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随着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化,公务员工资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本文在查阅文献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研究分析,指出当前我国公务员工资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并给出相应的改革建议。主要问题有:工资结构失衡、工资分配不均、工资立法缺失和工资监管不力。现存问题的原因是:公务员工资制度不健全、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公务员工资立法不完善和公务员工资监管不到位。针对相应问题给出的改革建议为:制度方面的改革建议、促进区域经济协同发展、健全公务员工资法律体系和推行“阳光工资”制度。最后对全文内容进行总结,并对公务员工资制度的研究与改革实践进行展望。
关键词:公务员 工资制度 公务员工资 改革
一、引言
(一)研究背景及有关概念
1.研究背景
xxxxxxxx在中国xxx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指出,深化机构和行政体制改革,全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1]。在此过程中尤以XX行政体制改革为核心环节,推动XX行政体制改革又以完善公务员制度为关键。
中国公务员制度的建设是XXX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XX在行政体制改革中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对传统人事制度的改革,而公务员工资制度作为公务员制度建设的内在动力和重要保障,其健全与否,对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和长远发展具有重要作用[2]。基于深化机构和行政体制改革的推进,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改革也必然处于此种政策逻辑之内。相对应地,公务员工资制度也必然随之进行改革,以更好地适应公务员制度的变革并从薪酬层面积极推动公务员制度的发展。
公务员不仅是XX机关的工作人员,更是公共权力的实际执行者,其行为能力和管理水平将直接影响XX在处理公共事务时的行政效率。而公务员工资制度作为一项维护公务员利益的核心制度,是保障公务员基本生活的兜底措施,也是激励公务员行为的关键举措。健全的公务员工资制度不仅是公务员的生活保障和行为激励,更是吸引优秀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营造公务员队伍廉政勤政风气和促进公务员制度高效运行的制度保证。相反,公务员工资制度的缺陷将挫败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造成公务员队伍优秀人才的流失,滋生权力寻租及腐败行为,从宏观层面上破坏整个公务员制度的良好运行,从而导致XX公信力下降和社会不稳定,最终影响我国的政治发展。
历史上,我国的公务员制度经由传统干部人事制度到国家公务员制度演变而来,公务员工资制度在此期间经历了四次大规模的改革,分别是1956年、1985年、1993年和2006年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虽然这四次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的侧重点不尽相同,但基本都是围绕公务员工资的结构进行改革,在公务员工资的构成要素上进行调整,同时对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在占有公务员工资的权重上进行权衡。随着我国新一轮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公务员工资制度再次暴露出种种问题,如公务员工资分配不均、工资结构失衡、工资制度缺乏监管等,因此导致公务员积极性下降、人才流失、腐败等问题,本文着重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其背后的成因,并给出相应的改革建议,以期为这一制度的改革提供一定的理论参考。
2、相关概念界定
(1)公务员
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3]。
(2)公务员工资
公务员工资主要由基本工资 (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地方津贴补贴 (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特殊岗位津贴和奖金构成[4]。
(3)公务员工资制度
公务员工资制度是指有关公务员工资的等级、形式、标准以及结构等规则和程序的总称[2]。
(二)研究意义
公务员工资制度的研究,有助于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完善,是行政体制改革中的关键一环。公务员工资作为一种存在于XX部门和公务员私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其作用是保障公务员的生活并激励其努力工作。因此健全公务员工资制度,是吸引优秀人才加入公务员队伍、激发公务员工作积极性、形成科学合理的公务员管理体系、打造廉洁高效的服务型XX的有效途径。
1.理论意义
公务员工资制度的研究,需要广泛运用管理学、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各类学科的知识。从管理学特别是公共管理学的角度上看,公共部门绩效管理与公务员工资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公共部门绩效管理可作为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配套措施和评估方式。从政治学的角度上看,公务员的行政行为执行的是公共权力这一本源性权力所赋予的从属性权力,即公务员是公共权力的实际执行者,在权力导致腐败的铁律下,健全的公务员工资制度可以让绝大多数公务员在原则与寻租之间坚守原则的底线,从而达到预防腐败的作用。从经济学的角度上看,公务员工资制度问题的涉及面则更广,宏观上涉及一国的公共财政管理、公共资源的配置以及区域经济的发展,微观上则应研究经济人假设中的自利性倾向,特别是我国公务员遵循“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前提下,如何让公务员在无私奉献与自我满足之间达到动态的平衡。从社会学的角度研究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问题,则关联到社会阶级、阶层,社会文化方面的内容。因此,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这一问题的研究将对各个学科的学术理论起到拓展、深化的作用,这也是其理论意义所在。
2.现实意义
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健全与否直接关系着公务员日常工作的积极性,更关系着公务员队伍的高素质发展,因此,公务员工资制度作为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但是一个值得探讨的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关系到实际的现实问题。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一个重点便是对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在干部人事制度由传统的人事管理转向人力资源开发的过程中,公务员工资制度充当了其中的关键环节。随着改革开放以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与涨幅已然远远落后于高速的社会经济发展。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建立以绩效考核为核心的公共部门人力资源开发制度,是吸引高水平人才,保持公务员队伍竞争力的良策。
综上所述,通过对公务员工资制度的理论研究,从而为现实中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寻找科学可行的改革方案。以改革促发展,推动公务员制度的稳定、长远发展,为XX效能的提高和服务型XX的建设创造有利条件,即是该课题研究的最终意义。
(三)研究方法
本文将主要运用公共管理学的理论知识,辅以政治学、经济学和社会学的相关知识,运用实证研究与文献研究相结合的方法,收集、整理现有文献,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现行公务员工资制度进行分析与研究,再结合案例实证研究法和比较法等实证研究方法对国内外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公务员工资制度进行比较分析,通过研究发现我国公务员工资制度现存的问题,探讨现存问题的形成原因,并针对现存问题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
二、公务员工资制度现存的问题
(一)公务员工资结构失衡
大体上,我国公务员的工资都是由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三方面构成的。在我国的历史上共四次对公务员工资制度进行改革,值得注意的是,这四次公务员工资制度的改革基本都是围绕着公务员工资的结构进行相应的改革,并且重点集中于对基本工资与津贴补贴在公务员工资发放中所占比重的调整。
2006年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作为最近的一次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其改革重点就放在了清理规范地方性津贴补贴上,但为了配合《公务员法》的出台,此次改革还建立了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在这种工资制度中的公务员工资结构大致表现为:基本工资只占有工资总额的两成到四成,津贴补贴却占有工资总额的六成到八成,而奖金占比则连工资总额的一成都不到。在此后的十几年间,公务员工资结构失衡的问题便再次显现出来,并且大有愈发严重的趋势。根据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情况的专题调研,基本工资占公务员收人比重仅为三分之一左右,津补贴占比过大形成了不尽合理的工资结构[5]。
根据我国建立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公务员工资制度,基本工资本应是与公务员职务大小与级别高低等关键因素挂钩的稳定性劳动回报,按此逻辑而言,基本工资应该在公务员工资总额中占据较大的比重,并且足以保障公务员的基本生活。与此相反的是,津补贴是为了补偿员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员工补偿性的工资,属于调节性工资,一般不应占据较大的比重[6]。就横向对比来看,国外特别是几个有代表性的发达国家如英国、X、日本等国的公务员基本工资在其工资总额的占比中往往能达到70%-80%,可谓与我国公务员工资结构形成了鲜明对比。长此以往,我国公务员工资结构失衡的问题将愈发不利于公务员队伍的稳定性,因此,未来公务员工资制度的改革,需着重优化公务员工资结构,着手解决公务员工资结构失衡的问题。
(二)公务员工资分配不均
我国公务员的工资分配不均,特别是基层公务员及无领导职务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偏低,目前,我国有超过90%的公务员属于科员及其以下职务,60%的公务员在县级以下XX机关工作[7]。因此,对基层非领导职务公务员而言,在现有的工资制度之下,他们所承担的社会公共责任与其赚取的社会劳动报酬之间存在心理上、物质上的不平衡。长此以往,不仅打击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与职务责任感,而且致使公务员向外谋求多渠道的收入,导致灰色收入在公务员队伍中弥漫开来,助长权力寻租的势头,最终造成官员的大规模腐败行为。
1.基本工资水平偏低
公务员工资水平偏低,可以通过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反映出来。从宏观上看,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中国统计年鉴2019》的数据显示,在2018年,公务员(年鉴中指出的“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这一职业)平均工资水平在所统计的所有19个行业类型中居于第9位,以平均工资87932元处在中等收入的水平,高于全部行业类型平均工资82413元。这一数据似乎显示了我国公务员的收入水平尚可,但通过仔细分析该数据的细分项目,可以算出分别供职于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和其他单位的公务员工资收入水平极差较大,即平均工资的最大值与最小值之间相差35626元,而从统计学的角度来看,极差越大,离散程度越大。即是说,我国公务员的工资收入水平分布不均,收入水平高的公务员与收入水平低的公务员之间的收入差距在不断拉大,因此我国仍有一部分公务员的收入水平偏低,并且这部分公务员大概率是来自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基层非领导职务公务员。从微观上看,根据xxx印发的《xxx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所给出的公务员职务工资标准表、公务员级别工资标准表和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表,以一名非领导职务的普通科员为例,其职务工资加上级别工资构成的基本工资仅为700元-1674元之间,尽管公务员的工资还由津贴补贴等构成,但这一基本工资明显保障不了一名普通公务员的基本生活。通过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的结合,得以科学、合理的推导出部分公务员的工资收入仍处于一种较低的水平。(具体数据详见附录1、附录2、附录3、附录4)
2.工资水平地区差异较大
工资水平地区差异较大也是公务员工资分配不均的一种表现。一般地,经济发达地区的公务员工资水平普遍高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公务员工资水平。公务员工资在职务与等级相结合的制度背景下,全国公务员的基本工资大致维持在同一水平,但各个地区的公务员在基本工资之外的津贴补贴以及奖金收入则呈现出一种大相径庭的局面。经济发达地区的津贴补贴、奖金不仅在公务员工资结构中占有较大比重,而且金额较高,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经济落后地区的公务员工资水平远远低于经济发达地区的工资水平。
近年来多有媒体报道关于基层公务员在工作期间兼职赚外快的新闻,例如2016年5月中旬,安徽黄山歙县王村镇副镇长洪升,在滴滴平台上注册成为了车主,随后利用空余时间开私家车接单,6月15日上午9 时许,他在上班时间接单时被查,同时被举报至纪委,引发舆论热议[8]。由此可见,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公务员确实存在正常的工资收入偏低,导致生活拮据的状况。
通过查阅官方统计数据,更能明显感受到公务员工资水平地区差异较大的事实。根据深圳市统计局发布的《深圳统计年鉴2019》的数据表明,深圳市公务员(年鉴中指出的“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这一职业)年平均收入为167227元。而根据汕尾市统计局发布的《汕尾市统计年鉴2019》的数据表明,汕尾市公务员(年鉴中指出的“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这一职业)年平均收入为70326元。此二者的工资收入水平不仅形成鲜明对比,而且可以说根本不在同一个档次上,深圳市公务员的工资水平是汕尾市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两倍有余。如此巨大的差距让人惊讶于两者同是公务员但为何收入如此悬殊,再者说,深圳市和汕尾市尚且同是广东省的地级市,差距都如此明显,如果将内地欠发达地区的城市与深圳市进行横向对比,相信对比结果只会显示出更进一步的差距。(具体数据详见附录5、附录6)
3、公务员工资立法缺失
2006年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建立了职务与等级相结合的工资制度,xxx印发的《xxx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是其执行依据,这一公文同时也是现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根本遵循,即是说目前全国各机关单位所执行的关于公务员工资发放的标准仍是以该文件中的内容为基本依据,而这也给了不少地方XX在实际执行中有了钻空子的可乘之机。一方面是由于这一文件并不具备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那样的法律效力,因此其缺失了法律上的强制性和稳定性。另一方面,法律基本依据只有《公务员法》中关于公务员工资福利的原则规定,但由于没有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难以落实,最为典型就是公务员工资调查制度和调整机制[8]。
在公务员工资制度缺乏明文法规定的背景下,地方XX根据自身的不同情况,出台相关的政策文件以调整公务员的津贴补贴和奖金,但这些政策文件都缺乏公务员工资制度方面的法律依据,并且也导致了公务员工资涨幅标准不一致或随意增长或削减公务员工资福利的问题,容易引起公务员内部和广大群众的不满。缺乏法律依据造成的另一隐患是,中央XX主管部门对地方XX随意调整公务员工资福利的举措缺乏法律依据,显得管束力不足。
4、公务员工资监管不力
对公务员工资监管不力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中央XX对地方XX公务员工资政策的监督不足,二是地方XX与中央XX在公务员工资财政支出上的博弈,三是XX对公务员工资缺乏有效的管理。
首先,由于缺乏相关的公务员工资法律作为中央XX管束地方XX的依据,中央XX对于各地方XX出台的公务员工资政策基本保持一种默许的态度,加之财政实力雄厚的地方XX频频提高公务员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水平并进一步扩大这两部分在公务员工资中的占比,导致公务员工资制度愈发变得畸形。
其次,传统的路径依赖导致基本工资仍依赖中央财政。因此,中央XX希望通过增加基本工资在公务员工资中的所占比重,以扭转当前基本工资在公务员工资中被不断削弱的情形。但我国的公务员数量众多,这一措施无疑会加重中央财政支出的压力。这就形成了部分经济发达的地方XX持续依赖中央财政对公务员基本工资保障的同时,又不断通过地方财政发放津贴补贴来提高公务员工资的博弈局面。
最后是XX机关缺乏对公务员工资的科学管理,主要表现为对公务员工资调查制度缺乏重视,没有建立并落实好动态的公务员工资增长机制,没有完善与工资水平和工资级别晋升相挂钩的人事绩效考核机制,以及没有健全与公共部门人力资源开发息息相关的公共部门绩效管理制度。
三、公务员工资现存问题的成因
(一)公务员工资制度不健全
一种科学的工资制度应以工资内部结构保持合理为基本要求,公务员工资制度也不例外。如果出现基本工资比重过低,津贴补贴或奖金成为工资的主体部分,这肯定不是制度设计的要求,而是制度运转中的变形[5]。造成公务员工资结构失衡的成因主要是公务员工资制度本身不够健全,在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其中的某些重要机制未能有效发挥作用,再加上地方XX出台的多而庞杂的工资政策,最终致使原有的工资结构偏离了科学的发展轨迹。
1.历史发展趋势的影响
1978年12月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xx指出要把XXX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由此吹响了改革开放的号角。1992年10月召开的XXX十四大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此举顺应了经济发展的趋势。在此历史背景下,我国经济迎来了一段腾飞的历史时期,受这一历史时期的影响,我国的公务员工资制度也随之迎来深刻的变化。于是,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时,中央文件中出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提法,即“允许省、自治区、直辖市运用地方财力安排一些工资性支出,用于缩小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的差距”[5]。此举使得原先由中央集中统一管理的公务员工资逐渐转变为地方也有权力调整公务员工资的水平,为接下来愈来愈多的地方XX出台公务员津贴补贴和奖金政策,为公务员工资结构失衡埋下了伏笔。
2.动态增长机制缺失
如果说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的历史大潮为公务员工资结构失衡打开了一个突破口的话,那么公务员工资动态增长机制的缺失无疑是导致工资结构失衡的关键成因。有数据表明,在2006年到2013年的七年时间里,我国没有提高过公务员的基本工资。正是由于我国经济迈入高速发展时期,但作为公务员工资基本保障的基本工资缺失动态增长机制,基本工资增长缺乏统一的标准并且增长数额远远落后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高速的经济增长,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XX不得不大幅提高公务员津贴补贴和奖金的水平,以适应本地区快速变化的经济发展和物价指数。动态增长机制的缺失,迫使地方XX出台津贴补贴和奖金政策用以安抚公务员内部的不满情绪,维持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基本工资在公务员工资中所占比重被进一步压缩也就变得有据可循了。
3、地方政策的干扰
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起,中央XX逐渐将调整公务员工资的权力下放给地方XX,起初地方XX还是能够较为规范的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但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一部分发达地区XX出台津贴补贴政策所产生的示范效应,地方XX动用地方财政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便成了一种普遍现象,并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此外,地方XX出台津贴补贴政策也有地方XX自利性倾向和官僚体制追求扩张等内在因素的影响。地方XX通过地方财政提高公务员工资待遇水平,除了要维持公务员队伍的稳定,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吸引高素质的人才加入公务员队伍,在扩大财政开支的趋势下扩充公务员队伍,以扩大官僚机构的影响力,最终获取XX的自身利益。
(二)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
关于公务员工资分配不均,是由于公务员工资马太效应的影响,公务员工资收入的地区差异呈现不断扩大的趋势。公务员工资制度原有的假设是,基本工资执行中央文件规定的统一标准,即是说基本工资比重越大,公务员工资的地区差异就越小。但现实中的情况是,津贴补贴比重越大,公务员工资的地区差异越来越大。
1.微观层面
公务员工资水平总体偏低,部分经济发达地区工资水平偏高的情形,从微观层面分析,主要有两点成因。第一点是上文提及的公务员基本工资水平偏低,大部分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公务员除去基本工资外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水平并不高。第二点是中国几千年以来所形成的的“官本位”的政治文化对群众的影响,虽然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公务员工资制度已经在上一次改革中确立,但在制度的实际运行中,公务员更看重职务的影响而轻视级别工资,所以职务工资仍然在公务员工资制度中占据主导地位。由于我国的公务员职务等级体系呈现向上延伸的金字塔形,这就造成了公务员职务晋升的渠道狭小且竞争激烈,绝大多数公务员都是非领导职务,因此大部分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并不高。
2.宏观层面
在宏观层面上,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协调对公务员工资的分配是起主导作用的。如今,各地方XX出台公务员津贴补贴政策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地方财政是津贴补贴政策的资金来源,在基本工资占比被不断压缩的情况下,津贴补贴成为了公务员工资水平的决定性因素。说到底,公务员工资水平的高低是由津贴补贴政策决定的,公务员工资的地区差异是由地方财政的财力直接决定的。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中国统计年鉴2019》的数据表明,在2018年,全国各省份的地区生产总值不尽相同且省份之间呈现出较大的差距。以广东省和广西省为例,2018年,广东省的地区生产总值为97277.77亿元,而广西省的地区生产总值却仅为20352.51亿元,广东省的地区生产总值近乎于广西省的5倍。显而易见的是,广东省的XX税收会高于广西省,其财政实力也要优于广西省,相应地,两个地区间的公务员工资福利待遇水平也定会有所差异。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不协调,直接影响了发达地区的公务员得以享受高水平的工资福利待遇,也直接导致了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公务员工资福利水平低下。(具体数据详见附录7)
综合上述,导致公务员工资分配不均的成因,微观层面上的影响并非决定性的,而仅仅是一种具有普遍性且差异程度较小的影响,决定性影响依然在于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这是致使公务员工资差距越拉越大的主要原因。
(三)公务员工资立法不完善
尽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有关于公务员工资、福利与保险的内容,然而涉及公务员工资的表述仅仅只有第十二章中的几条原则性概述,但并未给出具体的实施方案,由此便容易引发两个问题,一是关于调整公务员工资的权责不明确,二是公务员工资制度法律法规的缺失。
在现行的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下,中央XX可以依有关部门的申请批准基本工资的增长,但对津贴补贴的发放除了规定的禁止巧设名目以增加发放津贴补贴外,就再无其他具体的法律规范了。实际上,由于基本工资在公务员工资的占比中减少,地方XX的津贴补贴成了实际决定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主导因素,那么,究竟是中央XX有权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还是地方XX有权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便成了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再者说,XX部门作为公共部门“自己给自己涨工资”难免给人留下不够民主的印象,一旦出现不合法的工资调整,群众想要追究主体责任,也难以有适用的法律规范。
目前,我国公务员工资制度缺乏一套独立的法律法规。尽管《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工资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我国仍然没有一部独立成文的公务员工资法。这就导致了公务员工资没有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的工资制定主体、工资制定程序和工资发放标准。而在一些文官制度比较成熟的发达国家,XX大都以立法的形式对公务员工资水平的标准、调整依据、增长原则等加以规定。如X的《联邦工资改革法》(1962年)、《联邦工资比较法》(1970年)、《文官改革法》(1978年)、日本的《国家公务员法》、法国的《公务员总章程》、德国的《联邦工资法》等[9]。
(四)公务员工资监管不到位
公务员工资监管不到位这一问题主要是三方面造成的。
1.公务员工资的透明度较低
在国家大力提倡阳光行政的今天,公务员工资的透明化程度仍然较低。一来导致中央XX难以准确掌握各地的公务员工资信息并制定统一的工资调整标准,二来地方XX可以采取非公开的手段为公务员提升津贴补贴水平而不让公众知晓。如此一来,监管公务员工资的难度便加大了。
2.监管法律的缺失
由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没有独立的成文法,因此在监管工资这一块也缺少相应的法律依据。加之公务员内部作为受益主体,对自身进行内部监督的力度较小,而监管法律的缺失,更让外部监督难上加难。
3.缺乏现代的科学管理办法
现行的公务员工资制度只依据职务和级别作为主要的标准,在公务员工资的衡量标准上更多的采取定性的方法,而欠缺关于成本收益的考虑。出于新公共管理的需要,公务员工资制度可引进绩效考核与评估机制,这一办法不仅有利于公共部门的人力资源开发,而且以一种定量的方式来确定公务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水平,则能够更加让人信服,让XX机关对公务员工资的管理更加有据可循。
四、公务员工资制度的改革建议
(一)制度方面的改革建议
1.建立公务员基本工资动态增长机制
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10]。唯有落实好公务员工资调查比较制度的同时,建立起公务员基本工资动态增长机制,才能逐步优化公务员工资结构和提升公务员工资水平。
一旦没有公务员基本工资动态增长机制作为公务员工资增长的基本保障,就难以遏制已经走向失衡的公务员工资结构,公务员工资的结构主体将会被津贴补贴所占领,公务员工资结构的合理化也将无从谈起。同时公务员基本工资动态增长机制也是提高基层公务员工资水平的制度化保障,没有这一机制来根据当地物价水平的变化定期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话,便不能解除公务员的后顾之忧。并且更为根本性的问题是,历次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的着力点都在于对工资结构的调整,如果没有建立完善的公务员基本工资动态增长机制,那么这一根本性的问题也永远无法得到解决。因此可以说,建立公务员基本工资动态增长机制是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的核心问题。此外,在建立公务员基本工资动态增长机制的同时,中央XX通过颁布政令要求地方XX落实遏制津贴补贴增长的政策也是极有必要的,否则建立公务员基本工资动态增长机制在优化公务员工资结构的改革中可能只会起到事倍功半的作用。
2.完善公务员绩效评估体系
在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影响下,西方发达国家开展了轰轰烈烈的XX改革运动,在此期间,企业管理的示范性效应对XX改革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其中最主要的影响之一便是促使XX部门重视人力资源的开发,而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估体系是人力资源开发的关键因素。
完善我国公务员的绩效评估体系不仅有利于激发公务员的主观能动性、提高行政效率,而且有利于公务员工资制度的科学化、合理化。公务员绩效评估体系的完善,能够弥补之前以定性考核为主的公务员绩效考核体系,平衡定性与定量在公务员考核标准中的比重,促使公务员工资水平的确定朝更加公平的方向发展。一个完善的绩效评估体系可以提升公务员系统内部的个体公平感,从而在公务员系统内部催生一个关于工资的市场竞争机制,提高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减少懒政惰政的出现,最终提高公务员队伍的素质,促进公务员制度的发展。
3.制定公务员职位分类体系
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与其所在的职位相挂钩本应是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之一,但在前四次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中,这一层面上的内容却不受重视。尽管我国目前已将公务员划分为三大类,即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和专业技术,但在公务员工资的层面上这三类公务员却没有体现出以职定薪的逻辑,而是以行政级别为基础的基本工资体系。
实际上,公务员根据其实质又可以划分为政务官与事务官两大类。在我国目前的公务员制度下,事务官型的公务员是占绝大部分的,因此在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时应以事务官为主线,政务官为辅线。而政务官与事务官又可以根据职位的不同,进行具体的职位分析和职位分类,开发出一套符合职位权责的标准,最终通过制定公务员职位分类体系,以所在职位的工作内容确定公务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以此让公务员内部与外部都对公务员的工资发放标准信服。
4.科学划分公务员工资管理权限
科学划分公务员工资管理权限,就必须做到改变目前基本工资全国一张表,津贴补贴由地方分级管理的状况,实行包括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在内的工资收入分类管理,中央负责调控各地的工资收入总体水平,而地方各级机关工资收入调整,由地方在中央宏观调控下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研究确定[10]。即是说,中央XX应该给予地方XX一定的工资管理权限,这一权限应该具体化为实施细则并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其次,在宏观层面上中央XX仍然可以调控全国公务员的总体工资水平,例如通过调整基本工资的动态增长来进行调控。最后,中央XX负有监管地方XX依法发放津贴补贴的责任,以防止地方XX发放权限以外的津贴补贴,同理,地方XX亦有责任接受中央XX的监管,并且定期上报地方公务员工资的信息。
(二)促进区域经济协同发展
当前,我国公务员工资分配不均衡的问题,从根本上看,是由于地方XX财政差异引起的津贴补贴水平不同,从而影响了公务员的薪资水平。因此,公务员工资分配不均的问题根本上是因为区域经济发展不协调。若想通过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解决此问题,最根本的良策即是促进区域经济协同发展,唯有各地XX的财政实力愈发趋向于平衡,公务员的工资水平才能愈发趋向于均衡。
促进区域经济的协同发展,在政治层面上应从府际关系出发,加强地方XX的横向、纵向及内部、外部间的联系,通过打破地区间的政策壁垒,着重开展地区间的经济合作,建立如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一系列经济合作。在经济层面上,应明确地方XX间公务员津贴补贴的差距区间,区间应控制合理的限度内,并且此区间应定期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进行调整。此外,在对口帮扶的基础上,落实好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政策,确保财政转移支付发挥应有的平衡各地财政差距的作用。
(三)健全公务员工资法律体系
落实公务员劳动报酬的法制化对提升公务员工资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稳定公务员队伍的发展和稳步提升公务员队伍素质的重要举措。这就要求我国XX学习西方发达国家的文官制度,制定独立公务员工资法,健全公务员工资法律体系,以便在公务员工资制度这一领域有具体的执行法条而非抽象的原则要求。
在立法方面要推动国家公务员工资基本立法和相关实施细则,将《公务员法》中的工资调整制度、调查比较制度具体化、程序化、可操作化[8]。以法律的形式为公务员工资提供保障,实现公务员工资各项具体制度的法制化,避免公务员工资的不合理调整,切实维护公务员的法律权益。真正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在我国向法制化迈进的过程中,国家公务员的薪酬制度要通过颁布法令的形式加以确立,这样既可以克服人为的随意性行为,又可以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达到防腐倡廉的效果[9]。
(四)推行“阳光工资”制度
所谓“阳光”,即透明化、公开化的意思[11]。因此,“阳光工资”制度是指在公务员工资制度的运行中,工资收入、工资分配、工资管理等环节的透明化和公开化。“阳光工资”制度的推行,一方面有利于XX外部对公务员工资的有效监督,另一方面,也能相应地减少公务员谋求灰色收入,甚至黑色收入。
“阳光工资”制度的施行有利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朝着民主化、科学化的方向发展。XX的公共权力是来源于人民群众的从属性权力,而公务员作为XX公共权力的实际执行者,应依法接受来自XX外部的监督。但近些年来层出不穷的“裸官”现象则显示出当前我国公务员的工资仍处于不够公开、透明的境地,这也造成了外界对公务员工资监督的难度。在“阳光工资”制度的推行下,公务员工资收入的来源、收入标准等将能得到较大程度的公示,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等也能相应地得以落实,工资信息的进一步公开化、透明化,为公务员工资的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了便利和依据。除此之外,“阳光工资”制度的推行,将有力震慑公务员谋求隐性收入的腐败倾向,促进清正廉洁风气的传播,锻造勤政廉政的公务员队伍,维护XX形象和提升XX公信力。
五、总结与展望
在XXX制度进入XXX的时代背景下,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也进入了关键时期,为了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健全我国公务员制度势在必行,在此政策逻辑之下,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也将提上议事日程。本文基于过去四次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就目前公务员工资制度的现状,指出当前公务员工资制度在运行中尚存有工资结构、工资分配、工资立法和工资监管等问题,在此基础上分析了问题背后的成因,并针对现存的问题给出相应的改革建议,以期从学术理论出发,为将来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践提供一定的有益观点,进而促使公务员工资制度更为科学、完善,从制度上为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发展和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化提供基本的保障,最终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
此外,未来对于公务员工资制度的研究方式,将逐渐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经验与实证相统一的方法,在研究内容上将弱化对工资结构权重划分、工资增长或工资水平高低等问题的研究,转向对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合理安排与科学设计上的探索。相应地,在公务员工资制度的改革实践中也将着重制度的设计和法律的建设,以制度和法制确保公务员工资制度的良好运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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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白景明.国外公务员工资制度对我国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启示[J].中国财政,2014(19).
致 谢
本文的顺利完成,由衷地感谢我指导老师,论文题目的选定、开题报告的撰写、内容结构的排版、以及最后的论文定稿,都是在老师的悉心指导下完成的,老师的学识渊博,其一丝不苟、治学严谨的态度让我不仅在完成毕业论文的过程中受益匪浅,更是对我今后的生活、工作和学习都具有长远的指导意义。在此,我对老师表示真诚的感谢!
另外对答辩和评阅的各位老师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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