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作为一项充分保护被刑事追诉者人身权利的法律制度,沉默权制度已被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并成为一国法治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然而,我国并未确立该制度,导致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屡禁不止,冤假错案时有发生,引发了学界对我国是否应当确立沉默权制度的广泛关注与持续争议。沉默权制度在两大法系国家均有翔实的规定,它有助于平衡控辩双方地位、贯彻无罪推定原则,从而更好的保障人权。确立沉默权制度应该符合国情,我们可以在借鉴国外通行做法的基础上确立“有限”的沉默权制度,从限制适用对象、时间、案件以及发挥辩护律师作用等方面尝试构建具有本土特色的沉默权制度。
[关键词]沉默权;人权保障;刑事诉讼;无罪推定;司法公正

沉默权制度是指被刑事追诉者在面对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调查或者讯问时,可以选择保持沉默并且拒绝回答的一项权利制度。它是一种只存在于刑事诉讼中具有防御性功能的权利制度,有利于保障人权,进而有助于诉讼民主与司法公正的实现。
我国在刑事诉讼中基本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但是并未规定沉默权制度,导致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屡禁不止,冤假错案时有发生。与之相较,沉默权制度在国外往往与无罪推定原则相伴而生、相互配合,成为人权保障与司法公正的重要机制。XXX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xxx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了“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要求,体现了我党对人权保障的高度重视。因此,探讨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确立,不仅有利于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从长远来看,也有助于推动我国刑事诉讼构造与制度的再改革、再完善。
一、沉默权制度的基本理论
(一)沉默权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沉默权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其产生标志是17世纪著名的李尔本案[1]。此案件直接推动了英国“沉默权”法案的通过。直到1898年,英国又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被告人及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可以不被强迫证明自己有罪的权利。于是,真正意义上的沉默权制度由此诞生,被用于保护被刑事追诉者在接受讯问时保持沉默的自由。
X著名的“米兰达规则”这是沉默权制度发展的高潮。X警察在面对罪犯时必须明确向对方告知:你有权保持沉默并且拒绝回答现在对你提出的问题。在X的影响下,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等国也以不同形式在本国法律中确立了沉默权制度。如法国《刑事诉讼法典》中规定,法官应告知被审查人,未经被审查人本人同意,任何人员不得对其进行讯问。[2]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中规定,应当告知被讯问者–他有权不回答提问。
(二)沉默权制度的内涵与特征
1.沉默权制度的内涵
沉默权制度通常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角度来看,沉默权主要是表现了公民言论自由这一基本权利,即任何人面对问题有说与不说的权利,可以拒绝他人的提问,也可以保持沉默使自身免于陷入有罪的境地,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狭义角度来看,沉默权是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对于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的讯问有权保持沉默并且拒绝作答。不论是广义或是狭义,各国法律关注的焦点主要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3]
本文认为,沉默权制度应该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对于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讯问,可以保持沉默或是拒绝回答的一项权利制度。该制度应视作受追诉者用于进行自我防卫、自我保护的诉讼权利制度。
2.沉默权制度的法律特征
从适用范围上看,沉默权制度是一项专门规定刑事诉讼方面的权利制度。只存在刑事诉讼之中,不包括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是一项特有的保障人权的权利制度。从适用主体上看,沉默权是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所特殊享有的权利,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不包括一般的公民或者法人。义务主体是相对应的公安人员及司法人员。从适用时间上看,沉默权制度适用于整个刑事诉讼之中,包括侦查阶段、起诉阶段以及审判阶段。只有在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明确表示对沉默权进行自愿放弃时,负责讯问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才能对其进行讯问。
(三)沉默权制度的价值
沉默权制度是以保障人权为价值取向的具体制度,它被学界视作人类通向文明的重要里程碑。沉默权制度真正价值在于体现程序正义,也就是要尊重诉讼主体的人格尊严、保障其意志自由。
1.沉默权制度可以有效保障人权
沉默权的本质是个人的人格尊严、意思自由和言论自由不受侵犯。对于被刑事追诉者而言,言论自由就是面对公安和司法人员的讯问,有权选择自愿供述或是沉默不语。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倘若强迫被刑事追诉人承认自己是有罪的,无异于强迫其陷自己于不利的境地,这显然违背一般人的本性,不能为人们所理解与接受。当代社会在不断进步,人们对于人权观念也更加重视,这种状态下确立沉默权制度可以有效的遏制刑讯逼供,更好的保障被刑事追诉者的人权,以体现出司法的公正性与合理性。因此,确立沉默权制度能够保障人权的实现。
2.沉默权制度可以平衡控辩双方地位
给予被刑事追诉人沉默权可以平衡刑事诉讼结构中控辩双方的地位,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控辩双方地位平等是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以国家力量为后盾的控方实际上处于绝对的优势,相比而言,被刑事追诉者防御能力薄弱,更没有所谓的后盾,在公检法机关面前向来处于劣势。而赋予被刑事追诉者沉默权可以用于抵抗国家强制力的压迫,更好的平衡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的地位,同时也显示了司法制度中的人道主义和司法公正。
3.沉默权制度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必然要求
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其内涵是:任何公民在未经法定程序被确定有罪之前,均视为无罪。所以,要想证明或指控某个人有罪,举证责任由控方承担,被告人无须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更不能因为被告人无法证明自己无罪而认定其有罪。北京大学陈兴良教授认为:赋予被告人沉默权是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从某种意义上讲如实供述义务是与无罪推定原则相矛盾的,我们应当用沉默的权利来代替供述的义务,这样才能确保无罪推定原则的顺利执行。因此,赋予被告人沉默权,使其有权拒绝陈述,并且在被告人沉默时,司法人员不能以此为由而加重刑罚。沉默权制度可以更好的贯彻无罪推定原则,在有效遏制司法人员刑讯逼供、滥用职权的同时,更能排除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体现司法公正。
二、沉默权制度的域外考察及启示
在两大法系典型国家中,沉默权制度被视为诉讼中的一项保护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制度,并在刑事诉讼中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沉默权制度
12世纪初,英国首次将沉默权用于审讯之中。17世纪,英国又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列入证据规则。1791年,X通过的《联邦宪法修正案》第五条规定:任何人在刑事诉讼中都不得被强迫来证明自己有罪[5]。直到1963年的“米兰达案件”审理,使沉默权的适用变得更加明确和具体,也因此形成了著名的“米兰达规则”。
“米兰达案”发生在1963年3月3日,根据被害人的描述和辨认,警方逮捕了米兰达,米兰达供认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在供认书上签字,他的供认与供认书成为案件的重要。最后,米兰达被法院判决有罪。案件宣判之后,米兰达以警察的讯问违反法律为由向最高院提出上诉。1966年X联邦最高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再审并支持了米兰达的上诉,认为虽然其没有受到身体上的强迫,但关押地点环境和讯问手段无形中会使得犯罪嫌疑人强迫自己开口,这种场合下所作的供述不足为证。
“米兰达规则”具体内容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第一,办案人员在对被刑事追诉者进行讯问前,必须明确告知其这一规则;第二,被刑事追诉者在放弃沉默权时必须是出于自愿;第三,当被刑事追诉者行使沉默权时,办案人员应该立即停止讯问,并且等待律师到场;第四,如果有证据违反米兰达规则,那么该证据便失去作证效力。
与之前的沉默权相比较,“米兰达规则”有所突破:一是将X宪法第五修正案中规定的默示沉默权上升为明示沉默权;二是扩大了被刑事追诉者沉默权的适用范围,在审判阶段的基础上增加了侦查阶段。“米兰达规则”的确立表现出X司法文明的进步,保护了被刑事追诉者的基本人权,虽然它产生时饱受争议,但仍旧在司法实践中证明了它存在的价值。二战后,沉默权制度被列入国际人权法中的一项基本权利,X更是将它上升为宪法性原则。
然而随着沉默权制度的普遍适用,其弊端也日益凸显,X率先对沉默权制度进行了必要的限制。首先,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不再像之前那么严格。其次,限制了对于法律规定的“任何人……不得被强迫在任何刑事诉讼中作为反对自己的证人”中的“证人”的解释,仅仅指证言。最后,警方对于犯罪嫌疑人进行抽血和提取指纹等活动可以直接适用搜查规则,不必事前征得同意,只要有正当理由便可按照法定程序强制执行。[7]
(二)大陆法系国家的沉默权制度
二战后,日本受X影响在宪法中对沉默权予以了肯定,而且,战后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彻底的沉默权制度,废除了“审问被告人的程序”,将“质问被告人”置于证据调查结束之后。但也引起了公安和检察机关的不满。在双方的强烈要求下,日本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修改:公安及检察人员在进行有关调查时,应当事先告知犯罪嫌疑人其有权拒绝作出违反自己意思的供述。而对于审判阶段:审判长在宣读起诉书之后,就应当立刻告知被告人从此刻开始就享有沉默权,可以拒绝回答任何讯问,并告知其享有的其他人权保护方面的规定等等,并且保证被刑事追诉者有进行陈述的权利[8]。
法国于1789年颁布了《人权宣言》,其中规定的无罪推定及程序法定原则确实为不得自证其罪原则进行了铺垫。在这段时间内,法律虽然明文规定对被追诉人必须要求他们先进行宣誓后才能被讯问的这一条文实施了废除,并且也废止了法定证据制度,但事实上仍然未对沉默权制度进行确切的表示规定。直到百年后,法国才对预审程序进行了法律意义上的变革,法律条文中明确指出预审程序中法官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之前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可以拒绝法官所提出的问题,同时也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得到法律援助的权利。1993年法国修订刑事诉讼法第116条规定,在第一次讯问时,预审法官应事先查明被审查人的身份,并且公开告知他受审查的原因及其法律性质,同时对此作出相应的记载。
(三)域外沉默权制度的启示
1.沉默权制度以人权为核心
沉默权制度作为一项公民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维护自身利益的防御性制度,是以保障人权和维护社会秩序为核心的,它并不是与法律同时产生的。而是随着西方的经济基础的发展,在民主文明、人权保障等观念深入人心之时,反映在法律上的为满足人们的法治要求而出现的。正如X的“米兰达规则”,它保障了被追诉者的人格尊严的权利。而沉默权制度一直以来被视作为“自然的权利”,是伴随人们的存在而产生的,不能被剥夺。人都会有自我保护的本能,我们不能强求被追诉者作出于己不利的供述,陷自身于不利的境地,这样违背的人权的正当性。
2.沉默权制度以规范公权力为宗旨
确立沉默权制度可以更好的规范司法公权力,减少权力滥用。这一点日本刑事诉讼法有相关规定:审判长在宣读起诉书之后,就应当立刻告知被告人从此刻开始就享有沉默权,可以拒绝回答任何讯问,并告知其享有的其他人权保护方面的规定等等,限制了公权力的滥用。鉴于此,我们要改变以往陈旧的观念、树立保障人权的观念,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社会秩序与个人自由的双重标准。确立沉默权制度可以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益之间寻求平衡点。
3.确立沉默权制度应符合本国国情
两大法系中,多数国家都对沉默权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将其确立为一种保障被追诉者人权的制度。英国作为沉默权的起源地,早在18世纪就已建立了沉默权制度,然而英国并未因此止步不前。20世纪70年代,面对各类智力犯罪的急剧增加,英国学界开始对原有的沉默权制度进行限制和调整,尽力避免让该制度沦为罪犯逃脱法律制裁的工具,真正确立符合国情的沉默权制度,使其在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之间维持平衡。例如被刑事追诉者受到警察的讯问时,如果没有提到之前审判过程中辩护的事实,那么审判人员可以对此作出适当的推论,被刑事追诉者此时的沉默可视为不利于其证据的事实表现。1998年,为了更有效的侦破恐怖犯罪,英国对于恐怖案件中的沉默权又进行了更大的限制。而日本也在二战后根据国内具体情况对沉默权制度进行了适当的修改,包括规定在侦查阶段,应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不必作出违背本意的供述;在审判阶段要保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陈述权利等等。[10]
由此可见,各国沉默权制度并非完全相同,更不是一成不变的。根据基本国情的变化,沉默权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发展。我们可以借鉴吸收西方的优秀成果,但也不能盲目的照搬照抄,而要切实考虑国内实际情况,使之与现阶段的经济基础和法治水平相适应,确立符合本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
三、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
沉默权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更好的规范公权力的行使,是保障人权的重要途径。然而,对于我国是否应当确立沉默权制度尚未形成统一观点,存在着较大争议。
(一)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争议
学界有关沉默权的不同观点,争议最大的便是以中国目前的司法制度来看,沉默权制度在中国真正确立是否切实可行。对此学界存在着反对说与赞成说。
持赞成说的往往认为:沉默权是平衡国家公权力和公民私权利的一项重要条件,沉默权制度更是体现了程序正义,是保障被刑事追诉者基本人权的需要。因此他们主张我国应该确立沉默权制度,并认为该制度主要有以下优点:
第一,设立沉默权制度能够重塑司法公正。司法公正的基本前提要求控辩双方处于相同的地位。虽然很多国家的刑事诉讼是控、辩、审三者分离的形式,控辩双方的地位在法律上是平等的,法官处于居中裁判地位。但是在刑事诉讼实践中,控辩双方的地位往往是不平等的。作为国家机关的控方,总是有强大的国家控制力作后盾,相较而言,辩方的防御能力变得脆弱不堪,控方实际上处于绝对的优势,又何谈“平等”二字。而赋予被刑事追诉人沉默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其防御能力,更好的保护自身的权利。
第二,设立沉默权制度能够充分的保障人权。人权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公安和司法机关不能只要求被刑事追诉人履行义务而不赋予其行使权利的自由。倘若赋予被刑事追诉人沉默权,可以有效的排除非法证据及口供,减少刑讯逼供,更好的保障被告人及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同时也能让公安和司法人员更好的树立人权保障理念,毕竟保障人权是开展各项司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刑事诉讼的目的不光是要惩罚犯罪,更重要的还是保障人权。因此确立沉默权制度于人权保障而言是百利而无一害的。
第三,设立沉默权制度有利于减少刑讯逼供。受传统法律思想的影响,我国在刑事诉讼实践中往往容易忽视被刑事追诉人的权益,无论是否有足够的证据,办案人员的潜意识里总认为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是有罪的,于是为了获得所谓的供述,他们不惜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来得到被告人及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虽然法律明令禁止,但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事实并不尽如人意,这类刑讯逼供现象依旧是屡禁不止。近年来,随着多起重大刑事冤案的公之于众,刑讯逼供这一司法中存在的顽疾再次成为众矢之的。如果确立沉默权制度,那么被刑事追诉者无论在面临多大压力的讯问时也可以拒绝回答并保持沉默,而且会让办案人员在采取强制手段时失去重要的法律支持,得到的供述也会失去作为证据的能力,这样一来,势必会减少刑讯逼供现象的产生。
然而也有不少学者反对在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有学者认为沉默权制度虽然能够确保被告人及犯罪嫌疑人权利不受侵害,但这种权利也化为锋利的“矛”用于对抗侦查人员的讯问;也有学者认为当今社会科技水平不断发展,科技成果层出不穷,伴随之也出现了大量的新型犯罪手段,社会秩序不断遭到破坏,在此种严峻的情况之下,着实不应确立沉默权制度;还有学者认为沉默权制度固然好,但其不符合中国特色的传统文化,不适用于我国国情[12]。持反对说的认为该制度具有以下具体缺陷:
第一,设立沉默权制度会降低诉讼效率。沉默权制度一旦确立,也就意味着被刑事追诉者可以在整个刑事诉讼中行使沉默权。而这时,有关讯问人员就必须停止对他们的讯问,诉讼程序也会因此被迫中止。这样一来,如果案件事实到最后真的难以查明,那么有关机关就必须释放被刑事追诉者,无论其是否有罪。这种做法增加了社会的现实危险性,无法体现出司法正义。
第二,设立沉默权制度会增加诉讼成本。沉默权的设立会让被告人及犯罪嫌疑人对待侦查人员采取沉默的态度,使得本可以能够轻易取得的那些证据化为泡影,于是侦查人员不得不花费更多的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获取证据。长此以往,诉讼成本必然会有所增加。
第三,设立沉默权制度会损害被害人的利益。被刑事追诉者一旦行使沉默权,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便极易丢失大量重要的证据,缺乏证据也就相当于加大了实际办案的难度。假设无法查清案件真相,那也就无法对被告人进行有罪的判决,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国家对犯罪的打击力度,更是直接损害了被害人的利益,会导致司法公信力的降低。
(二)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可行性
上述反对者认为:确立沉默权制度会降低诉讼效率、增加诉讼成本、甚至会直接损害被害人的利益,加上该制度不符合中国特色的传统文化,不适用于我国国情。而本文认为首先,诉讼效率是建立在司法公正的基础之上的,没有公正,所谓的效率再高也无济于事,不过的增加了冤假错案的数量罢了。其次,任何人权都是平等的,在追求案件真相的同时,不能为了保障被害人的利益而去损害被刑事追诉者的利益,使其成为第二个“被害人”,这无异于违背了人权的正当性与合理性。最后,中国特色的传统文化必须要保留传承,但这并不意味着新的制度、思想就不能被确立、传播。我们应该在借鉴国外优秀成果的同时,考虑到基本国情,确立符合国情的沉默权制度,要知道传统不是守旧、更不是我们止步不前的理由。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人员及司法人员讯问被刑事追诉者时,倘若采取任何形式的威逼、胁迫等手段搜集证据,都视作是刑讯逼供。然而采取刑讯逼供来获得所谓口供的情形在我国仍旧大量存在,各种冤假错案也时有发生。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被告人及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反而规定了他们有义务进行如实陈述。如果不确立沉默权制度,刑讯逼供的根源依旧存在,被告人及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就不能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因此我国必需还得自行开辟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的沉默权制度。
通过对国内具体情况的分析,本文同意赞成方的观点,认为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加入沉默权制度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主要包括:
1.无罪推定原则提供了法律保障
沉默权制度是无罪推定原则有效贯彻的保证。我国的对于无罪推定原则有明确规定:任何人未经法定程序认定有罪之前,均视为无罪。而且该原则要求控方承当举证责任证明被刑事追诉人有罪,辩方无须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同时在有罪判决作出之前,被刑事追诉人享有诉讼主体地位。若法律强制被刑事追诉人要承担证明责任,将会与无罪推定原则相违背。
2.确立沉默权制度是充分保障人权的需要
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法的两个主要目的。自古以来刑事诉讼活动的主题就一直围绕着惩罚犯罪,立法者们总是希望通过对罪犯进行相应的处罚这一手段来稳定社会的秩序,抚慰躁动的民心。实际上惩罚犯罪只是一个工具,它不能称作为最终的目的。倘若在实践的过程中本末倒置,过于的看重工具,反过来影响了社会秩序的安定,这种做法恰恰违背了立法者们的初衷,显然是不会被广大人民群众接受和认可的。只有赋予被刑事追诉者沉默权,才能确保他们自己的人权不会受到来自外界的不法侵害,也使他们免于沦落为诉讼过程中的工具。对人权进行有效的保障是实体正义得以具体实现的核心要求,更加要求我们不能忘却初衷,即稳定社会秩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尤其是保障无辜的人免于受到刑罚。只有这样,才能让公民的各方权利得到有效保护,才能更好的推定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3.确立沉默权制度是遏制刑讯逼供有效手段
我国的刑法规定了刑讯逼供罪,刑事诉讼法也有关于“不能轻信口供”以及“禁止采取暴力威胁或者是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来获取证据,通过该类手段获取的证据将被排除”的一系列规定,但面对着层出不穷的新型犯罪手段、狡猾异常的犯罪人员,办案人员再怎样采取合法的讯问手段也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于是刑讯逼供这种非法取证手段便逐渐的被实践所默认,另外,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被刑事追诉者对于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讯问必须如实的回答。这样的规定反而会对正常的审讯过程产生一些负面效果,抑或是直接影响到办案人员的思维方式。他们会认为既然法律都有了规定要求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回答问题,那么取得口供便成为讯问的最终目的。于是为了能从犯罪嫌疑人身上获取有价值的信息,办案人员便会不择手段,哪怕是刑讯逼供。按照这样的情形发展下去,谈何人权,谈何司法程序。虽然确立沉默权制度并不能让刑讯逼供现象彻底消失,但确立沉默权制度并用非法证据规则加以辅助,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遏制刑讯逼供、提高办案人员的专业素养。
4.确立沉默权制度有利于更好的履行国际义务、体现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当今世界上,刑事诉讼程序民主化的不断发展早已成为各国所追随的一个大的趋势,而沉默权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目前国际上的许多国家都表示出对沉默权制度的认可并且已经确立了沉默权制度。由于我国已经认同某些国际会议所倡导的有关沉默权的一些规定,并且已经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世界人权宣言》、《北京规则》等一系列国际公约,除了前者尚未生效外,其他的我国都已批准实施。既然我国都已经加入了这些公约,那么理所当然就应该遵守公约、切实的履行国际义务,以此来展现我国勇于实践的大国风范[13]。
综上,本文认为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确立相应的沉默权制度是毋庸置疑的,而出于各方不同原因的考虑,在我国确立的沉默权制度应符合具体国情,以便适用于现行刑事诉讼制度,更好地保障人权。
四、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构想
沉默权制度是平衡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的一项重要权利制度,它体现了程序正义,是保障被刑事追诉者基本人身权利的需要。设立沉默权制度能够重塑司法公正、充分的保障人权、有利于减少刑讯逼供。确立有效的、符合国情的沉默权制度不仅能够更好地遏制司法暴力、维护司法公正,还能保障公民的人权与自由不受非法侵害,因此我国有必要确立沉默权制度。
目前很多国家都已经在刑事诉讼中确立了沉默权制度,并将其作为防止司法权力滥用、保障人权的重要规则。沉默权制度想要在我国确立面临着种种障碍,包括国内立法、司法方面以及实践过程中的诸多问题。但是任何变革都不是一帆风顺的,需要克服各种障碍,在这种情况下,明智而清醒的立法者,在引入沉默权制度的时候,必须制定具有客观性、科学性、前瞻性和先进性的长远目标。
与此同时,任何模式下的沉默权制度都不是绝对的,因此我国在引入沉默权制度时,不能完全的照搬国外的沉默权制度,而应当要对其进行适当的限制,也就是要确立相对限制的沉默权制度。相对限制的沉默权制度具体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言,限制他们在侦查阶段或审判阶段的沉默权,也就是说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只对与案件有关的问题享有沉默权,一旦其作出与案件相关的陈述就默认其放弃该阶段的沉默权的一种制度。同时在庭审阶段对被告人来说,如果已经查明其犯罪行为属实并且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那么被告人不能再继续享有沉默权。这种限制的沉默权制度特色表现为:
(一)对象适用限制
确立沉默权制度是为了保护被告人及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防止公权力的滥用,但并非对所有被刑事追诉者都适用完全的沉默权制度。例如对于未成年人而言,他们的心智并未完全成熟、语言表达能力不够、认知辨识能力不强,不能很好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时法律应当赋予其完全的沉默权,给予他们更大的辩护空间,以此来更好的保障他们的权利,毕竟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最主要目的是教育而非刑罚,同时也有助于改变不少司法人员“口供至上”的观念。他们认为口供是推动司法程序进度的关键,在办案过程中过分地依赖口供,甚至出现了侦查人员无口供不结案、检察人员无口供不起诉、审判人员无口供不判案的情况,长此以往,又少不了野蛮的执法行为。这些违法行为在损害被告人及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同时也使得执法人员的形象在人民心中大打折扣,不仅危害了当代社会的精神文明,也与现代的法治精神想违背。对未成年人适用完全的沉默权制度可以更好的保障他们的权利。而对于成年人来说,他们有良好的认知能力和明辨是非能力,尤其是涉身与重大犯罪案件中的被刑事追诉者,我们有理由相信其能够正确辨认自己的行为性质并且做出选择,对于这种被追诉人,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应当限制甚至可以剥夺其沉默的权利。
(二)时间适用限制
沉默权制度原则上适用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整个过程,尤其是侦查阶段。有学者认为如果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拥有沉默权,会严重影响侦查活动的正常进行,给办案带来重重阻力,但本文认为由于侦查阶段恰恰正是犯罪嫌疑人作出于己不利供述的时候,如若其不享有沉默权,那么就必须将自己陷入有罪的境地不论是从人权保障还是人性角度而言,都是不合理的。试问这样一来,其他阶段享有再多的沉默权又有什么意义,因此本文认为侦查阶段才是沉默权制度发挥作用的关键时期。
相较而言,可以对审判阶段的沉默权进行相应的限制。对于普通的刑事案件,在调查完案件后,倘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那么对于审判人员的讯问,被告人不能通过行使沉默权而阻碍正常的审判程序,即被告人即使沉默,审判人员也可以对此作出相应的判决。这种有限的沉默权制度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司法效率。
(三)案件适用限制
沉默权制度并非完全适用于所有案件,对于一些特殊案件,限制沉默权的适用反而有利于案件的顺利侦破、提高办案效率、更好的维护社会秩序。该类案件主要包括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xxxx贿赂犯罪以及毒品犯罪,这些犯罪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对社会危害性极大,如果被追诉人拒绝合作回答,那么讯问人员可以作出对其不利的推断,这种做法也是在衡量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后的选择。对于沉默权制度这方面的限制,我们可以借鉴X的做法,基于公共安全的例外和基于紧急情况的例外,确认办案人员在紧急状态下,或者出于公共安全的考虑,可以不遵守沉默权制度。
(四)完善辩护律师制度
辩护律师制度是沉默权制度得以确立的有效辅助机制。然而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这方面的权利保障机制并不完善,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很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辩护律师在案件过程中会受到诸多因素的限制,这些限制会直接导致其参与案件的程度下降,想要尽可能的保障被刑事追诉者权利的实现,必须完善辩护律师制度。
首先,必须加强辩护律师在被讯问人接受讯问时的帮助权。办案人员对被追诉人进行依法讯问时后者实际上处于一种弱势,这样的状态下是无法与外界进行正常的沟通的,更不用说会获取有利的办案证据。但如果这时辩护律师在场并且向被刑事追诉者提供相应的帮助,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两者之间的关系,能有效防止公权力的滥用,也会使得被刑事追诉者处于更加放松的状态,有利于案件的侦查。
其次,要确保辩护律师在会见被告人及犯罪嫌疑人时不受任何形式的监听,只有在相对宽松的条件下,被告人及犯罪嫌疑人才会放松心情,与辩护律师进行自然流畅的沟通,才会提供更多与案件有关的线索,便于律师进行证据的搜集。
最后,要在现有基础上更好的落实辩护律师的豁免权。辩护律师是以被刑事追诉者的利益为首位的,想要其完全投入的搜集证据、办理案件,必须落实其豁免权,给予辩护律师法律上的保障,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辩护律师大胆行使其职责。
沉默权制度的核心内涵在于,一旦被告人及犯罪嫌疑人援引沉默权条款,则讯问必须立即停止,除非被告人及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否则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或审判人员不得再次主动进行相关的讯问。但在沉默权受到限制的案件中,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不得援引沉默权有关规定来对抗讯问人员的讯问,即使被讯问者援引沉默权,侦查人员仍然可以再次依法讯问。当然,侦查人员在讯问之前,应当向被讯问者陈述国家的法律规定及其利害关系,明确告知其如果供述或供述不实,在查清案件事实后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者法庭将依此作出不利于被告人的推定,通过合法的政策引导其自愿供述。[15]
当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国刑事法律的灵魂与核心,贯穿于我国刑事立法、司法及执行的全过程。一方面,要充分认识到,确立沉默权制度并对其进行必要的、适当的限制,是寻求个人权利和国家公权力的平衡与和谐、保障人权和追究犯罪双重目的之需要,而不应当被理解为人权保障的价值目标向国家本位主义的妥协。没有沉默权就不可能贯彻无罪推定原则,建立沉默权制度符合我国法制建设的需要,限制沉默权则是由保持沉默本身与国家司法权力的充分行使存在冲突的属性所决定;另一方面,在作出限制时,也要防止沉默权形同虚设的结果。限制沉默权并非允许国家工作人员在当事人沉默时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口供,任何时候这些非法手段都是法律严格禁止的。[16]
在确立沉默权制度的节奏上,我们奉行“渐进论”,通过阶段性的推进从而达到预期目标。沉默权制度是一个有内涵由外延、完整系统的体系,涉及到诉讼理念、诉讼原则、诉讼价值、诉讼目的等深层次的范畴。要求在立法上要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完善各项诉讼制度尤其是要确立符合国情的相对限制的沉默权制度。与此同时,更要转变传统理念,增强人权意识等等,只有相关制度和配套措施逐步得到建立和完善,沉默权制度才能在现有的社会制度和法制环境下发挥其作用。
五、结语
确立有效的、符合国情的沉默权制度不仅能够更好地遏制司法暴力、维护司法公正,还能保障公民的人权与自由不受非法侵害。本文认为,我国有必要确立沉默权制度。但是考虑到国内近些年来各类犯罪仍旧是居高不下,加上沉默权制度本身也存在着一些缺陷,更加需要我们确立相对限制的沉默权制度。一方面要正确的宣传沉默权制度,提高公民的人权保障意识,纠正人民对沉默权的误解,并且积极防止被刑事追诉者不当地利用沉默权与司法机关对抗,另一方面还应当继续推动司法制度改革,完善权利保障机制,为沉默权制度的具体实施保驾护航。在国家推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及推动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大环境下,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确立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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