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案件证人出庭问题研究

刑事证人体制是综合刑事诉讼制度中必不可少的关键部分。其就是当代刑事庭审体制的主要标准,是审判的关键部分,还是审判完成公开、合理以及准确的重要因素。特别是在刑事司法审判变革的现在,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对于国内庭审模式的持续变革有非常显著的现实影响

  绪论

  2012年刑事诉讼法开展修正,证人、鉴定人出庭有关要求就是刑事诉讼法的关键构成部分也开展相应的调节以及改善,主要目标就是为上述体制在现实中全面贯彻准备法律导向以及基础。然而改正之后的刑诉法在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要求部分依旧出现明显的问题,很多问题在创建早起就出现,然而在修法的受并未得到全面的处理,另外在修法之后的司法活动中也发生全新的问题以及限制原因,此外相关操作模式的不健全,造成现实中证人、鉴定人出庭运作状况没有达到预期要求。学界以及实务界始终对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开展全面的分析,融合理论以及学术层面的现实分析,首先是根据国外发展经验,利用分析比较国外此体制领先的司法经验,试图将上述制度转移到国内或者给国内此领域发展准备良好的依据。即便上述着手点是值得认可,然而却并未关注到我国证人、鉴定人现实发展情况,无法从本质上处理现实问题;其次是对国内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出现的问题开展分析,进而指出合理的处理方式以及意见。上述探究基本上流于形式,并未全面对问题的本质以及根本因素开展探究以及整合,无法全面的处理现实问题。

  一、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一)证人概念

  证人就是诉讼参加者之一,在刑事诉讼实践中非常关键。然而,要处理现实情况中的证人出庭问题,就需要提前了解证人定义。但是,两大法系的重点国家以及区域因为自身历史以及实际情况的差异,在证人划分上出现一定的差异。国内理论界以及法律实务界在上述问题上也出现了不同的看法。
  1、英美法系的证人定义
  在英美法国家或区域,刑事证人定义非常广泛,一般来讲,刑事证人在此类国家表示适应自身语言或部分方式来表明案件真相的人。包含给司法机构以口头证词的全部人。在上述国家或区域,证人不只涵盖专家证人,也涵盖非专家证人;不只包含当事人以外的无关联第三人,也涵盖自身。非专家证人依靠自身感觉器官对案件现实状况的感悟来作证,其证言就是感知证言。专家证人依靠自身积攒的专业常识以及经验作证,其证言就是意见性的。[邓晓霞.论我国不宜引入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制度[J].中国司法鉴定,2010(1):12-17.]
  2、大陆法系的证人定义
  刑事证人在大陆法系国家或区域表示案件当事人以外的明白事实且向司法机构作证的第三者。此处我们把此类国家的刑事证人定义和英美法系的开展对比;利用对比我们可以直接看到,后者范畴明显比前者广泛。由于,前者中包含案件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但是也出现特例,比如日本即便是大陆法系,其刑诉法即便对证人的要求展现出显著的大陆法系意味,但是且却认可专家证人的言论。
  3、国内证人定义
  国内1979年刑事诉讼法所明确的诉讼方式大致上侧重大陆法系职权主义诉讼方式,但是1996年修改之后所确定的刑事诉讼模式和上述两个重要法系都有一定的差异,其借鉴了两大方式的因素而产生了职权主义为重点且兼具当事人主义意味的混合方式。从国内新刑诉法第48条在证据类型上有关言词证据的要求我们就可以知道,

  (二)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1、便于精准判定案件事实,完成实体公正
  在刑事诉讼中,审查以及得知案件真正的情况、准确的适用实体法律,两者全面组成刑事诉讼所寻求的实体公正。但是要想完善健全的使用实体法律,就需要审查以及了解案件正确的发展情况。也需要在案件客观事实以及真相得以全面审查之后,刑事诉讼惩处违法活动、确保人权的多重目标才可以得到全面的达成。所以,为了全面精准的适用实体法律,制定合适合理的裁判结论,全部详细的刑事诉讼体制的最后目的就是审查以及寻找案件的正确真相;但是在寻求刑事诉讼的多重目标、特别是在完成实体正义的发展中,身为刑事诉讼的关键构成体制,刑事证人出庭作证体制就不可置疑的变成关键的部分。
  证人证言就是八种证据之一,其在国内新刑事诉讼法中有清楚的要求,证人证言在国内刑事证据系统中的作用非常明显。上述法系的国家以及区域都对证人证言的质证以及使用确定十分严苛的流程,其就是刑事证人证言关键性的全面展现。刑事审判中,法官需要证人出庭接受对其证言之质正和辨别,便于马上审判其作证的众多因素,且可以观察证人的面部表情,按时精准的判定其证言是否出现对立和问题,精准辨别其证言的可靠性,进而精准按时审查案件的现实状况,精准选择法律条文以及按时制定最后的裁判,让犯罪人员受到惩处,最后展现实体正义。
  2、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
  正义就是重要的价值要求,展现在法制部分就是大众用来判定规则制度具备正当凭证的要求;正义一般是现实生活中寻求的至高无上的目标,此外,需要和法律融合在一起,就是法律体制最后要完成的公正目标以及理想。刑事诉讼活动最核心的部分就是刑事审判,身为刑事司法体制的关键构成方面,刑事审判的流程需要全面依照法律有关程序正义的主要标准。相关流程在司法活动中的详细运作流程中所要完成的最高价值目标就是刑事司法部分的正义。公正性就是刑事诉讼的最高理想以及价值要求,刑事诉讼假如失去公正,其出现的意义局无法得到展现。

  二、我国刑事证人出庭现状及成因分析

  (一)我国刑事证人出庭现状

  1、证人出庭的立法现状
  国内《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要求:“只要是了解案件真相的人,都具备作证的义务。”第四十七条要求:“证人证言需要在法庭上通过公诉人、被害人以及被告人、辩护人两者的询问、质证,听取各部分证人的证言且通过审查之后,才可以当做定案依据。”在第九十七条到九十九条中要求咨询证人的相关问题。在《最高院刑诉法解释》、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清楚的对询问证人制定相关程序部分的要求。现在可从上述法律要求的内容中指出,国内在形式层面大致明确了证人出庭体制,然而上述体制非常浅薄,明显缺少可执行性。即便上述法条要求现实作证义务,此外证人需要出庭作证。
  但是这个时候,《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要求:“公诉人、辩护人对没有达到现场的证人的证言记录需要马上宣读。审判人员需要了解公诉人、当事人以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看法。”《最高院刑诉法解释》第五十八条要求:“没有达到现场的证人证言宣读之后经过审查是真实情况就的话,就可以当做定案的凭证。”上述要求也展现出证人承担作证义务具备可选择性,书面证人证言就是可被接受的,此外只需要宣告就可以认证。因此为证人出庭制度开启了全新的部分,导致书面证人证言在现实活动中持续出现。
  2、证人出庭的司法实践状况
  有学专家基于国内司法活动中证人出庭的情况,在辽宁、吉林两省以及内蒙古地区,开始向律师、警察、检察官、法官发放其所审判案件的证人出庭状况的分析问卷。在可以使用的答卷中,“证人出庭率是0的占据5%;低于3%的占据39%;在5%到10%间的占据5%,但是出庭率超过30%的就非常少。”根据分析,“就国内刑事司法活动中证人出庭率的综合分析是5%。”[《死刑案件证人咋小出庭》,载《成都商报》第4版,2006年8月15日。]
  从以上案例中分析,本人整理现在国内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主要特点。首先,此类案件中证人出庭率并不高,甚至到了毫无用处的局面。证人一般只向侦查组织准备证言,不需要出庭。其次,法院不管在庭审之前或是正式审判的时候,基本上不会自主根据权利指出让证人作证。再次,公诉人为证据平稳性,不想证人出庭。此外,因为辩方证人出庭申报审查非常严苛,导致辩护人不想要指出出庭要求。最后,证人个人观念,自身不愿意。

  (二)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率低的原因分析

  1、法律制度原因
  (1)证人范畴非常广泛,资格体制不完善
  国内1996年改善的刑事诉讼法明清楚指出,只要是了解案件的人,都需要作证。但是案件状况一般非常繁杂,不仅包含重要状况也包含细微之处;了解案状况的人也许是肉眼看到的,也许是听到别人的转述,也许是自身推测;其所了解的状况也许对案件判断有好处,或者没有好处。所以,不进行细致划分,全部让了解案件状况的人都出庭,不仅不符合实际状况也不会产生良好效果,不只会降低证人出庭率,此外也许导致有限司法资源的损失。此外,根据相关要求,在国内只要是了解案件且展现作证实力的人,不管是真实情况,不管其和案件当事人有怎样的关联,都可以作证,上述要求造成国内无法创建证人免证体制,在一定层面上阻碍国内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完成。
  (2)法律要求出现对立,粗线证人不出庭的问题
  1996年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即便都对证人作证制定清楚要求,然而,法律条文却出现互相对立的问题,因此其也就变成证人不出庭的关键原因。1996年刑事诉讼法清楚指出,只要是了解案件的人,都需要作证。上述法律第46条要求,相关机构和个人在公、检、法三组织收调证据的时候,需要按时准备。但是上述法律第37条也指出,辩护律师需要得到证人或相关机构和个人的同意之后才可以向其筹集相关内容;向被害人筹集和案件相关内容,需要得到司法组织的认可。因此我们就可以知道,公、检、法组织开展取证的时候,对证人来讲作证就是义务,但是辩方审查取证的时候,证人可依照自身想法做出决定。就是因为立法对证人作证活动制定不同的要求,才导致证人出现躲避法律的依据。
  2、传统法文化理念
  法律文化表示在一定的社会文化体系中所展现出来的有关法的普遍大众理念以及现实意义。其展现在大众对法的特点的了解,对法的意义的评判,和对法在综合社会体系中的地位的感悟。从文化角度分析,中华文化就是“和合”理念,我国古老文化对矛盾的处理主要是将“和”当做最本质的价值理念。我国儒家法哲学的终极要求就是“和谐”,其还是我国传统法文化所寻求的终极价值理念。我国传统法文化将天人合一观点当做哲学理念,最后就是要完成人和自然、人缓和人之间的稳定发展。上述和谐理念在大众现实生活中就展现在“无讼”法律观念。大众一般将无讼当做有德,将涉讼当做不好的事情。
  3、社会结构原因
  证人出庭作证困难具备显著的现实根源。国内传统社会主要是将农业当做重点生产模式,因为受到地理环境和生产资料等原因的现实影响,家族人群一般世代汇集在固定的地区,综合社会就展现出相对静止的局面。因此,规模不大的社会中众多成员之间就展现出相对紧密的关系,因此在现实发展中就互相依存,最后产生比较健全的熟人社会。十九世纪末之后,国内工商业的持续发展导致综合社会结构出现明显的变化,但是因为很长一段时间小农经济占据主体,熟人社会具备深远的历史因素,导师现在还是受到传统理念的影响。基于现实情况分析,在目前农村区域,将血缘当做关键点的族群关系逐渐松弱,乃至消失,但是以为内地缘关系等原因,乡土中国还是熟人或“半熟人”的时代;其中城市人口重点来自农村,大众传统理念得到全面的留存;此外,计划经济社会国家使用的监管模式导致全新的“网络化熟人体系”的产生。显然,上述局面因为城市的不同而有出现差距。在城市,工商业发展迅速导致人员流动更加明显,之前的传统理念开始减弱,然而在目前中小型城镇,传统理念大部分都留存下来。
论刑事案件证人出庭问题研究

  三、完善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构想

  (一)新刑诉法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解读

  1、有关证人保护
  本人在之前就开始探究过,就是因为之前国内法律始终没有对证人保护制定清楚的要求,因此造成刑事证人对个人安全的持续担心,因此不想到庭作证。仅剩的少数条文也大部分是事后保护。2012年国内新刑诉法的持续改善在证人保护部分做出了改变,事前保护考试出现在条例中,有关机构的保护义务也更加清楚。根据法律第2条的要求,通常状况下,证人假如位于危险的境地,都可以申报公、检、法三组织保护,国内新刑诉法相关证人事前保护的主要要求。在上述条文叙述的众多案件中,证人可直接得到保护。由于,这就是新刑事诉讼法给予公、检、法三组织的义务,“应当”就是依照,其中保护的模式,上述条文通过列举的模式制定清楚的要求。以上要求可以处理我国证人保护体制的明显问题,大致产生了事前事后的综合维护模式。
  但是,让人遗憾的是,新要求的缺点以及问题还是非常显著:证人人身安全部分的维护并不完善,此外财物安全和其余有关权益也非常关键;证人位于危险的境地即便可以自主申报保护,但是审查要求以及贯彻流程依旧缺少,假如申报没有得到许可,那么法律就无法管理。此外,保护主体范畴好像非常狭窄。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司法机关提供保护的条件是“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但对于判断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标准却未作出进一步的规定。并且,新刑事诉讼法也缺乏对证人作证前后的具体保护措施,没有在规定中落实到底由哪些机构和哪些人员对证人进行保护,这可能会使得司法实践中对证人及其家属人身安全的保护难以真正落实。
  2、关于证人补偿
  出于弥补证人损失的考虑,新刑事诉讼法要求司法组织准备保护的基础就是“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人身安全遇到风险”,但是对于判定人身安全“遇到危险”的要求却并未制定后续的要求。此外,其也缺少对证人作证前后的详细保护方式,并未在要求中指出最终由什么组织以及什么人员对证人开展维护,因此就会导致司法活动中对证人和其家属人身安全的维护无法贯彻到现实中。
  2、有关证人补助
  为了补偿证人亏损,新刑事诉讼法第63条①设置证人补偿体制。对证人补偿义务主体、具体资金范畴等问题进行确定,且要求同级XX当做监管着,机构进行协助。但是本条款也出现显著的大量问题和缺点:即便司法解释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所付出的交通、住宿等资金,需要让人民法院进行补贴,但是证人最终怎样申报,法院怎样接受、审核且制定补偿要求,补偿资金根据什么要求实施,假如证人对法院补偿的要求不服,证人要怎样申报救济等,法律都没有清楚的相关要求,
  此外,基于国内新刑事诉讼法相关误工费补助的要求开展探究,最少出现下面的问题:首先,对于没有稳定机构、也没有实际工作的证人由于作证而减少的收入补助,上述法律并没有制定相应的要求。其次,假如有单位并未遵照新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克扣证人的工资和有关福利报酬,那么证人要怎样申报救助,对上述机构和其责任人员需要怎样惩处,法律也没有指定相应的要求。最后,地区XX无法确保证人的补助。现在国内中西部地区大部分地区财政非常艰难,甚至有地区司法人员的差旅成本还不能全面报销,证人出庭作证的补助更无法确保。

  (二)新刑事诉讼法证人出庭制度再完善的构想

  即便和旧刑诉法相对比,新刑诉法不管在立法技术层面或是内容层面都出现了明显的发展。然而,毫无疑问的就是其在大部分体制要求的设定上还是出现了明显的问题和缺点。利用分析国外证人作证体制,融合国内司法情况和现实状况,本人就如怎样健全国内证人出庭作证体制指出下面的意见。
  1、有关证人保护
  目前立法对证人和其近亲属的维护力度不大就是出庭困难的关键因素,所以,举善法来确保人的权益就是法庭的重要任务,否则,刑事诉讼就会丧失自身需要具备现实意义。本人指出,第一需要扩展证人维护的范畴。去除法条所要求的众多特殊案件之外,也需扩充证人维护所使用的案件范畴,比如严重暴力犯罪、严重走私和部分严重职务性犯罪案件。此外,证人维护的主体范畴可限制在证人和其具备紧密关系的人,此处一般包含证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和具备婚约或者在其余部分和其具备紧密利益关系的其他人;此外,证人维护的范畴也需要扩展到财产安全维护部分,不能只维护人身安全。
  2、证人经济补偿
  新刑诉法第63条要求,证人由于作证而付出的交通、食宿等成本,需要给予相应的补助。本人觉得证人补偿也需要把证人由于作证而出现的误工费等正当成本也涵盖在内。国内现在还没有证人补偿的具体要求,需要吸收国外经验,给予证人由于作证而出现的交通、食宿、误工亏损等部分的补偿,尽早制定满足国内现实需要的正确要求。详细的说,补助要求需要把证人由于作证而出现的经济亏损当做依据,此外需要根据地区民众平均生活情况,思考证人作证所使用的时间以及精力,来请明确合适的补助要求。显然,证人得到作证补偿需要达到特定的要求:第一,身为接受补助的主体,证人一般是作证结束的证人,拒绝出庭或者作证,并未全面达到作证目标的人不能得到补助。第二,得到作证补助资金的证人假如被得知是伪证,就会失去得到作证补助的权利,之前得到的补助资金会被法院追回。

  (三)相关配套举措的实施与完善

  1、司法机关良好形象和法律权威的树立
  (1)改变司法理念,凭借正面理念对待证人出庭
  近期,司法团队的综合素养以及知识结构在持续提升以及改变,但是现在并未达到现实需要,少数司法人员水平不高,司法活动中低级问题持出现,尤其是部少司法人员观念老旧,缺少责任意识,并不关注当事人具备的权利,主观因素明显等。只有法律要求还是无法满足现实需要,改正司法工作职员理念、转变其负面心理是非常关键的。司法人员需要强化刑事司法官邸掌握以及分析,利用全面完善的学习,进而全面感悟刑诉法的立法理念以及含义。全面改变之前的刑事审判观点,创建合适的正确司法观点。全面提升对证人出庭作证关键性的了解,侦控组织需要转变之前只关注证人证言,但是对证人出庭作证不关注的方式。此时需要强化对司法人员的业务培育以及专业辅导,持续提升其主持毅力驾驳庭审的实力,强自身实力,提升对证据的判定树立,以便全面减少其对证人作证的畏难感情,从本质上处理司法人员不关注证人作证的局面,进而全面确保证人出庭体制的全面贯彻。
  (2)规范司法举动,提高公信力、彰显权威
  规范司法举动就是司法公正的关键部分,需要在短期内产生综合素养高的职业司法团队,只有利益强化教育和监管,全面创建制约司法举动的长久制度,同体制来制约行为,用条例提高素养,让司法人员展现出坚守流程、遵照要求、遵照法律的正确观念,且持续内化为自主习惯,全面提升自身综合实力。规范司法举动,只依靠静态要求无法达到目标,司法组织需要关注当前,展望此后,全面重视制度发展,设置长效制度。持续建立完善的司法责任制以及追究制,加强对证人出庭作证众多时间部分的要求,对各级司法职员的工作制定审查评估;对众多工作职位指出清楚的审查评估要求,按时把以上审查结果记录在办案质量以及业绩文件中,多层次加快司法人员遵照法律要求,全面贯彻法定责任。尽量在内部产生紧密的、互相影响的且比较闭合的监管审查体系,全面减低不当司法活动的发生,持续促进证人出庭作证体制的贯彻实施,持续提升司法能力。此外,也需要关注强化团队创建,转变司法组织的综合形象,提高公信力,彰显权威。
  2、强化法制培育、提高公民素养、彰显正气
  要确保证人出庭作证,不仅要从法律层面上进行健全,此外还需要重视强化普法培育以及法制推广,利用众多传媒开展普法培育,例如使用庭审实况转播、案例推广宣传等众多方式,强化公民法制观念,加强民众的法制理念,让民众感悟到出庭作证的现实重要性,减少贱讼不良理念,加强作证理念,最后让公民自主作证;让其充分的感受到证人出庭作证就是和犯罪活动作抗争、确保国家稳定以及民众正常生活的正义举动;让其了解到证人必须出庭作证,才可以确保刑事诉讼的效率,才可以保证准确、按时惩处犯罪、全面减少犯罪活动的出现,营造良好的、和谐环境。
  证人出庭作证就是明显的利他、便于社会的活动,此外其还是倡导公正的举动。国内证人出庭困难的重点因素就是在目前社会文化理念中甚至缺失具备深远影响的当代法治国家的正义观点。法治社会需要的正义观点到现在并未成为主要观念,证人出庭作证并未得到激励以及扶持,反之却受否认以及讥讽。要转变上述状况,就需要强化培养所有民众的正义感,全面确定合适的正义理念。尤其是在农村,需要持续健全普法培育活动。强化民众的法制理念,坚定内心的正义感。去除多种负面理念,让公民最后变成正义的遵纪守法的民众。在目前社会创造保护证人、扶持作证的和谐发展环境,最后让社会产生具备深远影响力的当代法治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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