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随着科学的发展,电子传播技术的更新,人类社会进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信息时代——新媒体时代。新媒体时代下,新闻报道的“二次伤害”事件不仅有损新闻工作者的形象,还对新闻当事人、受害者、受害者家属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或物质上的伤害。本文将从新媒体为“二次伤害”提供平台和扩大“二次伤害”影响的角度入手,运用新闻传播学理论、新闻伦理学理论,对近年来在新媒体背景下形成的新闻报道的“二次伤害”的典型案例加以剖析,对当今媒体和新闻从业者的新闻职业道德伦理加以阐述,并提出新媒体时代下避免新闻报道形成“二次伤害”的对策。
关键词:新媒体 新闻报道 二次伤害
绪论
近年来,电子信息技术与互联网科技快速发展,手机、互联网等新媒体的兴起给大家带来了海量的资源和信息互换的平台。人们因为信息的便利越来越关注社会话题,也有越来越多的受众通过新媒体的媒介平台参与社会话题讨论。一时间,新媒体成为人们自由发表言论、影响舆论走向的媒介。人们通过网络媒介、手机媒介等多种多样的媒介平台对社会民生、热点事件发表着多元化的意见和建议。
媒体作为传递信息和获取信息的工具、渠道、载体和信息手段,承担着传播信息的社会责任。尤其是在新媒体时代下,媒体的多样性使得媒体行业的竞争日趋激烈,哪家媒体报道越细致、越能满足受众的需求,就会有更多的关注。
媒体在新闻现场中应该尽力报道更多的新闻客观事实。但自从新媒体出现后,媒介门槛相对变低,许多媒体报道的真实性有待考证。另外一点,在流量为王的时代,越来越多的媒体变得商业化。他们为了追求时效、点击率、阅读量,不惜违背新闻道德,主观报道新闻事件,忽略天灾人祸事件中当事人的感受,给当事人造成了精神或物质上的“二次伤害”。
而新媒体带来的传播方式的转变,扩大了“二次伤害”的影响,加剧了当事人的痛苦,也对受众的心理造成了创伤,损伤了媒体从业者的形象。
本篇论文将从新媒体为“二次伤害”提供平台和扩大“二次伤害”影响的角度入手,对近年来在新媒体背景下形成的新闻报道的“二次伤害”的典型案例加以剖析,提出能平衡好媒体与当事人利益的对策,使媒体能顺应新媒体时代的变化,发布全面、权威的新闻信息,积极发挥好引导舆论的作用。使新媒体时代的新闻记者能够遵守职业道德,做好“社会的瞭望者”,使新媒体时代下的新闻报道不会对受害者以及受害者家属造成“二次伤害”。
一、新闻报道中“二次伤害”的含义
【“二次伤害”一词最早被用于X临床心理学研究,主要是指一些病人在经历了外科手术的痛苦之后,心理上也会产生一些阴影。】[]“二次伤害”的概念不仅应用于医学上,如今它还应用于新闻学上。在新闻学中,“二次伤害”主要指引发新闻时间的客观事件已经给当事人或公众造成了物质或精神的第一次伤害,而通过新闻的报道又引起或造成当事人的再一次伤害。[]
本论题所讨论的“新闻报道中的‘二次伤害’”是发生在新媒体时代下的,新媒体不仅能够为其提供平台,还能够扩大其影响力。
二、新媒体时代下新闻报道“二次伤害”的表现
(一)采访过程的“二次伤害”
新媒体技术的兴起,改变了媒体的格局和新闻的传播方式,对新闻报道的采访也造成了不小的影响。
一是采访方式多样化。过去,记者的采访方式只有当面采访或电话采访。如今,新媒体网络技术打破了采访方式的局限,它带来的便利是我们肉眼可见的,记者可以在网络平台上——微信、微博、QQ等与新闻当事人进行联系,这给新闻当事人造成了不小的影响。
二是采访者多。新媒体时代涌现了许多新媒体记者和自媒体,媒体数量相比以前增多。当灾难性或案件性新闻事件发生后,各种媒体记者一窝蜂地进行采访,不顾新闻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家属的感受。
三是采访次数多。因新媒体技术的便利,媒体获取信息的速度极快,大部分媒体都会借助新媒体平台寻找自己想要的爆点讯息,若发现有利于本媒体相关的新闻线索,则会继续对新闻事件进行挖掘,对还因新闻事件的发生处在悲痛和伤心之中的新闻受害者或者受害者家属进行反复再三的冰冷采访。
(二)报道过程的“二次伤害”
新媒体时代,媒体获取信息的能力增强,媒体的报道形式变得丰富,也产生了许多非专业的记者,对新闻报道造成了不小的影响。
一是内容透明度高。大数据是新媒体时代的产物,它可以帮助新闻记者快速获得信息,甚至能够全方位查到新闻当事人的身份、住址、电话、聊天账号、照片、工作单位及亲属信息。有时,媒体为了满足受众的求知欲和好奇心,不惜将受害者的信息曝光出去,造成受害者与其家属的二次伤害。例如汤兰兰案中,汤兰兰之母万秀玲出狱,为了找到自己的女儿还原当年事态,肆意串联了几位案件当事人,利用媒体炒作,企图翻案。当时,澎湃新闻发布一篇名为《10年前,14岁的她以性侵等罪名把全家送进监狱,然后失踪了…》的报道,文章里暴露了汤兰兰的户籍信息,虽然作者将名字、照片和生日进行了打码处理,但出生年月、姓氏、身份证前几位悉数曝光,现住址甚至精确到了街道一栏。然后作者又呼唤“汤兰兰在哪里”,变相鼓励民众人肉搜索汤兰兰,对改名换姓后过上新生活后的汤兰兰造成了巨大的“二次伤害”。
二是缺乏真实性。根据陆定一对新闻的定义,新闻是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如果新闻报道的不是客观存在于物质世界中的事实,而是报道者的主观想象和臆造,那么,新闻也就不称其为新闻。[]陈述事实是新闻传播的最重要特征,是新闻传播的基本要求。但是许多新媒体工作者刻意将客观新闻事件描写成虚有的故事,在受害细节没得到证实的情况下,刻意把暴力、血腥的情节写得生动详细,为了煽动受众的情绪,将受众的愤怒和不满扩至最大化,从而形成舆论事件,给新闻受害者及家人造成了不小的“二次伤害”。例如章莹颖遇害案中,微博上一则题为《专家:章莹颖被绑当性奴可能最大,案件或成“冷案”》的报道引得网友不满,不少网友吐槽:媒体,请勿对章莹颖造成二次伤害。该文章排除了章莹颖案为财和黑帮交易的可能性,称章莹颖被绑架,充当性奴隶的可能性最大。针对这一报道,网友们纷纷质疑媒体为了赚取点击量,而不顾章莹颖家人、朋友的感受。
三是报道内容形式不当。新媒体平台的信息发布极为丰富,在平台上,媒体可以使用图片、视频等方式发布新闻。但部分无良媒体为了夺取受众的眼球,将新闻事件中受害者的血腥、反胃或过于吸睛的图片和视频插入新闻中,追求最大的刺激,这对受害者与其家属都造成了二次伤害。例如上海卢浦大少年跳桥案中,许多自媒体直接播出了男孩跳桥的视频,一些新闻媒体甚至顶级媒体的客户端或公众号也跟随其中,明显违背了新闻道德,造成了对受害人及其家属的“二次伤害”。
(三)反馈过程的“二次伤害”
反馈是新闻传播最后的环节,也是传播效果的重要体现。但当今许多新闻媒体,尤其是自媒体在报道新闻时并不遵从客观事实,主观刻意地将受害者黑化,形成网络舆论。例如2019年11月24日,韩国歌手具荷拉在家中自杀离世,在尚未有任何结论之前,网络上已经开始传播针对具荷拉、具荷拉家人及朋友的流言,甚至部分自媒体编造了很多情节,推测具荷拉离世的“故事”。不仅在网络论坛,在SNS网站、视频网站都开始出现种种传闻。而大部分网民在无良媒体的虚化报道后,也介入了新闻事件,发表不当言论,形成网络暴力式反馈。这无疑是对故人的又一次伤害。
三、新媒体时代下新闻报道“二次伤害”的影响
(一)对新闻对象
新媒体对新闻对象的伤害,主要体现在扩大新闻报道的传播度。新媒体本身具有即时性强、交互性强、开放性、共享性强的特点,一个新闻事件在新媒体平台上报道,会扩宽事件的受众面。当事情越来越多人知道,人们就会表达不同的自我想法,而后引起网络舆论、非论;当事情越来越多人知道,就说明事件备受关注,会引来记者和媒体的轮番轰炸、采访。这对受害者和受害者家属,又是一次唤醒黑色回忆的过程。
(二)对受众
新媒体环境下,媒介的社交化发展,使公众舆论能够在极短的时间内迅速扩大,让越来越多的人参与讨论。新闻事件中的舆论讨论并非良性讨论,在潜移默化中,受众的认知、价值观会受到损害。受众在参与讨论时,会产生不同的观点和想法,在这个过程中,受众影响着他人,也被他人影响着。新闻发布者应该做好信息的把关,对受众的价值观加以引导。如果媒体把新闻事件报道的过度详细,将事件中的血腥场面加入新闻报道,会引起受众的不适,造成受众心理创伤。
(三)对媒体
在大多数人心中,媒体是弱势群体的帮助者,是社会正义的主持者,是“监督权力的镜鉴”。但如今,“二次伤害”事情的发生,不仅对受害者的声援毫无帮助,同时也让新闻的公平正义、媒体的公信力和形象遭受损害。
四、新媒体时代下新闻报道“二次伤害”的成因
(一)媒体、记者未守本职
一是媒体商业化。在互联网行业,有这样一个公式:用户=流量=金钱。现在的媒体,无论是自媒体、社交媒体、短视频还是网络直播,大多都是以引流为首要目的,再将流量变现,通过广告、增值服务、赞赏等变现手段盈利。X新闻学教授比尔博尼博士曾说:“对媒体来说,最有市场价值的是交通失事、水灾、火灾、地震、谋杀、战争、行业纠纷以及死亡和伤害。”[]这就使得新闻事件的引人注目的信息尤为重要,在灾难性或案件性的事件中,通常表现为受害者的信息:经历、照片、视频等。媒体为了获得这些信息,往往会不顾受害者与受害者家属的感受,刨根问底地采访。媒体得到有价值的新闻素材后,就可以出一篇信息含量高的新闻,引起人们的关注,获取金钱的收入。同时,也造成了新闻当事人的“二次伤害”。
二是记者采写动机失调。记者作为“社会的瞭望者”,应当客观、忠诚地报道新闻事件。媒体道德学者约翰赫尔顿写道:“事实上,如果新闻工作一旦丧失道德价值,它即刻便会变成一种对社会无用的东西,就会失去任何存在的理由。”[]但在新媒体时代下,许多媒体是由公司运营的,而绩效是一个公司对员工的考核标准。在新闻现场中,记者时常迫于绩效压力向新闻受害者索取有价值的新闻信息,唤起受害者的黑色回忆,造成新闻受害者的“二次伤害”。
三是新媒体把关弱化。把关人理论,最早是由X著名社会心理学家、传播学四大奠基人之一库尔特·卢因在《群体生活的渠道》一文中提出的。卢因认为,在研究群体传播时,信息的流动是在一些含有“门区”的渠道里进行的,在这些渠道中,存在着一些把关人,只有符合群体规范或把关人价值标准的信息才能进入传播渠道。[]把关人在媒体中的体现是,对众多的新闻素材进行取舍选择和加工的过程。在新媒体时代下,许多媒体为了追求新闻发布的速度而忽视了新闻的真实性。除去权威的媒体有固定的把关者外,许多自媒体和不具有新闻专业素养的媒体,根本没有信息把关者。所以在信息报道发布的时候,也不存在把关这一过程。不合格的报道,使得新闻受害者的身心健康遭受到了严重的威胁。
四是生产简化。新媒体技术给媒体工作者带来了广阔的信息资源,在网络上许多信息都可以查到。但如今,很多媒体在采集信息的过程中,直接通过网络收集信息,而不去线下求证落实,简化了新闻的生产过程。这样不仅会损害新闻的真实性,也会在传播虚假信息的过程中,对新闻事件中的受害者造成不可磨灭的二次伤痛。
(二)平台
一是审核力度差。在新媒体平台上发布信息,例如微博、微信等,是不具有语言、图片限制的。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在一些案件性或者灾难性的事件发生后,微博、微信上会流传特别多的或真或假的新闻信息,其中可能夹杂着一些血腥的视频与图片。因为新媒体平台的审核一般在信息发布后进行,并且审核时间较久,这就给恶性新闻事件一个充裕的传播空间,直接造成了新闻当事人的二次伤害。
二是传播效果强。新媒体时代下,人们可在任何时候借助新媒体平台发布、传播消息,并且不受任何限制,实现了真正的交互传播。从传播范围看,新媒体平台使信息传播超越了空间的限制,让信息全球化。新媒体作为一个传播效果极强的媒体形态,直接加剧了新闻事件的影响力,对新闻当事人的伤害也不容小觑。
(三)国家
一是法律法规不完善。在我国,新闻媒体的监管条例和法律主要以《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为主。在新媒体领域,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者细则可以起到监管作用,这就造成了新媒体记者在发布新闻时,国家无法依据具体的法律细则对复杂的新媒体恶性案件作出审判。
二是媒介素养教育缺失。【媒介素养是指在人们面对不同媒体中各种信息时所表现出的信息的选择能力、质疑能力、理解能力、评估能力、创造和生产能力以及思辨的反应能力。】[]在新媒体时代下,人们每天要在媒体上阅读大量的信息。这就要求人们要有良好的媒介素养,对新闻信息作出判断、区分,提高信息的辨别能力。但在我国,媒介素养的教育体系并不完善,媒体的素养也由于身份、知识、年龄、性别的不同而显得千差万别。这就造成了媒介素养低的人对信息解读产生偏差,而后通过新媒体平台进行信息传播,造成新闻事件的恶性发展,损害新闻当事人的健康。
(四)受众
一是非理性。新媒体时代下,大多数人并未受过媒介素养教育,在信息泛滥的新媒体平台,他们难以对一些恶性新闻进行正确地解读。在受到这些恶性新闻的影响后,他们通常也会主观地进行信息的生产或者参与舆论活动。这个夹杂个人情绪的过程是非理性的,会直接伤害到新闻当事人。
二是喜欢看刺激性新闻。在新媒体海量信息的影响下,人们的感官能力、情感能力逐渐下降。现代城市的快节奏加大了人们的生活压力,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更加爱阅读有爆点的刺激性新闻。刺激性新闻的阅读量增长,就在无形中扩大了新闻事件的传播度,造成了对新闻当事人的“二次伤害”。
五、如何避免新媒体时代下新闻报道的“二次伤害”?
(一)国家层面
一是加强新闻立法和法律监管。法律是治理国家的重器,人们的行为原则不可越过法律。对于治理新闻事件的二次伤害现象,法律应当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所以,我国应加强新闻、新媒体的立法以及二次伤害的界定,让新闻报道的“二次伤害”有法可依。
二是提高媒介素养教育。人们要有良好的媒介素养,对新闻信息作出判断、区分,提高信息的辨别能力。同时,国家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提高媒介素养的教育力度,例如规定学校定期开媒介素养教育讲座。
三是制定新媒体职业准则。家有家规,班有班规,校有校规,每个群体都应该有相应的行为准则规定。为了规范新媒体内部的行为,为了让新媒体人和我国新媒体事业健康发展,国家应该制定相关的新媒体职业准则。让新媒体时代下的新闻从业者的行为有底线,让新闻生产的每个环节都具有合理性,避免新闻报道的“二次伤害”现象发生。
(二)媒体层面
一是加强职业道德意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文件中指出,新闻记者应该在采访、报道、传播的过程中,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不夸大、歪曲新闻事件,不虚构、伪意的报道,并对新闻当事人给予一定的人文关怀,尊重隐私。每个媒体从业者都应该加强职业道德意识,让新闻受害者不再受到“二次伤害”。
二是加强把关。记者在采写新闻的过程中,难免会受到时间或个人视角的影响,使得稿件存在瑕疵或者错误。不管是新媒体平台还是媒体本身,在新闻报道之前,都应该加强对稿件的审核、信息的把关。排除主观的文字,排除侵犯受害者权益的信息,保护好受害者的隐私,控制好文字、图片、视频的使用。确保新闻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原则,加强把关力度。
三是理性对待受众需求。通常情况下,受众需求是大多数记者采写新闻的动机。满足受众的需求,纵然可以使新闻报道带来一定的热度,但受众的需求也有好坏,面对一些非理性的需求,记者应该保持理性,不为了受众的无理需求报道新闻、伤害新闻当事人。对受众想看到的信息、图片、视频作出合理的筛选。
四是定位明确,正确引导。新媒体时代下的记者应该做好“社会的瞭望者”,为社会提供光亮而不是热量,用正确的舆论引导人。在进行灾难性或者案件性的新闻报道中,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感受,给予受众良好的价值观引导,避免新闻舆论的发生。
(三)平台层面
一是完善平台审核制度。微博、微信公众号、抖音等新媒体平台应制定合理的信息过审标准,规定平台的用户禁止发布涉黄、涉政、低俗等违规内容。同时,各平台应在“发布信息”步骤前设立一个审核关卡,以确保用户发布的信息无违规;在“发布信息”步骤后也应加强审核力度,确保无“漏网之鱼”。
(四)受众层面
一是理性看待新闻事件。受众在参与新闻事件的讨论和生产信息的过程中,应该保持理性。对于媒体传播的煽动信息,保持审视的态度。在生产信息的时候,要懂得担当责任,不做网络暴力的一份子。
二是提高媒介素养。受众在接收信息的过程中,要做到明辨是非、全面看待。在传播信息的过程中,做到正确、适度地表达,让新闻当事人免受“二次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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