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无人机监管问题研究-以深圳市为例

摘要:从诞生时的尝试飞行到如今的技术成熟,民用无人机经过了一段很长时间的发展。随着高科技水平的提高,民用无人机技术在许多领域被广泛应用。因为拥有使用方便、成本低、机动性能好等特点,民用无人机除了能提供航拍、空中表演等服务,如今,还能在空中巡逻监督、空中配送物资、对街道进行消毒,在居民区进行广播宣传。随着无人机产业发展的日益成熟和无人机产品市场价格的下降,人们对无人机的兴趣越来越大,越来越多人购买无人机,无人机客户规模急速增加,导致民用无人机“黑飞”、“乱飞”现象频发,严重干扰了我国的社会秩序,危害公民的人身财产。如干扰民用或军用航空的正常航行、飞行事故频发威胁公共安全、传播非法信息,窃取国家机密等。目前,我国民用无人机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管理程序、制度较为复杂,且民用无人机准入门槛较低,监管手段较传统。

本文通过以深圳市民用无人机为例,总结国内外民用无人机监管经验和民用无人机在管理与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并运用国内外相关专业理论方法和实践总结发现问题存在的原因,提出了完善民用无人机相关法律体系、明确无人机法律监管机构、利用高新技术丰富无人机管控手段、严厉打击利用无人机的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完善无人机事故应急处理机制等建议。

关键词:民用无人机、隐患、监管、法律规范

  第一章 绪 论

  1.1研究背景

2014年以来,我国无人机产业蓬勃发展,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生产民用无人机最多的国家之一。无人机已经从少数人的爱好发展成为一个新兴行业,无论在城市上空、各大景区、影视基地、重大新闻现场还是在农业、公安、电力等行业应用场景都可以很频繁的看到各类无人机“忙碌的身影”。然而,近年来,随着我国无人机行业的蓬勃发展,无人机的安全风险日益凸显,针对无人机进行有效管控的法律依据、执法部门、管控措施急需明确和完善。

xxx在2016年发布的《“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中提到:“加快发展多用途无人机、新构型飞机等战略性航空装备”。体现了国家对无人机产业发展的重视。有关部门介绍,到2023年,国内民用无人机发展将会如火如荼,按照这个趋势产业产值将达到600 亿元以上,但当前民用无人机飞行事故、侵犯他人隐私、泄露国家机密、干扰航空等负面事件频发,反应出相关政策、监管制度和技术手段尚不完善,产业发展正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因为深圳市拥有优越的地理环境,沿海且与港澳相邻,优惠的政策环境优势,加上高新技术的扶持,截至2019年底,深圳有大约420家民用无人机企业,近300亿元年产值,年销售额超过230亿元,世界民用无人机73%以上的市场份额在深圳。如今,深圳已成为世界的无人机生产研发中心,在深圳生产的大批无人机运往世界各地。当之无愧成为了世界无人机之都。

如今,在民用无人机越来越流行及普及下,许多无人机在没有操纵许可下到禁飞区域进行作业等造成的一系列“黑飞的事件体现出我国民用无人机监管缺失,部门管理、法律规制等都不到位。在这个紧急关头,加强民用无人机市场监管,健全法律法规,完善无人机事故应急机制等是XX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将以广东省深圳市为例探讨我国对民用无人机的监管与规范问题。

  1.2国内外研究综述

1.2.1国内研究状况

我国较早对民用无人机管理作研究的是艾洪昌和王春生,他们在2015年发表了《我国民用无人机管理现状探析》,其中研究了无人机管理现状,主要包括:第一、民用无人机监管部门多且管理重复和法律责任不清晰;第二、因为无人机的特殊性及其种类多,管理及管理程序复杂,没有统一标准的分类方法;第三、法律体系及管理文件的不够完善;第四、目前国家标准中民用无人机标准尚处空白;第五、空管技术手段落后,导致“黑飞”现象的屡次出现。然后提出了对加强我国民用无人机管理的建议:开展无人机管理顶层设计和顶层文件编制,建立规范体系和完善法律法规,探索民用无人机监控的高新技术手段。[1]

2019年金伟、尚勇在《中国无人机安全监管》中研究了目前国内无人机管控手段和政策措施,分析了在无人机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是无人机作为管理对象,因其复杂性导致管理难度增加、监管部门和责任不明确;二是与管理无人机配套的法规、制度、标准、管控技术和设施设备等暂时落后;三是无人机管理手段传统落后,新的智能技术手段尚未研发使用。他们提出,首先无人机监管应明确监督管理制度,利用技术手段建立无人机管控平台;健全法律法规体系;提高反制技术研究,规范统一反制设备使用;推动行业组织建设,加大宣传试点先行等措施和建议。[2]

赵林天2019年在其硕士毕业论文《无人机公共安全法律规制问题研究》中指出目前民用无人机相关立法多为民航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许多领域尚未有法律规定。论文中创新的地方在于强化保险法律制度在无人机安全事故中的运用。通过让无人机操作者办理民用无人机强制责任险,来分散民用无人机运行中的风险,确保受害人在受到无人机侵权时的损害赔偿。通过我国无人机公共安全法律体系现状及问题以及国外无人机监管经验等提出以下建议:健全无人机法律法规体系;明确无人机运行监管模式,明晰XX监管主体,严格无人机市场监管;明确无人机安全事故处理法律规则等。[3]

1.2.2国外研究状况

在欧洲,民用无人机的管控主要是为了维持航空秩序,不影响其他军民航的正常运行。2007年,沃尔·罗伯特在《飞航导弹》中指出,为确保民用无人机的飞行安全,无人机操作员必须与空中交通管制时刻保持联系,。[4]2016年沃里克·格雷厄姆《航空周刊》中提到,超过规定重量的无人机要及时在国家空域系统中注册,应严格限制无人机在机场周围和禁飞的高空作业或飞行,以确保民航的飞行安全,目前最重要是加强民用无人机的综合管理。[5]

鲁道夫·乔巴尔在《玩转无人机》一书中指出法国是世界上率先通过无人机应用法律的国家之一,无人机飞行的基本原则是:不得威胁其他航空飞行器的安全,不能对地面上的人员和财产构成危险。为了避免无人机与飞机相遇,法律规定二者要在不同的高度飞行:民用无人机不得在高于150米高度飞行,民航或军航飞机要在150米以上的高度飞行。除此之外,进行对飞行空间的限制,远离一些危险区域,如军队靶场,法规指定区域、临时隔离区等。同时提出了法规的局限性的问题,法国缺乏针对无人机操控人员的实际培训对现有系统的危害最大。当前系统的主要规则仅仅基于上报资质的水平上,甚至对于单人公司来说,只要自动申报即可。大多数无人机运营商可能从来没有接受过培训,而这些运营商开设的培训学校往往也没有资质认证;无人机的使用许可无需任何检查,仅依靠信誉申报即可。[6]

在关于无人机的监管方面,Clarke Roger,Bennett Moses,Lyria 等人认为,无人机在空中飞行时,即使正常操作也可能会对地面的人和物造成威胁,更不用说在其依赖的数据通信发生故障时。[7]而且,一般的侵权责任法对无人机致害问题提供的补救措施,无法起到阻止不负责任的无人机使用者的飞行行为。XX要建立共同监管机制,将行业和组织的自我监管也纳入到监管体制中,尤其加强对小型无人机的监管。Rao Bharat,Gopi Ashwin Goutham,Maione Romana 等人认为随着无人机技术的发展,无人机的应用给安全、法律和监管都带来了挑战。[8]为此,他们提出无人机除了用于私人娱乐,还应该将其作用整合到现有的公共领域、XX基础设施建设之中。Hiroko Nakamura,Yuya Kajikawa 重点讨论了小型无人机的立法和监管问题,还提出了利益相关者监管替代的办法,即通过和运营商、制造商的合作共同来实现小型无人机的监管。[10]

  1.3研究思路

本文将民用无人机监管问题作为研究对象,界定出民用无人机的概念,在阅读国内外相关著作、期刊、网络资料的基础上,以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为研究思路。首先,通过对现阶段深圳市民用无人机相关立法、监管成果及过程中的问题进行梳理,归纳我国民用无人机的相关制度内容,提出立法、监管及其安全事故处理现存的问题。其次,通过国外对无人机问题的法律、政策和处罚方式等方面的经验,得出XX对民用无人机监管的启示。最后,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完善我国民用无人机监管的建议。

  1.4研究方法

(1)文献分析法

本论文首先通过在图书馆和书店查阅与无人机相关书籍和期刊文献以及在论文期刊网等网站研读相关文献、在各大XX网站查看相关法律条文,分析无人机管理相关政策,对深圳市及国内外关于民用无人机管理文献进行进行梳理归整,在此基础上构建研究思路,并对无人机、民用无人机系统等核心概念进行归纳总结。

(2)逻辑分析法

通过收集国内外无人机著作和相关优秀论文,通过整理、归纳对比、分析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对比监管手段和环境政策相同点以及不同点等逻辑方法,研究深圳市以及国内外无人机管理现状、建设成果等,提出解决方案以供其他适用地区借鉴参照。

(3)归纳分析法

通过对国内外XX及有关机构对民用无人机监管措施成果的收集、整理,吸收借鉴优秀的研究成果形成基础理论,归纳出XX对民用无人机管理的措施、机制、法制建设等。

(4)比较研究法

在研究民用无人机监管的过程中,通过对比深圳市以及国内外民用无人机监管的发布的法规条例和管控手段等,对不同环境下民用无人机监理制度和管理方法进行分析,找到不同点和共同点,从而为我国民用无人机监管提供方法和建议。

  第二章 相关理论概述

  2.1无人机与民用无人机概念界定

2.1.1无人机

无人机全称为无人驾驶飞机,英文缩写为 UAV(Unmanned Aerial Vehicle),它是一种由无线电遥控设备或自备程序控制装置操纵的无人驾驶飞机,[10]是指运用各类程序和无线电操控装置进行操作或者由智能计算机系统进行操控的未载客航空器。[11] 与其他各类有人驾驶飞机或普通载客的航空飞机相比,具有生产费用低、结构简单、操作方便、小巧灵活、隐蔽性高等特点。无人机的叫法有很多,被广泛使用的几种是无人驾驶飞机系统、无人飞行器和无人飞机。无人机和无人驾驶飞机仅指无人驾驶飞机。

国内将无人机分为军用无人机和民用无人机。其中,军用无人机在XX部门被用于侦察、监视、军事测绘、对地攻击等任务。民用无人机广泛应用于公安侦察、城管、农林牧渔、地质勘探、气象服务、电力巡检、抢险救灾、视频拍摄等行业。本文研究的对象是无人机当中的民用无人机。

2.1.2民用无人机

民用无人机的定义为:“不由飞行员操作的飞机,自行配备自己的飞行控制系统,执行非军事、警察和海关任务。”不包括航空模型、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和系绳气球。[12]

  2.2民用无人机的分类

现民用无人机用途广泛、大小不一、功能不一、不同类型的无人机差异很大。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不一样的分类。国家民用航空部门在制定关于民用无人机飞行、驾驶管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中对民用无人机进行了类型划分,[13]根据根据空机重量和起飞重量分为九大类。

分类 空机重量(千克) 起飞全重(千克) 一般表述
0<W≤1.5 超微型
1.5<W≤4 1.5<W≤7 微型
4<W≤15 7<W≤25 小型
15<W≤116 25<W≤150 轻型
值保类无人机
无人飞艇
可100米之外超视距运行的Ⅰ、Ⅱ类无人机
116<W≤5700 150<W≤5700 中型、大型
W>5700 重型

 2.3民用无人机存在的安全隐患

(1)操作不规范,飞行事故频发

由于许多无人机操作者没有执照,飞行时没有经过专业培训,缺乏无人机安全飞行知识导致操作不规范且现在购买门槛低,无人机泛滥,导致许多意外坠机事件发生,影响航空秩序和威胁公众安全。人们使用无人机的区域通常在居民区、学校、体育馆或大型公共场所,如发生坠落、失控、碰撞等事故,将严重威胁地面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2)泄露国家机密

由于无人机体积小、易操控、隐蔽性强,导致XX机关、监狱、核电站、军事基地、边境地区等容易受到无人机的“入侵”干扰。一般的民用无人机都可以利用自身携带的摄像器材进行图像采集和传输。如果敌对势力利用无人机在我国的军事禁区、敏感地带附近飞行,就有可能窥探我国的国家秘密和军事秘密,也许只是一架小小的消费级无人机,这时候就会变成一个流动的间谍。X白宫、日本首相官邸等重大场所都遭遇过不明主人的无人机利用摄像头盗取国家机密。现犯罪分子利用无人机窃取国家机密、通敌叛国的例子比比皆是。

(3)易于传播非法信息

无人机体积小、灵活,可以添加一定载荷,为不法分子传播提供一种新型工具。例如,用来散发涉黄涉毒涉恐等非法信息和虚假广告等。

(4)民用无人机飞行空域缺乏法律规制,容易侵犯公民的隐私权

利用无人机随意航拍可能侵犯他人隐私,例如由于无人机自身存在某些信息安全漏洞,可能造成用户个人的的照片、视频等数据泄露。2015年11月,有个主播在网络平台直播时,携带其个人的无人机进入学校,在女生宿舍附近起飞,为了增加粉丝量,对某个女生宿舍进行了直播。此外,摄像头“延伸”到了宿舍,房间里的场景清晰可见。即使无人机在规定的空域进行航拍,也不可避免的会在市民住宅、住宅、办公室或城市商业街区上空进行拍摄。在系统传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数据泄露,侵犯公民的肖像权和隐私权。在这种情况下,迫切需要出台相关法律法规。

(5)成为犯罪的新工具

如今几乎所有的无人机都具有挂载投放的功能,这个功能极易被犯罪分子用来实施恐怖袭击、贩毒、走私、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活动。叙利亚和伊拉克境内的恐怖分子就曾将我国生产的四旋翼航拍无人机改造后挂载一颗枪榴弹进行对地攻击,国内的恐怖分子或极端人员如果用无人机挂载炸药或汽油对特定目标或不特定人群进行攻击将会造成极其严重后果且防不胜防。

  2.4对民用无人机监管的必要性

目前,民用无人机“黑飞”和“乱飞”问题十分严重,不仅影响到了一些无辜的民众威胁社会安全,也影响了民用无人机产业的健康发展。如不法分子利用无人机窥探他人隐私、传播有害信息或故意制造泄露国家机密等。所以,XX除了要提高民用无人机飞行安全性外,还需严惩不法分子,完善民用无人机的监管和法律法规,引导民用无人机行业的合理、有序、健康发展。

首先,加强对民用无人机的监管,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对民用无人机企业、无人机销售商场、网络销售平台和无人机所有者都起到一定的引导作用。法律法规要规定哪些事情可以做,哪些事情不可做,同时限定出范围,民用无人机的飞行安全性大大提高,进而影响民用无人机产业链的主体。

其次,随着购买渠道的拓宽,无人机用户的暴增,大多数无人机所有者没有经过专业培训就随时随地起飞,操作方法错误,造成了大量的无人机安全事故。加强无人机的监管,提高无人机购买门槛,强制购买无人机时必须实名制,可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飞行的安全系数。

最后,加强对民用无人机生产制造的监管,规范无人机的生产流程和工艺,可减少粗糙滥制品的出现,取缔无牌经营制造商,提高无人机产品质量,可促进无人机产业的有序发展。

  第三章 深圳市民用无人机监管现状、成果及存在问题

  3.1深圳市民用无人机监管现状

2018年11月19日,深圳市出台《深圳地区无人机飞行管理实施办法》(暂行)》,深圳市成为无人机飞行管理试点城市,标志着国内首个无人机综合监管平台正式启动,空中管理与地上监管结合、加强监管与开放治理结合的无人机的试点工作进入试行阶段。主要为了是规范无人机飞行行为、引导无人机操作者合法飞行、维护空中飞行秩序。

无人机综合管理监控平台是我国首个多部门共同管理的数据通信平台,实现了空中交通管制、民航、地方三方协同管理机制,不仅方便了监管部门的管理,也方便了用户的飞行申请。平台以飞行管理为核心,具有快速审批飞行申请、实时追踪飞行轨迹、快速办证查证、信息发布等功能,有利于形成统一高效、责任落实、协调密切的管控局面。

2019年1月,深圳市通过了《深圳市民用微轻型无人机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中对民用无人机的生产、飞行管理和法律责任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在生产管理方面,要求无人机生产厂家协助无人机各监管部门进行无人机监管,在必要时提供无人机出厂日期、牌子、实时飞行信息等;在销售管理方面,不允许无人机商场或网络电商销售“三无”的无人机;在飞行管理方面,鼓励无人机所有者为其无人机购买保险。设置禁飞区域和飞行高度,如真高50米以上范围、军事禁区和卫星地面站等;在法律责任方面,明确了无人机生产厂家、无人机销售商、无人机所有人和无人机操控者的法律责任。《暂行办法》是对《实施办法》的深化与补充,是目前关于无人机使用的先进的科学管理法规,利用互联网平台来管理无人机的公共和商业使用,是一次新的成功的探索。《暂行办法》保障了民用无人机的安全合法飞行,为我国无人机监管提供了良好的示范和参考。

  3.2深圳市民用无人机监管建设成果与经验

为无人机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近年来,我国空域改革和深圳市无人机飞行试点,这时发布《深圳市民用微轻型无人机管理暂行办法》,利用法规规制无人机企业、销售商、无人机所有者,让各部门协调管理加强无人机的监管,为无人机制造研发企业提供了方向,同时也能让消费者放心使用,有利于促进无人机产业的健康发展。《暂行办法》而且对各种违法行为、禁飞区域、禁飞高度都有明确规定,极大地提高了试点的可操作性,规范了飞行行为,释放了适飞空域。

明确了XX各部门及无人机生产到销售的法律责任对于民用无人机监管深圳市采用了三方协调管理的办法,且出台了明确的法规条例,明确各部门分工,提高监管效率。《暂行办法》不仅详细规定了民用无人机的生产企业、无人机销售平台、无人机所有者的法律义务等,且明确了不同类型无人机机使用范围,合理明确了生产、销售、用户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构建完善的“人”、“机”、“飞行”监管体系。

三、利用无人机综合管理监控平台进行有效监管

无人机技术非常强大,利用智能高新技术加强无人机管控,可以一举两得。通过无人机综合管理平台,实现对起飞的无人机进行信息审核和登记,对一些不符合标准的无人机不批准飞行申请,同时实现对飞行的无人机的进行实时追踪,减少一些违法犯罪或者意外事故的发生。对于公众来说,可以在平台上注册飞行申请、以及了解哪些是可飞范围和禁飞范围,明确最大飞行高度。这样既可以加强了XX和有关部门对无人机飞行的有效监管,又方便了无人机爱好者,会带动无人机消费,促进无人机行业的健康发展。

  3.3 深圳市民用无人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3.3.1缺乏完善的法律体系

随着科学技术发达,民用无人机市场也快速发展了起来,但深圳的监管机制仍然远远落后,这对无人机产业的健康发展有很大的影响。在深圳,目前只出台了以下两个办法,《深圳地区无人机飞行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和《深圳市民用微轻型无人机管理暂行办法》。对于民用无人机的监管在目前来说是无法可依的状态,法规不健全。国内有关航空管理的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航空飞行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飞行规则》,三部法规的规定主要针对的是有人驾驶飞机,没有明确提及无人驾驶飞机的管理。在2016年民航部门有下发了《轻小型无人机运行规定》和《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2017年民航航空器适航审定司发布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管理规定》,但它们都只是民航局的内部机构,这三份规定只能视为内部文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3.3.2监管主体和责任仍不明确

因为民用无人机飞行器的比较多且复杂,在使用管理过程中会遇到比较多的难题。民用无人机在生产、销售、使用、维护等每个环节都有不同部门的监管,如航空部、工商局、公安部等数十个部门。虽然目前有了无人机分类管理的想法,但具体的管理措施还没出来,哪一类无人机由什么部门管、各环节该用什么手段管等还没具体规定。民用无人机管理涉及多部门,如何分工和明确管理责任,暂时还没有明确规定。另外, 假如分析当前市场的一些小型民用无人机,判断其到底由哪个部门管,目前都有不同的说法。

而且民用无人机目前是多部门同时管理,难免会交叉重复管理,民用无人机监管,涉及生产监管、销售管理、飞行监管、以及使用管理等。

3.3.3监管方式传统且单一

深圳市目前民用无人机监管以及各部门出台的无人机管理办法、规章,管理方式还是比较传统和单一,例如限区、限时、购买无人机实名制,或者依靠民众投诉报案。民用无人机属于新兴技术产业,在如今这个高新技术发达的XXX,对于民用无人机的监管应该采用新的信息技术和手段来进行。

3.3.4监管执法不到位,滋生违法犯罪行为

如今,深圳是每年制造和销售民用无人机数量最多的城市,现无人机生产厂家的技术水平良莠不齐,且部分无人机生产厂家为赚取利润,在生产过程中偷工减料导致无人机质量无法得到保证。既有实体店也可以通过网络电商购买,如淘宝、京东等。因为无人机操作培训还不普及,许多无人机操作者并没有驾驶证书且未经实名登记和飞行申报就能随意起飞,使得许多违法分子轻而易举利用无人机进行犯罪。不少违法分子通过在淘宝等电商购买无人机后,只要装上电池,无人机即可起飞,然后利用无人机摄像头偷窥他人隐私或者运输毒品、传播不良谣言等。且目前监管执法不到位,没有健全的监管执法机制,这给社会安全以及公民健康安全带来极大的威胁。

3.3.5飞行事故应对机制不完善,调查取证难

因为目前民用无人机操作培训还不普及和强制要求,许多无人机不具备无人机驾驶的能力,就容易在空中造成飞行事故,若是飞行事故发生在一些大型公共活动或者公民居住区,就会很容易造成地面人员的受伤和他人财物的损坏。但是很多时候市面上的民用无人机还不配备有飞行记录仪器,然后在后续的事故调查中,就很难查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给取证也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另外,由于民用无人机的灵活性高,无人机操作者会及时让他的无人机消失在空中回到原地,那么当调查部门发现无人机时,无人机也已经消失了踪影。当地面人员发现存在无人机违规飞行的情况发生时,进行了上报后,违规操作飞行者和他的无人机早已不知去向,这就给无人机事故处理造成了很大的困难。

  第四章 国外民用无人机的监管经验

因为无人机是一个新兴事物,从其出现到如今的蓬勃发展只经过了一段的时间,所以在深圳市以及在国内无人机的监管都还成熟,在逐步完善的阶段。且深圳市是世界无人机之都,是世界无人机制造和研发中心,因此了解和学习国外的无人机监管政策和措施对深圳市无人机监管来说是很重要的。

  4.1X:一机一码

X民用无人机的监管的主要通过联邦航空管理局。2016年,X的无人机法规规定:第一,如果年满16周岁并且通过有关部门测试,无人机的操作者不需要考取无人机操作员的驾驶执照,就可以取得两年有效期的操作证书,两年后需要重新考取证书。第二,要购买民用无人机必须在X联邦航空管理局注册,注册后独特的代码都必须贴在无人驾驶飞机机身,以实现法律监督的“一个人,一台无人机,一个代码”,如果注册信息不一致的将受到最高三年的有期徒刑和最高250000美元的罚金。第三,X明确限制了民用无人机的飞行区域,民用无人机起飞的地点不得在机场5英里的范围内,不可以飞越国家军事秘密基地区域,X联邦公园管理局(NPS)设置了401个国家公园为禁飞区域。第四,明确规定民用无人机不得在400英尺(121米)以上的高度飞行,也不得在禁飞区或夜间飞行。

  4.2英国:安全测试

在英国,民用无人机的管控主要通过民航局(CAA)。任何购买无人机的人都必须通过安全测试。英国航空法详细规定了民用无人机的飞行:第一,无人驾驶飞机必须由同一人拥有和操作,不得将无人驾驶飞机借给任何没有资格操作的人。第二,拥有无人机的人必须向民航局(civil aviation authority)提出申请,才能使用它们拍摄航拍照片,否则将因为非法飞行需要交纳2500英镑的罚款。第三,民用无人机起飞地点和飞行途中时禁止靠近机场,飞行时禁止靠近建筑物或大于1000人的公众聚集场所。第四,民用无人机的起降距离操作者要30米以上,飞行高度不超过400英尺(约121米)。2015年,英国有关部门研发出拥有雷达探测和监测追踪技术的“反无人机防御系统(AUDS)”,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侦测和追踪民用无人机的飞行动态,如果无人机有飞行事故或者违法行为,可以马上通过阻隔无人机与操作者之间的无线电信号来阻断它的飞行。

  4.3德国:飞行器必须实名

2016年,德国推出了“无人机防御系统”,包括震动扫描仪、激光击打技术、追踪光源技术等,可以用来收集无人机违法违规证据或实施保护措施并且能利用干扰功能来防御无人机的攻击行为。

在2017年,德国出台了新的法规加强对民用无人机监管。第一,无人机起飞前,无人机操作者必须先通过资格审核或考取资格证书,且重量超过250克的无人机必须在机身上写上无人机主人的姓名电话和地址。第二,飞行前必须到相关管理部门办理飞行前批准手续。禁止到人群密集区和机场等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敏感区域飞行。第三,民用无人机在飞行时的飞时高度不能超过100米。

  4.4日本:政策规定地区飞行需申请

日本主要通过在2016年出台的的《无人机控制法》对民用无人机进行监管。第一,禁止飞机飞越首相官邸、皇家宫殿和外国政要的住址,警方可以使用措施摧毁在该地区飞行的可疑无人机。第二,无人机禁飞区域包括机场、体育馆、建筑物和人口密集地区等、禁飞时间是夜间以后,有违反规定的无人机操作员一律罚款50万日元。第三,根据《无人机规制法》,要在机场等周边区域、人口居住地区、人口密集的大型公共场所或者150米以上的空中飞行,无人机操作者必须先向日本国土交通省提交许可申请单,审批后方可飞行,但距离机场范围的距离不得超过9公里。

  第五章 完善民用无人机监管对策—以深圳市为例

根据前文我们分析探讨的深圳市民用无人机的管理现状,主要问题为管理方式传统,和监管法规零散等。根据深圳市民用无人机管理现状以及建设成果,我们可看出,对民用无人机的监管,首先是完善法条例,对无人机生产、销售、飞行管理等都应做出相应规定,明确法律责任,还有就是该建立无人机的综合监管平台,利用高新技术,规范民用无人机产业标准、引导民用无人机合法飞行、促进无人机产业的有序发展。而且,根据国外无人机监管办法,大多数采用是“限区”和“限时”这两个主要手段。值得借鉴的是利用技术手段加强无人机监管,鼓励无人机生产企业加强研发,可利用其自身研发的无人机管理平台,或者利用声、光、电无人机管制设备助力无人机监管。

  5.1完善无人机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

在深圳,对于民用无人机的监管还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适用于普通民用航空领域,不适用于民用无人机领域,虽然民航总局现行《暂行规定》、《办法》、《条例》等条例对无人机的具体分类、飞行高度、飞行高度等有规定。然而,由于这些部门规章和文件法律效力低,对无人机监管起不了很大的作用。因此,健全民用无人机法律体系,统一民用无人机领企业生产标准,制定研发制造、销售、飞行管理、等法律,明确违法行为,明确其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是我国急需解决的问题。只有法律法规完善,深圳市民用无人机的监管才能有法可依,才能做到违法必究。

在完善法律制度方面,首先可以通过立法研究建立统一的无人机法律法规,规范相应法律主体的行为。明确其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消除民用无人机“黑飞”的现象。例如,尽快明确无人机违法违规飞行处罚的法律条款,为无人机监管提供具体有效的法律支持。

其次,可制定无人机分级分类、生产制造、检测试验、销售购买、身份识别、管制手段等重点标准。无人机企业要加强预防、自我监督,服从严格的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

最后,强化源头治理。尽快出台条例,结合具体实际情况规范民用无人机行业生产标准,提高生产质量。同时开展民用无人机社会监督,规范民用无人机相关产品研发、生产工艺流程。鼓励无人机企业不断提高技术和质量标准,生产符合监管要求的安全无人机。

  5.2明确监管部门及权责分配

(1)明确及权责分配

目前从深圳市的《暂行办法》来看,有明确了生产厂家、销售店家和无人机用户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从无人机监管的现状来看,民用无人机行政执法部门主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民用无人机操作员进行处罚。但从国家各部门的职责来看,民用航空局对于民用航空器的飞行活动同样具有行政处罚的权利,此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军队空管部门等对于民用无人机的飞行活动也可以进行行政管理。因此民用无人机的有效监管应该对民用无人机各要素各环节都覆盖。

例如关于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的行政监管,由民用航空局负责民用无人机驾驶员资质设定行政许可,同时可以参照公安部门对机动车驾驶员的管理,根据违法程度的不同设定不同的扣分、罚款、吊销执照等执法手段。

就民用无人机制造环节,制定审定标准。对民用无人机的生产商进行适航许可,符合标准的就发放生产许可证。此外,并进行定期的检查,发现生产制造商不按照适航标准进行生产的,予以罚款和吊销许可的行政处罚。

关于无人机在销售方面的监管,可效仿德国和英国的做法,在民众购买无人前,需具有无人机驾照或通过飞行测试。建立登记备案制度,不仅销售商需进行登记备案,民用无人机购买方也需进行登记备案。当购买时,消费者必须拿出身份证向店家实名制购买。登记备案制度由公安部门负责实施。使用过程中的违法飞行,应由空军和民用航空局联合执法,有空军对违法飞行的无人机进行迫降、击落处理,公安部门起辅助作用,针对违法情节的使用不同的处罚手段。

(2)XX牵头,各方协作监管

目前已明确对无人机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包括民航、公安部、市场监督局等,充分依托无人机管理部际联席工作机制,发挥各方优势,形成组合拳,一方面打击无人机“黑飞”乱象;另一方面规范无人机产业制造标准。此外,通过加强无人机行业指导,促进无人机生产制造企业加快技术提升,增强信息安全防护能力。通过无人机产业创新联盟来充分调动产业内部力量进行监督,整合现有企业的无人机管理经验,提高行业自律水平。主管部门应加强与无人机企业、监控设备制造企业之间的沟通,形成有效通畅的沟通渠道和机制,丰富合作。民用航空部门、公安部门、军队空管部门还可以试点就民用无人机监管设立联合执法协作平台,多方齐力共同实现对民用无人机的有效监管。

  5.3推动技术发展,丰富管控手段

大力支持无人机安全保障、关键技术补充和控制技术应用创新。对于非法无人机,相关监管机构要有技术手段和措施进行侦查、监控和打击。优化传统管理方式,探索新的管控方式。

利用无人机综合监控平台加强监管。深圳市无人机综合飞行监控平台实现了空中交通管制、民航、地方三方协同管理机制,不仅方便了监管部门的管理,也方便了用户的飞行申请。值得全国推广学习。在生产企业方面,首先确保民用无人机能有效接入无人机综合监控平台。如有企业不按照规定实行,应处以罚款并承担相应责任;在无人机操作者方面,要购买无人机的必须在监控平台上注册,注册后的代码需要贴在无人机机身上,以便XX更好的实现对无人机的监管。首次飞行前,在监控平台上进行实名登记并且进行个人信息登记;在飞行管理方面,可效仿日本的监管做法,一些非必要禁止但又有飞行风险的区域,可实行起飞前申请原则,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在规定范围内飞行的,则需要通过申请后方可起飞。最后确定具体禁飞区域。在非禁飞区,监管部门可通过监控平台监控飞行动态信息。

(2)利用科技手段实现“一人一机一码”

效仿X的做法实现“一人一机一码”,首先通过技术人才引入,研究建立无人机信息识别技术,实现“一机一码”。首先是让制造商向监管平台提供无人机编码信息,当消费者购买无人机后扫码注册提供个人信息,使无人机编码与无人机所有者信息相对应。其次,强制性要求每台无人机出厂必需设置禁飞区,使无人机在机场、军事基地、敏感区域附近无法起飞;强制性要求每台无人机的机架、云台、吊舱等飞机主要部件刻印编号,一旦无人机肇事后,可以根据现场遗留的残存部件编号查找到设备的生产厂家和购买人;强制性要求无人机实名制持有,对有暴恐嫌疑、极端行为嫌疑、危害国家安全嫌疑或有精神病史的人员严禁购买和持有无人机。

建立无人机反制系统深圳市目前高新技术蓬勃发展,那么监管部门可通过技术手段建立无人机反制系统。如有发现利用无人机违法行为,可利用目标系统探测、光电追踪、系统来警示和抓捕有违法嫌疑的无人机,如有反抗的,则可以通过电磁干扰、激光击打等技术破坏无人机、追踪无人机操作者。此外,平台与民航、公安部门无人机控制平台实现联动,控制数据共享,控制手段整合,控制资源优化。

  5.4加强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目前反恐压力日益增大,恐怖分子利用民用无人机武装化改装,会严重威胁社会公共安全。在电影《湄公河行动》中,恐怖分子使用无人机进行侦察,而在电影《战狼2》中,敌对分子使用无人机安装枪支和炮火向残害无辜的民众。对于非法改装民用无人机,应加强刑事立法,严惩这些违法分子。以威慑那些不法分子。对非法飞行无人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对在大型赛事现场、群众性活动现场使用无人机有危害公共安全隐患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进行治安处罚。

一方面,对于非法进入军事区域、窃取国家机密和侵犯个人隐私的民用无人机的操作者应该进行严厉处罚。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应加强无人机反制技术和反制工具的研发。与此同时,民众在受到民用无人机侵犯其隐私时,有权利采取私人补救措施,比如用工具将其击落。对于无人机“黑飞”行为,宜采用“堵”与“疏”、行政与民事相结合的方式,一方面依据现有法律有规定加大执法力度,抓住典型案例依法处罚,起到教育和警示作用,保障行业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加快推进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简化无人机运行申请隔离空域的程序,为无人机进入融合空域运行制订行动计划。

  5.5完善无人机事故应急处理机制

目前,深圳市还没有一个完善的无人机事故应急处理机制。而无人机事故应急机制是减少事故发生和减轻事故危害的重要措施。

(1)做好日常防范机制

监管部门可相互协助首先对民用无人机飞行空域进行规范,成立空中交通规制,减少民用无人机的无序飞行。其次,如果有违反民用无人机飞行,卫星信号系统可以用来发送一个信号警告。警告其飞行是否介入限制或限制飞行区域,使操作者快速飞行行为,纠正错误的操作,以减少造成的伤害。

(2)运用科技手段处理无人机突发事故。

首先,应明确应急响应的监管部门和处理事故的相关流程,并在技术上定位系统快速定位无人机事故现场。经公安部门对现场的检查、调查、鉴定,认定无人机操作者的行为是否违法,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果民用无人机飞行造成事故,造成地面人员受伤和财产损坏的,要求无人机操作者做出相应赔偿并承担相关责任;如飞行过程中操作有误造成重大公共财产损失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给予处罚。

(3)提高无人机所有者对无人机事故的应对意识

随着民用无人机的普及,应加强对公众有关民用无人机的运行的安全知识,无人机爱好协会以及监管部门可以在公共场所、微博论坛、微信公众号等大力宣传有关民用无人机操作、飞行以及发生事故后的相关知识,如遇到无人机偷袭或者无人机飞行事故,懂得如何应对。

  第六章 结论和展望

  6.1结论

完善我国民用无人机的监管需要循序渐进,在探索如何对民用无人机进行监管的道路上进行仔细调研,每个地方依据具体实际情况做出具体的方案。民用无人机作为新兴业态其发展与繁荣对于我国民用航空乃至国民经济的发展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促进民用无人机产业发展符合我国实施创新型发展战略要求。虽然我国当前民用无人机发展过程中出现了无人机“黒飞”、难以监管等问题,对公共安全、公民安全和隐私甚至是对XX机关、军事基地等国家安全构成威胁与侵犯,但是这不能成为限制、阻碍民用无人机产业发展的理由。[15]

  6.2研究主要创新之处

第一,文章选题贴近实践。如今民用无人机产业发展蓬勃,作为新兴的高科技产品,民用无人机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但是就如一把双刃剑,其在发展过程中对社会生活产生的负面影响也越来越明显,而且我国无人机的监管制度刚刚起步,本文研究民用无人机的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文章选题新颖。本文选题取材于社会热点,民用无人机的监管也是社会上开始逐渐关注的重点。

  6.3研究难点

无人机作为新兴产品,其产生和存在的问题具有和复杂性和不可预测性。虽然当前我国已运用多种规制方法,但仍没有很大程度上解决民用无人机存在的隐患问题。如何从无人机发展环境、产业规范标准、监管现状及其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中,找出较为全面、系统、可行的民用无人机监管对策是研究的难点。

  参考文献:

[1]艾洪昌.我国民用无人机管理现状探析[J]. 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北京 100028.

[2]金伟 尚勇. 中国无人机安全监管[J]. 科技导报, 2019(14):68-79.

[3]赵林天.无人机公共安全法律规制问题研究[D].中国矿业大学,2019.

[4]Wall, Robert. Managing UAVs in Europe. [J]. Aviation Week & Space Technology. 12/10/2007,34-34.

[5] 4 Warwick, Graham. Response To UAV Challenge Defining FAA Under Huerta. [J].Aviation Week & Space Technology,12/21/2015, 1-1.

[6]鲁道夫·乔巴尔.玩转无人机[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15.

[7] Clarke R,Bennett Moses L.The regulation of civilian drones’ impacts on public safety[J].Computer Law & Security Review,2014,30(3):263-285.

[8] Rao B,Gopi A G,Maione R.The societal impact of commercial drones[J].Technology inSociety,2016,(45):83-90.

[9] Nakamura H, Kajikaw.a Y.Regulation and innovation: How should small unmanned aerialvehicles be regulated?[J].Technological Forecasting and Social Change,2018,(128):262-274

[10]李暄.遏制无人机“黑飞”立法规制是关键[N].中国民报,2015-05-08(003).

[11]韩旭峰.互适模型视角下上海终端区民用无人机监管问题研究[D].中共上海市委党校,2019.

[12]国家空中交通管理委员会.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Z].2018(1)

[13]《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局官网,2018-08-31.

[14]《无人机监管有何意义》.中国安防展览网.2018-06-25.

[15]拉德布鲁赫著.《法哲学》王朴译.[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60.

民用无人机监管问题研究-以深圳市为例

民用无人机监管问题研究 -以深圳市为例

价格 ¥5.50 发布时间 2023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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