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2010年6月1口,我国第一部警察纪律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正式施行,条令中对人民警察执法中各种违反纪律的行为和对违纪行为的处分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为警察执法监督提供了依据。制定此条令的三部委要求:要重视日常监督,不断拓宽监督渠道,把依法从严治警、打造人民满意的公安队伍的要求落实到具体工作的各个方面,引起我们对警察执法监督和制约的重视。警察执法的监督分为外部监督制约和内部监督制约,其中内部监督制约具有基础性,外部监督制约则具有动力性,因此,警务监督制约特别是警务的外部监督制约在警察履行职责、公正执法中发挥这重大的作用。随着我国依法治警工作的加强,警务监督制约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本文试通过对我国现有警务制度的分析、概括,总结我国警务监督制度的不足之处,并通过对外域警务监督制度的学习,进而提出完善我国警务监督制度方案的对策,有着一定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警务监督制度;域外警务监督;警务监督制度完善
警察作为国家重要的治安行政和刑事司法力量,拥有广泛的权力,为了确保将警察的权力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就必须加强制约和监督。
我国警务监督制度的建设有很长的一段历史,每一个阶段都有各自的成就和不足,监督的方式也从单一化逐步向多元化转变,并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警务监督制度在应用的过程中又暴露出一些新的问题,本文设计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对现有的警务监督制度分析研究来探索如何更有效的建设和应用问题,以确保行xxx力合理的运行,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在国外对外部警务监督制约机制非常重视,例如英国在2001年成立了投诉惊诧独立监察委员会(IPCC);而在我国,学术界已经成立了《警务监督制约机制体系化》课题研究小组,警务监督已经成为了一个越来越热门的话题。合理的警务监督制度能够有效地防止警务执法权力的滥用,有助于警务执法的科学化、规范化、合理化,对推动我国警务工作具有十分深远的现实意义。
监督一词的主要意思是“察看并督促”。进一步解释,“察看”是指遵照一定的标准和尺度进行考察和评价,“督促”是在察看的基础上进行推动和引导。而制约一般是限制、约束、控制。从法学意义上来说,监督有广义与狭义两类,狭义的监督只包括察看了解。广义的监督则包括处置行为,比如对违法违纪现象进行制止和纠正。也就是说,广义上的监督和制约在意义上是彼此包含的,即都有限制,约束等直接的处置行为,而狭义的监督则与制约在意义范畴上存在差异,它仅仅包括察看,了解等内容而不包括“制约”中的直接处置行为,将其拓展到实践中来。对于警察执法的外部监督,人大的监督、检察院法院的监督等属于广义上的监督,这些监督一般都包括对违法违纪行为的直接处理,这些处理具有法律效力,对警察执法权能起到直接的制约作用。而公民监督,舆论监督等则归于狭义的监督,他们能对警察执法权的进行察看,督促,但是不能针对警察执法问题进行直接的处置,只能通过其他的国家机关进行处置,对警察执法权的行使起
到的是间接的制约作用。
(一)域外警务监督
几乎世界上所有国家都有一套监督警察的制度办法,在警务监督方面,大多数国家、地区也都有自己独特的一套监督模式。在域外,警务监督制度可以粗略地划分为英国模式、法国模式、X模式。英国模式的特点就是XX在警察组织之外,设立独立的警务投诉委员会作为整个警务投诉机制的核心;法国模式的特点就是处理警务投诉采取的是内部专门机构统一处理警务投诉的模式;X模式的特点是以城市为中心设立独立于警方的投诉调查机构。我国应结合自身实际有选择地借鉴国外、境外警务监督经验,完善出一套属于自己的警务监督机构。
1.英国模式
以苏格兰、威尔士、北爱尔兰为代表,英国模式的特点就是XX在警察组织之外, 设立独立的警务投诉委员会作为整个警务投诉机制的的核心。如果一名公众决定要投诉某位景观,首先他可以打电话到当地的警察局,并可以严正要求与当天值班的高级警官进行对话。如果这是在下班时间,那么英国的警务投诉机制会有留言系统自动记录下当事人讲述事情的时间及过程,当事人的每一个要求都会被清晰记录下来。当警官了解到投诉者的需求,就会安排专门人士与投诉者见面;当然投诉者也可以通过议员、XX官员或者律师的渠道联系。
从总体上看,公众投诉的案件主要分为两种类型:刑事犯罪和处置不当。在英国模式中,所谓的处置不当就是指出警察的工作过程或者处置结果没有让公众满意,这其中包括方方面面如态度不端、在处置过程中没有完好的履行自己的职责等,这类一般都是由其直属的警察局局长处理,在听证之后,他一般会采取处罚金或者停职等一系列处分措施。但刑事犯罪就不同了。当一名警察被指控有罪,必须报告当地检察官。并在相应期限(一般为10周)内提供对案、笔录、证据,由检察官决定是否起诉。
2.法国模式
法国模式的特点就是采取内部专门机构统一处理警务投诉。在法国,警察系统分为国家警察和国家宪兵两种,实行“双轨制”垂直的领导管理体制。国家警察受到内政部的领导和管理,警察机关的内部监督工作由设在国家警察总局的监察局负责,对下实行垂直领导,负责对全国警察系统的监督。
在监察局中共设有纪律监察室、秘书室和研究室,身为警务监督的主要机制,监察局的职权相当广泛,在警察总局中也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几乎把警察部门所有的经过都纳入到了监察局的视线,除纪律检查外,还包括对警察所属部门工作运转情况的监察、调研和信息的收集。监察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总体监察、财务监察、信息监察、专项监察、例行监察等。
3.X模式
在X,没有全国统一的警务投诉处理机构,X的警务监督主要特点是以城市为中心,设立独立于警方的警务投诉调查机构。这里,以纽约市为例来说明。
纽约市警务投诉机制核心是 “公民投诉调查委员会” (Civilian Complaint Review Board ,以下简称“CCRB”),在X,CCRB属于国内最为完备、周密的警务监督系统,堪称楷模。CCRB每半年发表一次报告,在报告中应当包含:在报告期内的投诉情况、投诉分类和纪律处分行动,这是CCRB的重点工作,也是民众投诉、讨论警察行为不当的主要依据。并且,CCRB会就与警务有关的事件发表一份特别的报告,其中会尽可能详尽的报告出CCRB在半年内与警务有关的工作情况。并且,因为纽约种族众多,状况复杂,CCRB甚至专门成立了特别委员会以研究警务人员与少数族裔之间的种族问题。委员会的另一项重要功能,就是可以确立和分析投诉中出现的事件,并以此加强对警务人员的培训,减少公众投诉事件的发生。
独立于警局是CCRB的主要优势。既然不隶属于警方,就可以真正、客观而又令公众信服的报告和监督X警察的警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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