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污染防治中公民环境信息知情权的保障

摘要

在各个时代出现的环境问题并不相同,但是这些时代所存在的问题都表现出相同的特征,也就是由于人类活动范围的持续扩张、活动类型的多样化使得环境污染更加严重。环境问题的不断显现使得人们从之前重视物质需要的满足逐步转化为人类发展对环境带来的污染问题。

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全球各个国家都逐渐意识到环境建设在国家经济水平提高以及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的关键价值,并采取一系列保障方法来使得环境不受侵害,但是大部分国家使用的方法都只是凭借XX力量但是没能关注群众的价值和效果。由于全球各个国家的民主水平不断上涨,更多的国家开始认识到在政策实施和环境管理方面只运用XX力量很难从本质上化解环境污染。群众参与和XX管控之间构成良好的互动制度,再加上环境和群众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因此在治理环境时发挥群众力量非常关键。考虑到如今环境问题逐渐严峻,需要整合所有力量来发挥最大治理效果,而群众就是最关键的力量。群众在环境治理方面积极参与时需要构建“环境信息知情权”,只有这样才能让群众能够在所了解环境信息的基础上积极参与环境决策,以此来帮助环境问题更好地化解。如今全球不同XX和环境领域研究人员更加关注这个问题,也开始在立法制度方面设立详细的环境治理方案。中国发展成为全球大国之一也面临着环境问题,开始设计相应的法律制度但是还不够健全。本论文也是在该研究意义的基础上来深入分析该问题,以此来在理论研究过程中可以帮助我国环境立法制度更加完善。

关键词环境信息知情权,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随着工业的发展,全球生态环境质量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世界各国空气污染、水污染等环境事故频繁发生,环境污染范围日益广泛,不仅促进了公众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也刺激了公众对环境信息需求的不断增长。为了化解环境问题,使群众需要得到满足,环境信息知情权开始变成群众非常重视的权利之一,它引导着各国XX积极采取多项措施对其进行保护。

随着社会法制进程的推进和公众对环境信息需求的增强,我国在环境信息知情权的法律保护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法律规定,逐步形成了环境监测制度、环境信息公示制度、环境保障制度等多项关键制度,与此同时还针对群众参加环境治理所打造的信息知情权制度,并初步构建相应的法律保护机制。然而,近年来,环保团体和突发事件的出现,暴露了公众获取环境信息的不及时和不准确,使我们看到了知情权保护的不足和环境知情权法律保障机制运行的缺陷,这不仅严重损害了国家XX的形象,但也给社会稳定带来了潜在的隐患。因此,对环境信息知情权来说,深化其理论研究,加强其保护,完善其法律保护机制是社会与群众的实际需求。

一、环境信息知情权概述

(一)环境信息知情权的的定义

环境信息知情权强调的是权利主体关于搜集、分享、使用环境信息的相关权力。它作为环境权的重要内容,对环境权的实现有着很大的价值。与此同时,掌握环境信息权力有着相应的价值、目的和理论的来源,对环境实务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了解环境信息的权利是公民参加相关环境活动、行使环境监督权的重要前提。

就环境信息知情权与知情权来说。显然知情权是种概念,环境信息知情权是属概念知情权,简而言之言而简之就是知道的权利。它内含的基本含义就是指公民对于自身来说应当知晓了解或者掌握的信息具有获取其的权利。在这项权利中的环境消息内容囊括两个角度,是公众环境资料信息和个别环境信息。公众环境各种信息是指在全社会范围内公开的并由有关单位发布的环境信息提供,个别环境资料信息是指经社会重要成员硬性要求下提供的个别环境真实信息。对于环境信息的知晓仅仅指的是社会成员选择在宏观层面对于环境信息的完全了解,包括而言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调整和大政方针下XX方面化发展目标规划的了解.对在未来发展规划下对整体以及局部环境带来的影响等,微观视角的环境数据和公共环境的宏观数据并不相同,还包括微观层面,例如关于一系列生产经营活动不利于附近环境的程度和社会针对环境管理所采取的有关措施等。

(二)环境污染防治中保障公民环境信息知情权的必要性

我国是如今世界十三个缺水国家之一,在全国六百多个城市中近半数城市缺水。同时,据资料显示:我国大约九成城市水污染严重,我国大中城市大多地下水遭到污染,有的城市乃至重度污染。我国本就是缺水国家,水污染更是加剧水资源短缺的重要原因。水污染不仅会降低水体的使用功能更会危害人类健康,被污染过的水大多含有重金属,甚至会携带病菌。并且,工业农业也会因为水污染收到不同的影响。

环境信息知情权是以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为主体以环境数据属于客体,其权力范围表现出私益特点与公益特点。公示环境数据的目标是让群众可以更精准的掌握到宏观环境信息,同时,未雨绸缪,对即将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事件做出预防,从而减少环境污染公众的损害并形成一种行为导向。

企业是环境问题的重要责任者,在工业发展过程中企业的生产活动是是造成水污染问题的重要原因也是环境危害的来源之一。从侧面来说企业污染物质排放量与其经济利益相挂钩。企业的经济效益对着国家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在哥本哈根世界气候会议上,各国就温室气体减少排放量的标准上始终不能达成一致,在这之中的减排指标便是重要的环境信息,可见环境信息公开对于企业的作用。掌握好企业污染排放等环境信息就是掌握住了企业污染排放等活动的脉搏,也是在遭受污染损害时的重要证据,从而可以促进企业在生产活动中注意污染排放。作为此权利的主体,企业应当去也有义务去进行环境资料信息公开公布,同时,公司也能够自由掌握国家总体视角或者不同地区面临的环境问题及关于环境的大政方针,进而开展或调整企业产品的生产活动。由企业出发的这两方面不仅能够使得加强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监督企业生产活动减少水污染事件发生,而且能够使企业了解环境政策的方向,从根源上减少水污染事件的发生

同样作为此权利的主体,XX部门需要承担公示环境信息的责任,因为XX组织相较之于其他主体具有权力属性,环境资料信息的第一经手者往往是XX组织,其对于相关资料信息的权威性与全面性是其他主体不可相比的。但不可避免的是,权力往往伴随着滥用现象,一些地方XX在面对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时通常选择牺牲后者。比如07年厦门“px项目”事件中,厦门市XX对环境信息进行隐瞒造成两次特大爆炸,在隐瞒的背后是108亿的巨大经济利益。这是环境信息知情权的缺失带来的损害,民众无法从法律层面维护自身权益。而保障环境信息知情权一方面可以有法可依,一方面可以监督XX组织的义务履行。环境资料信息的公开除了主动公开形式公开,群众能够向XX部门提出申请,明确要求进行有关资料的公开。XX部门信息公开能够从主动和被动两方面进行,从而可以与社会成员形成双向沟通,社会成员对于当地的环境信息变化通常比XX组织更有体会感,一旦察觉到消极变换可申请XX组织信息公开,阻止污染事态的扩大,将水污染事件的发生率大大降低。

环境信息知情权具备着对公民行为的导向作用、对企业污染行为的抑制作用和对XX环境主管部门管理行为的监督作用。水污染只是污染灾害其中的一种,在水污染防治中保障宫中的环境信息知情权固然重要。但由点及面,保障公众的环境信息知情权对于减少水污染甚至减少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具有重大意义。

二、环境污染防治中公民环境信息知情权保障存在的问题

(一)XX对环境知情权保障的责任不明确

公民具有有选择地搜求、汇集以及对环境有关的相关资料信息的知情权。信息的不和谐不对称是公民此权利保障问题的重要根源。中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就这一原则来说,只有国家发改委和省级XX部门有权利和义务定期披露环境资料信息。这些部门对于公民来说如同高屋建瓴,其所披露的资料信息寥寥无几涉及与普通人生活和工作千丝万缕相关的周边环境真实资料信息,民众了解不到与其相关地信息就无法对其居住地地环境进行客观理性的分析,更无法参与环境管理。此外,环境资料信息具有广泛性与普遍性,然而就我国来说,关于环境资料信息公开的机构相当有限,这一有限性与环境资料信息广泛性互相矛盾,形成的结果就是不利于环境资料信息的流通,使得各地公开的环境资料信息的质量在不同程度上的会受到影响。

(二)环境信息公开不充分

环境资料信息是环境知情权的关键,而环境资料信息公开制度保障环境资料信息真实准确的关键。环境资料信息公开制度从相关的角度划分的话分别是:XX、企业与产品环境“公众的隐私权是政务公开的理论底蕴”。说白,XX环境数据信息的公开“就是XX司法机关依此严格依法以法定形式公开公布与社会成员利益相关的所有信息的内容,并允许公众通过一些方式将XX所知道的信息利用起来,其中包括查询,阅览,收听等的行为与制度”。截止到目前中国XX环境数据信息的公开只涉及到空气质量、水质监测等极少数方面,其资料信息的公开具有相当的局限性。环境是是一个整体,其各个部分是环环相扣的,单一方面的信息可能有助于了解部分,但对于环境整体走向的预估来说是不够用的,比如空气污染时如果有降雨往往会带来水质污染,单单了解水质污染或者空气污染是无法推测出在这一空间内大环境的走向的。

在企业环境数据信息公开方面,责任灵活的形式单一,在环保法中规定“对不公布或在未经过同意的情况下排放固体颗粒物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县级以上环保部门作出决策以及对其相应惩罚”,由此可得知对于企业来说,不进行与其有关的环境资料信息公开的代价就是“处相应处罚”。其最多也就是罚款,企业属于营利性组织,目的是为了逐利,并且罚款的额度往往小于企业排放污染物所带来的盈利。由此可见其并不能真正起到实质性的惩罚作用。

(三)环境信息知情权与公众参与制度衔接不紧密

公众的加入是环境保护与环境监督的必要因素之一 ,但是当前公众的积极性偏弱以及松散。在环境保护活动与环境监督活动中公众参与渠道堵塞,公众只能通过上访或书信的方式进行单向表达,没有一个成型且具有地位的组织作为桥梁让公众与XX进行双向沟通。其次,环境问题涉及范围,如若没有黑纸白字的规定,即便公众通过渠道参与到当去,也是难以准确地在问题上进行与相关部门进行有效沟通,会浪费大量的时间成本,难以保障公民地环境信息知情权。最后,参与是需要形式与程序基础的,没有相应的形式与程序,沟通只是空中楼阁。参与的程序与形式的缺乏,使得环境管理部门难于保证行政行为的科学、公正和合理。“应该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不同形式,获取相关各单位以及相关人员的观点”是根据2002《环境影响评价法》所规定的 ,但是该法律中并没有涉及所有相关规定,包括公布方式以及某种层面上涉及的相应法律责任 。在处理公众意见时,只有“附具对有关单位以及相关人员观点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相关法规,形成了对于公众来说没有意义并且无效的公布。即使《沈阳市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办法》的颁布有了一定的改善,但是还是存在多种问题以及不完善,还需要进一步健全。

三、域外环境信息知情制度探微及借鉴

(一)相关国际公约考察

“在有关级别上由相关的所有市民加入到其中是解决环境问题的最好方法。在国家一级每一个人都应该了解和获得社区危险物质和组织的资料并深入到有关环境决策的过程中去。这样公众在通过国家所提供的帮助以及所带来的便利中得到有效的补偿并且可以提高公众的参与度。”[17]这是1992年在联合国有关环境大会《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中所提出的宣言。此条宣言完成了了相关环境信息权利的确立以及公众在这方面应有的法律保障。

“在制定决策时的公共参与机制是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基本前提,在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和制定决策中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尤其是影响他们生活和工作的社区的决策制定中个人、团体和组织有必要参与他们应该有机会得到由XX当局掌握的有关环境与发展的信息是最新提倡的参与手段。而这些信息包括一些产品以及活动对环境是否有影响,还有有关可采取保护措施的信息。”是在《21世纪议程》的第23章中提到的,在这之后,又通过2002年的《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实施计划》中所提出的“确保能获得国家一级的有关环境信息以及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我国环境信息知情权制度的思考证公众能够参与决策过程……”“所有国家也应采取措施促进公众参与包括提供机会获得有关法律、条例、活动、政策和方案的信息。”

环境信息知情权同时也出现在了一系列重要国际条约中,比如1992年和1997年分别提出了《生物多样性公约》和《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两项相关管理公约,还有2000年与2001年所提出的《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等等。上述公约指的是全球社会十分重视的几个环境污染的问题,期望依靠群众力量来化解环境污染。与此同时,《奥胡斯公约》就非常关键,尽管其属于欧洲这些国家为了化解环境污染所颁布的地区性公约,其法律效应范围无法覆盖世界各地,但是该公约在明确群众环境知情权方面给世界各国提供借鉴,让其他国家在解决环境问题时具备足够的参考。

(二)国外环境信息知情权的立法实践,

西方国家特别是欧X家在解决环境污染方面有着较丰富的经验,因此在环境知情权领域的研究比较全面。通过全方位研究西方国家在环境知情权领域的立法实际,我们能够得出其存在几个相同特征:环境信息范围持续扩张,XX公开环境信息的职责和义务都在持续上涨,信息公开不仅是XX部门,公司和民间组织也需要公开环境信息,推动群众在环境参与方面具备更强的制度环境。

1.X

如今,X在环境管理与保证措施十分健全。X在信息公开领域研究时间较早,《行政程序法》在1946年正式出台,并在1966年颁布了《情报自由法》,这两部法律的颁布和实施为信息公开领域的研究奠定基础。在19世纪70年代,环境领域才开始运用信息公开制度,《国家环境政策法》在1969年颁布,推动了环境立法领域的发展,其中明确提出要出具环境影响报告和寻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明确提出信息要公示。X立足于环境信息公开有关法律的基础上,立法活动发挥着十分关键的成效。《紧急计划和公众知情权法》在1986年出台,其中明确提出部分公司需要每年公示污染排放量的有关数据,之后又通过立法健全污染源下降和资源重复利用的成效。而且X立法过程还积极研究产品数据公开制度的构建工作。

2.德国

长期以来,德国法律的特点都十分严谨,德国关于信息公开领域并为设计详细的法律制度,但是受到1990年欧共体理事会所颁布的《关于自由获取环境信息的指令》的影响,在1994年德国XX出台了《环境信息法》,该法律内容不够详尽,大体上是复制指令的有关内容。之后又依靠部分单行立法的方式推动环境保护制度的健全,而且补充群众参与的有关信息。

3.法国

法国出台了《1978年7月17日法》(Law of 17 July 1978),在该法律中提出所有人都拥有在行政文件制度基础上得到数据信息的权力,这也囊括了环境信息。《保护自然法》在1976年正式颁布,该法律中提出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内包含将环境数据公布给群众。在不断的健全和完善以后,在1998年法国又出台了《环境法典》,在其中明确了群众参与的相关信息。

4.俄罗斯

俄罗斯在群众参与环境治理方面的法律制度是以宪法为主,《罗斯联邦宪法》在1993年正式实施,其中提出“所有公民都有权利享受自然环境以及得到环境信息,都拥有权力在环境污染所使得自身健康和财产受到损害时能够要求赔偿。”从而给环境信息知情权保障给予相应的立法基础。

(三)域外环境信息制度的借鉴

国际公约以及有关国家法律制度的借鉴都表现在下述四个方面:首先,立法要有较高的法律层次。关于行政法规以及规章制度想要落实就需要在详细法律制度基础上实现,特别是大陆法系而言,国家制定法拥有最高的地位,在实际案件中,法官也要根据有关法律来明确信息知情权。环境权成为宪法的一部分能够更好地保障环境信息知情权,俄罗斯立法制度也开始围绕宪法开展。其次,环保活动需要关注民间组织的价值,并且要推动公司承担环境保护的职责。民间组织的主要优点体现在可以实现力量聚集,整合零散个人的力量依靠组织方式增强维权地位,从而能够给环保知情权的贯彻落实打下法律支持。再次当前立法内容在群众参与方面的不具备具体实施操作内容。倘若仅仅是在法律中明确提出居民拥有信息知情权,但是没有可操作的方法也很难达到预期成效,需要在落实环境信息知情权的基础上来打造有关的法律制度。最后,环境信息公开过程中XX需要扩大信息范围以及保障群众拥有足够的信息知情权。与此同时,还要打了监督义务主体公开信息的活动和确保法律制度的落实。如今,我国环境管理领域还是依托于XX行XXX力,并且当前保障方法不全面,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面临着不规范的情况。

四、我国环境信息知情制度的完善

(一)明确XX责任,完善XX信息公开制度。

现阶段中国XX在环境信息公开方面还面临着许多问题,例如XX管理信息公开上存在封闭特点、XX信息公开存在等级制度、XX数据存在垄断性、信息公示不主动等。这样的问题浪费了大量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所以完善我国目前的环境信息公开监督机制是必须的,它有利于环境保护各项我工作的继续开展。XX环境数据信息公开是指各地XX在确保整个国家安全的问题和不妨碍我们的隐私、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为实现公众的自由选择权以及促进行政的公正公开与透明,手段新闻报道与传播、报刊、互联网、向公众旁听、查阅等基本形式,依调查权或依公众申请向社会公众公开回应其所掌握的和收集整理的有关消息内容的一项法定义务。

1.扩大XX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

我国XX有关于环境的资料数据信息公开往往局限于部分环境因素,XX能够公开下述三个种类的环境信息:首先是环境以及其余因素的实际状况以及今后的成长方向,包括水体品质、土壤成分等,这三种环境因素是人类生存需求的基本物质条件,第二是有关于环境污染源、环境破坏行为的信息。要解决问题就要从根源抓起,是否能解决环境污染源是杜绝污染环境的重要先决条件。环境破坏往往会伴生环境污染,此类信息不但有助于分析环境请况更有利于推测环境变化的走向;第三是有关部门要对环境保护有关举措的信息进行公开,不仅涵盖一系列行政措施,例如监督工作、行政审查等,还需要公示环境保护所设计的方案等。

2.拓宽XX环境信息公开渠道

XX可公布有关于环境问题的调查处理报告的公报,除了有关于环境质量的信息,也可公开在规定范围之内关于环境保护环境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国家和地方关于环境信息的报告属于从宏观视角来归纳环境信息,在全方位研究的基础上让群众能够更好地掌握一系列环保工作,也是群众有力监督不同XX的行为,更是公众环境信息知情权的维护和尊重。其次对涉及社会集体利益的环境行为可依程序召开听证会,集思广益,同时,也有利于公众了解政策便于政策的推行。

(二)完善企业信息公开制度。

1.扩大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

企业在公开有关环境信息的过程中,所囊括的信息范围有公司环境保护理念、污染物总体数量、公司污染治理能力、环境管理方法等。公司主动进行环境信息公开的数据有:公司资源消耗;对公司环境的在意程度;获取了环境保护方面的荣誉勋章;公司污染物的实际排放强度;公司当年为了改造社区环境付出最多的活动;对富营养化、酸雨、生物种类变少等等潜在影响;降低排放量提升资源实际利用率的真实成就。

2.拓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渠道

信息公开对于每个公司来说都是一个日常的应当履行的义务,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来督促企业执行,同时公司应设置内部责任监管制度,确保信息公开能够长久进行。公司可使用多种方式完成信息公开工作,无论使用什么方式,都要确保公开的信息能被大众知晓,公司也要注意接受大众对信息公开的各种反馈,并基于此加以完善。首先,需要设置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公司,应当在国家、省级等一些环保官网上公布公司信息,让大众可以通过媒体、报纸等等方式获取,当然公司也可以印刷成一本本小册子完成信息公开。其次,鼓励企业自愿在国家环保总局和各级环保部门XX网站进行信息公开,鼓励企业发布年度环境报告书并在企业网站或XX网站上公布。最后,所有信息公开要符合相应的程序和制度,我国的公司在公开信息时,一般都要经历组织安排、对环境行为进行等级评定等等环节,所有环节都要确保是科学的,能够操作,如此才能确保公司有一个畅通、持久的信息公开渠道。

(三)增强环境信息知情制度中的公众参与

要想加深环境信息知情制度中群众参与力度,具体做法如下:首先,设置群众参会制度。可以定期举办环保监督会,举办公众代表人参加的议政会,也可以不定期举办,会议中可以讨论国家、地方XX的环保工作,存在的环境问题,讲讲公众代表的看法。其次,加强环境保护社会团体制度。环保社团是带动群众关注环保问题。受害人一般会借助环保团体的力量去抗衡环境污染人和破坏者,赔偿环境损失,或者让环境恢复原状,有时候也会施压XX,让XX迫于公众压力拟定更加严格的、更加科学的环保法律,加大对破坏环境人的惩处力度。热爱环保的守护者会借助环保社团的力量去施压生产企业,和XX展开谈判,以此来促使公司、XX改善环境,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进一步提升社会整体环保能力,并基于此建立环境保护基金会。所以,环保守护者也好,环境污染的受害人也好,都可以借助环保社团的力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环保社团能有效帮助公众参加环保活动,提高环保意识,这是公众参加环境保护活动的一个极为关键的形式之一,提升了社会整体环保能力,能帮助环保守护者、环境污染有害人抗衡生产企业和相关环保部门。再者,确保公众能够参与环境管理、环保政策的制定过程。进一步确定环境决策有个不可或缺的程序就是公众参与。不管是设计研发项目,或是制定环境政策、规章制度时,如果没有接受并答复公众意见,就是没有得到公众的认可。如此决策部门就无法做出最终决策。另外,确保公众可以直接参与到环保制度的执行过程。公众可以参加环境污染听证会,可以组成公众代表,一起参加一些针对环境破坏者的处罚环节。最后,设置环保问卷调查程序。环保部门每年都需要向社会发放不定数量的调查问卷,掌握群众对环保政策、制度、环境的了解程度,知晓公众对环境问题的整体意见。并将这些情况及时反映给相关环保部门,组织人员研究这些意见,并及时给出回答。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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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文末搁笔,思绪繁杂,我的大学生活已经步入尾声。在这个充满学习氛围的校园,留下了青春和收获。

首先,我要感谢我的指导教师。在我论文写作过程中,从选题,到设计提纲,以及多次写作到最后的定稿,都离不开老师对我的指导与帮助。并感谢我的母校给了我在大学深造的机会,让我能继续学习和提高,向所有教授过我的老师表达深深的感谢与崇高的敬意。

其次我要感谢一起度过大学生活的同学们。谢谢他们在学习上给予我鼓励和支持,在生活上给予我帮助和力量。愿有前程可奔赴,亦有岁月共回首。

最后,感谢父母的养育之恩。谢谢他们这么多年来对我的付出和培养,在我遇到困难与挫折时,他们的关怀和理解让我拥有直面未来的勇气,他们的爱与支持是我前行的动力。

在追逐梦想的道路上,我会怀揣感恩之心不断勇往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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