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事科学技术在刑事侦查中的作用

前言 在人类文明史上,自然科学知识及其应用始终是文明发展的基础和杠杆,以神奇的力量改变着世界的面貌,加速了历史的进程。刑事科学技术是在利用自然科学成就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但它不是简单的搬用,而是创造性的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揭露和证实犯罪,

  前言

       在人类文明史上,自然科学知识及其应用始终是文明发展的基础和杠杆,以神奇的力量改变着世界的面貌,加速了历史的进程。刑事科学技术是在利用自然科学成就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但它不是简单的搬用,而是创造性的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揭露和证实犯罪,准确打击犯罪,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刑事科学技术已经为人类社会做出了巨大贡献,并且在我国
  呈现出迅速发展的态势。不过,我国的刑事科学技术起步较晚,与于西方国家相比有许多不足。因此,为了适应现代中国司法的发展需要,很有必要对我国刑事科学技术的发展现状和趋势进行反思,以确保其健康高效持续地发展。结合本文的研究课题,笔者指出在整个刑事侦查领域,刑事科学技术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别:一类是在侦查过程中开展侦查而使用的侦查技术,另一类则是在侦查过程中为处理物证而使用的物证技术。在刑事侦查中,刑事科学技术更多的使用在物证领域,有的学者干脆把物证技术直接称为刑事科学技术或刑事技术。本文通过对刑事科学技术在刑事侦查中的作用及其发展趋势展望和预测,系统的阐述了笔者对刑事科学技术在刑事侦查中的作用一些见解。
浅谈刑事科学技术在刑事侦查中的作用

  1.我国刑事科学技术发展现状及趋势

  1.1我国的刑事科学技术起步晚、发展快

  我国现代意义上的刑事科学技术起步远远落后于西方国家,但任何一个事物成熟都需要一个过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现代意义上的刑事科学技术开始发展。十一届三种全会以后,刑事科学技术蓬勃发展,此时的理论研究不断的深化。20世纪80年代中期,为了适应我国司法改革的实际需要,刑事科学技术出现了新的繁荣景象。纵观我国刑事科学技术近几十年的发展历程,我国现代意义上的刑事科学技术虽然起步较晚,但同时也获得了较大发展。

  1.2刑事科学技术受到重视

  现代社会,运用现代的刑事科学技术手段,来获取稳定性和客观性更强的物证,是现代侦破案件的关键之所在,没有哪个依法治国的国家不重视物证的,而重视物证就必然要重视刑事科学技术。因此,人们逐渐开始重视刑事科学技术,这让我国的刑事科学技术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刑事科学技术在司法活动中的有效价值也深入人心。总之,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刑事科学技术,这也让我国的刑事科学技术呈现出迅猛的发展态势。

  1.3计算机技术对刑事科学技术的影响

  一方面,对于某一案件,办案人员虽然通过技术手段能提取大量的相关证据,但要对此证据做出认定还需要大量的样本。在当今这个信息高度发达的社会中,人、财、物的流动非常频繁,办案人员很难及时搜集足够的样本,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就需要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如果是采用人工的纸质的数据库的话,样本无论是从保存还是查找方面来说都很不方便,因此,建立计算机的电子数据库就能很好解决这个问题。另外,计算机技术应用于刑事科学技术中,能大大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现代快节奏的生活,要求办案人员及时侦破案件,尽早解除纷争,同时对案件质量的要求并未削减,通过计算机技术建立相关的软件操作系统,就可以在不削减办案质量的前提下让办案效率大大提升。

  2.刑事科学技术的种类

  刑事案件涉及的问题非常广泛,几乎每一个问题的科学解决都离不开科学技术的参与。刑事侦查中运用的科学技术几乎包括了所有与侦查有关的各种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的成就与方法,并根据侦查的特点不断的吸收、改造和创新,有时还独立研制针对性更强的侦查器材。随着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物证技术亦不断开拓自身的新领域,其触角正遍及侦查的各个领域。笔者认为在刑事侦查中使用的刑事科学技术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2.1发现、识别和提取痕迹物证

  物证之所以需要专门的发现技术是因为有些物证是无色的,人眼无法看出;有些物证的颜色年长日久已经消退,由肉眼无法判别;有些物证由于犯罪掩盖和破坏无法判断。如证件上被消退涂抹的字迹,被锉掉的手枪号码,凶器上的潜手印等,需要进行专门的检验和处理,只有和案件确有关联之物才能作为物证处理,伪造栽赃之物必须予以揭露和剔除。这样才能确认与犯罪案件在某种联系的某种事实是否存在,确定某种现象和事实形成的原因。物证之所以需要提取技术是因为提取物证不仅需要遵守一定的物质规律,而且需要利用不同的科学方法,特别是一些微量物证和生物物证等必须用专门的提取方法才能奏效。

  2.2查明痕迹物证形成机理

  查明研究痕迹物证的形成机理,对于确定物证技术处理的方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以及被检验客体的属性和类型都有重要意义。它以提供侦查为方向,范围为主要目的,是对留下物证的人或物以及有关现象的种类归属所做出的科学判断。如根据言语和笔记判断作案人的年龄、文化程度、籍贯和职业特点;根据毒物化验确定中毒身亡的毒物种类;根据骨推断死者的性别、年龄;根据弹壳鉴别发射枪支的种类、牌号;在有工具痕迹的案件中,查明工具痕迹的形成机理,工具主客体的性能,工具活动的方向,作用力的变化等等,都需要借助科学技术。

  2.3记录现场痕迹物证

  痕迹物证之所以需要专门的记录技术,是因为案件中发现的痕迹物证,必须用科学方法记录下来,才具有法律效力。对这些痕迹物证检验的结果,也必须用科学方法记录下来,才能为科学鉴定的结论提供依据。

  2.4鉴定痕迹物证

  要使案件中提供的痕迹物证成为证据,鉴定物证的技术是必不可少的。鉴定物证主要是以科学方法确定犯罪案件中人与人、人与物、物与物的联系程度。主要通过同一认定和种类认定加以明确。如痕迹检验、文件检验、声纹检验、指纹检验等。

  3.我国基层公安刑事侦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3.1注重破案,忽略严密搜集证据

  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的侦查中,只注重抓获犯罪嫌疑人,一旦犯罪嫌疑人被缉拿归案。案件告破。就算是大功告成,只要犯罪嫌疑人供认不讳,公安机关搜集一些随手可得的证据,形成卷宗移送检察机关。就认为案件在公安环节办结。其后果是,在检察环节犯罪嫌疑人翻供,造成案件诉讼难以进行;或仅有犯罪嫌疑人供述,缺乏相关证据,使检察机关明知该犯罪嫌疑人有罪,但因证据不足,不能做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过程中又不能认真地搜集证据,导致该犯罪嫌疑人不能被逮捕,可能出现外逃,从而引起社会矛盾;或因时过境迁,一些重要证据因未及时搜集而导致无法索取,造成案件不能正常诉讼。

  3.2不重证据,搞刑讯逼取口供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刑事诉讼法》这一条明确指明在刑事诉讼中,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能轻信口供。然而在现实刑事侦查工作中,由于侦查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加之侦查手段相对落后,往往在某些案件中存在不重证据重口供,甚至为了拿到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不惜代价逼取口供的现象。案件发生后,不是注意严密搜集证据或通过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线索进一步索取证据,而是过分相信口供,宁愿信其有,而不愿信其无。由于办案人对犯罪嫌疑人口供的过度重视和轻信,导致忽略搜集其他必要证据,由此为了得到口供,而违法实施刑讯逼供。

  3.3以罚代刑,执法不严

  虽然各级党政机关一再强调要严格执法,依法办案。司法机关的各级领导也一再重申坚决不允许以罚代刑的执法不严问题存在。但是,在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工作中,因受部门利益的趋动。因办案经费不足等问题的存在,致使一些办案人员甚至个别领导,追究意识不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对应当受到刑罚的犯罪嫌疑人、不认真追究,罚款处罚了之。

  3.4乱收保金,拒不退还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同时《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取保候审应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在当前公安机关即侦查环节中存在诸多违反法律规定的现象,一种情况是:违反取保候审条件,扩大取保候审范围。另一种情况是对构不成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为施行较高治安处罚,少则收取几千元的保金,多则上万元收取,以取保候审的名义释放结案,而不退还保金,此款以解决办案经费为由花掉。

  3.5违反诉讼程序,不依法办案

  侦查机关的某些办案人员,政治观念不强,业务素质差,工作草率行事,不依法办案。在办案中,严重违反诉讼程序,违法办案时有发生。其表现有:其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二条有关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和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的规定。刑事拘留后24小时内和逮捕后24小时内不讯问。依上述规定,每个刑事案件卷宗至少应有侦查环节的三份讯问材料。一份在刑事拘留前、另一份是刑事拘留、逮捕后。但往往是不论大案小案,只有一、二份讯问笔录在卷。有的只要犯罪嫌疑人认罪,只此一份口供足以。其二,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一条关于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以及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的规定,或者根本就不想通知,或者让犯罪嫌疑人在家属通知书上签名或捺指纹代收等,总之,不能依法严肃执行《刑事诉讼法》上述二条规定。其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有关侦查羁押期限和延长期限的规定,超期羁押,不履行任何手续,随意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导致案件久拖不决。其四,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关于:对于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对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以种种借口拖着不办。少则月余。多则二三个月方有回音,致使案件迟迟不能交付审判。

  4.刑事科学技术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的作用

  刑事科学技术的产生是必然的,是犯罪和刑事侦查工作发展的需要,而且,它在侦破、审理刑事犯罪案件的过程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4.1为认定案件性质提供依据

  正确认定案件性质是决定是否立案,开展侦查活动的前提。许多性质不明的事件,都是靠刑事科学技术检验和鉴定得以澄清或确定为刑事案件的。如某人突然腹痛死亡,是病理死亡还是中毒死亡,需经法医解剖后作出鉴定如果死者胃内有砒霜,第中毒死亡,结合其它证据,可以确定杀人案件的性质,以及杀人的方法和手段。

  4.2为判断犯罪条件提供依据

  分析判断犯罪人所具有的犯罪条件,是有的放矢开展侦查活动的重要环节。刑事科学技术可以为我们判断作案人的犯罪条件提供重要情况。如根据现场痕迹的分布,可以判断作案的人数、工具、手段和作案过程,作案人的职业技能;根据现场作案人遗留的笔迹和言语材料,可以判断作案人的文化程度和职业特点;根据对不同时间、地点或单位发生的案件遗留下的手印、脚印和其它痕迹物品的比较鉴别,可以判断是否同一人、同一伙人作案。

  4.3为确定侦查方向,划定侦查范围提供依据

  任何人或物都存在于一定空间,并形成一定的空间属性。作案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所使用工具、材料多取自他所在的地区或单位。而这些工具、材料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形成各自的特点,在销售范围内具有地区性,所以刑事科学技术对这些物证的分析、检验和鉴定有助于从空间上明确开展侦查工作的地区和单位,从作案人特点上划定查找嫌疑对象的范围。

  4.4为澄清嫌疑,认定犯罪人提供证据

  侦查活动中犯罪嫌疑人是否为犯罪人,即要靠证据,又要依据法律经过审判后方能确定。通常,通过侦查和调查,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将无关人员与一般犯罪嫌疑对象区别开来;利用刑事科学技术,又可把一般犯罪嫌疑对象与重点犯罪嫌疑人区别开来,进而为确定某一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提供证据,交由法院依法审判,从而保障无罪人免受刑事追究,使犯罪人得到应有的惩罚。

  4.5是审核、印证其他证据的重要手段

  《刑事诉讼法》规定,各种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证据中,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尽管可以起到直接证据的作用,但往往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可能提供不完全真实或虚假的证言,陈述和供词。而依靠刑事科学技术手段提供的勘验、检查笔录、书证、物证、鉴定结论,因其具有客观、公正的特点则比其他证据更加真实可靠。通常用这类证据审查核实其他证据。当然,鉴定结论也需要调查核实,与其他证据互相犯证。

  5.结尾

  在刑事侦查领域,刑事科学技术的运用十分广泛,作用是十分巨大的。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政策进一步深化,国际交流机会的增多,刑技人员知识结构和思维方式的调整,刑事科学技术研究的力度得到加强。加之我国新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后,对痕迹勘察技术,检查鉴定技术的科学性、文书结构的规范性、合法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已成为办案工作的总体变化趋势。因此,从现实状况和今后的发展趋势看,刑事科学技术在刑事侦查中的地位将更加突出、重要,发挥的作用也将越来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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