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传销犯罪问题研究

微信的出现丰富了人民群众的交流方式,改善了人民群众的生活,但微信的社交属性和灵活便捷的特点也容易被传销犯罪分子所利用。微信传销犯罪是网络犯罪和传销犯罪相结合的新型犯罪形式,与传统传销犯罪相比,微信传销具有虚拟性强、隐蔽性强、欺骗性强、传播范

  引言

  互联网技术和软件技术的突飞猛进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和交流方式,自微信平台在8年前诞生以来,跨地区、跨省、甚至跨境的即时通信交流变得愈发便捷和通畅。微信软件在为大众带来便利与舒适的同时,通过微信工具进行网络传销的违法犯罪行为也不断涌现出来,并且在虚拟的网络社交圈里疯狂蔓延。微信传销是一种新型传销活动,传销公众号和宣传群经常打着私募基金、股权投资、直销加盟、购物返利等名义吸纳不明真相的微信用户参与投资,利用微信自带的转账支付工具进行交易,投资者几乎连撤回的可能性都没有。微信传销活动对社交圈子的冲击力和影响力绝不亚于传统的传销活动,投资者在亲友的鼓动下纷纷投资,参与人数众多。微信传销组织的存在时间虽然不会太长,却给亲友的正常社交活动造成极大障碍,严重地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同样给广大群众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2016年7月,江苏省邳州市公安机关进行了精确地打击,成功侦破“星火草原”特大微信传销案件。据后台数据统计,“星火草原”传销犯罪案件的参与人数多达150多万人,涉案金额超过两个亿人民币。因此,深入地研究微信传销犯罪的本质属性,通过对大量案例和数据的分析,及时总结其特征和发展规律,剖析对微信传销犯罪打击实务中遇到的难题,科学合理地提出有效治理微信传销犯罪的对策与建议,对维护正常的网络社交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都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微信传销犯罪的本质和现状

  微信社交以移动设备为主要终端,利用文字、图片、视频等方式的沟通和传递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了面对面的传统交流方式,呈现出社交范围广、实时通信便利、自由程度高的特点。据腾讯官方2018年最新的用户报告显示,每天有近10.1亿用户用各种方式登录微信,成为人们社交活动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犯罪分子正是看中了微信平台快捷便利的社交属性,将很多传统的线下犯罪活动改头换面搬到了线上,通过发布这种虚假信息进行犯罪,微信传销犯罪便是其中一类重要的犯罪形式。

  微信传销犯罪是网络犯罪和传销犯罪相结合的一种新型犯罪形式。

  (一)微信传销犯罪的网络犯罪属性[王峥.我国治理网络诈骗犯罪对策研究[J].科技传播,2019,11(04):96-99.]

  相比于传统的传销犯罪行为,微信传销建立在网络虚拟空间之中。网络环境中的时间和空间相对自由化,这一技术优势使得微信传销的虚假信息可以使用微信平台,。犯罪分子将传销信息做成文字、图片甚至是视频的形式,不断吹嘘自己的“凌云壮志”以及加入传销活动之后获得的“巨大成就”,通过这种虚拟的方式人为制造出一种“欣欣向荣”的景象,给网络空间中的潜在发展对象灌输“鸡汤”和成功神话,最终诱惑网络用户深陷传销骗局之中。不仅如此,微信传销的运营和交易活动同样可以在线上,特别是在微信红包和转账业务开通以后,极大地提高了微信用户转账付款的便利程度,方便了传销犯罪分子与受害者之间的财产性交流交易活动。由此,微信传销犯罪的全过程均可以借助网络优势得以实现,微信传销的网络犯罪属性明显。[马宁.微信传销犯罪的成因分析及侦防对策研究[J].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18(03):28-31.]

  (二)微信传销犯罪的传销犯罪属性

  微信传销犯罪运用网络优势的同时,也继承了传统传销方式缴纳会费、发展下线、团队计酬的本质特征。以“微信点灯”传销案件为例,传销犯罪分子利用微信好友间的相互信任,在微信朋友圈中传播转发“点灯”链接,邀请不知情的微信用户后自动关注“微信传媒”公众号,并推荐下载“微视通APP”。为了获取加盟商分红资格,下载“微视通”的用户必须缴纳200至6000美元不等的入门费用,而后缴费成功的代理商便可以邀请好友在公众号的相关网页中进行“点灯”,以此达到不断发展下线的目的。每点满5盏灯时,上线代理商便会获得一定数额的奖励,上线的级别不同,获得的奖励也不相同。依靠这种缴纳入门费,拉人头的方式,传销组织者陈某在短短4个月里,非法获利1亿多元,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微信传销犯罪组织愈发地呈现专业化,智能化的特点,利用群众盲目逐利的心理和双方对掌握信息的不对称性,虚构或夸大事实真相,引诱微信用户参与微信传销活动,并不断发展下线参加,以借新还旧的形式形成“庞氏骗局”,骗取参与者巨额财物,是一种典型的传销犯罪行为。
  微信传销犯罪是一种新型犯罪。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微信传销犯罪一直并将持续处于一个不断更新和变化的过程,因此,学术界对此犯罪类型的研究相对不足,并且缺少一个统一的认识。鉴于微信传销犯罪行为既承继了传统传销犯罪活动“入门缴费,拉人头计薪”的特点,又根据时代和技术的发展融入了网络犯罪的属性,由此,我们将微信传销定义为:经营者、组织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微信平台编造投资项目,虚构或过分夸大虚假盈利前景,引诱投资者缴纳入门费,并按照一定的标准组成层级,鼓励投资者继续发展他人参与投资,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和投资金额作为计酬或分红的双重标准,进行传销活动的行为。

  微信传销犯罪的特点

  较之传统传销活动,微信传销借助微信平台的网络社交功能,发挥技术优势,体现时代特征,仅需一部接入互联网的移动终端便可以进行传销活动,突破了时空的界限。与传统传销活动相比,微信传销利用了微信平台中内置的支付、群聊、二维码、公众号等各项功能,简化了犯罪分子与受害人沟通和交流的方式途径。在线上,微信传销的组织者通过朋友圈和公众号等渠道发布虚假的图片、文字信息,鼓吹传销活动的“盈利前景”,为盲目的投资者规划“光明蓝图”,以高额的利润吸引投资者关注乃至加盟传销组织。相较于传统传销犯罪,微信传销具有以下几个鲜明的特点:
  1.虚拟性强
  与传统传销存在着很大差别,微信传销的犯罪活动主要通过微信终端进行,线上活动使得微信传销的虚拟性增加。犯罪分子不再选择面对面传统方式对受害人进行洗脑,张贴炫富信息,晾晒伪造的收益图片等更为虚拟且安全的方式进行推广和宣传。犯罪分子对受害人的“上课”的方式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利用微信群组,发布文字和视频对受害人进行“网上授课”,节约了实体成本,虚拟性更强。一旦微信群中有人对传销活动提出了质疑,就会有相应的工作人员将其拉入黑名单或者踢出群聊,以这种掩耳盗铃的方式,继续堂而皇之地开展骗术,骗取更多受害人的信任。
  2.隐蔽性强
  微信传销传承自传统传销活动,却比传统传销更具有隐蔽性。微信传销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利用微信作为即时通信工具的便捷性和对象的相对性,选择将微信作为组织、宣传广告、发展下线和推广产品的媒介平台,狡猾地逃避了公安机关和工商管理机关的监督和打击。另外,传销组织内部人员多以微信进行联系,欺骗投资者的全过程都可以在网络空间完成,根本不需要线下的过多接触,信息的传递方式单一且安全,确保组织者的行踪不会轻易被掌握。另外,微信软件本身就是一个半开放的软件,用户可以自如地更换用户名和微信头像,当传销活动无法为继时,犯罪分子仅需要删除好友,改头换面又可以继续行骗,降低了此类犯罪的作案风险。微信中特有的“分组可见”功能也可以使传销的组织者将不同的宣传信息准确地让不同的人看到,其他人无权限获悉传销活动的具体内容,更具有隐蔽性。[孟子寻,刘晓宇.论微信平台传销犯罪的预防与治理[J].哈尔滨学院学报,2017,38(09):52-55.]
  3.传播范围广
  微信传销犯罪打破了传统传销的地域性限制,充分利用微信平台的社交功能向来自全国各地的微信好友传播传销信息,甚至利用“附近的人”、“摇一摇”等功能,向不特定的社会群体宣传传销理论。微信的开放性特点使得微信传销不再拘泥于现实中亲朋好友之间的传播,而是在整个网络环境中蔓延开来,传播范围极广。在大连警方破获的“粉丝帝国”微信传销案件中,传销组织者通过在朋友圈里快速传播二维码的方式逐级发展下线,实施无实物的传销活动,仅半月便吸纳会员60多万人,不仅遍布全国所有省市,更将传销犯罪的魔爪伸向世界各地,据后台的数据显示,包括X、英国、日本、澳大利亚等45个国家和地区的投资者参与其中,传播范围遍及世界。
  4.借助微商合法外衣,欺骗性强
  微商这一特殊主体,占据巨大的市场份额,在给人民群众带来各项便利的同时,往往成为微信传销案件的“重要力量”。据《2017年中国微商行业发展研究报告》中的数据显示,2016年微商行业的整体交易规模已经高达3287.7亿元人民币,年均增长速度超过50%,加之微商市场的发展远远没有达到饱和的程度,以这个速度计算,在2019年底,微商行业的交易规模可以接近1万亿。由于微商缺乏有效的市场监督,“直销”、“分销”与传统传销的界限不容易认定,使得犯罪分子对微商中的“灰色地带”动起了脑筋。为了将传销活动包装得更加可信,传销犯罪分子花招百出,纷纷打出了“电商新业态”、“官方正品”等旗号,蒙骗投资者,有的甚至以“互联网+”、“国家政策扶持”为噱头,粉饰微信传销非法行为。被吸引围观的微信用户被传销分子早已设计好的优惠折扣、返利分红等情节所迷惑,极易陷入其中。这种欺骗模式十分逼真,不断诱惑新人加入并鼓励其在自己的微信社交圈子里发展下线,层层欺骗。在司法打击实务中,甚至有些人在传销平台被打击关闭时,都一直认为自己是在经营一种合法的“新型商业活动”。
  5.传销主体低龄化
  在微信的日常用户数量中,年轻人占据了很大一部分比例,由于好胜心强、虚荣心作祟,加之社会经验不足,缺乏对传销骗术的识别能力,极易成为微信传销犯罪所侵害的对象。微信2018用户数量按年龄层占百分比分布如下:
微信传销犯罪问题研究
[图中数据来源自199IT网站。]微信用户的平均年龄在26岁左右,而一般人在这个年龄阶段正是争强好胜的阶段,无论是学习、工作还是日常生活对资金的需求都非常强烈,无形之中成为最容易受到微信传销犯罪分子蛊惑和侵害的对象。另外,微信朋友的圈子与生活圈子相类似,年轻人的朋友圈中多是同龄人群,微信传销在这种集聚效应中疯狂传播,像病毒一样不断扩散给身边的年轻朋友,无形之中扩大了传播范围,加剧了微信传销对年轻人群体的侵害。

  微信传销犯罪的打击困境分析

  微信传销在我国的发展仅有几年的时间,参与传销的人数和涉案金额规模却已经达到了不可忽视的程度。传销犯罪分子利用大众对新型微信传销认识不足、急于牟利的心理特点,不断更新传销骗术,加之微信的设计、运营本就不再侦查机关的监管范围之内,导致微信传销犯罪可以轻易地隐藏身份,逃避侦查机关的打击,久禁不绝。微信传销犯罪多年来打击效率不高,面临种种侦查困境,侦查机关只有深入剖析传销问题根源,了解当前困境出现的原因,才能真正做到“知己知彼,百战百胜”。

  (一)微信的私密性导致发现难、打击难

  在网络竞争不断竞争中,微信也朝着操作简便、功能多样、隐私保护等智能化方面进行着有益地变革。这些新功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用户的各种生活要求,丰富人们日常交流和沟通的途径,方便了网民的生活,保护了用户的隐私。但技术上的不断进步,不仅给生活带来便利,同样也容易成为传销分子行骗的理想工具。微信作为现时国人网络社交中最大的社交工具,朋友圈更多地是一个“熟人圈子”。好友之间互为亲友、同事、师生、伙伴等,关系较为亲密,相互间的私密程度较高,这也是微信朋友圈不同于微博、贴吧、博客等网络平台的地方。因此,鉴于微信的半开放性特点,对于微信朋友圈的管理便不能侵犯到用户的隐私,运营商监管的尺度受到了限制,侦查机关在没有确凿的犯罪证据前更不能提前介入。传销犯罪分子正是利用了这一特点,利用朋友圈肆无忌惮地进行虚假的宣传,加之朋友圈作为朋友间沟通交流的重要场所,彼此信任程度较高,传销信息如病毒般蔓延,许多用户因此遭受欺骗。
  针对微信传销活动日益猖獗的现实状况,侦查机关也曾做出过一些针对性的回应。在2016年腾讯公司接连发布了名为《关于整顿非法分销模式行为的公告》、《微信公众平台关于处理返利欺诈行为的公告》,并且根据这两则公告中的规定,开展了一次卓有成效的整顿行动。这行动中,侦查机关借助微信平台所具有的数据和技术资源优势,一举关闭了10个三级分销的平台,诸如“云在指尖”、“云集商城”、“快刻商城”等均在其中。这次集中整顿行动有效地打击了微商向传销转变的苗头,对灰色地带的类传销行为予以了强硬的回应和打击。但这种集中整顿行动仅能针对一部分比较猖獗的传销犯罪行为,无法达到普遍打击和规范的效果。虽然在当时取得了短期成效,但长此以往,微信传销犯罪分子改头换面,便又会死灰复燃。因此,微信的便利性和私密性对侦查机关发现和打击传销活动带来了不小的困难。

  (二)受害者缺乏维权意识

  侦查机关在日常侦查工作中,受限于微信私密保护和监管权限的原因,自行发现线索受到诸多的限制,因此受害人的举报或报案所提供的线索和证据材料便成为了发现和侦查微信传销犯罪案件所依赖的主要手段。但是在微信传销的打击实务中,传销受害人的主观心理受到不同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普遍缺乏维权意识:1.经受“洗脑”,对被骗情形不自知。许多微信传销分子骗术高超,运用各种“新概念”粉饰自己的传销行为,将一些图像处理软件和网络工具运用的十分娴熟,在不断给受害者灌输“成功鸡汤”后,使部分受害者深陷其中,根本不认为是传销骗局。及至案发,仍有一些受害者认为自己是在从事某种高端的商务运作活动,对自身被骗的事实一概不知。2.碍于面子,放弃对传销活动的举报。微信社交圈子很大程度上还是一个熟人圈子,许多受害者都是由亲友的力荐加入传销活动之中,即使最后遭受了财产上的损失,出于颜面问题和对亲友的保护,很多受害者往往选择放弃对亲友的追究,吞下被骗的恶果。3.被骗金额较小,认为举报无用。许多受害者确实发现了自己遭受了经济损失,但因为数额较小,自以为侦查机关也不会立案,便放弃了对自身权益的维护。在这种思想的导引下,受害人往往选择息事宁人、自认倒霉,这也导致了侦查机关难以掌握详细案情,缺乏受害人证据的后果,造成了打击微信传销犯罪行为上的被动局面。

  (三)电子证据取证困难、证明力不足

  微信传销大多采取纯线上运行和线上线下相结合的运行模式,具有较为强烈的网络虚拟性,因此侦查机关欲证明微信传销犯罪事实,就必须掌握大量真实、有效的电子证据。利用微信平台实施的传销犯罪行为本身具有智能化、专业化的特点,导致侦查机关在收集电子证据和证明电子证据真实性、有效性的过程中遇到阻碍,给法庭质证和审判阶段埋下严重隐患。
  1.电子证据收集困难。在侦查实务中,微信传销的大量电子证据会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地更迭、覆盖,没有及时截图的证据往往无法被保留,使得微信传销的欺骗行为难以被有效固定下来。并且,由于传销活动发生在微信平台上,因此侦查机关的取证工作离不开与腾讯公司的沟通与合作,但随着近年来涉微信的犯罪案件数量出于不断上升的趋势,腾讯公司协助侦查的人力、物力难以匹配,严重影响取证效率。有时为了一些关键电子证据材料的获取,侦查机关必须排队等待数天甚至更长的时间,不仅降低了侦查效率贻误了最佳战机,更有可能超过法定的侦查时效,违反法定程序。
  2.微信电子证据证明力不足。由于电子证据本身是网络的虚拟数据,存在着各种不稳定因素,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电子证据的固定、保存、验证过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微信证据”作为一种虚拟数据,存储在虚拟空间里,随时都存在着灭失和被篡改的严重危险,如果没有其他的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予以佐证或是专业技术支撑,真实性很难让人信服。(2)从海量的后台数据中国提取的电子证据都是一些证据碎片,最终如何将碎片化的证据予以整合,将它们与其他证据相互佐证,最终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仍然是每个微信传销犯罪案件侦办过程中的一个具有挑战性的难题。(3)尽管微信在2018年实行了以“后台实名,前台自愿”为原则的实名制措施,但在个人信息泄露情况较为严重的今天,部分犯罪分子利用他人身份信息作案的可能性时有发生,证明犯罪嫌疑人即是微信平台实际操作人的电子证据仍然需要其他证据予以支撑。鉴于以上原因,在此类案件的法院刑事审判过程中,电子证据经常被认定为存在证据瑕疵,甚至是非法证据,证明力度明显不足。

  微信传销犯罪案件的打防对策

  现阶段,微信传销犯罪案件的侦破依然面临诸多难题亟待克服,而传统的侦查手段和侦查技法已不能满足如今传销犯罪网络化、智能化、虚拟化的发展趋势。由此可见,欲有效地防范和打击微信传销犯罪必须创新侦查技战法,从各个角度调整和改进传统侦查思维、侦查方法,以困境和问题为导向,构建一个服务于传销犯罪新趋势的新型侦查体系,以应对不断发展变化的犯罪新形势。

  (一)建立情报主导侦查的微警平台

  传销犯罪分子将犯罪转移到了线上进行,侦查机关对传销案件的侦查工作也应当随之在线上开展,以达到打击精准化和打击针对性的目的。公安机关可以在微信平台上建立一个功能完备的微信警务平台,配备一支懂侦查、懂网络的后台专业化运营队伍,在微信网络犯罪内对涉及微信犯罪的各类犯罪线索和情报进行收集、整理,及时获取第一手犯罪信息。微警平台可以借助自身情报资源和信息优势,对成功侦破的微信传销犯罪案件进行归纳和整理,运用云技术将与犯罪有关的微信账号、个人信息、转账记录、银行开户信息、嫌疑人资产状况等信息录入云端,建立微信传销重点信息数据库。对传销分子所采取的欺骗手段、犯罪模式、资金流向、犯罪嫌疑人轨迹等信息进行深入分析,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处理,建立一个类型丰富、体系架构完整的类罪模型。在侦查过程中,对于发现的新的可疑信息,可优先利用成熟的类罪模型进行嵌套,输入各项相关信息,探究当前可疑行为是否与符合类罪模型中的犯罪认定标准,从而及时、高效地发现犯罪,并在嵌套和对比的过程中及时掌握犯罪新形势。[申振锡.微信传销犯罪侦查困境分析及对策[J].净月学刊,2017(01):93-100.]
  同时,建立微警平台与线下实战部门情报交流机制。微警平台将收集到的情报信息加工、归纳和整理,研判出有价值的犯罪线索,及时传递给各实战大队,服务于线下嫌犯抓捕工作和犯罪证明工作。同样,各基层科所队也应当做好线下信息的整理与情报对接,将收集到的受害人提供的银行汇款账户、微信公众号、微信账号等各种信息及时录入并上传到微警平台中去,丰富微警平台相关数据库建设。通过线上与线下联合,构建一个高度共享的犯罪情报即时通讯网络,提高侦查机关的数据分析能力和指挥调度能力。
  微警平台不仅要发挥对侦查机关内部的信息交流和研判的功能,还应当开发对外扩线的警务宣传功能和网上警务服务功能。利用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介的方式,对微警平台进行广泛宣传,让广大的微信用户及时了解微警平台的主要功能,并提高微警平台的知名度,让微警平台真正走入微信用户的视线之中。微警平台可以作为一个官方的信息宣传平台,及时发布已经侦破的各类微信传销犯罪案件,使广大微信用户及时了解传销犯罪的新骗术,避免误入传销陷阱之中。在网上警务服务方面,可以在微警平台上设置专门的答疑功能,对于常见的微信犯罪相关词条以关键词的形式设置自动回复功能,即避免了人工资源的浪费,又解决了微信用户的疑惑。对于不在自动回复范围内的疑惑问题,微信用户可以申请专门人员予以解答。当微信用户对某个微信投资项目存疑时,可以申请在微警平台上查询,了解是否在公安机关的传销监控范围内,有无违法违规的涉传销等可疑行为,提高投资项目安全性,保护微信用户的财产安全,维护微信运行秩序稳定。

  (二)做好微信传销防范宣传工作

  综合治理微信传销犯罪要求公安机关将预防和打击工作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培养广大微信用户的安全防范意识,其核心在于广泛的宣传工作。公安机关作为保卫人民财产安全的中坚力量,其宣传义务责无旁贷,宣传效果也必将更有说服力。只有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微信投资环境,引导微信用户提高防骗意识和维权意识,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微信传销犯罪。通过各种媒体宣传工作,将微信传销的骗术公之于众,让每一个微信用户都能对传销活动有一个正确的认识,自觉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财富观,对肃清微信传销犯罪行为、维护和谐稳定的微信社交环境有着十分积极有效的作用。
  1.普及防范传销相关知识,提高公众识别防范能力。对微信传销的相关知识可以从线上和线下两个维度进行,一方面,可以开通官方的微信公众号、微博、安全论坛等网络平台,在平台上展示公安机关打击微信传销新战果,以具体案例现身说法,以一串串触目惊心的数字金额警示公众原理微信传销组织。必要时,可以将微信传销的常见作案手段以宣传漫画文章的形式生动地展现在公众面前,使微信传销的防范宣传工作深入人心。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可以积极寻求街道办、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协助,在全面合作中加强宣传工作。可以在街头巷尾开展“防范微信传销宣传周”、“微信安全有奖竞猜”等各式活动,深入社区现身说教,使远离传销的观念可以深入人心,老少皆知。
  2.引导公众树立取证意识,主动维护自身权益。我们发现在多数情况下,微信传销的受害者对自身遭受损失的事实还是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很多受害者在参与传销骗局的过程中也曾有过动摇和反复。由此可见,公众的安全防范意识在不断的增强,但这依然是远远不够的,在对微信传销的防范宣传工作中,要重点突出陷入传销陷阱后如何保留证据、如何止损和维权的观念。一方面,积极鼓励传销受害人摒弃以往对侦查机关的不信任——“小案不立、网案不立”的主观揣测,主动地向侦查机关提交可能与案件有关的一切证据。另一方面,通过宣传教育,教授受害人如何将传销犯罪的犯罪证据,如交易记录、聊天截图、转账凭证、朋友圈动态截图等证据,以一种合法、有效的方式及时固定下来,支持随后的刑事诉讼行为。[明乐齐.被害人学视角下网络传销犯罪的成因分析及防控对策[J].警学研究,2019(01):68-78.]

  (三)做好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使用工作

  何为电子证据?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用作证据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熊志海,王静.网络证据之形式问题研究[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3(04):48-51+85.]而作为电子证据的新型表现形式——“微信证据”,是指在微信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文字、图片、声音、视频等一切证据材料的总称。微信作为我国用户量最大的社交软件,在手机或其他电子设备终端使用时,会将电子数据遗留在设备之中,具有隐蔽性、虚拟性、易污染性等特点。侦查机关收集电子证据是一项法定工作,需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证据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严格执行。因此,在微信传销犯罪案件中,侦查人员对微信证据的收集和使用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在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的基础上,使之体现完整的证明力。
  1.保证电子证据完整的证明力。(1)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在电子证据的提取方面,侦查人员必须严格遵照《刑事诉讼法》的法定程序,在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进行。(2)电子证据的证明内容应当满足一定的标准。所收集的电子证据中,内容应当具有明确的指向性,对犯罪嫌疑人或者其犯罪事实的证明应当清楚、明晰,合乎逻辑。注意对重点证据的收集,例如电子设备关机或待机后不易保存的证据、对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具有明显指向性的证据、可以证明具体涉案金额的证据等。(3)在合法的基础上选择不同的技术手段。具体提取方式应当根据电子终端的种类、型号、操作系统、网络运营商等不同,采取切实有效的提取方式。由于微信证据的存在形式是存在于电子介质上的数据或者信号,因此在收集的过程中应当关闭终端与外界的联系,防止外界不法分子对电子终端的操控,发生证据被篡改和抹除的风险。(4)证据的保全必须遵循法定原则。合法性原则是电子证据保全过程中必须要遵守的原则,除此之外还应当符合及时性原则、完整性原则、最小破坏原则的要求。
  2.对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实行专人专办制度。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保全需要很专业的技术水平,如果不对电子证据的收集、保管人员做专门要求,极有可能造成收集不到证据、甚至发生证据毁损的严重后果。因此,在侦查过程中,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工作应当交由专门的人员管理,并对电子证据的毁损灭失承担责任。此类侦查人员需要具备较高的证据法学功底,同时掌握一定的网络知识才能胜任此项工作,必要时可由侦查机关进行专门培训。

  结语

  现阶段,我国的经济发展已经进入新常态,坚持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之路是大势所趋,也是发展的动力源泉。但我们应当清醒地意识到,微信传销活动不是所谓的“网络创新”,而是一种犯罪行为。微信传销犯罪日益猖獗值得我们警醒:微信平台的出现和“互联网+”的发展催生了以信息传递为基础的网络革命,但决不能允许微信传销犯罪扰乱了良好的微信社交环境和网络投资秩序。为此,广大微信用户应当树立防范意识,识别并自觉抵制微信传销犯罪行为,切勿“贪小便宜吃大亏”。而担负着侦查和打击犯罪任务的侦查机关,更应当承担起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网络社交秩序的使命,在实践中不断创新侦查技战手段,吸收科学技术先进成果,在传销犯罪不断发展的形势下不断提高侦查效率,对微信传销犯罪予以严厉打击,绝不手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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