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社交平台信息治理 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摘 要

伴随着数字信息时代的发展,信息的发布和传播主要聚集在了网络社交平台。网络用户不仅是网络社交平台的信息创造者,更是网络信息的传播者。尽管人们获取信息的方式越发变得简单快捷,但却带来了诸多不良后果,网络用户制作地诸多不良信息,危害到了社会公众安全,因此加强网络社交平台信息的治理已经迫在眉睫。虽然当前对网络有害信息的研究较为充分,但对于网络社交平台信息的治理研究却比较匮乏。为此,加深对网络社交平台信息治理问题的研究对当前网络信息治理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运用文献研究法和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在阐释网络社交平台信息治理基本理论的基础上,梳理和分析了我国目前网络社交平台信息治理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据此提出了完善网络社交平台信息治理的对策。

关键词:网络;社交平台;信息治理

  引言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1.研究背景

人类社会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数字信息时代。社交网络作为时下炙手可热的通讯工具不仅能够满足人们对社交的基本需求,还可以为人们提供信息交流的平台。这种共享信息的便捷性不仅为人们带来了种种机遇,也带来了许多意想不到的问题。一方面,网络社交平台进一步拉近了彼此之间的距离,方便了人们的生活,另一方面,社交网络已经成为滋生各种有害信息的温床。近年来,我国网络社交平台不良信息传播事件频频发生。网络社交平台的便利性使得不良信息能够再短时间内迅速扩撒到全国各地,进而加剧了网络舆论的形成。因此,为了避免不良信息的不必要传播影响社会秩序,促使正能量信息有效传播,需要对当前网络社交平台的信息治理进行深入地研究。

2.研究意义

(1)理论意义。通过对该选题的研究,希望能够突出XX在信息治理过程中的关键地位,探索利益相关者理论在网络社交平台信息治理领域的应用,为解决当前九龙治水的现实问题提供一定的可能性。

(2)现实意义。关于信息治理的学术研究主要是关于在互联网大环境下的网络有害信息,而对网络社交平台信息治理做出的研究较少。本文运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剖析了当前我国网络社交平台信息治理中存在的不足和原因,并提出了完善网络社交平台信息治理的对策,对于进一步加强网络社交平台的信息治理,净化网络社交平台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1.国内研究现状

1994年互联网进入到了中国,人们可获取的信息也因此呈指数形式增长,信息的制作、发布、传播开始普遍化。随着人们对信息需求的不断扩大,信息的质量与有效性的问题也随之产生。在这个背景下,国内学者围绕网络信息治理开始展开研究。20世纪90年代,国内学者对于网络信息地认识进入了新的篇章,学者们逐渐开始研究网络信息的价值、网络信息的治理机制以及治理的技术手段这几个层面。

(1)网络信息的概念及分类。关于网络信息概念界定的方面,尹建国从我国法律视角,对网络社交平台信息地界定标准做出了详细地解释。在此基础上,他将我国应被治理的网络信息大致划分为三类,分别是政治性不良信息、社会性不良信息以及私人不良信息三类。

(2)网络信息治理的研究。关于信息治理研究的方面,钟玉英、刘海贵就网络信息治理与言论自由、个人隐私间的冲突提出了一些看法,认为这二者间的冲突是导致当前信息治理受阻的关键因素。此外,尹建国就各国网络信息治理的几种模式进行比较分析后,提出了走“中间”派路线的观点,即在保证网络信息治理的正当性的基础上,进行多元主体协同治理。

 2.国外研究现状

不同于国内,国外对于网络信息治理的研究开始的比较早且研究体系相对完善研究成果也相对突出。

(1)对于网络信息概念及其分类的研究。K. Hazel Kwon、Z YuryevnaA.、Jill Edy等学者从法律视角,将网络信息划分为危害国家安全类(如煽动政治性信息)、有损未成年人的利益和健康类(如涉黄、涉暴信息)、侵犯他人隐私类、破坏他人知识产权类等。D. Ruano-Ordás 等学者从网络信息内容和性质的角度出发,将网络信息划分为虚假信息、网络垃圾信息、暴力信息和淫秽色情信息以及对社会造成巨大负面影响的信息等。

(2)对于网络信息治理的研究。A. John Sinclair、X. Zhu 等学者认为不能以活跃于网络社交平台的时长为标准判定其是否为有效参与信息治理的主体,对于网络信息治理的重点应该聚焦于把关网络信息内容,引导网络用户生成言论的方向是次要方面;G. Mthethwa 则认为XX应该把审查目光重点放在过时的立法监管制度和广泛实施的教育计划,此外,该学者还认为网络运营服务商有义务履行防止传播网络不良信息的义务。

 3.国内外研究评价

目前国内外学者不断丰富完善了网络信息治理的研究,虽然补充了新的研究方法,增添了新的研究视角,但仍存在一些不足的方面,具体可分为以下三点:①目前学者对网络社交平台信息治理进行研究,且学术界对网络社交平台信息概念的界定已然尚未统一。②网络社交平台信息治理的研究角度缺乏创新,当前大多数学者都是从法学、心理学或传播学视角对网络信息治理进行探究。③网络社交平台信息治理的主体间缺乏合作性。关于信息治理,有些文章强调到了多主体协作治理治理的重要性,但是如何能进一步加强多元主体的协作性仍需要进行深入探讨。

(三)研究内容及方法

  1.研究内容

本文在阐释网络社交平台信息治理基本理论的基础上,梳理和分析了我国目前网络社交平台信息治理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据此提出了完善网络社交平台信息治理的对策。

论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引言,介绍了当前我国网络社交平台信息治理的研究背景和意义、网络社交平台信息治理的研究现状、网络社交平台信息治理的研究内容及方法;

第二部分对网络社交平台信息治理的核心概念与理论基础进行了阐释;

第三部分具体分析了目前我国网络社交平台信息治理中尚且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第四部分对完善我国网络社交平台信

息治理提出了一定的对策;

最后一部分是结论和展望。

2.研究方法

文献研究法通过文献研究法,就中国知网、Web of science、万方维普等国内外数据库,对国内外用户行为、网络信息传播等相关领域的研究成果搜集、查阅、研读,了解这些领域的最新研究进展与不足之处。

理论联系实际方法通过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对当前我国网络社交平台信息治理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阐述,并依据相关理论对其原因进行了切实分析,据此提出了完善网络社交平台信息治理的对策,为进一步建设绿色网络生态信息提供了可能性。

(四)创新与不足

本篇论文的创新点在于对我国网络社交平台信息治理的研究是基于Web2.0的理念和技术之上用户能够自主生成和分享信息的社交平台,且研究背景是置于《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出台后。当前我国已存在相对全面的法律框架与治理程序,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网络社交平台信息治理的具体性、可实施性。不足之处在于网络社交平台信息去中心化的特点使得用户自由度高、自主权大,仅从现了解到的信息治理现状开展研究,缺乏相关部门参与工作的实践经验,对于部分问题的认知尚有主观性,实践研究完整性尚有欠缺。

 一、核心概念和理论基础

  (一)核心概念

  1.信息

简单来说,我们将信息视为通讯系统传输的内容,在学术界,通常将一切能够被分享传播的内容称之为信息。究其根本,信息是一种对自然界客观事物变化规律及其本质特征的反应与描述。关于信息的含义,学者们有不同的见解。从哲学的角度出发,钟义信将信息理解成事物发展变化的概括;从信息学角度出发,香农则认为信息可以用来消除不确定性的东西;从资源的角度出发,维纳将信息理解成一种除物质与能源外的第三种资源。而我国的学者认为,信息是用来表述客观事物运动状态与方式的。

一般来说,信息具有五种特点。一,信息具有一定的依附性,也就是说信息一定是通过某种媒介呈现出来的;二,信息具有一定的价值体现,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信息是人们的一种社会需求;三,信息具有特定的时效性,信息不是一层不变的,一旦客观事物发生变化信息也将发生变化;四,信息是可以被共享的,无论依托于哪种媒介,信息都可以被多方共享;五,信息是可以被传递的,而且信息的传递不局限于时间和空间。

人类社会信息的变革到目前为止有五段革新。第一段,使用语言,也是从猿进化到人的转折;第二段,创造文字,这一变革使得信息的储存与传输不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第三段,发明印刷术,再创造的基础上,能够保证知识的积累与传承;第四段,发明与普及电报、电话、广播等通讯工具,这是人类文明的新进展,打破了时空的限制;第五段,普及与应用计算机技术、现代通信技术,从此人类社会进入到了数字信息时代。

 2.网络社交平台

网络社交平台全称Social Network Site,是指“社交网站”或“社交网”。但不同于“社区网站”,二者间存在极大的差异。社会性的网络是基于社会关系网上产生的联络,注重“社交”,是一种为社会性关系服务的网络平台,专门为人们提供建立社会关系的互联网应用服务,是当前社会现已成熟适用于普罗大众的信息载体。

 3.治理

治理一次源于古希腊语“引领导航”,原指控制,内涵操控引导之意,带有一定的权威色彩。随着对公共治理的日益关注,对于治理一词有了更详实地界定。治理,事实上是公共的、或个人、私人组织管理事务的多种方式的总和。是一个共同行动调节多方利益的持续的过程。

4.网络社交平台信息治理

网络社交平台信息治理是对当前以网络服务平台为信息载体的信息内容实施社会治理的一种具体类型,与现实社会生活和现实社会治理紧密相连,活跃于网络社交平台的各类行为主体生产传播的内容是网络社交平台信息治理的基本对象。网络社交平台信息治理的目的在于调节和规范网络社交平台中存在的利益关系,疏导和处理网络社社交平台因信息产生的矛盾,保障网络社交平台用户权益维,推动网络社交平台绿色发展。在实际的治理过程中,需要XX、企业、社会以及网民等多方主体共同参与,以法律、道德及行政等多种手段为治理工具,有效发挥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力量,以达成治理的目的。

早在很久以前,国际社会上就认为XX、私营部门、公民、社会是网络空间治理的四类主体,可见,治理网络空间的基本前提便是多元主体协同治理。当前关于网络社交平台的信息治理问题,我国主张以XX为主导以“党委领导、XX监督、公司履责、社会监督、公民自律”为行动宗旨的多主体综合治理机制。首先,党委扮演的角色是领导,提供总体的指导方针并赋予相关机构合法权力;其次,XX的角色是监管,由国家网信办负责指导,负责统筹协调,其他相关机构根据自己的职责做好相应的监管工作;再者,企业的义务是履责,网络信息内容的生产、传播源于网络社交平台,其应当践行信息治理主体的责任,遵从法律法规保障个人和国家的公共利益;再者,社会的角色是监督,要保证人人皆监督人人受监督;最后,网民的义务是自律,网络社交平台信息无限增长,网民作为信息内容的生产者,要高度保持自觉对自身言论行为做自我约束。

网络信息内容作为网络信息治理的对象,与其密切相关的相对人有三个,分别是信息内容的创建者、信息内容的服务者、信息内容服务的使用者。首先,信息内容的创造者主要是生产与传播网络信息,可能是个人也可能是组织,有关部门应采取一系列措施阻止制造、散步明文禁止的不良信息;其次,信息内容的服务者主要负责提供传播服务,应当健全平台自身的管理细则丰富管理制度;最后,网络信息内容服务的使用者必须严格遵守两条底线,一是要履行法律义务文明使用网络,二是要理性表达不得制作违法内容。对社交平台信息的治理,就是要治理上述三类管理相对人在网络社交平台上的无序和违法现象。

目前,我国网络社交平台信息治理采用的程序是事先预审、事中备份、事后筛查。首先,对流传在外网及境外的信息进行预先审查,若筛查到不符合我国国情的不良信息需要立即采用技术手段阻隔屏蔽;其次,对现已在我国网络社交平台内发布扩散的信息进行检查,通过在路由器上进行实时扫描的方式对筛查到的不良信息进行阻断与备份;最后,通过对数据库设置敏感词的形式对社交平台建立防御机制,一旦发现漏洞实时跟踪,进行屏蔽、删除、备案。

当前我国网络社交平台信息治理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四种。第一种,强制式治理方式,主要以处罚为主,具体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开展专项活动进行集中整治; 二是针对个人或组织的网络信息安全事件进行个案处理; 三是重大事件突发时限制网络使用。第二种,合作式治理,强调协作配合,例如XX同网民、意见代表人、未成年父母等合作治理。第三种,激励式治理,以达到示范作用为目的,例如嘉奖积极参与治理的个人或组织。第四种,疏导式治理,以安抚民众情绪为目的,例如重大舆情事件突发时,XX安抚网络情绪避免网络信息安全遭到破坏。

 (三)理论基础

  1.治理理论

治理可以理解为是一个多方参与互相合作的持续过程。全球治理委员会认为治理一种是由多种公共部门、第三部门、私人组织共同处理公共事务的组合,其组合方式多种多样。可见,治理是一个不断协调的过程,依托于不同部门间的持续合作。另有学者认为,治理是官方组织或草根组织在一个被给予管理权限的范围内利用公共权力维持社会秩序满足社会需求的过程,该学者表明,治理是以引导、控制、规范为手段,保障公民的公共利益,因此,必须要围绕公共权力、管理制度、治理机制开展治理活动。

网络社交平台一大特点便是形形色色的网络用户皆是行动主体,因而根据治理理论,XX可以协同其他主体对于网络信息进行治理,通过相互制约提高组织效能、效率及适应性,除此之外也可以让公众积极参与进来,这样使得XX能够对于网络信息从治理到有质量有选择的服务网络信息。

 2.利益相关者理论

20世纪60年代,学者们对于利益相关者理论地理解变得更为完善。早期关于利益相关者地理解仅停留于公司经济利益的层面,简单地认为利益相关者就是既能为公司带来利润又能保障公司经营的个人或群体。利益相关者概念地不断丰富,使得学者们对利益相关者地理解不再停留于表面,需要在不同的环境不同的目的中具体分析。在同一个系统中,基于利益相关者的不同特点与不同影响,其在系统中的重要性也不同。克拉克森和弗里曼是狭义利益相关者定义的代表学者。克拉克森认为,在商业行为中承担风险并投入了一定资本包括人力、物资、金融在内的所有有价值的物质的个人或团体都可以称为利益相关者。弗里曼认为,无论是组织外部人员、组织员工、还是客户,只要被认为是利益相关者就一定会对公司的运作流程产生影响。克拉克森的对相关利益者的理解关注的是利益相关人与投资者间的排他性关系,而弗里曼则更强调这种关系在公司运作中的作用。

利益相关者理论的重点是要求组织全面权衡利益相关人的利益需求,而不是只关注股东个人的财富资本。公司需要关注其社会利益,而不是盲目地强调其财务业绩。业务经理需要理解和尊重与组织的行为和结果密切相关的所有个人,并努力满足他们的需求。这是公司最基本的道德底线,也是将利益相关者作为公司内部战略资源必须满足的基本诉求。数字经济时代衍生的经济效益必然催生各种利益相关者,不妨将其运用于对信息主体的甄别,从利益相关角度出发有助于对信息主体分类,也能就利益相关者理论阐述社会责任。

二、我国网络社交平台信息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我国网络社交平台信息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1.治理主体协同不足

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各治理主体存在协作不足的问题,相关主管部门过多且往往各为其政。目前被赋予治理权限的XX机关不胜枚举,但是各主体间的权限划分尚未清晰且多有重复。其中,中央层面的治理机关就有二十余个,例如工业与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知识产权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针对专项的业务领域,被赋予管理权限的机关就更不在少数。从治理的实际效果来看,治理主体繁杂且职责界定不清很容易导致权责交叉,进而导致部门间夺权相互推诿,最后演变成监管真空。此外,XX部门及其官员追求自身组织目标的内在效应又使得各部门在治理的过程中更注重自身的治理权限,再者,利益集团的存在又影响着公共政策地运行。相关部门职权交叉责任重叠导致行政效率低下,进而在治理过程中机构自身消耗了太多不必要消耗行政资源,造成资源浪费。

 2.治理内容繁杂

目前信息治理对象既包括信息内容本身又包括前文所述三大相对人。由于信息内容本身地判定标准就不够具体,导致网络不良信息地界定就更为困难,事实上,只有对政治类信息有较为全面地限制,对侵犯个人权益类的不良信息则惩治不足。此外,相关立法用语过于抽象,解释空间较为宽泛,使得无法明确治理对象是否违法。再者,三大管理相对人在社交平台的身份可实现相互转化,那么具体到个案处理时,责任界定又难以明确。可见,当前治理内容复杂重叠,这无形中又为网络社交平台信息治理增添了屏障。

 3.治理程序缺失

目前我国网络社交平台信息治理在程序上存在缺失。在实际的治理过程中,往往XX缺少沟通与预警机制,使得民众无法保障自我救济的权益。首先,网络运营者作为审查主体易于暗箱操作,处理过程简单果断,用户难以保留申述救济的权益。其次,事后常常缺少备份和上报结果的过程。处理过程含糊不清导致事实上整个治理过程由网络运营者全权操作。再者,治理主体多元重复加上治理机制不完善,大部分情况下,审查相对人后由于难以确定执法主体,导致相对人无法向真正受理人寻求申述权益。最后,由于一些网络信息治理机构并不属于行政主体,导致对应的解决办法不在行政复议、诉讼的受理范围内,则又增加了相对人的救济难度。

 4.治理方式多以强制手段为主

我国网络社交平台信息治理主要还是以行政强制手段为主,像激励式治理、疏导式治理此类柔和性的治理方式应用较少。当前XX直接干预仍是信息治理的常规现象,在这一环节中,网络社交平台运营者、网络用户并没有发挥作用。而且行业道德、网民自律也没有被较好地规范。网络信息治理涉及信息面宽、工作量大,仅凭强制的行政手段不但不能优化治理程序反而加重了信息治理的负担。当前已然由新媒体时代转向了平台主导信息的时代,数字经济使然,个人利益推动,又加上个性化算法地推送,不良信息无孔不入。即便升级了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增添了评估、监测、预警、备份这几项内容也难以做到有效监管。当前有关部门对于网络社交平台信息治理还处于被动地位置,关于对不良信息的筛查还是通过社交平台数据库设置敏感词进行限制,简单“一刀切”式的信息筛查实际上对信息治理的作用有限,由于已经形成固定的敏感词数据库,那么筛查信息就变成了机械式的审查无法科学化地判断出不良信息,不仅如此也会对普通信息进行限制。

 (二)我国网络社交平台信息治理存在问题的原因

  1.治理观念薄弱

近年来为了建设服务型XX,XX在转型中提升了对治理理论的内容的重视,强调XX与公民、社会之间的协同作用,从“管理”到“治理”,通过几年的实际操作,治理理论已然融汇到了各治理问题中了,XX的理念也随之改变。一方面,现阶段我国网民对法律、治理这两方面的理解很薄弱,例如面对淫秽色情、侵犯个人隐私、造谣诬陷此类方面的问题,大多数网民选择自动忽略,很少能够直接举报来避免不良信息的进一步传播与扩散。另一方面,网络信息治理问题属于非传统安全问题,很大程度上是我国实际治理中对“人的安全”的治理理念缺失导致的。近年来多起公共安全事故都是由于基层治理理念缺位导致的,由于治理措施不完备,公共安全危机转变成社会安全危机进而转变成政治安全危机,这一现象反映出在实际的治理过程中治理观念薄弱。

 2.治理机制不完善

市场经济条件下,XX作为企业、社会、网民的联结者,在网络社交平台信息治理这一方面必须要发挥主导作用。当前,我国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网络社交平台的信息治理工作,另外其他国家级相关机构包括公安部、国家新闻出版局、文化局等越来越多的监管者也参与到了信息治理当中。在实际的治理过程中,主要还是强制地开展专项活动进行集中整治。当前主体多元化、功能重复、法规内容重复的现实情况很容易使部门彼此混淆,无法规避监管漏洞。对于XX的行政体系而言,已经经历过几次大部制改革,可见精简部门对于信息治理无法起到相应的作用,而且网络信息治理活动是一个冗杂反复的过程,其所涉及到的内容仅靠一个部门、一套机制无法得到保障。但目前,XX与其他有关部门间的配合还较为随机,常常临时组建。XX的内部效应使得彼此之间联结不通畅,无法达到标本兼治的效果。

 3.法律法规不健全

目前,我国对在网络社交平台信息治理中的法律规则存在三个要问题。第一,“违法”与“违反道德”边界模糊。《网络安全法》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主要差别在于有违社会道德者也被列入了非法有害信息中。虽然社会公序良俗是社会系统运行的基本前提,但是将违反社会道德归类为有害信息的做法有些不妥。第二,关于立法措辞尚有欠精确,涵盖面较为宽泛。事实上“精准”是法律内容的基本前提,但“九不准”的内容大部分都是比较抽象的,需要加大力气修改与实际情况相对应。例如,“传播…暴力”法规,对于理解“暴力信息”有很多解释,哪些内容算作暴力信息,或者是不是有打斗情节就算作暴力信息?不仅如此,有的表述模糊涵盖宽泛,比如“违反宪法法律的规定”。这又与被赋予宪法权利的言论自由相悖。第三,它违背了法律保留准则。 虽然《立法法》第8条没有明确规定言论自由,但鉴于《宪法》的原则和一般规定,对言论自由的限制也应遵循法律保留的原则。法律可以承认先前的行政准则,但不能预先未来的行政规则。《网络安全法》第47条的立法目的可能是防止漏网之鱼,但这样有可能无限扩大“九不准”的范围。

 三、加强网络社交平台信息治理的对策

  (一)构建利益相关者协同治理机制

我国条块分割问题依然存在,XX的管理权限仍然受制于中央和地方行政体制。“九龙治水”问题层出不穷,遍布于各种治理问题上,其所带来的弊端影响着各种治理问题。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已转变成如今的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在这方面不难发现我国非常关注信息治理问题。委员会的领导需要在现有法规中促进对网络内容的监督。首先,需要建立一个“综合监督部门”,具有监督和执法的权限,来调和多种主体间的配合以加强XX监督。此外,还需要细分专业组织、社会组织和网民的责任。通过树立网络与现实融合的治理理念,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增强网民对网络与现实融合的治理意识,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达成参与治理的目的,并实施真正的共同分享共同构建和共同构建规则。从治理行为的角度来看,必须长期采取XX主导的纠正措施。首先,提高案件转交、调查和核实的效率,以改进网络信息治理联合治理系统并应对快速变化的网络平台。其次,建立明确的评估,监督和问责机制,切实做到让参与的各种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并要对其专业能力进行审查。最后,可以保留现有的专项整治活动,以不定期开展的形式,号召网信办、社会监督机构等相关部门一同参与讨论。

 (二)加强合作疏导的治理方式

信息四通八达、流传渠道不胜枚举,XX若是想随时管控每一处网络空间,会耗费过多得行政资源,也有可能适得其反引发其他主体得抵制。因此,可以采用疏导式的治理方法,完善沟通机制进行有效引导。创造这种氛围所需要做的就是向当前的“删除,调查、封锁和处罚”执法方法中添加一种更柔和,更具威慑力的方法。如在网络上加大力度宣传网络安全法,警醒网民、用户、运营者,让其对所要仲裁得方面有清晰的认知;此外,网络页面的信息要进行不定时的检查。我们还需要注意促进XX与在线媒体之间的良性交流,并改变我们认为阻碍在线信息管理的方式,需要加大预防和指导地力度。增强“议程设置”,通过制定议程,媒体可以影响网民对“重大事件”及其重要性的判断。如果XX可以充当议程制定者,那么在线社交平台可以成为“安全阀”,不仅可以消除网民的负面情绪,还可以预测网民的情绪并将其反馈给XX工作。例如,2013年8月,国家网信办邀请了十个以上的互联网名人进行讨论和互动,期望互联网名人承担社会责任,并要求他们遵守网民的自律底线。这种较软的指导机制可以更好地影响网民的情绪,更好地控制在线信息的管理。

(三)构建完善的治理程序

严格遵守网络信息治理程序是使网络信息合法化的客观要求和不可避免的选择。今天,最重要的是制定完整的治理程序并增强管理人员的参与、指导和推理能力。首先,我们将加强行政参与。管理员的参与必须满足两个基本要求。一个必须满足正式的“参与”,而另一个必须保证实质性的“有效参与”。当前,XX在管理网络信息运行过程中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1)保护当事人的申述权益。如若做出关闭账号或删除信息此类损害用户权益的行为,必须做出预警,并给予另一方寻求救济的权利,如若受到行政制裁,则还必须遵守听证程序。(2)要保证有关部门的可靠性。网络管理主体行使网络管理权限时,必须根据标准化程序事先等待批准。在活动期间,确保整个治理过程的透明度,以避免暗箱操作。此后,需要及时公布结论,使相对人有机会获得救济。(3)加强电子政务建设,电子化发布信息,为利益相关者提供有效的沟通渠道。它为利益相关者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渠道来参与网络信息管理过程。第二,要加强教育体系建设。这些指示意味着XX机构应始终在行政程序中告知利益相关者其考虑事项,将其程序权利告知相对人,并及时纠正其错误的言行。在与网络信息治理有关的活动中加强教育系统可以使相对人有权提出上诉和采取补救措施,并提高相对人对处理结果的接受度和信任度,防止治理主体滥用职权,坚决杜绝武断专权草率结案此类行为。第三,补充说理过程。在管理网络信息的过程中,XX通常只通知相对人他们将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惩罚,难以服众,应增加说理程序,目的是让相对人充分了解自己的行为过错,既能提高可信度又能将关系人锁定在利害关系网中,以减少机会主义动机。执法时,行政主体说理内容应包含两个方面,一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二是行政行为的正当性。合法性说理内容必须包括法律依据以及事实依据,有理有据才能让人信服; 正当性说理内容要以行政裁量为中心,注意前后的逻辑关系。XX治理信息时,要说明的内容包括必须考量的法律规范以及法律规范外的因素,比如该行为言论给社会公众带来的危害。

(四)完善现有的法律体系

完善的法律体系,科学的立法范围,是法律实施的基础,也是社会资源得以合理应用的保障。网络信息的治理盘根交错,应当足一分开对症下药,这样才能构建有效的治理体系。习总XX在座谈会中提到“加快立法进程、完善依法监管措施、化解网络风险”。可见法律是治理的根本,我国《网络安全法》补充了一部分缺失的基础性内容,为后期完善法律体系的建设做了准备。出台相继的一系列与《网络安全法》相匹配的规章制度,使得我国的法律体系更为充实。因此,下一步应该以提高国家网信办的领导地位为目的进行修缮。依托于《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国家网信办具有了一定的执法权限,但多数情况还是依照“权责对应”的原则处理事务。但“权责对应”也是造成九龙治水的关键因素。当前,应进一步明晰法律体系细则明确各有关部门主管在网络治理中具体担负的责任,给予其对等的法律职责。具体职责可包括:一,为国家网信办建立覆盖网络信息领域的共享信息平台提供不一定的帮助,这样一来能第一时间将信息快速比对、备份进行预判从而减轻治理负担;二,帮助国家网信办承担一部分侦察和收集证据的工作;三,国家网信办面对没有执法权限的情况应按照已出台的相关决定执行法律。四,进一步巩固提升我国网信办的法律地位,切实做到能够弥补地方XX到中央的法律缺陷,同时提高地方网信办执法能力。当前条块分割问题仍然是影响执法进度的首要问题,因此,提升地方网信办的法律地位也同等重要。从法律地位的角度来看,作为xxx办事机构的网信办,其地位比xxx各部要低得多,行使的权力非常有限。因此,国家网信只能创建标准化程度最低的法规文件。在实际执行有关规定时,地方网信办主要还是依赖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及线上的执法团队。总的来说,如果国家网信办能够拥有与xxx各部委相对应的职权,地方网信办的执法能力得到提升,那么统筹协调的领导作用就可以得到保障了。

 结论

要保障网络社交平台能够健康发展需要所有参与主体共同努力,但对于当前平台主导的数字经济时代而言任重而道远。现有的治理流程仍然存在许多弊端,包括识别困难,监督缓慢,责任履行不力和参与薄弱,但立法不断完善,监督责任愈加清晰,不断创新和增强技术手段,净化道德风尚,可以为XX、市场与社会之间搭建良好的互动关系,实现自由便捷、绿色健康能服务数百万人的网络社交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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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 谢

至此,落笔而终。大学四年似乎到这里就要画上句号了。回首四年,我成长了不少,但总是匆匆忙忙去拼命追赶下一段旅程,导致顾此失彼忘记脚下的路。当我终于明白“因势利导,顺势而为”的道理,只可惜时不我待,尽是感慨。这四年里,我过得异常丰富,团委大院通宵加班,北区操场宣讲,图书馆五楼汇报,国商报告厅办活动……加入社团忙于学生工作又做了各种各样的兼职,却总是忘记自己的学生身份。大三停下来去考研,失之交臂选择不调剂。现在想来,人生路漫漫,有人劝勉最佳,一个人横冲直撞的时候不如顺势而为,看清眼前的路做好当下该做的事。如果能将每一件小事都做好,实属可贵。幸运的是,即便一路莽撞前行,总能遇见一些坦诚相待的哥哥姐姐,体贴关怀的老师同学,还有在夜里倾吐衷肠的室友…所幸所运,承蒙照顾,感恩一路。

匆匆至今,已不再是少年,但我依然是个不敢吐露心声的胆小鬼。还记得郭老师在课堂上说过一句话“谁没失眠过呢,在这个贪睡的年纪”。那些个辗转的夜晚,我也多么想向老师询问一下意见。或许毕业前夕,或许奔赴下一场考试的前夕,或许总有一天我会勇敢地迈出那一步,只为那一句“谁会成为你触动心灵的朋友,我愿意成为之一”。

四月的清爽夹着点夏日的温情,迎上黄昏,要在这里落幕了。几经波折,这篇论文也结稿了。恩师孟老师的谆谆教诲仿佛还在耳边,满怀歉意饱含感激。一来,感谢恩师地循循善诱。从选题开题到定稿,每一次恩师都精心批注,严谨细致。二来,感谢恩师地言传身教。每逢问题都详细地指出来,耐心讲解。

最后我想说,聚散终有时,今日分别,犹有可期。期待他日相见,大家前程锦绣。一段我最喜欢的话希望能在余生共勉“希望你能去静心学习那份等待时机成熟的情绪,并保有那份等待之外的努力和坚持。”

网络社交平台信息治理 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网络社交平台信息治理 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价格 ¥5.50 发布时间 2023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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