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罪行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首要的基本原则,刑法的解释都要在罪刑法定原则下进行。本文对罪行法定原则的基本理论、刑法解释的含义及存在的必要性进行了阐述,通过对罪行法定原则下的刑法解释的分类,与刑法解释的限制进行了论述和分析。
关键词:罪行法定原则;刑法解释;扩大解释;类推解释
第1章罪行法定原则的基本理论
罪刑法定最早的出处,一般认为是英王约翰在1215年签署的大宪章,大宪章的第39条确定了“适当的法定程序”的法的基本思想。该条规定:“凡是自由民除经其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其财产、褫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
1.1罪行法定原则的概念
我国刑法典将罪刑法定原则表述如下:“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从概念角度来看,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对人们行为刑法的评价要根据行为前已经规定在有效的法律中的标准进行的评价原则。其强调的是在立法、执法、司法过程中应遵循的一种行为模式。
1.2罪刑法定原则的本质要求
1.2.1评价、规范人们行为的刑法应当是正义之法、是善法。法治的社会应当是在善法治理下的社会,在社会中人们遵行良法。作为人们权益的保障后盾,刑法更应该是正义之法、良法。
1.2.2限制国家刑罚权的运用。个人力量在国家面前显得十分微弱,民主宪政社会的一项宗旨便在于限制国家权力、充分保证个人权利与自由,刑法领域的罪刑法定原则便是这项宗旨的体现。
1.2.3保障公民人权。可以说,罪刑法定原则提出的原始动因便是对公民人权的保障。
第2章刑法解释的含义及存在的必要性
2.1刑法解释的含义
刑法解释即解释主体对刑事法律的规范意思的理解和说明,在司法活动中起着将普遍性刑法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的沟通作用。在绝对地罪刑法定的时期,信奉着严格地规则主义,法官仅仅只是机械的法律执行者,不承认法官自由裁量权和法律解释权。绝对的罪刑法定原则,强调的是限制国家的刑罚权,维护的是个人的自由,但对维护社会的秩序却利于。然而个人的自由和稳定的社会秩序是紧密相连的。如果社会不稳定,个人的自由也就无从谈起了。故而,绝对罪刑法定原则是从维护人权的角度出发,但其最终的结果却与这一初衷背离了。
2.2刑法解释的存在必要性
刑法解释与罪刑法定原则两者之间并不矛盾。为了实现社会秩序和个人自由、社会保护和人权保障之间的平衡是其共同使命。两者是相辅相成的,罪刑法定原则承担着平衡协调刑法社会保障和人权保护双重功能的使命,为刑法解释的方向提供引导。它并不是禁止刑法的解释,而是为行使刑法解释界定了范围。当然,刑法解释不能违背罪刑法定原则。想要做到既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又能明确法律目的,刑法解释就应严格把握好解释的内容选择。首先,要明确目的,充分的理解立法本意,反映立法的要求和目的。其次,要准确、科学、全面地揭示刑法术语、条文的真实的外延和内涵。最后,要坚持犯罪性质同一性的原则,维持犯罪构成的最低限度。
第3章刑法解释的分类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贯彻罪行法定原则,最为关键的问题是对刑法的解释要合理要符合罪行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无论用何种解释方法所得出的结论,都不能违反罪行法定原则。不管结论是否有利于被告人,类推解释在方法上就与罪行法定原则相抵触,故属于禁止之列。采取其它解释方法时,其解释结论也必须符合符合罪刑法定主义,符合刑法的目的。
3.1按照刑法解释的效力分
刑法解释,按照其效力分为三种:(1)立法解释,即由立法机关进行的解释,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力。一般的认为立法解释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在刑法或相关法律中所作的解释性规定;二在“法律的起草说明”中所作的解释;三是在刑法实施过程中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作的解释。严格意义上的立法解释是指第三种解释,这种立法解释不能采取类推解释的方法。(2)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的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司法解释必须遵守解释原理遵守罪行法定原则。(3)学理解释,即未经国家授权的机关、团体、社会组织、学术机构以及个人对刑法所作的解释,这些解释虽然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对于刑事司法乃至立法活动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3.2按照解释方法分
刑法解释按照其解释方法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及文理解释和伦理解释。
3.2.1文理解释
刑法的文理解释是指依据刑法的用语文义及其适用的方式来阐释刑法的意义的解释方法。文理解释主要的格局是词语的语法、含义、标题及标点。文理解释是一种基本但并不简单的解释方法。要是文理解释得出合理的结论,就没有采取伦理解释的必要;要是文理解释得到的是不合理的结论或者产生多种结论,这必须进行伦理解释。
3.2.2伦理解释
伦理解释是指参酌刑法产生的原因、理由、历史沿革及其它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的含义的解释方法。伦理解释方法有很多,(1)扩大解释,刑法条文字面的含义往往比刑法的真实含义窄,于是扩张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条文真正的含义。比如将刑法第341条的“出售”,解释为“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价格利用行为”,属与扩大解释。扩大解释是对用语含义的扩张,不能超出语言可能会具有的含义,如果完全超出语言具有可能的含义则是违背罪行法定的类推解释,是否作出扩大解释还要考虑是否有处罚必要性;相对于某一行为而言,该行为越是有必要处罚,就越有可能被解释为犯罪行为,但是要是行为离刑法用语的核心含义距离越远,则被解释为犯罪的可能性就越小。所以,在进行扩大解释的时侯不能仅考虑处罚的必要性。(2)缩小解释,即刑法条文的字面通常的含义比刑法的真实含义广,于是限制字面的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例如将刑法的第111条中规定的“情报”限定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按照有关规不应公开的事项”,这就是缩小解释。(3)当然解释,即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以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是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例如,《刑法修正案(八)》第48条规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的,应当定罪处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是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将比招募、运送人员的行为性质更为恶劣的行为(例如,为组织卖淫的人充当打手)认定为“其他”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则是当然解释。进行当然解释时,不能仅以当然道理为根据,还必须符合刑法的文字含义。(4)反对解释,即根据刑法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其反面含义的解释方法。例如,刑法第50条前段规定,判处死缓在缓刑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两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据此,缓刑执行期间没满两年的不能减为无期徒刑,此为反对解释。反对解释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况才能采用:一是法律条文所确定的条件是法律效果的全部条件;二是法律规定所确定的条件为为法律效果的必要条件。
3.3刑法类推解释于扩大解释的区别
一般的认为在罪行法定原则下禁止类推解释,但并不禁止扩大解释,但是如何厘定扩大解释于类推解释的界限则是一个难题。
从用语含以上来说,扩大解释所得出的结论,没有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即在刑法文义的范围之内进行解释;而类推解释所得出的结论,超出了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即在刑法的文义之外进行解释。“可能具有的含义”,是指依一般语言用法,或者立法者的标准语言用法及该语言能够指称的意义。
从概念的相互关系来说,扩大解释的时侯概念的阶位没有提升;而类推解释是将所要解释的概念提升为更为上位的概念来进行解释。
从重点上来说,扩大解释的基础起点是刑法规范的本身,是对规范本身的逻辑进行去解释;类推解释的基础是刑法的规范以外的事实。
从论理方法来上说,扩大解释是扩张地对刑法的特定概念进行划定,是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被包含在这个概念的范围之中;类推解释是认识到某一行为不是刑法的处罚对象,而是以该行为与刑法规则中的相似行为具有相近的危害性为理由,并将该行为作为处罚的对象。
从实质上来说,扩大解释的结论在公民预测的可能性之内;类推解释超出了公民可能预测到的范围。
第4章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方法的限制
关于刑法解释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有字面解释、文理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反面解释、系统解释、沿革解释等。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采用多种方法解释某一法条的涵义。当然,刑法解释要遵循合法性、合理性及整体性原则,不能任意解释,更不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和要求。
4.1扩张解释
所谓的扩张解释是指法律的条文字面的含义明显的较立法原意窄时,对其作出比字面的含义更宽的解释。依据罪刑法定的原则,法律解释仅是法律规范的要义和精神的阐发。在解释过程中,涉及对法律条文含义的限制或者扩张。无论是限制或者扩张,只要符合立法原意和要求,则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但要准确把握扩张解释的特点和方法,应与类推解释严格区分。两者主要区别是:其一,解释的思维模式不同。扩张解释是从能否纳入法律条文解释的范围这一观点出发,来考察社会生活中的各种行为,即主要是衡量刑法分则条文的内容是否包括某种行为。当确定刑法分则条文的内容应当包括某种行为,而刑法分则条文的词句术语的字面或者通常涵义过窄,不能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立法本意和目的时,通过扩张解释词句术语的内容、涵义,以真正实现罪刑法定的要求。类推解释是从国家、生活全面的立场出发,来认定某种行为是不被允许的,然后再设法找出类似的刑法分则条文以资援引。这种解释并不是对刑法分则条文中某个词句术语进行解释以确定某种行为是否应当包括在该刑法分则条文的适用范围之内。其二,认识方法不同。扩张解释是从刑法分则条文的涵义出发,分析是否包含某种行为。类推解释则是立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分析危害性质的程度,再寻找相关刑法分则条文来加以适用。例如,我国修改前的刑法中没有规定侵占罪,当时,对极个别的情节严重的侵占行为通过解释,按照最相类似的要求,根据当时的刑法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由于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内容、涵义并不包括侵占行为,因此这种解释处理属于类推解释,而不是扩张解释。由此可见,扩张解释以已有的刑法分则条文的真实内容、涵义为基点,关注的是法条适用范围的本身,由已有的法条适用存在的行为;类推解释则是以行为的危害性质和程度为核心,关注的是法条适用范围的相似性,由出现的行为寻找类似的法条。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的解释思路、认识方法是不同的。这种不同,在权力与权利的紧张关系激化的场合,极有可能形成实质上的差异而表现出来[5](P•13)。因此,一般认为,类推解释是违反罪刑法定要求的,因而是不允许的。当然,如果是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一般认为不违背罪刑法定,从体现罪刑法定的限制机能和人权保障机能,使罪刑法定成为有利于行为人的保护原则。相反,扩张解释是符合罪刑法定要求的,因而是允许的。
扩张解释的方法在司法解释活动中常常被使用。如1990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淫秽物品刑事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曾将制作、贩卖淫秽影、像的行为解释为按照制作、贩卖淫书、淫画罪定罪处罚,将淫书、淫画扩张解释为包括淫秽影像。由于“淫画”的本来含义是指一切静止的或活动的淫秽画面,因此,将淫秽的影片、录像等影像制品解释包括在“淫画”范围内,并没有超出“淫画”这一用语的可能含义,遵守了扩张解释的范围可以超出刑法规定用语的应当含义,但不能超出刑法规定用语的可能含义,即不超出法律文义的“射程”[6]这不但无不当相反反映了立法的本意和目的,从实质上贯彻了罪刑法定的要求。正因为如此,这一司法解释的内容也为后来刑法修改时所采纳。
4.2法律漏洞的填充
法律漏洞是指现行法律体系上存在影响法律功能且违反立法意图之不完全性[7](P•251)。法律漏洞从广义上说包括现行法律体系之外的应予以规定而未规定的法律盲区和法内漏洞。所谓法内漏洞,是指须评价地予以补充的法律概念和法律标准[3]。法律盲区的填充,属于立法范畴,法官无权为之。法内漏洞,则属于法律解释的范围,法官可以通过解释方法予以填充,以实现立法者本意和刑法规范的应有功能。
4.3类比推理
司法机关认定事实适用刑法,审理案件,本质是一种同一化的认识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一些推理方法被运用,类比推理即是其一。无论在大陆法系,还是在英美法系,类比推理都被经常运用,以实现刑法规范的立法原意。类比推理是指在司法活动中,正在审理的案件事实与已经依法审结的案件事实具有相似性,因而以已经审结的案件处理结论作为类比对象和正在审理案件处理的参照对象的情形[3]。类比推理不同于类推推理。类推推理是指将一条法律原则扩大适用于一种并不为该规则的措词所涉及的,但却被认为属于构成该规则的政策原则范围之内的事实情况[3]。正如博登海默指出:在运用类推推理的情形下,构成最终判决基础的扩大了的基本原理或扩展了的原则并不是以逻辑的必然性而强迫决策者接受的。由于类推推理的结论超出法条规定的范围,因而是违背罪刑法定的。而类比推理却是建立在相似性的概念基础上的,这类推理的根据是这样一种假定:我们考虑属性之间存在着某种本质的联系[8](P•251)。正如X学者波斯纳所言:在为类比推理辩解时,一种诱人的辩解是指出人类具有一种内在的对态势进行识别的能力,一种内在的关于相似性的标准。将一个问题看作与另一个已经解决的问题相类似,事实上就将这个新问题置于通向解决的道路上[9](P•117)。由于类比推理之结论属于法条既定的范围之内,且被类比的判例是依法作出的,因此,类比推理并不违背罪刑法定。
作为自由裁量权重要内容的扩张解释、法律漏洞的填充、类比推理之所以为现代各国刑事司法活动采用,且认为符合相对罪刑法定,关键在于这些自由裁量权具有自身的制约机制,即在突破绝对罪刑法定严格规则的刻板、僵化和机械的同时,又自觉地遵从立法的本意和法律规范的实质适用范围,自觉地弥补绝对罪刑法定的缺陷,因而与相对罪刑法定的价值意蕴不谋而合。这就是相对罪刑法定为自由裁量权预置的权限空间,扩张解释、法律漏洞的填充、类比推理正是完美的运用了这个权限空间,那就是坚持罪质的同一性原则,维持构成该罪行所必需满足的社会危害程度的下限。
结语:
刑法解释是一项充满着实践性的理论,无法通过概念和逻辑而达到完美。刑法的解释尺度的把握、价值矛盾的调和也只能通过实践,在实际的案例中才能真正的实现正义。所以,本文对刑法解释的论述还只是停留在理论的层面,力图通过论述来说明刑法解释在罪刑法定的原则下的实际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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