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从老旧的原始社会发展到目前信息化水平很高的时期,现在民众都可以通过高科技来丰富自身的生活,在互联网上通过搜索查到自身需要的信息,搜索模式的多样化和搜查引擎的多样化让不同的人在家中都可以了解到各个地区的新闻。本文会对人肉搜索和隐私权有关问题开展全面的探究:首先是探究人肉搜索的出现环境,叙述其最初的发展历程,且根据有关案件划分人肉搜索的活动特点和牵连到的有关隐私权主旨。其次把人肉搜索置于外部环境下探究其产生的优势以及自身的现实意义。再次就是对人肉搜索自由以及隐私权维护主旨的相互关系,通过有关案件来探究分人肉搜索产生的题目,基于侵犯隐私权的案件将开展详细的分析,且探究怎样减少此类问题。自由是相对于对照物来说的,此行为由于自身具备的相对性,所以需要受到特定层面的限制。除去上述部分大众也需要对与之相关的对象、范畴、特点的界定上开展全面的分析。然后,利用之前的叙述探究人肉搜索和违反公民隐私权有关情况,在对怎样限制人肉搜索的活动部分,需要通过法律条文的完善以及道德的限制部分相融合来探究,对于隐私权庇护部分的法令条文指出处理方案、从依法治国以及以德治国相融合的部分指出合理的理念,最后是对人肉搜索的评估,分析其如何大众合理使用,进而分析其对国家产生的良好影响以及后续发展空间,全面处理也许会造成的问题,创新完善的相关法律条文。
关键词:人肉搜索;隐私权;法律制度;个人信息;言论自由

前言
人肉搜索是目前高科技持续发展的结果,在其刚开始出现的时候就得到了全面的关注。人肉搜索的发生首先就是社会发展人言论自由权被关注的突出表现,身为信息共享的组织,为大众日常生活准备了方便。此外因为网民素质差异而怎样使用人肉搜索的尺度掌握不好的原因,就对隐私权的维护指出了全新的挑战。隐私权维护需要得到我们的关注。此外,自由是相对于对照物来说的,人肉搜索活动由于自身具备的相对性,所以需要受到特定层面的限制。除去上述部分大众也需要对与之相关的对象、范畴、特点的界定部分开展全面全面的分析。因为法律条文的不完善、众多违法人员的利欲熏心、网民素养不高和道德丧失等各部分因素造成人肉搜索违反隐私权的现象多次出现。“人肉搜索”即便具备良好的信息检索实力,但是其身后隐藏的就是民众隐私权被损害的风险。目前信息社会给民众带来的全新享受的时候,也产生了更多的不足。比如目前随意辱骂、侵权活动等问题。人肉搜索在出现之后一直到后面的“死亡博客”案件,之后具备公益特点的地震寻亲,人肉搜索自身重要的作用正在凭借高效的发展转变成保护正义的的关键方式,其通过网络互动的方式展现案件真相,告知大众内心深处的道德底线以及正义美丑是非理念,并非简单的娱乐性活动,逐渐转变成强大的方式。
1.人肉搜索浅谈
“人肉搜索”就是在国内网络论坛中被大众所了解的,最初人气非常高,源自网络平台中的网趣网。从此和其相关的事情开始被大众所了解。分析人员在现在依旧没有产生共识:此方式和百度、谷歌等类似的搜索方式有显著的差异,它是全新的搜索方式。和百度机器搜查有相似的部分,就是利用计算机中的资料库开展检索,但是其依靠的并不是简单的机器设备化数字处理方式,还牵连到数不胜数的民众自主活动。[1]其发展模式就是提前在在互联网上发起特定主旨话题的帖子,之后有人跟随讨论,然后得到大部分人围观回复、跟帖、互联网资料库不能承担的时候,信息会随之汇聚,最后造成综合案件被乘方的人所了解然后公开。人肉搜索根本的意义以及特点不只是利用泛博网民参加,对内容实施手动提纯的流程。
人肉搜索概念包含宽泛的内容。从广义层面上分析,其不只可以准备数据信息等,此外大部分时候人肉搜索也为大众准备搜查、开展数据共享的高效方式,最突出的案例就是如同目前我们经常使用的“百度”,可利用注册账号得到权利提问以及回复的权利。[2]也有的类似于雅虎,谷歌等机构都变成没有目前大众比较常见的信息平台,方便大众学习以及日常搜查,这就是广义层面上的含义。但是狭义层面的“人肉搜索”就是利用平台,利用目前网民上传的内容信息,在资料库运作的前提上持续想要所需要的特定人员的现实情况,最终了解特定人的资料以及全部现实内容来加快事情的后续发展流程。在众多现实案件中为破解问题准备了充足的证据,也为规范社会中的众多负面活动做出贡献。
1.1由“猫扑网”的运作模式浅谈人肉搜索
传统层面上的“人肉搜索”来自于互联网扩展阶段,是创建在社交网络体系中将人当做基础单位,开展全面扩散传播,了解特定的人或者事的比较简单的方式。详细的说其是民众关注的词语最初来自猫扑论坛。[6]猫扑的发展方式就是利用出售虚拟货币MP来得到自身的主要业务,民众可以在此网站上提问,假如有人回复就可以通过上述虚拟资金答谢回答人员。此时会展现出很多人喜欢回复问题来得到MP,如此上述人群就被叫做赏金猎人,在上述人群看到帖子或者问题会探寻信息来答复问题得到奖励。[6]因此此类搜索制度开始从此网站中出现,之后通过社会多种热点时事问题的出现、扩展,人肉搜索就开始得到大众的关注,进而得到持续的发展。上述制度发展到后期展现出如同百度知道、天涯社区等各地类型的网站,普罗大众可利用人肉搜索搜查多种数据。[9]搜索主体各异,就像是规模庞大的信息数据库,其中包含众多类型的信息,每个人可注册账号进入平台通过回复或者提问得到信息或者奖励。
1.2从“虐猫”看人肉搜索的运行机制
“虐猫案件”是有网民拍摄的人类虐待且伤害小猫的视频,事情出现在黑龙江省的一个普通的公园,且在2006年早期在互联网上公开,之后引起舆论关注。[10]案件的起源就是“碎玻璃碴子”的互联网使用在发布了虐猫组图,此后被网民证人补充证据以后通过另外网民的发言确定以后具体的现实嫌疑人在非常短暂的时候内就确定了。其传播效率甚至可以和警方工作速度像媲美,乃至超出。
“人肉搜索”引擎就是全新的资料搜索模式,在近期的互联网中得到普及,并非是单纯的“寻人”方式,其现实意义并非是简单的探寻目标,而是依靠依载体,所以人肉搜索具备充足且繁杂的内涵以及现实意义。它源自数不胜数的民众把信息筹集起来之后选择重点,不是简单的网络资料库。在当前信息技术的促使下,远离干枯的简单的的网络资料信息转变成以人为传播单位的繁杂的社交互动网,民众根据上述“网”中产生的众多数据,激发现实影响。因此在“无风不起浪”鼓动下计入出现一个爆发点就会产生众多后续内容,继而就会发生“一方呼应,八方支援”的事情,一直到现在上述搜索方式持续得到普及、发展,在八年的时间内,通过“人肉搜索”而得到大众关注的案件不胜枚举。
简单的说,“人肉搜索”是由普罗大众引发的全新搜索模式,在全新的信息社会中,每个人都有比如QQ、人人网、微博等工具中留存或多或少的信息,“人肉”的模式是首先利用人查人、人挤人的“刨根问底”调查分析充足的个人内容,其次公开给大众,最后被大部分人所了解的方式。在大众扩散方式中,信息被宣传以及扩散,然后发生众多类型的情节以及内容,通过数不胜数的扩散变化,开始被更多的人群所了解,然后整个事情就被公开了,案件当事者的自身资料、信息都被人所了解。人肉搜索就是信息社会发展的结果,每个事物的传播效率都非常高。但是与此同时,在此类方式的外部环境下出现的优势以及问题也浮出水面。
2.信息发展的大环境下人肉搜索的社会效应
在目前的信息社会中,“人肉搜索”开始被普通大众所熟知,但是伴随名气的提升也出现了一定的问题,让大家感觉到担忧。“人肉搜索”的强大力量导致大众的多种隐私以及信息开始展现在社会中,让大众觉得担心,在信息开始占据关键作用的现在,大众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负担,首先就是个人秘密被公开的窘迫以及无法隐藏的压力,然而事情都不是绝对的,我们了解到此类方式具备的巨大能力,我们需要掌握且分析其全面的现实意义,了解到闪光点,必须坚持正确的态度才可以修订出合理的法规去限制它,在改正的时候需要全面的利用优势,减少不足与问题。
从特定层面上分析,人肉搜索由于搜索主体的差异可以划分成不同的特点。首先就是对于特定问题处理方式的探究,就是之前意义上的搜索方式。上述方式如同日常生活中遭遇问题然后去咨询周边的人,该方式主要是加载信息的独特方式,在大众在互联网上指出问题的时候回答主体并不相同,因此范畴持续延伸,我们需要利用提高奖励来增加上述问题被大众关注到的可能性,然而一般不会出现实际作用。第二类搜索方式就是现实的人,普通民众、行业精英、公司领导、一般明星等众多类型的人都可以包含其中。上述方式需要第三者开启,此后利用在互联网上汇聚大量人的消息,完成对某个人的搜查。其方式一般就是利用诸如百度知道、新浪爱问等平台上公开帖子。例如,询问某个人的情况,会出现网民准备相应的线索,上述模式创建在大众对上述问题感兴趣的基础上,因此在被引发之后就会出现显著的现实影响。出现惊人的反响。
如此分析“人肉搜索”就会给社会产生无法躲避的影响,显然也包含积极的现实效果。
2.1“虐猫”看人肉搜索的积极效应
2006年的2月28日,在互联网上出现了记载伤害小猫的图片,立即被众多网站传播扩散开来,得到了广大网友的持续关注。在事情的发酵之后,被大众多熟知的“踩猫事件”在互联网得到的普及,也变成了当时的关键话题,在众多网站被传播,得到数不胜数的网友回复。[19]网友愤慨万分,都开始指责虐待小猫的人,甚至开始发誓要把那个残忍的女人公布给大众。也有网友将制作的“网络通缉令”的头像来全网寻找头残忍伤害小猫的女人。在短暂的不到一个星期的时间内,凭借超出警察的工作效率,寻找到了女人的实际信息。
从上述案件中我们就可以知道此方式的效率非常高,持续的提升了搜查效率,缩减了众多不必要的环节,不只在日常生活部分,其中在刑事侦查中也具备非常显著的影响。因此,人肉搜索具备机器无法做到的事情,例如减少语言阻碍,我国语言渊源流程,有众多机器无法翻译的或者是错误的信息利用“人肉搜索”都可以纠正以及避免,所以可以缩减众多不必要的流程。此外也具备人性化的解决流程,大众的自助性以及参加性为信息搜查提供了一定的便利以及现实意义,扩展了内涵,也促使全新的分析方式以及想法的出现,且让大量信息展现给大众,另外,其还是信息汇总的流程,就是众多内容整合的流程,大部分繁琐的无序的信息通过人工编码处理,可以全面的被大众所了解,全面的被大众所了解。举个例子,什么地区的景色好或是住宿价格不好且质量好的酒店,为民众准备高质量的旅行路线,准备相关小常识等众多贴心业务,而并非像百度搜索一般具备简单的产品叙述,所以为民众出行节省了大量不必要的环节,缩短时间以及一定的资金。进而可了解到其凭借自设的优点开始延伸到大众日常生活中,即便是毫不在意,但是却依靠独特的优势让大众日常生活都需要需要依靠它。
2.2“显摆的兰董”看人肉搜索的社会效益
2005年5月,那个时期在互联网上出现了叫做“兰董姐姐”的网民,其向外部公开自身所拥有大量资金,且长久不间断的在网络中公开了多种浅显的、具备显著不合适感情色彩的视频,比如《70后兰董:80、90后的女孩,你们都是便宜货》等不合时宜的内容,说自己曾经包养过明星。[21]事件出现之后,利用网友之间互相联系以及寻找线索,导致了人肉搜索的出现,最后真相大白,上述炫耀不正确金钱观的网民只是一个视频网站的普通职员,现实居住地区也并非豪宅,只是普通的职员公寓,其包养明星的绯闻更是无稽之谈。
所以我们需要从此类搜索方式中了解到团结的现实意义。众多案例的出现让大众明白在此类方式中,不论是在实际生活或是虚拟网络都具备明显的有关联的组织,大众在上述组织中建立紧密的关系,共同寻找全新线索,得到充足的和案件相关的内容,让事件真相切实的展现给大众,不管是现实或者是网络,从众多案件中我们都能深刻的感受到上述关系网络所展现出的团结意义,也体会包含情感的色彩。比如在自然灾害出现的之后,大众利用在网络上的发言,告知朋友自己的平安,利用上述带有感情的传播,众多朋友可以了解到亲人的消息,都展现出“人肉搜索”运作制度中温情的元素。
3.人肉搜索模式下的社会问题
“人肉搜索”并非没有问题的,不同的事物都展现出自身的优点以及不足,因此,其所产生的社会影响也并非完美的。[24]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到的就是人肉搜索对民众隐私权的影响,大众速出的个人信息出现被公开的风险,针对网上各个类型的信息,在使用信息便利性的时候我们也需要了解到信息问题,“人肉搜索”造成众多问题的出现。对于社会黑暗面的冲击部分“人肉搜索”可以发挥的影响依旧不足,即使为筹集证据准备信息,然而上述信息实用性以及真正意义需要我们的后续分析,必须具备专业化机构的介入以及审查才可以全面的展现出现实状况,即便是全方位的挖掘依旧无法避免人为因素的影响。上述都会降低人肉搜索的实力。[25]作为全新的信息搜索制度,“人肉搜索”明显的满足了互联网设计人员最初的构想,由于人肉搜索是利用组建大众之间的沟通桥梁来完成信息资源的使用以及寻找,节省费用,提升效率。那么在这个时候人肉搜索充足的可能性也导致更多的人逐渐进入到分析其合法性和怎样规范的部分上。
3.1网络环境下的人肉搜索对隐私权有什么冲击
实际上,身为简单的信息搜索制度以及言论自由的展现模式,人肉搜索在特定层面上确保了大众的正当权利,保证社会道德底线,然而在网络氛围中,因为网民个人对自身使用限度的差异而造成各个性质以及各个行为的差别。[26]在正确使用的时候人肉搜索就具备保护正义维护道德的任务,但是在众多“人肉搜索”的实际案件中,被过度使用继而开始触及到道德底线,展现出侵犯他人隐私的问题。
人肉搜索依靠自身明显的信息筹集整理实力,展现出明显的作用,然而其在以围观道德底线的时候也开始触及法律中设置最低红线,多种现实案件的背后,不正常“搜索”也展现出或多或少的责任。现在,互联网环境更加开放,信息沟通平台数不胜数,检索时期展现出浓厚的交互性。因此即便是单一的问答检索也与实际生活展现明显差异,甚至直接导致舆论的出现,造成众多言论的产生。当下在国内还没有产生完善合理的网络氛围时,大部分网民都没有很高的学历,甚至年纪也越来越小。所以在上述问题中,此方式假如被过度使用,也许就会促进众多我们不想看到的且无法轻易处理的现实问题。
3.2法律角度下人肉搜索对隐私权有什么侵犯
隐私权,表示受到法律维护的自然人具备的个人生活稳定和拥有信息秘密的权利,上述权利得到法律的维护和保证,任何人不能侵犯。特别是非法侵扰或是不正当公开。此外,主体对部分信息具备决定权,比如在其他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干扰个人生活上,或是他人公开隐私的看法和在什么范畴、什么程度上被公开。以上在《宪法》中都有清楚的叙述。《民法通则》就是把此权利添加到名誉权范畴中。第一需要从隐私权层面分析,即使目前法律条文没有清楚指出其是否需要添加到法律维护范畴中,然而以任何名义来违反此权利的活动都需要被制止,假如是凭借道德理念来违反法律,那么上述行为就会受到普罗大众的谴责。名誉权是第二点,其还是大众依法具备的权力,名誉权可以以个人所得到外部的公正评价,给大众的个人自尊安全利益准备良好的法律维护。网络范围中对主体实施的各种攻击等造成的伤害以及诽谤都是名誉侵权。第三是肖像权,其就是最关键的人格权。人格权是对个人所具备的人格利益开展维护的重要法律方式。肖像权和人的尊严和其形象合理评价等部分有紧密关系,因此此部分就是关键的权利。所以没有得到他人同意就把其照片等放到网络上让他人攻击的举动就是侵犯肖像权。
4.如何保护隐私权
时至今日,互联网现在逐渐转变成大众工作、学习、生活的必须具备的现实方式,大众无法离开它,且开始关注到它。因此人肉搜索近期开始更多的展现在大众的生活中,也身为全新的搜索制度开始得到大众的关注。所以目前怎样掌握隐私权和强大的人肉搜索两者间的尺度,全面通过上述搜索方式为大众寻求更高的福利,怎样规范现在的法律让其更健全,就转变成放在普罗大众面前的重要问题,如果得到妥善处理,就可以得到更大的发展,为社会服务,反之则会受到负面影响。
4.1法律角度纠责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第一,需要划分“人肉搜索”所牵连的有关权利维护的具体流程。在与之相关的众多权利和民众言论自由权之间,哪个更重要,在什么时候需要先维护哪个权利。第二,需要确定此类侵权必须承担的职责。必须根据现实情况追究其法律责任。然而对于侵权活动自身来说,就需要单独承认相对应的违反惩处;而对于普通网民,他们最明显的不合理活动就是在网络上辱骂,那么就需要通过批评教育方式开展疏导。值得一提的是,部分网络经营者在利益影响小开始随波逐流,是“人肉搜索”负面作用持续明显的关键因素,需要追究其应尽的责任。
4.2道德层面规范人肉搜索行为
此外,从道德层面分析,其道德主要是传统意义上的,具备显著的影响,多重属性的人肉搜索不仅维护道德,也在和道德进行着对抗,在持续的发展中开始远离中心。种种问题就表明怎样将以德治网以及依法治网全面融合起来,怎样高效的发挥上述两部分的影响,逐渐变成现在发展的关键点,也随之开始成为我们分析的重点。首先全面依照道德的自我限制,毕竟自律就是道德激发影响的关键方式,其次在目前全面监管下保证比较平稳的局面状态。道德最高要求就是道德他律,在以德治网中加入人肉搜索中道德培育的全新力量,再次加强道德的自主性,最后全面的健全道德他律。道德和法律是相辅相成的,而他律的要求必须创建在现实法制基础上。
结论
我们需要从自身着手,肩负保护网络环境的任务,从具体的现实法律体制、语言模式等各部分规范个人的活动。限制人肉搜索的体制并非是简单的法律问题,除此之外其也是与之相关的诸众多学科的探究对象。所以,对其违反隐私权根源的分析不能只关注到法律角度,也需要了解到更深的社会原因,才可以满足规范人肉搜索的需要。
参考文献
[1]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4:50.
[2]张新宝.互联网的侵权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91.
[3]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62.
[4]王利明.隐私权内容探讨[J].浙江社会科学.2007,(3):11.
[5]齐爱民.论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J].民商法学(人大学报复印资料).2005,(8):20.
[6]戴激涛.从人肉搜索看隐私权和言论自由的平衡保护[J].法学.2008,(11):31.
[7]魏盛礼,唐薇.网络人肉搜索现象的法理分析[J].江西社会科学.2009,(11):20..
[8]杨立新.解决“人肉搜索”中的违法行为关键在于依法规范网络行为[J].专题研究.2008,(10):40.
[9]卜松涛.网络人肉搜索与侵犯个人隐私权问题研究[J].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5):25.
[10]赵丹妹.“人肉搜索”的法律利弊分析[D].兰州:兰州大学,2010:56.
[11]赵远思.“人肉搜索”侵权法律问题研究[D].重庆:西南大学,2010:69.
[12]王四新.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EB/OL].法律教育网,2010-3-20.
[13]黄慧莹.“人肉搜索”的传播自由与社会秩序研究—从哈耶克自生自发秩序看“人肉搜索”[D].广州:暨南大学硕士论文,2010:84.
[14]赵丹妹.“人肉搜索”的法律利弊分析[D].兰州:兰州大学法律硕士硕士论文,2010:20.
[15]全凤英.“人肉搜索”的伦理得失[J].怀化学院学报.2010,29(1):67.
[16]马云驰,白斯木.传统道德视野下的人肉搜索[J].东岳论丛.2009,30(2):46.
[17]李岩,李东晓.道德话语的生产性力量及中国式“人肉搜索”的勃兴[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8):20.
[18]黄瑜.“人肉搜索”的道德哲学反思[J].重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2009,23(11):28.
[19]蓝飞燕.网络人肉搜索的伦理道德探析[J].传播实务.2009,(10):43.
[20]陆翠玲.人的自由在网络时代的历史发展[J].宜春学院学报.2010,32(7):17.
[21]齐乐.在法治的视野下规范“人肉搜索”[J].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28.
[22]罗以澄,文婷.人肉搜索与隐私侵犯[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9(4):38.
[23]雷隆郁.人肉搜索侵犯隐私权问题初探[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9:18.
[24]周元卿.“人肉搜索”现象的法律透一以隐私权为视角[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9:10.
[25]白汝亮.人肉搜索与网络隐私权保护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硕士论文,2009:44.
[26]黄瑜.信息化时代的隐私权保护[J].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4):56.
下载提示:
1、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文章版权申述”(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18735597641(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2、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投稿,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
原创文章,作者:写文章小能手,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447766.cn/chachong/70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