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从我国的司法体制建立开始,证据在案件的发展过程中都承担着重要的角色和地位,从开始的若干条例到现在证据种类的细分,证据在司法体系的完整,体制的健全和完全都说明在当今的司法活动中都应该以事实为证据,以法律为准绳作为审判依据。证据事实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到审判阶段一直贯穿于整个司法活动当中,对公诉人,审判人员,被告人以及辩护律师都有着很重要的意义,不仅起到公平正义的作用,更是起到正确保护人权和公民的正确利益。从刑事角度来说,国内外的宗旨都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自身安全,现如今的司法实践当中侦查活动的证据与公诉活动要求的证据要求相差很大,所以接近70%的案件都回退回补充侦查或者自行侦查,所以立足于国内外的背景和环境,对我国刑事侦查阶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观察和分析。
本文主要从刑事侦查阶段对证据的搜集方面研究证据对司法活动带来的问题和思考,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从证据基础制度概述入手,分析了证据基础制度的概念、证据类别包括了学理分类种类分类。第二部分为,侦查阶段中证据的搜集方式及原则,即对及时性原则、高效性原则、收集方法、搜集范围等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为我国公安机关证据搜集阶段的现状及问题分析,指出了公安机关在进行搜证的过程中,存在着公民的隐私权和侦查工作的矛盾冲突、工作人员匹配不协调、电子数据搜集设备和技术人员缺少专业性、侦查技术条件落后、部门之间工作合作协调性差的问题。第四部分作为文章的重点部分,结合了回溯推理思想,对其在对刑事案件中证据收集的作用进行分析,并且运用了相关的三件案例,充分地表明了回溯推理思维在搜证过程中的重要性,其能够引导搜证人员进一步接近真相,拨开迷雾。最后一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刑事侦查证据搜集的建议,如:加强取证阶段中对证人的保护、正确处理公民隐私权与侦查工作的冲突等,希望本文的研究能够为公安机关的搜证工作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
关键词:证据;司法改革;基础原则;证据运行;回溯推理

前言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在物资需求得到保证的情况下会出现越来越多的心理动机和心理目的,所以基于这样的环境下,刑事案件越来越多的发生,不仅扰乱社会秩序更是危害每个人的人身安全,在刑事案件的侦查中起到破案的致命点就是证据的搜集,审查和保全,同时这三个问题也是我国侦查活动中的出现问题最多的关键。XXX的情况下犯罪的手段越来越多,出现的证据种类也会越来越多,如何运用利用先进的侦查手段在规定的法律期间内找到破案的关键和突破点,仍是我们需要学习和改进的地方。在很多的冤家错案当中就是因为证据收集方向的错误,或者证据侦查阶段的各个环节出现了程序或者实体上的错误,导致有效证据不能发挥其证明力和证明能力,这是导致冤假错案发生的原因。另一方面就是有关的侦查人员为了快速破案,提高破案效率和减少资源利用,最后利用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取证等非法取证方式,所以导致有责罪犯逍遥法外而无辜人员狼狈入狱甚至丢掉性命,例如轰动一时的呼格吉勒图案,陈满案等著名的大案都是因为在证据的问题上才会使得遵纪守法的平民百姓被迫背上罪名,这些案件从侦查到审判过程除了人为的因素外,更多地暴露我国在侦查阶段中的弱点,这也是我国与外国司法活动中最大的差别,我们的司法活动从立法到守法,执法都存在着不可避免的错误认识和手段错误,在公平公正的理念上外国社会比我们更加遵守,更具有法治精神。
当然,也并不能全盘推翻我国的法律活动就没有优点,取长补短善于学习和改进是我们国人的优良精神和传统,这一点在司法改革当中更多地体现出来,从证据种类当中的数量变化到保全措施的改变都说明了我们的司法活动在进步,司法体制在不断的完善和建立过程中对证据的重要性,例如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当中就对证据种类增加了三种类,并且对其的原则性问题也进行的规定,《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一些证据也做出了理论的审查或者证明力有所提及,但因为相关条文提到的规定太过简单化,不利于实践操作,所以对于所出现的现状,笔者在本文的第三章和第四章内容当中对于刑事侦查阶段证据搜集出现的问题。不管是从审查,还是从保全以及运用当面来说都提出了一些思考和建议。
一证据基础制度概述
(一)证据基础制度的概念
刑事证据搜集是指公安机关人员,辩护律师为了主张自己的某种诉求或者为了证明、查清某件事实,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下,依法定程序搜集证据材料而进行的司法活动。证据的搜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证据搜集指的是公安侦查机关人员、公诉人和辩护人、律师为了主张自己的诉求,或者查明案件,寻找事实,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进行搜集,寻找,获取并保存材料的专业性法律活动,即取证从始至终的整个环节,相对举证,质证的活动。狭义的证据搜集,则指的是证据的某个阶段,只是对证据的收集和寻找和发现。在2012年修改过后的《刑事诉讼法当中》证据的概念有所改变。
(二)证据类别
证据在司法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谓的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也是建立在证据的基础上。证据充分,事实清楚是审判公正公平,惩罚罪恶的基石,要想做到真正的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就必须找到充足的证明材料以支持的主张和事实。但在众多的材料当中,根据不同的性质和分类,证据分有学理分类和种类分类。虽然表面看起来分类和种类并没有多大区别,但是要是仔细研读一些专业教材或者文献我们还是会从中看出两种说辞的不同。根据《刑事诉讼法》,法律在证据分类上有着明文的规定。
1、学理分类
学术界根据证据的来源,作用以及各方面的综合把证据进行归纳和总结,一方面利于对证据的认知和研究,一方面也利于在法律活动执法人员的专业知识的增长,避免工作出现低级错误和混淆。根据来源的不同,可以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是来源于事实真相并未有经过中间传播的环节,而传来证据则相反,是通过多方的中间环节进行搜集得到,效力往往比原始证据低得多。例如侦查机关在搜集的书证里面含有可以鉴定的笔迹是毫无复的,并且经过确认是用笔进行书写的,则这个就可以认为是原始证据。但如果笔迹是通过复制或复印之后才进行鉴定的那么这个证据则是传来证据,因为经过了复印这个中间环节。
2、种类分类
种类类别是经过法律统一归纳的,有法定的表达形式,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书证。是指是指以文字,符号或图标来记载的内容从而能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物证。是侦查阶段中最经常接触到的。指的是以物品的一切属性,表现形式和痕迹来反映案件事实情况。例如作案工具,赃款,绳索等都可以作为证据,反映着名犯罪事实,状态,以其外部特征、物品属性、存在状况等来发挥证明作用的。
证人证言,证人所做的口头陈述,但其真实性还是需要考证,因为不排除人为的可能。证人有可能受到威胁,压迫而做出对被告不利的陈述。一般的证人证言都需要笔录加以固定,对办案人员同意由证人签字的书面证据,也可以属于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自诉案件当中的自诉人人和附带民事诉讼中原告人如果是被害人,他们的陈述也属于被害人陈述,并且在刑诉当中也要承担举证的责任。
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身体特征、伤害情况或生理状态,对他们的人身状况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真实记录。检查笔录以文字记载为主,也可采取拍照等其他有利于准确、客观记录的科技方法。人身检查应该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协助办案人员进行。
鉴定意见。指的是公安机关指派的鉴定人对鉴定结果进行的客观判断总结分析而作出的书面意见,是鉴定人针对专业性问题从科学技术角度提出的意见,而不是对客观事实进行直接描述所以,它不同于证人证言,因此证人不能同时兼作鉴定人,如果被指派或聘请的人在诉讼之前已经了解案件的情况,则只能作证人,不能作鉴定人。鉴定人和证人的身份不能同时拥有。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指的是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等现代科技媒体进行纪录的内容来反映案件事实或者客观情况,是现代高科技发展的重要产物和先进成果,同时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也是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随着经济科技进步而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
二侦查阶段中证据的搜集方式及原则
(一)及时性原则
侦查人员在搜集证据时最大的挑战在于如何在有限的时间内和环境内找出利于案件侦破工作的证据,如何在某些不易保存的证据消失前捕捉到有效信息,这不仅是工作需要更是对侦查人员的能力要求。在侦查工作当中,公诉人的工作和公安机关的工作并不一样。公诉人是在已知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反复对案件事实进行分析,推理;在已经清楚的犯罪嫌疑人和案件事实背景下,对搜集到的证据进行排列组合,以做到正确的判断案件的性质和犯罪嫌疑人的似罪和非罪,以及正确的对犯罪嫌疑人所承担的责任大小进行判断。所以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下,公诉人应该有着正确的思维,这样搜集的证据才能更加全面客观的反映事实,包括与能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和证明案件定罪量刑的情节,例如自首,坦白等,从而使这些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高效性原则
如何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做到高效的准确率,是司法改革的重要方向,所以在侦查阶段,如何高效的找准有利于案件得证据,提高效是我们所需要反思,但我们并不是一味为了追求效率,减少时间而扭曲事实真相。呼格吉勒图案就是一个例子。2014年复查之后的呼格吉勒图案中的主人公呼格吉勒图最后被宣判无罪,是因为所有证据链在呼格吉勒图上并没有对的上号,并且真凶赵志红也对当年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我们设想如果真凶不现身那么这个案子是不是不会再次出现在公众的面前?当年从呼格吉勒图案件发生其执行死刑经历了62天,这是一起奸杀案证据搜集应该是多方面或者出现更多困扰的,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刑诉当中的举证期限,但是这个过程所耗费的时间应该是较长的,从移交案件到执行只用了62天就结案,在外人的眼里会觉得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或者司法人员工作效率快,专业素质过硬,但换做系统内部,更多的执法人员会比较明白这个案子的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和证明能力。执法人员为了更快的结案就在证据不明,不全的情况下误判,显然是不道德的。
(三)收集方法
按照传统搜集的办法来看,证据的搜集方法无疑分为以下几种。
现场勘查。这是最常见的办法同时也是传统的方法。公安机关侦查与公诉人最大的不同在于公安机关是从已知结果推向未知的事实,如何还原案件事实做到真确判断和真确的侦查方向是公安机关的重要工作。
利用技术手段。因为科技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刑事案件往往利用先进的犯罪工具达到其目的实现其结果,所以顺应时代的发展,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时会利用先进的手段搜集证据。例如在X的一些执法工作中就会用到测谎仪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测谎。而在我国对视频、录像和电子数据的提取当中也会用到计算机技术进行调取和对比,这是一种进步但同时也会存在漏洞。
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或证人。两种方法都是通过直观的面对面的方式进行调查取证,在一问一答当中执法人员从嫌疑人、被害人或证人多描述的事实当中提取到想要的信息。但这样的取证方式有很多的漏洞,比如暴力取证,刑讯逼供等,往往出现这样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是有瑕疵的,必要时会利用到非证据排除规则,并且在一定的程度对其进行保护,并且在特殊情况下,吸收这些人协助调查。
(四)搜集范围
证据的搜集除了要遵循前文所说的合法性和效率性之外,还需要具有本身具有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并且还需要有证明力和证明能力。笔者认为,搜集的范围尽量在案发第一现场,因为案发现场的物品与案件的发生关系有直接的关系,能客观的反应当时的案发情况。搜集范围不易过大,因为范围过大则干扰力越大,有价值的证据越少,侦查工作会更艰难进行,往往这样的情况出现就会拖延时间,不利于工作的开展,在某种程度上浪费了司法资源。
三公安机关证据搜集阶段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对于案件的告破和审判工作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但是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环境来看,搜集证据当中存在着审查,保全,运用等的突出问题还需要我们研究和探讨。
(一)公民的隐私权和侦查工作之间出现了矛盾冲突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侦查机关利用技术手段实时截获和收集特定网络传输数据时,不可避免的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刑事诉讼法》中规定技术侦查措施仅限于部分犯罪类型,同时需要采取严格的审批条件,对使用技术手段取得的不涉及案件的材料要及时销毁,但是却没有保护公民隐私权方面的内容。因此,有效的行使公权力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同时又让公民的基本权益得到保障,如何才能做到二者么间的关系平衡?例如为了取得某种赃物,警方利用万能钥匙进入被告人的家中进行取证。虽然这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是触犯了公民的隐私权,但是作为居住地来说是隐秘的地方,具有封闭性和保护性,没有搜查证便进入当事人的家中进行搜查,在民法上就是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典型的案例就是X辛普森件,当时的X警方在没有搜查证和经过辛普森的允许下,就翻过围墙进入辛普森家中调查取证。这在取证方式上出现了错误,这样给后来的在审判阶段当中公诉方的举证留下了后患。特别是在电子数据的取证方式上,个人信息随着网络大数据的发展更善于储存于计算机中,包括个人通话信息,个人消费记录,个人出入境信息等等,这些消息与个人生活息息相关,所以在搜集案中各方当事人的信息时无疑触犯了他们的隐私。
(二)工作人员匹配不协调
侦查人员上就会出现人员匹配不协调。越来越多的法官检察官在高强度的工作压力和越来越强的社会关注度下选择辞职做律师,一些案子中认真负责做侦查,做工作只有那么2、3个人,对于一些反贪案件而已,真正的反贪干警也只有2个人。在当今体制推动下,案件繁多工作压力大侦查人员少,不管是自述案件还是公诉案件都会在质量上大打折扣。在一些自侦案件侦查阶段中,对证据进行审查的人员一般为案件承办人员,其本身容易会带有倾向性。在我国,绝大部分的案件都有市县两级检察院的承办,而基层院则承担了85%以上的案件,面对案件当中的当事人,辩论人或者诉讼代理人认为侦查工作中存在的瑕疵并通过司法途径救济时,接受报案,控告的本级检察院或者上级检察院会选择回避。其次,在相关新体制下,检察官法官分配时间不自由,更是加大了侦查时间的分配难度。以北京基层为例,法官年结案少则100来件,多则200-300不等,年末阅卷、开庭“档期”满满,判决书加班加点写;反贪干警熬夜加班更是家常便饭,要是赶上特案或者专案,半个月甚至一个月才回一次家。
(三)电子数据搜集设备和技术人员缺少专业性
在电子数据的搜集上设备和技术人员的知识储备缺少专业性。纵观电子数据的发展史,计算机在我国的出现时间比较晚,,我国电脑普及率比欧美先进国家底,在工作和生活中的使用率更是低于发达国家,更别说是运用在司法界中,所以我国的侦查机关对计算机的使用程度上的专业性比较低。其最大的问题在于其真实性,因为电子数据容易删改,复制,篡改等。很多的数据都是通过复制粘贴得来的,其来源很难进行确定,并且经过多方的转达,信息失真率会比较大,当下我国公安机关的监管系统更多来源于第三方科技公司的合作和研发,并没有真正的完全出自公安系统内部,这在对系统的使用和管理上,专业性人才相对于其他岗位稀少,则专业操作更是没有达到预想效果。虽然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中对电子数据提供了原则性规定,但在操作上并不实际也不利于执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从事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项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记录备份应当保存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四)侦查技术条件落后
所谓的科学性在笔者看来并不单单是指利用科学载体进行证据的调查和取证,更多的是侦查证据的来源也要科学。我国侦查机关很多时候运用的还是调查研究的方式,但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现在很多的机器都可以运用到司法实践当中,比如常见的DNA鉴定,比对匹配。公安机关的机构分配里都会有个技术侦查科,这个科室的侦查手段除了公安机关的专业性之外更多地是利用跟先进的技术调查取证,比如卫星追踪获取定位。虽然是很平常的例子,但相比以前的老方法还是具有先进性的,但不管对于任何手段搜集到的证据都应当进行预审,对搜集调取的证据材料给予核实。国内主流的取证工具或软件国外进口或由国内在其基础上开发的简易中文版软件为主。与此相对的是,国外相关软件和设备早已开发和应用成熟,并实现商业化。目前,市场上专业的正版电子证据取证软件和设备价格较高,许多执法办案部口缺乏经费购买,取而代之的则是使用破解版、试用版或者盗版软件开展取证工作,而该类版本的取证软件通常仅具备基本功能,有时只能通过正版的高级功能才能获得的电子证据往往成为案件侦查的重要突破点和重要证据。此外,通过国外软件进行取证时,因为操作系统版本不同,使得计算机处理中文内容时偶尔会发生错误,从而影响电子证据的收集质量。
(五)部门之间工作合作协调性差
按照传统观念可能很多人觉得调查取证是公安机关人员或者公诉人,检察官的事情,与医生并没有太多的关系,但事实却不是我们所看到的那样。在一些某些案件当中死者的致死原因并不是表面所看到和表现出来的,所以这个时候尸体需要解剖,因为通过解剖可以看到死者内部的创伤,以及通过创伤大小可以判断是哪种工具作案,通过尸体的腐烂程度可以判断死亡时间,可以初步断定是他杀还是自杀,通过是否有颅内出血或者腹腔内出血判断死因等等,为确定案件性质或者调查方面确定了保障。
但因为解剖与中国人的传统理念有违背,所以很多时候死者家属并不是同意进行尸体解刨,认为死者本来就已经很可怜,还要在死后被解剖是一种伤害更是一种不敬,所以宁愿被冤枉也不要解剖。根据刑诉法的有关规定,解剖死者必须要有家属的签字同意,若家属不同意,在非常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强制解剖,并且要求其到场。为什么会出现很多人对法医工作的不了解和偏见?就是因为在日常的工作中侦查阶段两种职业的表现形式不同,资源利用不同,但在真正的司法活动当中法医的工作是必不可少的,也是具有专业性质的。
四回溯推理思想对刑事案件中证据收集的作用
(一)回溯推理的含义及特点
对于回溯推理这个概念的含义,要从两个方面的来理解:第一,狭义的回溯推理,是从推理的视角来定义的。也就是从“果”到“因”的一个过程,即从已有的结果向原因进行倒推,得出其具备的充分条件。第二,广义的回溯推理,是从思维的视角来定义的。这里的思维包含方法和过程两方面。其是根据既有的事实,推断出该有的条件或者过程。整个逻辑思维过程依据的是事物发展的规律。根据本文的主题,同时,也由于本文的篇幅有限,只使用狭义的回溯推理定义。根据上述的定义,笔者认为回溯推理就是根据已有的案情结果,进行反推,从而得出导致事实结果的必备条件。如,曾经发生过一个刑事案件。刑侦人员认为嫌疑犯可能是A地区人,在发现该嫌犯时,刑侦人员故意用A地区的方言和嫌犯谈话,嫌犯一开口果然说的是正宗的A地区的方言。这就证实了刑侦人员的推想是正确的,从而将该嫌犯抓获。
和归纳推理、演绎推理都不同,回溯推理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推理形式其它的推理形式多为从“前提”推导出“结果”,而回溯推理却刚好相反。表现出一种逆向性思维的方式。主要从两个方面体现:
1、回溯推理具有逆向性
和归纳推理、演绎推理都不同,回溯推理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推理形式其它的推理形式多为从“前提”推导出“结果”,而回溯推理却刚好相反。表现出一种逆向性思维的方式。主要从两个方面体现:
第一,时间逆行。如,看见水塘里有一具浮尸,就会推断死者有溺水身亡的可能性。这个思维过程就是回溯推理。看见浮尸是“结果”,溺水身亡是“原因”,也可以叫做前提。从时间顺序上来说,结果发生在原因之前。
第二,思维逆行。如,大家都知道,如果一个人是案犯,那么他一定有作案时间。这是一个正常的思维进程。但这里,假如A有作案时间,就推断出其可能是案犯。这就是思维逆行。这里的“可能是案犯”和“具有作案时间”,并不是因果关系,而是一种条件关系。即符合该结果的条件。
2、回溯推理是以已知的事实为前提的推理
回溯推理的另外一个特点就是从“果”推出“因”。这里的“果”是已知的结果,也叫事实。“因”不但包括原因,还包括条件。从案件的结果回溯推理出导致导致该结果的原因,或者找出满足该结果出现的条件。这里要注意的是,只有建立在真实的基础上的推理,才能得出准确的结论。如果前提不真实,那么所有的推理和刑侦活动都是无用的。同时,应最大限度地了解已知事实,才能保证推理的准确性。
3、回溯推理是借助事物之间的相关性而进行的推理
不同事物之间存在的关联性,构成了原因和结果之间的关系或者条件。能否敏锐发觉这种关联性,主要看思维者自身所掌握的知识容量。这不但和平时的学习有关,还和实践经验的积累有着密切的关系。在侦查过程中,这些知识的作用十分关键。如果知识容量不够,就无法充分利用已知的事实提供的条件。知识越丰富程度和利用已知的事实成正比关系。
4、回溯推理是必然性的推理
即使前提是真实的,结论也不一定是真实的。常见的例子如,水塘里看见一具浮尸,思维结果多认为原因是溺水。这个结果可能存在着虚假,因为该浮尸也可能是被人谋杀后抛到水塘里。要使溺水成为该案件的准确结果,可以采用两种方式:
第一种,进行尸检,如果发现死者腹中含有大量积水等情况,就可以断定是溺死的。这就是排除法,把其它可能致死的原因全部排除,只剩下一种原因。这个原因就是真实的结论。
第二种,推理出原因之后,再进行证据的寻找,以便对原因进行证实。如,可以走访调查死者的熟人,了解其具体情况,是否存在自杀的可能。要注意的是,推理出来的事实应不只有单独一个,要考虑多种可能,进行排除,才能保障结论的准确性。
(二)回溯推理思想在刑事侦查搜集证据中的运用
刑事案件的侦查,都是先有了犯罪结果,然后推导出犯罪过程,最后才能找到导致结果产生的真正原因。这个推理过程就是回溯推理,在刑侦工作中,这种推理方式被广泛采用,有着巨大的作用。因此,对侦查工作中的回溯推理运用进行研究,能够有效提升该项工作的效率,其意义重大。笔者参阅了不少刑事侦查活动中采用回溯推理获得成功的案例,从刑事侦查活动原则出发,总结出回溯推理的作用有:
1.王姓男子被杀案
刑事侦查的目的就是要把整个案件事实调查清楚,而有助于达到目的的方法有回溯推理,它可以再现过去很久的犯罪过程。如,在2011年广东省某被杀案中,广东某地一看瓜人(姓王),侦查人员就可以根据当时扁担上的砍痕和镰刀的位置这些现象来推测罪犯的手段是:姓王生前察觉有人偷瓜,于是拿着扁担去追赶。罪犯看见被发现了,于是想逃跑,姓王的紧追不舍。追上后,王某立马把罪犯的镰刀打掉。而罪犯反抗,二人纠缠在了一起,然后罪犯将王某推下水坑,并把王掐晕。根据死者腹内有水,鼻腔、口腔有泥沙等情况分析出是生前入水。再联系尸体周围没有搏斗痕迹,罪犯逃走后,王某可能苏醒过来,站起来刚走几步,可能由于头晕眼花等原因跌入水坑死亡。在此案件的侦破过程中,侦查人员运用了回溯推理。根据罪犯在现场留下的各种犯罪痕迹以及一般的生活常识和科学知识,从而得出导致这些结果出现的全部犯罪活动过程。现场的痕迹是结果,犯罪活动是原因,由结果探寻作案现场过程和原因从而推测犯罪活动过程的,这便是实质所在。
2.张某女儿被烧至死案
回溯推理即推出的原因要和已经掌握的案件事实相符合。否则,由结果推测出原因得出的结论就不真实。如,2012年山东省有一起杀人、抢劫、纵火案,张某在新婚女儿的床上被烧死,房间内的东西都未动过,经查实,只有照相机、手表等一些便宜的财物被窃走,但房间内德贵重物品未被动过,如保险柜,昂贵的衣物。根据这个现象,可以做出仇杀的可能性大比财杀可能大。因为用“仇杀”来解释最好,根据凶手先将被害人窒息致死,然后移尸到其新婚女儿的床上,最后焚烧,而柜内大批贵重衣物和存折未动等现象,而“财杀”根本不能解释这些现象。通过后来的侦查,结果证实此案为仇杀。
3.李某被杀案
刑事案件一般情况下都很复杂。因此,在侦查人员破案的过程中,必须要全面系统的分析案件中出现的各种事实以及线索的细节。在思索因果之间联系的时候,侦查人员从已了解的事实出发,来推断未知原因的时候,不能仅仅只注意到平常性的原因,而忽略了非平常性的原因可能会存在。不然这会让侦查工作的整体陷入到困境或误区之中。
比如,根据海南省的新闻报道称,有一位24岁的农村女性李某,平常喜欢在晚上出去串门,一个小偷发现了她的这一习惯,在某天晚上,偷偷地潜入到她家里,打算进行偷盗。然而因为偶然的原因,这个女性在这天没有出去串门。因此该小偷找不到机会可以偷窃,恰好发现到有一把砍柴刀在身边,于是乎便精虫上脑,顺手就把砍刀拿起来,在该女子身上连砍很多刀。在侦查此案的过程中,侦查人员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只按照平常性的原因去推测凶手杀人的真实原因,一直以为是存在奸情,从而导致杀人。在对此案的因果关系进行分析之后,侦查人员做出了以下的推论: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一直存在奸情,然而由于之间的矛盾恶化,从而导致犯罪嫌疑人进行杀人报复,而且犯罪嫌疑人在一开始是有预谋的,乘着在晚上,潜入到被害人的家中,对被被害人家中情况如此熟悉,判断出是一个老练的成年人作案的可能性非常大。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的推断,就是因为对非平常性原因出现的可能性忽视了忽视了,从而错误的判断了凶手杀人的真实原因,这种判断一度让侦查工作陷入僵局之中。所以,在侦查活动当中,刑事侦查人员一定要注意避免出现思维惯性,要对意外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列入自己的考虑范围之内。
综上所述,很多造成刑事案件的可能性不只一种,而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因此通过一个案件事实运用回溯推理即可推出多种造成刑事案件可能的原因。由此可见,在对案件进行侦查假设时,要把有关案件事实的所有可能性一一列举出。并且要做到可能和假设存在等量性,这对于注意一果多因、避免出现片面性的认识有着很大的意义。
五完善我国刑事侦查证据搜集的建议
根据前文的描述,不管是表面出现还是隐蔽性潜在的问题,对于现状我们都要提出适当的解决方案。
(一)加强取证阶段中对证人的保护
通过证人证言的调查取证方式中证人并没有得到切实的保护,在通常的情况下证人是很难出庭作证的,虽然有着明确的保护条文但还没有得到切实的保障,在庭上是重点保护对象,可是庭下却是眼中钉,反差太大,证人自身的落差肯定也会很大。所以很多证人证言都是通过录音,视频或者书面签字的认同,但往往通过这样的途径传到庭上的证据会在传送的过程中失去真实性,或者被篡改,视频会被删除。所以为了减少类似的情况发生,我国应该对证人保护措施的具体执行出行相关的实施条例或规定,证人在给予义务的同时赋予一定的权利,或者在庭后进行对证人的追踪保护,直至到审判结束,或者被告人受到相应的惩罚。虽然这可能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和经费,但是要想做到在人民群众阶层里面普法,或者整体提高社会法制,这也是一种途径,因为只有让人民得到切身的保障利益才能让其对法律产生尊重和敬佩之心。
(二)正确处理公民隐私权与侦查工作的冲突
对于公民隐私权与侦查工作的冲突,我国应该建立相应的具体措施体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3款的规定,对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虽然是有规定但是并没有得到实际操作,个人信息虽然储蓄在公安机关的系统里,但是不排除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个人的打击报复,并且在内部系统查找一个人的资料是很容易,如果不约束公安执法人员的执法权力那么就会形成权力滥用,并且,某种程度上还会助长xxxx受贿的坏作风。当然,这里不单是指个人信息的泄露也指个人住所,人身安全等,对于触犯隐私权而搜集到的证据,必要时可以进行证据排除规则,对有瑕疵的证据进行排除谨慎使用。结合《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具体保护措施提供理论基础和法律性原则。进行保密不仅是对内容保密更是对信息来源保密,在进行个人信息提取和搜集是应该和当事人进行沟通协商,若是当事人同意应该签订一份同意说明书,并且对当中提及到的保护措施进行说明,双方签字盖章;若不同意,则侦查人员不能强制性要求当事人作出同意,只能通过其他办法得到相关的证据材料。在尊重当事人的情况收集到的证据才会更有说服力和合法性,不然之后的证据只能是当做有瑕疵的证据进行考虑是否能适用。
(三)充分利用电子技术,完善数据侦查的专业性
随着经济科技的发展,电子数据在侦破案件当中的重要性越来越明显。所以对电子数据的保护机制应该完善并且制定具体细则。因为随着计算机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如何在庞大的系统里准确查询想要的数据和信息,最大的特点就是专业性。因为在最早期使用计算机办公时大部分的工作人员并非是专业人士,通常通过复制粘贴的途径进行证据搜集,这样的证据其真实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会比原始数据降低许多。所以对计算机的使用应该更多来自于外部计算机认识专业人士并非是公安系统里的专业人士,因此,对于专业性的问题,应该定期进行计算机操作的学习和培训,对科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变化趋势有整体的了解,在基础理论知识的支撑上,加大公安系统或者检察系统内部的专业数据保护的设备研发和专业性管理,每个证据都有自己特定的编码,给每种不一样的电子数据进行不同的密码进行管理,每位登录人员都有自己的账号和密码,这样的专业性能的操作只能是由司法部门和机关人员熟悉,而且每个机关也有不一样的密码和编排,这样也在一定的程度上保护了本单位的信息安全。所谓的科学性在笔者看来并不单单是指利用科学载体进行证据的调查和取证,更多的是侦查证据的来源也要科学。我国侦查机关很多时候运用的还是调查研究的方式,但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现在很多的机器都可以运用到司法实践当中,比如常见的DNA鉴定,比对匹配。公安机关的机构分配里都会有个技术侦查科,这个科室的侦查手段除了公安机关的专业性之外更多地是利用跟先进的技术调查取证,比如卫星追踪获取定位。虽然是很平常的例子,但相比以前的老方法还是具有先进性的,但不管对于任何手段搜集到的证据都应当进行预审,对搜集调取的证据材料给予核实。国内主流的取证工具或软件国外进口或由国内在其基础上开发的简易中文版软件为主。与此相对的是,国外相关软件和设备早已开发和应用成熟,并实现商业化。目前,市场上专业的正版电子证据取证软件和设备价格较高,许多执法办案部口缺乏经费购买,取而代之的则是使用破解版、试用版或者盗版软件开展取证工作,而该类版本的取证软件通常仅具备基本功能,有时只能通过正版的高级功能才能获得的电子证据往往成为案件侦查的重要突破点和重要证据。此外,通过国外软件进行取证时,因为操作系统版本不同,使得计算机处理中文内容时偶尔会发生错误,从而影响电子证据的收集质量。
(四)完善奖励机制,提高工作效率
刑事案件的增多,但随着法官检察官的辞职高潮,越来越多得侦查人员会减少,所以如何利用体制内的规则,整合人员资源也是我们所考虑的问题。所谓的人多力量大,各部门之间的合理分工各人员的合理安排在很大的程度会给侦查工作带来事半功倍的效果。两个科室之间合并,节约公用资源的同时分为A、B、C不同岗位,在三个岗位对同一个阶段的工作进行不同的分工,对于近几年的反腐倡廉的法治思想来说,还可以和反贪部门进行合作,优化资源节约预算同时集中精英警力,达到互利互助的局面。
同时,给长期工作在一线的老同志们提供一定的良好政策,适当的提升工资或者进行加班补助奖励,实行阶段性或者阶梯型的休息措施,在提供一定的物资条件下稳定部分想跳槽的精英,吸引优秀人才的关注。在工作环境压力大的情况只能通过一定的物资满足来安抚人心,对于工资奖励可以根据不同的资历,不同的工作年限和业务专业度来进行分配,年终奖励等制度也应该有所提升,不能按照传统的方式进行管理和留住人才,这样的结果只能是工作数量多质量低,人员精力过于分散。
结语
通过对证据制度概述,分类以及到最后的与实践活动的思考,整篇文章是笔者在所储备的知识和专业学习的环境下所进行的综合性阐述和提的一些不成熟的建议。随着法制建设在社会和国家中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司法活动的严肃性和专业性也会要求的越来越高,但始终不变的就是证据从侦查阶段开始到审判结果的结束都处在着重要的核心地位,并且贯穿着一切司法活动,要想做到真正的平等、合法、合理化,就必须以事实为基础,这样才能做到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利益,执法为民;为稳定的社会秩序提供坚定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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