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我国进入了21世纪数字经济发展快车道,以互联网信息技术为载体的平台经济蓬勃发展,促使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的规模不断扩大。由于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不同于传统的劳动关系和用工模式,给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带来了新的挑战。本文首先对新业态灵活就业的相关概念和发展趋势进行了介绍,在认识灵活就业后,分别从理念上、制度体系上,突出问题的解决上,以及参保意愿和职能部门的职责履行方面进行问题阐述,并对其成因具体分析,最后提出完善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的建议。所提的对策建议包括:完善相关立法构建权益保护渠道;健全社保体系逐步打破参保限制;增强平台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的教育与培训;打造一体化服务平台等手段,以实现新业态灵活就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社会保障;社会保险;平台经济;灵活就业人员
前言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互联网的全面普及与应用,促使基于“互联网+”的平台经济应运而生,与之相配套的就业岗位也日益增多。新业态的出现打破了人们固有的就业观念,颠覆了传统的就业形式。由于其灵活性和自由度,灵活就业变得越来越受欢迎,人员规模日益庞大,为减轻就业压力、维持国计民生提供了新渠道。但由于新业态下的灵活就业与传统就业存在较大差异,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难以适应新业态灵活就业的情况。如果不解决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不仅无法发挥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甚至可能影响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社会稳定。因此,如何充分、合理地保障灵活就业人员权益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也是亟需解决的问题。今后,随着有关灵活就业政策的不断规范化,新业态灵活就业将会健康有序发展,持续迸发出澎湃活力,走向新的高度。
一、新业态下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相关概念界定
(一) 新业态
“业态”一词起源于日本,大约出现在20世纪60年代,是指各行业的商业经营的形态,即提供销售和服务的类型化服务形态,最早运用于零售行业。改革开放以来,互联网、大数据等各类新信息技术的应用与发展,催生出大量的“新业态”。“新业态”是指以信息技术为基础,在不同行业间的跨界整合与发展下形成的新的行业模式。而新业态的出现,推动了我国灵活就业快速发展,使“平台经济”进入快车道。新业态灵活就业是国家政策支持,产业结构升级,信息技术革命,人们观念改变等诸多因素作用下的必然结果,是顺应时代发展对传统就业模式的深层次变革。在新技术、新需求、新产业链的驱动因素下,未来新业态在我国将呈现出爆发式增长。
(二) 灵活就业
所谓灵活就业是指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所、保险福利、劳动关系等方面区别于传统主流就业方式的劳动形式总称。在我国,XX官方和学术界主要使用灵活就业,这是因为与非正规就业相比,灵活就业的表述更加积极,体现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尊重与平等对待,能有效提升获得感,且更加体现出其灵活、弹性的核心特征。因此也更容易被社会接受。不同的专业术语是为了更准确的表达,因此本文选择了“灵活就业”这极具中国特色的概念。
(三)新业态灵活就业
新业态灵活就业是伴随着新一轮技术革命所出现的去雇化,平台化新型就业模式。结合二元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可划分为副业型与主业型:副业型灵活就业是指在拥有劳动关系的固定工作基础上,主动将灵活就业作为增加收入来源或自我发展的手段的群体。这类群体往往有足够的经验及必要资本。主业型灵活就业是指没有固定工作,为了赚取报酬作为主要生活来源,而被动从事灵活就业的群体。这类群体往往由于专业技能、文化水平等条件的限制,在劳动力市场上缺乏竞争力。目前我国灵活就业群体中更多地表现为主业型灵活就业群体,相对处于劳动力市场中的弱势地位。因此主业型灵活就业人员应是主要关注对象,维护其劳动与社会保障权益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因此,本文所研究对象是受雇于新业态平台企业来实现就业,在工作过程中遵守平台企业的管制和利益分配规则而付出劳动,但与相关平台企业不存在正规劳动关系的主业型灵活就业群体。例如外卖服务,物流出行,电商直播等行业的从业人员。
(四) 新业态灵活就业模式的特征
1.用工的非正规化
伴随着平台经济的蓬勃发展,灵活就业人员的规模不断扩大,传统的用工方式发生了巨大改变。灵活用工模式满足了一些行业的季节性、临时性、周期性的需求,有效解决用工难的问题,这使灵活用工逐渐成为企业的头号选择,导致企业对规范化就业的需求下降,使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关系体现非正规化的特征。
2.工作的非固定化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与消费者多样化的需求,灵活就业人员的自主性越来越强。在传统用工模式中,劳动者一般在统一的工作时间及固定的场所进行工作。而灵活就业人员打破了时间和空间限制。例如,外卖员日常穿梭于城市的大街小巷,工作内容是把餐配送至消费者的收货地点,其工作场所与时间取决于消费者下单的订单内容。灵活就业人员工作时间与场所的不固定性,给我国社会保障的实施和管理带来了挑战。
3.参与的低门槛化
与传统正规就业相比,新业态灵活就业的准入门槛较低,对劳动者的年龄、文化和技能等方面有更大的包容性。根据《中国灵活用工发展报告(2022)》,约70%的灵活就业人员拥有大专及以下的学历,灵活就业人员整体文化水平偏低。这说明,新业态灵活就业所提供的工作机会更多是对知识和专业技能依赖性低的岗位,因此其可替代性也相对较高。一方面,灵活就业的低门槛有效满足了当前不同人群的就业需求;另一方面,同质化竞争激烈,导致就业不稳定。
(五)新业态灵活就业的发展趋势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平台经济的兴起,促使依托互联网平台的新就业形式的不断扩大。特别是新冠疫情爆发以来,灵活就业显示出极强的生命力。经过疫情的催化,“新就业形态”脱颖而出,发展速度可谓势如破竹。
1.灵活就业或将成为主流就业模式
灵活就业具有岗位多样性,以及较高的自由度,从业者可以根据自身需求解决困难情况。目前,灵活就业已经成为我国劳动者就业的新常态。据国家统计局的资料显示,截至2021年底,中国灵活就业人员已经达到2亿人,其中约有160万人从事依托互联网平台,较2020年增加近3倍。预计2022年灵活就业市场规模将突破千亿元;2023年,灵活就业人员数量甚至有望达到8.9亿人。从以上的发展趋势看,灵活就业方式或将成为未来就业的主流模式。
2.灵活用工或将成为企业用工常态
灵活就业不仅成为劳动者的一个就业途径,也为企业选人用人提供了便利。近两年,灵活用工的发展势如破竹,企业灵活用工规模和意愿正在增强。据中国人民大学灵活用工课题组等发布的《中国灵活用工发展报告(2022)》蓝皮书数据显示,2021年中国有61.14%的企业正在使用灵活用工,近六成的企业选择使用灵活用工。对比2020年我国灵活用工比例增加了5.46%。这些数据说明企业灵活用工规模总体倾向于扩大趋势,因此未来灵活用工的市场将会进一步发展扩大,灵活用工或将成为我国企业用工常态。
3.灵活就业或将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的新动能
近期,国家信息中心发布的《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22)》显示,2021年中国共享经济市场交易规模约36881亿元,同比增长约9.2%,增速较上年明显提升,呈现出巨大的发展韧性和潜力。与此同时,伴随着的问题也日渐暴露,这使新业态灵活就业群体的权益保障问题备受社会关注。我国XX也对于这种趋势提早作出了预判,自2019年以来,为持续新业态就业模式的健康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例如,2021年3月,在中共中央《“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提出,要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制度,确保其得到全面的保障;2021年7月,为切实维护新业态灵活就业者的劳动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改委等8个部门联合发文《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首次明确用工平台责任、劳动者权益,社会保障等多个核心问题,并提出了优化措施,为新业态灵活就业者构建权益“防护网”;此次发布的《“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中提出,将进一步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和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以上不难看出,灵活就业仍是未来XX工作的聚焦重点,且国家为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陆续出台的政策,也表现了国家对灵活就业人员的鼓励和支持。随着我国对灵活就业扶持力度的加大,新业态灵活就业或将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动能。
二、新业态下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的成效、问题及成因
综上所述,在这种大环境下,新业态灵活就业并不是一种短暂现象,而是社会发展的“应时之需”。虽然我国在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积极实践,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随着平台经济的不断发展,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新业态下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成效
1.制度建设: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障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问题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和完善密切相关。1992年起的社保制度建立在“城乡两元化”的社保机制上,农村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养老与医疗保险事宜在2010前基本没有做到有效落实。2011年出台的《社会保险法》,把灵活就业身份参加职工社保写入了法律条文中,同时明确了灵活就业人员可按当地的政策缴费参保。2015年起,全国各地出现了“用工荒”,阻碍了地方投资和经济发展,因此,一些地方出台了城市人才战略,并允许外地和非城市户籍人员参与本地化,可以享受当地养老、医疗。为此,广东、湖北、河南、河北、重庆等地出台政策打破了灵活就业人员的户籍限制。
灵活就业一直是我国就业重要组成部门,自2020年受新冠疫情影响,灵活就业提升为国家就业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xxx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强调,“把支持灵活就业作为稳就业和保就业的重要举措……清理取消对灵活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的有关工作的意见》也明确要完善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政策措施。至此,在中央出台相关政策期间,全国各地也相继出台了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政策,但由于各地政策差异较大,适用范围也仅限于本区域内,导致社保申请人的基本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难以落实“应保尽保”的目标。
2.实践操作:先行先试经验做法可示范共享
目前,出台的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的权益保障政策大多属于指导性意见,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存在较大缺陷。但在各地出台的规定中,也有不少值得借鉴的试点经验和制度设计。各地为逐步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的保障制度,不断出台政策补齐劳动者权益保障短板。广东省贯彻落实《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服务管理办法》,彻底取消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户籍门槛,灵活就业人员可按照规定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缴费基数范围内自行选择,缴费比例为20%。在此基础上,广东推进落实工伤保险全覆盖,打破了灵活就业人员无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壁垒,在广州、深圳、佛山开展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确保灵活就业人员获得更好的劳动保护。根据《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办法(试行)》规定,深圳等大湾区9市结合实际开展试点工作,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二) 新业态下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
1. 理念定位不准
价值理念是社会保障实践的灵魂,它指导着具体的社会保障实践,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起着决定性作用。在现代社会拥有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体系完善、功能健全社保制度,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基础。因此,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情况已经成为人们判断一个社会是否公平公正的重要指标。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发展,取得了较大的成就,然而在实际保障中效果并不太理想,理念上的落后与偏差,导致实践中不同社会群体在制度安排和待遇上还存在极大的不公平,这种现象有悖于社会保障的公平公正理念,也与构建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相背道而驰。
2.制度体系不够完备
据发布的相关政策显示,灵活就业人员已被纳入养老和医疗保险保障范围,但由于大部分灵活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没有明确的劳动关系,缺少参保载体,只能以个人身份缴费参保,其缴纳费用要独自承担,这对灵活就业群体的负担较重。此外,现行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和保障力度远远无法满足灵活人员的需求,失业、工伤保险方面存在较大缺失。
在失业保险方面。灵活就业人员参与工作的低门槛化,导致同质化竞争激烈、可替代性高,存在着较大的失业风险。然而,目前相关法规中并未明确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失业保险范围,只有少部分试点城市将其纳入失业保险范围内,但试点的实施结果并不乐观,未起到提供劳动者基本生活保障的作用。
在工伤保险方面。因以外卖骑手为代表的平台灵活就业人员工伤问题频发,这一群体对工伤保险的需求强烈。然而,灵活就业人员的责任主体缺失和工伤认定困难导致难以落实。目前相关法规并没有强制要求平台企业为其购买工伤保险,因此一般是通过购买意外险的方式抵御劳动风险。社会保险制度的不完善无疑为灵活就业群体的增加了不稳定因素和风险。
3.突出问题的解决渠道缺失
首先,平台企业为了节约用工成本、规避风险,一般不与灵活就业者签订劳动合同,大多以劳务派遣和外包、众包模式为主,订立口头协议,导致劳动关系认定模糊,发生纠纷时互相推诿责任,权益保障难以落实,法院对其劳动争议案件的认定也存在“同案不同判”现象。同时,在平台企业“精细”的考核奖惩机制和大数据算法下,平台经济下灵活就业人员常常面临工资扣除、超时工作等情况,然而因缺乏相关政策保障,如法定工作时间和最低工资标准等,遇到此类侵权行为时无法可依,劳动纠纷诉求得不到合理解决。以外卖骑手,网约司机为代表的灵活就业人员常常在牺牲自身时间和健康的前提下,做着超时工、超劳动强度的工作。上述情况表明,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的劳动权益保护存在巨大隐患,是一个致命的漏洞。
4.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意愿不强
在新业态背景下,我国没有针对性的政策来强制要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相反,2010年出台的《社会保险法》鼓励其自愿参保,这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灵活就业人员较大的参保自由。我国灵活就业群体可分为三个层次。高层次的灵活就业人员,拥有高端的知识和技能支撑,从而获得足够的财富来保障当前和未来的高品质生活,因此不需要参加社会保障。中层次的灵活就业人员,其参保意愿较多是受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影响,波动较大,因此这部分人群参保积极性不高。低层次的灵活就业人员,缺乏知识和技能,在社会上处于弱势地位,通过受雇或自雇来获取少量收入以维持基本生活需求,不足以承担参保费用,导致其参保意愿低。
5.职能部门的职责履行不到位
目前劳动保障部门实施的管理模式和服务体系,无法准确地动态监测和应对灵活就业的变化,出现社保办理和转移接续困难的问题。此外,一些地方XX或劳动保障部门只管制定文件,却没有人监督或检查落实,人们对相关政策不甚了解,导致出现有法不依或有法不知的情况。
(三) 新业态下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成因
1.价值判断存在偏差
无论是XX主导还是市场主导机制,其目标都是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然而双方的政策核心理念存在差异,特别是在公平和效率何者优先的价值判断的理解上。回顾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不难看出我国在价值理念选择上长期以来更加重视经济发展,这不自觉地影响了后世的价值判断,导致认识偏差。改革开放以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保障强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和“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理念成为主流,XX主导转变为市场主导,具有明显的效率倾向,导致在制度的选择、覆盖人群和保障待遇水平等实践方面往往存在不公平、不合理和不完整的地方。进入新世纪,公平公正的价值观又回到了视野。发展已经开始从单纯的经济增长理念转变为“以人为本”的可持续发展理念,更加强调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在此背景下,公平公正成为新一轮社改的核心理念追求。历史经验表明,理念的选择直接影响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方向,理念系统反复,价值判断偏差势必会导致政策的摇摆不定。
2.社会保险制度存在局限性
(1)社会保险与劳动关系“捆绑”
社会保险是劳动关系的重要环节。目前,我国社保关系建立在劳动关系上,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保险费用。传统就业是建立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基础上,确立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从而确定是否存在社保关系。但在新业态平台经济下,工作时间和场所的非固定性、报酬支付的多样性以及等诸多方面区别于传统用工模式,企业无法在固定场所对劳动者进行控制,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劳动者与企业的从属性,导致两者之间难以确立的社保关系,社保缴纳主体缺失,让灵活就业人员陷入社会保险覆盖盲区。此外,社会保险与劳动关系捆绑在阻碍了社保覆盖范围扩大的同时,也不利于社会保险的转移接续。
(2)社会保险制度不灵活
社会保险制度滞后于新业态灵活就业的快速发展,导致对象瞄准度和内容瞄准度不高,使灵活就业群体参保困难。目前的社保制度是建立在传统就业形态基础上,存在“三高”(高基数,高费率,高福利)特征。而我国大部分灵活就业群体与平台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缺少参保载体,因此其社保全额费用需独自承担。这对收入不稳定,经济承受能力差的灵活就业群体来说负担较重。加之,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作特性使他们难以满足社保缴费年限的要求,社保转移接续困难。
3.现行法律法规缺乏时效性
新业态下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现有法律滞后于新业态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表明,我国法律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作为认定标准,但大多数灵活就业人员并未与平台企业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新业态打破了传统的一对一式“企业—劳动者“的雇佣模式,取而代之的是“平台—个人”的多元化模式,相较于传统的雇佣关系更倾向于劳务合作关系,这使传统劳动关系认定机制已经不切实际,两者之间的劳动关系难以界定。然而,我国司法判决是在“劳动二分法”框架下发生,其核心是平台企业和灵活就业者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以决定责任承担方式,对此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存在分歧。
4.企业缺乏责任意识
企业是以获取利益为目的的经济实体,即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新业态下平台企业绝大部分不愿与灵活就业人员签订正规劳动合同。因为一旦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企业就必须遵守《劳动合同法》规定依法履行责任和承担社会保险,就无法合理规避用工风险,降低用工成本。而大多数平台企业选择灵活用工的原因就是为了减少运营成本。新业下平台企业为了自身利益,一方面通过系统规则严格控制灵活就业人员的行为,另外一方面却规避承担相应的责任,导致灵活就业人员的劳动权益得不到保护。
5.现行管理方式不适应需求
目前,社会保险办理机构主要分为市县两级,纵向上,两级的工作重叠程度高,分工不明确,出现相互推诿扯皮和浪费资源的现象,横向上,由于大部分灵活就业人员流动性强,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尚未实现有效平稳对接。其次,社保经办机构对个人办理经验不足。特别是在信息技术水平较低的地区,传统办理流程中长期积累的经验难以持续胜任,而且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手续复杂、拥挤,需本人持相关凭证到现场办理登记,给双方都带来不便。此外,XX监管难以到位。新业态下大多数灵活就业人员不符合劳资关系法律要求,且新业态灵活用工方式复杂多样,使得XX部门难以进行有效监控。
三、完善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的建议
(一) 完善新业态下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的基本思路
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是一项巨大的工程。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为传统就业设计的,显然不适用于新业态灵活就业,因此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相适应
社会保障是一种国家通过经济手段来解决社会问题的制度安排。因此,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应量力而行,立足于自身国情,增强制度的可持续性和公平性,防止其成为经济发展的负担和障碍,确保社会保障稳步发展。
2.普遍性与针对性相结合
所谓普遍性,是指在追求社会保障公平的基础上,所有社会成员都能普遍享有。但同时,也要适当兼顾差别,在具体制度上对特殊群体灵活对待。因此,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应坚持普遍性与针对性相结合原则,根据灵活就业人员的不同社保需求和经济能力,建立适应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的统一的社会保障政策,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公正。
3.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反之亦是如此。权义关系的协调,不仅直接影响社保主体的的利益,也关乎我国社会保障否能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因此,社保制度设计理当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实现社会保障社会化。
(二) 完善新业态下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的具体措施
1.完善相关立法构建权益保护渠道
一是,完善劳动关系认定机制。目前,我国现行法对劳动的分类为“劳动二分法“,分别适用于劳动法和民法。其中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从属性劳动”,民法则规定了平等主体之间的“独立性劳动”。但新业态下的用工模式和劳动方式与传统就业有很大区别,如果直接将直接将劳动关系泛化,不仅会阻碍新业态平台企业的发展,还会损害灵活就业人员的利益。此前,X加州和西班牙等国家就因对劳动关系进行“一刀切”,大幅度增加了平台的责任与义务,直接导致部分平台退出当地市场,使大量灵活就业人员惨遭被迫失业。因此,新业态背景下,应采取灵活的认定方法来保护灵活就业人员在劳资关系中的权益。去年7月,8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首次引入专门针对灵活就业人群“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第三种劳动形态。这预示着,今后“劳动二分法”将走向“劳动三分法”。“劳动三分法”的提出确保了双方的平衡与持续发展,为切实解决劳动者权益保障提供了方向。然而,这仅仅是部门性文件,并没有在国家立法层面予以规定,至于后续的完善和具体落地实施,还需要一段时间的过渡。
二是,加强立法保护。为实现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XX部门应针对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制定专门性的法规,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社会保险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以此来保障其的基本劳动权益,为司法实践提供方向。最高人民法院也要尽早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通过归类整合经典案例的审判来规范和统一审判标准,使劳动者最后的救济手段得到切实保障。
2.健全社保体系逐步打破参保限制
第一,要调整“有劳动关系才能参加社保”的政策规定,建立没有劳动关系也可以缴纳社保的政策体系。对此,XX已经做出了初步方案。2019年8月,xxx办公厅发布的38号文中正式提出“开展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近年来,广东、浙江等一些省份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积极推进了灵活就业群体的职业伤害保险试点工作,,在制度设计上实现了“社会保险与劳动关系解绑”,为国家解决平台灵活就业者劳动权益保障问题积累了一些经验。
第二,要破除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户籍门槛。目前,部分地区已经取消了对灵活就业人员的户籍限制。如广州放宽了非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条件,允许他们凭有效身份证件和就业登记证明在就业地参保,并享受与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同等的待遇。2022年以后,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地方出台政策,逐步开放对灵活就业人员的户籍限制。
第三,要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同时坚持自愿与强制并存的观点,对于风险类型较大的灵活就业人员强制其参保;风险较小的则引导鼓励其参保。同时,针对已开放的社会保障制度部分,要持续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比例,拓宽缴费主体,对低收入灵活就业群体可赋予特定的普惠性政策或补贴。目前,甘肃咸阳市落实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政策,明确了补贴标准、对象等。
3.增强平台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XX要从法律上完善平台企业的主体责任,通过行政手段约束并规范平台企业的用工行为,并加大监管力度。其次,还需增强平台自身的使命感与责任感,引导平台企业遵守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责任,让其意识到灵活就业人员的劳动权益保障与平台企业健康、长远发展是息息相关的,两者之间是“互利共赢”的关系。
4.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的教育与培训
经济问题是致使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率低的关键因素之一。人力资本的提升能够扩大劳动者的增值空间,地方XX应根据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特点,有针对性的提供相关知识与技能的培训服务,增强灵活就业人员的市场竞争力,使其获得更高的经济收入。同时,应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的法律知识普及工作,提升其维权意识,使灵活就业人员在获得购买能力的同时,能有效进行维权。
5.打造一体化的经办服务平台
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的优势,打造一体化的经办服务平台,实现网络化管理和服务。一方面,通过平台为灵活就业群体开通网上参保服务,简化参保程序,以此来减少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成本,解决社保的转移接续难的问题。另一方面,通过构建统一的数据中心,实现参保人员的数据收集与共享,灵活就业群体可通过平台进行申诉和信息反馈,实现精准网络化管理。同时,通过平台定期推送相关社保政策动向和劳动纠纷案件,并提供政策的相关咨询服务,提高该群体对社会保障的认识和了解,鼓励该群体积极参与社保。
结论
新业态灵活就业是应时之需,在创造就业机会、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由于相关制度的缺失和不完善,导致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长期处于社会保障的边缘。为解决此困境,本论文以新业态下我国社会保障进程中存在的问题为出发点,进而提出了完善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的基本思路和具体措施。
通过研究发现,尽管我国XX已经出来了一系列有关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的相关文件,但后续在实践中的具体落实还需要一些时间来过渡,该群体的权益保障依旧任重而道远。因此,在后续工作中,应坚持秉承包容审慎的态度,加快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的完善与普及,需XX、企业以及灵活就业者自身共同协助承担,多方一起构建权益“保护网”,真正实现社会保障的公平公正。
由于本人能力有限,本文仅限于对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初步研究,提供了一些完善思路和建议,希望本文对于今后的调查和研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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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四年的时光在白驹过隙间悄然流逝,转眼间我的大学生活也随着这篇论文一般接近尾声。毕业论文的终结意味着我的学生时代即将结束,又将开启新的旅程。在过去的六个月里,我的求职和论文写作是并行的,期间的迷茫和焦虑,今天想来依旧感慨万千。幸运的是我没有被这些负面情绪击垮,身边人的鼓励和安慰,给了我莫大的信心和力量带我坚持到了最后,让我争取到了最好的结局。因此,在这里我将用特别的致谢感谢特别的人。
首先特别感谢我的导师。还记得那年因疫情只能线上教学,最后一堂课结束时您说“期待返校后与你们相见”。后来您成为了我的毕业论文导师,从论文开题以来,您不断与我们沟通交流,一遍又一遍的帮助我们修改完善论文,从选题到完成写作的整个过程都离不开您专业和悉心的指导,您丰富的学养、严谨的作风,使我受益匪浅,我很开心能够遇到您,也希望您一直幸福健康。
回想起2018年9月7日我只身拖着行李箱踏入了黑龙江大学,怀揣着期待在寝室中迎接每一位舍友的到来。我曾无数次想象我的舍友会是什么样的?如果像网上讲述的一些负面案例那样我该怎么办?然而我的顾虑是多余的,我的七个舍友都是一群“可爱的女孩”。虽然我们真正一起度过的大学生活只有一年半,但也在“514”留下了许多美好的回忆。遇见你们是我的幸运,如若还有机会,我还想和大家一起去逛街吃饭、一起过生日、一起去旅游、一起通宵夜谈、一起在寝室……在这里我感谢你们给我带来的一切,也祝你们万事胜意,我们顶峰相见!
我还要感谢我的家人,你们总是无条件的支持我、鼓励我,给予我无限的爱,你们是我永远的避风港。看着视频中你们逐渐老去的样子,时常觉得亏欠很多,希望以后我能给你们更好的生活。愿一切爱我的人平安健康,万事如意。
要感谢的还有太多,言传身教的各位任课老师,亲切的辅导员老师,2018级行管班级同学……我真的很幸运,感谢这一切。
幸遇恩师密友,得四年美好时光,在这场有去无回的旅行中,愿高山流水,友谊长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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