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主要从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确认、会计计量、会计报表合并和披露四个方面对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问题深入地进行了探讨。首先介绍了资产证券化的定义、基本原理和交易结构等流程,并简单了解了国内外资产证券化关于会计方面的情况,奠定论述资产证券化的会计问题的基础;然后通过对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和X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相关规定的介绍、分析;重点论述了基础资产转让给特殊目的实体应确认为销售进行表外处理还是作为融资担保进行表内处理,以及会计确认的标准问题。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会计计量;会计披露;报表合并

一、 引言
(一) 研究目的
在经济发展越来越迅速的今天,世界的各国越来越关注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劵化有助于实现对资产风险的防范和隔离,是在新经济发展形式下创造和发展的新金融产品,其不仅仅能够让投资者在从事金融活动的过程中有着更为丰富的选择,还能够让为证券发行人提供更为丰富的资金整合方案,对推动金融行业的整体发展和国民经济发展水平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随着经济领域的不断发展壮大,资产证劵化已经逐渐成为经济市场重要的金融工具,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关注和重视对于资产证劵化的研究。通过加强对资产证劵化的研究有助于我国的经济市场及时掌握和了解全球的经济发展形式,并且能够通过资产重组、风险隔离等方式促进我国经济市场的稳定,这样做将有利于推动我国证券市场还有金融行业的发展,而且还能更加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对国民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根据我国的国情,应该大力推进资产证券化,对于解决目前所累积的会计问题,保证会计制度的健康发展是一明智的选择。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直以来,国内外对资产证券化关于会计方面的问题都有研究,在最近20年内,有国内外的学者提出以下几个观点:
其中以国际会计委员会(IASB)还有X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的会计规范最为典型。
1996年6月,FASB发布了第125号财务会计准则《金融资产转让和服务以及债务解除的会计处理》,该会计准则的发布确定了金融资产和负债的明确划分,其目的和意义在于促进经济领域的市场活动能够适应资产证劵化以及金融活动创新的发展要求,明确了今后的金融资产以及债务能够进行拆分出售。
FASB在2000年9月又颁布了140号准则,这个准则和1996年发布的125号准则同名,同时增加并且修改了许多内容,其中最主要是强化了披露证券化交易及剩余权益。这个准则的修订对于资产证券化的一个伟大的提升。
关于资产证券化的确认,IASB没有明确提出采用何种方法来对资产证劵化进行明确和具体的界定,但对与资产证劵化相关的实体内容、销量的划分以及收益损失内容规范了相应的计量和确定标准,对金融工具的使用进行了相关问题的指导。
石英在2016年9月25日著的《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研究》中表明了资产证劵化是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体系下一种重要的融资工具,其发展和运用符合当今的经济领域活动需求,随着我国经济形式的不断发展,资产证劵化逐渐适应了越来越多领域的发展需要,其企业融资环节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资产证劵化的发展过程中,首先要做的就是确保经济环境的稳定,制定完备的经济体系框架,因此在资产证劵化的发展中应当完善会计规范标准,以国际标准为基础,结合我国的经济市场动向做出相应的调整。在具体标准的实施过程中,存在会计规范落实和执行不到位的现象,这就需要对我国现有的会计规范进行相应的调整,顺应当前的经济发展形式。最终提出会计确认发展需要正本清源,需要创新具体科目的设置,减少从业人员的主观判断,增强会计信息规范性。
苏敏在2018年4月15日著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方式研究》中阐述了资产证劵化在金融市场活动中的重要意义,同样也是20世纪最具代表性的金融产品之一。我国资产证劵化市场于2014年迎来了发展的黄金时期,其产品发行和市场占有率都有了显著的提升,企业作为资产证劵化产品的主要客户服务对象增速十分显著。但由于我国当前的会计规范仍存在一定的不足,导致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工作中仍存在着相应的问题。
金莲花在2018年12月5日著的《资产证券化_金融创新还是盈余管理》中探讨了以S公司为研究对象,深入分析非金融企业资产证券化的效果及其操作过程中存在的会计准则漏洞。研究发现,尽管S公司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实现净利润大幅增加,然而,却存在融资效果有限、营业亏损规模持续扩大、通过资产处置利得避免ST等问题,同时引发了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售后租回会计处理方式的争议。
(三)研究方法
本文将综合采用几种研究方法对资本证券化关于会计方面进行研究,方法如下:
1.查看文献法:通过查阅大量有关于对资产证券化关于会计方面的文献,了解近几年在这方面的历史与现状的理论研究,有助于对该方面内容进行深层次研究。
2.比较分析法。通过横向对比国内外当前的资产证劵化会计规定相关内容,了解当前我国会计规范在内容制定上存在的不足,结合国外先进的理论的基础和发展经验,对我国现行的会计规范内容进行完善和调整。
二、资产证券化概述
(一)资产证券化的定义
资产证劵化指的是通过运用证劵资产的运营模式来对现有的资产组合和资产内容进行运营管理,其具体内容如下:
实体资产证券化,是通过将实体资产转换成为证券资产,并用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来帮助发行证券和上市的过程。
信贷资产证劵化,是指将流动性较差的信贷资产通过一系列的资金重组进而转变为债券型证券发行的过程。其中,信贷资产往往是指流动性能较差的银行贷款或者代收货款等,资金重组的过程就是通过产生较为稳定的资金收益形成稳定的资金池,将这部分现金流转化的过程也就是将未来的收益通过证券进行发行。
证券资产证券化,也就是对证券资产进行再证券化的过程,其本质也是通过证券组合形成具备一定现金流能力的基础资产,利用其所产生的稳定现金流和未来资产作为证券发行的基础。
现金资产证券化,指的就是将现金进而转变为证券的过程。
(二)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原理和交易结构
1.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原理
2.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
传统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可以拆分为以下四个步骤:
第一,构建基础资产池。要实现资产证券化首先就要对现有的资产进行资金重组,来形成具有稳定收益的现金流,资金重组的过程也就是对现有资产进行剥离、整合的过程。在建立资金池的初步过程中,作为持有人需要选取适当的债权项目作为基础资产。
第二是组建SPV。SPV通常是指特殊目的机构,持有者往往将自身的基础债权向SPV进行出售,进而实现资产重组的目的。
第三是发售并支付。这一过程中需要SPV和银行或者证券公司建立联系,在中介组织的协助下开展相应的融资活动。通常来讲,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融资行为一般会采用公开发售或者私募的方式。待整个交易过程完成,再由SPV对证券发行人进行项目款项的交接。
第四是对资产池实施续存期间的管理和到期清偿结算工作。资产证券化的工作初步完成之后,则由SPV聘请专职人员和机构对资金池进行项目管理,其工作要求是确保资产池内的现金流运转稳定,各项资金转化工作能够正常进行,在内容上管理人员要明确资金转化过程中产生的各项税务问题和债务问题,做好完善的行政处理工作。SPV还应在每次结算日期内完成资金的收益转化和债务偿还,并将剩余的现金流资产交付给证券化项目的发起人。与此同时为了确保能够按时对本息进行按时支付,确保资产池现金流运转的稳定,往往也会有专职的资产服务部门对本息交付过程进行监管。
(三)资产证券化的意义和影响
1、资产证券化对资本市场的推动作用。
(1)推动市场规模的扩大和分流储蓄。从我国现有的储蓄资金和证券市场分析可以看出,证券化的发展有效推动了我国储蓄资金的分流,实现了现有资产的流动转化,不仅如此,信贷资产的证券化同样会影响和辐射到了二级市场中,同样是当下主要的储蓄资产分流手段。
(2)丰富金融市场产品,优化市场结构。通过将信贷资产证券化能够使过去金融市场中流动性较差的资产转变为有着稳定收益、风险较小的证券,这样能够对金融市场中现有的资产种类决心优化调整,不仅丰富了金融市场中的证券类型,还为投资者们提供了更多的资产投资选择,扩大和丰富了当前的金融市场类型。对推动我国金融市场的优化调整有着重要意义。
(3)降低了融资成本,丰富了融资的方式。随着资产证券化的开展为传统筹资人提供了更为丰富的融资方式,同传统的融资手段相比,借助资产证券化进行筹资活动在成本上更为低廉,降低了融资的门槛。
(4)丰富了投资选择。资产证劵化的发展为金融市场注入了新的活力,作为金融产品的一种,资产证券化产品具有风险较低、资金流动性高等特点,符合当前金融市场的投资发展标准,不仅如此,其产品在投资种类上也更为丰富,能够根据不同的资产池现金流运转状况制定出不同的投资方案,以满足当前投资者日益丰富的投资需求。
(5)推动贸易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协调发展。资产证劵化通过其特有的资产转化手段和资金流转方式,极大的推动了资本市场和贸易市场之间的联系,搭建了双方协同合作的重要桥梁,资产证券化通过对信贷资产的风险降低为贸易市场在金融活动中增添交易活力,为持续不断的提供稳定的现金流,推动了资本市场和贸易市场之间的联系。
3、资产证券化对其他方面的意义
(1)推动住房按揭市场的发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国际金融领域的一项重要创新,极大的推动了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稳定,通过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能够建立起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谨防潜在的房产泡沫风险,通过吸取西方国家在房地产市场上房产泡沫的经验,对我国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劵化有助于科学的防范金融风险,对整个资本市场的发展运转来说也有着积极影响。
(2)资产证券化能够让国有企业资本结构有进一步的改革与创新。我国的国企由于是国家直接扶持政策,它的资本结构是由银行贷款为主。如果将我国的国企进行资产证券化改革,就能够实现对自身资本结构的优化和调整,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国企当前的资产周转率和债务的降低。
(3)资产证劵化的实现有助于推动货币政策的发展,使其传导效率得以提升,通过将资产进行债券转化,可在大部分债券市场(银行债券市场,证券债券市场等)上市。资产证券化的比重高低和规模大小跟货币市场的流动性和交易性的强弱有着正相关的关系。比重高,规模大,会增强流动性和交易性。同理,比重低,规模小,会使流动性和交易性变弱。
三、资产证券化的相关会计问题分析及措施
(一) 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问题分析及措施
通过对证券化资产会计确认的理论研究中可以看出,在当前的政策导向下可以根据合理的指导,根据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实际发展状况针对不同发起人进行会计确认工作。当前我国的金融市场发展仍不够完善,现行的信用市场和金融领域中仍存在着诸多问题和相关政策的不确定性,在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的过程中就容易出现资产转让标准模糊的问题,增添会计确认工作的不确定性。因此,为了更好的开展资产证券化的工作,在我国当前的金融市场环境下,可以借鉴IAS39的模式来完成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确认工作,从工作性质出发,进而完成资产的初步、终止以及部分终止确认过程,一步步完善整个资产会计确认流程。
1.初始确认
一旦资产证劵化交易开始,作为合约的发起人就应当对资产进行初始确认,通常情况下,作为合约发起人可以在交易、计算日对资产证券化进行会计确认,其中交易日会计结算是指在确定证券化资产交易日期后,在交易日内完成资产和债务的确认工作,一般来说,在结算日之前,往往不应对资产和负债利息进行确认。结算日则指的是买方将证券化资产向购买方进行交付的日期,其会计确认工作通常情况下是对该项资产内容进行确认核算。同时,在进行结算日会计确认的过程中应当明确标准,对于公允价值的波动不予以资产的确认。
2.终止确认
当发起人不能够在根据合同要求对证劵化资产进行现金流的收益控制时,则应当对资产进行终止确认,不仅如此,通常来说,当发起人无法在通过合同标准对资产内容进行控制则代表着发起人应当对资产进行终止确认。在这一标准的判断要求上,要综合考虑到SPV的情况和发起人自身的资产控制结果,如果发起人仍能够对证券化资产进行资产控制,则不应当进行终止确认。
通常意义上,当证券化资产的收益方仅为SPV时,则代表发起人失去了对资产的控制权,一般来讲,当满足以下条件下时则代表只有SPV能够从资产中进行获利:SPV有着将资产进行转让、出售的权利,并且能够将其用相近的公允资产进行抵押;SPV可以获得已转让资产的全部收益。
3.证券化资产的部分终止确认
当发起人选择将自身的证券化资产向SPV进行部分转让,其账面价值和债务的划分应当要遵循公允价值进行分摊,按照双方对资产所持有的比例进行确认。只有在少数情况下,对于部分资产的分摊计量标准将不再按照标准进行,在此条件基础下将以零进行划分,同时账面价值也应当按照资产的出售和利得部分进行考虑。
(二)资产证券化会计计量问题分析及措施
面对证券化资产中存在的计量问题,应当对计量基础进行限定,在此基础上对会计计量进行探讨。
1.计量基础的选择
在当前的金融领域中,公允价值通常被看作是最为理想的资产分配方式,其能够最大限度的按照分配原则和标准进行资本的划分,但受到我国当前金融市场环境的影响,在公允价值的实际运用上仍不够成熟,应用过程中无法充分体现现值技术的优势所在,这些不足都现值了当前公允价值在我国资产分配中的应用和发展。受到现阶段金融市场环境的影响,应当选择双重计量方式对资产进行分配划分,根据经济环境的变化选择恰当的计量属性。
2.证券化资产的会计计量
与证券化资产的会计确认相对应,其计量主要涉及以下问题:
(1)确定证券化资产的出售价格
目前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对资本出售价格的确定方式上有着较多选择,通常情况下会根据资产逾期情况或延期状况进行不同程度上的折价处理,在折价标准的制定上应该严格限制和要求,考虑到资产双方的实际状况,如果折扣太小导致资产价值过低,使得发起人在交易意愿下出现了下滑,但过高的折扣也不利于投资方对资本进行收购,这就导致了双方的矛盾,因此在具体的折件标准制定上应当综合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在证券化资产的定价标准上应以下因素作为具体的标准:资本的预期回收金额;服务费用,也就是说在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结合不同的交易状况和资产运营标准所提出的款项回收费用,一般来说,服务费用需要在合同中进行提前规定,如果没有相关内容的规定也应当在最终成交价格中考虑服务费用;交易日的市场利率,利率由于受到市场影响变化浮动,因此在交易之间应当由双方进行协商确定;信用级别。
(2)证券化资产的初始计量
公允价值也就是指资产和负债的初始计量价格,在这一过程中需要明确的是,当发起人对资产进行抛售,则这部分资金内容将会作为新的资产且被视为收入的一部分。同时在债务问题的划分和明确上,一旦发起人开始资产证券化则代表其对资本转让承担了相应的债务能力,也被看作是收入的减项需要考虑其中。这些资本和债务问题都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应当考虑到的因素,结合公允价值的计算标准来对该部分资产内容进行相应的计量。
(3)证券化资产的存续计量
证券化资产存续计量的计量基础要视发起人的持有目的来进行:
一旦发起人决定对证券化资产进行长期持有,只需要在初始资产确认阶段考虑到应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在后续的过程中不需要再次考虑由于公允价值波动而导致的收益或债务问题。但一旦发生下列问题,也需要重新进行计量:企业能够证明其所持有资产可能遭受损失,则可以根据相应的标准根据现值对其进行计量,将前后之间的差异作为损益考虑其中;当发起人以不定期的手段对资产进行持有,一旦资产内容跌破初始数值则需要对双方的资产内容进行重新划分,差价部分计入损益。
(4)发起人于资产转让完成时的计量处理
本文的上述内容对证券化资产的账面价值分配有了明确的标准,应当考虑销售部分和保留部分之间的差异。在金融框架体系下的会计准则中,将其所分配的资产内容氛围留存利益的公允价值和销售部分两方面,这就对资产转让的过程进行了相应的限制:资产的负债表中应当对留存利益进行标注;当以公允价值作为收益划分的标准时,要综合考虑到售出资产和留存利益之间的账面价值,并将其作为公允价值划分的重要依据;在对损益的确认过程中应当考虑已售资产和净收益之间的差值;对留存利益的会计记录进行调整变化,并且能够从留存利益的特征形式判断出资产的状况。
(5)证券化资产减值的计量
证券化资产减值也就是账面价值和可收回价值之间的差额。账面价值的获取相对较为简单,而可收回价值的获取则需要通过一系列的计算才能够得到:可观察到的市价;担保物的公允价值作为计量;未来现金流量贴现值。在这三种可收回价值的计算方式中,第三种是目前最为理想的减值计算方法。在对现值进行计算的过程中,可以参考资产评估中所使用的方式作为基本原理,来对现金流量之间的差值进行计算,借助这样的计算方式能够克服当前在对现值计算过程中存在的技术欠缺,高质量的完成现值计算工作。将计算得出的未来现金流量作为现值,可以当作资产的可收回额最终确定减值。
在对可收回金额进行确定的过程中,如果存在难以判断的现象则需要对其现金的产生单一进行确定,根据单元整体来对可收回金额进行预估,与账面价值之间的比较差异可以判断出资产是否存在价值。
减值的计算过程中,可收回金额的获取四其中必不可少的关键因素,根据金融规范的约定,可收回金额应当由金融资产进行最终的确定。
(6)证券化资产减值的转回
目前对证券化资产减值的转回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旦资产发生实质损失将做好相应的风险防范处理工作,当减值实际发生后不得再次进行转回;以一定限度的减值准备作为减值转回的最高金额限制,同时减值的转回不可确认为当期收益。
证劵化资产减值在会计处理的过程中有着较为严格的专业性要求,其数值的确认也需要经过会计计算、可收回金额计算等复杂处理,综合考虑成本因素的影响,一旦发生实际资产损失,减值确认后将不得进行转回。
(三) 资产证券化会计信息披露与报表合并问题分析及措施
资产证券化发起人需要在遵守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对会计信息内容进行披露,阐述资产在运营过程中存在的债务风险,这一举措是对资产、个人的一种负责人的表现。在进行会计信息披露的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和遵循的原则也将结合FASB和IASC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观点建议。
1.关于会计披露问题的分析及措施
当前的金融市场环境发展日新月异,随着各项金融衍生工具在金融市场的运用,使得越来越多的资产风险难以被察觉,针对目前的金融市场环境,如何通过现有的手段进行合理的风险披露已经成为了相关学者研究和关注的重点。从目前所公布的会计准则标准来看,会计披露应当遵循由简单到复杂的基本原则。
IAS39中关于披露的部分是建立在金融合成分析法的基础上,IAS39要求披露:
(1)交易的性质和范围,包括相关担保的说明;
(2)是否已终止确认金融资产。
ASC在与会计披露有关的规定标准上,鼓励企业能够提供相关的金融工具使用标准,同时自觉披露相关的风险和内容服务项目,同时作为管理层也应当对风险问题进行相应的问题描述。不仅如此,其对披露内容在具体环节上也有着明确规定:
(1)资产证券化的现状及预计的损失;
(2)反映由于提前支付、损失及折扣率的不利变化,可能对留存利益的公允价值减低的重点测试;
(3)本期内发起人与SPV之间全部的现金流量;
(4)发起人所管理的表内和表外资产中,期末拖欠债务及本期的净信用损失。
根据披露原则和规定上的相关要求,当存在留存利益需要对资产内容进行下列事项的披露:
(1)对留存利益进行计算的会计标准,其中包括了各项数值信息和计算方法的内容假设;
(2)当披露内容中存在的假设预期分析出现了差异,则需要对留存利益进行敏感分析;
(3)报表之外的资产证券化以及共同管理下的资产内容。
2涉及合并报表的资产证券化问题
在当前的国际金融会计准则体系下,通常以实际控制和形式来对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进行判断和界定,当前,SPV的形式有两种,分别是发起人组建以及第三方组建。当由发起人组建SPV时,合并报表中应当考虑到是发起人子公司和SPV之间的联系,将二者的交易信息从报表中进行剔除;当由第三方进行SPV组建时则不需要考虑信息剔除的问题。会计报表本质上是反映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收益问题,合并则充分反映了当前所面临的剩余收益问题和现状,其并入标准也应当以发起人是否存在剩余收益来进行判断。
SPV问题的出现并没有引发金融市场和监管机构的重视,与其相关的内容规范也缺乏足够的执行力度,松散的管理体制也最终导致了SPV出现了大范围的影响,安然事件后,SPV合并问题引起了金融市场的广泛关注。
长期以来,《会计研究公报》(ARBNo.51)成为指导X会计实务界进行报表合并的一般原则,1987年FASB发布了FAS94《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合并》,对ARBNo.51做了修正,取消了“非同质排除”的规定,对企业之间的合并方针进行了一定的划分,对何种情况下母公司对子公司进行合并进行了限制和规定。1990年紧急问题工作小组(EITF)发布了D—14号专题和IssueNo.90-15《非实质性出租人的影响,剩余价值担保以及租赁业务中的其他规定》,是首个对SPV合并问题进行相关规定的紧急条例,这一条例的出现开始对SPV合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限制,对其合并原则也进行了更正,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发起人将不可以进行SPV合并:SPV的多数股东需要是对其进行大量投资的第三方;由股东主导SPV;多数股东因持有相应资产而获取收益并承受风险;当第三方在租赁期间由承担风险而获取收益则不应进行合并。这也催生了下列应当对其进行SPV合并的现象:股东多为名义投资;SPV能够代表发起人利益;SPV承担了发起人的风险责任。
2000年9月,FASB对资产证券化中所面临的合并问题做出了相关规定,在新规范的标准要求下,资本负债不必合并资产负债表,既发起人拥有资本的控制权。
四、我国资产证券化会计规范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一)我国资产证券化会计规范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资产证券化的应用发展对于金融市场的发展建设来说有着重要意义,通过在原有的信用基础上开展资产证券化能够推动行业市场的发展繁荣,对于诸多领域的发展来说都起到了推动和发展作用。例如,按揭住房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增速了资本市场的繁荣,极大的改善了当前商业银行面临发展和经营现状。国家方面也十分重视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对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和推广也进行了相应的扶持,2005年开始,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成为了我国最早的两家信贷资产试点银行,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和市场反馈取得了不俗的成效。但值得注意的是,我国资产证券化在发展的过程中仍面临着诸多问题,具体问题如下:
一是金融体制自身的限制。我国现有的金融体制不利于开展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在现有的体制下,经营、监管的相互独立影响了资产证券化中的信托服务,这就导致了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基础服务单元并不能发挥其作用和价值,同时,流通平台之间的差异也造成了当前投资者无法实现风险的规避和防范,在现有的金融体制下,各种金融市场矛盾问题凸显,市场结构的欠缺、服务机构的发展落后以及风险防范不彻底等都成为了影响和阻碍资产证券化发展的重要难题。
二是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不仅仅需要完善的服务和工作标准,同时也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有效支持,然而,由于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发展起步的时间较短,至今在金融市场领域内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发展进行保障。央行和证监会虽然出台了与信贷资产相关的管理内容标准,但这些内容仍无法对金融市场的稳定实现维护,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当前面临的法律法规欠缺的问题。从这方面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在资产证券化立法方面存在的不足,以及税收、会计方面存在着问题。
三是配套环境方面的难点。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没有形成好的金融市场环境,事物的发展和推行需要强有力的外在环境提供支持,但对我国目前的资产证券化发展形式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其所面临的市场环境和配套支持仍不够成熟,在会计、税收等方面的需求严重不足,同时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也有待提升,在高素质人才的培养上也十分欠缺。
(二)我国资产证券化会计规范的完善措施
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和推动能够为当前我国的金融机构注入新的活力,同时能够显著的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为银行在处理不良资产的过程中提出宝贵的经验和作用。金融市场在面对资产证劵化带来的发展动力的过程中,也要警惕由资产证券化风险所带来的金融市场影响,资产证券化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应当加强对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加固,确保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能够步入正轨,这就需要建立起完善的监管制度来对风险问题进行防范。
首先,加强立法完善和资产证券化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关部门也要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完善的法律法规是资产证券化能否得到良好发展和推广应用的重要前提,在这一过程中有关部门可以借鉴其他金融工具在发展过程中的先进经验,在现有的法律体系基础下进行修订和补充。结合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迅速发展,需要加强对资产证券化行为流程的要求和约束,通过相关的立法为其操作流程限定有关的内容,对于与资产证券化应用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也要做到相关的配套和完善,加强公司内部的保障、信托的监管以及合同的签订等。
其次,建立规范透明的信用评价体系。金融市场在发展的过程中与之配套的需要建立起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来对各项工作内容进行信用监管,随着资产证券化的进行,现有的资产规范评价制度已经难以满足当前的市场需求和行业发展,进行信用评价体系的建立,对于行业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稳固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评价体系建立的过程中是,应当明确基本的评估准则和标准,在此基础上对各项应用准则加以完善和丰富,这一过程中有关部门可以借鉴国内外的先进发展经验,对我国信用评估机构提出相应的要求和整改方案,推动信用评估体系的公正透明。
再次,建立规范的中立机构以其为基础完善相关工作与服务。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标准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了资产证券化在金融市场的发展,作为监管方应当鼓励中立机构的发展,积极引导其在工作服务中发挥重要作用,同时对于其从业标准和服务要求也要进行严格的把控,提升现有的从业入门标准,规范行业的入职和工作行为。在此基础上也要加强其他配套服务的建设运用建设,鼓励中介机构的发展和服务质量的提升。
最后,加强人才培养,建立高质量、高素质的专业服务团队。要做好资产证券化的推广运营工作,除了要加强相关服务内容的配套建设外,还需要从内部自身加强人才的培养和建设,高质量的人才队伍是推动资产证券化的重要先决条件。作为一项业务性较强的融资服务,资产证券化要求从业者能够掌握法律、会计以及税收等方面的知识内容,并且能够实时了解金融市场的发展变化,对自身的知识储备进行扩充。
结论
对于我国的金融市场发展来说,资产证券化仍属于新鲜事物,虽然历经了十几年的发展探索,但至今没有形成完善系统的理论研究,资产证券化会计工作也缺乏系统的指导和建议,其研究发展大多跟随传统的金融工具会计研究中并没有形成独立的研究系统。资产证券化发起人的会计问题在当前属于较为小众的会计难题,这也导致了其工作内容没有得到广泛的关注和重视,本文将以此作为研究和探讨的基本点,针对我国当前面临的资产证券化发起人所面对的会计问题进行研究,借鉴FASB和IASC中相关的规范准则来对我国当前的会计确认标准进行分析。本文的研究内容和探究基调也将以梳理会计问题为基本点,尝试用所熟知的内容和知识对会计问题进行详解和剖析。
对会计处理问题进行研究,其中,国内学者将参与资产证券化的部分主体所参与的会计处理统称为资产证券化会计,此方面内容的研究和处理工作正是基于我国证券化的发展,内部环境需要以及借鉴先进经验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国会计确认问题的研究基调是以权责发生制为主,同时现金流动制辅助的发展模式,对于资产证券化的研究分析也将以此观念作为重要支撑。
资产证券化开展的过程中将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到与法律相关的问题和税务问题,无论是破产隔离还是双方进行合约的签订,这些问题都将不同程度的影响到发起人的会计处理工作。此外,本文在研究过程中对部分问题的研究不够深入,也没有针对会计准则中所暴露出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具体建议,最终呈现的研究效果也不尽如人意。针对在研究过程中所暴露出的问题,将作为今后学习过程中的研究方向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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