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伴随着网络金融的爆炸性发展,P2P网络借贷首先在社会上井喷式涌现,随后渗透进在校大学生这一法律意识不强、社会资历尚浅的群体,不良校园贷应运而生。不良校园贷是通过虚假宣传、低准入门槛、模糊的资费标准等途径诱导大学生过度消费,使用不文明的催收手段给学生带来恶意贷款的借贷平台。不良校园贷主要采用信息中介模式、信用中介模式、担保模式等3种运作模式。这3种模式都在不同程度上侵犯了学生的知情权、生命健康权、受教育权、隐私权等。针对不良校园贷,应坚持分类治理的方针,从信息源遏制不良信息的产生和传播,并通过大数据技术使借贷信息公开透明化,同时要规范网络借贷平台的准入门槛;而对于大学生群体则需要加强信息安全意识培养和法律法规的知识盲点填补,使其远离不良校园贷。
关键词不良校园网贷 运作机理 侵权类型 分类治理
1引言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并在当前金融行业得到有效应用,P2P模式应运而生,这是一种比较新型的金融服务模式。P2P是基于互联网等先进技术而构建的网络信贷平台和其相关的理财行为,是一种民间小额借贷种类。借助全新的融资方案,能够加快企业发展速度,在有效结合金融普惠和互联网而产生的便利举措。在互联网+覆盖范围逐步扩大后,校园也被P2P范围所覆盖,所以大学生成为了P2P重要客户对象,在此情况逐步扩大到无法控制地步时,便产生了诸多类似于不良校园贷等相关问题。对大学生网贷情况进行分析后发现,目前超过60%的大学生均在网络上申请到贷款,而分析贷款原因发现其中有较大部分学生是为了满足自身高消费需求。不良校园贷为了扩大自身业务覆盖范围,甚至不惜采取诱导式或病毒式宣传手段,以至于全国各地高校都出现了多样化的长期贷款和高利贷款等。大学生在P2P放款快和低门槛的吸引下,为了满足自身高消费需求便盲目借款,然而受制于没有完善的法律条款、平台运营不当和监管力度不足等问题,以至于大量借贷平台无法有序发展。部分平台不惜采用暴力催款方式来回收贷款,然而这一行为对学生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也损害了学生权益。
2 不良校园贷相关理论
2.1 不良校园贷的内涵
准确定义校园贷有助于揭示其本质,找到问题本质和构建外延,从而不同于其他贷款种类。有关校园贷的定义,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做出明确规定。基于学术角度思考,有诸多专家和学者研究了校园贷概念和内涵。部分学者认为校园贷指的是针对大学生而开发的校园网络金融贷款。也有学者指出,校园贷指的是学生利用第三方贷款平台或网络平台,基于多样化网上程序,使用自身信息来获得消费的资金。在笔者看来,应从两个方面理解校园贷概念,一是确定网络信贷平台是校园贷主体,二是其结合了网络和贷款两个因素,包括贷款的途径、对象、目的等。
校园贷将大学生作为主要服务对象,利用互联网信息通信技术带来的便利,满足大学生群体对金钱的需求。其贷款业务的形式是借出资金并获得分期偿还,是“互联网+”时代下金融服务行业瞄准大学生群体提供贷款的一种新型模式。简言之,大学生通过互联网向自然人或校外组织借贷的行为即可称之为校园贷。
2.2 不良校园贷的类型
2.2.1 “高利贷”
我国法律明确指出法律支持不高于24%利率的借贷关系,高利贷属于利率高于36%贷款类型。运营商在发展校园贷时,为了吸引更多大学生购买会使用每月0.99%利益作为诱饵,让学生误以为能够按时偿还贷款和利益,然而在借款中的合同却表示需要大学生支付平台其他费用,综合计算后发现年利率已经大于24%,将滞纳金等加上后,利率已经达到高利贷范畴。举例来说,福建某大学学生通过广告了解到校园贷信息,在并未准确计算利息的情况下便借款800元,最后利息和其他费用相加竟然超过了20万。
2.2.2 “多头贷”
多头贷指的是利用多个校园贷平台而形成的贷款种类,属于一贷还债模式,让个体最后负债总额越来越大。学生在一个网络平台上借款后,由于在指定时间无法偿还贷款,便采取在另外一个平台借款来偿还第一个网贷借款,多次循环之后便产生了多头贷情况。举例来说,河南某大学学生从数十个平台上借款,共贷款了约60万,由于无法偿还债务,最后跳楼身亡。
2.2.3 “传销贷”
传销贷是指利用校园贷名号,以欺骗大学生方式来让其发展下线,并从中获得不法收益。诈骗团伙在校内找到一名兼职代理之后,这一学生便会让更多学生参与进来,在此过程中学生需要支付会费和其他费用,在发展下线过程中上级便会有提成,这就是传销贷运作模式。举例来说,吉林省2017年年初破获的一起传销贷案件,其中共有150多名大学生参与,大学生小郑在其中扮演兼职代理,其不断发展下线并从中获得提成。
2.2.4 “刷单贷”
刷单贷利用的是大学生急切的求职心理,是以购物刷单来获得佣金方式进行欺骗,诈骗人员最初会让大学生从刷单中获得收益,基于学生渴望金钱的心理,逐步消除大学生防备心理,而后便采用各种方式不再支付佣金,以至于让学生面临刷单贷危机。举例来说,南京某大学学生在2016年年初为了获得佣金,便在闲暇时间刷单购买手机,然而购买手机后对方便不再出现,大学生面对这种情况只能采用其他方式偿还债务。
3 不良校园贷的运作机理
3.1 信息中介模式
信息中介贷款模式中,借款人利用自己的身份证、贷款信息和户口簿等信息来获得贷款,平台初步审核借款人提交的相关信息后,便会将借款人信息转交给p2p平台投资者,若达到平台要求便会发放贷款。投资者也就是出借人会对平台给出的信息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投资的决定。通常投资人会筛选借款人信息,假设借款金额与出借人投资计划相符,平台便会以多样化方式促成该笔交易。假设出借人对平台提供的贷款人和贷款计划表示拒绝,那么就代表该计划失败。在此模式当中,平台只是充当中介身份,而这也是该模式最大特征,业务主体是投资人和借款人,平台只是进行信息传递,并不会进行担保或者是其他服务,那么此种方式就对征信体系要求非常高。拍拍贷、开鑫贷、小牛在线都属于这种模式。采用信息中介模式的不良校园贷,是向投资人、学生提供虚假平台信息,学生得到虚假投资人的借款信息,导致借款实际利率高于平台提供的利率,增加学生还款金额。
3.2 信用中介模式
P2P平台同时发挥信息中介和金额转换等功能便属于信息中介模式,在实践中P2P平台已经成为了带有金融功能的网络平台,其与传统借贷行为的差异就在于其利用了互联网平台。信息中介模式中法律风险非常高,以资金池模式为例,实际中信息转换才是其主要作用。同时,净值标和秒标等P2P平台内容,就是采用的此种模式运营。现如今,已有部分p2p平台功能已经包括了转包、债券和非标业务等等,这一点可从国内部分p2p平台提供的债券转让服务得到验证。也就是投资人将尚未收回的贷款作为担保,从而获得对应比例的净值额度,而后在将其作为平台再贷款依据。同时,部分p2p平台的担保模式,本质与信息中介模式完全相同。以重庆汇中和宜信为例,借款人先从p2p处获得融资,而后平台将借款人放款打包处理成多样化的理财产品,不同类型对应的回报率和期限不同,投资人购买后从中获得利息差。不良校园贷中使用信息中介模式,大多是平台携款潜逃,投资人无法收回自身投资额,学生也需要对自身的贷款行为负责,投资人不得不向学生追回欠款,极大的影响了学生的身心健康。
3.3 担保模式
P2P平台在履行提供信息和资金等功能外,还需要以承诺或担保方式保证资金安全,这就是担保模式。P2P平台在线下初步审核借款人相关信息后,若达到标准就会将借款人信息在平台上公布,为保证投资人资金安全平台会提供担保。假设借款人不能够如期偿还款项,那么平台就需要要担保人身份为借款人偿还资金给投资人,平台通常会使用风险保障金或自有资金来赔付无法按时偿还的贷款。平台风险保障金主要由投资者本金和服务费等组成,为降低风险平台还会与其它合伙人或第三方公司担保合作,让其担保投资人利息,假设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资金,那么合作平台就需要向投资人支付利息。第三方担保指的是采用与融资或非融资担保企业合作模式,来切实保障投资人资金安全。不良校园贷若采用此种模式运营,那么平台需要承担较高结款风险。假设学生故意延期偿还贷款,那么平台就会因为资金流不足而出现平台无法正常运营,甚至是倒闭的情况,那么投资人也会因此受到极大的负面影响。
4 不良校园贷的侵权类型
4.1 侵犯学生的知情权
知情权,又可以称为咨询权,是指知悉、自由获取信息的权利。若要对民事主体信息进行征集,那么该主体就有权了解信息用途以及以此为依据产生的征信产品和内容。在社会和技术高速发展背景下,信息利用率和价值都在逐步提高,多种类不良校园贷为了扩大自身业务范围,便会以零利息和零抵押等口号作为幌子,实际上大学生需要以另外一种方式支付利息,比如平台运营费、违约金和门槛费等等。此类校园贷往往并不会将真实贷款利率告知大学生,故意使用低利息为借口,甚至利用带有夸张和虚假信息进行宣传,让更多大学生成为贷款对象。举例来说,天津嘉科教育培训机构公司不惜通过招聘方式收集学生资料,而后利用信息在平台上贷款,以至于近千名学生因此而背负贷款。调查数据显示,在被调查机构当中只有21%左右平台能够明确费率,剩余的绝大部分校园贷机构不能准确公布贷款费率。由此可见,不良校园贷对学生缺乏社会经验和法律知识等缺陷进行利用,侵犯其知情权。
4.2 侵犯学生的生命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可分为生命权和健康权,个体只有在拥有这两项基本权利后才能够行使其他权力。假设借款学生无法在指定时间偿还贷款,不良贷款机构便会以雇佣第三方催收机构方式进行催收,在此过程中甚至会使用跟踪、胁迫、恐吓等违法行为,这一行为对大学生的生命健康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部分大学生因心智不成熟且面临较大的压力,甚至会选择轻生。举例来说,厦门某高校女大学生在2017年陷入到了闪银和今借到等校园贷案件中,共贷款250多笔,涉及57万余元,该学生因无法偿还贷款便使用了烧炭方式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4.3 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与学习权
受教育权也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不良校园贷事件中经常出现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事例,比如,散播女大学生裸照、对男大学生实施殴打恐吓等非法追债行为,导致学生无法参与正常教学活动,大学生群体的受教育权与学习权受到严重侵害。西安南郊某大学曾有一名大四学生,因为卷入“校园贷”事件,一年时间内,他从一个品学兼优的学生,变成一个经常旷课、补考7门、四处躲债的边缘人,最终,父母和学校商议后不得不为其办理了退学手续。
3.4 侵犯学生的个人名誉权与隐私权
名誉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不得非法损害公民和他人的名誉,任何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都属于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受害人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隐私权主要是指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不为他人知悉、干涉的权利。隐私权主要包括情报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个人隐私利用权等。不良校园贷平台在追款时以“裸贷”方式逼迫女学生就范,就法律角度而言侵犯了个人名誉权和隐私权中的情报保密权。部分学生因偿还不起借款,借贷平台通过不正当途径泄露学生个人信件、电话及谈论的内容等基本信息,侵犯了学生隐私权中的个人通讯秘密权。2016年发生的10G裸条资源事件中,多名女大学生陷入不良校园贷的陷阱,暴露了校园贷行业中裸持借贷这条灰色产业链。合肥某大二女生,通过裸贷借钱满足自己和男友的消费欲,结果因为欠款数目巨大难以偿还,其裸持身份证的照片被催收人发到网上,女生家人也受到催债骚扰,最终不得不通过变卖住房偿还借款。裸条图片视频的泄露与传播,严重侵犯了大学生的名誉权与隐私权。
4.5 侵犯学生的财产权
校园贷在不规范操作过程中,大量资金容易为不法分子转权占为己有,有些平台恶意跑路,还有些网贷平台完全就是虚假平台,其提供的信息都是虚假的,不仅欺骗投资人的资金投入,也造成学生的资金消耗。学生在借款时,网贷平台没有向学生提供真实的借款信息,导致学生错估借款利息,这实际上是平台“以诈骗的方式”侵害学生的财产权。学生在实际高利息的借款中,不断进行大额借款、还款、再借款等操作,其资金消耗额早已超出原始借款金额,学生在被网贷平台欺瞒的情况下,会因为难以偿还巨额欠款而面临催债机构的恐吓,此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和生命健康权。我国网络借贷行业准入门槛比较低,市场准入和行业配套制度、行业监管、投资者保护等处于缺位状态,平台资金账户监管不严,给很多动机不良的网贷平台带来可乘之机,个别不法平台发起人利用平台进行欺诈,卷款跑路的案例时有发生。不良校园贷在借贷之初多未向大学生说明还款要求、期限和平台中介费,资金错配和期限错配促使其变成利滚利深不见底的高利贷,贷款主体无论怎么还款都无法填补亏空,这种行为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
5 不良校园贷的分类治理
5.1 不良信息中介模式治理
部分经营线上贷款的P2P平台采用纯线上方式审核贷款项目,平台扮演纯粹的网络中介的角色,仅仅完成制定交易规则、提供平台供双方完成交易等任务,而借贷的所有程序包括信息审核等流程都通过互联网技术在线上执行。线上审核须建立在较完善的征信体系和大数据分析基础之上,通过多维度的数据核准借款者的信用[11]。审核借款者资质的方法主要有身份证信息核实、银行对账单校对、互联网碎片信息分析、视频验证等。线上审核有信息透明、交易成本低、不受区域限制的优势,但同时也存在着数据获取难度大、信用评估体系难以建立、信用贷款坏账难以赔付等问题。国外最大的P2P平台LendingClub即通过线上审核形式,利用大数据模型以及信用评分标准的分析,对申请借款方进行合理的信用等级评定,并在此基础上允许其在安全借款额度内进行借贷。这一模式更多基于借、贷双方自身的诚信系统,而大学生群体的信用体系并未完全建立,与此同时,部分学生消费需求旺盛但收入难以满足自身消费需求,便极易陷入不良校园贷的泥沼。
治理不良校园贷,必须从信息源上遏制不良信息的产生和传播,并对借贷信息通过大数据技术进行透明公开化,监管和限流信息源。应完善央行的征信体系,通过大数据技术建立覆盖到P2P行业的准确立体的信用评估体系。解决在信息中介模式里借贷者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互不公开的问题,明确网贷平台与借贷双方之间、借款人和贷款方之间的合同关系。从目前来看,信息化使得社会各个领域发生深刻变革,信息渗透到人们物质、精神生活之中,有着深刻而无声的影响,但不是所有的信息都对人们具有正向作用,如果不经甄别的信息结合了一些不良的网络借贷方式,对于涉世未深、没有独立经济能力的大学生群体来说,不可谓不是一场灾难。信息化社会中互联网是一个大型信息库和信息交换中心,需要依靠技术、回顾互联网本身的特征,对信息源进行要素甄别和分类处理,遏制不良借贷信息的传播和误导。借贷平台应通过大数据技术筛选信息来源的真实性、信息本体的可靠性、信息传播的有效性和价值,提高数据的公开和透明度,与此同时,学校要加强对大学生信息安全意识的培养,以有效解决大学生因对于网络借贷的信息盲区而造成的负面影响。
5.2 不良信用中介模式治理
P2P借贷过程中,假使投资人的资金经由P2P平台发生与借款人账户之间的交易,平台便具有对交易资金进行归集再匹配,即建立资金池的前提条件。“资金池”又称现金总库,如同蓄水池,将资金汇集到一起,然后进行再调配或管理。这一模式类似于银行的运作方式,然而却与后者有天壤之别,“资金池”模式的运作便于资金的统一管理和调配,能够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同时可以降低交易成本。然而由于网络平台经营能力、风控能力具有极大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也容易出现亏损、庞氏骗局、资金回笼难以及平台跑路的风险。P2P平台的账户就像个“黑盒子”,平台用户无法得知资金的具体运作过程。对于P2P平台来说,投资端和借款端都不断有资金流入流出,除非出现极端情况,资金池总能沉淀一定的资金,完全可以通过债权错配、期限错配等方式获取更大的收益。债权转让模式的P2P借贷往往会产生资金池,债权转让模式是指借贷双方不直接签订债务债权合同,而是通过第三方个人先行放款给借款者,再经由第三方个人将债权转让给投资者的方式。债权转让模式下,资金的真实流转过程完全被掩盖。且平台对借款人的信息披露不够透明,即使是平台“自融”,他人也无从验证,这种模式没有通过第三方银行或其他监管机构加以核查,同时也背离了P2P平台作为信息中介的身份,而成为与银行类似的金融机构,却并没有银行的风控强、资金链长、安全性高等特点。
以信用中介模式运营的校园贷,将平台资金集中于一个账户中,平台募集投资人的资金,再以平台的名义将资金出借给学生,转而将债权转让给了不同的投资者。学生缺乏金融知识,对于债权关系的转让并不了解,大部分学生在取得借款之后就认为自己只要向平台还款,实际上学生的还款对象是平台背后不同的投资人。资金池这种资金存储模式,将大量资金集中,如果平台恶意跑路,卷走投资者的资金,那么当投资者无法追回投资资金时,就会向不知情的学生讨回债款。在追债过程中,学生要替平台承担责任,这对于学生的学习xxxx造成恶劣影响。所以,对于信用中介模式不良校园贷的治理,可以通过绑定大的银行或金融机构来确保平台正规操作。通过设立独立的审计部门和监管部门,定期对银行存管资金进行核査监管,从源头上杜绝平台挪用、卷款跑路等事件的发生。学生在以信用中介模式运营的校园贷平台借款时,要了解实际债权人,这样既可以得到资金来源的真实信息,也可以减少自己陷入不良校园贷的风险。监管部门要对平台加强中间账户监管,取缔平台构建资金池方式。资金的真实流向在债权转让模式下,只有平台内部核心人员知道,所以在信息披露上,可适当借鉴英国、X的披露制度。在不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前提下,要求借贷平台必须真实、准确地对每笔贷款信息加以披露,不仅让投资者可以充分了解资金风险,做出理性判断,而且使学生可以根据校园贷平台的资金来源、运营信息,选择风险小的校园贷平台。
5.3 不良担保模式治理
平台自身担保是担保模式的主要类别之一,治理不良担保模式的核心是要治理平台自身担保。平台自身担保模式是指P2P平台运用自身注册资金对投资人提供一定条件下的投资安全保障,主要是通过利用自有资金收购借款人的违约债权。平台对投资者提供资金担保的模式在中国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许多P2P平台对投资者提供不同形式的资金担保,借款违约风险由平台自担。平台自身担保模式的实质是将投资人的投资风险转化为平台自身的经营风险,平台用自有资金对违约贷款买单,而因为平台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化解手段有限,所以这种模式蕴含着极大的风险。首先,国内P2P平台的规范化治理还未成熟,目前并未出台明确的借贷平台的资本金准入门槛。因此,许多网贷平台都是自有资金不充足的中小平台,大多无法利用自有资金为所有的违约债权买单,而一旦出现大数额的借款违约情况则会直接致使平台无法运营、走向倒闭,在信息不对等、眼前利益最大化的借贷往来交易中,这类情况频频发生,平台的资金担保承诺也会成为一纸空谈,给投资人带来损失。其次,提供自身担保的P2P平台已经具有了融资担保公司的实质,但杠杆率又远远高于法律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杠杆率的要求。即使是具有雄厚资金实力的大型借贷平台,承担过多的代偿业务也会导致风险过于集中,很容易诱发系统性风险而导致行业动荡。因此,自2014年以来银监会等机构负责人不断提出平台应该去担保化,应由信用中介转为信息中介,网贷平台不再参与风险性服务,应加强风险意识和责任承担能力。
不良担保模式还有一种主要的表现是第三方担保模式。第三方担保模式是指P2P平台与第三方担保机构合作,由第三方担保机构为投资者的资金提供保障。第三方担保模式保障了P2P平台信息中介性质的纯粹性,不吸储、不放贷,只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服务和交易平台。在第三方担保模式中,P2P平台受理贷款项目,担保公司对贷款项目进行审核与担保,同时赚取一定比例的担保费。通过引入第三方担保,P2P平台既节约了风控成本,又降低了平台风险,是目前较为安全的P2P借贷模式。值得注意的是,第三方担保模式同样也没有消除投资者的投资风险,而是把风险转嫁给了担保公司。在这种模式下,P2P的金融监管体系将更加完善且稳健发展,风险化解能力进一步增强。
在担保模式下的校园贷,对于学生借贷道德要求更高。由于校园贷平台对投资人的资金有担保,如果学生逾期未还款,平台会动用自有资金进行垫付。在担保模式下的校园贷,学生极易做出逾期还款的行为,学生考虑到平台会为自己的逾期行为“买单”,就会推迟还款。而在逾期还款期间,学生所欠债务越来越多,利息累计早已超出基础借款金额,所以,担保模式下的校园贷容易诱发学生不道德的金钱交易观,最终陷入大额债务。而且,校园贷平台的自有资金有限,如果学生借款金额都由平台先行向投资人垫付,极易造成平台资金链断裂。担保模式下的校园贷,虽然对投资人的资金进行担保,但是无法保证平台会一直运营稳定、资金流稳定,也无法保证第三方担保机构不会向平台、投资人提供虚假担保信息。所以,要建立校园贷平台信息共享机制,这对于投资者、学生、校园贷平台都是有利的。通过信息共享,投资人可以多渠道判别学生的信用状况、还款可信度、平台运营稳定程度,这可以有效减少不良网贷事件发生的几率;学生也可以通过信息共享,甄别出虚假网贷平台,多渠道搜集实际借款利率,避免陷入借贷陷阱;校园贷平台也可以通过信息共享,强化信息披露,增加借贷过程的信息透明度,向投资人、学生提供平台运行有效数据,从而增加投资人、学生对平台的信任度。
结 论
在目前“互联网+”时代下,校园贷已经成为了很难避免的一个进程。从全球范围来看,英国和X二者借贷平台的发展已经逐渐趋于常规化,而且当前法律监管等条件下,已然实现了正常运作。相对而言,中国的借贷平台起步相对较迟,而且整体状态相对混乱,行业风险也明显增加,平台也明显增多。而且不良校园贷已经对大学生这一群体成长造成严重损害,也带来了很多负面影响,这对大学生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因此,从不良信息中介模式、不良信用中介模式、不良担保模式这几个方面,提出了相应的治理措施,尽可能降低不良校园贷发生的概率,减少不良校园贷所带来的恶劣影响。
致 谢
在本科学习期间,所收获的不仅仅是愈加丰厚的知识,更重要的是在阅读、实践中所培养的思维方式、表达在论文完成的过程中,本人还得到了能力和广阔视野。此外,还有论文指导老师的耐心指导以及同学的热心帮助,在这里向她们表示深深地谢意,正是由于师生共同的热情,默契的合作和共同不懈的努力,使得我的毕业论文得以顺利的达到了预期的目标。很是庆幸的是,我遇到了许多的良师益友,无论是学习上、生活上、还是工作上,都给予了我无私的帮助和热心的照顾。感恩之情难以用言语量度,谨以最朴实的话语以最崇高的敬意。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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