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自从XXXxxxx召开以后,我国不断提升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速度。首要任务是保护好生态关键,而进行环境公益诉讼的价值与意义正是符合这一建设任务的要求。本文分析了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历程与特点,并全面系统地阐释了检察机关这一环境公益诉讼原告所具有的优势和存在的立案困难、执行力度不够等问题,探讨了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的缺失和相关部门使用损害赔偿金等方面的缺陷并提出完善建议。目的在于深入健全中国特色环境公益诉讼机制,促使该项制度能够沿着法治建设标准健康运行。
关键词: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诉讼主体;职能范围
1 绪论
1.1研究背景
自改革开放至今,国民经济水平有了长足的进步,然而正处在转型阶段的中国社会也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雾霾、土地荒漠化、水体污染等问题频发,环境问题前所未有地受到国人的关注。“为山九仞,非一日之功”,究其根本,就在于我国并未探究出一条长远的健康的可持续的经济发展方式。改变现实情况不仅要提高科技创新效率、优化经济发展模式、增强XX主体责任等,还应当重视公益诉讼,尤其是环境公益诉讼,从而推动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
对于我国而言,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同时也是结合我国具体国情而引进的。20世纪90年代时,国内开始出现了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并且逐渐进入我国已有法律体系中。伴随着我国众多学者的不断深入探讨与建议,这一法律制度也逐渐与我国法律体系有机融合,同时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1.2 研究意义
时至今日,环境保护深入人心。曾经采用的先污染后治理发展模式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伴随经济发展而出现了越来越尖锐的环境问题。法律和经济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分割,同时又互相制约。突出的环境问题极大地影响了人们的生活,同时也严重阻碍了经济发展。
研究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机制,是一项能够合理配置司法职权、健全民事及行政诉讼制度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有助于进一步促进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然而检察机关在调查此类案件时调查取证权受限、办理案件过程中证据收集难度较大、后期执行效果不佳等问题仍然存在。因此本文重点围绕上述问题展开研究并给出建议,有效改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对于社会公共利益所产生的救济效果。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反映了我国基本制度的特色,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的表现,也展现了中国xxx坚定维护国家与公共利益的决心。
1.3国内外研究现状
1.3.1国内研究现状
高琪在《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的利弊分析》中谈到,尽管当前我国的社会生命力有待加强,但是以检察机关为诉讼原告所进行的环境公益诉讼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与社会组织相比,无论是在人员、金钱还是在物质方面,检察机关都是捍卫公共利益的最好的选择。检察机关具有监督权,同时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能够占据更有利的地位。虽然我国检察环境公益诉讼从数量来看有了明显的增加,但其意愿和案件数量仍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柴创在其发表的《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中提到了民事诉讼应该遵守“不诉不理”的选择,如果不存在原告那就不存在诉讼和审判活动。所以分析原告资格是进行环境公益诉讼的核心内容之一。结合我国最新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和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可以明确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主要有以下几个部分构成:达到一定标准的社会组织、检察机关及特定XX机构。
1.3.2国外研究现状
根据《X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针对一般公共利益案件进行审理时,检察官有权在七种涉及联邦利益的民事案件中进行参与。作为直接起诉和支持诉讼的主体,检察官有义务保护环境污染所造成的公众利益。在1969年颁布的《国家环境政策法》及随后出台的《清洁水法》等系列法律中明确规定了这项职权。【1】不仅有这些具体的规定,还有诸如《Michiga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ct》(MEPA)这种基础性法律规范作出了要求,指出检察官有权根据保护空气、水及其它自然资源的需要,以及防止资源遭到污染与破坏的目的向任何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2】
Murchison Kenneth M.在《Book-Review”Before Earth Day: The Origins of American Environmental Law, 1945—1970》一文中谈到,X是世界上最早对现代公益诉讼实施立法的国家。而在X联邦环境法律中,环境公益诉讼已然成了其中一项基本的法律制度。在X大部分州的立法机构斗对环境公益诉讼条例作出了普遍适用的规定,用于处理环境矛盾。在X的环境保护相关法律体系中,“环境公民诉讼”是一项十分特别的制度。大部分联邦环境法律中都涉及到了公民诉讼规定。而X关于此类条款的内容也相当丰富和复杂。根据X公民环境诉讼的现实情况,可以看到此类诉讼一般是通过公民团体也就是环境保护组织所提起并领导的,X在诉讼发展的实践过程中产生了私人检察总长制度(Attorney General),当非法行为涉及危害公共利益时,国会可授权公职人员采取法律诉讼制止此类非法行为。任何人也可被授权提起诉讼以解决此类争议。获得授权的人就被视为私人检察总长。从中可以看到。在有关国家、公共利益的民事诉讼活动中,X检察官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3】
2环境公益诉讼的价值
环境公益诉讼蕴含了丰富的价值,我国的宪法与环保法都有提及公民与有关组织享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同时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作为监督和控制权力的制度,具有灵敏性与有效性,不但能够起到事先教育和预防的效果,还能够在事中进行矫正,可以针对脱离正确轨道的权力行为及时进行矫正给改进。所以我们应当积极主动建立与我国国情相一致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2.1保障以环境利益为核心的人权
第一,无论是保护环境公共利益还是保护人权的环境公益,二者在内外方面都存在一致性。环境公益反映了社会中每个人的利益。第二,关于环境权、生存权等涉及集体人权的保护是环境公益诉讼的核心与组成部分。环境和人类的日常工作与生活息息相关。由于环境具有“完整性”和“共享性”的特征,它决定了环境的破坏具有“公害性”的特征。这不但会对公民的环境权利造成不利影响,同时也会影响到其生存权与可持续发展的权利。环境公益诉讼所进行的环境公益保护,其实是针对补特定的大部分人提供了持续、普遍的法律保护,也是对公民所享有的集体人权所进行的广泛保护,这表明保护环境公益不仅是国家与社会需要承担的责任,同时更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对于破坏环境的行为公民有权监督、举报或者起诉。在一个法治国家中,司法是公民保护其合法权益、寻求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保障。因此,通过诉讼制度保护公共利益是维护环境权的重要手段。
2.2实现生态环境正义
自古以来人类永远在追寻正义与公平,正义同时也是法律制度最根本的价值追求及伦理价值标准。一方面,就制度而言,环境公益的破坏意味着对资源进行安排、进行分配的社会制度的破坏,使公民、团体、社会都造成巨大的损失。环境公益诉讼的出现旨在纠正这种不平衡,恢复社会制度所建立的正义。另一方面,对个体而言,环境公益诉讼是对受害者的救济。它以法律裁判的方式解决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纠纷,环境公益诉讼中,是通过惩罚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来伸张正义,通过赔偿受害者的损失来恢复正义。这是文明社会真正解决分歧的最佳途径。环境公益纠纷是为了保障社会制度公平,保护公民及团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3构建良好生态环境社会秩序
首先,构建和谐社会秩序离不开环境公益诉讼。表面来看环境问题反映的是人与环境之间的关系,但其根本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环境的破坏直接影响现有的社会秩序,导致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第二,环境公益诉讼对于构建和持续良好市场经济发展秩序有着重要的作用。市场经济利益的最大化通常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而环境的破坏扭曲了市场主体的正常市场行为,使市场经济偏离了其目标。所以,建立科学合理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既是一项保护环境公益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维护与稳定市场经济秩序的有效方法。
3 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特点
与其他原告主体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相比,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主要存在三个特征。
3.1 案件线索的限定性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检察机关针对履职过程中出现的损害生态环境或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以及行政机关违反法律规定履职的行为,都负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责任和义务。该限定基于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的基本性质,原则上其不应像执法机关一般主动查举违法行为,因此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原则上应当主要聚焦在履职或进行办案时发现的违法行为。
3.2 起诉顺位的后位性
禁止检察机关自行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因在于,在提起诉讼前必须先经过诉前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作出了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前提必须是不存在法定机关或组织,或者上述主体没有提起诉讼。根据这一要求,检察院有必要在起诉前依法进行公告提醒其他符合诉讼资格的主体提起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我国《行政诉讼法》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先对未行使或违法行使职责的行政机关进行督促。假如该行政机关仍然没有履行检察机关作出的公益诉讼要求,此时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5】
3.3 诉讼的可附带性
检察机关不仅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之一,同时也是环境犯罪的公诉部门。所以检察环境公益诉讼通常都是作为刑事附带公益诉讼出现在案件中,其中出现概率较高的就是刑事附带环境公益诉讼。传统理论认为,行政违法和犯罪具有一定的同质性,刑罚作为更严厉的法律责任可以“覆盖”行政惩罚,因此在刑事追诉中,没有必要调查被告的行政责任。但部分学者指出,“确认无效”等行政诉讼具有刑罚所没有的功能,具备独立于刑事诉讼的价值,故不能完全排除刑事附带行政环境公益诉讼出现的可能。
4 检察机关作为诉讼原告主体的优势
根据宪法规定,检察机关的性质是法律监督机关。此外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检察机关也被人们称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即检察机关存在的基础是维护公共利益免受损害,所以这也是检察机关开展工作的主要原则。环境侵权所影响的最直接的对象就是良好生态环境,而其属于公共产品与公共利益的范围。人民检察院提起或参加民事诉讼,这也是国家通过司法介入民事和民事诉讼的重要形式之一。
4.1 检察机关地位的相对独立性
根据宪法规定,检察机关这一国家机构与国家行政、审判机关具有同样的地位,均通过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向全国人大负责。检察机关属于法律监督机关,在当前有关环境案件的司法工作中,阻碍环境公益诉讼发展的根本问题是立案困难。“腾格里沙漠案”作为最具代表性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就根据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绿色发展基金会的主体之间不适格作为理由,裁定不予受理,该案的诉讼主体是成立多年的并且具有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胜诉经历的社会组织,尽管经过了修改,《环境保护法》规定社会组织也具有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有权提起诉讼,【6】但现实中仍然有一些法院、法官在处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时采取保守方式,甚至推诿职责限制提起诉讼。在这样的情况之下,作为司法机关的检察机关具有独立的行XXX,不受其干涉的法律地位,通过检察机关提起诉讼能够有效帮助法院更科学合理地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4.2 检察机关人员专业性强
检察机关的职能之一是提起诉讼,因此其必定拥有一支专业知识优良、诉讼经验丰富的专业队伍。对于“江苏泰州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这一案例,可以看出原告社会组织取得诉讼胜利的一个原因就是检察机关出庭对诉讼予以支持,现实生活中一些环境保护部门在搜集完案件的相关证据信息之后选择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来提起诉讼。这是因为在诉讼程序中,虽然环境保护部门具有更为丰富的环境知识以及判断的能力,但在审理过程中,法律专业知识却更为重要。和其他诉讼主体相比,检察机关具有更加丰富与成熟的诉讼经验,能够获得国家财政支持从而承担一部分诉讼成本,就算可能会败诉,也能够通过国家司法赔偿费获得保障。
5 检察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现状与问题
5.1检察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现状
在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一项决定,同意最高人民检察院将部分地区作为公益诉讼的试点开展工作。随后最高检发布了检察公益诉讼试点的具体工作方案。这意味着检察公益诉讼的试点工作由此开始。【8】自从实行了新的《环境保护法》以后,从2015年年初至2016年年中,全国所有法院一共受理了93件由社会组织作为原告主体而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这表明以检察机关为原告主体的环境公益诉讼没有真正得到贯彻落实。
在2016年下半年到2017年上半年间,全国各级法院一共受理了791件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其中有381件已经结案,受理案件数较上一年度增长30倍以上。在这些案件中,一共有71件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结案21件;有720件属于行政公益诉讼,结案数量为381件。同一时期全国法院一共受理了57件来自全国25个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审结13件,比上年同期下降了40%左右。【8】
我国实施的《民事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于2017年6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通过。修改后的相关法律进一步增加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的种类,同时也正式向检察机关授权,允许其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对其具有的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进行了确认。所以,检察机关也正式成为了法律规定的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之一。这进一步筑牢了构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坚实基础。在《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修改以后,全国各级法院共受理了1737件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结案数量为1252件,比上年增加了33.21%。在这些案件中有113件属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比上年同期增加了59.15%,结案72件;有1248件属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比上年同期增加了143.27%,结案949件;有376件属于行政公益诉讼,比上年同期减少了约50%,结案231件。同一时期内,法院受理了65件由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结案16件,比上年同期增加了14.04%。
2020年底,为了符合解释对象的修改范围,再次调整了《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内容,主要包括了民事及行政公益诉讼两种,涵盖了实体与程序等放心,深入健全了检察公益诉讼的规范系统。根据《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20)》可以看到,2020年全年共审结了3454件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比上年同期增加了82.3%,共审结了62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比上年同期增加了72.2%。根据显示,由检察机关为原告所提起的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总数不断增加,逐渐成为现阶段国内保护生态环境及自然资源的重要内容,并发展为我国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落实过程中的主要力量。【9】
根据环境公益诉讼发展过程可以看到,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成立的筹备机构在成立初期,环境公益诉讼并没有实质性进展,试点第一年仅提起了21起诉讼。经观察可以看到,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如果为检察机关和社会组织时,似乎是一种“竞争”的关系。随着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数量增多,由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开始逐渐减少。但根据双方在《民事诉讼法》中的安排,检察环境公益诉讼是对社会组织诉讼的补充,检察机关得到诉权的意义并不在于替代社会组织和法定机关。【10】
5.2检察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
在实践中,检察环境公益诉讼表现出以下问题。
5.2.1公益诉讼案件起诉数量少、提起诉讼率较低
2015年以来,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实施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后,全国各级发言一共审理了5184件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件,原告主体为检察机关的案件数量为4854件,行政机关在诉前程序方面的整改率为97%。其根本原因在于:当检察机关发现行政机关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履责、存在损害国家及公共利益的行为时,应首先经过诉前督促程序对其提出整改建议,有些行政机关会据此作出整改,大多数案件通过这一程序就能得到解决,所以申请法院审理的案件总数不多。【11】其次在民事环境公益诉讼中只有涉案主体未提起诉讼,起诉主体才能是检察机关,这一规定导致环境公益诉讼被拖延。检察机关难以确定案件涉案主体是否提起诉讼及起诉的时间,这严重不利于检察机关有效迅速地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5.2.2.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证据收集难度大
在办理涉及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时,检察机关进行调查取证的权力尚未完全获得法律认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仅涉及了检察院行使监督职能时享有调查核实权,并没有提到公益诉讼。而根据《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其中明确提出检察机关只能在某一公益诉讼案件经过法院立案以后进行调查核实,并且禁止采取查封、冻结财产等强制手段。因此应当合理加强检察机关所享有的调查取证权的适用范围,且在有需要的时候应允许检察机关采取查封等强制措施。【12】
5.2.3.环境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金使用不当
一般来说对环境造成的损害是无法逆转的,几乎很少能够恢复原状。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提起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时,只能向被告提出赔偿或恢复原状的请求,大部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最后的审判结果都是被告支付损害赔偿金。但是目前缺少相关程序性规定,导致大多数都没有将损害赔偿金投入到生态环境修复与治理的项目中,这些都使得损害赔偿金成为了“只进不出”的情况,阻碍了生态环境修复的进程。
5.2.4公益诉讼生效裁判执行效果不佳
基层检察院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重点都放在了诉前程序、提起诉讼及审判程序方面,关于后续执行与落实并未持续投入大量的精力。由于检察系统内部存在关于公益诉讼的年度考核任务,导致基层检察院只能采取增加办案量的方式来提高自身竞争力,上级检察院确定办案数量的依据为立案、诉前检察建议及起诉的数量等,极少统计案件审结以后的执行问题。这也在无形中导致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将主要精力集中在前期阶段而忽视了后期的执行力度。
6制度完善建议
6.1明确并适当扩大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的适用范围
在实践中,一些企业会通过逃避监督管理的方法排放污染物并销毁证据,这样一来就导致检察机关难以及时发现、判断和处置此类违法行为,并且容易错过并很难再获得即时性证据。由此可见调查取证权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审理的最后成效关系密切。为保证检察机关能够充分履行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职能,一方面应当从立法层面合理放宽有关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的要求,对于检察机关只能在某一公益诉讼案件经过法院立案以后进行调查核实的现状,应对其调查取证权的适用范围进行适当扩大。如有必要应允许检察机关采取查封等强制措施的权利,当检察机关进行调查取证时,如遇到有关单位或工作人员拒绝配合的情况,检察机关可以对其采取如下措施:如依法行使检察监督的权力,对该单位的上级主管机构提出检察建议从而促进公益诉讼顺利开展,保证有关单位与人员支持配合,进而查清具体事实。同时加强对检察机关执法的监督力度,确保检察机关合理的使用权利,从而及时有效的制止环境污染行为。另一方面要处理好跨区域安静的管辖权问题,应当明确规定有关行政机关负有主动配合检察机关进行调查取证的责任,进一步强化联动从而共同合作发现线索。再次有关机关应突破管辖制度,创新集中管辖措施,优化完善检察机关联合起诉机制,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权统一交由特定检察院行使可以防止管辖权的检察机关互相推诿责任的情况出现,从而提高检察机关的工作积极性。针对跨区域的环境污染案件,可以优化完善检察机关联合起诉制度,即由多个检察机关联合起来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由受污染地区的检察机关针对本地区情况分别进行调查取证。【13】
6.2保障环境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金专款专用
在环境公益诉讼中,比起请求赔偿,修复受到损害的环境更为重要。首先,需要成立专门机构对环境公益诉讼专项基金进行监管。如成立环境公益诉讼专项基金管理中心并开设专门的账户。被告在支付赔偿金时可以直接将款项存入该基金账户中。此外,设置了关于特别基金运用的规定。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赔偿金应当投入到修复和治理受损生态环境当中。环境保护部门提供申请书,并将使用意见和各种基础资料提交财务局环境公益诉讼专项基金管理中心,在拨备资金前必须经过审查和批准。其次,制定环境公益诉讼专项基金监管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基金管理中心的内部管理系统应包括申请系统、操作流程监控系统、财务系统等。特别基金的运营也离不开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的参与。所以,财政、环保及审计等部门应当联合监督环境公益诉讼专项基金。更关键的是检察机关同时要发挥法律监督职责,依法监督基金的总体运行情况。如发现有利用公益诉讼违法获利、或者没有根据法律规定履职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等违法行为的,应立即移送至相关机关或部门进行处置。关于专项资金的来源、使用及支付情况应当公开透明,应当定期公布资金使用情况及账户,确保公众能够知晓、参与、监管基金。此外,对于基金管理中心使用有关项目的情况,有关社会组织或被污染地区的群众享有咨询权及监督建议的权利。必须将损害赔偿金用于修复环境、补植复绿等项目中,切实发挥其作用。
6.3将执行生效裁判情况纳入检察系统绩效考核
执行不到位,生态修复补偿就谈不上,案件就失去了意义。审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后的执行力度对社会公共利益所产生的救济成效起着决定性作用。检察系统设置的绩效考核任务和结案率等也对起诉率造成了一定影响。首先,完善基层检察院考核标准,将重点不仅关注在办案数量和考察结案率的同时,要更全面的对起诉率、公共利益问题解决情况进行考察。此外还应当综合考核诉前建议与提起诉讼的数量以及审结后的执行情况。如考察修复、恢复、管护生态环境及定期察访等内容,对于基层检察院仅凭办案量而提高经竞争力的状况进行改进。要求基层检察院在处理公益诉讼案件全程投入一样的精力,加强关于案件执行情况的监管。检察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应当进一步履行法律职能,主动监督案件执行情况,避免旁观、被动。【14】其次,可以通过细化执行监督机制来促使检察机关积极履行职责,明确规定法院移送执行案件后行政部门的执行期限,可以向检察机关答复执行情况。另外,让检察机关实施“跟踪监督”。例如,行政机关执行法院判决时,检察机关可以通过现场监督参与法院判决。为了更好地执行法院的判决,检察机构可以向拖延执行的行政机构发出检察建议,对拖延执行的行政机关进行加重处罚,以此来达到震慑、警醒作用,还要对执行判决不力的行政机关个人、领导干部单独问责,促使有关行政机关及责任人主动履职,严格按照法院判决进行执行。真正感受到履行检察机关监督职能、建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机制的重要内涵。
7.结语
总之,日渐突出的环境问题严重影响了人们的生活,同时也极大地限制了经济发展。面对当前全世界的环境问题,大部分国际都已提高对环境治理的重视程度。面对这一大环境,根据环境公益诉讼理念,全球各国都启动了相应的立法实践工作。“万物各得其和以生,各得其养以成。环境问题使得人类面临着现实、紧迫、严峻、深远的挑战。保护环境并非一朝一夕,同理,所有法律制度的制定都无法一次解决,现阶段我国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他,也无法通过现行法律得到彻底解决。检察公益诉讼逐渐成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诉讼机制与检察职能,担负着关键的政治责任与公益任务,同时也是整合各方力量共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核心方法,对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治理有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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