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婚姻观念发生了很大的转变,离婚已经不再是一件令人难以启齿的话题,人们对婚姻家庭的态度也逐渐变得更加现实。近些年,我国的离婚率长期居高不下,离婚家庭数量非常庞大。伴随着离婚案件的增加,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就逐渐浮现在人们的视线中。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的划分、父母的抚养能力等一系列问题成为离婚后父母双方最为关注的话题。在当前我国很多离婚案件中,子女的抚养与教育得不到良好的保障,很多夫妻离婚后,负责抚养的一方对子女不管不顾、时常打骂,使得孩子的成长环境变得十分阴暗,对孩子的成长造成十分恶劣的影响。那么,合理的划分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就成了当前社会和法律上重点关注的问题。
根据对我国《婚姻法》的研究分析,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归属、父母抚养能力的判定、父母的经济实力、个人品德等对子女的影响、以及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律保护等都是目前我国离婚案件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探究法官在实务中如何判定哪些因素最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通过司法案例分析相关问题并提出一些合理建议,从而使离婚家庭中子女的抚养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关键词:离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
一、我国离婚孩子抚养权归属的概述
(一)离婚孩子抚养权归属概述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的确定时,主要根据子女年龄大小、子女利益、子女本人意愿、当前生活状况以及父母实际生活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在年龄划分中,哺乳期为一个节点,8周岁为一个节点。在对子女的归属权进行判定时,法院会对孩子的直接抚养人,即孩子父母在离婚过程中的过错问题进行评判,在过错相差不多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允许离婚双方轮流抚养未成年子女,这一点是考虑到孩子在成长过程中性格的均衡发展。
在离婚后,对子女抚养费的承担上,法律规定不承担未成年子女抚养的一方,应该承担必要的生活费用以及上学、医疗等各方面的费用,对于抚养费的支付标准和时限划分上,原《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有明确规定:第一,在确定了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总额后,对于抚养人划分为有固定收入和无固定收入两种情况。有固定的收入是按月收入的一定比例进行划分,而无固定收入的是按年收入的一定比例进行划分。在通常情况下,法院在判定抚养费划分时,会优先考虑孩子在成长到18周岁时所需的大概费用、父母的经济能力、孩子的生活区域等综合条件。并且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必要时,未成年子女有权要求向抚养双方提出增加抚养费的要求。
(二)离婚孩子抚养权归属的认定
原《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抚养意见》)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其抚养权优先选择母亲,特殊情况除外,如母亲长期患有传染类疾病或其他重大疾病,子女不适合一起生活的,母亲不尽抚养义务,且父亲主动要求抚养的,以及其他情况导致子女无法跟随母亲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以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对于2周岁至8周岁之间的未成年子女,其抚养权归属应优先考虑子女的意见。而对于十周岁以上的子女,在法律上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应优先考虑其个人意愿。但是考虑子女个人意愿的前提是,父母双方都愿意抚养,且都具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才可优先考虑。
对于父母双方都愿意抚养子女的情况下,法院将根据《抚养意见》的规定进行酌情考虑。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个是一方抚养人已做绝育手术或不能生育的,第二个是子女已经长期随其生活,生活环境的改变会对子女造成不良影响的,第三个是一方没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还有其他子女的,第四个是子女随其一方生活对其成长明显有利的。
另外,《抚养意见》还规定,如果抚养双方的基本条件相同,且双方都愿意尽抚养义务,但由于子女长期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也愿意抚养的,法院将优先考虑祖父母与外祖父母的抚养权。
二、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存在的问题
(一)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考量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1.对未成年人年龄段划分存在缺陷
首先,在当前我国法律的规定中,未成年子女划分为三个阶段,即2周岁以下,2-10周岁和10周岁以上。但是,在实际的审判案例中,法官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审理协议时会根据实际情况将年龄作调整,有的甚至将8周岁的子女依旧划分为幼年期,归母亲抚养。其次,在当前很多情况下,对于8周岁以上的子女,法院的判决都是以子女的意见为判决依据,对于其是否适合子女的成长考虑却并不充分[]。
2.对于双方都不适合抚养的情况规定缺失
在当前的情况下,还存在另一种父母双方都不适合抚养孩子的情况存在,比如父母吸毒、服刑、重病等各种情况,从对孩子的成长影响上来看,不论哪一方抚养,都会对子女造成不良影响。但是由于当前我国在该方面的法律并没有详细的规定,法院只能依照双方的协定,或以自由裁量权为依据,择优选择其中一方抚养。另外,在个别案例中,对于父母双方都不愿意抚养的情况,法院却依然要将子女判给其中一方抚养,且通常都会在判决时使用“暂由被告抚养”这样的语句,这样对孩子的成长极为不利。
(二)对于轮流抚养的判决较为模糊
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提到,如果对于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允许父母轮流抚养子女。这个规定得较为模糊,何为“有利于子女的利益”,这个并没有明确的界定,这就导致在判决时很难把握标准,并且,轮流抚养对于子女的成长会有一些不利的影响,比如生活不稳定,环境的频繁变更对子女的习惯性格养成不利等。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不仅仅是在生活上,更多的应该是在精神上,如果不能对此进行明确的划分界定,那么其对于本来就受到离婚影响的子女,在后续的生活中更加难以从不良的情绪中脱离出来。
(三)孩子抚养权归属审判中应优先考虑的因素
1.经济条件还是感情基础的优先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经济水平已经变成衡量一个人价值的重要标准。虽然说金钱并不能代表一切,但从离婚后子女的生活条件上来讲,充足的经济基础的确可以使孩子的生活条件得到极大的改善,且随着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生活水平越来越高,一定的经济基础是保障生活的前提,对于经济能力更高的抚养人来讲,抚养子女的难度会极大的降低,也更有利于子女未来的成长和发展。不过,在很多离婚协议中,父母往往分居较长时间,最终走到离婚的情况,这个时候,其子女往往长期与其中一方共同生活,也就培养了更加深厚的感情。感情基础可以使孩子在未来的生活中更加轻松、快乐,其成长过程也就会变得更加平稳,尤其对孩子的心理影响是十分巨大的。
笔者认为,较好的经济条件的确会使抚养的压力降低,也会使子女拥有更好的生活环境,更好的教育条件。但是,我们不能忽略了对孩子的心理培养。一个真正富有的人并不是拥有多少钱财,而是精神上的富足。如果单单考虑经济基础,而其关系可能十分恶劣,比如抚养后经常打骂孩子,或者拿钱让孩子自己随意去花销,必定会让孩子养成不好的生活习惯和人生观念,从而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
2. 经济能力与父母思想品德教育能力孰轻孰重
对于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应当坚持以有利于子女成长为基本原则,要综合考虑子女的身心健康、生活环境、教育条件、成长环境等各方面问题。上文说到,经济能力对于孩子的成长有着其不可替代的优越性,但也并不是万能的,那么和父母的思想品德教育相比,哪个更加重要呢。
笔者认为,一个人的一生是否成功,不仅要看其取得多大成就,拥有多少资产,还有看其是否拥有高尚的品德,优秀的素养。“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在经济能力和思想品德教育能力不能共存的前提下,笔者认为经济能力就好比是“鱼”,而思想品德教育能力则是“渔”,良好的经济条件可以使孩子在未来几年甚至十几年的时间里拥有良好的生活条件,但是如果不能使其在思想上进行升华,那么未来当子女步入社会后,他的生存能力必然会受到极大的影响。但如果在其未成年期间对其进行良好的思想素质教育,培养其各个方面的能力,那么在他以后步入社会后,他的生活能力和生存能力必将要高于其他人。因此,思想品德教育要更重于经济能力。
3.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在离婚子女抚养权的案例裁判中,其根本原则就是要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点也是保证未成年子女能够健康快乐的成长。比如法律没有规定必须为抚养费提供担保。假设妻子一旦达到离婚目的就有可能一走了之,不再承担儿女的抚养责任,那么您的的困难是可想而知的。所以在离婚的同时建议您:一是如果通过双方协议离婚的方式,在协商时尽可能的要求多分财产或是一次性将儿女抚养费取得。二是协商不成,只能通过诉讼方式离婚,那么您也可向法庭提供一些证据来证明,妻子有恶习,在离婚后存在不按时按期支付抚养费的可能,或是妻子导致离婚是存在主要过错的,那么法官才能综合评议后使妻子少分或不分财产,从而保障和儿女的合法权益。这一制度在国外已有实施,但是我国并没有将其纳入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中,不过在当前我国的很多抚养权划分的实际案例中,已经存在并设立了抚养费担保的情形,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使其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法院对于该内容的认识和处理上并不明确,最终导致其规定和实际实施的效果差异非常大。
笔者认为,抚养费的担保是非常有必要的,应将其纳入法律明文规定中。从理论上来讲,抚养费的支付和抚养权的归属应不同属于同一概念,抚养费的支付属于财产的请求权,严格来讲,其本质应该是债权的一种,作为债权来讲,设置担保就是必要的,并且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从实际执行的角度上来看,建立抚养费担保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抚养费索要难的问题,对于未成年子女的合法利益保障拥有了法律上的支持[]。不管从那个角度来讲,抚养费的担保制度都对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稳定的保障,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学习、成长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法院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1.片面考虑现状,对利益最大化原则体现不够
在现行我国离婚协议中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问题的法律规定中,当夫妻双方对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问题上意见达成一致,就可以登记离婚,并且如果协议中明确了子女的抚养问题,那么也可以按照协议的规定来进行划分抚养权。这在一定程度上确实体现了人本主义思想。但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在夫妻双方达成的协议中,对子女的抚养权问题未必会考虑到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在协议离婚后,夫妻双方往往将精力都放在了离婚这件事的本身,对未成年子女的意愿考虑不足,这对未成年子女的影响是非常大的。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在裁决离婚协议中子女归属权的问题时,往往简单的根据协议的规定,判处子女的抚养权归属,而很少会问及子女协议的规定是否符合本人的意愿,这就使保证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不复存在。因此,在当前法院判决离婚协议中子女归属权问题时,对于子女的实际利益考虑并不全面,对子女的合法权益保护也就无从谈起。
2. 简单拆分多子女的抚养权
在我国当前离婚协议中,很多家庭育有两个及以上子女,这就使抚养权的归属问题更加复杂。从当前存在的情况来看,更多的人支持将多子女分开抚养,认为这样不仅可以照顾到保持孩子对父母的联系,也可以照顾到父母双方对孩子的需求。但笔者认为,这样的观点是不准确的。从表面来看,孩子分开抚养表面上公平,也更符合孩子的实际生活和未来成长。但实际上,这些所谓表面公平更多的是对父母而言,而并非是对子女。对于父母而言,孩子分开抚养的确是满足了他们抚养孩子的意愿,但对于子女来说,和自己的兄弟姐妹一起生活了多年,对于一些父母比较忙的孩子,他们之间的感情往往要比父母更深。而这样将其拆分开生活,难免会使其产生不良的心理反应。毕竟同龄人的世界和成人世界之间,孩子更容易和同龄人融合。笔者认为,法院在裁决这类多子女的离婚协议时,对与具有语言表达能力和独立思维能力的未成年子女,其抚养权的划分应更多的关注子女的意愿,而并非是父母的意愿,要充分考虑到兄弟姐妹之间的感情因素,而不应该自私的单纯满足父母的需求而将其分开划分归属。
3.无法从实践调查中了解家庭实际情况
在对离婚协议的判决中,还存在另外一种影响子女抚养权归属判决的情况存在:夫妻双方隐瞒自己的实际生活状况,只为了得到孩子的抚养权。这种情况在我国很多地方是存在的,尤其在很多经济较为落后的偏远地区或农村地区,对下一代的传承都十分重视。但由于家庭条件或其他不良嗜好等其他因素的影响,导致其没有能力承担抚养义务,但又想要孩子的归属权。他们就会隐瞒自己的实际生活情况,而对于这种情况,法院也很难去实地取证。尤其是对于既没有朋友,也没有亲属的夫妻双方,想要调查其实际经济能力和生活状态十分困难。
另外,还存在一种特殊的情况,直接抚养方本身没有固定的工作,甚至不务正业、游手好闲;而在其取得未直接抚养方支付的抚养费之后,私自将其占有,并未将费用用于未成年子女的实际生活,从而导致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成长环境反而陷入更加困难的境地。这种情况对于法院来说也很难进行取证,导致在判罚的过程中存在漏洞。
三、完善我国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制度的建议
(一)明确规定不利于判决抚养权给不利方的情形
在当前我国的法律判定中,对于一些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优先原则的实施并不明确、法院在判定离婚协议的时候,其重心往往都放在婚姻的解除上,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大多处于一种顺便解决的态度。在协议进行审理过程中,法院通常都更加关注对夫妻双方的矛盾调解上,而忽略了子女的抚养权的重要性,使得很多子女的抚养权得不到保障。甚至在协议审结后,对于抚养方如何处置其子女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一些违背未成年子女意愿的情况时有发生,法院在这方面也没有办法进行管理和调查。
离婚协议的审结是法院的工作,但离婚后的各种情况也要纳入法院的管理范围内。因此,对于离婚协议中,应对未成年子女的后期抚养问题进行明确规定,比如未经子女同意,不得将子女带到其他城市或国家生活等,这样会从一定程度上保障未成年子女在今后的生活中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从而使未成年的抚养更加合法和健康。
(二)明确诱拐子女一方父母的不利后果
子女仍由父母共同抚养,以确保父母离婚时监护权归属的判决得到执行。诱拐儿童不仅不利于法院判决的执行,而且改变了儿童稳定的生活和学习环境,损害了儿童的最大利益。因此,这种不良行为应被视为监护权归属的一种不利的特殊因素,规定在再审开始前没有归还被拐走儿童的父母将在判决中直接获得被拐走儿童的监护权机会。
(三)特殊情况下,可倡导多子女由一方抚养
在一个家庭中育有多个子女的,贸然将多个子女分开抚养显然是不明智的。对于孩子来说,其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和感情往往是父母所不能比拟的。在裁决这类协议中,法院应优先征求子女的意愿,如子女愿意分开生活,则可将其判给父母双方分别抚养,对于子女不愿意分开的,法院应酌情予以处理,特殊情况下应该优先考虑将多子女划分一方抚养,这样对于子女的成长与性格的养成无疑更有好处,且对于离婚家庭来说,作为除了父母最为亲近的人,子女之间可以相互依靠,对心情的平复更为有利。
四、结论
抚养子女问题一直是离婚案件中特殊存在的问题。谈到孩子的监护问题,首先要考虑的原则是尊重孩子的意见,监护的改变是否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也就是说,在监护权问题上,首先保证的是孩子的利益不受损害。在此基础上,父母双方协商或申请法院干预,法院干预判断监护权的标准也应该是父母是否有抚养能力,是否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发展,以保护他们孩子的利益不受侵犯。
随着改革开放以来,人们婚姻观念的不断转变,离婚现象已经越来越普遍,在这个过程中,受到影响最大的无疑是未成年子女。虽然目前我国法律对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做了详细的划分与规定,但在实际的离婚协议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与争议,这从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我国相关法律还存在缺陷,父母离异后,会对未成年子女的生活造成极大的影响。而如何判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充分考虑子女在未来的学习生活和心理上的发展,是今后我国法律以及全社会所必须要正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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