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法律保护

摘要:

相关资料显示,我国残疾人口是世界上最多的国家。到底要如何保障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确保他们能够平等地参与到我们的社会生活中对全面实现小康生活的目标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帮助残疾人实现劳动就业的权利是帮助残疾人改善生活状态的基础,是解决社会矛盾的关键。因而,残疾人劳动就业这一问题亟待解决,他们的就业需求不容忽视。小康路上不能少了对残疾人生活的保障!

本文通过介绍选题背景和研究现状,以及运用比较研究方法、文献研究方法,案例分析法,归纳总结方法。提出本文的基本框架和方法。集中对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基本理论中的定义、特性等内容以及我国目前残疾人就业劳动权存在的不足现状,对比国外优良的残疾人保障经验,结合我国目前基本国情,分析我国目前残疾人就业劳动权存在的具体问题。最后,结合现状,挖掘出我国在残疾人就业劳动权保障方面的对策。

关键词:残疾人就业;劳动就业权;法律保障

第1章 绪 论

1.1研究背景和意义

1.1.1研究背景

从相关国外研究数据来看,残疾人就业率已经得到了明显的提升,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得到了有力的保障。

国内研究现状表明,目前我国残疾人劳动就业权保障相对来说还比较落后。我国有关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保障开始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针对我国残疾人劳动就业权法律保护的研究还处于较为匮乏的阶段,但是,相比八十年代初的研究状况已经取得列飞跃的进步。现有的理论通过完善立法和通过社会学角度对残疾人劳动就业权保障,具有局限性。因而,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保障亟需从法律的角度去解决。

1.1.2研究意义

由于各种因素的困扰,残疾人的就业环境甚是恶劣,倘若没能改善残疾人的就业环境,就没法改善残疾人的生活状态,进而阻碍全面小康目标的实现。因此,残疾人的就业问题不能被忽视。残疾人就业劳动权法律保护更是一个社会实践亟待解决的难点问题。

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群体理应参与劳动,获得劳动报酬。只有这样,才能体现他们在社会生活中享有被平等对待的权利。消除普通社会成员与残疾人群体之间的隔阂,保障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保障残疾人人权是解决XXX社会背景下主要矛盾的重要途径。

1.2 文献综述

1.2.1 国内研究

徐爽在《XXX残疾人福利权保障的发展演进与立法建议——从理念、政策到法治化》一文中指出,应当尽快完善《残疾人福利条例》的相关立法,结合国情细化现有残疾人福利政策法规中的原则性规定,将残疾人福利的相关法条整合成体系,深切了解残疾人的实际需求,提供现实的解决困难的渠道,尽早实现残疾人正常参与社会生活的目标。

杨明骏在《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法律保障制度研究》文章中明确表示法律的缺失是导致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得不到保障的重要原因,并进一步表示要健全与完善就业方面的法律制度,更是应当健全对相关企业的扶持力度的政策制度,进而提高残疾劳动者的就业率。

同时,赵龙在《我国残疾人劳动就业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完善》的文章中指出残疾人在劳动就业过程中受到诸如来自社会上的歧视、自身残疾障碍、受教育水平低下等原因以及缺乏健全的法律制度影响。务必以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为基点,为残疾人的就业提供完整有力的法律保护措施做辅助,让他们找到自我价值以及获得社会认同感。

1.2.2 国外研究

国外研究现状显示,很多国外领域为了保护残疾人劳动就业权不受侵犯,采取了很多促进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措施,已经成功减少他们参与社会的阻碍。

中国残联教育就业部对国外残疾人就业立法情况进行了总体概述,表示要将残疾人权利保护的国际原则付诸立法实践中去。

贾迎军在《国外就业立法实践对我国的启示》一文中总结国外不同国家就业立法的特点,立足于我国现有的立法现状并吸取国外有益经验,提出制定与残疾人劳动就业相配套的法律体系。

余向东在《美、德、日三国残疾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概览》中得出结论道,健全残疾人保障制度,必须要结合具体国情去实践磨合。既要有相应方面的侧重也要兼顾各个方面的操作实施。

1.3 研究方法和内容

1.3.1 研究方法

本文从法律角度来看残疾人劳动就业权,主要通过观点比较、举例实证等多种途径,剖析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法律保护制度。

第一,分析文献法。检索我国与其他国家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相关文献,综合相关资料和学者的观点,借鉴有价值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观点,对残疾人劳动就业权保障不足部分展开分析。

第二,比较分析法。从日本、X等国家的法律关于保护残疾人工作权利规定中总结并吸取经验,从而得出适合中国残疾劳动者法律保障制度。

第三,案例分析法。本文中通过现实存在的案例进行分析,发现残疾人在就业方面的法律的不足和缺失,进而得出帮助残疾人就业服务的解决方案。

第四,归纳总结法。结合相关法律保护的规范,归纳并总结我国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内容。

1.3.2 研究内容

本课题有五部分,具体内容安排如下:

第一章:绪论。介绍本论文的研究现状,概述了残疾人劳动就业保障存在的不足,同时,对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相关文献进行总书。表达本文研究的意义所在。并概括了说明本文的研究方法以及内容。

第二章,阐述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基本理论,对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概念、特点以及内容作详尽的说明。

第三章,探索国外残疾人劳动就业权法律保障制度有益经验,进而总结适合我国实际的借鉴启示。

第四章,从我国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立法等法律制度的缺失着手分析残疾人劳动就业权保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摆明相关实施机构不到位,列举关于对残疾人的就业得不到有效保护的例子。

第五章,针对第四章中描述的现有问题进而建议完善我国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相关的法律体系。

第2章 残疾人劳动就业权概述

2.1 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定义和特性

2.1.1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定义

残疾人是指某种组织、功能不正常的人,包括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的,他们从事活动的能力异于常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而宪法将劳动规定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因而每一位公民都可以享有。劳动就业权是指劳动者依法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且在劳动过程中应当享有的权利,它包括与劳动就业相关的一系列权利,诸如自主择业的权利和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由上可得,残疾人劳动就业权,该权利主体是残疾人,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残疾劳动者在参加就业过程中应当享有的权利,诸如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我国法律对该项权利保障的内容缺乏具体系统。目前国家层面的保障与普通劳动者一样通过《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制,也有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用人单位自创的规定。

2.1.2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特性

第一,该项权利具有平等性,是一项特殊的基本权利,应当具备劳动就业权的属性。无论是哪一类残疾,只要具有相应的劳动能力以及其自身具有劳动意愿的,都应该受到同等的劳动待遇,不应该因其身份的特殊就要受到社会的歧视。

第二,该项权利应当具有法定性,主要通过法律的规制进行保障。基本法律的规定,加上地方XX规章等,合力保障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特殊主体应当有相应的特殊制度,我国应当结合XXX的实际国情,制定相应的就业保障法,使得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得到切实保障。

第三,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当属人权的一部分。劳动就业权在《宪法》中以基本人权的方式体现,体现的是人权具有普遍性、综合性。保护残疾劳动者的劳动就业权得以实现,也进一步保障了其人权的实现。

最后,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属于一种社会救济权。残疾人参与社会劳动的过程中,总会遭到歧视。因此,非常有必要为他们制定相应的特殊保护规定,真正从实质上帮助他们得到对应的平等和扶助,使得残疾人的劳动就业能力得以充分发挥。

2.2 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内容范畴

作为特殊权利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包含着多项权利,本文认为其囊括的权利有:自主择业权、平等就业权、工作获得权、职业安定权和公共就业保障权等权利。

首先,工作获得权是指有劳动能力,并有想要工作的主观意识的残疾人,有要求国家为其提供工作的权利。并且,国家应当为残疾劳动者的就业问题负起实质的责任,为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提供工作机会。

其次,自主择业权和平等就业权应当是作为残疾劳动者的基础性权利,残疾劳动者完全可以自由支配和控制这两项权利。残疾劳动者有权依据自己的主观意愿选择职业。保护残疾人在职业过程中不受歧视,营造普通劳动者与残疾劳动者平等工作的环境。

再次,职业安定权则是对于已经就业的残疾劳动者而言的,已就业的残疾劳动者不能遭受不公正辞退等类似有损其合法权益的事件发生。当用人单位滥用辞退权时,残疾劳动者有权通过《劳动法》规定的方式获得相应的救济。

最后,普通劳动者能够享有的就业保障权,作为弱势群体的残疾劳动者就更应该享有了。就目前社会情况而言,大部分残疾劳动者得不到社会的尊重,还反遭歧视,因此,残疾劳动者更需要国家层面的扶助。

第3章 残疾人劳动就业权法律保障制度的域外探索和思考

3.1 X对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保障

早在1917年X颁布的《残疾人教育法案》就已经对残疾劳动者的权利保障做出了规定。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颁布《残疾人职业康复法案》开始,X就从国家层面制定了相应的法律,首次在社会福利层面反对残疾人就业歧视。还对残疾人的残疾轻重进行划分。对重度残疾人进行福利救济,对轻度残疾人实行就业保障。但是,该法更多的还是针对XX部门的残疾人,并没有细致到对社会全体成员对残疾人就业的需求性。直到二十世纪九十年代颁布的《X残疾人法案》才具体到对除了XX部门的社会上其他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权利的保护内容,正因该法的颁布,才集中XX和社会的帮助,使得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得到切实充分的保障。

总体来说,X的残疾人就业相关配套的法律制度较为具体。另外,为了配合制度的实行,在XX的主导下设立了各种保障机构,进而保障了X残疾人实现平等就业的目标并促进了残疾人的就业。

3.2 日本对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保障

在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正式颁布施行而又在2004年重新修订的《日本残疾人基本法》中明确禁止歧视残疾人,该法还明确了国家、地方的公共团体等相应的社会团体是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救济主体。如:为自主谋业的残疾人担保如为其提供贷款,为肢体残疾者提供便利助动机器如电动轮椅,为重残人建设庇护性工厂,为其提供适宜的工作环境。另外,日本《残疾人就业促进法》规定,在解雇残疾职工前,雇主必须向公共就业保障机构负责人报告。

总而言之,日本通关相关立法细化进而保护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利,为日本残疾人劳动就业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3.3 对我国残疾人劳动就业权法律保障引发的思考

通过上述两国的经验,本文认为有很多值得借鉴之处。比如,上述国家对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保障均有了明确的立法要求,XX机关引导雇佣,由XX进行相应的负担减免的规定。这些做法均对我国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保护具有参考价值,对于如何完善当前我国残疾人保障这方面的立法问题,明确具体的保护措施,真正的使得我国残疾人权利保障落到实处。下面结合我国的现状与上述国外经验进而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建议。

第4章 残疾人劳动就业权法律保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4.1 目前我国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法律体系

4.1.1关于当前我国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法律制度

我国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法律保障体系以《宪法》为核心,以《劳动就业法》、《就业促进法》、《职业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等具体法律为基本内容,以行政法规和相关的规章文件为补充的法律体系。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国家的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均有宪法规定。劳动就业权属于人权的重要内容。公民的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被规定于《宪法》第二章第42-45条中,其中第45条有关于残疾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以及可以享受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权利的规定。所以我国宪法是残疾人实现劳动就业权无可替代的依据,更是我国残疾人劳动就业权法律保护的立法根本。

相关法律是该权利保障的基本内容。《劳动法》中对于劳动者劳动就业的权利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残疾劳动者。《就业促进法》明确对残疾人就业扶持,为残疾人统筹规划就业。

作为我国第一步针对残疾人的专门法——《残疾人保障法》,首次集中对残疾人的各项权益做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为残疾人平等地实现劳动就业权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xxx制定的行政法规以及xxx部门规章中关于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内容不在少数。于2007年通过并实行的《残疾人就业条例》具体细化了很多残疾人劳动就业过程中的权益保障问题。因此,行政法规以及相关的xxx部门规章在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法律体系中地位显著。

关于涉及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内容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XX规章更是不胜枚举,大量这样的具体详细的规章的出台,强有力地保保护了残疾人劳动就业权。譬如,广东省于2019年依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保障法>八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广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明确规定了促进和保护残疾人劳动就业的保障措施。深圳市制定了《深圳市扶持残疾人就业办法》,明确规定了残疾人的职业培训内容。如鼓励残疾人考取国家劳动职业资格证书,考取相当等级的劳动职业资格证书奖励相当数目的人民币。奖励参加劳动职业技能竞赛获奖的残疾人。广州市制定了《广州市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办法》,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了具体规定,如对招聘应届残疾大学生企业实行相对应比例的补贴。由上可知,为了能够切实解决残疾人劳动就业的问题,省市地区均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不断地具体和细化地方性法规。

4.1.2当前我国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法律制度的实践就业表现

虽然我国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取得了进步,但是在目前的国情下矛盾日益严峻。目前中国残疾人进行社会劳动面临着很多现实的困难。依据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数据显示,2018年城乡新增持证残疾人就业36.7万人,其中,城镇新增就业11.8万人,农村新增就业24.9万人;城乡新增培训残疾人49.4万人;2013年城镇新就业残疾人36.9万,全国城镇就业人数445.6万;农村残疾人在业的减少了13.1万人。

总结下以上数据,2013-2018年城镇新增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从36.9万降低到36.7万,呈下降趋势;农村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这五年间是呈增长趋势的,但增长趋势很是平缓。总体来说,就业率该远远不能达到要求。

4.2残疾人劳动就业权法律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4.2.1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立法不足的现状

对于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法律保护的内容不仅在《宪法》第四十二条中有展现,在《残疾人保障法》等相关法律中对残疾人劳动就业权也有规定。但是这样的规定还处于相对落后的阶段,结构上存在缺陷、缺乏当当合理的处罚制度。以下两则小案例予以说明。

案例一关于残疾人甲每月工资只有400多元,这远远低于当时北京市最低工资(一千多元)。连最低工资的一半都没达到。残疾劳动者同样享有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不能因为他们身体等原因而予以歧视对待。在实践中往往有用人单位以交社保作为诱骗残疾职工等荒谬的理由,进而扣除他们的工资,这样的做法于法无据。残疾职工的工资不能低于社会最低工资(交完各种保险后领到手的工资额)。

折射了目前我国社会残疾人在就业的过程中遭受的社会歧视后,却没法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国没有相关反歧视的专门立法,诚然,确实有相关的原则性的反歧视法律条文,但是这样原则性的条文在实践中没法实施,因为缺少惩罚等方面相配套的细化规范做支撑。

案例二是王青、勒玉爱与临汾供电分公司、山西省电力公司等劳动争议再审一案中,山西省高院依据《山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拒绝录用符合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的残疾学生。拒绝接收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接收。”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王青、勒玉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我国民诉法相关规定,最后裁定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可见,当前我国关于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法律法规规章之间缺少衔接,残疾劳动者的权益被侵犯时,往往是面临着无法可依或者相关法律冲突的局面,即便残疾当事人诉及法院寻求救助,也没法直接从法院方面得到直接的救助。

4.2.2目前关于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法律规定无法直接用于实践

我国目前关于残疾人就业权的法律规定,显示结果很不完善,就目前的法律条文而言,很是抽象。比如针对《残疾人保障法》的内容,十分笼统概括,比如“国家实行按比例就业,国家保障残疾人就业”这样抽象的条文比比皆是,很难具体对这样的条文理解透彻。到底应该以何种比例何种方式进行相应的保护,是残疾人在参与社会就业时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再如,该法规定了禁止用人单位歧视残疾劳动者,然而却没有关于违反该项规定的后果予以规定。

抽象的法律规定,很难直接进行引用,从而导致效力的部分缺失。而长久以此,导致残疾人对法律产生麻木心态,即便被侵权也不会首先想到寻求法律的帮助,因为根本无法可依。

4.2.3实施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机制不健全

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实施机制包括行政、司法等方面,然而由于我国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在这些方面的欠缺,进而加剧相关法律落实不到位的程度。

目前我国XX行政部门在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法律保护上面临着执法困难的局面,因为当前我国关于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法律体系原则性较强,没法直接用于实践操作。并且,相关的机构缺少专门的协调机制,而更没有专门处理残疾人问题的执法机构等等。

正如上文体到的案例二那样,目前我国出现很多关于残疾劳动者的劳动就业权遭受侵害时无法可依的诉讼现象,缺乏必要的救济途径,残疾当事人完全没办法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到切实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例如,很是普遍的残疾人遭受歧视就业的情况,根本没法通过法律的手段让歧视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受到制裁。

第5章 完善我国残疾人劳动就业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建议

5.1完善我国残疾人劳动就业权保障的立法体系

5.1.1专门为残疾人制定反就业歧视法

当前我国社会对残疾人的歧视现象依然普遍,残疾劳动者遭受歧视的现象比比皆是,因此,为残疾劳动者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是不可忽略掉的立法任务,这将成为保护残疾人劳动就业权不可或缺法律依据部分。

参照海外残疾人法律健全国家的做法,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我国反残疾人就业歧视法的内容应当包括的内容如下:第一,明确残疾人就业歧视的定义以及细化其构成要件。第二,建立并完善关于残疾劳动者就业歧视的举证责任制度。第三,建立并健全反残疾人就业歧视的法律机制与机构。专门为遭受歧视的残疾劳动者履行关于案件调查、提供相关法律咨询等职责。第四,完善对残疾人就业歧视的赔偿以及惩罚机制。改变如今残疾劳动者受到歧视无法寻求援助的局面。

5.1.2继续细化并完善现有的《残疾人保障法》

自从我国的《残疾人保障法》颁布并实施之后,我国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确实得到了明显的保障。但是该部法律上存在许多原则性的规定,难以直接用于实践操作。地方各省市均依据该部法律来相应地制定地方性的法规规章,从而更能切实地保障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但是地方性的法律规章制度往往存在地域之间的差异。应当参考其他国家在残疾人工作方面成熟的法律制度,集中细化并完善我国现有的《残疾人保障法》。例如,对该权利法律保护的执法主体、责任主体、违法者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等相关的赔偿惩罚措施、对残疾人的扶持政策、职业培训责任主体、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等方面进行具体和细化,这些方面都应该结合曲面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详细具体化,使得该法在实践中的操作性更强。具体操作措施如下:

1.进一步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分散按比例就业并存的残疾人就业制度。其中针对集中就业而言,具体如下:

第一,效仿国外实施有效的集中就业的法律制度或者借鉴我国地方性实施有效的规章政策,立法明确规定我国残疾人集中就业的鼓励机制。例如,可以明确对完成残疾人集中安排就业的用人单位实施相应比例的奖励机制。

第二,制定具体的残疾人集中就业的优惠扶持政策。例如,对福利企业的税收方面给予倾斜性的优惠政策;为这些福利企业颁布专门的产品及项目生产、经营的政策,优先为福利企业安排适合残疾劳动者运作的产品项目;制定相关的生产、经营和技术等方面的扶持政策等等。

第三,制定具体的规范明确国家拓宽对投资福利企业的融资渠道,尤其是对福利基金和福利企业项目;不再限制该行业的经营。

另外,很多其他国家均认可和接受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模式,而我国很多地区均在这方面纷纷出台相关的法律规章规范去落实分散按比例就业的政策。本文认为应当从以下方面去完善分散按比例就业的立法。

第一,要通过相关具体的法律法规明确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执法主体、实施范围以及奖惩措施。目前主要是依靠各级残联来协调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工作,然而残疾人联合会缺乏相应的行政职权,因而应当立法明确残疾人联合会在残疾人劳动就业的问题上相应的行政执法权。另外,制定具体的法律明确严惩未按指标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而相反即超标完成的则给予相应的奖励补贴。

第二,完善和具体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以及征缴的法律制度。国家财政预算中纳入并合理运营残疾人保障金,且将其专门用于残疾人的就业服务和培训;加大力度严格管理和监督残疾人项目的收支审计情况,制定定期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情况公开透明的制度,严格强化财务管理等约束条件。

2.鼓励残疾人自主灵活就业。残疾人选择自主创业等灵活就业的方式不但是其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体现,还可以减轻社会就业压力。但是,自主灵活就业要面临的压力不比健全人的小,本文认为应当制定相关的法律规范为残疾人的自主就业提供便利条件。

第一,应当有相关鼓励残疾人自主就业的立法,明确相关XX部门、事业单位以及全社会为残疾人提供公益性岗位。而对于自主创业的,要特别细化对其提供创业资金的资助以及社会保险补贴等规定。例如,对自主创业租赁场地的残疾人给予场地租金补贴资助等。

第二,具体明确加大残疾人自主就业的扶持力度,要落实对残疾人自主就业在资金、培训、补贴等方面的扶持规范。

5.1.3在立法中明确残疾人就业的社会福利以及保险等内容

应当具体细化当前劳动就业权法律保护体系中关于残疾人就业的社会福利以及社会保险等内容。

根据残疾人自身的不同情况,为残疾人制定相应的职业培训、社会福利以及社会保险。例如,专门为残疾人建立就业的职业指导机制,专门建立残疾人职业的信息网,从而更好地帮助残疾人认识自己,进而更好地确定与自己劳动能力相匹配的工作岗位;统一残疾人职业供求信息数据库,使得残疾人与相应的就业岗位得到有效的对应连接等等。另外,还可以利用该职业机制收集到的不同情况的残疾人的信息,进一步在法律制度中明确针对不同情况的残疾人的社会保险以及社会福利等内容的规定。例如,建立特殊的残疾人失业保险制度,使得残疾人失业保险的覆盖面更广,相比普通劳动者的失业保险,残疾劳动者应当享受更为优惠的失业保险政策。

5.2在司法活动中注重对于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保障

5.2.1为残疾人申请法律援助提供便利

目前我国残疾人法律援助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来规范,而相关规定法律援助的对象主要是针对经济困难的公民,而并没有直接将残疾人这一群体纳入调整范围内。而实践表明,多数残疾人劳动就业权被侵犯的案件均需要借助法律援助的力量。因此,本文认为我国应当为残疾人建立专门的法律援助制度,而将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纳为法律援助的重要内容。

制定法律明确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援助条件。只要残疾劳动者能够充分证明自己的劳动就业权遭受侵犯,残疾人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就可以提出法律援助的申请,不以经济困难为前提条件。

明确该援助对象为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当残疾劳动者的劳动就业权受到侵犯之后则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经审核符合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受侵犯的条件的,一概批准法律援助予以救济。

至于相应法律援助的援助主体,非XX莫属了,制定明确的法律规定该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XX,在XX的财政预算中列入残疾人法律援助保障金这一项。而关于残疾人劳动就业权方面的需要占比重较大,县级以上XX需要采取积极措施为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资金等支持。还应当明确各级XX部门建立专门的公益性机构如残疾人劳动就业权法律援助委员会,主要为劳动就业权受到侵犯的残疾当事人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协调残疾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纠纷等。

5.2.2完善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司法救济制度

司法救济,是指司法机关在具体案件中最大程度地平衡当事人权利义务之间的关系从而对权利受到侵犯的当事人做出有效补救的机制。简言之,哪里有侵害,哪里就有司法救济。

对于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司法救济制度,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第一,具体在刑事、民事和行政方面划定相应诉权的范围,明确残疾人可以行使诉讼权的情形。而这范围的依据就是其劳动就业权受到侵害的程度。第二,具体细化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司法救济的条件和程序。第三,明确规范责任追究的法律制度。例如,在办理该类案件过程中,劳动监察等执法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向同级司法机关报告并移送案件;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有义务积极审查、起诉该类犯罪行为;当案件移送至法院后,人民法院应当特别注重减免残疾人诉讼费以及残疾人劳动就业权法律援助相关规定,及时审理并做出公正的审判,尽可能最大程度地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xxxx报告指出,发展残积热事业,残疾人也是社会中的一部分,同样肩负着为社会服务的要求,能自由支配自己享有的劳动就业权。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就业竞争越来越激烈,残疾劳动者亦随之增多,而法律方面的不完善,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管执行政策制度亦不完善、来自社会上的歧视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保护愈发不足,这样的现状亟待改变。

本文首先对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法律界定范围进行阐述,总结国外相关方面的有益经验,并结合我国在残疾人劳动就业法律保护方面的具体不足,进而在法律层面对该权利提出完善的建议。发展好残疾人事业是必须要完成的社会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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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论文的完成标志着大学四年即将结束,感谢四年来老师们的辛勤教诲。顺便一提,衷心感谢方元老师对本论文的指导。

法学是一门博大精深的社会学科,一入法门深似海,感谢大学四年的入门学习,本人将继续努力,提高自身的法学素养,成为真正对社会有用的法律人。

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法律保护

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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