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全球化背景下企业竞争的制高点,商标权的保护也是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国际商品和服务流通也越来越广泛,企业可能面对的竞争买家来自国内外,目前一些企业已经认识到商标的重要性,并且能够正确使用商标战略和战术发展生产,参与国内外竞争,并在国际市场逐渐赢得了一席之地。然而,在中国发布了几部知识产权法律之后的这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许多人都在关注出口贸易的商标保护,但是仍然还是远远低于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正是因为这种认识上的不足导致我国的企业在国外注册商标的不多,有国际知名品牌的数量很少。和一些知名品牌和外国企业或个人经常和其他人的恶意抢注,极大地阻碍了我国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步伐。我国企业应该进一步了解了商标和了解商标法,制定正确的品牌战略,加强自己在国内与国外竞争能力,进一步加强出口贸易中的商标保护。
关键字:出口贸易;商标;马德里;国际商标体系

引言
随着我国出口贸易的迅猛发展,很多企业纷纷将自己的产品远销海外,国内品牌的商标保护是否做的够科学、合理,成为决定我国产品在走向国际的过程中能否很好的保护自己的利益,同时也是我国产品能否成功推向世界市场的一个重要因素。目前,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类消费质量的提高,国际经贸市场竞争的焦点已从价格因素转向了品牌、质量与款式等非价格因素,一些高附加值、该技术产量的产品,尤其是名牌便成为企业竞争制胜的法宝。而在这种高层次的竞争中,商标的作用日益凸现出来。主要原因有:一是商标作为商品质量的化身,五消费者认牌购物提供了保证;二是商标作为企业物化劳动和活劳动成果的高度凝结,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物质利益。因此,商标权的国际保护问题越来越引起国际经济贸易街的关注。对我国来说,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对外贸易市场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也为我国国际地位的提高带来了很大的贡献,我国很多贸易企业为了更好的在国家市场上立足,都加大了对商标保护的重视度,然而中国商标在海外被抢注的现象仍然屡见不鲜。并且随着国内企业走向国际市场的步伐加快,中国商标,特别是著名商标,被国外公司抢注的现象愈演愈烈。这给中国企业带来的损失是不可低估的。同时,仍有部分企业尚未意识到商标的重要性或不知如何保护商标。而加强对我国贸易企业在出口中对商标保护重要性的意识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本文通过对出口贸易中商标保护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并根据目前中国商标保护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改进的战略对策,并希望这些对策的提出对我国贸易企业在出口贸易中对商标保护的重要性有一定的认识。
1商标的基本概念
1.1商标的基本概念
关于商标的概念,一些学者认为“商标是指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能区分视觉感知的标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商标《示范法》中是指商标:“是一个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之间的区别开标志”。《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15条规定:“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区分的标记或标记组合,均应能够构成商标。“我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的,商标是指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或服务和其他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的视觉符号,包括文本、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的搭配,要素的组合,一个应用程序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简而言之,商标是能够将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的标记。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法定性、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等特征。
1.2商标的类别
1.2.1根据使用对象的不同,商标可以划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商品商标是使用在商品上表明商品出处的标志,它能把不同企业生产的相同或类似商品区别开来。服务商标是指服务的提供者为将自己的服务与他人的服务区别开来而使用的一种标志。它与商品商标性质相同,只是商品商标表示向消费者提供的是商品;而服务商标表示向消费者提供的是服务,《商标法》中所指服务并非仅限于营利性的服务,也包括非营利性的服务,如医疗、教育等。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适用同样的标准,《商标法》第7条规定“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1.2.2根据使用目的的不同,商标可以划分为联合商标、防御商标、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
联合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同一种或者同类商品上注册的若干个近似商标。这些近似商标中首先注册或者主要使用的商标为正商标,其余的为正商标的联合商标。防御商标是指驰名商标或者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的所有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若干相同商标。原商标为正商标,注册在另外不同类别商品或者服务上的这种商标称为防御商标。目前我国商标法尚未确立联合商标与防御商标制度。
此外,商标按知名度高低和保护范围的大小可以分为普通商标和驰名商标;按是否经过法定程序获得注册可以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等。
1.3商标的功能
商标作为一种识别性标记,具有标明来源、保证品质、广告宣传和彰显个性的功能。
1.3.1标明来源功能
基于经济增长、贸易的发展,制造商、经销商通过使用某些简单标识区分商品或服务。因为消费者根据商标区别的仅是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而并非是哪家制造商或者销售者,这时,商标识别功能就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消费者可以通过商标了解到这是表彰商品或服务的标识,并根据商标区别不同的商品或服务。
1.3.2保证品质功能
当消费者依据商标购买商品时,其商品的质量就多数通过消费者认可的商标来保证,因此说品质保证功能是由来源功能延伸而来。当消费者认为商标足以表彰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并把商标作为采购的依据时,无形中就肯定了商标具有的保证品质功能。
1.3.3广告宣传功能
为了更好的推出商品,商标也逐渐成为宣传商品的销售体系里的一部分,通过成功创造良好声誉的品牌形象,有效进行宣传,在消费者购买产品时,通过看到商标联想到具有良好声誉的制造者,进而刺激消费。在目前广告市场当中,商标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有创意地回应消费者的需求。商标不仅是商誉的象征,通常也是推动顾客接受新型商品或服务的有效方式。
2商标体系的发展
2.1国际商标体系的历史和发展
国际商标管理系统主要由WPO管理组成,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使用一种程序递交一份申请,使用货币(瑞士法郎)支付一定的费用,可以多达在74的国家得到商标的保护。之后,由于国际注册能通过一个简单的软件,维护和更新。根据马德里国际登记制度,申请人在指定的国家提出申请注册的商标,具有同等效力。假如是在指定国家商标局没有拒绝申请保护的记录,商标保护在主管局注册是一样的。本系统提供的途径是商标注册人只有递交一份申请才能确保其商标保护在跨国公司的成本的高效益。该系统由两个国际条约的管辖,《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马德里议定书于1996年实施,采取新的规定,“在今天的市场竞争环境下,让公司能有效地在国内和国际市场上交易主要是靠商标,产品和服务的促销手段也是属于商业领域的范畴”。
WPO负责国际商标体系的助理总干事ErnestoRubio先生如是说,国际“WPO”商标注册是一个让企业能在许多国家对其商标予以保护成本效益高以及有效的系统。
2.2中国商标体系的历史和发展
我国企业商标体系的形成,经历了一个复杂的历史过程,它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不仅生产者缺乏商标意识,就是在消费中人们也缺乏商标意识。改革开放后,在市场经济规律和市场机制作用下,企业间的激烈竞争既表现为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竞争,也表现为商标品牌的竞争。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企业重视商标,开发使用商标越来越成为一种自觉行为。因此,市场经济体制是促进企业商标体系形成的外部原因。
从内因上分析,企业自身改革发展的要求是企业商标体系形成的主导因素。经过十几年改革历程,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式发生重大变化。企业产(商)品由过去单一的计划性转变为现在多品种、多花色、多行业;企业由过去单纯生产型转变为生产经营型;由内向型转向外向型;由粗放型转为集约型。这些变化集中体现为企业的商品质量意识和商标意识大大增强,许多有远见的企业家,在生产经营中实现了商品与商标的“四同步”:即产品开发与商标设计同步,商品生产与商标注册同步,商品销售与商标使用同步,开发商品市场与商标策略运用同步。在形成产(商)品系列化的同时,形成商标系列化,进而形成了各具特色的企业商标体系。
3商标的国际保护
由于各国国家主权和法律的独立性,商标的法律保护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即在一国获准的商标权,只能在该国境内受到保护,其他国家没有给予保护的义务。为了使在一国注册登记的商标,能同时在另一国或几国获得法律保护,从19世纪末叶起,各国先后缔结了若干关于保护商标的国际公约和区域性条约或协定,但至今收效甚微。其中主要的国际公约是1885年在巴黎签订的((关于保护工业产权的国际公约》(简称巴黎公约)和《马德里协定》以及随后的《商标注册条约》。
我国于1984年参加了巴黎公约.巴黎公约为各成员国规定了一些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呀,为成员国的国民在其他成员国申请商标注册提供了某些便利。在一个成员国获得商标注册的人,在其他各成员国享有以下权利:
1.在另一缔约国享有该国给予其国民的同等权利、保护和救济,反对任何歧视待遇.
2.享有在其本国申请注册后6个月的优先注册权。在此期间内,申请人在另一缔约国
申请注册时,其本国的申请注册日期视为在该缔约国的申请日期。
3.公约第6条规定了同一商标在不同国家所受保护的独立性,即商标的申请和注册条件由缔约各国的本国法律决定;缔约国不得以未在原属国申请注册和续展为理由拒绝注册或使注册无效。同时又规定:“在原属国正式注册的每一商标,其他缔约国也应和在原属国那样接受申请和给予保护”。
4.各缔约国承诺,如各国法律允许,在一缔约国已经注册了的经该国主管机关认为是在该国驰名的商标,其所有人可以请求另一缔约国拒绝他人就同一或类似商标的注册;已经注册的,可以请求撤销注册并禁止使用。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商标的混淆.提出撤销商标的请求期限为自申请之日起5年之内。
5.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注册商标不能以未加使用而宣布无效。只有经过一段合理的时间之后,商标权利人不能证明他的不使用是有正当理由时,才能撤销其注册.
6.在原属国对已注册商标是否续展与在另一缔约国已经注册的商标的续展无关,
7.续展和其他费用按各缔约国的规定在少于3个月的期限内支付。
8.对在官方举办的或官方承认的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的未注册商标,提供临时性保护。
9.已在一个缔约国注册的商标所有人的代理人,未经所有人授权而以自己的名义向其他缔约国申请商标注册,该所有人有权反对所申请的注册,并要求撤销注册。如该国法律允许,该所有人可请求将该项注册转让给自己。公约的这项规定是为了制止代理人的非法行为,保护商标所有人的权益。
10.缔约国禁止当事人未经许可使用纹章、旗帜以及其他与国家、国际组织的象征有关的图形作为商标或商标的一部分。
4中国商标保护的现状和问题
4.1在中国对驰名商标保护的现状
4.1.1中国在对外贸易中对商标的保护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商业活动中,应用的越来越多的商标也应声而出。目前,商标的种类已经不仅限于传统的样式和表现形式,而且出现了大量的新型商标即非传统商标,如颜色商标、气味商标、声音商标、立体商标等等。这些商标在市场中肩负着区别不同商品和服务的来源的功能,也在很大程度上刺激着消费,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新型的非传统商标的产生有利于产品的销售、企业品牌的树立,更有助于国际贸易往来,市场公平有序的发展。世界上的一些国家或地区对非传统商标有着比较明确的规定,但我国现行的((商标法》仅对颜色组合商标、立体商标作出相关规定。我国《商标法》第8条明确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区别开来的显著性标识,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识和颜色的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这就是说,在我国商标法律保护实践中,立体商标、颜色组合商标与一般传统商标一样,只要能够指示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来源就可以被允许作为商标注册,受到法律保护。至于声音商标、颜色商标和气味商标尚没有明确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这些非传统商标已经以某种方式实际存在着,并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这就要求我们在某种程度上对于其他非传统商标予以必要的关注,并适时给予法律保护。
越来越多的商标案例表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商标保护意识的加强,以及更多种类商标的涌现,我国对非传统商标的保护制度不够完善,相关保护尚有空白地带,尤其对于非传统商标的保护还很薄弱,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缺失和品牌的不稳定,我们十分有必要把眼光看的长远,创造培育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优势,升级和提升自身核心竞争力。
4.2中国商标保护存在的问题
4.2.1商标抢注现象严重
近年来,我国许多著名商标经常被外国注册。究其原因,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时间较短,国内很多企业对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没有研究利用,在创立商标时没有强化知识产权意识,不能有效的保护自己的商标。由于我国企业不注重知识产权保护造成技术溢出,外商抢注我国著名民族特色品牌商标现象严重,如“同仁堂”在日本,“青岛啤酒”商标在X,“王致和”在德国注册。除了以往发生的代理商或个人抢注商标外,还出现了个别的国外大企业抢注我国知名商标的情况,如西门子公司注册商标海信,更严重的是,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出现了一个特殊的中国驰名商标注册的企业或个人。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不完全统计,每年在海外临时发生在商标超过100起,其中包括化妆品、饮料、家用电器、服装、文化等。在互联网上,我国许多知名企业、著名商标和其他特殊条款注册的网络被打,广东佛山“健力宝”、“客声”等己遭此厄运。其他如“长虹”、“同仁堂”、“全聚德”、“全聚德”也已成为别人的域名,对驰名商标的产品出口,企业形象、国际经济交流已经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4.2.2商标注册意识淡薄
一些企业认为你只要有“品牌”就可以,对于商标注册漠不关心,其结果往往是得不偿失。也有一些企业,他们的特定商品或者服务注册商标,就能一劳永逸地保护自己现在和将来生产或提供的所有产品和服务。实际上,随着市场的扩展、企业管理人员通常从一元走向多元、生产产品跨越到服务领域。该企业已经注册的商标不再能完全覆盖所有的商品或服务。在超越已注册商标的范围内,就会发生侵权或被抢注的问题。在其他的范围内,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商标同样影响已注册商标的商业价值。
此外,许多企业误认为商标已在国内注册,就无须再去产品销售国注册,而只在国内注册商标,因此,发生在我国企业商标被海外注册的现象并不令人惊讶。其他企业是因为找错了代理,在境外注册在商标期满之日不能及时更新。在我们国家,外贸公司商标注册主要是由基本人事代理的。近年来,大多数的外贸公司重组和重组,其中一些企业已经取消境外商标登记的资格。由于注册商标注册期满不及时更新和管理导致很多企业的发展。
4.2.3民族商标被国外商标吞噬时有发生
一些民族企业和外国合资或合作中,经常会出现民族商标被外方的商标所吞噬的现象。外国资本在使用本商标合资、合营企业制品有限公司必须使用该商标。很多外方为了在竞争中排挤中方厂商,满足其占领中国市场的需要,,有意识地选择相应中国市场具有较高的轮廓曲线或者合资经营的知名制造商,而中国的初衷是通过利用国外知名品牌产品的宣传,增加市场份额,但他们不知道,他花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是为他人做嫁衣。一旦合资或合作结束,商标许可协议终止后,除去商标,当他还能在现有的市场份额,逐渐累积客户渠道和消费者团体使用该商标,而中国,因为不得继续使用,则有可能失去依附于商标的市场。所以面对是继续使用面临更高的授权费,以及从未被奴役着,或者不使用投入巨额资金来建立品牌,不一定成功的情况下,中方将进入非常的两难境地。
5国外对商标保护问题的借鉴
5.1日本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为了适应现代高度发达的产业发展和贸易经济,日本人对创新、技术、信用等知识产权保护的高度重视。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体系、商标法及有独特的和重要的地位。日本在1884年创造的”商标条例”,是现代日本商标的法律开端。为了适应时代的发展,1959年日本的商标法律更改,确立起现行商标法的基本架构,非传统商标保护内容在日后的经济生活逐步增加。日本在1996年修订了《商标法》有很大的影响。主要构成以下几个改革,包括:(1)立体、声音商标制度之新设;(2)团体标章制度的再度引进;(3)指定物品分类的统一;
目前,日本的商标法的颜色商标被承认,但颜色本身不能单独构成一个商标,并且必须与其他文本、图形、符号、立体花纹形成,这意味着日本公认的商标的颜色组合律法。但对于声音、气味商标,日本没有《商标法》作为商标法律保护对象。日本也给予了立体商标注册保护。目前在国内需求,整合的国际化趋势双重压力下,日本的经验,逐步从欧洲主要国家,只要能区分不同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应该被视为一个商标。所以潮声商标、气味商标的趋势了,承认商标颜色、声音商标、气味商标、立体商标注册,势在必行。
5.2X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X现行的联邦商标法是1946年制定的“兰哈姆法(LanhamTrademarkACt)”,《兰哈姆法))后经1962年,1975年、1982年、1988年、1995年和1999年等多次修订沿用至今,其中不仅规定了联邦一级的商标注册程序,同时也规定了一些具体的实体性的商标权利。X商标法规定商标构成要素,其表现形式的规定很宽泛,就是说该X商标保护的范围更广。《兰哈姆法》第45条规定:“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可以由文字、姓氏、象征、设计或以上之组合构成”。该规定中“象征”和“设计”的表达比较抽象,这就是说商标的保护类型丰富扩大了。X的商标构成要素中不仅有文字、颜色、声音、气味、产品的包装和外观设计等,甚至更有特色的表现形式,如音响、广播等。
在X,通常颜色可以作为商标的一个组成部分,与单词、字母、数字、图案等共同构成一件商标,或者由几种颜色的组合构成商标。到1995年,X解决了单一颜色商标的注册问题。声音商标在X的商标实践中就比较常见,是允许被注册保护的。对于气味商标,在X的案例实践中,法官认为只要申请人申请的气味能够作为标识不同的商品,具有商标的功能,允许被作为商标注册
6改进中国商标保护战略
6.1中国商标制度的改进
6.1.1商标所有权人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经济发达地区的公司非常注重商标权的自我保护,有些设置保护他们的商标权部门加强商标自我保护。中国的国情可以借鉴这个经验,在公司内部建立特殊保护商标的职能部门,并由专人负责。这也是长期法律顾问,不定期开展商标保护的宣传,让公司员工主动投入到商标保护之中去。最后,还可以通过大众传媒宣传加强自己的商标的保护。方法是,通过大众传媒广告宣传,提高他们的品牌形象,让人们熟悉他的商标品牌,间接地保护自己的商标。
6.1.2给商标纠纷双方以更大的协商和解空间
许多商标侵权行为是很简单判断的,当事人可以上诉法院预测的后果,法院对仲裁当事人的商标侵权诉讼应主动进行调解。如加害人在庭审中提出和解,在侵犯各方可以接受,双方都应该得到更多的和解空间,只要和解协议不违反公共秩序,不侵犯第三方的权利,法院应当承认其有效性使双方达成和解,当事人法律责任,以节省的诉讼费用,提高司法效率。法院也可以放下自由裁量权,鼓励建立商标权纠纷民间调解组织,商标侵权在第三人或双方调解组织调解调解下妥善处理纠纷。这样做的好处是,一方面可以使快速解决争议,节省了时间和精力;另一方面,它能减轻税负,司法机关的行政诉讼
6.1.3加强部门协调,联合执法、网络执法
依照我国现行的商标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违反商标法侵犯商标权行为进行调查。而且保护商标不仅是一个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在实践中,应加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经济相结合,共同行动、联合执法、网络执法,增加商标侵权行为的强制执行。其次,执法部门协调配合省省之间的联系,加强省间联合执法。不受侵犯需要省之间共享信息,同步行动,进一步整合执法资源,不断充实线监督执法力量,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商标侵权行为的氛围,形成积极的省与省跨境协会动态机制。世博会期间,上海工商部门、公安部门在加强联合执法的同时联合江苏省共同执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并取得了较好的应用效果,值得推广。
中国的经济正在飞速发展,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世界各地的企业来中国投资。同时,越来越多的商标品牌汇聚到中国,加强商标权的保护工作在今天显得尤为重要。相关部门之间要加强协作、完善立法,不断借鉴、总结经验,为经济快速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
中国的经济正在蓬勃发展中,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世界上所有的公司在中国投资。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商标品牌汇聚到中国,加强商标维权工作在今天显得尤为重要。有关部门要加强合作,完善立法,并不断的学习,总结经验,快速的经济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
6.2提高中国企业的商标战略
6.2.1知名商标的保护策略
首先了增强企业竞争力。商标权属于知识产权,培育良好的商标,不仅可以证明该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还可以增加产品的附加值,与此同时,更能成为企业的资产。因此,对商标的培育,虽然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但是,一旦知名品牌确立,它给投资者是回报高,是无形资产,是企业永久的财富。
知名商标不像驰名商标一样具有大的声誉,但作为一个成长中的企业,驰名商标是最具价值的资产。驰名商标的权利是一种知识产权,它是企业经济效益重要的源泉,它甚至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实力的重要标志。创建一个著名的品牌,通常需要几十年,数百年的不懈努力,一旦商标聚焦于国外,就意味着该品牌可能会失去被抢注国的市场,直接经济损失和潜在的品牌声誉损失无可估量的。被誉为“世界创意产业之父”的霍金斯说:未来的国际竞争,不是美元和人民币之间的较量,而是国与国之间的商标和版权之间的较量。目前,我国与世界上著名的商标在我国数量和贸易大国的地位很不相称。在某一领域范围内的知名品牌比比皆是。在这些知名品牌,不乏有很多具有潜力的商标将来成长为驰名商标。知名品牌企业的一个显著特征是良好的发展、企业规模、扩张速度快,并且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凭借其品牌效应竞争优势。这些著名商标企业在产业明星,起主导行业潮流所起的重要作用,许多企业的产品已遍及国内一个大市场的影响。
其次是要维护公平竞争,一个普通的商标,要成为一个知名品牌,需要通过艰苦的工作。一些不法商人违反商业道德,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将他人的知名商标直接用于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上,获取非法利润。也有一些不法商人将其他人使用与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标识的不同商品或服务去了一个著名的商标用水稀释的认可。使我们的国家市场经济和依法有序发展,就必须建立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鼓励适当的竞争,打击非法活动,真实反映市场经济”平衡客观规律。
最后一个加快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世界经济的一体化,使国际贸易进一步活跃起来,国际经济贸易遵循一定的国际规则。使中国名优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占有相应的分享,扩大销售,就要解决法律保护的问题。特别是名牌商标作为一个高度增长的商标的价值、法律保护更应引起高度重视。与此同时,驰名商标,不是中国的独特,许多国家参与,并给出更好的保护。随着商标法律保护工作进一步国际化,驰名商标的保护程度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重要标志。因此,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不仅要保护他们的知名品牌,同时也给外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障。
6.2.2出口企业的商标战略
对于企业来说,产品拥有竞争力并占有市场是其发展的动力。加工贸易的蓬勃发展本身并没有错,关键在于我们的企业如何正确的利用它,是以它为生还是将其作为一个跳板,从而走上自己的品牌经营之路的一个商标;从权利人选择标识起"就不断有创作性的智力劳动投入,使商标持有人的选择一直就是创造性智力劳动的输入。其后商标信誉的不断提高,也主要靠经营者的营销方法及为提高质量与更新产品而投入的技术含量等等。这些都是创作性劳动成果,对于企业来说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发展还需要各个方面的共同努力。在商标信誉不断上升的过程中,主要由操作员和营销方法和改进质量,更新产品和投入的技术含量等。这些都是有创造性的工作成果,为公司发展的需要,实现真正工作的各个方面在一起。
首先,企业要真正注意商标的功能,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它体现了商品的品质和凝聚企业信誉;如果不是他们的企业商标,没有品牌在市场,在市场上就不会有自己的影响力,更谈不上什么竞争力了。
其次,创造和建立我们的品牌是长期的业务,第一批产品有良好的品质,完善的售后服务,不断更新设备技术;二是由于过高的成本维持一个商标、广告宣传费用往往会占用很高比重的成本,企业应将固定资产投资;根据海外和品牌宣传成本,具有良好的售后服务,让品牌在国际市场上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不断提高。
最后,要加强境外的商标注册工作,有利于国内知名品牌产品的法律保护;企业不仅要创造名牌”更要保护名牌;我国很多老字号的驰名商标都曾在国外被恶意抢注。从北京同仁堂到竹叶青,对企业的海外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但仍有很多出口企业将其商标不相关销售国家注册。原因是企业共同在国外注册商标,将花费大量的金钱和人力投资,而据了解"一般海外注册商标的费用为2000美元,中东国家最高为5000美元;也可以操作的费用和来自XX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在国际市场进行补偿。所以投入的资金并没有想象中大,而且只要找到合适的专业商标注册代理机构,充分运作难度不大,而企业商标注册的海外必须抓住这一市场机遇,不重复的错误付出金钱联想集团,另一个品牌的巨大的成本。
结论
中国的经济正在飞速发展,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世界各地的企业来中国投资。同时,越来越多的商标品牌汇聚到中国,加强商标权的保护工作在今天显得尤为重要。相关部门之间要加强协作、完善立法,不断借鉴、总结经验,为经济快速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在竞争愈来愈激烈的知识经济时代,商标对于出口贸易生存与发展的重要性已经不容忽视。出口贸易商标是开拓市场的先锋、是出口获得竞争优势的重要法码。时至今日,我国有很多出口贸易产品,特别是大型出口贸易已经意识到商标确实是关系到出口产业兴衰成败的战略问题,而且经过苦心经营,已经营造了一大批驰名商标。商标的设计、注册、管理和保护日益成为企业生存发展的战略决策。整个社会对商标的认识发生了根本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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