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管辖是民事诉讼程序的开端,管辖能否正确确定,决定着案件能否顺利进入民事审判程序。管辖权异议制度,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程序性救济措施,是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然而,从近几年的司法实践来看,常发生当事人为了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拖延诉讼为目的而实施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情况,这不仅增加了法院的办案压力,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也对社会大众起到了十分消极的示范作用。本文从管辖权异议滥用的含义和表现形式入手,分析管辖权异议滥用的现状及成因,进而对规制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提出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管辖权异议 滥用现象 程序正义完善对策
一、引言
我国的管辖权异议制度规定在民事程序法中,该制度的确立是当事人平等这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既有利于维护被告的诉讼权利,也是为了避免出现“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情况。但由于我国目前立法对管辖权异议程序规定不够完善,导致现实中部分当事人对此权利进行严重的滥用并异化成为一种拖延诉讼的合法武器[1]。可见,管辖权异议的滥用行为不但有悖于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初始目的,使民事诉讼的公平与效率均难以实现,因此,对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必须给予高度重视,依法有效地对该行为进行规制十分必要。
二、管辖权异议滥用行为的概述
(一)管辖权异议的概念及条件
民事诉讼中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所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主张和意见,实现程序公正,同时使诉权和司法公权力相互制约,平衡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权利,是管辖权异议制度设立的初衷。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因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能够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的范围,法律规定的模糊性给法院处理管辖权异议案件造成了很大的困扰,相关部门在司法实务中也难以把控程序公正的衡量尺度。当前的司法实践达成的共识是,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只能是被告,原因是:(1)原告在认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的情况下才会向该院提起诉讼,所以原则上原告无管辖权的异议权;(2)在参加之诉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相当于原告,所以其也不存在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问题;(3)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其对他人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其要么当事人申请或自己申请其参加诉讼,要么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因此,《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2]。
2、当事人针对管辖权异议的提出仅限于一审案件当中。
3、为了避免正在审理中的案件被不适当地中断、迟延以及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提出管辖权异议规定期限被我国民诉法限制在案件进入实体审理之前。
(二)管辖权异议制度运行中的偏离和异化
如前所述,针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立法初衷本是为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并且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程序公正。但是笔者认为,“程序过剩”或“程序过度”的情形存在于我国的管辖权异议制度之中,这可能源于管辖权异议制度的程序设计导致。因为,管辖的错误实质上是法院内部的分工问题,与公正性的审理实体并无任何关系的,是因其仅涉及程序正当性的相关问题,也就是说原告和被告的权利的平衡问题体现在当事人的是否平等。程序的独立性虽然存在一定的价值,但其独立价值要建立在一定的尺度之上,如果把其独立性过分的夸大,则很有可能导致对程序的依赖性,从而导致人们认为越复杂越正义才是实现程序公正的最佳方式。此种制度结构的设计实际上加强了与实体公正无关的程序利益争端,一种诉讼利益将管辖的内部分工外部化,为了“司法地方保护假定”而进行无尽斗争,使当事人产生了一种预想利益[3]。
正由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过于宽松以及管辖权异议制度“程序过剩”的设计,再加上民诉法将上诉作为当事人不服管辖权异议裁定的救济方式,导致司法实践中很多被告明知自己无正当理由仍肆意提出管辖权异议,与此同时,为了达到拖延诉讼的目的,只要其异议申请被驳回就必然进行上诉。由此可见,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整体运行已经逐步偏离其正常轨道,管辖权异议的滥用行为也在屡屡发生,并日益成为当事人实现不法目的的常用手段,这明显有违诉讼公平与效率的基本规则。
(三)管辖权异议滥用的含义及表现形式
管辖权异议的滥用是指明知人民法院具有审理案件的管辖权,但仍就涉案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的行为。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种形式:
第一,当事人所提起的管辖权异议几乎没有事实和理由依据。这些当事人在提出管辖权异议时并不提出证据材料和事实理由,而是仅仅主张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或者编造虚构事实和理由,但却明显与事实不符,比如当事人单方编造存在约定管辖权的事实,但不提供有约定管辖的任何证据信息[4]。
第二,案件符合共同管辖情形的,原告在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中择其一进行起诉,被告就以另一法院具有管辖权为由提出异议。例如,在侵权纠纷中,原告向侵权行为地法院起诉,被告又以此法院非被告住所地法院为由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第三,被告为同一公民或同一组织的多起相似案件中,被告接连提出同一理由的管辖权异议,甚至在被裁定驳回后连续上诉。比如,“北晚新视觉网”在2018年曾发布一则案例,某开发商作为在70宗以其为被告的相似案件中,连续几十次提出管辖权异议,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其上诉后,依旧在后续类似案件中提出管辖权异议,最终法院认定其行为已经构成对管辖权异议的滥用,并决定对其不当行为进行罚款50万元。
三、管辖权异议滥用的现状及负面影响
(一)管辖权异议滥用的现状
从近几年的司法实践情况来看,滥用管辖权异议的现象普遍存在,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恶意滥用管辖权异议已经成为当前最为严重影响审判效率的四大问题之一,应予以高度重视[5]。
1、管辖权异议案件量呈逐年上升趋势,但是管辖权异议最终被法院支持的案件却为数不多。从法院的处理结果,可以倒推大部分案件的当事人是基于非正当目的提出管辖权异议的。
2、在侵权纠纷案及合同纠纷案中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较为常见,这主要是因为该两类案件的管辖连接点较多以及2012年民诉法第三十四条对协议管辖的实际联系点作了进一步延伸的缘故。
3、标的额不大的案件,由于此类案件具有提出异议成本较低、拖延的诉讼时间及承担败诉所负担的风险低且损失一般在可承受范围内的特点,所以也常常被恶意提起管辖权异议;但标的额较大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成本与拖延诉讼带来的收益很大程度上并不匹配,所以其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时就会更加谨慎、顾虑更多,因此,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情况多存在于标的额较小的案件中。
4、管辖权异议滥用的案件具有基本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并且当事人基本都要提出上诉的特征,与之加上卷宗在各法院来回移送的时间,此类案件的实际办理期限会延长很久,等到案件开始进入实体审理阶段时,当事人往往已经等待了半年以上。
5、现行《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权异议案件缺少异议提出环节的过滤和制约的程序设计,导致实践中只要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就予以受理的现象普遍存在,法院在管辖权异议案件审理中处于被动应付态势。
(二)管辖权异议滥用的负面影响
1、法院之累—管辖权与审判权之冲突
在管辖权异议滥用行为日趋严重的现实环境下,法官也很无奈,因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管辖权异议的程序体系存在缺陷,法官虽然明知被告有意滥用管辖权异议但仍不得不“照单全收”。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工作量本来就很多,与此同时在处理管辖权异议的案件中,因当事人的权利滥用,也给法院造成了很多困扰,法官们也表示很无奈!
2、当事人之困—原告起诉权与被告异议权之对抗
通过加强被告的异议权来平衡原告的诉讼权利是管辖权异议程序的立法初衷,现如今由于对被告的权利保护过度,表现在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此行为是滥用导致了原告诉权的保护将处在一种渺小、虚无的状态,这会形成当事人间实体权利严重失衡的不良情形。被告可仅利用提出管辖权异议期间争取到难得的应诉准备时间,以便其为逃避债务而转移财产或利用充足的时间去搜集有利证据比如在知识产权类案件中,拖延诉讼本身会导致消解权利的效果,哪怕以后取得胜诉也因审理案件的周期过长而导致整个案件的诉讼利益极大降低。特别是在诸如知识产权案件、新型技术案件以及商标权案件等新型性、时效性较强的案件中,原告方即使拿到胜诉的裁判文书,但是胜诉的实际意义也早已荡然无存。
3、律师之精专—滥讼与诉讼策略之界限
管辖权异议程序中的重要人物之一就是律师。普通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一般不懂得利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法律固有的、特定的诉讼程序来维护自身的最大利益,但律师对管辖权异议制度具有较为专业的知识储备,加以理解和运用使得己方的利益最大化,所以有律师代理的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案件的情况较多。但是实践中,在有律师帮助下的管辖权异议案件,对于其提出异议的性质,很难界定其究竟是诉讼欺诈还是诉讼策略。这种不足为外人道的潜规则的侥幸心理已经形成风气,律师在此诉讼环境下如何平衡诚实信用与胜诉之上的利益观和价值观并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帮助当事人运用自己的权利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权利值得深思[6]。
四、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原因分析
(一)立法不完善
管辖权异议滥用行为愈演愈烈的原因之一就是现行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对管辖权异议制度规定的不够完善。
1、定位不清。修订前的民诉法将相关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内容规定在第三十八条,其作为一种管辖制度的程序救济。而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将其调整至第一百二十七条,作为一审程序庭前准备的组成部分,属于审前程序。这样的定位导致体系混乱。
2、审限不定。尽管司法解释规定法院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的期限是十五日,看起来能够快速落实法院管辖权的问题,但是实践中这十五日并不包括也不可能包括送达的期间、当事人的上诉期间、二审立案的期间、卷宗移交的期间、二审审理的期间,这就导致了十五日的期限规定形同虚设[7]。
3、滥用程序无制裁后果。现行《民事诉讼法》对于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诉讼行为并没有规定具有制裁效力的后果,从而导致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违法成本非常低。
(二)滥用成本低、风险小
根据我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只在异议被驳回时才须交纳不足一百元的费用成本,假若当事人对法院所下达法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后又提出上诉的,也无须交纳案件受理费。可见,即便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也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风险。
(三)易被利用为拖延诉讼的“合法”之术
当事人以管辖权异议为由恶意拖延诉讼,以法律赋予其管辖权异议的权利为幌子,间接性成为被告采取的战术性手段的合法方式,致使审理期限遭受恶意拖延,严重损害司法权威。
滥用管辖权异议程序的当事人,无非是利用管辖权异议程序拖延开庭审理时间,使举证期限重新计算,令案件难以如期审结,以达到借漫长的管辖权异议处理过程来收集证据、要求对方调解以金钱换时间,甚至是转移财产等不正当目的[8]。
五、规制管辖权异议滥用的建议
(一)完善立法
如前所述,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原因之一是我国民诉法对提起管辖权异议条件设定较宽松、管辖权异议的提起主体界定不明确以及缺乏对实施滥用行为的法律责任的明确规定。对于完善立法,提出建议如下:
第一,修正管辖权异议的程序理念。管辖权异议制度在整个管辖制度中的逻辑基础是审判假定,即无论由哪个法院进行审理,基本上能够保证审判结果大体一致。在此假定设想之下,原告选择管辖权,主要是基于节约诉讼成本和诉讼便利性的考量,并无其他诉讼之外的利益可图,更不会出现“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情况。所以,在理念上,应明确管辖权异议程序只是作为一种救济方法存在,只有当事人自身认为受案法院无管辖权时才提出异议,其目的是为保证管辖权的正确分配和审判权的具体落实。在已经清楚掌握管辖权事实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应按照司法程序,依法进行实体审理以树立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当事人应把注意力更多地放在案件的实体问题上;律师应将眼光放到对案件实体情况的对抗当中并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制定和运用高效化、操作化的制裁措施。由以上分析可知,导致管辖权异议滥用现象泛滥的主要原因是立法制度规定过于宽松及违法成本较低,因此应制定多重高效的制裁措施并将管辖权异议的滥用行为明确定性为侵权行为,这样对当事人的滥用行为有一定的制约和惩戒性。
第三,针对管辖权异议,构建理想速裁化的程序,压缩处理管辖权异议的时限,使法官在处理大量的管辖权异议案件时提高效率,异议案件可以得到快速处理,同时能够起到遏制部分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程序,达到一种有效的治本办法,从而让管辖权异议案件实现快审、快裁和快送的目标。具体来讲,首先,应做到审限速裁化。在立法中明确管辖权异议程序中各个环节的审理时间节点是遏制拖延诉讼的最有效办法,在处理异议的时间成本上也应进行最大限度地压缩。其次,在管辖权异议程序中引入听证制度。在我国当下的司法实务中,民事诉讼一审案件中当事人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法官仅对被告提交的异议申请书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等进行书面审查并在十五日内做出裁定,而不会选择开庭审理或是召开听证会。但是此做法无法充分保证当事人的知情权和诉讼参与权,管辖权异议案件上诉率过高正是因此导致。因此笔者认为,把听证程序引入其中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参与并充分陈述各自的相关观点和意见。把听证会引入异议程序之中,能够增加裁定的公开度、透明度,不但在减少管辖权异议案件的上诉率的同时也能有效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不满情绪,同时法院提高了办案效率,当事人之间纠纷解决速度也进一步得到提升。再次,将“一审终审”适用于管辖权异议案件中。笔者认为,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律规定两审终审制的管辖权异议程序本身过于宽松,宽松的程序导致当事人投机取巧的侥幸心理有机可乘并且使其加以滥用,为滥诉行为人提供绝好机会的还有严格的救济程序和基本为零的异议成本及无因型的异议裁定启动程序。因此,笔者建议一裁终局制可以实行在管辖权异议之中,但前提要在条件成熟之时。且笔者认为一裁终局制的实行,通过进一步改进管辖权异议的立法不足、完善诉讼费用和损害赔偿制度以及在一审程序引入听证制度中等一系列措施后,也不会因把“一审终审制”引入管辖权异议中从而导致当事人正常的诉讼权利得不到足够司法救济的情况,这也足以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和实现保证管辖权的正确分配以及审判权的具体落实的目的。
(二)提高当事人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成本
1、诉讼费用。从保证人民法院的诉讼成本得到合理回报的同时又能有效遏制滥用异议的角度,可考虑通过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方法,即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通知其限期缴纳案件受理费,逾期不缴纳的视为未提出申请,且如最终经审查所提异议成立,裁定移送的则同时退回预收的案件受理费[9]。
2、侵权之诉与损害赔偿制度。我国可建立滥用管辖权异议的侵权责任制度同时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通过法律对于有关一般侵权责任的规定要求行为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针对滥用管辖权异议程序的主体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的,应进行训诫、罚款甚至拘留等惩罚措施。负证明责任的受损方可在本诉期间一并对侵权之诉进行提出,法官则根据管辖权异议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作出最后的判决。
(三)对滥用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建立相应的约束和惩戒机制
首先,建立约束机制运用于滥用管辖权异议的相应主体,可以有效预防和制约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从而起到节省司法成本,提高审判效率,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作用。笔者建议,若法院发现管辖权异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查:(1)被告虚构其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和事由;(2)当事人双方已签订有效的管辖协议,被告却以协议中约定的管辖法院提出异议的;(3)管辖权异议被驳回后,被告又就同类他案再次提起管辖权异议的;(4)管辖权异议申请中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以拖延诉讼为目的的。
其次,对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应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制裁措施,只有让其为自身不当行为付出代价,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制止滥用权利行为的扩散。我们应在结合我国实际的同时借鉴其他国家的有利经验,制定出高效的、具有可操作性和一定威慑力的惩罚措施,其中,对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对反复恶意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采取拘留等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都是可尝试的选择[10]。
由此可见,通过以上做法,能在一定程度上规制和打击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以更好地保护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平等原则的一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及程序权利。
六、总结
管辖权异议制度规定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其制度的初衷本是将其作为一种程序性救济方法列于管辖制度之中,与此同时,在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基础之上保障管辖规则的依法运作、更好地贯彻诚实信用、平等原则等基本原则等方面都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管辖权异议制度具有一定的模糊性,而且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条件过于宽松,所以对当事人没有起到一定制约作用,在赋予当事人管辖异议权的同时未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与惩戒机制,导致司法实践中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普遍存在并大有愈演愈烈之趋势,这不但使原本压力重重的法院更加不堪重负,司法资源被严重浪费,也使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司法保护,从而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法院的司法权威备受质疑。由此可见,滥用管辖权异议行为带来的危害不容小觑,对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的特点及成因进行分析,找出规制该行为的方法,对完善管辖权异议制度、实现民事诉讼公平和效率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常金波.民事诉讼中滥用管辖权异议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6-4-5.
[2]余科.民事诉讼程序异议权实证研究[D].成都: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硕士学位论文,2019-4-1.
[3]郭丽英.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滥用与规制[J].法制博览,2016-7-25.
[4]王定忠.论地域管辖权异议的滥用——基层法庭地域管辖权之异议[J].法制博览,2018.4-5.
[5]郝廷婷,龚成.滥用民事管辖权异议程序的规制路径——兼谈管辖权异议案件前置审查环节的设置[J].法律适用,2018-2-1.
[6]张明哲.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异议制度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7-4-13.
[7]王福华.民事诉讼管辖利益保护论——评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56号[J].中文核心,2017-7-25.
[8]徐尤佳.我国民事诉讼中管辖权异议的滥用问题研究[D].蚌埠:安徽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8-4-1.
[9]覃春燕.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研究[D].桂林:广西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8-12-1.
[10]张芳.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管辖权异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从防止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角度出发[J].鄂州大学学报,2015-8-15.
致 谢
大学四年时光匆匆而过,很荣幸在法学院遇到各位老师,在老师们的身上不仅学习到的许多专业知识,而且学到了许多做人、做事的道理和学问。首先我要特别感谢我本次毕业论文的指导老师,老师从大一下学期到大四一直在校教我们上法学专业的相关课程,从《民法总则》、《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再到疑难案例和模拟法庭等课程,她为人善良,与同学们相处沟通融洽,在课上幽默大方并以自身律师职业生涯经历与同学们分享相关案例、案情,而且在这次论文指导中,马老师对我的论文提出了很多实质性的指导意见,在论文撰写的过程中及时对我遇到的困难进行细心指点和教导,细致到对个别标点符号的错误使用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改正方法,并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衷心感谢老师对我的帮助和关怀!
谨以此致谢,再次对各位答辩老师百忙之中抽时间进行审阅表示衷心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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