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绪 论
1.1跨境电子商务的研究背景和意义
1.1.1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的研究背景
中国经济在不断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质量也在逐渐增高。因此,互联网应用的普及,以及即将到来的5g时代,使得经济贸易全球化发展越来越迅速。在5G网络即将到来的时代,电子商务也将成为实体外贸的替代品,人们购买商品时,会首先选择电子商务这一消费方式。同时,跨境电子商务因为方便、商品多样、价格低廉这几个特点,打破了地域的限制,不断发展,全球逐渐实现贸易化。中国人民喜欢购买国外的产品,例如化妆品、奶粉等等。在进口电商未普及之前,他们依靠留学生或者去旅游的人,进行人工代购。然而由于国家对“代购”这种行为的限制,使得进口的跨境电商也逐渐增多。以阿里巴巴为例,阿里旗下的天猫国际(第三方模式)主营进口品牌商品的销售。另外,中国制造的产品,低价格,高品质,也随着网络的发展,给全世界的用户带来了深刻的印象,深受他们的喜爱。以阿里巴巴为例,速卖通这个有着遍及全球消费者的平台,出口“made in china”的产品。然而,由于互联网的发展,无纸化也成为了税收征管的一大难题。在网络上实现的交易,很多交易没有实体的凭证,无法查询到每一笔成交的订单,无法清晰地追踪到每一笔交易,同时,由于地域的限制,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1.1.2 本课题的研究意义
近年来,由于国民消费能力的提升,“made in china”的产品逐渐走出中国,畅销海外,许多中小型的外贸电商企业也犹如雨后春笋,数量众多。各种类目的商品,例如电子产品、母婴产品以及美妆产品都深受消费者们的喜爱。跨境电商,一共分为2类,分别是进口电商企业与出口电商企业。本文以阿里巴巴旗下的天猫国际与速卖通作为例子(B2C),研究跨境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税收是一个国家最重要的财政工具,在互联网交易数量日渐增长、税收空白日渐增大的环境下,需要实现互联网交易税收的全面征管。
对于我国这个发展中国家来说,当前的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差距正在损害国家利益。 因此,研究跨境电商税收征管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
1.2 文献综述
1.2.1 国内研究
刘清文、白晓冰(2018)指出,税收征管中,存在“进口优惠税额”被盗问题与“出口征税无票问题”,强调这些问题影响了跨境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职安红(2019)建议,在跨境电商发展的过程中,需要提升海关的执法水平,连接海关作业系统、银行和外管机构,综合把握外汇问题
梁小晓(2019)认为,在现有的电商环境中,从事会计的工作人员依照传统会计的工作理念已经无法适应了目前的大环境了,他们需要转变他们的会计工作理念。同时,需要加强对电子商务交易的规范管理。
1.2.2国外研究
Daud Fazli(2016)建议,要在税局内部引入积极的变化以促进税收的征管。税局可以实行在线上纳税,更好地减少税收征收程序,将最大限度增加税局的工作效率。
1.3课题研究方法和内容
1.3.1 研究方法
本论文在撰写过程中主要运用了这两种研究方法: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充分利用图书馆、电子网络等资源,搜集整理相关研究资料,查找阅读大量的文献,从而全面地、正确地了解掌握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的理论研究和现状。
个案研究法:追踪研究跨境电商涉及的税务征收的行为,揭示跨境电商业务的现状,分析未来发展前景。
1.3.2 研究内容
本论文一共分为五个部分,具体内容安排如下:
第一章,绪论。主要是对跨境电商税收征管问题背景的分析,分析跨境电商对税收征管的重要性。
第二章,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的概述。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介绍,分析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的特点。接着,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介绍,以阿里巴巴的天猫国际与速卖通这两个平台为例,介绍跨境电商流程的交易流程。其次,分析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在交易过程中所涉及的税种。
第三章,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存在问题。从跨境电子商务特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过程、我国现有的退免税政策、企业自身、海关监管分析这五个方面,展开详细的分析。
第四章,对跨境电商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针对跨境电商交易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别对税收监管部门、海关提出相关的意见,进而达到改善跨境电子商务现有问题。
第五章,跨境电商存在问题的影响。说明跨境电商存在问题的影响,呼吁每个公民尽到自己的责任,不偷税、漏税,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
第2章 跨境电子商务及其税收概述
2.1.跨境电子商务的定义
跨境电子商务是指跨境交易对象,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完成交易,使用电子工具完成支付和结算,再利用跨境电子商务物流和异地仓储交付货物,从而完成交易过程的 一种国际商务活动。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划分为企业对企业(即B2B)与企业对消费者(即B2C)这两种贸易模式。在B2B这种模式下,企业订单的成交和通关流程基本在线下完成,这种模式本质上仍属传统贸易,纳入海关一般贸易统计。
在B2C这种模式下,企业与消费者进行直接的交流,销售的产品主要是个人物品。在物流运输方面,主要采用航空小包、海运、铁路以及快递等方式,其报关的主体是邮政或快递公司。但目前而言,这些大多数都未纳入海关登记。跨境电子商务分为出口跨境电子商务和进口跨境电子商务这两种。
2.2跨境电子商务-阿里巴巴的介绍
2.2.1阿里巴巴的进口跨境电子电商介绍-天猫国际
天猫国际,属于阿里巴巴集团旗下的进口跨境电子商务,在2014年2月时成立。在天猫国家的类目中,有4000个左右的类目,拥有超过2万个海外品牌入驻。天猫国际属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在天猫国际上入驻的公司,都不是中国大陆内的公司,都是海外的公司,它们具有海外的零售资质。当海外公司在入驻天猫国际后,天猫国际这个平台会给这些商家配备旺旺中文咨询的客户服务,提供在中国境内的售后服务。在2019第一季度的市场份额保持第一,相比上一季度(2018年的第四季度),市场份额的领先的优势又扩大了。在支付方式上,客户通过平台下单,使用支付宝进行付款。在物流方面,卖家需要在120小时以内完成发货的操作,并且需要保证商品在14个工作日内能够送到买家的地址。另外,还需要保证商品的物流信息是全程追踪(提供从海外到国内的物流轨迹信息)。每年的11.11(中国双11)和12.27(X黑五)是平台举办网络促销活动的时间。
在天猫国际的运营模式中,有2种发货模式,分别是天猫保税仓发货和直邮发货模式。天猫保税仓发货的流程是:入驻商家将商品从海外,通过空运或者海运的方式,将商品送到国内的保税仓中。当买家在天猫国际上下单后,卖家发出货物,商品会在当地进行清关。当商品完成清关后,会按照正常的发货流程,通过快递的方式,运送到买家的手中。如图1-1
图1-1
直邮发货的流程是:买家在平台下单后,入驻商家在国外将商品打包,发送到国内,在海关处进行清关,通过快递的方式,运送到买家的手中。如图1-2和图1-3
图1-2
图1-3
2.2.2阿里巴巴的出口跨境电子电商-速卖通(AliExpress)
速卖通,属于阿里巴巴集团旗下的出口跨境电子商务,成立于2010年,它有着来自220多个国家的客户,涵盖个人护理、服装、饰品、3C电产品30个类目。在2018年时,速卖通平台上每天发往全球的包裹约200万个。在支付方式上,客户通过平台下单,使用银行卡等进行付款(如图1-4)。每年的11.11(中国双11)和12.27(X黑五)是平台举办网络促销活动的时间。
图1-4
2.3跨境电子商务涉及的税收政策介绍
2.3.1进口税收政策
2018年11月29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关税〔2018〕49号《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该通知的主要规定有:
1.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缴纳跨境零售进口商品的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其实际交易价格为完税价格。
2.个人购买跨境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5000元和年度交易限值至26000元。限值内进口货物免征关税、进口增值税和消费税按应纳税额的70%计征。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额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
以上属于个人应缴纳的税额,另外,进口跨境电商企业还应向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2.3.2出口税收政策
2013年12月3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税〔2013〕9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该通知的规定主要有:
1.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出口货物取得海关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并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2.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3.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以上属于出口跨境电商企业适用的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另外,出口跨境电商企业还应向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2.4.跨境电商对税收的影响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5G的日渐普及,跨境电商平台成为了海内外人民交易的桥梁。近几年,电商的交易额日渐攀升,也引起了其他国家的注意。由于跨境电商涉及多个国家,交易的双方、金额很难追查,所以,也给各个国家的税收征管带来了难题。
税收是一个国家实现再分配的重要工具。偷税、漏税、逃税的行为,给税收征管部门带来了麻烦,同时,也造成了税负不公平。例如,进口某款奶粉,折合关税等合计金额是260元,如果国内相同类型产品的售价是250元,那么,相对而言,对国内的产品来说,是一种价格优势。但是,如果该产品以“灰色入境”的方式进入中国,其中,使价格差异存在的关税,会被漏缴,价格优势将不复存在,会造成国内企业竞争力的下降。同时,也会造成税收的减少。
税收,是每个公民的责任与义务。我们不应该采用非法的手段进行偷税、漏税、逃税,我们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税收的缴纳,规范自身的行为。
第3章 阿里巴巴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分析
3.1从阿里巴巴平台的特点分析存在的问题
3.1.1阿里巴巴平台具有全球性的特点
在阿里巴巴的交易平台上,买卖双方可以不同国家的人,买家与卖家遍布世界各地,没有区域上的划分界限。当消费者进入了跨境电商的交易平台,他可以看到来自世界各地的商品,他可以通过在网页上购买,通过网络电子支付工具进行购买。商品从卖方国家进行清关,通过国际物流进入买方国家,再通过当地的物流商送到客户手中。
从阿里巴巴的天猫国际与速卖通的买家与卖家涉及的区域范围可知,买卖双方均遍及全球。对于买卖双方而言,这种远程交易模式,是便利的。但是对于税收征管而言,由于买卖双方没有确切的地理位置等个人信息进行查询,对于税收管理机构需要核实买卖双方需要缴纳的税款时,造成了一定的难度。
目前我国对于在跨境电子商务上,成交后需要缴纳的金额,例如增值税、消费税等,主要是依靠这些跨境电商企业获取税收所需要的基本信息,从而进行由跨境电商企业进行代扣代缴等。但是,当阿里巴巴平台进行代扣代缴后,是否将所有已代缴到阿里巴巴账户中的增值税、消费税等如实上缴给税收征管机构,却是一个问题。例如,一个中国买家在天猫国际上购买了一款来自意大利的商品,这个买家已超过了当年的年度交易限值,需要缴纳一定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这个买家在阿里巴巴平台上进行缴纳税款的操作。但是,当税收征管机构需要对这笔金额进行核实时,仅能查找到跨境电商企业提交的信息,且天猫国际上的商家,来自境外,所以,税收征管机构会遇到无法核实这笔交易的真实金额的问题。这个漏洞,会导致跨境电商企业隐匿应代缴的税款。
3.1.2阿里巴巴平台具有匿名性的特点
在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易平台上,买家可以使用虚拟的名字与地址来完成交易。买家使用的名字,可以是不存在的,仅仅是一个代号,是非实名认证的,地址也可以选择为代收点。在平台上,这也是被允许的操作,不会影响交易的进行。网民们在购物时,可以享受购物自由,而不承担对应的税收责任。因为,会造成一部分的纳税人出现逃税行为。
在阿里巴巴的天猫国际的买家,在中国享有一定限额的年度交易限值。刘清文,白晓冰在《我国跨境电子商务贸易的若干税收问题研究》一文中指出,在现实的交易中,会频繁发生个人“进口优惠额度”被盗的问题,个人身份信息被他人用于海关清关的问题。在天猫国际这个平台上进行交易,当买家超过了规定限额的年度交易限值,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以及关税。如果买家在规定限额内购买商品,只需要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不需要缴纳关税。因此,超过规定限额的购买数量越大,需要缴纳的税款越多。例如,一个来自广东的买家,在天猫国际上购买了一款价格为1000元的耳机,他当年的年度交易限值超过了26000元。按照规定,他需要缴纳关税(关税税率为15%)、进口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13%),所以他需要缴纳299.5元(1000*15的关税+1150 *13%的增值税)。但是,如果他使用一个没有超过年度交易限额的买家的身份证信息进行购买商品,他可以不缴纳关税,只需要缴纳130元的增值税。由此可知,超过限额需要缴纳的税款,是未超过限额的税款的2倍。当买家不断盗用其他人的身份信息进行购买商品,少缴纳的税款就越少。因此,出现了个人身份信息泄露,被放在网络的黑市上进行销售,从而被盗取用来购买进口商品的现象。这种做法打乱了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易秩序,同时,也使大量的税款被逃匿。
3.1.3阿里巴巴平台具有无纸化的特点
在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易平台上,通过平台构建的链接,买家在链接上进行商品的购买。一个完整的链接包括商品的5张主图、商品详情页、买家评价、买家问答等组成。这些图片、数据属于虚拟化的,以一个虚拟的媒介存在的,没有固定的实体媒介。以商品的图片展示为例子,这张图片会被服务器分解为无数个数据包,然后通过不同的网络路径,传输到一个目的地服务器并重新组织转发给浏览者。它没有固定的存在形式,依据服务器分解的数据包进行内容的传输。
交易的完成,不需要纸质的说明材料,仅仅是卖家操作后台生成关于商品的售价、数量、金额。在中国,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有两种方式,分别是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查账征收仅适用于账簿、凭证、财务核算制度都健全的企业,能够按照实际生产过程核算生产经营的成果,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核定征收适用于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并且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难以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对纳税人应纳税款进行核定的一种征收方式。然而,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上的销售数据,仅仅掌握在卖家的手中。如果卖家采用的是查账征收所得税,有可能存在没有完全将收入统计完整再提交税务部门,会导致应纳税所得额的减少。而由于数据没有纸质化等材料,很难进行查找。如果卖家采用的是核定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会存在估算偏差。如果实际的经营经常大于估算的税额,会造成税款的流失。
另外,在我国还存在印花税这一税种。印花税,是对产生经济活动,并订立具有法律效力依据的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领取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事业单位、行政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如果中国卖家在速卖通上进行了销售行为,产生了经济活动,但是,由于在网络上完成的交易,是无纸化的,不需要订立合同等纸质说明,不需要缴纳印花税,会造成印花税的流失。
3.1.4阿里巴巴平台具有快速演进的特点
5G时代的来临,加速了互联网的发展,也促使跨境电子商务愈来愈成熟,数字化的产品和服务也是日渐增多。随着时代的发展,跨境电子商务逐渐改变人们的生活。因此,由于在阿里巴巴平台上完成的交易存在税收漏洞,产生的逃税、漏税的金额也日渐增加。
3.2从阿里巴巴平台交易过程分析存在的问题
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上,卖家通过一条链接来销售产品。同一款产品,不同的卖家,不同的销售链接,在买家搜索时,排名的顺序也是不同的。排名的先后顺序,取决于产品的好评、差评,点击率与购买率。排名与好评,往往与销售额挂钩。排名靠前、好评较高的产品,通常销售量也是比较高的。同样,排名靠后、差评较多的产品链接,买家在选购时,不会购买这个卖家的产品,从而导致了销量较差。所以,很多卖家为了产品的链接能够有一个较好的排名与销售量,会采取“刷单”的方式。或者,在产品的包装中,放置一个让买家好评后返现的卡片,从而使链接的好评增加,增加产品的曝光率与好评度。“刷单”,指的是卖家寻找一些买家在产品的链接上下单,但实际上发送的是一个空的包裹或者其他比较廉价的产品。当买家在给产品好评后,卖家会给予买家产品原价的退款以及完成“刷单”的佣金。
由于“刷单”的存在,会导致企业的销售额虚增。但是实际上,这些收入并不是企业真实的收入,反而,对于企业来说,是一笔费用的支出。所以,“刷单”的存在,会导致企业为了逃避虚增的收入,从而在报税时,减少一些在平台上有记录的收入,达到逃税的目的。
3.3从我国现有的退免税政策分析存在的问题
刘清文,白晓冰在《我国跨境电子商务贸易的若干税收问题研究》一文中指出,在出口跨境电商企业中,会存在“出口无票征税”问题。“出口出票征税”指的是,出口跨境企业在出口时,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时,要对产品进行征税(不享受出口退税,视同内销环节进行征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财税〔2013〕96号,该规定指出,当出口产品时,取得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的,可以享受免税并退税。当出口产品时,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企业,可以享受退税,但是该企业法享受免税。当无法提供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企业,该企业不享受退税,也无法享受免税。
关于出口有无相关凭证的不同的情况,会产生不同的出口成本。假如一家在阿里巴巴平台的出口跨境电商“速卖通”上进行蓝牙耳机的销售的甲公司。甲公司从国内采购了一批蓝牙耳机在电商平台上进行销售,假定这批产品的不含税成本是10000元。以下按照有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无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有增值税普通发票、无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三种情况的分析:
1、当出口跨境企业有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时,增值税进项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是10000元,增值税税额是1300元。当甲公司进行退税时,退税的税率是13%,那么,甲公司可获得的增值税退税额是1300元(10000*13%=1300)。所以,退税后的产品成本是8700(10000-1300=8700)元。
2、当出口跨境企业无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有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享受免税不退税,则免税不退税的产品成本是11300元(10000+1300=11300)。
3、当出口跨境企业既无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也无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在出口环节,要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蓝牙耳机不含消费税,所以仅缴纳增值税)。这时,不享受免税、退税,征收增值税后的产品成本是12600元(11300+1300=12600)。
对比上述三种情况,同一个出口跨境电商企业,购买同一批产品,因取得的出口凭证不同,导致产品的成本产生了差异,且差异的金额较大。说明国家鼓励企业在出口时,取得合法的凭证,规范跨境电商出口贸易。但是,在实际的产品流通环节中,很多企业都是属于小企业或者个人独立创业,采购的货物也大多是来自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通常会选择低价销售产品,而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会采取增加产品的销售的这种方式。
小规模纳税人不愿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的原因有:首先,它们的企业规模较小,没有专业的会计人员,当发生产品退货等问题,涉及红字发票等手续问题,又需要税局代开。从而无形中给销售的过程中增加了麻烦。另一方面,当产品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时,企业要缴纳一定的销项税额,还有这笔收入,需要计入所得税中,增加了企业的税负。所以,小规模纳税人一般会选择不开具增值税发票。
在这个环节中,当出口跨境电商企业,没有相关的凭证可以进行退税、免税,所以可能会导致企业进行低保产品的货值,从而达到减少税额。这种行为,又导致了税收的减少。
3.4从在阿里巴巴平台上的卖家自身分析存在的问题
互联网的兴起,网购的流行,很多人纷纷加入了电商这个行业。在进出口跨境电商中,企业大部分都是中小型企业,甚至很多是以几个合伙人创业的模式存在。以这种模式存在的企业,首先,存在着会计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参差不齐、对国家的法律法规了解不够透彻,在进行出口退税或者税期报税时,会导致税款少缴、漏缴等情况。其次,企业老板想获取很多的利润,会指使会计少报收入,多报成本费用,达到偷税、漏税的目的。以上这些做法的存在,增加了企业偷逃税款的可能性。
3.5从海关监管分析存在的问题
产品从海关入境,除了正规渠道的报关进口,还存在着“灰色入境”的方式。通过“灰色入境”的方式进行中国,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已经关税等。灰色入境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种,通过存放在出入境旅客的行李中进行中国。依据中国海关的相关规定,旅客携带自用,且数量在合理的范围内的进出境行李物品,没有超过免税额度的,不需要进行征税。海关会根据个人进出口岸的频率,对个人的行李物品进行抽查。如果被海关抽查到,则需要按照超出规定的金额进行缴税。于是,很多的商家,会采取这种方法,在海关没有检查到的时候,将商品带回中国,在电商平台上进行销售。第二种,通过快件公司,以个人物品类的方式进入中国的进出境快件。进出境快件,没有超过海关规定的范围的,是不需要缴纳关税的。所以,很多公司会选择这种方式,将申报的金额填写在海关的规定范围内(即使与产品的实际金额不同),这样,就可以实现不需要缴纳关税,从而进入中国的目的。
第4章 健全跨境电商税收征管的对策
4.1税务征管部门将偷税、漏税企业纳入失信名单
根据企业的偷税、漏税行为,按照被检查出违规行为的次数,建立观察中企业名单、违规企业名单等。
观察中企业指的是偷税漏税行为的次数未达到列入违规企业名单中。对于观察中的企业,实现严格的监督,多次抽查。如果观察中的企业,在多个纳税期内,减少了违规行为等,可以从观察中企业名单中剔除。另外,在观察名单中实行多次累计,假如企业已从名单中剔除了,又出现了偷税、漏税的行为,又被列入了名单中,将他们与之前所出现的违规次数进行叠加。当达到了违规数次,将这些企业直接列入违规企业名单。
违规企业指的是多次偷税漏税行为,次数达到了列入违规企业名单的限额。对于纳入违规企业名单,减少企业的银行贷款机会、银行贷款的金额。对于多次偷税、漏税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等,实现黑名单制度,将他们纳入失信名单,限制他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如高铁、飞机等)的权限等。
4.2税务征管部门与阿里巴巴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
由于企业在跨境电商平台在完成交易,报税时,由企业提供数据完成报税,导致企业漏报收入的存在。如果税务监管部门可以与平台达成合作,那么会使企业申报的收入金额趋向于真实化。
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上进行交易的操作,支付时通过银行卡或者第三方支付平台(alipay、paypal)。当买家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支付,税务监管部门无法对这些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收入进行核实,导致企业的收入金额不明确。所以税务可以通过与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达成合作,监管在平台上的企业实际的收入。
如果税务监管部门能够与跨境电商平台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这两个平台达成合作关系,税务监管部门在核对企业的收入时,可以校对企业提供的数据、银行的流水以及平台提供的交易明细,达到明确企业真实的收入,减少税款的流失。
4.3海关结合5G时代,使用科技产品进行监管
科技的发展,人工智能逐渐普及,很多新型的科技产品进入人们的生活。海关部门作为出入境重要的一个环节,必须结合时代发展的优势,采用新型的方法对产品的出入境进行监管。
在“智能化”的今天,国家可以研发出智能的监控仪器,对出入境的产品进行监管。以“红外线测温仪”为例,海关可以采用红外线扫描仪。当企业或者物流公司大批量进出口产品时,让产品通过红外线扫描仪的扫描。当产品通过红外线扫描仪时,可以扫描出产品的平均售价,数量等。如果超出了正常范围时,发出警报,上传到海关系统中,由海关的工作人员再进行检查。同时,将产品的平均售价、数量等上传给税收监管部门,便于税收监管部门掌握企业的进出口金额。通过这种便捷、高效的方式,可以有效提升海关的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减少海关人员的工作量。其次,区别于传统方式的抽查,也不会有大量的“漏网之鱼”。产品的价格,也不仅仅是由卖家的申报价值为主,而是以行业的平均价格为准,不会产生低报价格减少关税的现象。
在出入境口岸,采用红外线扫描仪结合人脸记录,对多次出入境的旅客、曾携带过大量超过个人自用范围产品的旅客,进行重点检查,减少海关监管中存在的漏洞。
4.4开放网络举报渠道
国家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开发一款微信小程序,建立网络举报渠道。网民们在小程序上进行实名认证,再通过掌握的资料,在小程序上进行举报。但是,也不能无责任进行举报,税收征管部门需要明确,网民如果是故意地进行不实行为的举报,需要承担相应的后果,例如罚款等。当网民举报后,税收征管部门核实后,如果确实存在偷税漏税的行为,实行对举报人一定金额的奖励。这样,可以鼓励知情人进行举报,减少偷税漏税的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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