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2021年福建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横断面分析

摘 要

目的分析福建省公共场所行政处罚现状,为今后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提供建议。 方法数据来源于福建省卫生健康监督信息平台,采集2019-2021年查处的全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基本信息,采用构成比(%)来表示案件数量、案件来源、处罚对象、处罚类型、处罚金额等在各个年份的分布情况,采用卡方检验或Fisher确切概率法分析各变量的差异。 结果 2019—2021年福建省公共场所行政处罚案件共2220件,呈先升后降趋势,各类别公共场所行政处罚案件分布不同(c2=53.485,P<0.05);该省行政处罚案件发生率最高的公共场所类别是体育与游乐场所,三年间该省公共场所行政处罚案件发生率分布不同(P<0.05);该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主要来源于监督检查发现,且2019—2021年间行政处罚案件的来源分布不同(c2=43.994,P<0.05);该省公共场所违法事实以违反卫生管理有关规定为主,三年间公共场所违法事实分布不同(c2=26.256,P<0.05);该省不同年份公共场所行政处罚程序的选择分布不同(c2=15.815,p<0.05),大多数(80.27%)公共场所行政处罚案件采用一般程序,但是简易程序比例逐年增加;在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上,该省主要采取罚款和警告的方式;绝大多数案件受处罚单位能够自觉且完全地履行处罚决定,平均罚款金额为2834.22元,三年间公共场所行政处罚案件罚款处罚决定的履行率均在97%以上,不同年份各类别公共场所行政平均罚款金额分布不同(c2=1369.27,P<0.05)。结论在以后工作中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的同时,应重点监督洗浴与美容场所,对公共场所违反卫生管理规定行为、违反公共用具行为给予重视;拓宽社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在卫生监督制度中引入信用体系实现分级管理等。

关键词:公共场所 行政处罚 横断面分析 福建省

前言

公共场所是指为公众提供工作,学习,经济,文化,社会,娱乐,体育,参观,医疗,卫生,休息,旅游和满足部分生活需要的公用建筑物、场所和设施的统称,不同类型的公共场所存在着相同的卫生特征:人群密集、相互接触频繁、流动性较大;公共设施和物品可重复利用,容易受到污染;健康人群和不健康人群混居,增大了传染性疾病传播可能性;从业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流动性大。

公共场所环境的卫生质量与人群的整体健康水平关系极其密切。[1]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是由卫生监督执法机构根据有关卫生法令、规章和标准的情况对本辖区内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进行监督和管理,对公共场所单位违反卫生法律、法规、标准的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从而确保群众的生命健康。

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xxx颁布并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并对其进行修订,2011年卫生部通过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但是近年来新类型的公共场所不断涌现[2]、不符合规定的违规行为处罚过轻[3],这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法律提出了新要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依据亟待完善。新冠疫情的突然暴发也对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卫生监督与执法稽查职能提出了新的要求。[4]

面对上述情况,适时分析福建省近三年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案件行政处罚的结果,并对其进行描述分析,从而了解和掌握当前福建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的现状,以及福建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中存在的重点环节和高危问题,旨在为全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有利证据,为综合监管制度的建立提供参考。

1 对象与方法

1.1 研究对象

2019-2021年福建省公共卫生场所卫生行政处罚结案案件。

1.1.1 资料的来源

据来源于福建省卫生健康监督执法信息平台,采集汇总从2019年1月到2021年1月全省公共卫生场所卫生行政处罚结案案件信息,共2220件。

1.2 研究方法

1.2.1统计分析方法

将福建省2019-2021年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行政处罚案件数量、来源、类型、对象、处罚金额和处罚程序等数据录入Excel。采用SPSS26.0软件进行统计学分析,采用构成比(%)来表示案件数量、案件来源、处罚类型、处罚对象、处罚金额等在各个年份的分布情况,分类变量的比较采用卡方检验或Fisher确切概率法。

1.3资料收集方法及内容

1.3.1 收集内容

从收集的2019-2021年全省公共卫生场所卫生行政处罚结案案件中采集并归纳下列信息:①行政处罚基本信息;②行政处罚案件来源;③行政处罚类型;④违法事实;⑤行政处罚程序;⑥案件执行方式;⑦案件执行结果。

1.4变量的定义

1.4.1 政处罚基本信息:处罚主体、处罚时间、处罚案件数量。

根据xxx1987年4月1日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能依法进行卫生监督的公共场所共7类28种:

1、住宿与交际场所(8种):宾馆、饭馆、旅馆、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2、洗浴与美容场所(3种):公共浴室、理发馆、美容院。

3、文化娱乐场所(5种):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4、体育与游乐场所(3种):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5、购物场所(2种):商场(店)、书店。

6、文化交流场所(4种):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7、就诊与交通场所(3种):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汽车、火车、飞机和轮船)。

1.4.2 行政处罚案件来源:监督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部门移交、卫生检测机构报告、社会举报。

1.4.3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

1.4.4 违法事实:①违反卫生管理有关规定;②违反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有关规定;③违反通风系统有关规定;④违反公共用品用具有关规定;⑤违反预防性卫生审查有关规定;⑥违反危害健康事故处置有关规定。见附录一。

1.4.5 行政处罚程序: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1.4.6 案件执行方式:自觉履行、强制执行。

1.4.7 案件执行结果:完全履行、不完全履行、未履行。

2. 结果与分析

2.1公共场所行政处罚案件基本数量变化

2019—2021年全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共2220起,其中2019年709起,占31.94%;2020年787起,占35.45%;2021年724起,占32.61%,平均每年处罚传染病防治案件740起。2020年环比增长速度为11.00%,2021年环比增长速度为-8.00%。见表1。

表1 2019-2021年传染病防治监督案件基本数量变化
年份 总计 构成比(%) 环比增长速度(%)
2019 709 31.94
2020 787 35.45 11.00
2021 724 32.61 -8.00

2.2 公共场所行政处罚案件处罚对象分布

2.2.1 公共场所行政处罚案件处罚对象数量分布

2019—2021年该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结案案件中涉及的主要公共场所类型分别为洗浴与美容场所1128家(占50.81%)和住宿与交际场所659家(占29.68%)。三年间该省公共场所行政处罚结案案件中,以文化交流场所为处罚主体的案件所占比例最低,为0.00%。见表2。

经过统计学检验,可以认为三年间各类别公共场所行政处罚案件分布不同(c2=53.485,P<0.05)。对不同年份各类别公共场所行政处罚案件数量分布进行两两比较,结果显示各类别公共场所行政处罚案件数量在2019与2020年的分布有差异(c2=41.989,P<0.05);行政处罚案件数量在2019年与2021年的分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c2=24.289,P<0.05),行政处罚案件数量在2020年与2021年的分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c2=12.035,P<0.05)。

表2 2019—2021年各类别公共卫生场所行政处罚案件分布[n(%)]

单位类别 2019 2020 2021 合计
住宿与交际场所 219(30.89) 205(26.05) 235(32.46) 659(29.68)
洗浴与美容场所 320(45.13) 449(57.05) 359(49.59) 1128(50.81)
文化娱乐场所 50(7.05) 21(2.67) 21(2.90) 92(4.14)
体育与游乐场所 100(14.10) 77(9.78) 84(11.60) 261(11.76)
购物场所 17(2.40) 19(2.41) 11(1.52) 47(2.12)
文化交流场所 0(0.00) 0(0.00) 0(0.00) 0(0.00)
就诊与交通场所 3(0.42) 16(2.03) 14(1.93) 33(1.49)
合计 709(100.00) 787(100.00) 724(100.00) 2220(100.00)

2.2.2 处罚对象案件发生率分布

2019—2021年该省公共卫生场所行政处罚案件平均发生率为2.07%,公共卫生场所案件平均发生率逐年下降,三年间行政处罚案件平均发生率前三位公共场所类别是体育与游乐场所(9.49%)、就诊与交通场所(7.14%)和住宿与交际场所(3.01%),三年间各类公共场所平均案件率最低的是文化交流场所(0.00%)和洗浴与美容场所(1.50%)。

经统计学检验,可以认为三年间该省公共场所行政处罚案件发生率分布不同(P<0.05)。洗浴与美容场所、文化娱乐场所、购物场所和体育与游乐场所行政处罚案件发生率逐年下降,住宿与交际场所案件发生率呈先降后升,就诊与交通场所案件发生率呈先升后降,且该类场所案件发生率增幅最大。三年间文化交流场所案件发生率均为0.00%,这可能与受监督的该类场所数量少、人流量较少且工作人员素质高有关。见表3。

表3各类别公共场所行政处罚案件发生率分布[(%)]

单位类别 2019 2020 2021 平均发生率
住宿与交际场所 3.09 2.84 3.11 3.01
洗浴与美容场所 1.63 1.71 1.16 1.50
文化娱乐场所 3.10 1.34 1.26 1.90
体育与游乐场所 11.05 9.18 8.24 9.49
购物场所 2.31 2.34 1.33 1.99
文化交流场所 0.00 0.00 0.00 0.00
就诊与交通场所 2.19 10.26 8.97 7.14
合计 2.35 2.13 1.71 2.07

2.3公共场所行政处罚案件来源分布

从行政处罚案件来源看,2019—2021年福建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主要来源于监督检查发现(1590起,占71.62%),其次为监测报告(348起,占15.68%),第三位为社会举报(253起,占11.40%),公共场所行政处罚案件来源中下级请报所占比例最低(2起,占0.09%)。

经统计学检验,可以认为三年间行政处罚案件的来源分布不同(c2=43.994,P<0.05)。对不同年份各类别公共场所行政处罚案件来源分布进行两两比较,结果显示各类别公共场所行政处罚案件来源在2019与2020年的分布有差异(c2=24.419,P<0.05),在2019—2021年的分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c2=28.137,P<0.05),在2020年与2021年的分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c2=9.796,P<0.05)。见表4。

表4 2019—2021年福建省公共卫生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来源分布[n(%)]

案件来源 2019 2020 2021 合计
监督发现 489(68.97) 585(74.33) 516(71.27) 1590(71.62)
监测报告 150(21.16) 100(12.71) 98(13.54) 348(15.68)
社会举报 61(8.60) 87(11.05) 105(14.50) 253(11.40)
上级交办 1(0.14) 4(0.51) 3(0.41) 8(0.36)
下级请报 2(0.28) 0(0.00) 0(0.00) 2(0.09)
部门移交 6(0.85) 11(1.40) 2(0.28) 19(0.86)

2.4 公共场所行政处罚案件违法事实分布

2019—2021年,在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中,位于违法事实中的前两位分别是:违反卫生管理有关规定(占79.90%)、违反公共用品用具有关规定(占15.16%)。三年间,违反预防性卫生审查有关规定的发生率均为0.00%。经统计学检验,可以认为三年间公共场所违法事实分布不同(c2=26.256,P<0.05)。对不同年份公共场所行政处罚案件违法事实分布进行两两比较,结果显示2019年与2020年违法事实分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c2=14.944,P<0.05),2019年与2021年的分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c2=20.025,P<0.05),尚不能认为2020年与2021年违法事实的分布存在差异(c2=3.493,P>0.05)。见表5。

以住宿与交际场所为处罚主体和以洗浴与美容场所为处罚主体的行政处罚案件的违法事实,多数是违反卫生管理有关规定和违反公共用品用具有关规定。以文化娱乐场所、体育与游乐场所和购物场所为处罚主体的行政处罚案件违法事实是以违反卫生管理有关规定为主。在就诊与交通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违法事实仅有一种,即违反危害健康事故处置有关规定。见表6。

表5 2019—2021年福建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违法事实分布[n(%)]

违法事实 2019 2020 2021 合计
570(75.90) 652(80.20) 623(83.62) 1845(79.90)
16(2.13) 14(1.72) 11(1.46) 41(1.78)
5(0.67) 5(0.62) 3(0.40) 13(0.56)
148(19.71) 113(13.90) 89 (11.95) 350(15.16)
0(0.00) 0(0.00) 0(0.00) 0(0.00)
12(1.60) 29(3.57) 19(2.55) 60(2.60)
合计 751(100.00) 813(100.00) 745(100.00) 2309(100.00)
注:①违反卫生管理有关规定;②违反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有关规定;③违反通风系统有关规定;④违反公共用品用具有关规定;⑤违反预防性卫生审查有关规定;⑥违反危害健康事故处置有关规定。

某些公共场所可能收到两种以上的卫生监督处罚。

表6 2019—2021年各类别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违法事实分布[n(%)]

单位类别 违法事实 合计
a 457(63.38) 27(3.74) 5(0.69) 214(29.68) 0(0.00) 18(2.50) 721
b 1005(87.85) 7(0.61) 0(0.00) 126(11.01) 0(0.00) 6(0.52) 1144
c 83(84.69) 2(2.04) 1(1.02) 6(6.12) 0(0.00) 6(6.12) 98
d 256(95.88) 5(1.87) 2(0.75) 4(1.50) 0(0.00) 0(0.00) 267
e 44(89.80) 0(0.00) 5(10.20) 0(0.00) 0(0.00) 0(0.00) 49
f 0(0.00) 0(0.00) 0(0.00) 0(0.00) 0(0.00) 0(0.00) 0
g 0(0.00) 0(0.00) 0(0.00) 0(0.00) 0(0.00) 30(100.00) 30
注:①违反卫生管理有关规定;②违反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有关规定;③违反通风系统有关规定;④违反公共用品用具有关规定;⑤违反预防性卫生审查有关规定;⑥违反危害健康事故处置有关规定。

a.住宿与交际场所 b.洗浴与美容场所 c.文化娱乐场所 d.体育与游乐场所 e.购物场所 f.文化交流场所 g.就诊与交通场所

某些公共场所可能收到两种以上的卫生监督处罚。

2.5 公共场所行政处罚案件处罚程序分布

2019—2021年该省公共场所行政处罚案件以采取一般程序案件为主,共1782件,占80.27%。三年间,采用简易程序的公共场所行政处罚案件比例逐年增加,至2021年采用简易程序的处罚案件占当年处罚案件的24.96%,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中需要组织听证的案件数量逐年增加,2021年有7起处罚案件需组织听证。

三年间福建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中,不同年份公共场所行政处罚程序的选择分布不同(c2=15.815,P<0.05)。对不同年份公共场所行政处罚案件采用的处罚程序分布进行两两比较,尚不能认为2019年与2020年处罚程序分布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c2=1.103,P>0.05),2019年与2021年处罚程序的分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c2=14.400,P<0.05),2020年与2021年处罚程序的分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c2=8.158,P<0.05)。见表7。

表7 2019—2021年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分布情况[n(%)]

年份 处罚程序 合计
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 其中:组织听证
2019 116(16.36) 593(83.64) 1(0.14) 709(100.00)
2020 145(20.45) 642(90.55) 2(0.28) 787(100.00)
2021 177(24.96) 547(77.15) 4(0.56) 724(100.00)
合计 438(19.73) 1782(80.27) 7(0.32) 2220(100.00)

2.6公共场所行政处罚案件处罚类型分布

在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上,该省主要采取罚款和警告的方式,其中警告占52.67%,罚款的比重为47.17%,较少采取停业整顿的方式,三年间仅6次,占0.15%,采取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措施的案件为0件。见表8。

表8 2019—2021年持证医疗机构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分布情况表[n(%)]

年份 处罚决定
警告 罚款 停业整顿 吊销卫生许可证
2019年 655(51.21) 622(48.63) 2(0.16) 0(0.00)
2020年 733(52.93) 650(46.93) 2(0.14) 0(0.00)
2021年 669(53.91) 570(45.93) 2(0.16) 0(0.00)
合计 2057(52.68) 1842(47.17) 6(0.15) 0(0.00)

2.7 公共场所行政处罚案件执行情况

2.6.1 公共场所行政处罚案件执行基本情况

2019年结案案件697件,除4例为强制执行,其余皆为自觉履行;2020和结案案件为749件,3例强制执行,其余为自觉履行;2021年结案案件723件,7例为强制执行,其余为自觉履行。该省卫生监督部门对于公共场所行政处罚案件给予免除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次数为0。见表9。

三年间公共场所卫生处罚案件中,绝大多数(99.68%)处罚案件中受处罚单位能够完全履行处罚决定,极少数(0.32%)单位不完全履行或不履行相应行政处罚要求。2019年与2021年分别有2件行政处罚案件中受处罚单位未履行行政处罚要求,2020年3件行政处罚案件中2件案件受处罚单位不完全履行行政处罚要求,1件案件受处罚单位未履行行政处罚要求。见表10。

表9 2019-2021年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分布表[n]

年份 执行方式 合计
自觉履行 强制执行 不予行政处罚
2019年 693 4 0 697
2020年 746 3 0 749
2021年 716 7 0 723

表102019-2021年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执行结果表[n]

年份 完全履行 不完全履行 未履行
2019 695 0 2
2020 746 2 1
2021 721 0 2
合计 2162 2 5

2.6.2 公共场所罚款处罚决定执行情况

2019—2021年公共场所行政处罚罚款总金额为5220640元,其中罚款件数共1842件,平均罚款金额为2834.22元。相较于2019年,2020年罚款案件与罚款金额增加明显;相较于2020年,2021年罚款案件与实际履行罚款金额略有下降。三年间公共场所行政处罚案件罚款处罚决定的履行率均在97%以上。见表11。

2019—2021年福建省公共场所行政处罚罚款金额平均值(或中位数)最高的公共场所单位为为文化娱乐场所(5545.00元),其次为购物场所(5264.71元)罚款金额平均值(或中位数)最低的公共场所单位为文化交流场所(0.00元)。三年间洗浴与美容场所、文化娱乐场所、购物场所和就诊与交通场所的平均罚款金额逐年增长,体育与游乐场所平均罚款金额逐年降低。三年间福建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中,不同年份各类别公共场所行政平均罚款金额分布不同(c2=1369.27,P<0.05)。对不同年份各类别公共场所行政处罚案件平均罚款金额分布进行两两比较,结果显示2019年与2020年平均罚款金额分布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c2=244.496,P<0.05),2019年与2021年平均罚款金额分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c2=1144.047,P<0.05),2020年与2021年平均罚款金额分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c2=536.533,P<0.05)。见表12。

2019—2021年公共场所卫生行政案件罚款决定履行率最高的公共场所类别为就诊与交通场所(100.00%),罚款决定履行率最低的公共场所类别为体育与游乐场所(96.65%)。见表13。

表11 2019-2021年公共场所卫生行政案件罚款情况

年度 罚款件数[n] 加处罚款件数[n] 实际履行罚款(元) 平均罚款(元) 罚款决定履行率(%)
2019 622 14 1679950 2700.88 97.75
2020 650 14 1908310 2935.86 97.85
2021 570 12 1632380 2863.82 97.89
合计 1842 40 5220640 2834.22 97.83

表12 2019—2021年各类别公共场所卫生行政案件平均罚款金额(元)

单位类别 2019年 2020年 2021年 处罚金额平均值(或中位数)
住宿与交际场所 1990.80 2440.75 2047.45 2146.34
洗浴与美容场所 2578.84 3001.49 3178.20 3001.49
文化娱乐场所 4569.39 5545.00 5811.11 5545.00
体育与游乐场所 3228.49 2867.35 2258.73 2867.35
购物场所 4485.29 5264.71 6663.64 5264.71
文化交流场所 0.00 0.00 0.00 0.00
就诊与交通场所 50.00 278.75 870.71 278.75

表13 2019—2021年各类别公共场所卫生行政案件罚款决定履行率[%]

单位类别 2019年 2020年 2021年 三年间平均履行率
住宿与交际场所 96.55 98.63 98.76 97.98
洗浴与美容场所 97.95 97.76 97.75 97.82
文化娱乐场所 100.00 100.00 94.44 98.15
体育与游乐场所 97.67 95.92 96.36 96.65
购物场所 100.00 94.12 100.00 98.04
文化交流场所
就诊与交通场所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3.讨论与建议

3.1 洗浴与美容场所是主要处罚对象

2019—2021年该省公共场所行政处罚案件数量先升后降,其中2020年公共场所行政处罚案件环比增长速度最大,为11.00%,这可能与2020年初COVID-19疫情暴发有关,相继有研究表明新冠病毒可通过在公共场所的接触而传播导致聚集性疫情[5],需关注室内公共场所可能的传播风险,该省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对公共场所开展多种形式监督检查,因而2020年公共场所行政处罚案件数量环比增长速度较快,因2020年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要求严格、行政处罚案件数量较多,2021年该省公共场所单位自觉遵守公共场所卫生相关要求,2021年该省公共场所行政处罚案件数量较2020年减少。

2019—2021年该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结案案件中涉及的主要公共场所类型分别为洗浴与美容场所1128家(占50.81%),虽然该类公共场所行政处罚案件发生率处于较低水平,但是由于该类公共场所基数大且数量增长快,该类公共场所行政处罚案件数量较大。洗浴与美容场所和住宿与交际场所的累计违法案件位居前两位,这与李铭[6]、雷莉[7]的公共场所调查结果一致,分析原因:①洗浴与美容场所和住宿场所这类公共场所机构基数较大,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并对场所消毒流程并不重视,造成该类场所卫生状况不达标案件频发[8-10];②卫生监督员经过多年培训学习,对美容、美发和住宿场所三个行业公共场所的监督检查比较熟悉[6]。同时,三年间该省体育与游乐场所行政处罚案件发生率处于较高水平,体育与游乐场所中人员因激烈运动而摘下口罩对疫情防控造成影响,运动场所器具也易被体液污染[11],违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要求事件频发,卫生监督部门应加强对该类场所卫生状况的卫生监督工作。就诊与交通场所行政处罚案件数量在2019—2020年增幅最大,分析原因:就诊与交通场所人流量大,疑似新冠感染者常就诊于医疗机构,人群聚集会增加疫情传播风险。

3.2 卫生监督检查是公共场所行政处罚案件的主要来源

2019—2021年公共场所行政处罚案件来源主要来自于在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连续三年构成比都在68%以上,说明该省卫生监督人员工作认真负责,切实践行着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理念,同时,三年间经社会举报发现的公共场所违法案件比例逐年增加,这表明日常监督检查是发现案件的主要手段且社会举报也是查处公共场所卫生违法案件的重要来源之一,这与胡婷秀等人的研究结论一致[12—14]。来自上级交办与部门移交的公共场所违法案件很少,尤其是来自下级请报的处罚案件连续两年为0,分析原因:该省各设区市卫生监督部门具备解决当地公共场所卫生违法案件的知识储备与相应的技术能力[15]。

建议卫生监督部门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人才队伍培训体系,完善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完善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实施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相结合的终生培养计划,实施执法人员和管理干部分类培养计划,努力建成一支结构合理、覆盖基层的高素质卫生监督人才队伍。[16]

同时,积极拓宽群众举报途径,通过公众号、网络举报邮箱、举报热线等途径收集本地区公共场所违法信息,建立起上下联动的公共场所投诉举报处置网络,提高卫生监督人员对投诉举报信息的重视,并通过培训提升对投诉举报信息的分析能力与调查处置能力,积极解决群众投诉举报内容,提高人民对卫生监督工作的满意度。[17]

3.3 违反卫生管理有关规定行为是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重点

三年间在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中,位于违法事实中的前两位分别是:违反卫生管理有关规定、违反公共用品用具有关规定。这一结果与董东风等人的分析结果一致,公共场所行政处罚案件违法事实以违反卫生管理有关规定和违反公共用品用具有关规定为主[18]。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有关规定与公共用品用具规定包括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部门与制度设置、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指标(如空气、微小气候、采光、噪声、水质、微生物检测指标等指标)、公共用具卫生指标(菌落总数、金黄色葡萄球菌、真菌数量等指标)等。其中菌落总数超标为公共场所主要不合格指标[19,20],这可能与从业人员素质偏低、缺乏卫生知识培训、卫生意识淡薄,从未对公共场所公共用具消毒或消毒不彻底有关。

2019年《xxx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明确提出要从强化信用监管入手,创新监管理念、制度和方式,建立贯穿信用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马亚玲等人[21]提出充分发挥“互联网+”、大数据支撑作用,收集监管主体信用相关信息,并将第三方机构纳入卫生监督评价主体范围,这样能够信用评价更加全面规范、公开透明,增强信用评级结果的公信力和认可度,从而通过信用监管监督促进社会信用主体守信。

3.4 行政处罚力度较小

三年间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中以采取一般程序案件为主,采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呈现逐年增加趋势,至2021年采用简易程序的处罚案件占当年处罚案件的24.96%,简易程序具有案情简单、流程较短、处罚较轻等特点,因此在实际办案过程中,执法人员为提高卫生监督工作效率较多运用简易程序,但是在主体认定、违法事实确认、处罚力度等方面,简易程序均与一般程序案件存在差距[22]。因此,在卫生行政执法过程中,卫生监督员不能一味选用简易程序来提高卫生监督速度,而应根据公共场所违反规定的实际情况合理选择采用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在提高卫生监督效率的同时也要注重卫生监督效果。行政处罚案件中采用听证程序的案件占比很低,这绝大多数表明行政相对人对受到的行政处罚没有异议,接受处罚决定并自觉履行相应处罚要求,这一现象与江西省2016-2018年卫生行政处罚案件情况一致[23]。

在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上,该省主要采取罚款和警告的方式,较少采取停业整顿的方式,从未采取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措施,这与于丹[24]等人对某市公共场所处罚类型分析结果一致。本次研究中涉及罚款类型的案件平均罚款金额为2834.22元,平均罚款金额较低,远小于违法行为带来的收益,对公共场所违法的约束力较弱。

我国现行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约》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明显过低,无法达到过罚相当。[3]我国应要积极推动卫生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规范化建设,建立和严格实施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基准,杜绝执法的随意性,保证执法公正合理,同时,也要探索人性化执法举措,如“二次加重处罚”[25],确保对卫生行政违法行为处罚得当,强化行政执法的执行力和可信度。

3.5 公共场所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较好

本次研究中有99.35%的案件是自觉履行,且99.68%的案件中受处罚单位能够完全履行处罚决定,2019—2021年间该省公共场所行政处罚案件执行情况良好。但是,仍有14件案件以强制执行方式结案,在执行过程中仍有5件案件的受处罚单位未履行相应行政处罚,这反映出绝大多数被处罚人都理解卫生监督员认定的违法事实和违反的程序,因此他们会自觉地遵守,而被强制执行的人和没有遵守处罚决定的人,也有可能不认同卫生监督的执法行为,从而拒绝履行。这一结果与王娟[26]等人的调查结果一致。

虽然卫生监督部门每年都投入大量资源开展宣传活动,但是在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时仍能发现,许多公共场所经营者卫生法律意识浅薄,或者虽有守法意识,但是卫生专业知识匮乏,往往会不自知地违反各项卫生法律、法规。因此,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守法经营的氛围十分必要。[9]卫生监督部门可以积极拓展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和主页官网等媒体平台[27],目前已有研究显示社交媒体数据可作为公共卫生监测一种补充形式[28],通过法制宣传、违法公示、留言互动等手段,加大全社会对卫生监督工作的了解,使广大公共场所经营者增强卫生意识,自觉守法经营。此外,卫生监督机构可对公共场所消费者进行定性访谈来获取他们对于公共场所卫生环境的需求,从而提高群众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满意度。[29]

结论

2019—2021年福建省公共场所行政处罚案件共2220件,呈先升后降趋势,各类别公共场所行政处罚案件分布不同(c2=53.485,P<0.05);该省行政处罚案件发生率最高的公共场所类别是体育与游乐场所,三年间该省公共场所行政处罚案件发生率分布不同(P<0.05);该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主要来源于监督检查发现,且三年间行政处罚案件的来源分布不同(c2=43.994,P<0.05);该省公共场所违法事实以违反卫生管理有关规定为主,三年间公共场所违法事实分布不同(c2=26.256,P<0.05);该省不同年份公共场所行政处罚程序的选择分布不同(c2=15.815,p<0.05),绝大多数案件采用一般程序,但是简易程序比例逐年增加;在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上,该省主要采取罚款和警告的方式;绝大多数案件受处罚单位能够自觉且完全地履行处罚决定,平均罚款金额为2834.22元。

在以后工作中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的同时,应重点监督洗浴与美容场所,对公共场所违反卫生管理规定行为、违反公共用具行为给予重视;拓宽社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在卫生监督制度中引入信用体系实现分级管理等。

致谢

当我写完这篇毕业论文的时候,有一种尘埃落定的感觉,这份毕业论文是在医大完成的最后一份作业了,不久之后,我就要离开学习、生活近五年的母校,我想 “It’s time to say goodbye.”,给自己的求学生涯暂时画上一个分号,之所以是分号,是因为我对无忧无虑的学生生活还存有怀恋,这只是我生命中的一个路口,并不是终点,我始终相信青春不会散场,坚信有一天会重返校园,以学生或老师的身份去延续这种快乐和幸福。

感谢我的母校福建医科大学尤其是公共卫生学院所有的老师们,在这片净土读书五载,“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质朴校训无形中影响了我生活的方式与学习的态度。非常感谢老师在论文最后阶段的指导。非常幸运能够在省卫监进行实习,非常幸运能够由XXX老师作为我的指导老师,老师无论是为人还是为学都是我生活上和学术上的引路人,希望能够在日后能将老师的言传身教应用于工作和学习中,也要感谢省卫监的各位老师的和蔼与关切,使我的实习生活倍感温暖。

宿舍同学的互帮互助和深厚友谊更是赐予了我本科生活不可磨灭的记忆,毕业前夕的寝室夜谈与娱乐游戏更是成为了宿舍生活的美好回忆。在这五年中一路有杨某、陈总与孙小鱼的陪伴,心生欢喜,望往后余生,纵天各一方,勿相忘。

在毕业前最后的时光,仍旧要感谢我生命中出现的那些十分重要的师姐师兄、师弟师妹们,以及我结识的朋友们。他们不仅在学术上给予我指点,同时也是我生活中一起同行的人,在交往的过程中我们建立信任、彼此鼓励、互相支持与帮助。

最后,在我求学期间,还要感谢我亲爱的爸爸妈妈爷爷的尊重、理解与一直以来的支持,还有感谢虽然很烦但还是有点可爱的猪猪妹妹时不时逗我开心。我是幸运而幸福的,人生很漫长,这些年来收获的爱意与温暖弥足珍贵,我心存感激,亦希望往后余生仍能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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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

我国卫生监督体系概述与改进观点

卫生行政管理是指卫生行政机关依照卫生法规授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卫生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卫生法规、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管理。医疗监管的主体应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依法设立的卫生监督机构,其目标是公民、法人和其他机构,因此,卫生监管是一种XX行为。卫生监督的根本任务是维护市场经济和各类社会生活的正常卫生秩序,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维护人民的身体健康。[1]

卫生监督体系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法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执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维护公共卫生秩序和医疗服务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证。

建国以来,虽然卫生监督体系经历了众多的变迁,然而其作为国家行政职能一部分的性质始终未变。回顾我国卫生监督体系的发展变迁才能继往开来‚更加卓有成效地保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一、我国卫生监督体系改革过程

1949年10月中央军委卫生部召开的全国卫生行政会议提出“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指导思想,中央XX卫生部下设立公共卫生局主管全国卫生防疫工作,在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同时履行卫生监督管理职能。

1953年在全国建立各级卫生防疫站,将卫生监测作为重要工作内容,1954年卫生部颁布《卫生防疫站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卫生防疫站的任务是预防性、经常性监督和传染病管理。

1957年经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通过、xx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是我国第一次由国家最高权力机构颁布的卫

生法律对卫生监督制度及机构予以法律形式的确认。从新中国成立到1965年随着爱国卫生运动的深入开展卫生监督工作的推行卫生防疫工作取得了空前的历史性成就,文革期间,卫生防疫工作遭到严重破坏。

文革后,我国的卫生工作逐步恢复正常,1982年卫生部设立卫生防疫司负责传染病管理、国境卫生检疫和职业卫生、食品卫生等五大卫生管理。1990年将五大卫生管理职能从卫生防疫站剥离,增设卫生监督司。

随着卫生法制建设进程,我国的卫生法律法规逐步完善。自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核通过了《食品卫生法(试行)》后,《传染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卫生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相继发布,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卫生法律体系。

1996年卫生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卫生监督执法体制的通知》,力求科学划分行政管理行为和业务技术行为,解决执法主体与执法队伍相分离的状况,依法开展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从而揭开了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序幕。

1997年,中共中央、xxx发布《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该决定明确指出卫生监督体制改革是卫生事业改革的重要内容,明确了我国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总体方向,1998年,在原卫生监督司基础上,卫生部成立卫生法制与监督司负责卫生立法以及公共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2000年1月经xxx同意并商中编办、财政部、xxx法制办同意,卫生部下发《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意见》明确指出卫生监督要按照依法执政、政事分开和综合管理的原则,调整卫生资源配置,理顺和完善现行卫生监督体制,建立结构合理、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程序明晰、执法有力、办事高效的卫生监督新体制卫生监督体制改革正式全面推开。[2]

2001年,卫生部发布《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实施的若干意见》对卫生监督执行机构设置、主要工作职责、卫生监督队伍、监督执法经费、监督执行机构的内部制度建度和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管理等问题进行了比较详细的阐述,卫生监督工作进入到一个崭新的发展时期。

2001年,卫生部又下发了《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关于卫生监督体系改革实施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进一步对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能、职责、建设与管理等做了具体要求,明晰了改革方向,使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继续深入推进。[3]

2003年总结“非典”防治经验的基础上,2004年为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管职能卫生部成立卫生执法监督司,专门负责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监督工作。后续不断发表各项卫生监督体系的规定与指导意见,不断完善我国卫生监督局的建设遵循属地化原则,明确划分了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和任务,强调综合执法,加强行业监管,规范卫生监督机构设置和监督队伍管理,强调落实卫生监督工作保障措施等。

在2005年至2006年期间,国家的卫生部颁布了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实施的意见和若干规定,对我国的卫生监督机构的人员编制管理和设置、建设标准、要求、职责、原则以及技术能力建设保障措施等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明确了要求。[4]

2013年3月批准的《xxx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xxx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13]14号)以来,食品安全和职业卫生职能得到调整,削弱了公共卫生监督机构职能。[5]

从2016年起,随着《中医药法》《医疗质量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医疗监督执法依据的增加,查处各类违法行为的任务将更加艰巨。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于1987年颁布,至今已有30余年,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人民需求快速增加,30年前制定的法规已不能满足目前的市场需求。2016年和2019年,《条例》两次修改,不过是部门合并、法律主体等方面的调整。《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2011年颁布的,虽然只有十年的时间,但是关于不符合规定和规定的违规行为,并没有受到严厉的惩罚,而是会被警告、罚款。[6]

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体系改进观点

(一)卫生监督法律角度:

杨曦等人[7]通过故障树法分析卫生监督员、管理体制、法律顶层设计、管理相对人等问题,发现违反卫生监督法定程序的主要情形,得出监督执法程序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卫生法律程序的顶层设计存在问题,且管理体制不顺畅对执行法律程序产生阻碍作用。

郝欣欣[6]等人则发现目前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应用的部分标准可操作性不强、自由裁量标准操作难,我国应完善和修订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为今后的公共场所的监督管理提供处置依据。

综合执法就是有些问题要有卫生监督牵头组织承担责任并用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完成[8],吴会林等学者[9]提出随着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深入,卫生监督机构的行XXX从权力本位向责任本位职能转变,为综合执法模式创造了条件,综合执法模糊了五大卫生只能监管界限,而是以地区划分责任区域并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行使综合卫生监督权。

谢宜静等学者[10]认为构建医疗卫生综合监管体制,必须首先坚持社会共治、包容、审慎的理念;其次,要构建健康监管和医疗保障等部门的协同机制,构建多元主体的监管机制。第三,将机构监督和运行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并将各种执法方法结合起来,实现全行业、全流程的监督。再次,就是要营造一个依法、依法治理的医疗卫生组织的体制环境。

王月强[11]等学者通过对传统的研究理论的考察,对卫生监督的行为有效性和合法性进行了清晰的阐释,并提出了一种包括监督、警示、监督、监督、纠偏的“四位一体”的新的卫生监督体制,以期为我国的医疗卫生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完善提供科学的理论和政策支撑。

谭育林等人[12]发现新冠肺炎疫情处置中,我国的卫生监督法律仍暴露出不少法律上的短板和不足之处。这些问题主要表现为立法内容不全面不完善、处罚条款力度较弱等。

对此情况,陈云良[13]认为建立一个科学、有效的公共健康法制系统,不能只从一个逻辑的角度来考虑,而采用复合嵌套的逻辑结构,则可以更好地满足社会实践的需要;同时,公共卫生治理也不能只停留在静态的法制体系,推动公共卫生法制体系转变为动态的公共卫生法制制度,以公共卫生法治实施体系贯彻落实公共卫生法律体系之效力,以公共卫生法治监督体系和法治保障体系稳固公共卫生法治建设之发展,由此形成不断自我完善的公共卫生法治体系,才能更好地促进公共卫生科学高效治理。

(二)卫生监督人员角度

县级卫生监督机构人力资源总量不足,人力资源结构配置不尽合理,人力资源综合素质分布不均衡[14],全国卫生监督人员数量不足且卫生监督机构编制不足[15],不同级别卫生监督人员学历水平差异较大,但与机构职能定位较匹配,不同级别卫生监督人员学历水平有所提高,但仍与规划要求有差距,卫生监督人员高学历(研究生及大学本科学历)人员比例随着机构省市县级别的增高而增高,低学历(专科、中专/高中/技校、初中及以下)人员比例随着机构级别的降低而增高。[16]

胜任力是指能将某一工作中表现绩优者与一般者区分开来, 能够反映个人动机、自我形象、特质、态度或价值观、知识和行为技能的一系列潜在的、深层次的特征[17],张亚超等学者[18]基于胜任力理论,分析卫生监督人员胜任要素之间的内在联系,将卫生监督人员所应具备的胜任力按照“技能/能力”,“知识”和“信念、动机特性、价值观”进行分层,最终构建新时期卫生监督人员胜任力模型。

深圳市正处于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全面实施卫生监督体系“提质增效”战略、加强社会建设的重要阶段,深圳卫生监督培训体系建设是贯彻“提质增效”战略的具体举措,也是全面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推动卫生监督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升服务能力和满意度的重要动力。通过实施两大人才培养工程,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人才队伍培训体系,完善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完善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实施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相结合的终生培养计划,实施执法人员和管理干部分类培养计划,努力建成一支高端引领、结构合理、覆盖基层的高素质卫生监督人才队伍。[19]

罗海铭等人[20]通过对2007年澳大利亚昆士兰州工作场所健康与安全监督员岗前培训的内容进行深入分析,发现该培训内容涵盖了相关法律法规的概述、法律程序的模拟应用、专业知识技能的详细讲解及考试采用理论课与工作实践相交替的教学模式,该培训模式能较好地满足澳大利亚昆州安卫监督员的岗前培训需求, 达到持证便可上岗的效果。

(三)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角度

卫生监督执法职能的落实是卫生监督体系存在的根本所在,李程跃等人[21]认为卫生监督职能定位不清、难以落实主要表现在卫生监督执法主体资格未能妥善解决、财政投入等保障措施不力、多部门监管责任难以有效落实、执法人员管理制度不完备、卫生监督局与疾控中心职能界定不清这几方面。

在此基础上,刘斐霞等人[22]分析发现目前卫生监督局房屋装备不能满足工作要求,且由于机构改革导致卫生监督局职能削弱,影响力降低,同时卫生法律法规滞后,不能满足现实工作要求,此外在执法过程中,卫生监督缺乏必要的技术支撑。

芦刚等人[23]提出要结合本地实际,实行综合统筹、统筹、分级、建立涵括县、镇(街道)的基层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体系,实行分片包干、定点专人负责,积极推行“上下联动、分工协作”的网格化卫生监督协管体系。同时,陆义萍等人[24]强调重点构建市级、县级、乡镇、街道四级卫生监督协管网格化管理体系,确保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能够得以充分落实,取得良好的工作效果。

王绍鑫等人[25]提出了上海卫生监督机构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框架,这是一个由目标层、准则层、指标层构成的多层次结构模型。目标层次是衡量卫生监管绩效的指标体系和发展趋势的指标体系。标准层面反映了卫生工作绩效评价的指标体系,包括投入、利用、效果和影响因子四个层面。指标层面是指通过各个单项指标反映的特定指标的确立。

王芮[26]则基于对国家政策的理解分析,对新时代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提出下述观点:“双随机抽查机制”推动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化,“执法全程记录制度”推动监督执法行为规范化,“放管服、双公示”推动社会信用管理规范化。

早在2009年,傅红冰等人[27]通过分析现阶段我国卫生监督信息化状况提出了卫生监督信息化的设想。由于卫生信息监督具有公共性、基础性、强制性的特点,且我国现阶段尚未建成统一、高速、安全的网络基础环境,我国的卫生监督信息化尚处于发展阶段,信息化手段相对滞后,基于此,提出我国卫生监督信息化应以建成覆盖全国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网络互动系统为目标,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步实施、突出重点,应用主导、注重实效,并坚持“网络、数据、应用”三大建设重点,建设我国卫生监督信息化系统。

彭艳玲等学者[28]针对卫生监督执法档案信息化规划提出档案管理主管部门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按职能统一进行规划并在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支持下,构建良好的卫生监督信息共享体系,部门内部配备专职档案管理员,按照统一领导、统一机构、统一管理制度、统一分类编号、统一集中管理的原则,对卫生监督电子档案进行管理。

孙志坚等人[29]立足于江西省卫生监督执法信息化现状提出借助新兴媒体优势推进普法教育,采取以案释法等手段普及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利用微信扫码等形式,加强交流互动,通过建立监督执法曝光平台, 健全卫生计生监督执法诚信机制。

郝晓宁等学者[30]基于基层卫生信息化现状,提出打通机构之间信息互联互通壁垒,实现居民基本健康信息和检查检验结果的互认共享,提高集约效率,并采用精细化管理的理念,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管理、监督考核等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医疗差错率,降低医疗服务成本,进一步完善涉及居民隐私的信息安全体系建设,实现信息共享与隐私保护同步发展。

四.总结

目前我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应用的基本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虽然经过两次修订,但是仍不能满足不断变化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求;我国的卫生监督职能主要集中于各级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员总量缺少及综合素质参差不齐对卫生监督效果造成影响;我国的卫生监督体系几经变革,目前仍需不断完善。因此,我国XX应完善细化我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卫生监督部门职能,大力推进卫生监督人员在岗培训制度,促进我国卫生监督体系与实际需求结合,满足我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需要,保障广大人民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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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2021年福建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横断面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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