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众筹商业模式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方式逐渐进入大众视野。另一方面,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壮大了中小型创新企业这一群体,新兴的融资模式具有门槛低、方便快捷、不受地域和时间限制的特点,这大大满足了中小投资者的融资需求。这种新型融资方式的出现降低了我国中小型企业融资的门槛,带动了企业项目创新,为我国经济发展注入了新活力。但是我国在众筹方面的法律法规仍处于空白,缺乏金融监管、法律定性不明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力不够等问题制约了众筹的发展。我国的众筹现在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因为法律定性不明,极易触碰非法集资罪和洗钱罪的红线。因此,对于大众来说,防范互联网众筹的法律风险是十分有必要的。这就需要我们深入分析它潜藏的法律风险,针对其风险给出相应的解决方法,给有融资需求的企业一定的融资建议。
关键词:众筹;互联网平台;商业模式;法律风险防范
第1章引言
1.1研究背景
2009年4月,以众筹作为运营模式的X网站Kickstarter正式启动。从那时起,一种新型的融资模式已正式进入人们的视野。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大量中小型创新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冒出,新兴的融资模式具有门槛低、方便快捷、不受地域和时间限制的特点,这大大满足了中小型融资者的融资需求。
在我国比较常见的众筹方式是预先购买的奖励众筹和回报股权的股权众筹。传统的股权投资方式准入门槛和资金需求都比较高,普通大众很难真正进入股权投资的行列。传统的股权投资资金需求高往往也意味着投资风险高,普通大众缺乏金融知识和投资经验也导致他们不愿参与其中。普通民众在众筹商业模式出现之前,很难参与到金融市场中去,而众筹商业模式的出现,则是为普通民众提供了这一渠道,民间资本与金融市场的交互,实际上是市场价值规律的选择,民间资本需要投资渠道,金融市场主体中的小微企业也需要资金注入,这二者之间直接对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金融资本短缺和民间资本缺乏投融资渠道的现实问题。
相比于国外众筹平台的发展,我国众筹的发展起步较晚,目前还出于初级阶段,但众筹在我国一经问世,就有了相当规模的用户群体,可以说,我国众筹平台的发展前景广阔。据相关数据显示,众筹在我国的发展速度很快,但我国尚未颁布专门针对众筹的相关法律。众筹的相关规定大多分散于《证券法》、《合同法》、《公司法》和《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中,只有在明确违反法律法规时,监管部门才会出面禁止。众筹的法律定性不明,很容易踩到法律的“红线”。更严重者,众筹于集资诈骗罪、洗钱罪和非法集资罪界限不清,一不小心就会受到刑法的制裁,面临刑事处罚。2014年12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这表明众筹的监管措施的进程已经进入了一个新阶段。虽然已经形成了一些规定,但资金监管工作仍存在一定缺口,制度尚需立法部门的完善。究其原因还是我国并没有一部完善的众筹融资模式的法律法规,完善法律规制才可以建立并维护一个透明、公平、公正的众筹融资环境,这也是促进我国以互联网为核心的新型金融模式有序发展的重中之重。
1.2文献综述
近年来国内国外出现了大量众筹商业模式的研究内容。在国内,有关于众筹商业模式的著作有很多,其主要类型包括众筹商业模式存在的难题、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互联网众筹背后的成因等等方面的问题都有很多学者进行研究,一部分是在理论上或者说是学术方面,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见解,还有一部分的人是在立法层面发现漏洞提出探讨,研究怎样可以完善健全例如众筹平台监管政策,逐步建立我国众筹商业模式这方面的法律体系。苏扬(2019)在文中提出我国目前的众筹平台发展,实际上是缺乏监管的,我们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健全对于众筹模式的线上监管体系。首先要在法律层面对于众筹进行一个系统的定性,特别是要界定众筹与非法融资的界线。另外,适当放开股权众筹,通过众筹这种新型融资模式为传统金融市场注入活力,充分调动民间市场的活力。冯之远(2018)则是系统地通过法律潜在问题的分析的重新架构并完善制度。首先概括为何会出现法律风险,众筹商业模式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渠道,有众多的限制性因素影响。然后对法律风险做了简明的介绍,包括资金监管不到位、信用机制缺失以及非法集资。冯之远提出了从立法上、信用机制以及监管政策这三个方面来完善我国现在的众筹商业模式。贺思佳(2018)则是针对我国目前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展开了研究,文中系统的研究了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尤其是对于其中的不完善之处进行了研究分析,该学者认为仅靠《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等法律保护过于薄弱。特别是对于在众筹平台上发起众筹的项目主要负责人来说,发起众筹时,需要将项目创意、产品设计等通过图片、短视频等形式发布在众筹平台上,这样一来,项目产品就暴露在公众视线范围之内了,本来是为了募集资金而上传的资料,就存在被恶意抄袭和剽窃的风险。因为众筹平台为了吸引资金,不可避免的要降低门槛,而平台的防御门槛不高,导致知识产权保护就存在漏洞,只能依靠项目发起人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许多众筹项目因为恶意剽窃而就此搁置,影响了众筹平台的可持续发展。众多学者研究这些法律条文发现了其先进优越之处也看到了律法规定的不足,为我国法律体系的健全不断努力。对于众筹商业模式的研究,我们既应该看到它的法律缺陷和目前的难题,还应看到它的未来发展前景,帮助公众增加对它的认识。
1.3研究内容
本文主要是对众筹商业模式相关内容的研究,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主要介绍了众筹商业模式的发展背景、国内关于众筹商业模式的法律风险防范的研究现状和理论、以及本文主要的研究内容和采用的研究方法。文章的第二部分是简要阐述了众筹商业模式的三大主体、我国的未来发展趋势以及众筹商业模式现下面对的难题。时代背景下,互联网已经成为经济运转的重要工具,在各产业内部逐渐实现了互联网作业。众筹目前在实践中的应用是比较广泛的,因为其门槛较低而被多数中小企业采用,作为吸纳资金的方式,目前来看,众筹平台对于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它的出现为我国金融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第三部分则是对我国众筹商业模式的法律风险分析,通过对法律定性不明、金融监管政策不健全、信用机制缺失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力不够的研究,分析得出我国众筹商业模式存在的问题以及这些问题背后的原因。第四部分是对众筹商业模式法律方面出现的风险提出的建议,建议分为四个方面:一是明确众筹商业模式的法律定性;二是要完善众筹商业模式的金融监管政策;三是健全众筹商业模式的信息披露机制;四是重视众筹商业模式的知识产权保护。
1.4研究方法
(一)文献研究法
通过搜集、查阅、整合相关参考资料,研读分析我国众筹商业模式现状和相关理论研究,结合现实情况,对众筹商业模式运营有较充分的了解。
(二)理论联系实际法
首先在理论上对我国众筹商业模式进行研读,然后研究相关的文献资料,特别是结合相关的案例进行分析,归纳这些案例中表现出的众筹商业模式的一般共性问题,然后对于国内相关学者的理论进行整理和总结,通过研究这些内容,形成自己的思考,并对于我国众筹平台目前的主要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三)比较研究法
通过比较我国众筹商业模式和欧X家的相关制度,运用分析对比的方法方法进行研究和比较,对于国外的发展经营,我们要予以充分借鉴,吸收其可取之处,并根据我国现有国情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第2章众筹商业模式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1众筹商业模式的现状
众筹的英文为crowd-funding,它指的是融资人依托互联网平台面向广泛大众筹集资金,从而帮助融资人完成创新型项目,投资人获得实物、股权等回报。它具有面向大众、门槛低、重视创意的特征。这个概念在2006年X的财经杂志《连线》中首次被提出,于2011年传入我国,并获得了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
催生众筹这种新型商业模式的原因主要是随着时代发展,资金的联系已经跨越了时空和地域的限制,而通过市场经济形态下的价格机制进行实现,资金可筹集的范围和种类进一步扩大。另一方面来说,互联网已经成为经济运转的重要工具,在各产业内部逐渐实现了互联网作业。总而言之,众筹就是借助互联网的有效力量将闲散资金配置给筹资人,实现资源和信息的有效对接。
根据我国众筹的相关研究理论通说,一般将众筹划分为股权众筹、债权众筹、奖励众筹和捐赠众筹四种。而在这四种众筹方式里面,股权众筹和债权众筹是实践中应用最为广泛的两种众筹方式,我们一般接触到的众筹方式也多为这两种。股权众筹有些类似于企业的股权稀释、引进外来资金的行为,其实质就是投资者用资金换取股权;债权投资则是民间借贷的一种衍生,投资人现在为个体项目研发者或者公司提供资金,将来收回本金和利息,投资者享有对被投资方的债权。相对于股权众筹和债权众筹来说,另外两种众筹方式不多见。其中,奖励众筹是在产品生产之前推广众筹,根据顾客的需求生产商品,目的是适应市场价值规律的要求,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捐赠众筹是一种公益众筹,公益性和无偿性是它最主要的特点,在公益众筹中,投资人从社会公益的角度出发,不期待预期回报,其所筹集的资金一般用于国家和社会的公益事业。
现代的众筹即是由投资人、融资人和众筹平台共同组建的依托互联网的合作整体。众筹的投资人是项目的资金提供者,他们为自己感兴趣的创意项目提供资金,并从中获得股权、服务等价值收益。融资人可以说是创意项目的发起人和践行者,他们通过创意项目吸引投资人的目光从而获得资金,满足项目需求。众筹平台是连接融资人和投资人的桥梁中介,它的存在能够为众筹双方提供项目信息发布、查询匹配信息资源从而促成交易。除此之外,众筹平台最重要的就是审核创意项目的真实性,并对资金进行监管和协助资金流转。可以说,正是因为众筹平台的存在才大大降低了众筹项目的法律风险。
2011年7月,我国第一家众筹平台诞生,一年后新增众筹平台仅6家。2014年开始众筹平台进入爆发增长阶段,2014年新增运营平台142家,仅2015年上半年就新增53家,截止2015年,众筹已累计募集资金达46.99亿元。但从2016年至今,众筹监管趋严,正常营业的平台数量骤减。截止2020年4月底,我国仅有59家众筹平台运营。值得一提的是,截止2021年4月,我国有超过270家众筹企业已经注销,其中,于2019年注销的企业超过135家。根据数据可以看出,前期的众筹平台数量增长缓慢,但随着互联网金融时代的到来,互联网巨头及电商纷纷创建众筹平台,平台数量显著增加,资金快速积累。后期的众筹缺陷逐渐显现,发展陷入了瓶颈。不可否认的是,众筹作为目前最为火爆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之一,可以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它的出现为我国金融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打破了以往传统融资模式对市场的垄断从而充分调动了人民群众对金融投资的积极性。
我国面临法律法规不健全、金融监管政策不完善以及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情况,导致众筹的发展受阻。
以法律法规举例,我国现阶段并没有专门一部针对众筹的法律,我国现有的规范性文件多分散于《证券法》和《合同法》,且层级和效力都相对较低。因为缺少规范性文件的监管,众筹的运营存在许多法律风险。但近几年随着证监会将股权众筹纳入监管范围,国家也越来越重视互联网众筹在立法方面的工作。众筹这种新型融资模式在未来的发展中一定会不断完善,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2.2众筹商业模式存在的问题
第一,众筹项目对融资人的要求较高。传统的融资模式已积累大量前人的融资经验,众筹这种新型融资模式仍在需要累积经验的初创阶段。
传统融资模式的投资人大多经过市场的锤炼,或是有宽广的人脉积累和背后团队的支持。众筹项目的融资人除了有基本的准入能力外还需要有高风险的承受能力和融资经验,才可以获得投资人的青睐。而大多数创意项目的团队本身对这种新型融资缺乏了解,所以更无法向融资人提供有力的支持。尤其是产品进入了市场销售的时期。擅长开发创意项目的融资人不一定是一个好的营销者。
第二,大众对众筹仍持怀疑和观望态度,众筹的售后机制存在很多弊端就是重要因素之一。奖励众筹采用的是类似于电商平台预售模式,而与电商平台不同的是,众筹缺乏完善的售后保障,投资人收到与描述严重不符的产品往往只能放弃维权。另外,国家监管不到位,出现了很多打着众筹名号骗取钱财的团体。因而,导致了大众对众筹的信任程度不高。
第三,股权众筹项目估值定价难度较大。股权众筹项目到底如何估算价值,缺乏一个通用的标准。行业内对股权投资的估值方式目前仍未达成统一意见,其他第三方的简单评估使得估值仅仅是一种形式上的面子工程。股权众筹的估值难度较高,需要估值的能够人深入调研市场需求、了解行业的发展阶段并能够预判未来的发展趋势。除此之外,还要有能综合运用多种估值方法的能力。
第四,众筹生产周期漫长导致资金链容易断裂。产品研发不是一蹴而就的,一款新产品的研发是一个周期性、渐进性的过程,一些不依托于公司研发部而独立的研发个体,在遇到资金问题时往往会借助众筹平台,通过众筹的方式筹集到产品研发和生产的前期资金,这种方式相比较于传统资金筹措渠道更为快捷,因此受到不少个体研发者的钟爱。但这种资金筹集方式也有弊端,就是资金链的连续性问题。在传统的筹资方式中,投资人或融资人会根据研发者的研发进度和研发成果来决定后续是否要追加资金,如果产品预期回报丰厚,还会有第二轮、第三轮的资金注入。但借助于众筹平台,各种产品和项目都会呈现在投资人面前,面对屏幕上各种新奇的创意项目,同时众筹平台上投资准入门槛又相对较低、单笔的投资资金数额较小,就会导致投资人不会耗费过长时间等待一个项目,他们很可能早已把注意力转向了其他新奇的创意发明上。
众筹商业的发展能够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有利于推动金融领域的创新,为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然而,在我国当前类似于众筹法律规范不健全等诸多约束性条件的影响之下,众筹这种新型融资模式运营仍然存在各种法律风险。下文将重点阐述这种新型融资模式潜在的法律风险及我们应该采取的有效措施。
第3章众筹商业模式的法律风险分析
3.1众筹商业模式的法律定性不明
众筹的法律定性不明,很容易踩到法律的“红线”。结合对众筹商业模式的流程分析,一旦对融资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一定的回报,就极易可能触犯《刑法》中第一百九十二条的集资诈骗罪。另外,如果行为人发行股票,但是又与投资人私下约定其购买的股票有固定收益,或者有保证资本和利息的赎回承诺。因为众筹本身的性质致使它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加之以事先约定的保证本金和利息的股票投资方式。涉嫌的罪名就不是擅自发行股票罪,而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就要求融资人不能回报资金、股权,融资人的回馈必须是前期项目所直接确定和衍生而来的产品或者服务。
此外,除合同法、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之外,众筹多以打击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和证券管理等规范性文件为指导。而缺少专门的金融法律,往往会导致XX在执法时的运用缺乏法律依据,无法有效规范规范众筹三方主体的行为,这不利用众筹的长远发展。
3.2众筹商业模式的金融监管差异
资金的流动和利用是整个众筹活动的核心。众筹支付的一般申请流程并不复杂,通常是由平台充当中间人,根据平台申请进行双方的对接。而且主要环节都是通过互联网完成,相对于线下申请来说更为便捷,所以会受到更多人的青睐。而在申请过程中,平台首先会会让融资人提供其公司的相关文件,主要是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证明公司的经营情况。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众筹资金也是先进入该平台的对公账户,在双方主体接洽完成后,再由众筹平台对进行划账,由第三方支付进行监管,和淘宝购物的方式有些相像。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但互联网监管的力度确实存在一定问题。例如,如果众筹平台抵挡不住诱惑,和融资人监守自盗,对某些犯罪所得收益进行隐瞒和掩饰,或者为了筹措资金发布融资项目的虚假信息,这些行为都会受到刑法的制裁,面临刑事处罚。
众筹融资资金的使用受制于融资人的自我管控。现在仍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有效地规制、监控融资资金。融资人存在着个体数目多、地域分散广的特点,现有的法律规定无法完全有效的监管资金去向,这极有可能造成资金个人私用的现象。另外,众筹平台本身也有局限之处。在双方交易完成之前,大量资金由第三方平台代管,平台的账户管理制度仍不完善,一旦平台“跑路”就会对投融资双方造成重大的损失。
3.3众筹商业模式的信用机制缺失
信任是当前众筹发展的重要阻碍之一。随着时代的发展,众筹依托互联网平台进行操作,而网络的虚拟性往往会让投资人对项目的信任度大打折扣。投资人群体大多是融资人的个人社交圈,这就造成了个人社交圈与众筹的紧密的联系,众筹的信用机制仍与个人的主观评价和人际交往圈脱离不开。另外,融资人、投资人和众筹平台这三方之间也存在着信息差异性。例如,融资人为获得项目资金刻意隐瞒重要信息,它根本不具有妥善经营项目的资格和能力。众筹平台作为中间人,仅被赋予有限的监管职能,而无法干预融资双方所订立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这会造成投资人难以保障个人的重要利益。
3.4众筹商业模式的知识产权保护力不够
项目创意往往是众筹产品成功的关键,是一个企业是否具有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之一。融资人的智力成果转化为新颖的创意项目,然后吸引到投资者的目光才使得产品的商业价值得以实现。一旦在众筹平台公布,创意就会有被山寨的可能。可以说融资人不主动申请专利保护,智力成果极易被他人抢先申请,并且极有可能在平台上发布项目与融资人竞争。融资人为何不主动申请专利保护,首先,中小企业的资金匮乏和高昂的专利成本使得他们不得不选择先众筹再申请专利的方式。如果融资人为了防止项目抄袭放弃展示创意,那么投资人就难以判断这个项目的发展前景如何,也很难对这个项目的预期利润率作出一个评估,投资是需要回报的,投资人看不到项目的未来前景,就不会注入资金,这也就导致目前高科技产品类的奖励众筹商业价值大幅度缩水。
就国内现状来说,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有待完善,专利申请资金高昂且等待时间漫长,导致专利申请成本过高。融资人为保证创意不被他人剽窃只能部分披露项目创意,或是与众筹平台签订保密条约,但即使如此项目信息被恶意剽窃,事后亦无法追责。平台的防范门槛低和我国没有出台监管措施,这都导致创意项目抄袭从而制约我国众筹的发展。在保障融资方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如何让投资人充分了解产品和项目的详情,是我们当下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重点问题。
第4章众筹商业模式法律风险防范对策
4.1明确众筹商业模式的法律定性
大部分众筹项目,其获得的回报只是象征性的,或者相当于对产品的预付款,金额也不高(通常不超过100万人民币)。这也是和刑法分则中“非法集资”的显著区别,相关的监督管理部门目前对于众筹商业模式也是出于观望的态度。所以作为融资人来说,运营众筹项目想要盈利,就要尽量的控制众筹成本,严格控制众筹项目股权或资金回报的数额。
众筹的性质决定了潜在风险,法律界限的模糊注定众筹运营之路的坎坷。当下解决根本问题的方法就是由国家针对众筹专门立法,明确众筹与非法集资的界限。当前相关部门应该做好项目备案,发挥XX部门的职能,从而有效降低当前法律歧义区中形成的各种法律风险。
4.2完善众筹商业模式的金融监管政策
众筹都是中小企业,盈利金额达不到税收征管范围,强行适用传统融资模式的税收监督只会降低税收部门的执法效率,浪费人力资源。建立第三方平台专门负责财务服务,通过专门监管第三方平台,并定期公开一定范围内的财务信息,以此降低众筹监管的成本并提高监管效率。这种由第三方支付平台独立运作资金,可降低众筹平台自身的风险模式,适合众筹的财务管理与监管。
就互联网行业内部来说,中国证券业协会已发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此举标志着网络众筹监管大幕将缓缓拉开。虽然已经形成了一些规定,但资金监管工作仍存在一定缺口,制度尚需立法部门的完善。一方面,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推动行业的自我完善。另一方面要从国家层面推动互联网监管,要通过健全的法律规范来指导众筹商业模式的发展,也通过规范和完善众筹商业模式作用于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4.3健全众筹商业模式的信息披露机制
投资人往往无法了解真实资金用途和项目进展。众筹进入公众融资领域面对的是,如何实现财务信息的信息与公开,解决信息的不对称问这个重要题。投资人在融资活动中本身就身处劣势,构建简易的信息披露机制,才能确保投资人在做出决定前能够获取准确的信息。
加强对融资人和投资人的管理,对融资人的资格身份和资金来源进行严格审查以提高融资人的准入门槛,并预先告知投资人可能存在的风险。通过众筹平台发布的项目,其风险应在合理范围内并确保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要加强对于众筹平台的全方位、立体监管,特别是对于信息方面,要进行严格的监管以保障知识产权,要通过提高众筹平台的
公开性和透明度,加强众筹模式的社会监管,通过将众筹平台的资金运营流程透明化,保障众筹过程的合法性,平台要提供财务审计以保障后期经营账目真实可靠,定期向大众群体公开。
4.4重视众筹商业模式的知识产权保护
融资人应具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众筹平台公开创意之前,应向有关专利部门申请版权登记。证明文件主要记载登记事项,是知识产权人所有权的证明,在后期产生知识产权纠纷或者所有权纠纷时,可以当做证据来适用可以用且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度,从而有效防止他人抄袭、复制原作品,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众筹平台的首要任务就是创建信息安全保护系统,以更大程度地保护参与人的隐私和参与公司的商业机密不受侵犯。众筹平台本身是连接融资人和投资人的中间平台,它有义务保护投资人的知识产权不受侵犯。首先,作为平台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在协议中签署对投资人的创意项目享有免费使用权的约定。另外,平台不得把投资人的项目作为广告的工具,平台只把创意提供给有投资需求的投资人,并与投资人签署一定的保密措施。
结论
众筹在我国的发展进程仍处于起步阶段,但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发展众筹的重中之重是弄清众筹的法律性质,对于这一点,应当由国家通过立法活动进行说明。对于众筹目前的发展问题,也要通过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以引导,以促进众筹商业模式的健康发展。我国需要合理改进金融监管政策,加强对众筹的知识产权保护,并适当放开股权制众筹。这样才能吸引我国民间的闲散资金,为我国经济的发展注入活力。而作为法律工作者的我们,既要在研究中既要看到根本问题,又要针对问题提出具有操作性的建议,全面分析,深入探索,促进众筹商业模式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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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首先要感谢我的论文指导老师-河北金融学院法学院的副教授。老师对我论文的研究方向做出了指导性的意见和推荐,在论文撰写过程中及时对我遇到的困难和疑惑给予悉心指点,提出了许多有益的改善性意见。此外,还要感谢朋友以及同学们在论文编写中带给的大力支持和协助,给我带来极大的启发。也要感谢参考文献中的作者们,透过他们的研究文章,使我对研究课题有了很好的起点。
最后,感谢论文评阅老师们的艰辛工作。诚心感谢我的家人、朋友,以及同学们,是在他们的鼓励和支持下我才得以顺利完成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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