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间借贷利率利息问题的研究

摘要

民间借贷自古有之,经过我国金融体制不断地改革,民间借贷早已成为了产业资本和商业资本进行融资不可或缺的手段之一,占据着金融借贷市场的重要地位。民间借贷活动多是围绕着关于利率利息而调整资金价格进行运转的,但其利率利息运用地越多,暴露的法律缺陷也就越多。频发的各类民间借贷债务纠纷案件中,其审判的核心重点也在利率利息,重视其利率利息问题的解决,是如何在民间借贷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进行修复调节,使民间借贷行为更为有序和合法。本文通过分析民间借贷利率利息的现有现状以及借鉴域外相关经验,联系实际去辨析民间借贷行为是否不合法以及是否触及刑法犯罪,并以此分析比较得出自己的思考,并试提出关于民间借贷利率利息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方法建议,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民间借贷利率利息在实务中能得到更好地运用和处理。

关键词:民间借贷,利率利息,法律问题

第1章 绪 论

1.1研究背景和意义

1.1.1民间借贷利率利息的背景分析

民间借贷自古就有,周代“亲亲”制度宗人对族群间的借贷均为无息借贷,战国后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演变成了以获取利息为主的有息借贷。有息借贷成为了民间借贷最为主要的形式延续到了至今。在当今社会,民间借贷作为融资方式之一,已经变得越来越重要了。而利率利息的上下波动决定了民间借贷交易获利的资金,因此成为民间借贷的核心。

利率随着市经济的波动而上下浮动,从前人民法院在审判关于民间借贷纠纷在案件利率利息方面上的标准,大多采用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标准来审理。而现在,法院则是以我国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作为利率为基础,从2019年的8月20日之日起对民间借贷案件进行审判。其LPR由10多家综合实力较强的大中型银行自主报价确定,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向社会公布。这使得让民间借贷的利率利息逐渐趋于完全市场化。但利率利息市场化也并不意味着利率无限化。2015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26条对民间借贷利率利息进行了具体的限制规定,该条文划分确立了民进借贷利率“两线三区”固定利率的模式,该规制一直沿用到至今。这一规定以年利率24%和36%为线,虽然对利率自由化有一定的限制和约束,但在现实中大量民间借贷案件的发生,常因利率利息问题而使得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护和实现,更甚者放贷人因逐利不惜甘冒风险在利率方面做手脚,导致高利贷和非法经营的横行,却没有明确的法律加以制裁,以此加剧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和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社会经济的发展。然而,我国关于民间借贷利率利息法律规制方面却并没有明确立法,现有法律规范制度还不能直接解决这一问题。

基于此,本文将对关于民间借贷利率利息问题进行研究,以此探讨现有法律法规在这一方面所存在的缺陷,并提出相关完善的建议。

1.1.2本课题的研究意义

目前,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关于民间借贷活动中参与借贷的主体、相互约定的期限、放债人的目的、借贷双方需承担的风险以及法定利率上限等等一系列矛盾激化,一一暴露在阳光之下。而民间借贷的核心,即利率利息,因受不同借贷因素的影响,也同时存在着两极化差异明显、认定标准模糊、高利贷、复利、逾期计息与非法经营等问题。若民间借贷利率利息处理稍有不慎,易造成金融资金流断层,2011年的温州民间借贷危机将有可能重复上演,形成金融混乱风暴,司法民事纠纷也无法得到保障,甚至卷入刑事犯罪。为了能够解决因此引发的借贷冲突、犯罪等问题,应重视民间借贷利率利息的干预与限制,是当前完善民间借贷关系,整顿金融经济和司法民间借贷纠纷的重要突破口。为此,本文主要围绕关于民间借贷利率利息问题进行研究,该研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2文献综述

  1.2.1国内研究

民间借贷利率利息作为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民事案件的核心以及借贷双方进行意思自治的约定重点,在我国的文献研究中,王战(2017)的研究主要围绕如何确定民间借贷利息在民法上的合理性、合法利息的上限、非法利息的底线;席月民(2012)则研究要凭借着怎样的利率利息规制去判断哪些民间借贷属于高利贷行为,在刑法上是否构成高利贷罪、非法经营违法行为,其合法的法律临界点在哪里;赵竞竞(2019)的研究则是探讨民间借贷利率利息是否受市场经济的影响阻碍金融行业资金流动的发展等问题去分析了解。综上研究方向,也是本文即将要重点探讨和研究的方向。

1.2.2国外研究

X结合各州实际情况实行不同的利率规制,规定较低并且有约定从约定,其双方的事先约定得到了极大的尊重。若未进行明确约定的利率利息,在X的49个州也同时做出了相应的法律规定,年利率最高可为45%,最低为6%,更甚者低至5%也是有的。相比之下,德国最高的年利率规定才不到X的一半,仅为20%。法国则是参照同期银行同类利率利息进行对利率利息的上限进行调整,一般为33%左右。澳大利亚规定的最高年化利率为48%,但该48%中包括了各项的收费。加拿大则在其《刑法》的第347条明确规定高利贷入罪标准,即超过年利率60%则可对其以高利贷罪判处。

国外研究中对民间借贷利率利息的上下限的规定,不管是在民事上还是刑事上都有着明确的法律条文约束,通过对国外的研究,对于完善我国关于民间借贷利率利息方面的法律制度有着重大的意义。

1.3课题研究方法和内容

1.3.1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运用以下研究方法:

1、文献研究法。本文通过查阅杂志、期刊、法制时报和其他与论文课题相关的综合文献,并对其进行整理与分析,使作者对所要研究的问题形成全面、客观的了解。

2、条文分析法。作者曾在深圳市龙岗人民法院实习,跟随法官学习了四个月,接触较多的案例便是民间借贷。作者根据判例中适用的法律条文以及现存法律法规,探讨民间借贷利率利息在实践运用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3、比较分析法。通过查阅域外相关国家对民间借贷利率利息方面的法律适用状况,并结合我国实际立法和国情,进行借鉴比较。

4、总结研究法。作者通过分析资料以及在审判过程中的实务操作整理归纳使之系统化、理论化,并从中提炼本论文观点,编辑成文。

1.3.2研究内容

本论文一共分为六章,具体内容如下:

第1章:绪论。主要介绍了关于民间借贷利率利息问题的研究背景,研究探讨关于民间借贷利率利息规制的意义以及研究方法和写作思路,并通过相关文献资料综述,结合国内外文献的研究,引出论文的主题。

第2章:我国民间借贷利率利息的理论概述。本章对民间借贷及其利率利息的概念特征进行描述,并将相关法律理论加以阐述。

第3章:关于民间借贷利率利息的域外研究。本文通过研究域外对于民间借贷利率利息相关法律的规定,与本文第2章相比较,使得读者能更加全面深入的了解关于民间借贷利率利息的相关法律制度。

第4章:我国民间借贷利率利息法律规制的现状分析。本章通过我国的法律法规了解关于民间借贷利率利息方面在我国的立法现状,并联系上文总结出我国如今在这一方面上存在的问题缺陷。

第5章:关于我国民间借贷利率利息问题的完善与建议。本章以上述四章为依据,对关于民间借贷利率利息方面存在的法律规制问题提出完善的建议。

第6章:结语。

第2章民间借贷利率利息的理论概述

2.1民间借贷的理论概述

2.1.1民间借贷的概念

民间借贷的概念,我国法学界以及金融商界里的很多学者都提出过自己的看法,众说纷纭。本文作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条的规定,将民间借贷的概念定义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借贷的行为。

2.1.2民间借贷的特征

民间借贷主体多元化。除了正规国家金融机构和企业之间不可直接拆借贷款之外,其他民间市场主体都可以成为借贷主体。2、民间借贷程序简便。民间借贷无需走任何XX机关的审核程序,双方自愿即可达成合意签订,也可以合同或口头约定协议。

3、民间借贷高利高风险。民间借贷已由早起的无息互助逐渐向营利目的转变,其利息可高达到了百分之百,高利贷现象普遍。

 2.2民间借贷利率利息的理论概念

2.2.1民间借贷利率利息的概念

民间借贷利率是指自然人与企业、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利息率。利率的表现形式是指一定时期内利息额与借贷总额的比率,用来计算利息的多少。对借款人来说,利率是借用出借人借款本金时应当付出的投入成本,是决定其应向出借人支付的交易价格;对出借人来说,利率是收益,是在这笔民间借贷交易过程中由其借款本金在借款期限内所产生的收益。而利息则为投资报酬,是指借款人能够使用该笔借款资金用于其他用途所生产出利润能力的报酬。民间借贷若以利息划分,可以分为有息借款和有息借款,全可凭借贷双方相互自我约定,我而国目前实行“两线三区”利率利息模式,其法定最高利率为年利率36%,以此为线区分是否受法律保护。

2.2.2民间借贷利率利息的特征

获利性。借款人通常负有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的义务。利率是出借人的重要利润来源,利息属于利润之一,也是出借人出借的主要目的。随意性。民间借贷利率利息的约定只要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可自主约定,其签订形式没有统一标准,可书面也可口头,借款期限也是双方意思自治表示,期限越长出借人可获利越高,全凭双方自主约定,其随意性强。3、明显的非合理性。民间借贷受市场影响,常存在竞价攀比,追逐利益的现象,甚至无息互助的事都有可能发生,有人逐利提利率,也有根据借款人的紧急程度或者需求情况实行利率的区别对待。故在市场竞争中难免会出现一些非理性的竞争行为和价格行为。

2.2.3民间借贷利率利息与国家借贷利率利息的比较

想要更加充分的理解我国民间借贷利率利息的概念和特点,将民间借贷利率利息与国家借贷利率利息进行相互比较,就能有更深的理解了。以下是两者相比较之下的不同之处:

1、利率利息水平不同。国家借贷利率是对市场具有一定的宏观控制意志,对利率多有限制;而民间借贷利率完全受市场调节,其利率利息水平普遍高于国家借贷利率。

2、利率利息发展不同。国家借贷利率利息为正规金融机构所用,但民间借贷的发展日新月异,其利率利息也被普遍适用,其高收益的特点更是加速了其发展速度。

3、利率利息目的不同。国家借贷利率利息更多是国家为了调节市场加以宏观控制的手段,其目的是为了确保社会金融资金的正常流转;而民间借贷则以利出发,根据各行各业以及不同的个人的资金紧急需求来彼此确定利率利率的存在,意在获利,而非利民。

2.3民间借贷利率利息相关法律规制

2.3.1民间借贷利率利息中的“高利贷”

高利率借贷,俗称“高利贷”或“黑色借贷”,其利率利息具有以下主要几个特点:第一,预扣利息(俗称断头息),即在借款人交付利息和本金时先扣除利息,因此借款人实际获得的借款本金比实际要少,而利息却比双方约定的更高;第二,借款用途多非正途,如投机和赌博;第三,借贷双方地位不平等,放贷人常因借贷人急需用钱附加其他苛刻的借贷条件;第四,以合法手段掩饰非法目的。如基于赌博等违法行为产生的借款本息积累到一定量时,出借方会主动要求借款人自行出具新的借条,且在借条上注明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为企业的生产或经营等合法用途。又如当借款人无力偿还本金时,以拆借方式让借款人深陷其中,且借贷过程中往往还会伴随着黑恶势力和其他违法行为。可见,对于高利贷,法律的规定,仍是有可能别有心之人利用,采用各种合法的形式去掩饰规避一高利贷违法存在的民间借贷关系,而高额的利息往往逼得借款人无力偿还,使得彼此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无法正常履行。出借人为了避免法律的追究,也不会选择诉诸法院来解决,而是更多地采用暴力手段索债。故基于高利贷产生的恶性事件层出不穷,山东的“辱母案”就是其中的典型。各种校园贷、网贷等经过包装的高利贷行为活动猖獗,借款由最初的几千元上升至几万元甚至上百万的新闻报道屡见不鲜,对当事人身心和家庭经济状况造成严重的影响,一次一次的事件的多发,相关的监管部门则应引起高度警惕。

2.3.2民间借贷利率利息中的“复利”

复利俗称“利滚利”,是指尚未偿还的利息计入本金,以此为基数再计收利息。复利,在法律层面是否得到保护呢?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暂行规定》第18条的规定,表示只要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符合其规定,则可计收复利。而民间借贷中的“复利”在法律条文上的规定则存在相互矛盾,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5条是规定禁止计收复利的,但2015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规定对复利行为则是认可,且不仅仅限于未支付利息的计收复利,只要不超过限定利率水平便予以保护。此外,其第33条规定还表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不再适用。综上可知,民间借贷利率利息的复利规制是可实行的,但是有所限制。

2.3.3民间借贷利率利息中的“逾期计息”

逾期利息,是指借款人在与民间借贷的关系发生后未能按照借贷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按时返还或者向借款人支付本金的超期还款罚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按照国家有关的规定按时支付借款人逾期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则对此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规定,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民间借贷双方不管有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都有权利随时可以向对方主张支付逾期的利息,只要出借人主张的逾期利息合计未超过法定的24%,就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条的规定,更是意味着违约金、逾期利息、用各种名目的借款等费用可以同时并存,只要其利率总计不超过年利率的24%即予以保护。

第3章关于民间借贷利率利息问题的域外研究

世界各国对于民间借利率利息的规定和释义不管是在立法上或是在学界研究上都有着不同的看法和规定。对于域外关于民间借贷利率利息的进行研究,能够更好地完善关于民间借贷利率利息方面的法律规制。

3.1大陆法系国家对于民间借贷利率利息规制的研究

3.1.1意大利

意大利于1942年颁布的《民法典》,其中第1284条规定,高于法定利率的书面形式要求等。在1996年3月颁布的《高利贷规制法令》,对高利贷的认定标准,分为主观与客观两方面做出了不同的认定,但其认定得标准,在审判时多为法官自由裁量的结果。除此在外,意大利在高利贷规制方面还出台了《关于1996年3月7日法令的正式解释》、《商业信贷的逾期利息施行规范》、《规制高利贷和敲诈勒索以及解决债务危机产生问题的法令》等不少相关的法律政策,呈现出了意大利对关于民间借贷利率利息法律规制的完善程度,实实际际地摆脱了“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

3.1.2日本

日本的民间借贷发展于20世纪50年代经济持续快速发展阶段,国家为了规制民间借贷的发展制定了《出资法》和《利息限制法》,于1982年制定了《关于放贷业规制的法律》,2006年对其进行修改,更名为《放贷业法》。利率利息制度的规定是《放贷业法》的核心,主要规定了调低利率限制、重新界定利率利息的适用、废止自愿支付等。其中自愿支付,是指借款人自愿支付超过本法规定的利息,该利息不可以冲抵本金,也不能请求返还。《放贷业法》的修改则废除了这一规定,并且规定放贷机构的年利率不得超过20%。XX还相应对利率利息方面作出了规范性文件,如(金钱借贷业改正法》、《金钱借贷业限制法修改案》、《违法金融整治法》等。此外还规定了严禁以暴力手段追讨债务、严禁以生命作为债务担保而进行的约定、更是明确了民间借贷高利贷型的犯罪刑罚制度等,充分体现了人民百姓的人权保护。

3.1.3我国香港

在我国香港地区《放债人条例》中规定了对高利贷行为纳入犯罪范围内,并且还规定了年利率高于48%,则按照敲诈论处;高于60%的,即为犯罪。超出上述利率规定的,法院不得判处予以强制执行,并将刑罚分为两档,第一档处罚款港币50万元及监禁2年,第二档罚款港币500万以及监禁10年。同时还规定若借贷双方签订的协议中有约定了支付复利、禁止分期方式偿还贷款、以逾期为由提高利率利息额等,则该协议为非法协议。

3.2英美法系国家对于民间借贷利率利息规制的研究

3.2.1新加坡

新加坡的《放贷人法案》于2008年出台,是一部规范放贷人行为和相关事务的法律。其中利率利息方面以有无担保进行不同的设定,有则12%作为最高年利率,无则为18%。以此来保障借贷人出借风险,也同时扩大享有利率上限的贷款者范围,使得更多的借款者得到保护。2010年的《放贷人法案》修正法案则阐明了暴力要求还款、泄露借贷者信息、超高额利率等,都将构成犯罪,并规定了相应的判处刑罚,进一步完善了新加坡在民间借贷利率利息方面的法律规制。

3.2.2X

X一些州制定“反高利贷”,阿拉巴马州普通限制则设定为8%,纽约州和佛罗里达州分别以年利率16%和年利率18%为上限,加州更是将年利率高于45%的借贷行为视为犯罪。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设定类似“警戒线”可以从制度上阻止过度投机与牟取暴利的行为,控制与防范高风险。20世纪X推行金融自由化及利率市场化,最终成为了引发2007年X次贷危机的原因之一。

3.3关于民间借贷利率利息问题域外研究的启示

两大法系属于资本主义类型的法律,虽然各国家有不同的民间借贷利率利息规制,但万法不离其宗,皆是用法律手段去规范民间借贷交易往来的活动。法律,不是天然存在的,而是在不断地摸索中逐渐完善的,因此在两大法系中现有的民间借贷利率利息法律规定,其中必有有益做法值得我们参考和借鉴。

3.3.1设立专门法律加以规范民间借贷利率利息

在上述两大法系列举的国家,都相应制定了关于调整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围绕民间借贷的活动范围进行全方面的规定,尤其是关于民间借贷利率利息的问题,更是重点规定。但各国之规定却不尽相同,更甚者出现矛盾冲突,哪怕是统一法系的国家也无法保持一致。

3.3.2以法律条文明确民间借贷利率利息的上限

上述国家不管系属哪个法系,如香港、新加坡、X,他们的法律中都明确了关于民间借贷利率利息上限的规定,以及在上文国外文献研究中提到加拿大、澳大法国等,还相应作出了判处刑罚予以监管,明确违法责任。

3.3.3XX宏观干预积极引导民间借贷利率利息

如X20世纪30年代的“罗斯福新政”,X国会通过的《紧急银行法》,通过整顿利率,美元贬值,急速回笼资金,疏导经济血液恢复市场职能,解决银行危机;日本则专门成立了特有机构,制定XX调控基础的策来对本国的民间借贷活动提供咨询与管理,建立大数据库,排除妨害预测风险。

第4章 我国民间借贷利率利息法律规制的现状分析及问题

4.1民间借贷利率利息的法律规制的现状

现如今,关于民间借贷利率利息的法律适用更多采用的是《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九民会议纪要》等进行民间借贷利率利息的案件审判。我国对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并没有专门的立法,就别说是民间借贷利率利息的法律规制了。

4.1.1《合同法》、《九民会议纪要》在民间借贷利率利息的规定

《合同法》的第200条、第204条、第205条、第207条、第208条、第211条分别对民间借贷中的利息的预先扣除、利率、利息的支付、逾期利息、提前偿还借款的利息计算、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利率进行了规定。其中《合同法》第204条规定“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这一规定对民间借贷利率利息做出了限制规定,但根据《九民会议纪要》规定表明,LPR自2019年8月20日之日起取代了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向社会公布。两部法律规范规定都对利率进行了限制规定。

4.1.2《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通知》在民间借贷利率利息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第26条、第29条、第30条的明文规定,对民间借贷利率作出具体的监管上限指标。其中第26条的规定便是如今盛行的“两线三区”模式,以年利率24%和36%进行划分,年利率超过36%则不受法律保护。

《通知》中的第三条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依法严守法定利率红线。该“法定利率红线”是指上述“两线三区”的规定。但对于各种凭借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应当依法不予支持。这些不同形式存在的费用突破了法定利率上限。

 4.2民间借贷利率利息规制存在的问题缺陷

4.2.1缺少关于民间借贷利率利息的专门立法

我国是一个新新的法治国家,无法则不立,但是上述民间借贷利率利息的法律规制现状,清晰的告诉我们:我国没有一部关于民间借贷的单独立法。所以更别说是民间借贷利率利息的立法了,连以专章、专节的形式在立法中加以规定的情况都几乎没有,仅是其他法律有过零散的规定。但这些规定过于散乱,不足以形成完整的民间借贷利率利息法律体系。而对民间借贷利率利息的问题也仅是进行了概括性的规范,如何真正解决因民间借贷利率利息引发的社会问题和如何运用民间借贷利率利息积极促进金融市场的有序健康的发展,还有待相关专门立法的出台进行规范调整。

4.2.2民间借贷利率利息利率上限不尽合理且单一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取代了实行了20多年的“四倍红线”,并一直将“两线三区”的模式沿用至今日。但是利率利息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会随着市场的的变化而变化,受经济、文化、政治的影响而随之变化,它是处于一个相对静态的动态形式。故此我国“两线三区”一刀切的利率上限就会显得刻板且有失公平性。而人呢,面对如此刻板不变的模式,则也纷纷想出了各种手段来借此保障自己的利益。如“砍头息”、“阴阳合同”、巧设复利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使司法工作者们难以进行裁判,同时也会增加借款人的负担。同时,“两线三区”的模式忽视了地区差异、借贷期限、借款用途、借款人情况等因素对借贷利息的影响,在不同的案情面前适用整齐划一的规则,显然不尽合理。

4.2.3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高利放贷型非法经营罪的滋长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由全国扫黑办召开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出台,其明确了非法高利贷可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故自2019年10月21日之日起,非法放贷根据相关条件可以以非法经营罪入罪。将高利贷予以入刑,体现了刑法保护的前置化,对打击犯罪起到了很好的威慑作用。但却不是杜绝高利贷滋生的根本办法。民间借贷利率利息“两线三区”的模式规定了过高的借贷利率,过高的借贷利率迎合了民间资本的逐利性,使得有人不惜以拆借的方式,将国家储备的大量资金从正规金融机构套贷出来,投入到高收益高风险的民间借贷之中。利率利息的过高规定才是高利贷不断疯狂滋长的原因,如不适当调低利率利息的规定,一定还会滋长更多的人为利益驱使,不惜以身犯法,游走在法律的边缘,不断挑战道德的底线。

4.2.4民间借贷利率利息的约定形式即合同规范不够重视

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民时常因民间借贷利率利息的约定产生纠纷,其法律治理离不开借贷合同本身的规范。《合同法》规定,借贷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借款协议的签订仅需借贷双方在符合合同要件的同时,自行合意约定即可。其合同形式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口头形式的借贷协议便利、快捷、被大量采用,但是在发生纠纷时无法举证确认双方借贷关系的存在,法院难以查清案件事实的存在与否,于事实上的资金出借方极为不利。尽管签订了书面合同,也不意味着双方已按合同实施了出借的行为,只有“借款协议+收款凭证(包括银行转账凭证)”的形式才可证明。但现行法律规范并未规定事实借贷发生时采用何种收款凭证,实务中,民间借贷事实发生时一般由当事人随意采用,有的通过银行转账,以银行转账凭证替代;有的则由借款人在如“借条”“借据”“欠条”“收条”“收据”等形式上的合同落款处签名捺印确认收到借款,以此来作为收款凭证。但不同的书面合同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效果,这无疑也是增加了司法审判的工作难度。

第5章关于我国民间借贷利率问题的完善与建议

 5.1制定民间借贷专门的单行法

民间借贷利率利息是依赖于民间借贷关系而存在的,目前我国并没有关于民间借贷专门的单行法(可称为《民间借贷法》)。因此,作者将《民间借贷法》做出如下设想:《民间借贷法》旨在对放贷人以及借贷行业的管制以及管理;为主要针对过高的放贷利率以及附加贷款条件而提供保障及应对的补救措施;规范民间借贷违法事项以及救济渠道等相关事宜的规定。

规范放贷人主体资格。在商事性民间借贷上,凡是进入商事性民间借贷市场的主体,必须要向国家申请放贷营业许可证,其主体必须符合法定规定要件,具备履行能力;其准入市场的注册资本最低标准,经由国家根据各区域经济发展不同,相应设立,贴合当地经济按区域设立不同标准,其制定的标准可借鉴X和香港的《放贷人条例》的经验,再结合本国实际制定,防止过高的标准,堵塞资金流入市场,也要防止过低的标准使其流于形式。在民事性民间借贷上,其借贷双方的主体资格应从其家庭、教育、职业、社会关系、征信信用、借贷记录、涉诉案件、固有资产、资金来源、偿还能力等方面进行登记备案,输入建立的登记系统,以此增加借贷双方的信用度,同时也便于国家XX相关部门的管理。规范民间借贷的交易事项。载明民间借贷合同的基本要件以及借贷双方附加的借贷条款,其中列明暴力索债以及公开借款人信息等威胁方式要求借款人还款的禁止事项,规定解决民间借贷纠纷发生解决的途径;规定违法责任,违反本法规定可进行相应的罚款,如:罚款数额以借款本金为倍数,按照违反情况程度上调倍数,更甚者可直接判刑入罪;对过高的利率进行约束,在《民间借贷法》中设立利率利息相关专章、专节等方面的内容,并同时做出《民间借贷法》相关的司法解释,以此形成以《民间借贷法》为主,其他法律为辅的法律规范,运用于实务,从此避免关于民间借贷利率利息的杂散法律之间条文规定的冲突。设立统一监管机构部门。国家可设民间借贷金融管理协会(可借鉴律协机构),对其授权相应的行政许可进行行政管理,再对大中小型借贷公司和公民之间的借贷分部门加以规范管理,进入民间借贷市场时统一签署《贷金协议》,其协议清楚约定义务权利和承担行政处罚以及说明刑事风险。一来,即可保障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二来,也可加强完善民间借贷行业管理。其他XX机关部门,可以相互配合,如法院可相应设立针对民间借贷纠纷的专门庭室审理等。5.2建立民间借贷利率利息的XX指导机制

2019年8月20起,民间借贷利率利息开始受LPR的上下波动而浮动,不断向市场利率自由化发展。尽管民间借贷利率利息受目前我国民间借贷利率实行“两线三区”的模式进行限制,但其一刀切的利率上限忽略了现实中的客观存在的因素,造成了许多不尽合理的地方。既然现有的民间借贷利率利息模式不适应微观手段,此刻的XX该主动出击,发挥服务型XX的职能施于宏观控制,对民间借贷利率利息进行积极引导。首先,以政策形式对民间借贷利率利息的规定作出指导意见。根据不同地区经济水平、地方文化差异、发展状况、资金流动情况、借款人情况等因素进行调研,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台关于民间借贷利率利息指导意见。再者,可设立统一监管部门,由该部门制定统一管理策略,设立关于民间借贷登记机构及其登记制度,结合市场,放宽登记合同的贷款利率上限,并引导民间借贷采用书面合同进行登记,主动进入监管机构的监测范围,便于将民间借贷利率动向、制定利率动态公示与阳光之下。最后,加紧出台相关政策,推行这民间借贷利率利息XX参与管理的条例,并向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宣传,使新的政策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打开推行之路。

 5.3实行差别利率利息和浮动利率利息的管理

《刑法》第225条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兜底条款,其规定针对民间借贷利率利息高利交易的横行,使得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能够以非法经营罪判罪入刑,惩处犯法者。但其法条的存在,符合要件较多,虽有一定的威慑性,但却是治标不治本,要防止高利贷的疯狂滋长,除了立法打击,也需要立法保护,更需要从根本上防范。作者认为应该适当调整民间借贷利率利息的规定,实行差别利率利息和浮动利率利息的管理,借鉴X采用各州自行利率上限的做法,将我国以区域划分实行不同的民间借贷利率利息上下限,将利率利息规定的“两线三区”的分层机制再细分,划出其中的过渡带。如东部沿海地区,其经济、文化、政治、产业、科技等能力都尤为最强,而且人口密集,最是资金流动量最大的区域,其民间借贷多生性用于集资流通生产,该区域的利率利息不宜过高,将其控制在24%以下,按照借贷金额将利率利息划分为三挡,十万以下年利率可为24%~20%,百万单位以上年利率为20%~16%,千万单位以上年利率为16%~12%。其次,将民间借贷利率利息分别按借款用途和借贷期限长短分为四类:生产性借贷和消费性借贷;长期借贷和短期借贷。再按借款用途和期限长短制订相应的利率利息档区。这样既不会妨碍市场金融经济的发展,也不会影响人们的生活所需,还有利于抑止高利贷的普遍滋生。

5.4注重民间借贷交易合同规范,规范收款凭证

合同,本质上是当事人自身制定的法律、强调意思自治,追求契约自由。然而,过度的自由将引发民间借贷不必要的纠纷,徒增人民法院的诉讼案件数量,也影响民间借贷相关的法律管理效果。为此,要注重民间借贷交易借规范和规范收款凭证。若上文建立民间借贷合同登记机构的建议可以成立,那么在此基础上完善民间借贷合同登记制度,可以从借贷主体资格、借贷资金来源、借贷偿还能力评估、借贷额度限制、借贷期限长短、借贷利率利息约定、借贷担保责任、登记审批程序以及借用用途等多个方面做出详细规定,尤其是针对利率利息部分的规定,应为重点制订。同时参照《合同法》合同要件规定,向群众公示合同示范模板文本,建立统一的民间借贷交易合同规范并制作模本以及借贷双方的借收款凭证示例。以此,加强对民间借贷交易合同及其借收款凭证的法律指引和规范,使民间借贷交易合同和收款凭证摆脱种种的不确定性和非统一性,减少司法审判对该合同和收款凭证的形式审查,避免司法资源浪费。

 5.5建立关于民间借贷纠纷的监管机制

首先,要重视事前预防,司法部门要做好普法宣传的义务,通过各种形式引导群众对关于民间借贷及其利率利息的法律知识和正确的认知。其次,立法明确交易登记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风险预警制度、还款保证制度等相应监管制度以及配套的财税政策。最后,要做好事后保障,除了要保证合理控制登记成本,借助网络科技手段,建立网上登记平台,让借贷双方随时随地可以完成登记,还要避免因登记产生高额的税费而推高融资成本之外;还要让民间借贷利率利息等纠纷时,其监管机构可在进入诉讼程序机构之前,进行调解,也可在诉讼程序中提供借贷双方的借款登记信息和合同以及收款凭证作为诉讼证据,省去司法资源的损耗。

第6章 结 语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民间借贷交易活动在社会经济越愈发展的大背景之下,越来越被广泛用来积极周转和生产经营。民间借贷利率利息不仅是其交易的资金价格波动的,也是在审判民间借贷案件中是不可或缺的存在。但民间借贷始于周代,延于至今,迄今为止,我国却尚未出台过完整整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以致民间借贷利率利息一直得不到准确的立法规制。现有的民间借贷利率利息“两线三区”的模式,虽有略微体现了国家干预的适度性与民间金融自主性的经济法治思维,但仍不够完善。本文通过对民间借贷利率利息的理论概述,了解其概念特征以及法律理论,结合域外研究从中得出相应启示,分析归纳,总结出我国现有法律在民间借贷利率利息在立法和现实实施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并相应提出作者对未来《民间借贷法》的设想以及其他建议措施,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关于民间借贷利率利息方面的法律规制,弥补其不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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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谢

时间是抓不住的沙,越是紧握不舍,越是流逝匆匆。大学的生活将要结束,我们除了告别,还有深深的感谢。感谢学校,给了我们学习的乐园地:感谢老师,给予了我们知识的甘霖;感谢同学,不离不弃相伴共度每一个考试前的夜晚…..太多的感怀难以抒发,太多的记忆难以勾勒,太多的话语来不及表达,但是在此,我必须隆重地向老师致谢。他的课,所讲的每一个知识点,每一次作业的点评,实习里每一遍深切的叮咛,都让我难以忘怀,特别是这一次的论文指导,衷心的向想他致谢。当然,还有系主任以及整个法政系的老师,我们都应心怀感激,是他们的关怀让我们一步步走向成熟,是他们的教导让我们茁壮成长。正是因为如此,我的毕业设计才能够顺利的完成,在此,我将再一次向他们致谢,感谢他们从我们入校以来悉心的栽培。

关于民间借贷利率利息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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