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的实践困境研究

村民自治是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操办自己的事情,追求自己的幸福生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全面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把干部的选任权交给村民是实现村民自治的关键。然而,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存在着一些

  一、绪论

  (一)研究背景

  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农”始终是我国社会发展的核心问题。尽管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经济格局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但是农业依然在经济结构中处于基础性的地位。三农问题关系着党和国家的发展全局,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点的难点。中国农村的发展需要来自社会各方的努力,其中优先需要完善的是农村的基层民主政治,以此为前提才能为农村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社会环境。
  村民委员会的初次登场是在1980年,是由广西农村地区的村民自主发起的一种准xxx性质的群众自治组织,其核心在于村民自主自由地管理村庄的事务。这一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出现使得村庄内部的生产和生活效率都得到了提高,因此很快的便引起了XX的注意,直到1982年,我国的宪法明确了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为村民自治提供了法律基础。在村民自治推广的过程中,我国农村治理的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也取得了良好的成就,对我国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98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开始试行、到了1998年正式颁布实施,这部法律对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村务公开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地规定。直接将民主选举村民委员会这一形式落实到村民自治制度中这一举动,实现了农村的民主化,推动了村民自治的发展。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活动也成为了村民自治的重要标志之一。但是,由于我国历史悠久的封建专制历史,人口分布不均、区域发展不平衡等原因,给农村的民主法治事业造成了阻碍,主要体现在村民居委会选举中,影响了村民参与的积极性,影响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进程。

  (二)研究的意义

  研究我国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中存在的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村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是我国村民自治的重要内容与主要表现形式,对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改革开放后,我国的农村建设也随之进入到了一个崭新的阶段,村民自治制度进一步得到完善,村民的主权得到更好地实现,通过研究村民委员会选举有利于发现和解决村委会选举中所出现的问题,改善村委会工作中的不足,保障村民自治的顺利、有效进行。其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是村民自治的前提和基础,是保证村民自治有效进行的关键,是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村委会成员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只有保障选举过程的民主才能有效保障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顺利进行。最后,研究村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中存在的问题有利于促进民主选举的有效进行,有助于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农村的发展与建设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农村的民主法制建设却一直被人们所忽视,村委会成员选举的程序上的漏洞以及制度上的不完善给村民自治造成了阻碍,因此,应当根据农村区域的特殊性,对症下药,制定相关的政策,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

  二、我国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中存在的实践问题

  整体上看,我国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在全国的农村地区得到了深入的推进,也取得了较好的成绩:选举程序不断规范、选举质量不断提高、选举程序更加透明、对保障村民自治、发展农村基层民主发挥了重要作用【1】。与此同时,我们也发现,在一些区域的农村居委会选举仍然村在着许多问题,本文主要研究的是在实践层面上出现的问题。根据华中师范大学对全国31个省份261个村庄的村委会换届选举状况进行的问卷调查结果可以分析得出以下的问题。

  (一)村民的选举素质较低

  不难发现的是村民受制于长期劳作于田野之间的现实限制,对于村委会选举的制度和体系的认识不高,具体的实践中主要体现在:大部分选举人缺乏民主意识,无法正确认识选举的重要性;村民参加选举几乎都是为自己的利益所驱动的,无法考虑到更高层面的选举目的;大部分选举人并不能很好的对自己的选举行为所具有的意义进行清楚的认识,不明白选举的本质意义;对委托投票的认识不足。因此,村民在行使其选举权利中,并不能很好的做到民主。此外,在实际选举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投票现场泡乱的情况,严重阻碍了选举过程顺利的进行。这些问题都反应出了当前村民在选举过程中无法正确行使其选举权利,也就不能保证选举过程的民主意义。
  在村委会选举过程中,不单单只有个人的参与,还受到宗族、派别甚至黑恶势力的涉足,从而大大改变选举原有的意义和状态。由于派别存有一些自身的特征,例如独立性、自主性、经济性和不稳定性。例如在河北怀来县的某个镇的一个村庄共包含15个姓氏,其中刘、丁、梁、高为排前四位大姓,据了解,自从1945年到现在,党政的负责任主要是来自于这四大姓,在这种情况下选举都是从推荐村民代表开始就受到限制,一些小姓家族的村民根本没有机会参与到选举当中。

  (二)村民的选举意识淡薄

  村民对于选民登记不重视,例如在《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中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村民,一般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的村进行选民登记。但是在实际的选举过程中,村民主动到村民委员会或者是选区选民登记站进行登记的极少,都是由选举的工作人员对照户口本或者是原选民登记册登记,把选民登记变成了登记选民,村民对于自己选举的权利根本不在意。村民的选举意识不高还体现在对于选举的不重视,村民总是以自己的需求为主,企图操纵选举的进行。有的村民会鼓动自己宗族的人给参选人投票和拉票,一部分参选人采取不正当手段,与自己有着相同姓氏拉帮结派,将村镇分割成了多个帮派,导致村民间的关系恶化,最糟糕的甚至结仇。在这种情况下,民众们并不会对比参选人的资质、品行从及才能等特质,仅仅在意是否为同族同姓,毫无严谨的思虑考量,单纯的做出冲动决定。这种情形就会导致族群影响力比较弱势的参选人选取一些非法手段,例如伙同黒社会武力成员及无业游民,对民众采用施压、威胁、合伙打击等恐怖活动,对民众的也理产生干预,促使其惊恐不安,最终不利于选举的顺利进行,同时还影响了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此外,甚至仍存有少部分人选择采取暗箱操作、互帮拉票等一些不正当手段,导致票数分散,参选人票数少于半数,用这样违法的方式干预选举。在全国258个有效村庄样本中,反映“村民认为选举与自身利益无关,消极选举”是最主要因素的村庄占比达21.58%,所占比重最高;“村民选举权意识不够强烈,参与度低”这一因素所占比重为18.88%。这就反映出了村民在选举过程中缺乏参与意识。

  (三)村民选举制度不规范

  许多农村地区经济发展较为落后,再加上农事繁忙,村民无暇顾及选举。村民最关心的是收成,选举工作既耽误时间,又没有经济上的回报,因此村民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活动表现极为冷漠。受教育程度较低使得村民对自身享有的基本的政治权利以及行使权利的重要性没有充分的认识,大多数村民都缺乏主动参与村庄内事务的积极性。由于对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制度的认识不够深刻,认为无论是谁当选都与我没有太大的关系,所以在行使投票权时也是极为随意的,这就导致了跟风投票的现象。广大的村民并不了解也不尊重民主选举的程序与原则。由于接受教育程度以及法律在农村地区的普及率较低,使得村民对选举的原则与程序都了解甚少,甚至是不知道民主选举是有原则与程序的存在,违法选举的现象严重。如采用暴力破坏的手段对村民委员会选举现场进行破环,以胁迫村民改变投票的对象。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在253个有效样本中,村委会有流动投票箱的村庄为161,占比63.63%,明显偏多。而在162个有效样本中,口头委托样本数有69个,占比超过四成。造成这一现状的直接因素是选举程序不规范。

  (四)村民的选举监督不力

  在上面的论述中我们已经了解到改革开放过后,上级XX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仅仅起指导作用,不能过分干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选举活动。但是,仍存在基层XX干预村民投票的现象。虽然法律上规定了上级XX与村民委员会之间并非领导的关系,但在“领导意识”与利益的双重的作用下,仍出现大力“扶植”自己人的现象,甚至出现直接点名确定人选,严重影响了民主选举的公平性。过分的行政干预导致村民的选择被忽视,结果就是选举的结果完全无法体现选民的意见,阻碍了农村的民主化进程。在全国258个有效样本中,现场公布选举结果的村庄占比为96.51%;2.3%的村庄在举行村委会换届选举后,没有建立选举档案。可见部分村庄并没有按照村委会换届选举的要求进行选举,在选举过程中不规范的细节比较多。

  三、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实践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经济利益驱动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只有物质经济的不断发展,才能推动社会的不断进步。村民居委会选举既然是我国政治文明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它就避免不了受到经济因素的影响与制约,因此村民参与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活动的积极性如何是直接受到农村经济发展状况的限制的。村民委员会享有支配村庄内部资源的权力,在带动本村的经济发展的同时也能为自己牟取一定的利益。在经济发展较好的村落,一方面村级集体经济发达,村委会可支配的资源较多,另一方面由于该村在当地的整体生活水平较高,经济发展的机遇较多,村委会的权力得以扩张,村委会的选举与村民的利益密切相关,村民参与选举意愿较高。由于集体收入和发展经济的机遇较多,担任村干部的权力也较大,所能够获得的回报也较多,因此参加竞选村干部职位的村民也较多。在竞争激烈的状况下,村委会选举的相关规定和措施的实施就较为有效。与此相反,在经济不太发达村落,由于村级集体收入较少,村民委员会没有财力的支撑来举办公益事业,有的甚至成为一个空壳子,村委会与村民的利益联系便大大削弱,村民不太在意由谁来担任村干部,也没有多少人想当村干部,因此选举就有可能走过场,选举制度也就无法得到很好实施。
  因此,经济的发展直接决定了村民参与选取的热情度,村民看到了村委会所能够带来无尽的利益,就会积极的参与到选举当中,反之如果村民认为选举不能带来经济上的利益,就会对选举不甚重视,由此可以看出经济利益是影响着选举的重要因素,也是造成当前很多村庄内问题频频出现的原因。
  村民参与村民委员会选举不仅仅是实现民主权利的一种方式,也是实现经济利益的内在要求。人在做任何事情都是受到某种利益驱动的。作为农村基层社区的自治组织,村委会还是具有一定的权力,它管理行政村的公共事务,负责宅基地的分配,为村民开具相关证明,协助上级征收农业税等【2】。有很大一部分村民之所以参与选举活动是因为看中了本村的集体经济利益,他们寄望于通过成功竞选成为村委会成员来为自己谋取更多的经济利益。所以,贿选在村民选举中愈演愈烈。特别是近几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已居城市或城郊增加了各种名目的费用,如:村组的拆迁费、土地征地款、店面等,一些村委、村组每年可向驻村的厂、矿收取排污、土地租赁等种费用,这些收入为村委带来了不少的收益。其次,村委干部的工资、奖金等收入由村委发。在较富裕的农村,干部一年薪资、奖金等正常收入可以达数万元。这些利益的因素诱使一些人绞尽脑汁的要通过各种渠道当上村官。当选村委会成员所能为个人谋取的利益越来越多,使得贿选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也就愈演愈烈,贿选的金额也越来越多,贿选的方式也越来越多种多样。

  (二)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得以稳定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国家开展各项工作的依据。如今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很大程度上适应了我国农村地区的积极发展与政治文明建设的需求。但是由于法律是由文字和语言组成的书面形式的规定,而每个地区都有其独特的社会环境且社会现实不断发展变化的,所以法律往往无法立刻回应实践的需要,因而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正是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与不完善,使得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工作面临重重困难。主要体现在:没有完善的选举程序、罢免机制、监督机制以及具体的惩罚措施。村民该怎么保证自己所投选票是自主自由的选择;当村民想要罢免村委会成员时该向谁申请,由谁办理;除了举报这一监督方式外还有什么能够保障村民监督选举权利的途径;还有对违法选举的村民也没有具体的惩罚机构,惩罚措施及数额上面的规定。制度上的不完善是导致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中违法犯纪的现象层出不穷的重要原因,阻碍了我国农村民主文明建设前进的步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中第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XX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XX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XX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3】。虽然在法律中有着对贿选惩罚的明确规定,但是在实际的选举过程中还是会有很多贿选的案例,手段更是层出不穷,除了明目张胆的送现金以外还包括一些发红包、送米面的讨好手段,还有一些是雇打手等的威胁伤害手段,村民认为村委会具有最高的权利,缺乏对选举的认知,一味的希望能够用选票来换取更多的经济利益,这就造成了公正选举成为了一项难题。

  (三)村民受教育水平有限

  新中国成立以后,为了促进社会主义的经济、文化、科技等方面的建设,我国采取了城乡“二元”治理的策略。在“城乡二元结构”的教育资源配置制度下,优质的教育资源偏向城市,导致了资源非配不均,城乡教育资源存在明显的差异。此外,城乡教师编制和待遇的差别造成了农村教师队伍水平建设低下,教学的质量与城市相比也有一定的差距。虽然九年义务教育在农村地区推行,但是由于由于农事或者经济方面的需要,许多孩子没能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便辍学回家务农或或者是外出打工补贴家用。以上这些都是导致村民文化水平较低的原因。由于文化水平较低,许多村民不理解民主也不愿意接触选举,法律意识不够,影响了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的质量,不利于农村基层民主建设。
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的实践困境研究
  自古以来,下至平民百姓,上至王族皇室都是以家族、姓氏来维系的,一个朝代的更迭往往也是一个家族的兴衰,这就形成了以家族、姓氏为纽带的社会关系,成为我国别具一格的社会特征【4】。中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历史的国家,而宗法制作为封建社会的基础,维护者封建社会的稳定。现代社会以来,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以及后来的阶级斗争使得农村的宗族活动几乎消失了。然而,宗法制毕竟是存在了几千年的制度,它的观念根深蒂固的扎根于人们的头脑。而村庄这一聚族而居的场所正是是宗族势力复活的温床。以宗族为纽带的社会关系在城市里并不明显,但是在农村地区确是极为常见。这种社会关系具有相当的稳定性。村里势力较大的家族经常会推荐家族内的人出来参与选举,宗族在村庄内的声望、财富、人数上等优势直接干扰了村民真实的投票意向。随着这种现象的持续发生,宗族势力在村民委员会内部逐渐渗透,直至垄断状态。

  (四)家族作用促使村民参与到选举中

  在中国古代,家族组织不仅是国家稳定时期,中央集权控制基层社会的重要力量,而且是战乱过后国家修复社会控制的整合力量。无论历经王朝更迭,还是遭遇异族入侵,家族制度千百年来一以贯之地存在并发挥作用,成为古代至近代中国社会的基本细胞【5】。我国古代推行的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生产力相对落后,为了生存的需要,人与人之间需要相互协作,家族为个体村民提供了得以维系生活的稳定环境,对生命财产以及人身安全也起到了一定的庇护作用。在家族制度的作用下,很多村民还是凭借着传统的旧观念,希望能够当上村官振兴祖上,这就使得在选举的过程中很多家族为了本家姓的人去采取拉票、换票甚至于贿选的方式,这对于其他村民的选举来说是不公平的,他们希望能够通过人员数量上的优势来获取到选举名额,这种方式严重违反了选举的本质。

  四、解决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制度层面优化设计,保障村民选举权的落实

  1.完善民主选举程序
  现阶段村民委员会选举的主要程序是:建立选举组织、选举动员和选民登记、提名候选人、竞选、投票选举、计票与确认选举结果这六个步骤。但是这样的选举程序已经渐渐不能解决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其固有的漏洞与缺点日益突出,导致在选举的过程中违法现象不断出现,因而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选举的程序。
  在选举的准备阶段,依法举行选举动员大会,向村民普及选举的相关程序,对村民进行民主教育,让村民对选举有一定的了解。此外候选人需要向整体村民公开其个人信息及其任职计划,保证在进行投票之前,村民对候选人有着足够的了解,以便村民有所根据地选举出最适合的人并为之后的监督工作提供依据。在提名候选人阶段,应该严格遵守差额选举的原则,禁止减少候选人的行为。同时,农村基层组织应该履行自己的职责,保证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独立性,禁止村委会以及乡镇XX、村党支部提名候选人,保证民主选举的公正性。在投票阶段,保证投票现场的秩序,禁止村民大声喧哗,禁止交头接耳,严格遵守秘密投票的原则,保证选票的真实性。在计票阶段,应该公开进行唱票、验票、计票,让村民更直观的了解选举的过程,此外还能有效防止乡镇XX对村民选举的影响。
  2.健全民主选举的罢免和监督机制
  虽然法律明文规定了罢免程序,但是在一些细节上并不是十分明确,如向谁申请罢免、由谁受理罢免申请,是否对申请罢免进行审核等,所以未能在实践中得到较好的运用。此外,乡镇XX在村民自治中发挥这领导作用,经常对罢免程序进行干预,为此,提出以下建议:首先,法律规定罢免程序需要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但是这个比例并不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农村,因为各农村地区的人口分布不尽相同,同时,家族势力对选举的影响在农村是始终存在,所以不能用统一的标准来制定申请罢免主体的比例,应当根据当地的特殊情况来确定比例,将五分之一作为最基本的比例底线较为合理。其次,明确受理罢免的主体。从现有的法律条文中,村委会是受理罢免申请的主体,但是,由于“官官相护”的固有弊端,村民向村民委员会申请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几乎是不可能实现的事。因此,我们需要设立一个独立于村民委员会的专门的罢免机构,保证机构不受村民委员会的干预。再次,我们需要对罢免的理由进行调查核实,确保罢免申请人所说的情况属实,理由充分。最后,需要公开罢免的每一环节,确保村民了解整个罢免的过程。
  广大村民之所以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漠不关心,其中有一个原因便是贿选现象严重,却又没有一个有效的监督机制。村民选举的公正性无法得到保障,导致来村民对民主感到失望。至今为止,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监督的相关法律规定少之又少,正式这些法律法规的漏洞导致了大量违法选举发生。因此,有必要完成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监督机制。首先,加强村民对村民选举的监督。村民委员会是我国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由广大村民选举产生,对村民负责,村民享有对村民委员会的监督权。与此同时,应为村民监督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为村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其次,加强村党支部对村民选举的监督。作为XXX基层组织,村党支部在政治上起着领导的作用,同时也应该负起监督村民选举的责任。在不干预村委会形式权利的同时,对村委会的工作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指正训民委员会在工作中的不足,为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违法乱纪的行为进行严肃的处理。最后,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新闻工作者应及时对村民选举进行跟踪报道,让公众了解基层自治的状况,对村民选举过程中存在的不合理、不合法的部分进行有力地揭发。
  3.建设服务型XX
  一是要积极推进乡XX机构改革,采取精简机构、裁减富余人员等措施,解决长期以来乡镇机构过多、队伍庞大、财政负担较重等问题。二是要积极推进和探索乡镇民主制度,促进乡镇领导人员的产生向直接选举的方向转变。例如云南红河州石屏县在州、县人大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持,依法有序地组织选民直接推荐乡镇长的提名候选人,并由选区联席会议以无记名投票产生正式候选人山选民从候选人中直接投票选举乡镇长[[[]李凡.中国基层民主发展报告[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51.]]。三是要督促乡镇XX依法行政。除法律对乡镇XX行政职权范围的规定之外,诸如集体经济发展、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之人员构成的人数、纠纷调解、治安维护、补贴标准等事务均应当由村民自治组织根据村民自治的制度规定加以解决,以此减少乡XX对村民自治组织的不正当干预行为,维护村委会的自治权与决策权。

  (二)发展农村经济,刺激村民选举意识的觉醒

  由于上层建筑受到经济基础的制约,所以一个地区民主政治的发展程度与经济水平成正相关。因此,要大力加强集体经济的发展,增强村民的民主意识,提升村民参与民主政治的主动性与积极性。一方面,要鼓励选举有较好群众基础、会经营、懂管理的村委会领导人员,将发展集体经济的成效纳入村委会成员的任期目标,实行责任制。另一方面,要以加强村民的民主法制教育为切入点,不断提升村民的主体观念、权利观念、法治观念,强化权力意识。这个过程是缓慢的,不仅要靠常规的法制宣传教育,更要依靠提升村民的重大决策参与度来体现。例如涉及到本村土地征用、税收减免、贫困补贴等关乎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时,要加强决策过程的透明化、制度化,让村民真正参与到其中,以此强化村民的人民权力意识与民主法制意识。首先,充分利用农村现有的传播资源,加强对村民进行有关国家大政方针以及与村民有切身利益关系法律、法规的宣传,尤其是有关村民行使民主选举权利方面的宣传,形成居民民主选举公正公平的价值观念,并通过一些典型的例子让居民知悉自己的民主权利。其次,吸收专业的管理人才,同时加强对社区居委会成员民主选举法律专业知识的教育与培训,提高居委会成员的专业性。
  村民之所以接受候选人的物质利益是因为他们的物质生活条件较差,容易被眼前的蝇头小利所吸引,还有一方面的原因是因为村民对于民主权利的概念较为模糊,在加上自身的经济水平较低,选票对他们来说并无多大的利益,于是便轻易收取了贿赂,用自己的选票去交换一定的物质利益。不仅仅是贿选问题,要想鼓励广大农民积极的参与到政治生活中来也需要大力发展农村的经济。正所谓“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首先需要保证农村的经济充分发展,农民不再为吃饱穿暖、子女教育和就医这些问题担忧,才会积极地关心基层政治的发展。只有当农村的在物质经济基础达到一定程度时,村民的生活有了很大程度上的提高,村民才能不被候选人的小恩小惠所诱惑,才能将精力投入到精神文明的建设当中,才会主动去了解民主与法制,积极的参与村民选举活动。

  (三)加大农村教育资源投入,提高村民选举水平

  目前宗族势力干预村民委员会选举主要是由于基层xxx组织的建设还不够全面。在一些农村地区,当地的党支部力量受到了家族势力一定程度的干预,因此健全基层的xxx组织是非常必要的,要加强XXX基层组织建设,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彻底改变依赖家族力量来完成社会教育,维护社会治安的现象【6】。要充分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村委会的作用,通过设立多种形式、多种功能的社会服务机构,提高为村民服务的水平,防止功能缺失,让家族势力没有生存和发展的空间。此外,要消除家族势力对村民日常生活的影响,必须以先进的精神文化来满足农民的精神需求。可以大力开展一系列的精神文化活动来提升村民的综合素质,是他们能够认识到宗族势力给村民自治带来的不良影响,进而带动村民独立参与村内的政治文化活动。
  “村民受教育的程度与水平是影响政治参与的重要因素。”xxxx在谈到农村的思想政治教育时指出“政治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向农民群众不断灌输社会主义思想。”村民文化水平,政治素养的高低对于村民居委会的选举具有重要作用。要提高村民的文化素养,必须大力发展农村的教育事业,努力做到教育公平。国家应当加大对农村教育的资金投入,增加农村教育文化设施的数量、鼓励优秀人才投入农村的教育事业,缩小城乡之间的教育差距。其次,重视民主宣传与民主教育。对民主知识有一定程度的了解是村民进行民主实践的基础。在此基础上才有能培养村民参与民主选举的积极性。通过民主教育与民主宣传可以有效的提高村民对民主选举的了解,强化村民的民主选举意识。最后,鼓励村民积极参与民主选举。培养村民的主人公意识,让村民在民主选举中得到锻炼,进一步提升自身民主的觉悟。民主实践是村民维护自身民主权利的最佳途径,在这个过程中,村民能够实现自己的民主价值,体会到民主文明为农村带来的质的变化。

  【参考文献】

  【1】李娟:村民委员会选举若干问题研究【D】.河南大学,2015,5
  【2】胡荣:经济发展与竞争性的村委会选举【J】.厦门大学.2014.(12):27-49
  【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6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7条
  【5】王蔚:我国村民选举制度研究【D】.黑龙江大学,2010.26
  【6】袁北星:家族制度观念对当代社会的影响【M】2013.11
  【7】王磊:莫让家族势力影响农村稳定【J】.中国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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