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科学技术的进步带动了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加深了人们对娱乐和社会交往的需求。在二者的共同影响下,依靠于互联网平台的短视频成为互联网用户娱乐社交的新选择。当前,我国网络经济发展蒸蒸日上。受其影响,短视频已覆盖到家家户户。特别是近年来,在新冠疫情的流行下,人们在家隔离时观看短视频,已演变成一种新型交流模式。但是,随之而来的网络短视频平台著作权侵权频发的问题正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不仅仅反映出短视频平台相关法条完善的必要,更突显对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行为予以防范和治理的现实意义。只有在不同的实践要求下,建立不同的注意义务和监管标准,才能有效地解决短视频侵权问题,保护短视频版权所有者的权益和利益。
本文在对短视频及其著作权的相关概念了解后,把传统视频和短视频放在一起比较,明确短视频的优势所在。并且,从法律层面出发,解析著作权,找出我国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现存问题,并制定有效的改进措施。
绪论
研究背景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兴起发展,为大众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获取信息方式。依托于移动互联网的网络媒体也获得了飞速发展,各种社交软件和视频网站应运而生并快速成为人与人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媒介。在传播媒介上,2007年以来,平板电脑、智能手机等高新设备相继亮相,其推陈出新速度极快,而视频化内容也因此有了展示载体。近些年兴起的短视频更是快速进入广大人民的生活,成为人们获取信息,沟通交流的一种重要途径。2013年底,我国短视频开始孵化,最先出现的便是腾讯微视和新浪秒拍。经过一定时期的发展,各大短视频app涌现。目前有关短视频的定义还无定论,主流观点认为,短视频,即各大新媒体平台中推送的,供人们在碎片化和闲暇时间游览的相关视频内容,时长一般以分钟或者秒数来计算。短视频具有门槛低、社交属性强和碎片化娱乐的特点,能够迅速占领人们的空闲时间,2020年以来,受新冠肺炎疫情居家隔离影响,短视频在过去两年又获得了迅猛的发展。
在用户规模方面,2023年2月中下旬时,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出示了一份《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通过该报告可知,直到2023年年底,我国网民规模突破十亿。我国网络视频、短视频用户使用率分别为94.5%和90.5%,网络视频、短视频用户规模达9.75亿和9.34亿。
在市场规模方面,短视频在网络视听产业中占据了大半份额,其同比上浮178.8个百分点,累计1300亿人左右。不仅如此,短视频还在积极向直播、电商、教育等领域进军,其影响力越来越大,甚至足以改变视听行业格局。
短视频呈现出制作门槛低、视频时长少、周期时间短等特点,人人都可以拿起手机、相机等拍摄设备进行创作,再通过手机或电脑加工剪辑来发布短视频,把短视频时长精简到几分钟左右。之所以这样做,主要是为了管控视频上传者把完成的视频作品发布出去,从而对视频原作者造成著作前侵权。但是,就目前发生的许多短视频著作权侵权案件来看,短短几分钟的短视频仍然可以构成对视频原作者的著作权侵权。
其中最容易造成侵权的是体育赛事,例如冬奥会期间,中国选手谷爱凌夺冠的精彩镜头,在抖音、快手等平台会有大量没有经过授权的传播。不单单是体育赛事,短视频侵权同样在电影、综艺节目、电视剧等方面一发不可收拾。加之在网络媒体中,短视频传播迅速,影响力广泛。只要被侵权的短视频成功发布并大肆推送在短视频平台上,原作品著作权人对自己的著作权将难以管理和控制(原作品的版权所有者将很难管理自己的版权),侵权作品经大量转载传播,会给原作者造成较大损失,另一方面,短视频平台视频发布者、使用者往往未经实名认证,一旦侵权行为发生,要想在成千上万的网民中精准锁定侵权者其难度可想而知。
研究意义
短视频是一种新兴不久的媒介载体,从法律规范的角度看,由于法律的滞后性质,近年来面临着许多侵权事件,急需进一步规范管控。短视频不仅体量大,而且类型多样。那么,是不是所有的短视频都可以把其视作是作品呢?都应该归属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呢?短视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主要包括哪些内容?短视频因为类型不同其著作权内容会不会相应发生变化呢?著作权法该怎样保护原创作品,才能从根本上抑制短视频侵权行为呢?本文主要围绕上述问题展开探讨工作。所以,深入研究短视频著作权问题,定性分析短视频,不仅可以净化短视频行业风气,明确相关主体权利义务,还能够帮助大众健康使用短视频软件,规范文化作品的传播推送。
本文在了解短视频及著作权相关理论后,把传统视频和短视频放在一起比较,明确短视频的优势所在。并且,从法律层面出发,解析著作权,围绕行业发展情况及相关侵权案件,找出我国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现存问题,并制定有效的改进措施,以期我国著作权侵权事件得到控制,保障短视频行业走上可持续发展道路。
研究方法
文献阅读法。在对与著作权、短视频相关的文献资料翻阅了解后,厘清整体研究框架。以此为基础,开展后续的论文研究工作。
比较分析法。本文把研究主体锁定为短视频,对比传统视频和短视频,找出两者之间的差异性及内在联系,致力于防控我国短视频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发生。
案例研究法。在法学研究中,案例研究法得到了广泛应用。本文搜集整理了近年来出现的几起具有代表性的短视频侵权案件,客观剖析,摸索开辟出一条有效管控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可行路径。
归纳法与演绎法相结合。在完全了解著作权内容及短视频特点后,通过分析侵权现状,对短视频著作权保护现存不足归纳,制定相应的措施,旨在提高短视频作品发布的规范性,减少著作权侵权案件发生。
一、短视频的相关概念
1,短视频的定义
短视频,即投放上传到各大新媒体平台上,供人们在碎片化时间观看游览的视频内容。短视频时长较短,通常以秒为单位起到几分钟不等。短视频支持以各种主题展开创作,如时尚潮流、商业定制、幽默搞怪、公益教育、技能分享、广告创意、社会热点等均可。因为短视频时长较短,所以既可以以系列栏目呈现,也能够单独成片。
赵昱、王勇泽选取Social Beta 网站对其的定义认为,短视频的时长主要以秒为单位,只要一台移动智能终端设备便可以进行下一步的美化编辑和拍摄工作。不仅如此,该视频形式还支持在社交媒体平台上随时分享。徐晶认为,短视频与长视频存在本质差异,短视频基于短视频平台完成上传、拍摄编辑等一系列工作。同时,就算是在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平台上,短视频也能够实现即拍即传。王潇然指出,短视频是一种全新的视频形式,它具有内容丰富、时长短小的特点。只需一部智能移动终端设备,广大网友便可以创作播放,把制作好的视频投放在社交性媒体平台中传播展示。
就上文学界学者发表观点可知,在定性分析上,他们聚焦于短视频的功能、特点和表现方式。同时,把短视频和传统长视频精准分类。
2.短视频的特点
对比直播、微电影和短视频,短视频制作的团队配置要求和表达形式门槛相对较低,人人都可以是短视频创作者。短视频呈现出制作门槛低、篇幅小、交互性、时间短、社交性等特点。
篇幅小时间短。所谓“短视频”,其关键就在于短。一般来说,传统视频都是按分钟起步计算,而短视频则是以秒为单位计量的,因此在内容和篇幅长度上更短更简洁。正是因为短视频具有短和简洁的特点,其占用的存储空间小,传输速度高,用户上传分享均十分快捷。并且,在拍摄和后期剪辑工作中,短视频也不会被流量过大制约。
制作门槛低。最近几年,短视频才萌发兴起。短视频凭借自我制作门槛低的优势,席卷全球的家家户户。短视频制作唯一需要的辅助工具便是平板电脑或智能手机,只要打开数据连接便可以当即制作。与此同时,市场上还推出了许多短视频应用程序,为用户提供编辑、配乐、分享、拍摄、美化等相关视频制作服务。因为短视频制作门槛低,广大网民都可以参与其中。并且,视频内容打破了社会各行各业的界线,把更多的新事物带到人们眼前,开阔人们所见所闻。
社交和交互性强。与传统视频相比,这是短视频最显著的功能之一。制作完成视频后,用户不仅可以以一键上传的方式实时分享到平台,还能够同时在其他社交媒体软件分享,如朋友圈、新浪微博、qq空间等。短视频因其时长短、内容集中、普及快,使其社交属性越来越突出。如今,短视频的作用已不局限于查看动态、获取信息,还衍生出了学习知识和结交朋友等功能。客观来谈,短视频已不能被单一定义为视频表现形式。而短视频还有一大显著特点,即交互性。立足于传播学视角,交互性代表着媒体和观众双方的信息流通。从流通方式看,打破了传统媒体的常规化方式。在信息流通上,传统媒体呈现出单一性、线性的特点。但是,短视频更强调受众对信息的看法认知,是观众和媒体之间的互动。其中,信息网络传播便是最具代表性的一种交互式传播行为,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也对其进行了概念界定。毋庸置疑,交互性是点与点之间的互动。在观看作品时,人们无需考虑地点、场所等外部因素,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3.短视频的分类
短视频发展至今,已经具有多元化的类型,可以从平台、内容、发布主体、营销渠道、商业模式等不同角度进行分类。根据短视频提供的内容,本文将短视频大致分为以下几类:(1)资讯新闻类,指几十秒到三分钟左右的短视频,抓住一个热点或突发事件进行传播,让用户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最有效的信息。
(2)独创短片类,包括短纪录片、情景短剧等在内的短视频,注重内容独创。
(3)科普分享类,例如在小红书、下厨房等APP上发布的一些注重知识分享的短视频。(4)影视剪辑类,通常以解说、剪辑他人影视作品为内容,例如UP主谷阿莫的“XX分钟看电影”系列。
其中,影视剪辑类短视频尤其为当前影视行业所诟病,掀起一股舆论风暴。不仅业内影视公司、从业人员联合发布声明抵制这一类短视频,国家电影局公开表示,就如今极为猖獗的‘XX分钟看电影’等短视频侵权盗版行为,将会与国家版权局联手对其严厉打击,严禁自媒体、短视频平台、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在未经过创作者允许的情况下做出对其作品剪辑、复制、传播等侵权行为。
二、短视频的特殊性
1、短视频的独创性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指出,归属于艺术、文学、科学等领域内,具备独创性特点且可以通过某一种有形形式复刻的智力成果,即作品。为了对文学、艺术等作品保护,著作权法还推出了若干项制度,由它们构建成完整的著作权法体系。通常来说,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畴和我们解读的“作品”范畴并不是完全统一的。就作品一词,《现代汉语字典》把其界定为是文学艺术创作而成的作品。实际上,不管是从哪种视角看,作品都是作者观点思想的凝结。然而,著作权法意义要求独创性特点必须存在于作品身上,由著作权人所创作,不得复制和盗用他人的作品。
独创性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必然要求,是著作权法和司法实践认可的内容。独创性的标准与作品的保护范畴密切相关。若是独创性设定标准过于严苛的话,那么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数量便相对降低,公众可使用作品变多。若是独创性设定标准过于松懈的话,则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数量便相对增加,公众可使用作品变少。独创性的标准可以在著作权所有者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维持平衡。1990年9月时,我国著作权法出台生效。从出台到迄今为止,共经历了3次修订,其分别是2001年、2010年和2020年。2002年8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出台生效,分别在2011年和2013年进行修订。而这两次修订中,均没有涉及到著作权法作品及独创性内容。从司法实践看,因为其对独创性标准理解多元化,致使受理案件判定任意性过强。另外,在创作方面,短视频的作品创作的方式、表现形式、创意和作品想表达的想法都在不断变化。
短视频行业兴起时间不久,其社交性特点也是传统视频行业没有的。并且,短视频主要依赖传播从中获利。作为著作权法理论基础的利益平衡原则,平衡了著作权人和公众相互间的利益,也使得公众获取信息与著作权人对信息独占之间的关系有所均衡。在提倡著作权人对艺术、文学、科学等领域作品创作时,为了确保社会公益和创作作品的有效传播,通过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等制度对著作权施加一定的限制。对此,我国著作权法中也有所提及。在确定作品独创性标准时,应始终坚持利益平衡的原则。首先,让作者利益得到满足,鼓励和刺激优秀作品的产出和创作,还要考虑到一般人的利益,关注公众对知识的学习欲和文化需求,防止标准过低造成群众利益损失的现象。在短视频行业中,社会公众分享传播作品与短视频的传播是可以共存的。因此,在对短视频质量评判时,必须做到全面考量。
基于短视频平台对短视频制作,其生成的短视频具有低门槛、制作过程简单等独特长处,导致短视频的产出量巨大,在这种情下,一个简单的制作,并不足以把视频中制作人的感受、想法及个性等方面充分体现出来,所以并不符合独创性要求。例如,在几秒钟的自拍视频随机选择添加一个滤镜,或在任意地点拍摄日出日落的自然景观,将此制作成短视频,这虽然也付出了简单的劳动,但并不能反映创作者的想法、感受、个性。所以,在对短视频作品的独创性衡量时,其适用标准应把握好广度和宽度。第一,作品必须是作者一人之力创新而成,不允许对他人作品复刻或挪用他人想法;其次,作品必须是创造性脑力劳动的结果,是作者的想法以及感受的表达,既要有内容,又要体现作者个性;最后,作品要有一定的创作高度。
2.短视频与传统视频
著作权法第3条提到,归属于艺术、文学、科学等领域内,具备独创性特点且可以通过某一种有形形式复刻的智力成果,即作品。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著作权法第十条又对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了明确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就是利用无线或有线方式提供给公众,赋予公众获得作品的权力。但是,该作品的获得地点和时间是有所限制的。
短视频与传统视频的联系:立足于表现方式,传统视频和短视频的表现方式一致,均以类电作品为主。两者都是通过特定的媒介拍摄,由一系列有声或无声的图片组成(帧率),同时需要以适当装置放映为辅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传播,他们对载体的要求基本相同。分析目的宗旨可知,传统视频和短视频都是为文化的发展和信息的传播而存在。根据实现方法看,传统视频和短视频相互扶持,它们各自发挥所长,发挥自我价值。
(2)短视频与传统视频的不同:
传统视频不具备互动性和社交性特点。从时长方面看,短视频比传统视频更短、更精炼,容易让人们误解为短视频是缩小的传统视频,从而忽略了短视频所具有的社交性和互动性,这是短视频独有的优势。而在短视频的覆盖历程中,互动性和社交性也发挥出较大的作用。处于网络媒体大环境下,用户除了可以在短视频平台中分享上传自己拍摄的短视频外,还可以以链接形式把其转发到朋友圈、微博等其他社交平台上。虽然该行为属于社交活动,但其视频呈现形式还是让人眼前一亮。在游览观看视频后,平台中的网民可以为用户视频进行评论、转发、点赞等操作,积极互动,体现出了较强的社交性和互动性。
交互性不同。交互性要求用户可以在自己选定的时间或地点观看视频,该传播行为由点对点。在传播方面,短视频依赖于网络媒体。而传统视频则以影院、电视台等为媒介。如此一来,观众便不能随时对自己喜爱的节目观看,只能根据电视台安排时间定点观看。在传播上,并没有关注到观众需求,也不能被界定为是交互性传播。这一点,也是传统视频和短视频最大的差异所在。
从制作方式看,可以把短视频制作群体划分为三大类:1.专业用户;2.普通用户;3.专业机构。现阶段,短视频侧重于普通用户制作,而专业机构和专业用户对这一领域并未过多涉及,总体呈现出普通化的趋势,在日常生活中,人人都可以是短视频制作者。而大多数传统视频则是由专业的电影公司、影视团队、电视台所制作,带有较强的专业性。不管是前期的选题策划,还是中期的拍摄,又或者是后期的宣传制作,全部都配置了专业人士指导推进。相对来说,传统视频制作成本高,周期长;短视频内容短小精悍,成本低,且出片快。
盈利模式不同。短视频的盈利主要靠如下途径:1.广告变现;2.内容付费;3.平台分成;4.电商引流。因为短视频时长原因,所以其变现集中在原生化广告和传统广告上。在引流方面,短视频凭借内容流量或网红影响力把广大网民的关注点吸引到自营电商、网店上,达到引流的目的。在内容付费方面,短视频同样开拓了三种方式,分别是平台会员制度、用户打赏和垂直内容付费。不仅如此,短视频平台还会参考视频的具体播放量情况,按照一定比例分成给内容制作者。一般来说,短视频的盈利主要取决于短视频的转发量、播放量及流量情况。因此,短视频制作者往往会打开评论和转载权限,而是希望其制作的短视频可以广泛的传播从而获得更高的收益。相反,与短视频的各种盈利方式相比,传统视频相对简单,它的获利是通过冠名广告或著作财产权的转让许可。并且,在对视频播放时,必须经过著作权人的允许。一般来说,传统视频还要把版权费用支付给著作权人,通过限制性的方式而不是短视频的开放性方式式来获取收益。
通过分析短视频与传统视频的区别,不难看出和传统视频相比,短视频中的侵权行为出现更为高频。因此,在维护短视频著作权时,也应合理选择方式。第一,因为短视频带有较强的交互性和社交性特点,所以人们往往会更倾向于短视频的使用。受其影响。短视频领域侵权行为屡见不鲜。其次,短视频盈利模式的多元化也是侵权频发的原因,短视频有多种盈利模式可供选择,同时它们是可以共存的,短视频制作者能够在多个模式中持续赚取收益。也正是因为这波红利,致使别有用心的人做出侵权行为。
网络短视频的侵权行为
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现状,短视频涉及的侵权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以短视频为载体,剪辑并传播综艺节目、电影电视、体育赛事等。对他人持有的作品版权恶意剪辑,然后在不同的平台上发布,这是很常见的情形,。爱奇艺诉优酷”爱情公寓”案、爱奇艺诉 Bilibili网站”来自星星的你”等十案、爱奇艺诉”老九门”案、爱奇艺诉华数传媒集团”花千骨”案、搜狐诉今日头条”屌丝男士”案等均属于该类情况。
2.在他人不知情或未经允许的情况下,短视频平台或短视频制作者对其著作权的视听产品随意分享传播。“一郭汇”案便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不仅如此,因为短视频制作要求较低,一些短视频平台或手机视频后期、剪辑软件还为用户提供了可供选择的贴纸、音乐、表情等元素,甚至可以在用户上传素材后自动生产短视频作品。在各大短视频平台中也存在着各平台的短视频制作者互相模仿的情形。
3.由于把他人的视听、文字、摄影作品等应用在短视频中而发酵激化的著作权纠纷。这类情况在专业短视频创作者团队和个人短视频制作者身上均有出现,需予以重视。此种侵权行为往往与合理使用较难区别,与合理使用的界限是一个比较有争议的问题。此外,与前两种侵权行为有所不同,这种侵权行为普遍存在,但很少真正的进入诉讼程序,目前司法实践中的大多数案例也多在各个网络短视频平台之间发生,只有少数著作权人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会适用诉讼手段,这就使此种侵权行为的出现更加普遍,例如我们可能会在常用的短视频平台刷到某创作者通过制作短视频来控诉其他平台制作者将其作品在其他平台直接使用的情形,因此,有学者表示,解决短视频著作权问题侵权的主要途径是更注重事前预防侵权行为,及时扼杀侵权行为,而非把事后司法救济当做唯一的救命稻草。在笔者看来,在面对短视频相关的著作权问题时,由于互联网的碎片化特征,需要提前为整个短视频行业划清界限和制定相应的标准。
在大多数情况下,短视频作者的行为是否符合侵权构成四要件通常是判断其是否侵权要考虑的问题,包括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及行为人主观过错四个方面,除此之外还要考虑是否存在《著作权法》第47、48条列举的情形。其主要体现在未经版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没有正当的抗辩事由,也没有按照合同著作权法的要求来使用作品。但是,如果采用逆向思维,可以根据该行为是否存在合理的抗辩事由来判断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如果该行为符合合理使用、授权许可、法定许可等条件,那么就可以认定该行为不存在侵权。
《著作权法》第24条第二款所述情形有较高的适用率于短视频领域,如短视频作者为了介绍、评论或说明而将他人的作品用于创作时,其行为应属于合理使用,不负侵权责任,但应在视频中标明为引用。实际上,大多非原创短视频都有使用他人作品的现象存在,因此,利用意图是判断是否属于侵权的重要因素。在界定侵权行为时,要同时兼顾到许可制度和合理使用情况。假设短视频作者是在原作者允许的情况下进行使用,或通过沉默、行为推定的方式达成默示许可,则其使用行为应当是合法的,不构成侵权。
本文在此全面剖析爱奇艺诉华数传媒网络公司《花千骨》一案:在界定短视频著作权侵权时,首先法院先对涉案短视频对电视剧《花千骨》截取的事实进行验证。随后,法院把它们均视作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其次,针对被告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这一问题,法院进行推导。本次涉案短视频时长共计200分钟左右,约五十余个视频。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和《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法院判定被告使用行为已逾越了合理范畴。消费者在对短视频游览后便没有了对完整作品观看的必要性,如此完整作品的点击量降低,对原告的合法权益直接损害。所以,涉案行为不被认可是合理使用。在该案受理中,法院把被告行为定罪为著作权侵权。
通过上文所述可知,在对短视频是否存在侵权行为界定时,法院把重心放在了两方面:第一,涉案行为能不能举出合法抗辩事由;第二,被使用作品有没有达到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界定条件。在界定时,立足于作品独创性视角,并以法律法规作为有力支点,对使用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范畴进一步评判。在创作短视频时,如果视频制作者没有得到著作权持有人而私自使用其作品,也没有给出合理抗辩事由的话,法院便可以判定其行为侵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网络媒体中短视频著作权侵权保护制度的相关建议
遵循个案判断原则就司法实践看,短视频在各大短视频平台中层出不穷,且制作水平参差不齐。而视频中所表达的内容、思想情感等,也是积极内容和消极内容掺杂。为了让短视频行业发展走得更长更远,应提倡广大网民创造优质内容。尽管作品的独创性与内容质量、艺术价值等方面关联性较小。但是,也恰好对应了张璇法官所提,就算短视频属于同一类型,其呈现方式和制作方式也有千万种选择,而它们均会对作品的认定有所影响。譬如,短纪录片型短视频,均以自然界为主题进行记录。虽然视频的主题相同,且全都选择了沙滩一角,只有时间段的区别。就算镜头角度一直保持不变,但也是视频制作者对一天内多个时段的画面的用心剪辑和挑选,其同样具备独创性。然而,如果是以同一镜头不间断录制数分钟或若干秒的沙滩为素材而制作的短视频,便只能把其称之为是记录自然界画面。北京互联网法院曾受理过一桩抖音案。在对独创性界定时,法院同时关注到了其他用户对涉案视频的分享及视频受众的感受。同时,还强调在裁量独创性时,必须把特定客体相关受众的认知考虑在内。
不可否认,在界定短视频是否具有独创性时,应始终坚持个案判断原则。如此,独创性的界定便清晰明了了许多。不管短视频的内容多丰富,种类有多少,制作拍摄应用了怎样的手法,均需要把个案判断原则放在首位。就像以抖音为代表的的短视频内容分享平台,在拍摄短视频的界面或平台内部这类平台往往会设置一些特定的图像、音乐、声音、贴纸等素材,以便用户在拍摄制作短视频时使用。对此,学界有学者指出由于素材内容是平台提供现有的,且素材并不是出自拍摄创作者之手,所以只要短视频应用到这些素材,其生成作品便不具备独创性。然而,从司法实践看,法官认为就算短视频平台提供了现有的特效和动画,但归根结底仅起到了提供作用。至于这些素材在视频中的应用和选择,还是出自制作者的个人想法。而因为制作者不同,他们对于元素的添加和使用也各有风格。鉴于此,创作者的独创性在元素组合、选择和添加等方面均有反映。不仅如此,以短视频现行分类方式看,各类型短视频的创作情况、创作角度和创作风格等生成的效果都是不同的。并且,它们与公共利益、社会大众之间的关联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在界定独创性时,如果只循规蹈矩以“个性化标准”为依据的话,那么未免有些过于固化死板。本文认为,随着短视频的创新发展,司法实践也应积极优化调整,让社会公共利益、短视频创作者、短视频行业三方能够稳定维持均衡关系。在对短视频的作品属性判断时,个案判断原则较为适用。
增强用户版权意识如今,也有部分专业制作团队参与到短视频行业中。然而,短视频制作的主导权还是在普通大众用户手中。对于公众来说,短视频就像是一个载体,他们结合自我的创新和兴趣自主操作剪辑综艺节目、影视剧等素材,让其以一种全新的方式呈现出来。尽管我国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臂膀,但是因为法律覆盖率低的原因,再加上经济利益诱导,传播盗版资源、购买盗版等现象还是在现实生活中肆虐。受大环境影响,大众的著作权法意识普遍较差,助长了侵权事件的气焰。本文认为,应引导用户树立良好的版权意识。一方面,要引导用户怎样正确使用、合法转载他人视频。另一方面,要针对短视频制作者进行相关教育,让他们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我版权。如果出现创作视频被随意复制、剪辑、传播等情况或者短视频作品被他人私自使用时,应第一时间通过平台的投诉申诉渠道机制进行维权。
在引导用户提高版权意识工作中,还需要平台的从中助力和用户的积极配合。本文认为,可以从用户实名、用户指引等方面展开。第一,在用户做出注册、上传、传播短视频等操作时,短视频内容分享平台便应告知给用户相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让其知晓不允许对存在侵权性质的短视频随意传播和上传。在众多短视频平台中,YouTube 的做法值得其他平台借鉴。YouTube 中设有“请勿上传任何影视、音乐等未经许可的视频,除非它们完全是由你自己创制”的警示。若是仍有用户不顾警告对视频上传的话,则平台便会自动把其认定为是反复侵权,对用户做出冻结账户、锁定信息、取消注册使用资格等处理。第二,所有登录注册的视频用户,都必须进行实名注册。如此一来,当出现侵权行为或侵权内容时,平台便可以对侵权行为人精准锁定。另外,短视频内容分享平台应把行业自律工作落实到位,创设健康的行业发展环境。各大互联网企业也应着手开辟投诉处理渠道,让短视频创作者和广大用户维权有处可去,切实保障其著作权。
提高用户版权意识,全民抵制侵权纠纷,引导短视频用户怎样合法玩转短视频,让其以合规方式对他人素材内容和作品使用,创设短视频行业良好风气。
全面提高平台的注意义务就短视频发展现状,其不管是司法实践的指导还是规则的补充优化,都侧重于事后的著作权保护机制。要是想对短视频侵权乱象的现象彻底根治的话,还必须严厉打击侵权行为。同时,对侵权行为加大防御力度,避免新形态的侵权行为发生。在事前版权治理工作中,应要求各大短视频平台把注意义务履行到位,强调注意义务对于网络著作权案件审理的重要性。
在短视频行业中,短视频内容分享平台占据绝对的话语权。当然,在短视频侵权乱象打击工作中,短视频内容分享平台同样义不容辞。本文认为,在实施短视频侵权乱象打击工作时,首先应在立法层面对平台的职责和义务明确。尽管常规化的通知﹣删除规则在短视频平台中应用略有不足,但在网络著作权领域同样不容忽视。在此,笔者要特别说明一点,短视频和其侵权行为具有极为显著的特点,只选择应用通知﹣删除规则的话,恐怕不足以承担起平台侵权责任和短视频侵权的界定要求。
从其他视角分析,如果短视频内容分享平台自身技术实力雄厚的话,应积极启动相关技术措施,对侵权行为管控。譬如,腾讯企业推出了安全云侵权网站屏蔽技术和视频基因比对技术,致力于促进平台对视频侵权行为界定能力的提高。尤其是安全云侵权网站屏蔽技术,其中的技术手段可以对侵权内容的网站快速定位,并对盗版内容及时截获,用于对盗版视频发布传播打击最合适不过。
针对短视频著作权维护,今日头条也启动了一系列对策。首先,引进了视频指纹技术,从视频内容中识别相关特征。每个“视频指纹”都对应其专属的视频,等同于给原创作品贴上了标签。如此一来,侵权比对精准度便得到了良好保障。其次,对版权监测加大力度,与版权平台携手共同监测。最后,引进区块链取证技术,提高取证的实效性。在抵制侵权行为方面,YouTube 网站则是选用了内容识别技术。就算用户仅仅是从原创视频中截取了一小段,或者加工对原作品的视频和音频有所调整,也逃不过这项技术的法眼。并且,该技术的执行速度之快,让人咂舌。在成功匹配版权后,版权人还可以启动多种使用政策。如此一来,大大提高了权利人的选择空间。既可以增强平台责任意识,而且能够切实抵制侵权行为,更重要的是还可以助力作品的健康传播。如今,从司法实践看,我国在界定侵权责任时,也逐渐尝试考量平台的义务和事前审查行为。譬如,法院在对爱奇艺诉上海宽娱(即 Bilibili 网站)“北平无战事”案审理时,法院认为在服务器空间完全开放且用户分享上传不受限制的经营模式中,上海宽裕公司在审查时仅针对暴力内容和色情内容,其工作有所缺失。除了未把相关平台的责任义务要求履行到位以外,也没有自觉承担起相应的审查责任。所以,法院判定上海宽娱公司行为存在过错。毋庸置疑,在事先审查工作中以技术为辅,能够帮助短视频内容分享平台更好的履行注意义务,也为其可持续发展夯实地基。
结语
随着移动网络孵化出各种多样的产物,大众的生活也发生了一定的转变。而在触屏移动终端的持续整改下,视频化内容有了新的媒介。与此同时,我国逐年放松管制流量收费,更是为视频传播行业发展提供了助力。“短视频”的出现,完全迎合了大众碎片化的时间管理习惯,且可以很好的缓解大众生活压力,在近年来得到了广大受众的一致青睐。相较于传统视频,短视频在交互性、盈利模式、篇幅、制作方式、时长、社交性等方面与其截然不同。所以,本文把短视频界定为是和传统长视频不同,集中在短视频平台中拍摄分享,且具有显著交互性和社交性的全新视频新模式。短视频行业发展规模日益扩大,而著作权侵权案件也在发酵爆发。特别是最近两年,短视频行业发展趋于成熟,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发生却始终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管控。
本文从短视频的概念入手,阐述短视频在如今的定义、特点,短视频的类别,通过论述短视频的独创性以及对比其与传统视频的异同,总结当今网络媒体中短视频的侵权行为,侵权现状,对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认定合理制定相关优化措施。
整体来说,虽然短视频著作权保护问题就像一颗毒瘤,急需拔出。但是,我们还是要全面考虑,保持镇静,综合实践经验和理论知识,旨在一举成功。短视频侵权乱象的现象是多种因素碰撞下造成的,所以完善措施即遵循个案判断原则,增强用户版权意识,全面提高平台的注意义务三个方面,以期为短视频侵权问题的处理提供一定的指导建议,让其早日得到解决,推动短视频行业健康良性发展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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