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金融发展的风险与防范对策

民间金融是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但目前还没有任何一条法律和国家政策对其进行正式确定。民间金融是一个“双刃剑”。一方面,它是不包括在正规金融部门的领域,但对市场经济的运作和企业的发展有一定的贡献,所以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经济发展。其中,民间金融因

  在我国许多地方民间金融非常活跃,但是由于民间金融本身具有复杂的特点,它的规范已经成为中国金融改革的瓶颈。有对其进行金融实证研究和理论分析的学者指出,“民间金融已经成为一支不可忽视中国经济发展的力量,它对民营经济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一、民间金融概述

  (一)民间金融的含义

  民间金融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金融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金融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狭义的民间金融是指公民之间依照约定进行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广义的民间金融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货币或有价证券的借贷。[1]

  (二)民间金融的特点

  1.获取资金快
  按银行的正常贷款程序,企业从向银行申请贷款到获得贷款,期间大约需要一个月,即使是长期合作客户,最快也需要10天左右;而民间金融放款一般仅需要3至5天甚至更短的时间即可获得所需资金。[2]
  2.借贷条件低
  中小企业贷款风险大、需求额度小、管理成本高,银行在发放贷款时普遍要求中小企业提供足够的抵押担保物;而民间金融普遍门槛低,显然更加适合于及需用钱的个人和中小企业。[3]
  3.使用效率高
  银行贷款期限一般以定期形式出现,而民间金融对借款人而言,可以即借即还,适合于个人和中小企业,资金使用频率高的特点。

  二、民间金融的风险和成因

  (一)民间金融风险分析

  1.自身风险
  而相对于正规金融,民间金融利率,有其自身的特点,从总体情况来看,利率和民间金融的发展水平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相关市场经济的因素,从经济的角度,民间融资利率水平已经影响供给和资金需求之间的关系。民间金融的利率之高,所带来的是它创造的经济收益结果是以私人经济利益的形式体现出来。民间金融的高利率是形成其风险的因素之一,因为相较于“同利益”的金融机构,民间金融的风险还是很高的。然而,对缺乏自身固定的投资业务方面而言,也是诱发民间金融风险的原因之一。民间金融提供的贷款制度比较简单,对相关贷款设定的管理机制也十分粗糙,在其投资领域中更没有对其进行详细的分析,投资对象的信用评级也没有详细评估,甚至有的民间机构没有有效的评价体系。[4]
  2.外围风险
  对于我国而言,现有的法律和政策仍未对民间金融进行良好的监管和制定相关监管的措施,一旦发生金融风险,就会存在无法化解的危机,而我国在民间金融监管这一方面仍旧需要大力地填补这块空白。由于我国未能完善对其的监管,很多欺诈和信用诈骗的案件也是屡屡发生,而该事件的发生也极易引发民间金融中不道德、非法收取的行为发生。[5]
  3.抵御风险能力差
  相比银行信贷的高要求和民间借贷的不安全性,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已成为非国有中小企业和个人提供临时性质押贷款的特殊途径,也为中小企业提供了一种新型的便捷融资渠道,但是在经营中却比银行承担着较大的风险。一是潜在的客户风险。小额贷款、融资担保的客户多为银行贷款审核筛选后不符合贷款的客户,其最初是想向银行贷款,因其不能完全满足银行贷款条件或者曾有不良征信记录,被银行拒绝后转向小额贷款、融资担保融资;二是不能共享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小额贷款、融资担保的公司不能进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给公司对放贷对象进行贷款调查和风险防范等增加了难度,对其贷款存在一定风险。[6]
  4.从业人员素质低
  由于小额贷款、融资担保是近年来才陆续兴起,大部分公司都没有规范的招收人员准则,招收员工的一部分是银行界人员,一部分是临时凑合起来的人员,其中不少是公司管理层的家属,易发生利用职务犯罪。从业人员和素质普遍偏低,缺少应有的专业知识和信贷管理知识,更不具备复合型的、相对稳定的人才队伍。

  (三)成因分析

  由于民间金融在XX的监管下处于期疏离的状态,其操作规范性差,难免会产生负面影响。私营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和正规金融机构相比,其虽然还有一定的组织,但其运作和约束机制等诸多方面反映出不规范的问题,很多民间金融机构钻了法律的空子,不仅没有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机制,还放任没有财务评估的个人或是企业轻易地通过其贷款方案。[7]
  很多中小企业最初选择农村民间金融觉得是一种理性的选择,但由于在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且在缺乏监管的借贷环境下,很多民间金融机构违反了行为准则、道德准则,更不用提法律的监管了。而在民间金融中最常见的小额贷款和融资担保经营金融业务,又不属于金融机构,工商、银行、银监、公安、XX金融办在不同的环节均可对以上公司进行监管,无日常监管部门和管理部门。这种行为和法律监管的缺失直接导致了选择了民间金融机构的中小企业产生金融风险。

  三、民间金融潜在危害及诱因

  (一)民间金融的潜在危害

  1.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一般的民间金融机构,除非是有从业资格的金融机构,多数都是非法合资创建的金融机构,而在民间金融发展的过程中,由于民间高利借贷行为隐蔽性强,资金来源又都集中在亲友之间,外界一般很难发现。如果任其发展下去,不仅严重扰乱金融管理秩序,而且还扰乱金融部门储蓄市场秩序,破坏国家金融稳定。[8]
  2.容易引发刑事案件和社会矛盾
  在民间金融的民间借贷中,民间借贷易发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由于这些案件涉及受害群众人数众多,被骗金额较大,有的人员倾全家之所有,也有的东借西凑,被骗之后自然苦不堪言,而引发上访、缠诉等社会问题,并极易导致伤害、非法拘禁等其它刑事案件的发生。近几年来,我市长江埠地区接连发生以“民间搭会”为由的非法集资行为,受害群众人数高达上千人,影响了当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潜在危害的诱因

  1、非法利益驱使
  一些不法分子抓住部分企业或个人急需资金的心理,以短期内可以提供高额贷款为诱饵,以需先支付诚意金、保证金等为由,诈骗借款人或借款公司钱财;一些不法分子为了牟取借款,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以虚假证明文件等骗取贷款。
  2、与黑恶势力勾结
  高利放贷者往往与黑恶势力勾结,易引发暴力刑事犯罪。民间借贷中一些借高利贷者因到期还不了款,放款者为了追讨高利贷,往往与黑恶势力相勾结,采取威胁、恐吓甚至暴力手段,引发非法拘禁、威胁人身安全、绑架、抢劫、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行为。
民间金融发展的风险与防范对策
  3、刑民交错,引发隐患
  民事借贷纠纷由法院受理并裁决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但现实中,由于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或以隐匿财产、办假离婚、逃匿躲藏等方式逃避债务,往往造成执行困难或无财产可供执行,给执行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为此,部分民间借贷纠纷不愿走民事途径,而是采用其他非法手段解决,并由此引发刑事案件。[8]
  4、法律意识淡薄
  部分群众不懂法,或对法律认识不到位,不知道所从事的借贷行为已触犯法律;有的群众对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严重性认识不足,被高额收益诱惑导致上当受骗。

  四、加强民间金融管理建议

  (一)健全法规,保障合法化

  民间金融合法化一直是国家金融政策建设的目标所在,在规范化的前提下有效金融监管,以防范金融风险。但同时呼吁民间金融正规化,金融机构在政策尚未完全建立和明确的情况下,要坚守合法合规的运作,以及降低在金融融资、借贷过程中所产生的金融风险。国家也要积极对不合法合规的民间金融机构采取法律手段,防止其影响整个金融市场的运作。因此,对民间金融机构,当地XX和具有相关监管责任的XX机构,应当协助国家积极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金融体系和金融监管模式。

  (二)完善监管,提供良好环境

  完善金融体制改革和加强金融制度创新,解决中小融资难的问题。民间借贷异常火爆,关键是有急需资金的需求方。所以在督促大型银行强化为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降低门槛的同时,扶持信用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中小型金融机构,充分发挥中小型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作用,缓解其融资难的问题。同时加强监督管理。对于目前庞大的民间资金,相关部门要及时做好引导、监管工作。要及时制订规范民间信贷的管理办法,让符合条件的民间借贷机构合法化,通过法律建设让放贷人的权益得到保护。[9]

  (三)加大政策支持

  民间金融的地位还未得到国家的正式肯定,民间借贷一直处在非正规运作的状态,其运行、体制结构等过程都覆盖着一层神秘的面纱,从而导致金融市场有很多潜在的风险。[10]然而,在私募融资过程中民间金融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所以它们不能被迫采取禁令或禁止,强制禁止不但不能起到预期的效果,会对发展中的市场经济起到反作用。我国可以通过制定规范农村民间法律,通过立法对其进一步规定,规范在实践中的金融借贷行为,要发挥相关官员在民间社会组织中的作用,如发挥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积极作用,以保护其发展环境,创造发展条件,结合放宽对私人资本金融机构合法的从事金融活动的法律规定,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并最终使私人信贷在中国金融市场中健康发展,做到合法、合规、良好的运行。

  结论

  虽然民间金融在很大程度上协助中小企业扩大经营面,解决了其融资难的问题,但不可回避的是,民间金融在经济活跃的市场环境中,仍旧是一把的“双刃剑”,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但就其自身所带的特点及隐患,在缺乏政策监管的情况下,有极大可能会对金融活动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所以这便要求国家对其进行合理、切合实际的规划,制定金融监管政策来规避民间金融发展中所带来的风险。

  致谢

  历时将近两个月的时间终于将这篇论文写完,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遇到了无数的困难和障碍,都在同学和老师的帮助下度过了。尤其要强烈感谢我的论文指导老师,她对我进行了无私的指导和帮助,不厌其烦的帮助进行论文的修改和改进。另外,在校图书馆查找资料的时候,图书馆的老师也给我提供了很多方面的支持与帮助。在此向帮助和指导过我的各位老师表示最中心的感谢!

  参考文献

  [1]张莉,侯德鑫,栾海铱.我国民间金融合法化路径展望[J].商业研究.2013(02)
  [2]张建伟.法律、民间金融与麦克米伦“融资缺口”治理——中国经验及其法律与金融含义[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01)
  [3]李炎诺.借鉴国际经验制定我国《放贷人条例》[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01)
  [4]张凯,曹露聪.民间金融监管困境及其法律治理路径建构[J].求索.2012(12)
  [5]吴娜.发达国家民间金融对我国民间金融监管的启示[J].学理论.2012(32)
  [6]李富有,韩国栋.基于风险识别能力的民间金融发展范式研究[J].宁夏社会科学.2012(04)
  [7]杨海霞.温州民间金融风险启示专访国家发改委投资研究所林勇明[J].中国投资.2012(06)
  [8]赵丙奇,廖红燕.民间金融:融资效率、风险及防范[J].农村经济.2012(05)
  [9]张欣欣.浙江民间信贷的金融风险与创新[J].中国外资.2012(04)
  [10]姚树华.小额贷款公司经营风险分析[J].现代商业.20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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