根据第二十三条而订立法律,所定之法可能与后续的其他《基本法》法条有抵触的,谁的位阶较高呢?根据常理推断,《基本法》是宪法,是最高层次的法律。《基本法》里面第十一条就已经注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任何立法都不可以与《基本法》抵触。事实上,违反和抵触都有着不同程度的分别,人权的限制也有轻重之分,为了国家安全而牺牲市民的某种利益是非常正常的。
  XX立法的原因就是为了让公众与司法执法机关都明白罪与非罪的分别。香港的司法人员品格和能力都一直受到肯定,而且他们的态度一直都偏向保护人权,但是一天不修改香港现行的法律,难保一天XX用着古老压制式的条例去监控香港的居民。所以去解决可能发生的《基本法》内部第二十三条与第三章之间的纠纷,就是只有从新订立清晰明确而且宽容的法条去保护香港的市民,同时也保护着国家的安全。
  1997年香港回归祖国,而第二十三条开始实施时,很多学者曾担心XX会将国内现有法规给克隆到香港,现在事实证明这个是有点过分的担心。但是香港在回归后,百姓的生活与XX的很多方面都会与国内有所互动。二十三条立法也比起其他的立法更为特别,是因为立法保护的对象并不只是《基本法》下的香港,还有背后祖国的国家安全。普通法与成文法不能再成为阻隔两方面互动交流、互相影响的理由。香港如果想要合理良好地处理管辖权,引渡过境犯罪等问题就必须要向国内学习,甚至考虑融合。还有一点就是香港的地位从帝国殖民地的一部分,变成主权组成的一部分。头上飘扬的国旗改变了,法律的保护对象以及保护的方法也要随着改变。

  (三)《基本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间的矛盾

  中国宪法里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人民行使国家权力机关是XXXX。《基本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当然也可以随时修改,同样,香港的法律法规也是需要报告人大常委备案,如果人大觉得该立法违反了宪法、《基本法》或者侵犯到国家利益而且随时可能被发回。
  中国宪法里面,总纲后面就是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了。第三十五条中赋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如果国家安全条例立法过于严格,将会侵犯到这些权利,也就会让立法违宪而无效。在这个公民权利的对抗上上还要考虑宪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权利和自由。”和宪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如果公民的某种行为在灰色地带,那么是排位较前的第三十五条占较大比重,还是后面数量占优的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三条较为重要呢?
  在《基本法》上第三章中居民的基本权利法律渊源能来自四个地方。第一,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及英国宪法性法律;第二,香港签订过的国际公约;第三,中英联合声明;和第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在中国领土上面的无上权威是不容置疑的,不过法理学上“新法优于旧法”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在香港的境内宪法的条款和《基本法》的具体法条是类似的话,他们的效力相等。要把这个问题提出来的原因就是既然宪法和《基本法》的相关条款是相似的,就直接用《基本法》去理解。

  (四)第二十三条立法与国际公约的矛盾

  “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简称ICCPR),在1976年生效,范围是英国联合王国及其属地,亦即包括香港。ICCPR是一份国际间广受认同的人权公约,它得到广大的认同,代表着要舍弃大部分的理想和目标。“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就是ICESCR同样的也适用于香港。ICCPR作为国际间XX对自己公民应该提供个人自由和政治权利保护的最低标准,而ICESCR主要保护的是人民的工作和生活中的其他权利。而根据ICCPR,香港在1991年制定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人权法案条例里面的第二部就是采用了很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条款。《基本法》里面第三十九条保证了两份国际公约通过本地法律而继续适用。后面的条款保证了香港居民的权利除了法律规定之外不能被限制,而且不能与上面公约有抵触。
  公民的不同权利是不可以被量化的,所以与其他法律一样,存在着对相同的词语有着法律解释的问题。ICCPR里面保护言论自由,而二十三条立法则反对煽动。ICCPR第19条第二款保护人民的信息自由,而二十三条里面没有充分定义的国家机密就是会限制这种自由。ICCPR也保护人民的结社自由,而与外国政治团体的联系就是这种体现。
  ICCPR里面的人民权利保护是有不同重量的,有些可以退让,而其他某些人民权利又是绝对不可侵犯的。人民的思想是自由的,而且是绝对不可以受控制的。不可控制的意思是任何XX都不可以为人的思想去惩罚或者禁锢任何人。除此之外,思想自由、平等权、选举权等都是绝对不可被侵犯的。但可以因国家安全、民生、社会道德等问题而限制人身自由、通信自由、婚姻权等。

  (五)第二十三条立法与约翰内斯堡原则的矛盾

  约翰内斯堡原则是众多法律人权学家对国家安全、言论自由和资讯传播的一份宣言。宣言内容目的非常崇高,而且也是每一个民主政制应该向往的目标。其中很大部分的原则条款香港已经达成了,如《基本法》自治、语言平等,以及第二十条原则中的“无罪推定”等。这项原则保护的是思想自由以及由此带来的言论自由和讯息自由。第二十三条草案在很大的部分上都尊重和遵守了,但是很多部分都不会被中国XX接纳。对颠覆、叛国等行为有武力进行的这个要求被加进去草案里面,这是一个很好的进步。中国及下属特区XX对人民不可能有原则下的宽容,追求人权的社会运动人士诉求不会被满足,而抗衡会一直持续下去。
  约翰内斯堡原则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的定义非常宽松。非暴力方式改变XX政策和XX本身;对XX、国家、民族的标志等进行批评、侮辱,这些行为都是国家不能够容忍的。

  二、立法中的政治阻碍和解决方法

  (一)立法会与行政主导的XX矛盾

  1997年香港回归,特区XX成立,第一任行政长官是董建华。2003年,世界和香港发生了很多事情,先是亚洲金融危机,香港的“八万五公屋政策”,“SARS”非典流感,禽流感等等都让市民对特区XX产生不满。董建华的政治表现更让香港人把他作为香港失败的主要归咎者。2002年10月,XX开始准备立法,XX与官员一直以强硬的态度推广草案,让市民开始对“五十年不变”产生怀疑。2003年,“非典流感”XX处理不力,导致香港产生多起伤亡事故。但在危机前后,XX都一直遵守着立法的时间表,因此当非典过后,市民将不满与怨恨夹杂着对国家安全条例草案的不安一起宣洩出来,造成了“七一”五十万人上街游行。
  香港的立法会议员人数为60人,30人是在选区直选出来的,另外30人是通过“功能组别”体制选举出来的。2003年尝试立法的时候,民主派议员22人。香港的泛民主派包括民主党,前线,职工盟等党派,主张人权,平等,公义,言论自由,普选等价值。他们是二十三条的主要反对者,因此他们的价值亦受香港市民的肯定。“七一”游行后,本来属于建制派的自由党8名议员集体倒戈,让立法会不可能有足够的票数通过草案。可以看出,香港的议员虽然不是全部直选,但是他们都非常在意民声,而且他们也要为了自己的党在以后的选举中获利负责。
  香港的XX是被视为行政主导,学者定义是XX中以行政长官为首的行政部门权力大于立法会。立法会不可以就政治体制,XX运作和公共开支提出法案,没有行政长官的同意,法案也不可以涉及XX政策。行政长官对议案拥有否决权,分组点票制度也限制着立法会的权力。香港XX是在一国两制体制下受中央XX领导的,但香港的立法会的议席是完全不可控的。谁能当选谁不能并不是中央能够把握的。现在只有一半的议员是直选的已经给XX施政带来那么多的麻烦了,那么以后立法会议员与行政长官都是直选的,中央要对香港进行影响就更困难了。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当初中国就是利用这方法去尽量加强影响力。
  行政主导的XX和代表部分民意的立法会议员成为了对抗的力量,而二十三条立法就变成里他们的战场。如果第二十三条立法是一天需要完成,从立法会上面来看,有四个可能性。

  (二)市民的反感

  关于第二十三条立法,市民注意的只是立法的好处和坏处。香港人一直都是生活在殖民地的社会里,而且市民一直都未能参加国家的大事,如国防、外交、政治等。香港人没有机会参军,也没有对所属的国家可以作出什么贡献。这并不是英国XX对香港权利的压制,而是回归后也是这样的。香港人一直对国家没有归属感,所以用国家名义去剥夺市民的权利对他们来说是不可理解的。香港市民一直都没有受过国家安全的威胁,他们对暗地里的风波只有通过电影,小说才能稍微了解些。那么为了小说电影里面的虚构情节而牺牲贴身的自由和权利是难以想像的。不过,法律很多时候都是事情发生了,伤害产生了后才有人民醒觉检讨。2002年草案之所以提起,有部分原因是911事件,国家安全与恐怖主义引起了中央XX的注意而需要进行保护。
  最简单直接的方式就是让市民感觉到危机,他们就会自主要求立法,要求XX给予他们保护。911前,没有多少人知道恐怖主义和他们带来的后果,而事件发生后,爱国者,战争等“民意”主导了XX去执行了很多“另类”的政策。03年非典之后,人们才重新认识传染病的威胁,也让卫生防护等问题得到重视。
  中国最近在推行软实力,那就是通过政治、文化、外交、媒体等方式去影响其他人民对自己的看法。X的荷里活电影就是最好的例子。要得到市民对XX和对立法的认同,需要XX与私人企业间相互合作。
  让一些灾难性事件发生是一个比较有效但却要付出带价的方法。911后,布什XX曾经有效地利用人民的恐惧去操控着一些平常不会发生的事情。遭遇恐怖分子袭击是一件悲哀的事件,但是在悲剧发生后,得到的结果却挺耐人寻味的。X有很多阴谋论,指责XXX在悲剧发生之前已经知道获知,或者指责XXX与恐怖袭击有关,而且都有着不同程度似是而非的理论依据和有趣的证据。如果香港XX可以在国安局批准下披露一些类似的事件,披露一些会造成巨大伤害、惊人、恐怖、或者会产生严重后果的恶性事件,这样就可以让香港市民了解到这些分裂颠覆国家或者窃取国家机密等危机对他们生活的影响。
  要不就等到某一天,第二十三条立法规范的行为真的对香港或中国造成严重伤害,市民才会醒觉立法的重要性。没有人希望那一天到来,但是人民的思维方式就是这样,而且香港对亡羊补牢的干劲比起早早做好准备来得大。到时候就算立法会害怕侵犯市民的人权,市民也会要求进行立法。

  (三)从立法会着手的主要解决可能

  第一,较为亲中央的建制派议员获取民意的支持后,用压倒性的优势拿到立法会的控制权,然后通过立法。这个方法的好处就是不需要在立法会上面达成政治联盟,XX只需要把他们认为合理的法案拿去立法会投票就行了。特区XX一直进行爱国教育,宣传XX的立场。而亲中建制派在回归以后一直茁壮成长,在直选的位置上得到的议席数也越来越多。但是下一届立法会是于2012年选举,从目前来看这个可能性还是比较低的,香港XX和亲XX的党派需要多加努力才能达到这个不改变现状亦能完成立宪的好方法。当然这个方法在香港经济极度发达,市民对XX的满意度升到顶点的时候去执行能加大成功程度。
  第二,XX不顺应民意,强行在建制派的支持下勉强通过。这个解决方法比较野蛮,而且也并不理智。就如当初2003年是强行通过立法的话,也是有可能的,但是会对中国的国际关系形象以及一国两制的架构将会遭到严重的质疑。当时的香港市民明显是反对立法的,X曾经以2003年事件攻击过香港的人权自由状况的改变。香港是一国两制的试验场,香港的成功,民主和自由以及国际社会的认同显示着X未来以类似方式统一的可能性。第二十三条保护的是国家安全,但是为了立法而放弃了中国的公关表演或者统战的机会是本末倒置的。这个可能性,在面对着社会的反弹以及舆论的反对,是愚蠢而且不可行的。
  第三,所有派别议员在得到共识后,达到社会人民都能接受的草案然后通过立法。这个是短期内最接近现实和比较有可能实现的。国家安全条例对稳定社会是非常重要的,而且草案也是相对来说宽松可行的。XX在途中需要进行极大的牺牲才能让各方都满意,并且通过立法。如果到最后的立法与XX的草案完全不一样,甚至丧失某些他们需要达成的目标,那么立法也就变得没有意义了。不过不能否认的是,在没有改变政治架构之前,这是最民主最能代表市民的方法了。XX无论以那一种方式通过立法,都是有必要对市民公众进行教育的。让人民明白国家安全立法的原因,配以合理的条款是有可能发生的。二十三条的立法是必须进行的,但是2003年后XX就好像害怕了逃避重提。所以下一次何时是最适合的时间重新提起要看XX的政治智慧了。
  第四,就是在政制改革之后,由民选议员履行特区XX的政治责任,通过立法。这个方案是对香港的长远发展来说是最好的选择。香港政治体制改革一直是双方争议的热点,普选是肯定会进行的,而改革只是时间的问题。那么在政改的前或者后进行立法就是看XX对立法和对人民的诚意和态度了。如果在之前就进行立法,就和上面第二个解决方法没有分别,在之后才进行立法既能表示香港人满意立法,也是表明香港XX进一步迈向民主,而且也让立法从充分反映民意。

  三、立法原则和解决方法

  (一)无限期拖延立法的可能性

  如前文所说,国家安全的法律是能够给予XX稳定的基础之一,所以有效能用的法例是必要的、存在的。而现在,香港在这方面的法律滞后,所以重新立法也是必需的。但是香港回归了13年,香港都没有检控过任何人叛国煽动等严重罪行。那么真的有需要短期内立法吗?对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罪行进行立法是特区XX的责任之一,这一点非常清楚,但是有两点需要注意:第一,“应自行立法”这要求并没有时间规定。第二,“自行立法”的规定没有说明是需要重新立法,还是只要满足了“香港法律对这些罪行有禁止性规定”。在这两个条件没有受到限制下,XX和议员就可以不停拖延。无论是政客在拉票时所答应的众多选举承诺,或者是XX机关对待他们的使命,都不会过于主动地负起他们的政治责任。事实是直到回归十三年後的今天,XX与立法会在外部没有施加压力下,他们是不会主动去触摸这个强加给他们的烫手山芋。
  无限期拖延立法的后果可能导致中央XX对特区严重不满,到最后由于特区未能完成宪法规定,就由中央帮香港履行。可以通过修改《基本法》,抛弃高度自治的外壳来达成。也可以在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加上全国人大为香港制定的国家安全立法。这个是对香港市民最差的结果,因为中央没有渠道也没有意愿去听取市民的意见。到时候显示的是,特区XX无能,中央XX不顾民意,还有就是认证了香港明星成龙先生的“中国人是要管的”言论。
  无限期拖延并不是立法的解决方法,而只是将一个困局冰封起来。这个行为让特区XX和立法会变成缩头乌龟,但是现在这个状况能够让社会稳定和谐也就是现在的特区XX最想达成的目标。在正常的情况下,当香港的经济再次发达,市民生活水平陆续提高的时候,才是立法的好时机。

  (二)可行立法草案的不同建议

  香港的立法会和XX在政治上的种种分歧是通过立法的障碍,但是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也是争执的主要源头。预先设计不同的法律草案能够配合不同的情景,让立法工作更为顺利的通过。不同政党也可以用不同类型的立法方式去和其他团体进行交涉,尽量提高自身的议价能力。
  1.敷衍立法
  香港现有条例达一千一百多条,数目之多令大部分人惊讶。其中,关于香港社会上什么类型的立法都有。香港XX如果能够不在意中央XX对第二十三条立法的看法,而单纯为了满足《基本法》对特区的要求,可以随便地通过没有强制约束力的立法。有两种方法去满足《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的条件,而法律实质上并没有改变的。第一是只要把二十三条的几个禁止进行条文化,不需要加上罚则都已经可以成为香港的法规。第二就是将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及窃取国家机密这些行为规定于现行的条例中继续生效。这个是简单的立法方式可以满足XX的宪政责任。
  这个做法并不可取,而且会带来负面效果。首先,香港通过的法律条例都是需要向人大常委备案的,如果人大常委会觉得该法律不妥,有权把法律退回。也就是说这个行为会让中央XX行使立法监督。第二,如果XX以这种勉强的方式立法,会让香港市民觉得心寒。因为国家安全立法和香港居民的人权自由一样都是由《基本法》规定的。XX这样敷衍《基本法》的要求,难保一天对市民的人权和自由都以类似的态度对待。第三,这样子的立法,既不能有效地改善市民的生活,又不能对国家安全的规定进行更新。普通市民如果了解到订立的条例是敷衍了事,会责怪XX和议员不负责任和浪费公帑。因此敷衍立法是下下之计,在没有得到中央认可之前进行这样的行为是不可取的。
  2.最低限度立法
  最低限度立法的理论是又香港大学法学院的戴耀庭副教授提出的。最低限度立法并不是敷衍立法的延伸,而是在平衡各方利弊之后较为现实的一种可行理论。简单来说,就是以最少的立法去满足二十三条的宪法责任。立法草案的方针比较简单,而且也顾及香港的人权和自由。第一,以最少的立法操作去完成第二十三条宪法责任。第二,以满足ICCPR为要件,选择对个人自由限制最少的选项。第三,如果现行法律足够清楚而且能够满足人权条例和公约,那就不再进行立法。第四,所有法律用语都必须清楚解释,尽量减少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第五,尽量减少可以就第二十三条进行立法,或者订立行政法规等的机构。应该把立法权留给立法会,而不是任何其他XX机关。香港暂时没有受到叛国、分裂国家等罪行的威胁并不代表立法就没有必要了,更不代表可以违背宪法责任。
  香港的人权条例效力并不是很大,司法机构对人权和自由的看法也是相对性的,要平衡个人和社会公众的安全和利益。这样就代表香港居民的人权和自由不是根本性的规定,所以对可能侵犯人权的规定立法时必须更加为市民的利益设想。这个模式的立法草案比较注重香港的人权和自由,对执法和司法机关带来更多的限制,但是香港XX应该叫为不能接纳这种建议。
  3.条例修改
  这个建议就和2003年的立法草案一样,全面对香港现行的有关法律进行调整和更新。这个方法对香港的法制和宪法责任有着最大的益处。这是由香港的英国法制自行产生出来的立法,能够代表特区XX的思想和方针,同是也能让香港这方面的法律配合上社会变化的步伐。这样子的立法对香港居民的人权和自由就完全被XX控制了。
  4.中国刑法复制
  中国的刑法是在中国的境内都能够使用的,但是因为“一国两制”,澳门和香港就不在此范围之列。特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里面第七条的属人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国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翻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以及第八条的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愕然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那么如果有中国人,或者外国人违反了中国刑法的危害国家安全罪,都是最高刑三年以上的,都可以适用。在香港境内任何人侵犯到国家安全的,中国刑法是有管辖权的。
  既然中国刑法在有需要的时候能够适用,但是为了维持“一国两制”,香港自行立法还是需要的。一些第二十三条立法的要求在香港是不存在的,但是中国就已经有相应的立法。既然这样,简单直接把中国的相关立法带去香港,把死刑条款去掉可以了。这粗暴的立法草案既能减低工作量,也能让反对分子明白“一国两制”中,“一国”大于“两制”,而且做决定的人是中央XX。

  四、结论

  从上述种种原因可以看出立法失败的原因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案。立法失败的原因很多,其中包括社会问题、XX及立法会的无能及条文草案等。现有条文分析过后,发现重点是必须把人民的切身自由、权利和国家及公众利益都平衡好。不过法是死的,人是活的,所以需要平衡的不止是立法的条文,还要对执法机关对市民的态度、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公诉和法院对人权的保护及国家安全都需要做出细腻的处理。对国家安全的立法来说,XX和立法会在什么时候,用什么方式推广和宣传以及草案条例的松紧都是成功立法的关键。立法是必须进行的,如何进行和以什么条件立法就需要香港人自己的努力争取。五十年不变的承诺已经过了四分之一,而香港注定是会慢慢的融入中国大陆系统。香港不可以成为敌人侵害中国利益的基地,也不可以过分限制市民自由而变成国际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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