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问题探析——以神华集团为案例

企业作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主导力量,不仅可以创造大量的经济财富,还影响着社会能否和谐与可持续发展。煤炭企业具有一般企业的属性,是以盈利为目的社会组织。企业经营管理者在选择经营方法、制订发展战略时,企业的财务绩效是无法忽略的考虑因素。但煤炭

        企业作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主导力量,不仅可以创造大量的经济财富,还影响着社会能否“和谐”与“可持续发展”。煤炭企业具有一般企业的属性,是以盈利为目的社会组织。企业经营管理者在选择经营方法、制订发展战略时,企业的财务绩效是无法忽略的考虑因素。但煤炭企业在创造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例如环境污染、生态失衡、安全威胁等等,而这些社会问题直接影响企业的盈利能力。越来越多的煤炭企业意识到自身须要承担社会责任,这一认知引起业界共鸣。在此背景下,本文选取煤炭行业为研究对象,从社会责任角度探析其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建议。

(一)社会责任与信息披露概念界定

       关于社会责任的概念,学者 Bowen 早在 1953 年就正式给予明确的定义,即商人在制定政策方针、进行抉择以及据此采取相关行动时,应根据社会公众整体希望或要求达到的价值目标来进行。此后,更多学者也相继对其下定义,但并无统一观点,以下为几大主要观点:
       1.Friedman 代表了传统古典经济学观点。他将社会责任定义为经济责任,是在遵守法令和相应的道德标准的条件下更多地获利。此观点实质是企业只需对股东负责,是最狭隘的定义。
       2.Carroll 代表了广义的社会责任观,他把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包含经济、法律、道德以及慈善四方面的责任,对这四部分分别赋予不同的权重,并用企业金字塔模型生动的表现了这四者之间的关系。
       3.卢代富代表了我国部分学者的观点,即对传统股东权益最大化观点的修正完善。他把企业责任分为经济和社会责任,前者是企业为股东盈利的责任,而后者则是企业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责任。                                                                                                                                                 

(二)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理论基础

1. 企业社会契约理论

       科斯缔造性地把社会契约理论应用于企业经济学理论研究中。1937 年,在其发表的《The Nature of the Firm》一文中第一次提到企业社会契约理论。随后在 20 世纪 80 年代,该理论被学者们广泛运用于研究企业问题中。唐纳森(Donaldson)和邓菲(Dunfee)提出了综合社会契约理论。
       企业社会契约理论给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指引了新的角度。体现在以下三方面:第一,从定义上,企业社会责任是一系列显性契约和隐性契约的结合体,显性契约具体是指社会的政治制度、法律法规等。隐性契约具体是指社会风俗、承诺、习惯等(值得注意的是,隐性契约同样具有约束力)。第二,契约理论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合法性找到理论依据,企业与社会之间具有契约关系,故企业行为应契合社会期望。第三,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企业与社会的契约会随之发生变化,并通过重复博弈来达成新的契约。

2. 利益相关者理论   

       利益相关者理论(Stakeholder Theory)在 20 世纪 60 年代西方国家中产生,于20 世纪 80 年代后影响力逐渐扩大,到 20 世纪 90 年代与企业社会责任出现全面结合的趋势,为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与开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纵观利益相关者的理论研究,学者们对于利益相关者范围的界定,没有统一定论,大致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方面。
 X经济学家 Freeman 认为利益相关者的范畴应是宽泛的,他将其定义为影响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或者能够被企业实施战略目标的过程所影响的个人或群体,利益相关者应包含两部分,一是能够影响企业目标实现的群体或个人,二是企业在目标实现过程中影响到的群体或个人。该观念极大地扩展了利益相关者的范畴,把受到企业目标实现过程中采用行为所影响的那部分群体和个人(如企业所在地相关XX部门、当地社区、环境保护主义者等)纳入了利益相关者的领域。但这一定义也有着致命的缺陷,不能够进 行精确的计量和界定利益相关者的范围。
       与 Freeman 不同,Carroll 是狭义派观点的经典代表。Carroll 界说利益相关者为企业与之互动并在企业里具有利益或权利的个人或群体,仅仅关注利益相关者的某一关键特性,即“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性”,把范围限定在与企业经济利益核心部分相联系的群体和个人。狭义的利益相关者因其便于计量,为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供应了理论支撑。

3.信息不对称理论

       上世纪 70 年代X学者提出了信息不对称理论,该理论也可称为信息不完全理论(Asymmetric Information)。理论的基本观点如下:第一,交易双方所能获取的信息是不对等的,总有一交易方处在优势地位,比对方能获取更多的信息,而其它一方则获取的信息较少,位于劣势。第二,交易双方完全了解自身所能获取信息的优劣势地位。第三,基于以上两点,交易双方在交易前可能会发生逆向选择的问题,在交易后会有道德风险问题的出现。
       该理论运用到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方面也是类似的,企业期望通过社会责任信息的自愿性披露,提高企业内部信息的透明度,以降低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发生,并期望建立企业良好形象,树立企业声誉,提高知名度。同时,披露企业社会责任信息,可让XX部门与投资者社会公众等对其在促进就业、保障职工权益、防治生态环境以及社会公益活动等方面的举措有更好的了解,降低公众等对企业的偏见与疑虑,并给予理解与支持。

(三)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为评价财务报告信息质量提供了依据,社会责任报告与财务报告在一定程度上有相似性。虽以文字描述类信息为主,但其信息具有综合性,包含量化信息,故可部分使用于社会责任信息的衡量,结合各方学者的观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应采用以下原则:

1.重要性原则

       社会责任信息包含的范围非常广,企业在选择披露哪些信息之时应考虑相关信息是否会对外部经济、环境和社会有重要影响,是否能影响利益相关者的决策制订,这是企业信息披露选择的立足点,披露内容应切合企业总体目标、利益相关方的关注点与社会的期望。

2.完整性原则

       企业在选择信息披露的同时应考虑完整、充分性原则。披露信息的范围要能充分反映企业对环境、经济以及社会的影响;同时,应思量时间上的完整性,应包含企业该报告时间范畴内的所有相关信息。

3.可靠性原则

       企业揭露的社会责任信息应是真实可靠的,不包括虚假信息或使报告阅读者产生歧义理解的信息。这是信息质量的关键因素,社会责任审计是增加社会责任信息可靠性与可信性的重要手段之一。

4.可比性原则

       企业所披露的信息应具有横向可比和纵向可比的特性,能够有利于利益相关者对同一企业不同时期、不同企业之间的社会责任推行情况进行对比分析。为此,企业在编制社会责任信息报告时应在内容、数据计算方式等方面保持一致性。

5.回应性原则

       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主要是为了满足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相关信息的需求所以企业在披露信息之时应思量回应性,应在信息报告中回应利益相关者的合理期望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做到回应性的前提是保持与利益相关者的长期沟通与交流。

6.平衡性原则

       平衡性是企业在披露社会责任信息时应着重考虑的原则。通过客观地将企业良好信息与不利信息均衡披露,可以为利益相关者提供合理的评价依据。在选择披露信息时应努力尽力做到均衡客观,避免主观成见;在披露内容上要以客观的事实为基础,考虑信息的实质性,不能报喜不报忧。

(四)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范围

       本文从利益相关者角度,把社会责任分为对股东、职员、债权人、供应商、消费者以及社会公众的社会责任。联合我国企业现实情况,一般将企业社会责任信息内容归纳为以下几方面:

1.对股东债权人的社会责任信息

       对股东的社会责任是企业最基本的责任,应向股东提供企业获利能力、公司内部治理情况等。债权人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承担一定的风险,应向债权人提供企业偿债能力情况、债券等级等信息。

2.对员工的社会责任信息

       职员在企业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是企业人力资源与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企业应向职工披露职业健康与安全、基本生活保障、职业教育等方面的信息。

3.对XX的社会责任信息

       企业是社会活动的重要成员,应在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的基础之上追求经济效益。应提供的信息为:企业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的情况、缴纳各种税款与罚款的情况、提供就业机会的情况等。

4.对自然环境的社会责任信息

       企业在追求经济利益的时候,常常忽视对生态环境的消极影响。为实现企业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企业应披露其在环境保护、治理污染方面做出的努力。

5.对顾客、供应商等的社会责任信息

       顾客是企业经济活动的主要交易对象,应向其提供的信息为:顾客对产品或服务的满意度,企业产品质量情况,企业产品投诉处理情况等。供应商也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供应商对企业的付款时间与金额有要求,故应向其披露的信息为:企业合同履约情况、应付账款周转率、企业采购的合法性等。

6.对社区和公众的社会责任信息

       社区为企业供应了人员资源与场地设施等,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支持。因此,企业须要回馈社区与社会,应披露:企业对社区建设投入情况、本地化采购与雇佣情况、对社会的捐赠支出与公益事业情况。
       与此同时,鉴于本文的研究对象是煤炭企业,在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内容上应思量煤炭行业的特殊性。与一般企业比拟,煤炭企业具有高风险、高污染、高耗能的行业特征。因此除上述一般信息外,应重点披露煤炭企业在员工职业健康、安全生产与生态环境等方面的信息。具体包括:
    (1)对国家能源供应与节约能源的相关情况。煤炭行业属于国家基础能源行业,应披露相关资源的回采率和利用率情况,能源供应的信息。
    (2)员工职业健康与安全生产信息。煤炭企业员工长期面临着的高风险的工作环境,应披露员工发生职业病、工伤机率,煤炭企业年度死亡率,企业安全生产的投入额,对员工的职业安全培训等信息。
    (3)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信息。煤炭企业的开采对环境破坏大,相比其他企业,应全面披露生态环境方面信息,如:企业采用的环境管理体系,三废的排放量,企业节能减排情况与措施,废旧物资利用情况,企业环保投入金额等。
煤炭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问题探析——以神华集团为案例

(五)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方式

       与传统会计信息不同,社会责任信息具有复杂性,其部分信息难以量化。因此,应联合其信息特点来挑选适当的方法进行披露。结合国际情况来看,企业可选择的披露方式分为以下三种:

1.发布文字类叙述性报告

       该方式主要是以语言文字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推行状况来描述,是三种方式中最简便易行的披露方式。信息使用者可通过文字类叙述性报告对企业相关情况有直观的了解。该方式的主要优点是便于企业实际操作,不受形式的限制,可简单灵活地披露企业相关信息。但也有不足之处,由于文字性叙述客观性较低、其说服力较为薄弱,缺少定量、货币性信息,使得信息的可用性降低。该方式主要适用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初始阶段。

2.作为传统报表的添加项目或报表附注

       企业在编制独立社会责任报表有困难的情况下,可在目前已有的传统财务报表基础上添加某些新元素或在报表附注中披露。在现有报表基础上添加新元素(如在资产负债表下添加环境资产、环境负债项目)主要适用于定量、货币性内容的披露,该方式能有效地把社会责任融入财务报表中,但也存在着一些不足。对于那些非货币性的定性信息无法有效披露,无法周全地反映企业社会责任推行状况;另外,在传统报表基础上添加新项目,可能会破坏报表的平衡性,同时增加了会计人员核算与编制报表的难度。因其可操作性差,在日常中并不常用。

3.发布独立的社会责任报告

       企业编制的独立社会责任报告可分为会计基础型和非会计基础型两种。会计基础型报告主要是编制一系列的社会责任报表,包含社会资产负债表、社会现金流量表以及社会收益表三大报表。该种方式的优点是报表编制统一,形式直观,指标口径一致,数据具有较强的可比性,有利于信息使用者对比阅读。但由于社会责任具有部分信息难以量化的特性,使得社会责任会计在某些项目的确认计量上存在着困难,社会责任报表编制也较为复杂。非会计基础型报告主要是利用文字叙述与定量信息相结合的方式,全面地来反映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主要为环境报告、社会责任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等。该种方式不仅有定量信息,也有文字说明,还可插入图片、案例与表格等。其优点是能够全面直观地披露相关信息,且易于编制和理解。非会计基础型报告是现阶段国外较为通用的披露方式,也是适合我国企业现阶段采用的主要披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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