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态环境影响着人们的生活质量,优良的生态环境能够促进公众的健康生活,但是当前农村环境污染现象较为严重,对于农村的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因此,探寻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的法律治理路径尤为必要。在探究如何解决农村环境污染问题之前,应当明确造成农村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即农民的生活污染以及工业污染行为,以上两种污染行为严重的破坏了我国农村环境,也造成了农民的生活居所条件较差的现状。对此我们也应当要认识到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我国对于农村环境的法律保障不到位,包括相关立法未健全、执法存在不足、司法救济不全面以及法制宣传不到位等等,针对以上问题,应当要提出改善建议,从而对我国农村环境污染现状进行治理,保障我国农村环境保护取得良好的成效。
关键词:农村环境污染;农村环境保护立法;农村环境保护执法;农村环境保护司法
自改革开放四十多年以来,我国农村的经济发展速度变化非常明显,尤其是在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经济的政策出台以来,农村经济发展的形势尤为显著,但是在农村经济的快速崛起,农村城镇化进程加快,农村建设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巨大成就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现如今,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成为我国乡村发展的主要关注问题。作为我国主要的人口聚集区和生态集中区,农村的环境污染和治理问题更加受到关注。农业生产和农村居民排放的垃圾对农村环境构成较大破坏。现阶段,农村环境问题与新农村建设之间矛盾日积月累,日益尖锐和深化,影响着农村经济发展进步的步伐。如果放任农村环境污染的规模和影响进一步蔓延,则会加剧农村地区的生态破坏,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理念相悖[]。
一、农村环境污染的危害
近年来,农村居民的收入有了明显的提高,生活条件得到极大地改善,然而,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农村环境污染对农村居民的健康构成了潜在威胁,并影响了农村的耕地、空气以及水环境的质量,进而影响到农村居民生活的各个方面,不利于完成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一)影响农村耕地质量
首先,工业已成为一些农村地区发展经济的支柱产业,在带动经济增长的同时,相应的也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工厂在运行的过程中,需要大量的水进行生产,以便降低机器的损耗,而这一行为将会产生大量的工业废水,其中含有对人体以及土壤有害的成分,随着工业废水渗入地表或者进入河流,如果进行农业灌溉,会对农村耕地造成难以逆转的破坏,由于废水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土壤酸碱比例,造成农村耕地的酸碱失衡,使得农作物的营养成分和质量降低;其次,农民在种植农作物的时候大量使用化肥而不是有机肥,使得耕地的营养过高,有机成分减少,活性下降,呈现出富营养化的状态,污染土壤,破坏土壤结构,加快土壤的恶性发展,威胁农村土壤环境,直接影响农业生产成本和农作物的产量[1];最后,在农村居民经济生活条件得到极大改善的同时,他们的生活方式与以往相比,有了极大的改变,无论是购物还是农村塑料大棚种植业的发展,使得塑料制品在农村被广泛使用,造成的污染也越来越严重,而且塑料制品在土壤中很难被自然分解,堵塞土壤的空隙造成土壤板结化,对农村耕地造成的影响极大。
(二)严重破坏空气质量
首先,在农村愈发需求工业化带动农村经济发展的同时,除了排放大量的工业废水以外,还排放了大量的工业废气,一些地区的农村发展玻璃制造加工业,所需要的矿石原材料,在燃烧的过程中会释放大量的工业废气以及灰尘,严重破坏空气质量[];其次,农村居民的消费方式多样化,随之而来的是会产生大量的生活垃圾,对于塑料制品、玻璃制品等难以短时间降解的生活垃圾,农村居民大多会选用就地焚烧的方式清理生活垃圾,但是,对于塑料制品而言,焚烧时会产生大量的有毒有害物质,例如:二恶英和一些有机污染物,还有灰尘,可引发呼吸系统方面的疾病,对于儿童、老年人、哮喘患者以及慢性心脏病患者显得更为明显一些,更甚者,塑料制品在焚烧时,会产生一些有毒有害气体,可直接或间接导致癌症,严重威胁人体健康。最后,针对农村传统的垃圾久积不清理的问题,还会引发空气的恶性变化,导致恶臭难闻,严重降低生活环境质量[]。
(三)严重影响水环境质量
首先,在着重发展工业的农村,某些不法管理者为了达到节省投资成本的目的,没有使用任何污水处理设备,直接将工业废水排入河沟,对农村水资源造成污染,造成河沟中水藻类植物的大面积泛滥生长,对河沟中的鱼类等生物造成难以逆转的迫害,也再次污染农村水资源。其次,一些农村发展养殖业,由于缺乏合理的规划,以至于畜禽养殖场的粪便污水随意排放,在下雨天,会随着雨水一起排入河沟或者渗入地表,对农村水环境的质量造成严重影响。而且在目前,我国大部分农村居民是直接以井水、地表水作为主要生活饮用水,畜禽养殖场的粪便随着雨水一起渗入地表会直接成为疾病传播的源头,人体健康也会受到潜在的威胁。
二、我国农村环境污染的现状
总体而言,目前我国农村环境污染较为严重。我国当前农村环境污染主要有两大类,第一类为农村生活污染,第二类则为工业污染。
(一)农村生活污染
人类社会发展的第一个阶段,是二三百万年漫长的原始社会,第二个阶段是农业文化社会,第三个阶段则是工业文明社会。如今,我国农村正处在工业文明社会发展阶段。自改革开放四十多年以来,科学技术发展的日新月异,我国农村的物质生活条件有明显的改善,消费水平得到极大的提高,消费的品种也日趋多于多元化,商品更新换代的速度明显加快,农村居民的物质生活方式得到了极大的满足。农村居民在享受良好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同时,也面临着另一个非常严肃的问题: 农村生活垃圾的数量急剧上升。[]与此同时,塑料制品的大范围使用,导致农村生活垃圾的性质也变得越来越复杂,随意堆放垃圾必然不是处理垃圾的合理方式。可以了解到在农村地区缺乏垃圾处理的意识,对于垃圾的堆放也是以方便为主,未注意到垃圾对于农村环境的破坏,垃圾桶的数量较少,而且即便有垃圾桶,也会因为有些垃圾桶的距离农村居民的居住地较远,有些村民为了图方便和省事,直接将垃圾倒入房前屋后或者是已经废弃的空地中。被丢弃的垃圾因无法在自然状态下降解,日积月累,混合之后垃圾会腐烂变质,甚至发生各种化学反应。一旦遇到高温天气,便会散发恶臭气味,严重影响农村空气的质量。[]
(二)工业污染
与城市经济的发展速度相比,农村经济的发展明显滞后,为解决经济发展的问题,国家和XX出台了很多针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扶持政策,所以,一批乡镇企业发展起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村剩余劳动力问题,也提高了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但是,在农村经济得到迅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了许多的负面影响。近些年来,媒体曝光一些违法企业为了追求个人利益,对农村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现象。例如:一些违法企业直接将未经过处理的污水排入渗坑,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地表水系统,从而污染农村的灌溉用水,使得农村居民在灌溉时,使用的水会变成红色,农村居民只能利用被污染的地表水进行灌溉,种植的粮食因为存在潜在的风险,造成农民不敢吃,企业不敢收购的局面,直接对农民的经济收益造成不良后果。有的企业为了使处理污染的费用降低,购买的是一些经过降价处理污染的设备,这些低廉的污染处理设备,远远无法达到国家要求的处理污染的标准,这些设备只是在明面上相应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实际上则是逃避行政处罚的“擦边球”。现如今,我国还有许多乡村企业仍保留着“唯经济发展”的错误观念,轻视对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对资源的整合。所以,虽然农村中的企业数量多,但是这些企业设施陈旧落后、能源消耗大,而且在绝大部分的企业中,根本没有污染处理的设备,因此许多乡镇企业产生的污染物会选择直接排放在外部环境,造成后果难以预估的环境污染[]。
三、我国农村环境污染严重的法制成因
严重的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导致农村的生活环境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同时也应当要认识到对于农村污染问题的成因,是由于多方因素导致的,主要是我国对于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不健全所导致的。
(一)农村环境保护立法缺失
现有立法忽视农村环境污染问题,且立法相对滞后[]。与中国工业污染和城市环境污染问题相比,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发现较晚。我国立法者对于环境立法问题的立法宗旨,在于解决城市环境保护问题,主要是对于城市中的污染以及工业所造成的污染进行规制,尽管在环境法中也针对农村环境问题制定了法规。但是,无论从立法的数量还是涉及的具体内容的程度来看,远远不及前两者。此外,根据我国部分的法律法规中,城市污染以及工业污染治理的条文法律位阶较高,而对于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位阶较低,多数表现为部门规章,难以有效的指导,这也是侧方面的说明了我国对于农村环境治理的重视程度不够。同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经济水平好转,对于生活环境的需求也在不断的提高,公众希望生活的场所是干净整洁的,但是我国环境法中的内容却是难以适应实践的需要,对于司法实践的指导作用难以有效的发挥,不利于我国农村环境保护的开展。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的有关规定,对于农村环境保护的规制仅仅只有一条,即第20条,可以看出我国立法者在对环境保护进行立法时,对于农村环境保护的关注程度不够。但是实践中,农村环境污染的现象越来越严重,严重的干扰了民众的正常生活与正常的农业耕作,若是不加以重视,将会导致农村环境问题越发严重,不利于农业的有序发展。同样在《环境保护法》中,该法第22条规定,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标和任务应在制定城市规划时予以明确。因此要基于农村发展的新态势,农村城市化的程度不断的加深,工业发展迅速,要加强对农村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条文的制定,同时农村生活污染行为以及工业污染行为严重的破坏了农村环境,现行的法律条文中难以有效的对其进行规制,法律位阶较低,因此应当要尽快的制定法律位阶较高的立法,从而有效的规制农村环境污染行为。
(二)农村环境保护执法薄弱
我国环境保护法中明确的规定由特定主体对于环境保护进行执法,特定主体应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XX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环境保护执法的责任归属于特定部门,有利于责任明确化,防止地方XX推卸责任。
在实践中,农村环境污染行为严重,需要相关部门进行执法,而执法薄弱环节主要体现在:首先,目前,我国的执法监督机制内容不够完整。目前,现阶段,对于环境保护的执法工作是分层级的,分为县级与乡镇,对于县级而言,具有特定的部分进行执法,而乡镇级的环境保护监督则处于空白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农村地区的环境保护工作没有相关部门进行合理有效的监督,生态环境保护最终呈现出来的效果不是很明显[]。除此之外,虽然环境保护部门有特定的、专门的法制机构,但是却始终无法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其作用,重视程度与其他法制机构相比不够高;其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内部的职责不明确。具体而言,环保监管部门之间的具体职责存在差异,再加上缺少合理的引导,从而就会导致具体职责划分的边界不够明确,普遍存在重复执法等问题,体现出来各部门之间缺少密切的沟通。[]除此之外,虽然各个环境保护机构都有着其特定的行XXX力,但是依然可明确具体权限和责任划分,为妥善解决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提供协助。针对这类的现象,各环保部门在具体工作中,要做到尽忠职守,明确自身责任,促进各部门之间的精诚合作,大幅度提升农村环境治理水平与质量。
(三)农村环境保护司法救济不力
首先,司法救济的高成本化。司法程序一般耗费的时间和精力比较多,需要耗费当事人大量的人力物力。[]农村环境遭受到破坏,损害了农村居民的生活 场所,则应当要寻求有效的救济,法律途径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最佳方式,若是公民通过诉讼的方式保障权利,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时,则会导致公民缺乏有利的司法救济保护,而选择其他的方式进行救济,如信访等,也正是由于信访救济的方式成本较低,解决问题的速度较快,农村居民从经济效益出发,更愿意寻求信访的方式进行救济,而这一现象也将会导致司法救济流于形式,农村居民难以适用诉讼的方式救济权利,无法对其环境权进行有效补救。这与司法救济的成本比较高有密切的联系,甚至可以说是负面效果。对于农村居民来说,只有在现实意义上严重损害自身权益时,才会主张自身的权益。司法救济流于形式化的主要原因存在多种,一方面是由于司法程序需要投入一定的财力,部分农村居民旧的难以承受,而且还要面临败诉的双重风险; 另一方面,诉讼时间过长,在生命财产安全急需救济的情况下,选择司法救济耗费的时间长,同时也难以及时的对权利进行保障。其次也是由于我国农村居民对于诉讼程序不熟悉。对于农村居民来说,他们不熟悉法院如何立案、审理案件和作出判决。许多农村居民可能一生都没有与法院打交道,他们对司法程序缺乏了解。这种对司法程序的陌生化,使他们从心理上与法律有一种距离感,往往在诉诸法院打官司时,主观上与产生犯罪相联系,尤其是在通过有限的渠道得知法院的威慑作用,会在心里程度上更加的排斥。因此,陌生的司法程序不能成为农村居民补救权利的第一选择。[]
(四)农村环境保护宣传不到位
相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不到位,宣传手段过于单一,覆盖面小,使得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能深入人心,农民就更加落实不到行动上。首先,农村居民受到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认为环境保护并非是自身的责任,一切行为的出发点均是为了获得高额的农业生产量。他们想当然地认为,焚烧秸秆、使用土炉、使用旱厕、排放水自古就是如此,却忽视了这些行为给农村生态环境带来的污染。其次,农村居民法律意识淡薄,有法不依、执法不力的现象,在农村仍然存在,知晓《环境保护法》的存在,却不遵守法律的要求,不清楚如何利用法律维权,环保法理念不能深入人心。最后,农村居民缺乏科学的生产方式,照搬传统生产方式,未接受科学的现代科技农业发展,缺乏对环保农业的认识。
四、完善我国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的法律建议
(一)健全农村环境保护立法
首先,立法者在立法的过程中应当要转变以往的立法观念,要对农村环境立法加以重视,并且要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指引公众树立保护环境的良好意识,并且监督他人的行为,防患于未然,将环境污染造成的影响从立法的角度降低。其次,加强对公民环境权的重视,要以宪法的方式加以确定。如在农村地区加强垃圾分类意识的宣传,引导农村居民对于垃圾进行科学的处理,同时也加大环境污染行为的惩戒力度,对于不遵守环境保护的人员进行相应的惩罚,从而引导公众树立科学的环境保护意识。最后应当要以立法的形式,完善相应法律规范的制定。此外,还应根据各地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具体状况,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补充。因此,每个地区都可以结合自己地区环境污染的实际情况。可以先行出台针对性较强的地方性环境污染防治法规和XX规章[],对自己地区的环境污染状况进行本地化治理。
(二)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执法
首先,明确环境执法机构的职责。当前我国环境执法机构的部门存在责任不清的问题,因此应当要以立法的方式,加强对农村环境保护执法的有关规范,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指导,明确行政执法机构的相关职责与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能力,更好的保障农村环境。其次规范执法行为。对于执法人员的独立性要进行保障,避免在对农村环境进行执法时,受到其他行政机关或者是组织的干扰,同时也应当要在执法的过程中配备相应的设备,从而更好的检测污染程度。并且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要加强对工业环境审批的程序,农村环境保护并不能够仅仅对现有的污染物进行治理,更重要的是要避免过多的污染物进行排放,即控制污染源,因此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要严格研究审批的程序,切实的保障农村环境,避免过多的污染工业进入到农村。
(三)强化农村环境保护司法救济
首先,降低环保诉讼的成本。健全诉讼服务机制,深入贯彻执行“执法为民”的理念,简化诉讼程序,便于农村居民主张诉讼权利,畅通诉讼渠道。同时也可以注重强化公益诉讼机制,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农村环境受到或者即将受到破坏时,提起公益诉讼,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其次,保障司法权利的有效实现。加强农村法制意识的宣传,引导民众利用法律的途径保障权利,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能够为农村居民解释相应的法律条款,加强农村居民对于诉讼程序的了解。最后应当要加强对污染环境行为的法律惩戒,制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污染行为人进行震慑,避免污染农村环境行为的再一次出现。
(四)加大农村环境保护宣传力度
首先,可以采取多样化的宣传方法,利用现代社会的高科技手段,通过互联网网络技术进行宣传与环保法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可以利用当地的高校,进行“普法栏目剧”的活动,将环保法的相关知识融入到情景剧中,便于农村居民理解记忆。其次,采用循序渐进的方法,引导一部分农村率先进入学习环境法的氛围中,使农村居民深刻理解 “碧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的环保理念,强化农村居民环境保护观念,在受到侵害时可以拿起保护自己环境权益的法律武器。加强农村中小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在学校开展环境保护活动。最后,定期在农村举行法律解读的讲座,引导农村居民知法、守法、尊法、用法,让法律主动走进生活,让环保法的相关法律知识深入人心。
结语
近年来,随着农村地区工业化进程加快,农村环境污染问题也愈发严重。现阶段,城市的环境治理已经逐步好转,但是我国环境法中对于农村环境治理的重视程度不够,应当要基于农村环境污染的基本情况,分析我国对农村保护立法的不足,从而针对性的提出改善建议。对于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推动美丽乡村建设,提高农村居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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