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贷风险分析及对策研究

摘要: 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其衍生出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日益增多,其中最具代表性的P2P网贷也正在以惊人的势头蓬勃发展。随着越来越多的人了解并进入P2P网贷行业,P2P网贷平台也正层出不穷,其暴露出的风险也带来严峻考验。本文旨在发现P2P网贷在目

  摘要: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其衍生出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日益增多,其中最具代表性的P2P网贷也正在以惊人的势头蓬勃发展。随着越来越多的人了解并进入P2P网贷行业,P2P网贷平台也正层出不穷,其暴露出的风险也带来严峻考验。本文旨在发现P2P网贷在目前的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风险问题并提出有效的对策措施,使其能够一定程度的解决已经显现的风险以及提前预防可能发生的风险问题,以带来良好的社会效益。
  本文在文献综述的基础上,基于信息不对称理论、道德风险理论、信贷配给理论和风险管理理论等理论基础,首先对互联网金融、P2P网贷和P2P网贷风险进行概念界定。其次,将通过文献搜集法、定性分析法和案例分析法对P2P网贷的发展现状进行研究讨论。在此基础上,总结分析了P2P网贷存在着信用风险、信息不全甚至虚假风险、网络诈骗风险、高额利息风险、贷款信息无限制风险、无担保无追债风险、合同无面签风险等问题。接着,结合P2P网贷的特点,总结了其风险问题的成因。最后,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对P2P网贷风险问题提出对策,宏观上分别从XX、市场和政策法规方面提出对策,微观上分别从行业自律、平台自身、民众自身和技术条件方面给予解决方案。
  关键词:P2P网贷,网贷风险,债务人,风险分析,控制和预防
P2P网贷风险分析及对策研究

  1总论

  1.1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1.1.1研究背景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行业领域在与互联网的交融下诞生了许多新兴的产业产品,金融行业也不例外。目前,金融业与信息技术的逐渐融合,催生出的互联网金融正成为当下饱受社会各界热议的话题,并且其本身也在推动着金融行业的改革。随着这种通过互联网信息技术来融通资金的新型金融方式的不断发展,例如P2P网络借贷平台、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各种网络理财产品和借助网络的新众筹模式等新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如雨后春笋般层出不穷,而这些新的服务与产品也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焦点。
  借着互联网技术发展的“大船”,互联网金融的产生与兴起是无法阻挡的。与传统的金融模式相比较,不仅拓宽了市场和渠道,挖掘出了更多的潜在客户,推动了整个金融行业的发展,还以此催生出了P2P网贷、第三方支付等受到社会极大好评的新型金融服务,进一步推广了互联网金融。此外,由于互联网技术的便利快捷等优势,互联网金融减少了交易成本,优化了交易流程,提高了交易效率,进一步实现了对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但同样的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对传统金融行业带来了一定的冲击,而且其本身因为不成熟也存在着不少的风险漏洞。因此,如何平衡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成果,妥善处理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业的关系,是当下社会需要努力实现的。
  P2P借贷是一种将小额的资金堆积并借贷给有需求的人的一种商业模式,其本身是线下的信贷模式。网络借贷是借由互联网的发展普及,将的单一线下的借贷模式逐渐发展成线上线下双线并存,并由此产生线上互联网络借贷平台的。而P2P网贷可以说是这两者的结合,债务人在P2P网络借贷平台留下自己的资金需求,债权投资人放贷并获利,由平台承载了所有的手续。P2P网贷是最早由英国开创并成立第一家平台的互联网假贷新模式,我国的P2P网贷平台最早上线于2007年,由此开启了漫长的发展。国内平台在发展初期进度缓慢,虽然不断有人投入该行业领域,但还是很多因为各种各样的困难而资金困难、停止营业,甚至严重的影响到社会发展。导致P2P网贷发展艰难的最大因素便是到目前也无法完全避免的风险问题,随着网贷平台和交易数量的急剧增多,它所带来的风险也越来越大,不少不法分子钻其漏洞获取非法资金,不仅影响了P2P网贷的正常发展,还对整个互联网金融甚至整个金融业有不小的负面影响。
  尽管P2P网贷和网贷平台目前存在这巨大的风险影响,但不可否认它的发展对整个互联网金融的推动有着重要的积极作用。如何正确面对、控制,并有效防范、抵御这些风险,是目前整个市场和金融业所需要解决的难题。
  1.1.2研究目的
  随着互联网金融正不断融入我们的生活,P2P网贷行业也正蓬勃发展。但由于初期的野蛮发展,许多加入其中的投资者受到了不小的资金损失,部分平台和债务人也面临着巨大的负债而无力偿还。面对这些因风险问题而产生的不良损失,管理者应该认真思考,总结分析产生目前局面的风险因素,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在解决已经暴露的风险问题以外,还应提供有效方案提前预防和避免可能存在的隐性风险,净化互联网金融的大环境。本文的主要研究目的如下:
  (1)发掘P2P网贷现有风险并提出完善建议。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今天已然催生出了许多新型的金融模式和金融产品,在其中P2P网贷也是一项不可无视的新的商业模式。尽管目前已有越来越多的人接受并使用P2P网贷平台进行借贷交易,但是其本身还存在着许多可以完善的地方。本文将通过归纳总结目前的P2P网贷状况,将其与传统金融业,尤其是传统借贷方式进行类比,发掘出P2P网贷目前存在的具有较大危害的部分,并对此给出相应的建议。通过前人研究的基础,对P2P网贷的风险,尤其是基于债务人视角的风险进行分析,从该方面提出完善建议。
  (2)提供风险防范建议。除了风险的发现控制外,对风险的提前预知和防范也尤为重要。本文将从债务人角度出发,结合目前已发生过的实际风险案例,总结出容易产生的风险点。并将根据债务人因风险收到财产损失的案例,归纳风险发生的种类,为P2P网贷平台申请人提供建议意见,以便减少债务人上当受骗的情况,建立健康的互联网金融环境。
  1.1.3研究意义
  本文在研究国内外有关P2P网贷风险的文献综述与借鉴信息不对称理论、道德风险理论、信贷配给理论、风险管理理论等理论基础上,运用定性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等方法,通过对P2P网贷发展现状的总结分析,归纳目前已经出现的风险问题和发掘可能存在的隐性风险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有效对策建议,以减少P2P网贷发展过程中的风险隐患,帮助其建立有效的风险预测机制,为我国整体互联网金融环境的净化起到一定的参考和借鉴作用。

  1.2国内外文献综述

  1.2.1概述
  近年来,P2P网贷的快速发展,引起了社会各界与专家学者的广泛关注,与其相关的各类调查研究也越来越多。例如,P2P网贷具有什么样的性质,其平台、债权人、债务人三者之间存在怎样的风险,面对风险我们可以采取那些对策,等等,都是在研究中被关注到的热点与重点问题。
  1.2.2国内文献综述
  国内最早是由谢平(2012)提出的“互联网金融”这一关键词的概念,他认为互联网金融将是第三种金融模式,它将有别于两者传统金融模式(以资本市场为代表的直接融资和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间接融资)。其后吴晓求(2104)更明确的提出互联网金融是一种可相对独立存在的金融体系,是借助互联网平台来发挥金融功能的独立商业模式。但也有学者例如戴剑锋(2014)认为互联网金融仅仅只是一种特殊的传统金融形态,仅仅是以互联网为工具的一种传统电子金融。
  作为互联网金融体系中最典型的P2P网贷,国内也有众多专家学者进行了研究。除了互联网技术以外,网贷平台也是一个重要配件。马亮(2014)认为从运营模式分类,P2P平台可分为综合服务模式、多对多模式、单纯交易平台、复合中介平台四类,因其不同的平台类型会匹配不同的服务模式,这也将导致其规模的大小。而王芝月(2016)对P2P平台的分类则是分成传统的纯中介模式、债权转让模式、线上线下相结合模式。尽管具体类别描述有所不同,但基本都是基于交易人数、交易渠道、交易中介情况等方面进行考虑,这些也都是P2P网贷平台本身需要注意的关键点,也正是P2P网贷容易出现风险问题的节点。
  在风险角度,不同学者也给出了他们看法。陈雪芬(2015)大致的将风险分为监管风险、操作风险、个人信用风险,她从P2P网贷整体流程考虑了其发生风险的地方,但并没有进一步划分。同样的有王芝月(2016)认为P2P网贷平台的风险来自于信用风险、合规风险、技术风险和道德风险。乔琳(2016)认为,目前的P2P网贷平台暴露出的问题有标的虚假,许多公司借由虚假标的骗取大额资金,并且虚假的信息容易出现流动性风险;此外信息管理导致的债务人债权人信息不对等、隐私信息泄露等问题将影响投资人事先的风控漏洞。而且他认为由于法律政策不完善、征信体系和担保系统不健全都会使平台本身、债权人和债务人三者都面临巨大的风险。从债权人、债务人、平台三者引发风险的角度考虑,李渊琦和陈芳(2015)有其认知。他们认为借款人可能引发的风险主要来源于无担保引发的风险、贷款合同无面签的风险、贷款用途无限制和不支付超四倍利息所带来的风险,这些风险的基点都来自于互联网本身信息传递不对等不真实,借款人可能因此进行牟利,获取不法资金;贷款人则是可能通过平台进行洗钱等违法行为,为P2P网贷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而平台本身可能会因为平台建立者的不法心思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或通过违规操作和擅自泄露信息来为小部分人牟取利益,也可能因为政策法规的不全面而涉及道德风险和政策风险。马亮(2014)在考虑P2P网贷风险因素时,债务人可能因P2P网贷的虚拟性、P2P网贷的跨地域性、平台经营压力、以及监管制度和措施跟不上P2P网贷发展的速度等因素受到较大的风险,因此对P2P网贷的风险研究势在必行。
  1.2.3国外文献综述
  由于互联网金融的提出是在国外,因此对它的研究国外学者比国内相对成熟和完善。对网贷产生原因的考虑上,Mihov和Denis(2003)认为公司在向银行申请贷款之前一般都会衡量其贷款的成本,而网络贷款正是由于一些公司无法接受银行贷款的成本而产生的服务产品。而且网贷的门槛低、难度低、利率低,使得网贷能够飞速发展。从个体特征来看,Herzenstein,Dholakia和Andrews(2011)认为网贷的市场交易中投资者的行为也存在较为明显的羊群效应(一般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投资者往往根据其他投资者的行为来改变自身的决策。Herzenstein(2011)还特别提出在网络借贷中,尤其是整个借款标的尚未完成全部融资前,羊群效应是一直存在的,并且随着标满而逐渐衰减。而诱发羊群效应主要是由投标的积累量、社会资本因素、借贷利率、借款成功率等众多因素所影响的。
  作为典型代表的P2P网贷,许多学者也对其目前状态和未来预测做出解答。Meyer,Heng,Kaiser,Walter(2007)认为P2P网贷平台正在不断冲击着银行的传统信贷业务许多银行不予接受的高风险客户和中小型企业是目前申请P2P网络贷款的“主力军”。他们指出P2P网贷平台与银行借贷相比,最大的特点是对风险的容忍度高,也正是因为如此,P2P网贷收获了巨大的客户群体,但巨大的风险危机也随着而来。Gleisner(2010)认为P2P网贷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借贷模式,缓解了资金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起到了重要的金融中介的作用。他大胆预测在未来P2P网贷平台可能会取缔传统的商业银行体系。

  1.3研究主要内容和思路

  1.3.1研究内容
  本文将以P2P网贷作为研究对象,将依据理论概念阐述目前P2P网贷的特点和发展状况,结合实际案例来列举目前存在的风险问题。并具体从债务人角度出发,进一步分析基于债务人视角可能导致和受到的风险问题,结合考虑另两方(债权人和P2P网贷平台)带来的影响因素,最后提出针对性的风控对策。
  1.3.2研究思路
  本文将通过对目前P2P网络贷款现在的分析,结合实际案例,从P2P网贷整体面临的主要风险入手,对整个网贷行业的风控进行梳理,明确目前P2P网贷在发展过程中已经面临的风险。再以债务人角度出发,剖析债务人所引发和所受到的风险问题,并深入挖掘潜在的可能发生的风险,结合实例作讨论研究。最后针对其风险总结归纳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和预防方案,提供有针对性的个人建议。

  1.4研究主要方法

  1.4.1文献搜集法
  文本通过搜集查阅目前互联网金融,主要是P2P网贷(特别是基于债务人视角)的相关国内外研究的文献,以目前的行业发展现状及主要的运营模式为起点,分析P2P行业风险产生的主要因素,从行业宏观和个体微观两方面对风险问题进行分析。
  1.4.2定性分析法
  本文将通过定性分析探讨P2P网贷目前发展的情况、产生的作用、带来的影响等,从中找寻行业及个体在交易发生时遇到的风险问题,特别针对债务人角度分析风险成因并给出相关建议。
  1.4.3案例分析法
  本文将借鉴国内外知名P2P网贷平台的案例和重大风险问题的案例,整合相关的理论加,分析目前我国P2P网贷的发展趋势和网贷风险的相关结论。并结合具体情况,从债务人视角针对风险给出合理的对策建议。

  1.5创新与不足

  1.5.1可能的创新点
  (1)研究视角的创新
  本文在研究P2P网贷风险问题时,主要基于债务人视角进行分析,将债务人所引起的和可能收到的风险这两方面作为主要研究方向。与整体研究P2P网贷风险不同,本文将选取债务人这一个角度具体分析,目标明确,研究相对细节化,能给出较为具体的防范和解决措施的建议
  (2)借鉴参考的创新
  本文在研究分析的过程中,不仅结合国内的研究成果,还通过对国外的P2P网贷平台、网贷环境、面临风险等方面进行分析,借鉴国外经验,与国内的实际环境相结合,从而得出有针对性的风控对策结论。
  1.5.2主要的不足点
  由于影响P2P网贷的危害因素繁多,各因素之间也存在相互联系,本文未能逐一列举和研究。而且相对缺少对具体数据的统计与分析,没有较好的做到定量的分析。因此,在分析结论中的表述可能存在偏差,提出的建议可能不够完善。

  2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2.1相关概念界定

  2.1.1互联网金融(ITFIN)
  是指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这也是众多学者较为共识的,认为互联网金融是通过信息技术来融通资金的一种新的金融模式。当然这并不是简单的将互联网技术与传统金融行业的结合,而是在这个融合的过程中产生了许多新业务产品和服务项目,并借由互联网平台的优势挖掘出了巨大的市场需求。互联网金融的产生与发展并不意味着传统金融行业和金融模式的淘汰,只是人们在接受互联网的同时接受着这种新的金融模式,使其与传统金融双线发展,共同服务于整个社会。由于互联网金融的服务体系依托于互联网平台的大数据与云计算,因此其发展需要有成熟的互联网技术和完善的互联网平台,否则将有巨大的风险漏洞。
  2.1.2P2P
  P2P是Peer-to-Peer的缩写,又称对等网络,是指通过网络对等节点之间直接交换来共享计算机资源和服务的新技术,即是一种让互联网参与者能够共享他们所拥有的一部分资源,而每一个参与者之间的地位可以看作是对等的。随着近年来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P2P网络也由于对等性强、共享自由、性价比高等优势成为热门的互联网技术。
  2.1.3P2P网贷
  狭义的理解,P2P网贷即网络借贷,是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假贷,它是互联网金融行业中的子类。许多学者认为P2P网络借贷是一种将众多小额资金汇集之后用来帮助有需求者的民间小额借贷模式。除此以外广义理解上,P2P网贷是借助互联网技术产生的一种互联网借贷平台及相关衍生产品,其本质还是一种将个体间借贷和互联网技术相结合形成的借由网络平台直接发生借贷关系的新型民间借贷模式。当然从字面理解,P2P网贷是P2P网络和网络借贷相结合的,由债务人在P2P网络借贷平台留下自己的资金需求,债权投资人放贷并获利,由平台承载所有的借贷手续。
  2.1.4P2P网贷风险
 
  P2P网贷风险,即在P2P网络借贷的交易活动的发生过程中导致投资人、借款人或网贷平台自身受到经济损失的问题因素,而交易过程中涉及的三方均可能引发风险,也可能是风险的受害者。其风险内容包括信用风险、技术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就目前P2P网贷行业来看,除去已经暴露出的风险外,还存在着不少还未发生但及其容易出现的风险现象。而在已经发现的P2P网贷风险中,大部分诱发风险的因素属于违规行为,也有少部分是有违法性质的在诈骗等行为。

  2.2理论基础

  2.2.1信息不对称理论
  信息不对称理论认为,由于市场经济活动中发生交易的各方对有关信息的了解程度不同(一般卖方会比买方获取更多信息),信息掌握充分的一方会在交易中占据更有利的地位,因此更容易通过传递有利信息而获利,而信息拥有量较少的一方会因为努力获取信息而处于被动地位。在P2P网络借贷的交易中,尽管从表面看债权人与债务人通过平台能获取同等价值的信息,实际上参与的借款人或资金投入较少的投资人相对处于信息量被动的地位,在交易中也容易处于不利地位。
  2.2.2道德风险理论
  道德风险是指合同签订后,其中一方可能因某种有利于自身的利益去改变自己行为而使得另一方的应受利益产生的风险,即经济活动中的某一方为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做出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而P2P网贷中的道德风险更多的表现为事后风险。在P2P网贷交易中,贷款人通过网贷平台公布了解借款人的相关信息后才会选择将资金借贷给借款人。由于P2P网贷平台相对忽视了对债务人获得资金后的事后监督,许多借款人会将资金投入一些高风险经济活动(例如股票等),使得投资人的资金回收风险指数级增长。
  2.2.3信贷配给理论
  信贷配给理论最早是由国外学者提出的,是指在相同借贷利率的前提下分配信贷额度,会只有部分人能获得自己想要的贷款,也就是出现只有部分需求得到满足的现象,并不是所有人的所有需求都能得到满足。以银行为代表的传统金融机构会更愿意向信息完善、资金充沛、运营稳定的大型企业提供借贷服务,相反对小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营模式较小的对象不愿意借贷交易。而P2P网贷则是把民间金融放到了线上作进一步发展,为小微企业和个人的信贷配给提供了有效的解决方案。P2P网贷平台利用其评估体系,将使用双方的可评价的信息进行公布,起到了金融中介的作用,为资金需求者和资金提供者搭建桥梁。
  2.2.4风险管理理论
  P2P网贷风险是在其网贷平台的运营时,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而产生的对投资人和借款人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其主要特点表现P2P网贷模式的多样性、P2P网贷平台经营的风险性、互联网技术风险等。针对P2P网贷的风险管理,需要能够识别潜在风险,提前预防;及时量化风险,做好风险评估工作;对可能引发风险的因素进行密切关注,并对未来变化趋势进行预测;采取有效措施,对辨别出的危险漏洞做出有效管控。

  3P2P网贷风险及其成因分析

  3.1P2P网贷发展现状

  3.1.1行业规模不断扩大
  我国的P2P网贷自2007年开始发展,国内首家P2P小额无担保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在上海上线,此后P2P网贷及其平台开始在我国不断发展。对于P2P网贷的发展可大致分为4个阶段。2007年至2012年是最初始的发展期,这一阶段的P2P网贷还处于原始形态,主要经济活动以信用借款为主。从2012年至2013年期间P2P行业进入了快速扩张期,其借贷交易主要以区域性借款为主,并且随着互联网的普及P2P网贷也逐渐被社会各界开始关注。2013年至2016年是P2P网贷的高速发展期,其借助互联网技术的种种优势逐渐显现,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接受P2P网贷这一新的金融模式,其市场规模迅速壮大,交易活跃。2016年以后,由于互联网和P2P网贷平台本身存在的风险漏洞,P2P网贷的众多风险也被许多专家学者所提出,XX和社会也开始逐渐寻找和预防存在的风险,P2P网贷逐渐进入规范时期。在2013年起,P2P网贷可以说进入了发展的最高速时期,单就P2P网贷平台数量来看,从2011年的50家、2012年的148家,到2013年的523家,再到2014年的2358家、以及2015年的4948家,P2P网贷的发展不可谓不快。借助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国家政策的扶持,P2P网贷的出现与发展为社会提供了一种新的投资渠道,也为一部分人群解决了融资困难的问题,推动了社会金融的发展与创新。当然飞速的发展避免不了的是仍存在了大量的问题,大量的平台产生使得一些谋求利益的不法分子借此影响了安全和谐的金融交易环境,P2P网贷的前进仍然需要更成熟更完善。
  3.1.2运营模式的创新践行
  简单的对P2P网贷平台的分类可以将其分为单纯中介型和复合中介型;若从放贷责任角度看,可以划分为无担保线上模式、有担保线上模式和线下模式。
  以具体实例来说,“拍拍贷”是一种单纯中介型的运营模式,同时也是借鉴了X经验的无担保线上模式。它最大的特点就是只提供信息中介的服务,即交易平台和交易规则,但不负责交易完成后的资金管理,不提供担保服务,不承担产生风险后带来的损失。“拍拍贷”不仅自身平台不提供担保服务,也没有任何担保机构介入,所有风险都有参与交易的双方自行承担。在这种经营模式下的P2P网贷平台通过平台的手续费来获得利润,作为单纯的中介方,仅仅为客户提供降低风险的建议,例如分散资金、建立合适的组合投资等,而不会有实际的担保行为。
  而以“红岭创投”为代表的P2P网贷平台属于复合中介型,也就是有担保线上模式。最为目前盈利能力最强的P2P网贷平台之一,“红岭创投”与“拍拍贷”相比在借贷的流程上并没有太大的区别,其最大的不同在于复合中介型的“红岭创投”在中介服务之外还提供了借款追偿等贷后资金管理服务。在这种经验模式下的P2P网贷平台有较强的风控能力,相应的其投资收益会有所降低。与“拍拍贷”不同,“红岭创投”的利润来源既包括参与借贷活动的双方。
  除此以外,P2P网贷发展至今还出现了新的线下模式,其中的代表是“宜信财富”。这一模式下的网贷公司基本上都是披着网贷外壳的民间借贷公司,网络仅仅只作为他们的宣传渠道,最终的交易还是如同传统模式下的借贷双方当面洽谈。这种特殊模式的特点是能对投资人提供,但需要借款人进行抵押,因此它的风险存在的可能性更低,其收益也更低。以“宜信财富”为例的该经验模式下,其利润获取渠道更多,会收取各种各样的服务费,也正是因此它存在演变为非法集资的风险。
  3.1.3各种优势特点的凸显
  与初期的疯狂且无序的发展相比,目前的P2P网贷行业的发展更加合理化,平台间也进入良性竞争的局面。由于P2P平台数量的剧增,许多平台在激烈的行业竞争中不可避免的失败了,但与过去的恶意跑路不同,目前越来越多的P2P平台选择了良性退出。这不仅保障了投资人的权益,还让借款人有更多的信心,同时维护了良好的金融环境。
  除了行业本身,XX也增强了对P2P网贷行业的优化。国家制定出台了P2P网贷监管办法,规定了P2P网贷平台必须进行银行资金存管、有详细的信息披露、领取相关的营业证件等操作。这使得不少平台进行合规改造和适当转型来适应该法规,有效推动了P2P网贷整体行业环境的和谐化规范化。
  同时,P2P网贷本身的优势逐渐显现。首先由于P2P网贷是借助互联网平台展开的,金融产品的交易过程都直接借助互联网发生,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和生产成本。其平台的建设成本和传统模式下的实体经营发生的成本相比,也是大大减少,使得企业能够有更多的资金去开拓市场。其次,P2P网贷借助云计算、搜索引擎等工具,减去了借款人和投资人之间的时空界限,使得交易更加便捷,加快了市场的资金周转率。再次,P2P网贷的发展增加了民众投融资渠道,尤其是小额借贷的渠道,以低准入的门槛方便了民众的资金需求或投资资金。
  3.1.4对传统金融产生冲击
  作为新兴的金融模式,P2P网贷的发展也对传统金融模式产生了冲击。一方面,目前商业银行的理财和活期存款利率相对较低,和P2P网贷的利润相比,民众更愿意将闲散资金通过P2P网贷平台进行投资。这将使得商业银行的部分业务将被侵占,其原本的金融生态将会被打破,直接影响到商业银行的盈利发展。另一方面,P2P网贷的门槛较低,许多原本不会被商业银行接受借贷业务的客户将会有新的渠道去获得资金,这不仅改变了金融市场环境,还可能由此引发不小的风险。此外,P2P网贷及其平台的发展仍然存在着野蛮生长的趋势,大量的平台进入市场,不规范的发展容易带来新的金融风险,这也是目前需要平衡金融生态的一大难关。
  3.1.5存在大量风险问题
  由于本文从债务人视角分析P2P网贷的风险,因此讨论债务人引发或面对的风险。由于P2P网贷从出现到如今发展时间较短,国家没有完善的资金监管制度保障,一部分平台可能会私自挪用平台资金,使得债务人得不到需要的资金,而一部分平台可能会因为本身没有充足的资金保证,对债权人收取高额利息。就债务人而言,容易收到最大的风险是其信息泄露的风险,不少不法P2P网贷平台在记录债务人信息后,会对外进行出售,使其个人隐私信息受到不可逆的泄露流出。
  相比所受到的风险,债务人引发的风险更为严重。由于互联网技术和P2P平台的虚拟性,交易双方所接受信息的真实性无法得到保障,加之市场环境和政策的不完善、部分P2P平台没有贷后保障服务,部分债务人会利用虚假信息提出借贷申请,使得投资人的资金可能无法收回。由于平台信息的不对称,部分债务人甚至P2P网贷平台会恶意隐瞒借款人不良财务状况和借款信用,将使投资人在不了解真实信息的条件下投入资金造成损失。

  3.2P2P网贷存在的风险问题

  3.2.1信用风险
  在P2P网贷运营过程中,最容易遇到的也是最大的风险问题就是,债务人无故恶意拖欠资金,甚至违约还款。基本上所有的借款交易都有这种风险,而P2P网贷借助了互联网技术,在虚拟的平台上这种可能的危险将被进一步放大。P2P网贷借款债务人一般为个体或者小微型企业,这部分人群通常是传统借贷模式下商业银行所不愿意甚至不予放贷的客户,因为即使在某种程度上这部分债务人没有违约的主观性,但会由于经营不善等条件无实际履约能力,因此其本身就存在一定的风险。这种情况下,这一部分债务人可能在申请贷款前对自身能力的估计过于自信,或者由于偶发因素而导致借款人财务状况突然性的恶化,这将使得债务人自身没有足够的能力去偿还本息。加之很多P2P网贷平台的贷款担保和贷后监管服务不完备甚至根本不提供这样的服务,使得债务人无力偿还的情况发生后没有实际可行的担保物或担保措施,因而即使风险已经发现却仍然无法及时解决。除此以外更严重的是,由于P2P网贷在虚拟的互联网环境下极度弱化了道德和信用约束,法律层面的监管力度薄弱,加之异地借款的催收困难,导致了部分债务人主动违约,恶意拖欠还款资金,甚至产生欺诈行为。不论是自身无意丧失偿还能力,还是恶意产生的违约行为,都是债务人所引起的最重大的风险问题。
  3.2.2信息不全甚至虚假风险
  虽然很多P2P网贷平台为了防范信用风险,对提出贷款申请的债务人进行了个人信用等级进行划分,但实际上我国人民银行的个人征信系统并不对网贷平台开放,所有获取的债务人信息(不仅是其信用信息,还包括个人资料信息等)都是由债务人自己提供。而且全国性的个人信用评价系统又尚未建立,平台仅能依靠单方面获得的债务人信息来向投资人提供一套平台自己建立的信用评分系统,由平台自身根据债务人出示的信息作出信用等级的评价以供投资人参考。由于平台中的借款人很可能错报漏报、故意隐瞒自己的负债情况、资信状态和偿债能力,甚至有部分债务人完全提供虚假个人信息,导致P2P网贷平台的信用评级系统将无法正确预测出债务人提出借款申请的合理性以及其偿债能力的可靠性,这将使投资人产生错误的评判和决策,从而带来大量资金损失的风险。而且,由于P2P网贷发展还不成熟,大部分P2P网贷平台不具备健全的资金监管、贷前贷后资金跟踪的能力,网贷平台的抵押工作不到位,债务人恶意违约后所需要付出的代价较小,因此一部分人会选择通过提供虚假信息的手段诓骗平台和借款人,以此申请到大额资金。在其中情况更为恶劣的部分债务人会将申请到的资金再次用于高风险金融活动,由此带来更大的风险。
  3.2.3网络诈骗风险
  在2015年4月广州警方侦破“中X财富”P2P网贷平台特大集资诈骗案。截止案件破获,该平台有约6800万元未能偿还本息,使得近5000名投资人受到损失。“中X财富”网贷平台以“零风险、高回报”的投资项目和某大型纺织业商圈为保障来吸引投资者进入,实际上该平台借助商圈经营权的便利手段作虚假担保,并建立虚假债务人的借款申请发布虚假标的,以达到自身非法敛财的目的。在该风险案例中,虚假债务人的建立是主要关键点,其次是债务投资人自身缺乏了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提防诈骗的谨慎心理。在P2P网贷的运营中,投资人会考量债务人的信息而选择资金注入,若不能切实保障债务人的信息和所申请标的的真实性,这一类诈骗风险将无法杜绝。
  这一风险虽然不常见,但却是民众最担心害怕的,因为一旦发生该风险问题将导致大量人员损失巨额资金。在网络诈骗的风险中,虽然同样是债务人方面向平台提供了虚假的信息,但这主要基于了债务人本身是虚构捏造的,如同案例中所示,是通过虚假债务人提出虚假标的,利用不合常理的收益率骗取大额投资额,再以各种借口理由无限期拖延欠款。在这个过程中,虚假债务人的角色有可能是由P2P网贷平台自己构建的,是由平台制造的网络骗局;或者这个虚假的债务角色是有实际的个体利用虚假信息扮演,通过与平台的违法合作来进行诈骗。在这个风险点中,整体市场监管力度小,P2P网贷行业制度不健全等因素,才使得部分P2P网贷平台或个人操纵风险进行了违规诈骗行为,产生影响巨大的风险问题。
  3.2.4贷款用途无限制风险
  针对开展传统借贷业务的商业银行,我国银监会自2008年以来陆续出台了多项政策法律法规来对债务人的借款用途进行了严格的管控。反观民间金融和新兴的P2P网贷金融,几乎没有多少明文规定来约束和管理债务人对其借款的实际用途。就目前而言,我国对P2P网贷平台的监管上基本上不关注债务人的借款用途,各家P2P网贷平台本身也为求拓宽市场、增加交易人群而少有对此做出限制。从目前P2P网贷的网站上可以看出,绝大多数债务人在填写资金用途时均填写“个人投资”、“资金周转”等简单描述,对放款后的实际资金走向也基本没有关注,无法确保债务人的实际贷款用途是否合规合理。而即便有部分条例明确了限制借款用途的规定,但因为网络跨越时空的特殊性,P2P网贷平台不可能像商业银行一样严格执行对债务人实际贷款用途的管理。若有部分债务人将获得的贷款资金实际用于炒股等高风险的经济活动中,很可能将导致其资金链断裂,产生在贷款到期后无法偿还本息的巨大风险。因此若对债务人的贷款金额实际用途不加以管控,P2P网贷行业将会出现严重风险漏洞,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钻其中的漏洞来谋取私利。
  3.2.5无担保无追债风险
  就目前P2P网贷行业来看,大部分的P2P网贷平台没有与其借贷行为相匹配的担保机制,也有相当一部分选择的单纯中介型运营模式,即P2P网贷平台并不为投资人提供贷后监管业务,其追债能力相当薄弱。在这样债务人没有强制担保措施、平台贷后管理不严格的情况下发生借贷交易,存在了很大的信用风险,债务人很可能选择延迟、拖欠还款,甚至恶意逃债等行为。而且由于目前P2P网贷行业不成熟,市场监管力度缺乏,有部分债务人是属于被传统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拒之门外的,或者其自身缺乏担保能力的,且平台的信用评估系统完全依靠债务人提供信息,无法真实准确的衡量出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和征信水平,这都将进一步扩大P2P网贷行业的风险。
  3.2.6合同无面签风险
  尽管从某种意义上来看,跨越时空界限是P2P网贷行业的优势,但与之相伴的是巨大的风险。在传统经济模式下,商业银行对批准申请贷款业务的客户要求执行面谈、面签,并在协议达成后面对面签订纸质版贷款合同。而依托互联网平台建立的P2P网贷则是完全不同,债务人与投资人的所有协商交谈都是通过虚拟网络进行的,最终达成协议后的合同也仅仅只是一份电子凭条。因此单纯依靠P2P网贷平台自建的信用鉴定系统来实现信息对称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债务人很容易通过谎报信息来申请到大额贷款,其本身却并没有与之对应的还款能力,将造成重大风险困难。
  3.2.7高额利息风险
  在2014年8月,仅仅运营了1年的“锦融运通”网贷平台就被披露存在500万重大逾期资金无法解决,平台宣布倒闭,导致大量投资者的资金无法收回而受到巨大损失。在此案例中,“锦融运通”存在的最大的风险问题就是它在创业初期就提供了大量短期高息标,利用高额的利息吸引大批投资者的进入来发展平台,但由于平台自身能力的不成熟使得直接承受了庞大的负债压力而无法偿还,因而出现了最终的逾期现象。从这一风险案例中可以看出,大批量高金额的贷款申请会产生高额的利息,很容易造成平台构建借贷关系的资金链断裂,一旦某一节点的资金无法顺利流通,将导致整个平台上所有的借贷关系无法得到正常的保障,将产生巨大的资金漏洞风险,不仅平台容易面临倒闭危机,投资者的资金也容易难以收回,而债务人也可能因为高额的利息承受重大还款压力。
  在2002年我国央行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其中规定了贷款利率超过基准水平4倍的属于高利贷。从目前我国情况来看,有相当一部分的P2P网贷平台设定了极高比率的利息比,但对债务人的申请条件限制极小,甚至有一小部分平台在借贷说明中对利息比率含糊其辞,使得不少债务人在申请贷款时并不清楚需要支付高额利息,直到还款时才发现无力承担高额的本息。不少P2P网贷平台利用互联网的虚拟性,实际仍然经营着违法的高利贷活动,以高资本、长还款期限吸引债务人进入,不少债务人因此在高利息的压力下家破人亡。由于对汪网贷平台的监管不严,许多不法平台套着虚假伪装欺骗债务人和投资人,在没有经过面对面交流的情况下用模糊的文字陷阱欺骗债务人申请高利息的大额贷款,最终用暴力等违法手段强行收回资金。若不能有效监管和控制P2P网贷平台的真实性合法性,债务人将面对承担高额还款金额的风险。

  3.3风险成因分析

  3.3.1平台制定较高利率和不合理期限
  从目前整体P2P网贷行业来看,其制定的利息比率是远高于传统商业银行设置的贷款利息率,这也是P2P网贷能吸引不少投资者的关键,而在其中更是有不少P2P网贷平台设定的利息比率堪比高利贷。高额的利息的确能吸引更多的投资人,但也同样给债务人带来了繁重的负债压力,加之行业间的恶性竞争,P2P网贷平台不断制定高额利息会成为恶性循环,很容易导致债务人无法偿还,从而资金链断裂,对平台和交易双方都带来风险危机。除了高额利息外,还有部分P2P网贷平台设定了不合常理离的借款期限。目前我国P2P网贷的主流平均借款期限集中在1-8个月,尤其是3-5个月最多,这样的期限设定也比较复合投资人的心里意愿。但实际上大部分通过P2P网贷申请贷款的企业或个体的生产周期与之不相匹配,这使得很多网贷平台会采用分拆打包、期限错配的方式来满足交易双方,然而这样更容易带来存在着例如流动性风险的诸多隐患。
  3.3.2互联网的虚拟性
  由于P2P网贷从兴起到发展再到未来的成熟完善都离不开互联网技术提供的互联网平台,因此互联网的虚拟性等问题也会导致P2P网贷的大量风险。因为互联网的虚拟性,P2P网贷的所有参与者(交易双方和网贷平台本身)公布出的信息都没有办法鉴别其真伪,尤其是目前我国对个人的征信信息等并没有向P2P网贷行业开发,因此不管是对债务人信用水平、还款能力等情况的甄别,还是债务人选择合规可靠网贷平台,都没有好的办法对此加以保障,从而容易滋生出大量的信用风险。同时,互联网的虚拟性也带来了其无视时空界限的特点,因此P2P网贷的交易也具备了跨越时空界限的特点,这使得P2P网贷在发生交易时并不再需要债务人和债权人面对面洽谈。在这样的条件下,交易商定的条件、签订的合同都可能存在一定的陷阱,使得债务人有可能面临一定的诈骗风险。互联网不仅虚拟了交易平台,也将债务人和投资人的真实身份虚拟化了,在目前监管力度薄弱的条件下,债务人很有可能因此恶意拖欠还款,引发巨大的信用风险。
  3.3.3监管严重缺失
  尽管目前国内P2P网贷行业生长迅速,但仍然缺少与之相匹配的监督制度的建立。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目前P2P网贷的发展过于快速,远超于行业相关制度的制定速度和相关监管水平的提升速度。就目前情况而言,P2P网贷贷前债务人个人信息、还款能力等情况的真伪鉴别能力弱,平台标的可信度和可靠性识别能力差,投资人资产信息获取能力不足;贷中合同协议签订的各项条款是否合规、平台和债务人是否存在诈骗行为、债务人的抵押物鉴定是否足够等情况监管力度缺乏;贷后债务人资金最终用途追踪、债务人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有还款能力、债务人是否恶意拖欠逃跑还款、平台追债能力评估等项目的监察力度不足。可以说目前我国P2P网贷行业在交易发生的每一个环节的监管力能都严重缺失,因此每一环都存在了巨大的风险隐患。
  3.3.4相应政策法规不健全
  虽然我国XX正大力扶持P2P网贷行业的发展,但并没出台足够的健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该行业的发展和成熟,也并没有足够的政策能正确指明P2P网贷的前进方向。平台建设不规范,交易双方登记虚假信息,债务人违约后追责力度小等情况都是由于行业政策法规不全面。而正是由于这些政策法规的不健全,使得P2P网贷的行业中存在着许多不法分子利用风险漏洞进行违法敛财甚至诈骗的行为。
  3.3.5民众风险意识淡薄
  除了P2P网贷平台、整体行业、市场环境都存在的风险隐患以外,民众自身的风险意识淡薄也是容易产生风险的重要因素之一。“高利息,无风险”、“还款时间长”、“借款金额高”等都是一些诈骗集团惯用的虚假词条,以此吸引缺乏风险意识的民众上当受骗。不管是扮演投资人还是债务人,很大一部分民众会因为P2P网贷平台抛出的“利益”所迷惑,而缺乏了警惕心,最终落入不法分子的陷阱,遭受重大风险损失。

  4P2P网贷风险控制对策

  4.1宏观层面

  4.1.1XX方面
  XX需要进一步完善监管体系。一方面加强XX机构监管。除了一味的提供扶持政策,XX还应当建立与P2P网贷行业发展速度相匹配的监管制度。XX机构首先应当将P2P网贷逐渐融入我国金融系统的监管网络当中,并对其行业特点和所依托的互联网的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行业标准和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同时,针对目前P2P网贷行业准入门槛低、平台建立简单等问题,国家应仿照传统金融体系对P2P网贷平台实施牌照管理手段,以提高P2P网贷行业的准入门槛和平台质量,使得投资人和债务人能够更好的识别出合规可靠的网贷平台。另外,XX可以逐步将现有金融机构的征信体系以及资信黑名单等系统向P2P网贷行业开放,甚至强行实行交易人员和平台的实名认证模式,以保证参与交易的各方信息更加准确,减少信用风险的发生。除此以外,XX可以对信息技术的研发进一步加强,从源头上用技术手段对P2P网贷中的可疑交易进行实时监管。
  另一方面完善政策法规监管。除了实际可操作性的监管手段,国家应出台更多完善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制度,从明文条例角度规范P2P网贷发生的交易过程。例如对交易标的的金额大小、还款期限长短、债务人提交个人信息完整度、合同协议必要条例等方面,都可以作严格的规范,以规避不法份子利用模糊的行业漏洞进行违法活动。
  4.1.2市场方面
  在P2P网贷市场中,借贷利率的波动是产生风险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市场管理者需要加强对P2P网贷利率的监管和把控。最关键的是需要对P2P网贷利率大小的把控。目前大部分网贷平台设定的网贷利率高达百分之十几,甚至有部分平台利率高于20%,有明显高利贷倾向。高额的利率虽然吸引了众多投资者进入市场,但更容易使得债务人无法承受高额利率导致的繁重负债,最终导致投资人和平台承受巨大损失,造成严重的债务风险。因而P2P网贷市场需要明确限定网贷利率最高额,并且严格监管各平台的实施情况,对于利用无限接近最高标准的“擦边球”方式规避风险的平台应及时予以警告,令其整改。
  其次市场管理者要对市场的波动建立相对完善的风险预警机制,尤其是对网贷利率波动引起的风险进行预防。在第一时间发现P2P网贷利率出现不正常波动、使P2P网贷行业产生大量泡沫时,及时采取必要的有效手段进行干预,使其在最短时间内引导网贷利率恢复正常水平。
  4.1.3政策法规方面
  不论是XX还是市场,都需要制定相对成熟的政策法规来规范P2P网贷行业,以此减少并避免不必要的风险问题。第一要健全目前存在漏洞的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对平台的登记信息要做好及时的更新和披露。目前P2P网贷行业鱼龙混杂,许多诈骗风险和债务风险都源自于P2P网贷平台的低准入门槛和不规范退出,因此对网贷行业的准入和退出的规范化势在必行。一方面要对申请进入的网贷平台进行严格考核,不仅要对其注册资本、技术条件、公司负债等实际情况进行实际调查,而且要对平台的实际运营能力做出可靠的评估,确保网贷平台能有持续性的运营能力。另一方面要制定条例对平台持有者进行调查,确保平台管理层无不良记录,且提供资料真实可靠,其资质经历复合P2P网贷平台运营的条件。而对于网贷平台的退出和跑路,也需要有制度严格规范程序,严厉打击恶意跑路甚至非法集资的情况,要建立完善的退出机制,对于申请退出的平台要严格核实其真实情况,确保其中没有违规牟利行为,净化P2P网贷环境
  第二要通过政策规范P2P网贷平台的业务内容和业务范围,减少投资人和债务人在参与网贷活动过程中受到的风险。目前因为针对P2P网贷行业的法律法规不健全,许多网贷平台在提供借贷业务的同时经营着其他存在高风险商业活动。为了规避这一风险漏洞,要严格规定P2P网贷平台不得与商业银行有直接或间接的关联,其资产负债表项目不得与商业银行有交叉或重叠的痕迹。同时强化惩罚制度,对违法违规的平台及时做出必要的处罚。
  第三规范担保环节,是借贷交易更安全。由于许多平台没有提供担保服务和贷后监管服务,许多债务人造成的风险问题无法得到解决。为此,需要政策法规严格规定网贷平台需提供一定程度的担保措施,减少债务人恶意借款不还,以保障投资人的资金安全。

  4.2微观层面

  4.2.1行业自律方面
  目前因为对P2P网贷行业的监管力度存在很大空缺,使得上市的P2P网贷平台质量参差不齐,大部分网贷平台都存在着对资金违规操作的行为,容易导致很大的资金链断裂、债务人对网贷平台识别不准确等风险,因此对我国还未上市和正准备上市的P2P网贷平台的行业监管就势在必行。目前仅例如2015年年底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等少量条款对P2P网贷行业的发展拟定了初步的发展方向,制定了不成熟的行业标准。由此可见,加强行业监督,完善行业法规,淘汰劣质平台,净化行业环境势在必行。同时,我认为我国可以参考英美等国的监管制度,除了XX的重视外,还可以大力发展行业自律性组织,双管齐下来增强行业监管的力度。而所谓的行业自律性组织,是可以由XX部门引导支持建立的发挥自我约束检查作用的行业联盟。P2P网贷行业可以通过这样的自律性组织自我规范平台运营,引导平台合规运营,制定适当的标准减少恶性竞争,推动行业整体的良性发展。行业自律监管的加强不仅可以降低国家专门设立监管部门的成本,而且因为行业对自身发展特点的了解,更能有效的制定出合适行业前景的政策制度,能更好的推动行业康健发展。当然,行业自律性组织在建立了符合行业特色的风险预警机制和奖惩机制以外,也需要和XX良好的互动配合关系,两者共同努力才能最大程度的对P2P网贷行业进行风险预防和控制。
  4.2.2平台自身方面
  不论是因债务人提供虚假信息引起的信用风险,还是债务人因平台伪造虚假信息而卷入诈骗风险,都是由于国内P2P网贷行业对发布在互联网平台的信息真伪鉴别能力不足。P2P网贷平台自身要加强对债务人信息的审核,建立完备的个人征信系统和风险控制体系,尤其是针对信用风险,更要有健全的信息真伪鉴别体系来予以防范。不仅要在贷前做好风险防范工作,而且要能积极准确的跟踪到债务人在申请贷款后的实际用途和个人信用及经济状况,才能更好的做到风险控制。所以对P2P网贷的风控要内外部一起发力,减少问题的发生,尽可能的避免债务人因为信息甄别弱、逃债追责难等漏洞引发的重大风险。
  此外,平台要加强对自身资金管理、运营模式等方面的不断优化。P2P网贷的发展速度飞快,网贷市场也瞬息万变,所以平台需要及时根据外部环境的变化不断改变自身经营状态,在行业竞争中优化运营模式,加强资金和债务的管理协调,严格把控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风险,提高持续经营能力。
  4.2.3民众自身方面
  由于自我防范意识的缺失,不论是债务人还是投资人都可能引发或陷入重大资金损失或背负巨额债务的风险中,因此对参与P2P网贷的民众来说提高风险意识和警惕心理是很有必要的。因本文基于债务人角度分析P2P网贷的风险,因此着重对债务人需要重视风险意识和自我权益保护意识进行分析。对债务人而言,首先最重要的是对自身经济条件有准确清晰的定位,若是以企业为单位的债务角色,需要冷静计算自身生产周期和实际盈利能力,不能夸大和高估自己的还款能力,对申请的贷款金额和所能接受的利息比率也要有准确定位。债务人不能因为P2P网贷平台设定的不合常理的较长时间的还款期限而失去冷静的风险防范意识,从而忽视了高额的利息,最终为自身带来无法偿还的负债压力。其次,债务人在选择网贷平台时应选择知名度较高,且运营模式相对成熟的平台,不能受到“无需抵押、还款期限长”等广告而选择一些不合规操作的平台,容易使自身陷入一些不法分子的风险骗局。当然为了更好的保障自我权益,债务人在选择平台前可以查询该平台及其公司的相关执照认证,并最好选择经营公司位于本地区的平台。最后,债务人要对自我个人信息有较高的保密意识,要学会识别虚假诈骗的网贷平台,不随意打开来路不明的链接或网页,对个人资料尤其是账号密码等重要信息加以保护,以免被不法分子盗用信息而被迫卷入诈骗风险。
  4.2.4技术条件方面
  P2P网贷平台的兴起和发展离不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因此进一步完善互联网技术,优化互联网环境,有利于建立更安全的互联网平台,一定程度上能有效的把控互联网引起的风险问题。P2P网贷行业应着重对互联网技术中的云计算、大数据等代表性的核心技术进行进一步研究,从技术角度出发一方面规范互联网环境,对互联网涉及的信息资料能够更准确的鉴别,尽可能的减少诈骗风险;另一方面可以进一步识别诈骗网络链接,严厉打击通过非法链接窃取使用者信息甚至直接盗取资金的行为。

  5结论与展望

  5.1结论

  本文是基于债务人视角归纳了P2P网贷行业目前面临的风险问题,分析其风险的成因,并提出相应的风险控制和预防对策。对P2P网贷风险的归纳主要从债务人引起的风险和债务人受到的风险两个角度考虑,尤其侧重于债务人引起的风险问题。本文通过分析得出,债务人引起的风险主要有其个人信用风险、债务人提供不全或虚假信息风险、有意参与诈骗风险、贷款用途无限制风险、无担保无追债风险以及合同无面签风险,这些风险主要的受害对象的交易活动中的投资人,其次会对网贷平台的声誉和互联网金融市场稳定带来冲击。而债务人容易受到的风险则有高额利息风险、被迫提前还款风险和被动卷入诈骗风险,这些风险的主要引起因素是网贷平台的违法经营和不合规操作。
  从这些风险问题出发,本文认为可能存在诸多因素导致了这些风险的发生。这些成因一方面是内部其P2P网贷平台制定了高额利息和不合理的还款期限,以及承载平台的互联网技术还不够成熟,存在虚拟性等风险弊端。另一方面,外部的XX和市场对P2P网贷行业的监管力度较为不足,且相应的政策法规不健全,不能很好对行业发展起到规范性的作用。另外就是作为P2P网贷参与者的民众缺乏自我警惕,对风险的防范意识不足,使得债务人和投资人容易因各种诱惑卷入风险问题当中。
  对此,本文提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风控对策。首先需要XX完善监管体系,不仅是制定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对P2P网贷进行规范,而且要建立符合其特点的监管系统,提升网贷平台的质量,开放个人征信系统等切实可靠的系统。其次可以鼓励支持创立P2P网贷的行业自律组织,推动行业自身监管,并通过自律组组织和国家的积极互动进一步强化对P2P网贷行业的净化。而针对目前较为严重的信用风险,需要健全虚假信息甄别系统,强化对提供虚假信息人的处罚,尽可能的从根源上解决信用风险的发生。从技术层面出发,可以加强我国对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研发,不断解决互联网存在的漏洞,以减少因互联网技术带来的网贷平台存在的风险。最后,还需要对参与P2P网贷民众的风险意识加以强化,加强科普宣传,让债务人和投资人都能具备较好的风险防范意识和为我权益保护意识。
  尽管目前P2P网贷存在着许多由债务人引起和所受到的风险问题,但我相信,随着国家的支持和配套措施的跟进,P2P网贷行业会逐渐得到净化,整体互联网金融也会有更好的未来前景。

  5.2展望

  在我国,借着信息技术而高速发展的P2P网贷行业正以爆发式的增长改变着我们的生活,便利快捷的服务模式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民众接受并进入了这个行业。尽管P2P网贷行业的快速发展便利了民众的生活,推动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促进了经济多元化的进程,但不可否认的是P2P网贷依然具有很多重大风险问题。由于上文提到了P2P网贷行业显露出的各种风险问题,其众多不规范现象也不断显现。诸如债务人引发的信用风险,P2P网贷平台自身运营机制不规范,外部监管决策能力不足,债务人和投资人自身风控意识薄弱问题等都在时刻冲击着P2P网贷的健康发展。
  但我认为,作为新兴行业P2P网贷处于野蛮发展的初期,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是正常现象,这也是P2P网贷行业自身的一种净化过程。随着P2P网贷的发展,我相信我国将出台更多用于规范行业操作、平台建设、交易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建立更完善的监管机制,可靠性更高的征信体系等也将与P2P网贷平台逐步融合,从而引导该行业向更有序更优化的方向发展,维护我国金融行业整体环境的和谐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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