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8年10月26日以来,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经历了诸多变革。确立该项制度当中精准化量刑建议,不再适用原本的幅度刑量刑建议,不仅需要对制度本身予以进一步的理解,即实行精准化量刑建议的必要性,精准化量刑建议与普通量刑建议的区别,还需要对当前各地的实践情况进行研究,了解当前该制度在实践过程中遇到的经验与教训,今后如何进一步的克服实践当中已经遇到的瓶颈,最后,针对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对于量刑建议的行使与执行过程,需要进一步的制度上的完善,走上规范化的道路,使权力运行公开透明化,体现检察机关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的平等协商,是该制度的最初目的,也是最重要的目标,能够维护司法公正,保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的合法权益,彰显检察机关的司法权威,但是具体如何实现还需要多方面探索,从多个主体,多个方面进行入手,完善制度与实践。
关键词:认罪认罚, 精准化, 量刑建议 ,典型案例 ,解决措施
一:绪论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当中,检察机关会从自身角度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最后法院进行量刑,这两者之间在作用上存在区别,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和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进行协商的过程和法院的量刑不同,后者以前者为参考,并且后者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直接交涉的不多,协商性较弱。
近年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我国逐步得到发展完善,2018年以来更是在量刑建议上做出了幅度较大的改革,实行精准化的量刑建议,为了对该制度进行完善,需要研究这一制度的概念以及为什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要实行精准化的量刑建议,以及随着改革的范围以及深度不断扩大,司法实践中遇到了哪些问题,以及获得了哪些经验,对于其中的经验需要进一步的挖掘与延申一为其他地区借鉴,而对于问题,也需要找到适合的解决办法。
写作框架写作内容大体是围绕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当中适用精准化量刑建议的必要性论述以及其实践现状、精准化量刑建议的实施阻碍以及精准化量刑建议的完善等。 实行精准化量刑建议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包括但不限于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保驾护航,提高司法效率,增强检察机关的作用,促进繁简分流,使制度更加科学全面五个方面;精准化量刑建议的实践现状,主要考察了四个地区的制度实施情况,重点介绍其成功经验;精准化量刑建议的实施阻碍,主要有尚未形成统一量刑标准,检察院自身的问题以及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未真正参与进量刑建议的形成过程中;针对精准化量刑提出的完善建议,包括但不限于对量刑标准进行统一,提升法院对于量刑建议的重视程度以及检察院自身一些方面的改善,将辩护人与值班律师融入进来,将现代科技运用于制度的运行,加强对于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监督,程序上的改进等等诸多措施。
写作主要是围绕目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精准化量刑的司法实践来进行,以实践为起点,也以实践为终点。问题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产生的,不是凭空产生的,同样,一些制度的完善也要从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来着手进行。
研究方法文献研究法较为全面的搜集,整理了和论文内容涉及的文献资料,总结提取了一些专家学者对于问题的阐释与说明,创造性的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和建议。
案例分析法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精准化量刑建议为核心,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法律网站上搜集到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进行研究,找出其中的实践经验和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以进一步完善制度。
规范分析法论文以我国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为基础,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为本文的论述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
比较分析法本文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过程中适用的精准化量刑建议与普通量刑建议进行对比,有利于从其中找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行精准化量刑建议的必要性;将法院的量刑与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展开比较,使法院更够更加重视检察机关向其提出的量刑建议,也能够从法院量刑中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提供经验与借鉴。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精准化量刑建议概述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精准化量刑建议的概念
1.对于精准化量刑建议的理解
对于精准一词如何理解呢?学界大多数学者对于精准都理解为是检察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的罪行所应承担的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以及刑罚的执行方式等提出的比较明确而不是一种开阔性的幅度性的建议。但是,纵然是确定的建议,也不能将其理解为是每个案件都是如此,案件的每个部分都是如此,对于某些案件,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当然,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是很常见的[]。
并不是在认罪认罚制度诞生伊始,就出现了量刑建议精准化这一概念。可以说量刑建议精准化的概念是伴随该项制度发展而产生的。对于这个制度以及制度的概念,可以从两方面来理解:一方面,量刑建议精准化顾名思义就是检察院所提出的量刑建议应当是明确的。从另一方面来说,该项制度最终实现的效果需要达到司法公平与公正,要给与有悔罪、承认自己错误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与其认罪行为相适应的从宽惩罚,这也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制定的初衷。
司法实践中,我们在认定量刑建议是否精准时,主要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案件当中的被告人对于自己未来的刑罚明确且愿意认罪认罚,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对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的赞成度也高,其次则是法官经过全面审查后,较大程度吸收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并且以此为基础进行判决;最后,经由量刑建议,被害人一方能够得到合理赔偿[]。
该制度的形成以及进一步发展,与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平关系紧密。而法院为了提高自身的刑事诉讼效率和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与发展也愿意接受这一司法制度。
2.其他量刑建议:
在量刑建议发展过程中,精准化量刑建议只是其中的一个阶段,总的来说,量刑建议按照确定的程度可以分成三种不同的类型:第一种量刑建议具有绝对的确定性,当中既载明了刑种,也载明了刑期。第二种量刑建议是处在相对确定状态,检察机关会提供具有一定确定性的量刑幅度,一般不包括刑种和刑期;实际上其实还有一种是概括型的量刑建议,提出具体适用刑法某某条款,但不具体指出适用的期限,目前起诉书中一般采用这种量刑建议方式,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量刑建议。[]绝对型法定刑的特点是过于固定,在实践中很难得以运用,因而使用的比较少,而相对型的法定刑则相对比较灵活,更符合实际的需要,所以适用率比绝对型的法定刑高。
确定型量刑建议制度确立以来,在落实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的问题和争议。最大的问题,就是对于确定型量刑建议和幅度型量刑建议的取舍问题,包括是需要确定型的量刑建议还是需要幅度型的量刑建议,或者是二者是否可以同时存在,同时存在时哪一个优先等等的问题。虽然已经确定了确定型的量刑建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在制度的落实的过程中还是发生了很多的争议,很多人还是比较支持幅度型的量刑建议,认为幅度型的量刑建议更具有优越性。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精准化量刑建议与普通量刑建议的区别
经由长期的司法实践我们不难发现,该项制度当中的精准化量刑建议和普通量刑建议最大的差别在于他们的产生方式不同。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精准化量刑建议,是在检察院和被告人进行了一番协商,经过了检察院对于案件比较深入了解,也即对案件做了比较强的介入后做出的建议;普通的量刑建议,只是检察院单方做出的建议,没有经历和被告人进行协商的过程。也就是说,在认罪认罚的模式之下,检察机关所做出的量刑建议事实上是依据被告、检察院所达成的合意,并不是单方的意愿和想法,充分尊重和保障了被告人的权益,也保证了检察机关应该发挥的作用。
另一方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精准化量刑建议和刑事司法实践当中一般量刑建议相比较而言,更具有具体性,一般性的量刑建议更加倾向于幅度型的量刑建议,亦或者说检察院只会提出概括性建议。但是该项制度当中的精准化的量刑建议则不同,检察机关需要提出明确量刑建议,关于这点不妨以该项制度原本具有的特点来说明,这也一定程度上可以揭示出为什么需要在该项制度当中引入确定量刑建议,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精准化量刑建议以及该项制度原本就具备较为紧密的联系。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精准化量刑建议的必要性
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精准化量刑建议有利于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
该项制度当中在适用精准化量刑建议时,由于检察院在与被告进行协商的过程中提出的量刑建议更加具体,这大大提升了被告的心理预期,从而使得被告在法院量刑时能够更好地理解刑罚的规定,能够更快地认罪认罚,从而能够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所以愿意认罪认罚是由于认罪认罚能使他们减轻自身的刑罚,但是在幅度型量刑建议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很可能得到与自己心理预期大相径庭的刑罚,这样并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终接受自己的刑罚,与认罪认罚制度的初衷大大背离。
从这一点出发能够更好地理解为什么要在该项制度的运行过程当中适用精准化量刑建议,并不选择适用一般性量刑建议,正是由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身的特殊性决定的。
2.有利于提升诉讼效率
一方面,精准化的量刑建议如上所述能够促使被告更快的认罪认罚,减少了被告与法院的辩论时间,因此可以提高诉讼效率;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的过程中充分了解了案件的情况,与被告进行了比较充分的协商,因此减少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的一些程序,为法院的审判做了一些准备,例如在检察机关进行精准化量刑建议的考虑时,会对案件进行充分的了解,法院可能会调查到相关的案件证据,也会在和被告进行沟通的时候留下相关的资料,为法院审理做了大量的准备。而且法院如何在现在大部分案件均当庭宣判的背景之下,还能保障自身做出的量刑决定是精准的,检察院所提出的量刑建议以及文字说明为法院量刑提供了很重要的参考,同时也使得被告已经有了一些心理准备,能够使得被告增强司法过程中的合作意识,减少司法成本。不仅如此,精准的量刑建议还可以减少认罪认罚案件当中,被告人由于判决和其预期存在较大差距而上诉。最后,站在检察机关的角度来看,实施精准量刑建议之后,就能在一定程度上倒逼检察院提升办案质效,使检察官能够尊重案件实施,不断用专业知识吴庄子慎,针对每一个个案都提出精准量刑建议。因此在本文看来在这一制度当中适用精准化量刑建议,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促进诉讼效率的提升。
3.有利于彰显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作用
相对于之前普通的量刑建议亦或是检察机关提出的幅度型量刑建议。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当中,检察机关将发挥更大的作用。原来的幅度型量刑建议中,检察机关只是做出一个大致的建议,并不需要做大量的调查工作,对检察机关的要求并不高。此外,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精准化量刑建议中,法官对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是比以往更加需要高度采纳的,虽然并不带有强制性,但比以往这种制约程度无疑是提升了的。
这样也有利于增强检察机关在司法过程中的权威,从而有利于进一步形成良性循环,提高诉讼效率和质量。需要让公众相信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办事能力,帮助人民办实事,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增强公众对于检察机关的信任,维护其合法权威。另外,法院作出判决时,除了发生法定的若干情况,通常情况下对于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其应当采纳。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对于案件最终发挥的作用是不容小觑的。正是因为如此,检察院在作出量刑建议时才更加应当追求精准,无论是针对刑种也好,刑期也罢,都应当尽可能提出更加精准的建议,使得法院更够更好地参考,这也是检察院勇于承担责任的表现。
4.有利于量刑更加的合理科学全面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量刑建议,发挥了司法主体过程中除了法院以外另外两方的作用,既注重检察机关在这个过程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又注重当事人的意愿,把当事人的意愿考虑进去,同时也保持发挥了法院的作用,所以说量刑更加合理科学和全面了。
在法律制度发展的历史上,我国长期以来对于被告的权利没有进行充分的重视,对于被告的想法和意愿没有进行充分的了解。对于被告,我们本应该给予他们应有的权利,尤其是在被告主动、诚恳地认识到了自己错误的情况下,这是对于被告基本权利的尊重,使得法律更加人性化了。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断精准化的过程中,需要检察机关对案件做充足的了解,以及和被告进行充分的协商以形成合意。因此,充分尊重了案件本身和被告,有利于增强被告对于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以及最终结果的理解,进一步从宏观层面来说,这样的一个措施在我国整个法律制度上来说都具有重大意义。
以往的量刑建议模式如果运用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只是检察机关在调查证据以及结合自身分析的基础上,由检察机关单独做出的决定,未与辩护律师协商交谈,更未与犯罪嫌疑人、被告进行协商交谈。因此,在以往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并没有使犯罪嫌疑人、被告参与进司法过程,产生的量刑建议不能很好地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施行。但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精准化量刑建议的模式,则体现的是检察机关和辩方进行协商进行协商的形式,如此一来辩方也可以参与进入量刑建议的形成过程中,可以说,在这种模式之下,制定量刑建议的并不仅仅是检察机关,还包括被告人及其律师,这对于他们的认罪认罚具有重要意义,能够使他们容易理解法官在接受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时做出的审判决定。
这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量刑建议最核心、最根本的变化,基于这个方面来说,在认罪认罚制度当中适用精准化量刑建议会产生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就检察机关的角度来说,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对于法院具有监督作用:一方面,针对部分案件,检察院既然提出了量刑建议,法院方就应当接受,这里用的词是“应当”,因此法院需要较大程度的考虑检察机关提出的建议,这对于法院构成了一定的监督作用,法院需要考虑对于检察机关的建议是否应该给予采纳;另一方面,当法院已经做出了审判结果的时候,检察机关如果认为法院的审判结果和它提出的量刑建议相去甚远,检察机关可以就法院不合理的判决对法院提出抗诉。因此,从这两方面来说,检察机关对于法院形成了一种监督作用,能够使得审判过程更加合理,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
此外,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精准化量刑建议实施中,法院的权力受到了制约,法院不再是单独的决定刑罚结果,而是法院和检察机关共同来决定,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其有义务提出精准的量刑建议,在其提出之后,作为法院则应当予以采纳。
综上,在认罪认罚模式当中,引入精准化量刑,将会使得大量案件的量刑建议更加合理科学全面。
精准量刑建议对于促进简繁分流具有现实意义繁简分流在我国目前司法制度的完善中具有重要地位,对于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来说具有重要意义,这一方法应该被运用于司法的各个领域,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而精准化的量刑建议,由于本身一般都大多数是针对于简单的证据确定的而且问题比较少的案件,一般是适用速裁程序,这样的特点以及精准化量刑建议的配合能够有利于法官的判断,可将其很快纳入简单案件当中,促进案件的繁简分流,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精准量刑建议能够有利于对量刑的辩论更加充分赵廷光教授提出了量刑精确制导论,提出量刑精确化能够使得控辩双方在对量刑方面进行辩论时更加充分,从而能够有利于最终形成更加合理的被多方所认同的量刑结果。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精准化量刑建议的实践现状
自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精准化量刑建议改革以来,试点工作逐渐展开,实施范围越来越广,使得制度逐渐应用,但是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问题出现之后有些地方法院或者检察机关能够进行调整,将政策细化甚至是完善以便更好地落实。改革以来,大多数检察机关在进行量刑建议制定的时候都是根据之前的案例来进行衡量的,没有属于自己的量刑标准,在实践中大大增加了难度,但是一些地方机构能够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也能够破除政策本身不足的壁垒,克服大政策的弊端,灵活运用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来优化司法程序,更好地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精准化量刑建议的作用,使法律法规落地生花。
(一)确定型量刑建议、幅度型量刑建议以及量刑规范罪名特定化
试点至今,杭州市两级检察机关针对适用认罪认罚案件采用确定型量刑建议达到81.5%,幅度型量刑建议达到 18.5%,表明杭州市的一些制度细节上的完善使人民法院接受量刑建议的采纳率大大提高。数据显示,其量刑建议采纳率普遍在 95% 以上。[]。
杭州的司法实践说明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精准化量刑建议和幅度刑量刑建议的取舍与两者的关系,两者并不是一个绝对的相互区别相互排斥的关系,司法实践的结果有力证明了二者的结合对于杭州基层检察机关的司法实践来说是利大于弊的。单纯的精准化量刑建议,也并不一定就能有利于司法实践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案例,对于有些案例来说,将精准化量刑建议和幅度刑量刑建议结合起来才是切合实际和有利于推进司法进程提高诉讼效率的较佳方案。当然,这并不否认在实际中有些案例需要最大程度的提出精准化量刑建议。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施行较好的地区,都基本上是以确定刑为主的。而且实践表明提出确定刑建议的案件上诉率更低。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来确定是精准化量刑建议还是将精准化量刑建议与幅度刑建议相结合,这与法律规定有所不同,需要灵活运用,不能将法律法规理解僵硬化导致无法发挥实际作用。不过还是必须肯定和幅度量刑建议相比较而言,确定性量刑建议具备了较大的优势,这也契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精准化量刑建议的初衷。
在实际的案例当中,还有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也是从根本上涉及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精准化量刑建议,即精准化量刑建议与幅度刑量刑建议的取舍。在浙江某基层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危险驾驶罪当中,被告人认罪认罚,在该案件当中,一审法院没有正当理由,没能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引起检察院抗诉。之后中院发布了二审判决,在二审当中,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得到了采纳。该案件在浙江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是第一件适用认罪认罚案件,法院未按照检察院所提出的检察建议作出判决,在二审当中二审法院进行改判的案件,维护了精准化量刑建议的地位[]。有学者认为,从实体和程序的综合角度来看,幅度刑量刑建议的普遍使用更加合理,更具普适性,无论从法律依据的角度,亦或是法理基础的角度,幅度量刑都有其合理之处,而至于确定的量刑建议,就必须受到限制。也就是说,两者相比较而言,其实幅度量刑在法律的逻辑当中更加合理。自从开始实施精准化量刑建议,在许多认罪认罚案件当中,检察院仍然提出的是幅度型了量刑建议。这就表明了在认罪认罚的刑事司法实务当中,精准化量刑建议适用率仍是比较低的,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这个问题背后反映的因素需要进一步的考察,否则将直接影响这项司法改革,它的初衷,这项司法改革是否有必要,是要取消精准化量刑建议还是考察清楚适用率低的原因进而完善现存司法制度来推进其落地实施。
此外,展现态势比较好的一些方面是,目前刑法体系当中最为普遍的二十余种罪名已经有确定的量刑标准,此二十余种罪名事实上已经能够包含实践当中的绝大多数刑事案件,这就为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量刑建议指明方向和内容,许多的基层检察机关能够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将所属地区的比较常见,出现频次比较多的罪名量刑标准进行归纳分类整理出来,以及能够和法院的量刑标准相互结合以达到能统一共识、减少分歧、提高司法效率的作用,这样的一系列的举动对于拓宽量刑建议的适用范围以及统一量刑标准发挥了关键性的作用。特别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施行精准化建议改革以来,大大增强了检察机关的作用,强调检察机关应该履行的义务。
举例说明,以福建地区为样本进行观察,该地适用认罪认罚的刑事案件当中,案件数量最多的是危险驾驶罪案件以及盗窃罪案件。在前者当中,检察机关提出精准量刑建议的概率十分大,法官采纳的概率也十分大,原因在于该种罪名的量刑情节相对而言更加简单,审判人员在对案件进行裁量时具有较强的预见性。由此我们可以发现,倘若对于一些罪名可以规定更加具体、具有操作性的量刑规范,那么检察院在提出量刑建议时将会更加规范和高效。
(二)枣阳市人民检察院的成功实践
在认罪认罚案件当中,枣阳市检察院在提出精准化量刑建议施行过程中获得了一些有益的经验成果,创新性地走出了自己独有的一步。比如,枣阳市检察机关结合了当地交通肇事和危险驾驶案件发生次数过多的情况,积极地与公安、法院等加强交流与沟通协商,采用了集中办案审查的办案方式,并使法律文书流转程序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简化。
为了使认罪认罚制度得到更好地运用,枣阳市检察院进一步完善了情节较轻的案件的快速办理模式,并加大文书简化、内部流程简化及简易程序的审理力度,积极想办法加强与公安、法院紧密配合,建立多种联系方法,使得案件情况能够得到及时沟通。2020年以来,枣阳市检察院已集中办理交通肇事、危险驾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45件45人,提出精准量刑建议35件35人,采纳率为100%[]。就采纳率的数据观之,我们不难发现在该项制度的推进适用上,枣阳市检察机关做出了巨大努力。
精准量刑建议鼓楼样本2016年以来,鼓楼区检察机关深入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把精准量刑建议作为推进的主要方面,从多个方面,突出自身的特色,结合自身的特点,逐渐形成了鼓楼精准量刑建议模式。自试点工作以来,共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案件1022件1346人,占受理案件数的68.18%,适用率成为全市首位,这也是一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精准化量刑建议的成功示范。2017年以来,鼓楼区检察院提出精准量刑建议653人,被法院采纳558人,采纳率达85.5%,充分表明了鼓楼区检察机关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精准化量刑建议的实施的成功性。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精准化量刑建议的实践探索做出了贡献与示范因此,需要进一步探索鼓楼区检察院的实践经验与教训。
鼓楼区检察院强化了值班律师的参与,赋予了值班律师一系列权利,包括阅卷权,检察院会将量刑的依据告知给值班律师,并且听取律师在量刑问题上的建议,出台各种举措鼓励值班律师真正参与进量刑建议的过程中,发挥值班律师的作用,维护被告应有的权利,使被告对于量刑建议能够更好的理解,减少上诉率,提高司法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够得到更好的落实。不仅如此,该检察院还出台了《量刑参考表》,确定了各种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还利用了现代科技完善量刑依据;注重对于推动犯罪嫌疑人、被告的责任意识,鼓楼区检察院在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过程中,不仅仅是关注判决的结果,也关注犯罪嫌疑人、被告对于自身的行为对于他人造成的影响,从而推动犯罪嫌疑人、被告去赔偿损害,减少过失,这个措施能够有利于保障社会秩序的良好运行,使得犯罪嫌疑人、被告去主动承担由于自己的行为给受害者带来的不利后果,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对精准量刑建议形成过程的程序,流程做出了规定,能够彰显检察机关和法律的权威,减少司法过程中的随意性。包括对精准量刑建议的使用情形和范围、监督方式等做出了规定,使得精准量刑建议的司法过程被纳入到一个有序的轨道上来,为这一司法过程提供有利的制度保障。整个流程比较清晰,案件办理过程更加精准,更加高效;注重对于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精准化量刑建议实施以来,与之前的普通量刑建议相比,改革后的精准化量刑建议制度对于检察机关的作用的强调加强,检察机关在司法过程中的地位提升许多,掌握的权力也得到了强化,因此检察院在提出量刑建议时应当受到一定的制约,这样才能更好地防止腐败现象,避免检察院不正当行使掌握的权利,使人民利益受到威胁,民众对检察机关和法律权威的不尊重,需要通过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方式来对检察机关的精准化量刑建议权力进行制约,维护司法公正统一。
(四)重庆市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精准化的经验
自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精准化量刑建议改革以来,重庆检察机关将该项制度作为完善该地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方法,在实践中找到了适合自己的特殊之路。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重庆共适用该制度办理了案件14397件18242人,适用率达到了82.03%,其中提出了确定刑量刑建议10698人,占比67.29%,法院对审结案件采纳率78.71%。这组数据表明了重庆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精准化量刑建议的改革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制度适用率较高。另外,从数据中也可以发现,确定刑量刑建议不是全部内容,有很大一部分幅度刑量刑建议的存在。尽管如此,不能否认重庆检察机关的改革效果。[]
探究这些成果后面的原因,是重庆检察机关遵守司法规律的结果。检察院所提出的量刑依据不能是随意或者盲目提出的,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与此同时也应当强化量刑的公平、公正以及公开性,调研各地实际的基本情况确定可选方案。具体包括:保持客观立场,不仅重视对被告有利的证据情节,也重视对被告不利的证据情节,全面收集与案件有关的信息,避免先入为主而有选择的收集证据,为在精准化量刑建议中检察机关保持客观立场奠定基础;将案件归类,这样可以使得专门的办案人员能够不断的专注于办理某一类案件,从而能够不断地在实践中积累案件办理经验,而且由于案件已经分类,使得这一过程能够提高精细化的程度;发挥现代科技的作用,就像各大知识检索库一样,已经有了结果的量刑建议的案件的信息可以经过分类之后用现代科技创建一个库来储存这些信息,为之后的量刑建议工作做参考做充分的准备;注重根据具体情况分不同情况来执行,并根据量刑轻重合理的进一步细化量刑幅度;保持量刑结果实现内部平衡,案件的量刑建议不能相差太大,因此,需要经过会议讨论来统一意见;最后,重庆市检察机关还注重和法院的协商,是一种双向的有效的交流协商模式,能够有利于量刑建议更加合理全面,也能够有利于量刑建议更加容易被法院采纳,提高整个司法诉讼效率。
但是在实践探索中重庆检察机关也暴露了一些问题需要解决,一定程度上也存在量刑个性化差异较大使得量刑标准不统一不明确,检察机关方面过度协商、过度适应法官失去自主独立性等问题,这些都不利于检察机关主导地位作用的发挥。检察机关方面存在过度与法官协商而导致失去自身的独立性的问题,这些因素导致检察机关原本所占据的主导地位逐渐降低。
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精准化量刑建议制度施行存在阻碍的方面
在刑事司法实务当中,该制度当中的量刑建议精准化在施行过程中还是遇到了很多的阻力的,要想使得这个改革继续顺利进行,我们就需要对这个改革目前遇到的阻力背后的原因进一步进行考察,为改革扫除障碍,推进改革实质化,保持改革初衷,达到改革的预期效果。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精准化量刑缺乏统一标准
在实际情况中,很难找到两个一摸一样的案件,量刑活动具有较强的复杂性。和定罪活动有所不同,量刑时要考虑的因素通常更多,例如目前国家的刑事政策、量刑的标准,甚至是法官的量刑水平,在实践当中量刑信息是错综复杂的,这也使量刑活动趋于复杂。案件是复杂多样的,这不仅导致为检察院事先规定量刑标准存在困境,即便是为其构建了量刑的标准,也很难去适用,很多时候都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各种案件其实相似度很少,几乎没有完全一样的案件,从案件发生的前因后果到后来的认罪认罚轻重程度,这之中有很多环节和因素需要进行考虑,尤其是精准化的量刑建议,精准化的要求更加加大了制定标准的难度,因为精准化的要求势必要对案件的各个细节进行研究考察,将其与犯罪嫌疑人、被告的刑罚进行联系,这就导致了在操作制定量刑标准的过程中难以达到统一的状态。
站在法院的视角,其中存在一个关键原因,即是在刑事司法实践当中,法检所提出的量刑建议并不是一致的。也就是说,两者在实践中需要不一样的标准,但是实际上从现有的制度来看,我国现在的量刑标准大多是从法院一方来考虑的,这就导致了实践过程中检察机关没有适合自己的一套规则,量刑标准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并不具有可行性,有的量刑标准并不能同时匹配检察机关与法院的两套运行机制,不能将两者相互结合起来,这就导致了检察机关其实是很难进行参考的。现有的量刑标准只是适合法院,适合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的标准机制并没有建立起来。
第三个原因是精准化的要求所致,我国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上新修改的法律规定检察院有义务提出精准化的量刑建议,而并非幅度化的,这不仅给检察机关大大增添了难度,也使得已有的量刑建议标准根本无法适用到实践当中来。
以上是目前我国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精准化量刑建议上至今尚未达成统一的主要原因,而量刑建议标准没有得到统一也是我国目前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当中一项重大的弊病,量刑建议,尤其是对于精准化的量刑建议来说,一旦标准不明,就会大大降低量刑建议提出的效率。
(二)检察机关对于自身作用的忽视以及检察机关经验的缺失
法律修改后,检察机关由原来的提出的普通的量刑建议到现在的精准化的量刑建议,并且对于法院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的精准化量刑建议时持有的态度进行相关规定,法院应当积极采纳,因此针对检察院的责任和作用是加强了重视的,但是检察机关本身是否能够认识到自身的作用并发挥自身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精准化量刑建议,这是不能确认的,在实践过程中,检察机关未必就能充分认识到自身的作用,因此在执行过程中就无法重视并发挥自身的作用,导致提不出合理的量刑建议,法院采纳率低。
检察机关还存在另一方面的问题,由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精准化量刑建议实施时间并不久,并且国外也没有很多可供借鉴的直接经验,导致检察机关在实践经验上很缺乏指导和经验,也没有像法院那样的对于确定量刑的经验,因此才会致使检察院在该制度当中的精准化量刑建议适用率低的情况。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检察机关还有很大完善空间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精准化量刑建议的实施。
法院单方面决策未与检察机关充分协商刑事司法实务当中,对于检察院所提出的量刑建议,法院有时候可能并不重视,这是由许多原因产生的。法院没有和检察机关的合作意识,按照以往的惯性来进行量刑,这也是实践过程中导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精准化量刑建议适用率低的一个重要原因。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法院很可能出现单方面作出量刑决定,不顾检察机关所提出的精准量刑建议,在对刑事案件进行判决时只考虑法院的量刑尺度,对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要么不重视,要么不理解,这些都会导致该项制度当中,精准化量刑经常不能得到适用,是其中影响重大的直接原因,需要考虑。
其实,法院和检察机关相互借鉴,不仅有利于简化法院的审理程序,能够直接从检察机关处获取很多有用的量刑依据,减少审理时间,也能够补充法院在审理量刑时的不足之处,毕竟缺陷总是会存在的,法院和检察机关是不同的司法机关,对待案件,看待案件的角度有不同之处,能够完善补充法院的审理结果,使得案件最终审理结果更加合理。认罪认罚案件中,审判人员对于控辩双方经过沟通而产生的量刑建议的采纳,可以使被告人更自愿地认罪认罚,也更加坦然地接受刑事处罚,将会大大提升诉讼效率,并且该程序发生于法院的审查之后,能够保障量刑公正。
(四)辩护律师的参与度低
辩护律师制度设定是有其重要意义的,其中最重要的一方面是辩护律师制度能够在诉讼中增强被告的法律意识,辩护律师以其所掌握的专业能力弥补被告人在专业以及经验上的不足,被告能够对自己的行为产生客观和理性的认识,告知其这个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合理的去维护自己的权利,得到自己应该有的惩罚。但是实际上,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在检察机关确定对于被告的量刑建议的时候,实际上辩护律师的参与度比较低,发挥的作用不明显,这就导致实际上可能检察机关和被告之间的协商可能不充分,缺乏辩护律师的参与对于被告权利的行使是很不利的,在有一些细节上,被告不清楚哪些因素会对检察机关在进行量刑建议的确定时形成影响,可能有些对自己有利的案件细节会被被告自身所忽视而无法使得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真正发挥其作用。
尽管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精准化量刑建议由控辩经过协商提出来,是有一个双方交流的过程,而不是由检察机关单方面提出来的,但是在我国检察机关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以及他们的辩护律师的平等协商却很少,平等的程度较低,犯罪嫌疑人、被告以及他们的辩护律师的参与度还是比较低,制度存在一定的形式化的问题。
认罪认罚制度提高了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案件中的参与度,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可以直接参与到量刑建议的形成过程中而不是直接等待结果,但是目前我国的辩护人和值班律师很多情况下都只是对于检察机关是一种无条件的同意,有时甚至忘记自己的立场,没有真正站在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的角度来看待案件。有些检察机关公职人员在还没有对案件做实质调查,就劝说被告人在认罪认罚具结书当中签名,没有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的协商平等的意识。
(五)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滥用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精准化量刑建议的形成,需要经过一个协商的过程,不能只是检察机关一方的单独的意志产生,需要结合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及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以及法院三方共同的作用而成,缺乏其中任何一方的参与都会使得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精准化量刑建议失去其实质意义,使该制度流于形式而背离其制定的初衷。
要实现正义与公平,就要经历平等协商的过程,体现各方的意志,而不能是检察机关单方面的想法和意志。但是在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行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始终占据着主导地位,检察机关是较为强势的国家机关,但是被告及其辩护人仅仅是公民,面对国家机关,他们会畏惧来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威而只是在协商中逐渐形式化;甚至还存在检察机关利用量刑权力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进行权钱交易,挑战法律权威,或者检察机关胁迫犯罪被告在认罪认罚具结书当中签署自己的名字。该类型为均为检察院滥用自身权力的表现,需要加大监督力度。
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精准化量刑建议的完善
上述的文章针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过程中,精准化量刑建议目前适用时存在的一些问题以及出现问题的原因地探究,需要对问题进行进一步的剖析,进而找到合理的解决办法。对于问题的解决,我认为,需要先明确问题的所在,进而可以从涉及到的主体进行入手,另外也需要结合时代特点,跟随时代发展,将先进科技引进司法领域。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量刑建议精准化过程中三方如何发挥作用
1.法院如何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精准化量刑建议中发挥作用
首先,法院应当加强和检察机关的合作意识,改变原来的法院独当一面的现状,要重视检察院所提出的精准量刑建议,彰显检察机关的司法权威,也能够使得这一过程更加朝着良性循环的方向前进。
需要认识到,检察机关的精准化量刑建议对法院不会形成制约作用,也不会跨越边界,毕竟最终对被告人进行量刑的权限还是由法院所掌握,法律当中已经规定了通常情况下针对检察院所提出的量刑建议,法院应当予以采纳,然而倘若法院认为不合理也可以选择不予采纳;其次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以为法院提供参考,并且检察机关在和当事人进行协商的过程中已经获取了一些案件信息可以给法院提供参考,能够提高法院的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2.检察机关如何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精准化量刑建议中发挥自身作用
一方面来说,需要加强提高检察机关在这方面的意识,认识到自身工作的意义。检察机关内部应该加大宣传教育,通过内部宣传教育来使得自身加强对于自身工作的认识,也能够提高其工作的自主性和积极性,只有认识到了自身工作的意义才能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有目的、有方向。还要加强学习,包括专业知识,业务能力等都需要加强学习与培训,提高自身办案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另一方面,检察院应当召开内部的职业培训,全体检察官应当系统地完成对于量刑规范的学习,这样一来才能对量刑当中所产生的问题有更深的理解以及更好的把握。如果有必要,还可以邀请刑法界的专家已经有丰富审判经验的法官加入到培训环节,邀请其分享经验。不仅如此,在办案的一系列流程中应当把握机会进行实践锻炼,在提出精准化量刑建议之后应当尽可能进行充分说理。关于角色限制这一问题,本文认为可以开展培训制度,使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能够真正体会到,对抗司法已经是过去式,如今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经显示出了新的特征,控辩双方并不像以前那样互相针对,已经可以达成合作共赢的局面,检察院综合手机跟被告量刑情节具有关联的线索,一方面可以实现对其的精准量刑,使得国家刑罚权得到合理的运用,案件质效也能获得提高,真正保障公平以及效率。
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之前,应当重视辩护方所提出的意见,尤其需要关注辩护律师以及值班律师针对量刑问题提出的意见。原因在于按照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情况,量刑协商可能会出现异化情况,最终变成检察官和被告之间所进行的协商。在刑事司法实务当中,可能在辩护人不在场,并且也没有设置值班律师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就开始了讯问工作,并且就量刑的问题和被告人之间展开协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然在缺乏律师援助的情形之下,本就和检察官处于不平等的地位,难以进行真正平等的协商。值班律师所发挥的作用也常常停留在形式的层面,仅仅在协商环节结束之后,在场鉴证被告人签署具结书。因此,需要采取措施对这些现象进行杜绝,使得检察机关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平等地、充分地协商。
3.犯罪嫌疑人、被告的辩护律师如何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精准化量刑建议中发挥作用
针对当事人诉讼律师参与度低的问题,一方面需要在宏观制度上对当事人的诉讼律师在检察机关和当事人进行协商时发挥自身作用,诉讼律师需要明确告知当事人在与检察机关协商时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当事人需要注意的协商细节,尽可能使得当事人与检察机关协商清楚所有可能涉及检察机关对当事人量刑的细节以及所应提供的证据,需要诉讼律师尽可能站在当事人角度向当事人将这一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解释清楚,增强当事人的法律意识,积极配合与检察机关的协商,使得当事人更加理性看待这一过程,最终使这项改革能够真正落到实处,起到这项改革应有的作用。
要保障律师在认罪认罚的过程当中实质地参与,就必须构建配套机制,举例说明,律师应当在何种时机参与进入量刑建议过程的时间点或者时间段、律师阅卷时间的规定、介入方式等等的具体规定这些都需要进行规范,能够保障律师能够及时介入案件,督促律师参与量刑过程中,发挥其作用。[]
4.总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量刑建议精准化过程中三方如何相互合作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与法院的衔接环节出现了较大问题,虽然法学界已经大力提倡合作性司法理念,倡导检察机关和法院要相互协商,但是实际上检察机关、法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并没有形成一种合力,缺乏沟通的理念,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仍然大多把检察机关或者法院当作对立面来对待,法院和检察机关之间也是如此。
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审理的整个过程的每个环节都不是一个纯粹孤立出来的环节,都需要将此事物与彼事物相互联系的意识。比如,检察机关和当事人进行协商的时候,要注意到尽可能提高当事人在这一过程中的积极性,有利于其后增加对于量刑的理解,能够减少上诉率,从而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而不是一个简单的走一个过程。对于检察机关和法院两者来说,也要协调好二者的关系,两方都要注意加强合作配合意识,进行充分的沟通,尽最大可能达成一致的意见,相互配合,才能提高诉讼效率的同时提高诉讼质量。另外,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之时应当进行较为全面的考虑,如考量被告人对于自己行为的态度,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是否积极的挽回赔偿对于被害的损失等等,容易造成司法实践过程中检察机关给予过多的减轻刑罚,违反法律原则。因此,最高法以及最高检应当联合出台相关的指导文件,共同促进量刑建议的改革,使之更加具有规范化特征。
另外,为了较少甚至是避免检察机关和法院在量刑建议上形成的分歧,在一些制度的内容和程序上可以做出改进:比如检察机关在给法院提出量刑建议时,可以附随提供量刑建议的书面依据以供法院进行参考和理解量刑建议的依据;而对于法院来说,法院如果认为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不合理,除了建议检察机关调整提出的量刑建议以外,还应同时注重听取检察机关和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协商沟通;同时,检察机关对于法院不采纳自身量刑建议的情况,也应当清楚缘由,以尽量避免轻易草率的抗诉,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量刑建议精准化过程中现代工具的作用
随着时代的进步,文明的发展,高科技越来越被运用于国家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依托现代科技发展起来的互联网工具在我国现今发展中越来越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在法律领域也逐渐的被广泛运用。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精准化量刑建议改革中,考虑到案件具有的复杂性以及现行量刑标准没有统一,可以发挥互联网大数据或者一些存储科技,将其运用于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精准化量刑建议的归类,存储等等,为未来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提出精准化量刑建议做参考,适用高科技来管理已判案例可以朝着能够使得检察机关很快能找到能够给正在进行量刑的案件提供参考的已判案件。将现代高科技引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精准化量刑建议是一个大势所趋。
另外,可以利用现代先进科技,比如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等,通过这些技术进行检察机关互相的数据共享,业务合作,能够破除各单位之间的业务壁垒,使信息畅通,沟通方便快捷,也能够助力统一量刑规范,使量刑建议的形成过程更加清晰[]。
由于案件的复杂性,人脑有时无法高效率完成任务,通过电脑的人工智能来辅助提出量刑建议是切实可行的办法。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量刑建议的另外一些具有可行性的实操路径
1.制定完善统一的认罪认罚从宽量刑建议标准
因为缺乏统一的量刑建议标准致使在实际司法过程中 ,检察机关办事效率低下,需要对以前的案例进行研究或者经过很长时间的协商与内部讨论和交流甚至是争辩,很难得出一致的结论,没有统一的有权威的量刑标准,会使得检察机关提出精准化量刑建议的工作效率大大降低。
进一步说,制定量刑标准需要结合法院的量刑标准与检察机关本身的特殊性来进行,不能完全依照法院的量刑标准,但是可以有一定的参考,另外,可以分类进行,将量刑建议标准分类,层层叠进,逐步精准化量刑建议的标准。
2.地方机构相互借鉴实践成果,将实践成果扩大化
虽然我国现在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精准化量刑建议还很不成熟,但是很多基层机构在司法实践中能够探索出符合实际的方案,比如杭州一些基层检察院等,所以在更完善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出台之前,地方检察机关之间可以相互借鉴适合自己需要的已经探索出来的实践经验,当然在借鉴的时候,也应当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而不能一概而论。
3.办案专业化
可以通过将案件进行分类办理,成立专门的办案组,专攻某类案件,能够大大提升办案的专业化水平。实践中已经有一些地方基层建立了专门的办案组。成立专门的办案组能够使得各个办案组能够长时间跟进某一类案件,能够不断积累这类案件相关的经验。
4.健全量刑建议作出的程序规范
进一步健全量刑建议作出的程序规范,能够使得司法过程更加有序,减少其中的随意性,使得整个过程更加的规范化。
在我国法律中,按照作用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程序法起到规范司法流程的作用,能够保障司法的公平公正,从制度上确保司法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办事。和法官的量刑程序相似,如果法官的量刑裁决并非是在一个公开的环境中进行的,控辩双方无法知道法官是否考虑了双方的建议,很容易造成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同样,为了避免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的滥用,也需要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的行使过程施加程序上的制度保障,这样做不仅能够保障司法的公开性,透明性,还能够提高司法效率,使司法过程能够在一个有序的状态下运行,维护检察机关的司法权威。
5.幅度型量刑建议与确定型量刑建议的关系研究
是否是完全抛弃幅度刑量刑建议,完全实行精准化的量刑建议还是两者相互结合起来。在实践过程中应该如何对待二者的关系,如何取舍,需要进一步的理论研究和实际考察。
目前幅度型量刑建议仍然受到很多的关注,甚至有些学者仍然认为应该把幅度型量刑建议作为主要的量刑建议方式,因此,还需要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加强对于这一问题的探索与研究。不过,精准化量刑建议是不能缺失的。
6.坚持客观全面评价
保持客观立场,不仅重视对被告有利的证据情节,也重视对被告不利的证据情节,全面收集与案件有关的信息,避免先入为主而有选择的收集证据,为在精准化量刑建议中检察机关保持客观立场奠定基础。
作出不全面有偏颇的评价的原因是多样的,包括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本身司法理念上的错误和传统司法模式的影响,以及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未能做到和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的平等协商,协商无效,掌握的案件情况不足,了解的事实不充分,无法作出客观全面的评价,因此需要司法工作人员转变司法理念,加强协商沟通意识,认真负责对待每一位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
7.实行案件繁简分流,对相关案件适用速裁程序
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能够简化案情简单的案件的审理程序,为其他司法过程节约出资源,合理的分配司法资源,对一些情节比较简单的案件可以走速裁程序。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精准化量刑建议一个必要的方法。
在民事诉讼中,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具有重要意义,不同类型的案件适用不同的程序,能够大大提高司法效率,节省司法资源,同样,可以将这一做法引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目前司法界对于这一领域没有涉及过多,是可以探索的地方。笔者认为,在检察机关和法院的案件衔接处,需要运用这一方法,法院可以对于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进行分流,附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的分流。分类后能够提升司法效率。
加强对于检察机关的监督机制加强对于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精准化量刑建议的改革实施以来,相对于以前的普通的量刑建议来说,改革后的制度给予了检察机关很多的权力,检察机关的地位提升了很多,如果不对检察机关权力行使有一定的制约和监督,很容易造成检察机关这一环的腐败问题,致使检察机关滥用自身权力,危害到相关人的权利,也会导致对检察机关和法律权威的不尊重,危害是巨大的,需要通过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方式来对检察机关的精准化量刑建议权力进行制约,维护司法公正统一。
加强对于检察机关的监督,可以借鉴其他的监督系统的方式,其遵循的基本原理是一样的,比如监察机关对于其他机关的监督模式可以提供借鉴,也需要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检察机关的特色而找出适用于检察机关在这一环节中的被监督模式,找出一套切实可靠的监督模式。
比如,可以建立检察机关内部对于量刑建议权的监督,包括检察机关各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和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对案件进行复查等,也可以建立其诉讼参与人及审判机关对量刑建议权的监督以及审判机关对于量刑建议权的外部制约,或者是社会对于量刑建议权的监督,都是一些切实可靠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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