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汽车租赁的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

共享汽车这种新型的交通方式逐渐的进入了人们的日常生活,改变了人们的出行方式。共享汽车租赁现今的主要方式是分时租赁,人们通过下载共享汽车租赁公司的APP,上传符合手机APP要求自己的个人信息,采用分时计费的方式,为用户提供车辆使用服务的租赁模式。在共享汽车行业不断发展壮大的同时我国对共享汽车租赁的立法正处在趋于完善的阶段,对共享汽车租赁的法律法规还需要不断的增加,致使共享汽车租赁行业的法律问题不能得到更好地解决。从立法的角度对共享汽车中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结合国内外共享汽车行业的发展和立法现状,以及与传统租车行业进行对比,为完善我国对共享汽车租赁的法律法规提出个人的见解,促进共享汽车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共享汽车租赁,立法,法律问题

第1章 绪 论

1.1研究背景和意义

1.1.1研究的背景分析

共享汽车从出现到发展至今,该新型环保便捷的出行方式正在成为越来越多人的选择,共享汽车能人为们出行带来便利和缓解城市的交通压力,因其大多使用的是新能源汽车,对节能减排也有一定的作用。由于共享汽车租赁平台的简单的审核制度,人们可以轻松租到共享汽车以解决自己的出行需求,但与之同时存在的法律风险却也同时产生了,而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的欠缺会使得共享汽车带来的法律纠纷难以有法可依的解决,会造成各方主体间的利益冲突,加上国民法律意识的日益增强,我国法治体系的不断完善,对各行各业的进行法律上规范也越来越重要,因此相关法律制度的保障是发展共享汽车租赁的基础。就目前看来,国家对于共享汽车租赁行业的举措是对共享汽车租赁的发展比较看好,对车企和用户的监管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和相关的鼓励政策。但目前我国立法方面对共享汽车租赁行为的规范仍处于走向完善的过程中,各地XX对共享汽车企业只是进行指导性和鼓励性的政策规定,难以有效规范其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各方利益冲突与法律问题。

1.1.2本课题的研究意义

随着共享经济的快速发展,共享汽车在未来仍有许多上升的空间,但我国现有的实体法律的规制重点主要集中于传统的汽车租赁领域以及提供代驾服务的网络约租车服务,对利用互联网平台的共享汽车租赁模式鲜有涉及,会致使无法满足共享汽车租赁行业带来的法律问题。我国能在立法方面完善对共享汽车相应的法律法规,让使用者在共享汽车租赁过程中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能够有法律依据的维护自己的权利;相应的共享汽车提供企业能根据法律,规范提供共享汽车租赁的行为;相应的监管部门能有有法可依的监管检查企业供车的是否符合标准等都具有重大的意义。因此,对各方主体的法律地位进行分析,并对其行为进行合理规制是促进共享汽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途径,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解决这一新的经济形态下的出行模式对规范网络租车平台的市场发展和进行的监管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国外共享汽车的发展比较早,借鉴国外有关共享汽车租赁法律法规实施的可行经验,综合我国的立法现状,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对共享汽车租赁的立法完善提供建议,才能更好地促使共享汽车租赁行业的有序发展。

1.2文献综述

1.2.1国内研究

随着共享汽车租赁行业的发展,各领域对其的研究也越来越深入,管理学方面的学者通过列图表,对其数据进行分析,对共享汽车的管理运行模式进行研究,提出了优化运营管理的设计理念。经济领域通过对其的盈利方式、用户群体的特征等方面进行统计分析,研究得出,汽车分时租赁是共享汽车在未来的主要业务模式。法律学者也逐渐加入到对共享汽车的研究当中,通过分析和总结现存问题,加以对比,提出立法建议。就目前来说,我国对共享汽车租赁类行业的整体法律规范较少,其中的问题仍有待探究,针对共享汽车租赁法律问题的解决现大多适用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部门法。共享汽车所采取的分时租赁模式中租赁的条件相比其它汽车租赁有所不同,其法律地位和责任划分仍需探讨,现行合同法等私法规范对其调整有一定的局限性。且各地方XX的相关规范也有差异,难以满足共享出行的网络化、跨区域发展规模及共享经济制约了共享汽车企业的规模性发展,函需由上位法对共享汽车的法律地位进行界定。所以,对共享汽车租赁的法律问题更加深入的探讨,将共享汽车租赁与传统汽车租赁区分开来具有重大意义,共享汽车租赁被法律允许,具有合法性,其才能更好地服务社会,人们才能获得更好的共享汽车租赁服务。

1.2.2国外研究

相较于国内,国外共享汽车的出现较早,其制度与体系也更加地完整,发掘其中的有益经验,对我国的共享汽车行业的发展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在韩国,其先是通过立法来对共享汽车租赁行业制定一个统一的标准,企业必须符合其规定才能够被允许进入市场,等到共享汽车的模式逐渐成熟后在慢慢的放松监管规定,使共享汽车在发展过程中的矛盾得以缓和。X共享经济协会通过对共享汽车进行科学调研,研究得出的数据显示,每投放一台共享汽车可以替代周边13台私家车;在纽约市,共享汽车能够替代传统出租车解决人们的出行需求,比例达到3:13。根据相关数据显示,在欧洲的共享汽车运营企业中,采用纯电动汽车来作为运营车辆的企业占了整个行业的45%,且该数值还在持续的增长。德国通过制定《共享汽车优惠法》来,规范了共享汽车租赁行业,并给予车企们一定的优惠政策,给共享汽车租赁行业的发展提供的有力的法律保障。共享汽车在国外的发展总体来说是呈上升趋势,纯电能驱动的汽车也逐渐的占据共享汽车的市场,且部分国家也有制定相应的法律对共享汽车行业进行规范和指引。

1.3研究问题方法与内容

1.3.1 研究方法

结合,主要运用以下两种研究方法:

一、文献研究法。该方法是论文撰写过程中研究问题的主要方法之一,本文通过查找、收集、整理国内与国外与研究问题相关的文献资料,并进行认真阅读,挑选与该研究相关联的理论成果进行分析。了解国外较为有参考价值的国家对共享汽车租赁这一新型出行方式的态度与政策。同时了解国内外研究新动向,借鉴他人的研究方式与剖析问题思路,提升本文研究深度。

二、比较分析法。国内共享汽车租赁的发展与国外有一定程度的异同,通过与之进行对比,发现国内共享汽车租赁行业的不足和优势。适度借鉴国外共享汽车的有益经验,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在立法上完善对共享汽车租赁的空缺之处。研究和分析我国关于共享汽车租赁的法律法规现状与不足,突出立法上的不足对共享汽车租赁的不良之处。

1.3.2 研究内容

本论文一共分为五个部分,具体内容安排如下:

第1章:绪论,介绍本文的研究背景及意义,总结国内外有关文献资料的信息,概括本文所写作的方法和内容。

第2章:共享汽车租赁的概述。阐述共享汽车租赁的概念和共享汽车在国内外的发展情况。

第3章:共享汽车租赁的特点。对共享汽车租赁的特点进行分析,发现其存在的优劣点。

第4章:共享汽车租赁的法律规定。通过分析国内外共享汽车的立法情况,发现我国共享汽车租赁行业的发展中的不足之处,总结国外的有益经验。

第5章:共享汽车租赁的主要法律问题。通过与传统汽车租赁比较,发现我国共享汽车租赁行业存在的问题。

第6章:我国共享汽车租赁法律规定完善的设想。综合上述4章,针对我国的国情,提出有益于完善我国共享汽车租赁行业现存法律问题的建议。

第7章:结语。

第2章 共享汽车租赁的概述

2.1共享汽车租赁的概念

共享汽车租赁是指租赁企业以汽车分时租赁的方式,出租汽车使用权给使用者的新型出行方式,它跟以往的汽车租赁行业不同就是这个新型的出租方式,但它的手续更加的方便快捷,其主要是通过手机APP这个先进的互联网平台来提供服务,将线下的闲置车辆资源通过大数据整合、并行计算、实时分析进行信息数据处理分析,即时将最新的车辆信息提供给用车人,保证了车辆信息实时有效。

这种模式下车辆不同于传统出租车行业,其是将车辆资源以可视化的模式呈现给用户。用车人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可以反馈自己的用车需求,依照自己的实际需求来选择服务车辆的种类或租借车辆的信息,企业可以依据用车人的用车需要及出行信息以最优的方式进行服务匹配,通过互联网数据的整合将停车点和租用车信息直观的反应给租用人,以小时计费的方式,为用户提供自助式车辆预订、车辆租赁、车辆借还、行程结算等服务的小微型客车租赁服务,使得用户可以在最便利的路径上选取还取车地点,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

比起传统的巡游出租车或汽车租赁模式,其能够更快速的匹配双方的供需信息,能够一定程度上缓解道路交通压力,同时降低了服务成本。但事物都有它的两面性,操作程序简便化的同时,与之相应的法律的缺位,其中存在的问题也不断的产生。如何妥善的解决共享汽车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规范行业的标准,处理好在租赁过程中各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才是其能够走得更远的关键之一。

2.2 共享汽车租赁的发展沿革

2.2.1 共享汽车在国外的发展沿革

共享汽车是从汽车共享这个理念衍生出来的,该理念诞生于20世纪40年代瑞士。当时的瑞士就有人成立一个以汽车共享为主要服务内容的机构,人们通过加入并成为该机构的会员,来实现汽车共享,但并未形成稳定的商业模式。到了七八十年代,日本和英国也在共享汽车上面做过一些尝试,但由于科技和时代的限制,加之汽车共享的概念刚诞生不久,共享汽车这一新颖的出行模式并没有得到人们的重视和看好,所以并没有得以继续发展下去。到了第三次科技革命时,汽车共享得到了科学技术上的支持,该理论又得以继续发展,汽车共享这个理念也开始慢慢的在各个国家被更多的人所接受,从而产生了共享汽车。最早的一家共享汽车企业是X的Zipcar,于2000年在波士顿成立,截止至2016年9月,Zipcar已经在9个国家包括X、西班牙、加拿大等500个城市拥有100万多名成员,投放近万辆营运车辆。

在欧洲,德国汽车共享发展势头强劲。截至2017年1月,全国共有汽车共享企业约150家,其中包括世界知名的共享汽车公司Drive Now、Car2go等。此外,法国和英国也有越来越多的共享汽车企业不断的出现。

在亚洲也有不少国家正在不断的接受这一新型出行模式,如新加坡、日本等。新加坡可以说是首个对共享汽车进行探索的亚洲国家。紧接着的是日本,其本土一些较为知名的汽车原始设备制造商如丰田、日产等也相继进军共享汽车行业,并对其做了许多的研究工作,如丰田智能社区车辆系统(ICVS)项目就在日本首都东京进行过调研和实验。日本最大的共享汽车租赁企业Times car plus于2005年在广岛创立,截至2016年3月,运营车辆近1.5万辆,运营城市遍布日本的各大城市。

2.2.2 共享汽车在国内的发展沿革

国内共享汽车租赁所使用的车辆多采用电动汽车,主要原因是一方面目前分时租赁项目主要市场为一线城市,传统汽车牌照持有成本较高,新能源汽车可以有效降低牌照成本,利于业务推广;且各地区XX也都十分的支持共享汽车企业在其辖区内的发展,原因之一就是其多使用新能源汽车能够为推动新能源汽车的使用起到有利的帮助,这两点原因决定了共享汽车的运营车辆多以电动汽车为主的现状。依据由xxx办公厅颁布并实施的相关指导意见,我国电动汽车的推广将采取政企合作的方式,引入社会资本,XX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并给予其一定的政策引导,与其配套的充电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有关内容要也纳入城乡规划的范围内。

各地XX也在大力推动电动汽车在分时租赁项目中的应用,其表现出来的政企合作思路与XX的政策导向对未来共享汽车租赁项目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以Go Fun出行在国内的运营现状为例,一方面,共享汽车租赁在中短途、多频的出行场景中优势明显,它比传统的租车业务更灵活。另外通过对其的运营情况调查了解,其平台数据显示在10公里左右的路程内,相较于乘坐出租车,选择共享汽车能够节省大约68%的费用,价格优势得到了证实。但是另一方面因为重资产模式一次性投入大、运营成本高等原因使得共享汽车进驻各大城市后基本都处于试点运行的状态,总体来说车辆投放的数量不多,停车位和充电桩布点不密集,其还是难以形成规模。

此外,共享汽车企业目前的运营现状大多都是各企业独自营运,并没有形成企业之间的联合,各自的力量均比较单薄但又互相抢占市场资源和份额。就近取还车辆的用车需求,还需规划建设更为密集的共享汽车网点,投放更能满足出行需求的车源,而随着新能源汽车在共享汽车领域的应用逐渐推广,有许多停车点位规划不合理、故障率高、充电桩与出行需求不匹配、占位严重、实际可利用数量较少,充不上电浪费出行的时间成本与排队充电的现象屡见不鲜。

据统计,2018年中国分时租赁行业市场规模约为26.1亿元,同比增长633.1%,预计到2020年市场规模将超过190亿元。易观研究显示,分时租赁平台的月活用户增长率已经从2019年初的-8%增长至5月份的9%,用户平均使用时长也有所提升。这显示着大环境下的共享汽车行业发展是在逐步上升的,但在其快速发展过程中我们也应看到其给国家的法律制度带来的挑战。“重资产、重资源、重运营”是共享汽车业内人士对这个行业的主要评价,共享汽车企业在快速拓展业务吸引用户的同时,并没有与之配对的提升人们使用体验,用户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赔偿的不到位,车辆乱停放给其他用户造成的不必要支出,租车人与用车人不一致所引发的问题时有发生。一个行业的不断发展壮大趋于成熟,除了科学技术上的突破外。法律的约束,也是对其一种指引,促进立法,完善相关的法律,规范共享汽车行业,解决好其发展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其才能在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发展进程中走得更远。

第3章共享汽车租赁的特点

3.1操作的简便性

人们只需要将自己的身份信息和驾驶者信息上传到租车App,通过这一线上操作就可以取得对车辆的使用权,给人们带来了更加简单轻松的租车出行体验。正因这种简便性,就像共享单车一样,漫无目的的投入市场,缺少管制,法律规制,带来的不是经济的增长,而是对社会的负面影响。

3.2汽车的环保节能性

环保节能性,由于目前共享汽车租赁项目主要市场为一线城市,传统汽车牌照持有成本较高,新能源汽车可以有效降低牌照成本,国内共享汽车租赁使用的车辆多采用电动汽车,利于业务推广,另外各地XX都在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的发展,新能源汽车作为共享汽车租赁主要使用车辆能够有效地推动新能源汽车的推广与普及。新能源汽车是由电能驱动汽车运作,相较于传统的燃油汽车,能够有效的减少碳排放量。

  3.3 续航能力低

共享汽车多采用新能源汽车,由于汽车电池的技术限制,使用共享汽车来进行城市间的跨越,就有着路上没电的风险,由此产生的问题也是存在的。所以其更适合在一个城市内的短时间使用,对于从一个城市到另一个城市又想使用汽车的人来说,共享汽车是一个很好的选择。但是想使用汽车来进行跨城市旅行,还有不小的困难。这就会导致车辆在被多次使用后,会出现电量不足的情况。产生的问题是,车辆在道路上突然因车辆没电停止行驶,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责任分配问题,根据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来处理,能否解决这一新型出行方式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责任分配,还有待探究。

第3章共享汽车租赁的法律规定

  4.1 国外主要国家的法律规定

随着共享汽车在德国的不断发展,业务范围的不断夸大,使得其国内对停车位的需求急剧的增加。德国应对该情况的做法是通过立法来对共享汽车行业进行规范,于是该国就有了第一部与共享汽车相关的法律既《共享汽车优惠法》。该法将共享汽车进行了细化,分为基站式共享汽车和自由流动式共享汽车,并对两种不同形式的共享汽车企业都给予了肯定的评价及优惠的条件。该法于2017年9月正式生效实施,对共享汽车租赁行业的发展而言,这无疑是雪中送炭,按照该部法律相关内容,自由流动式共享汽车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向XX提出申请,在申请通过之后,车企即可取得在现有公共停车场的单独车位,并对在车位标注“共享汽车”的字样,以此来跟一般的车位区分。德国通过立法来解决共享汽车的车位问题,从而使其就能更好的发挥缓解城市交通压力的作用。

4.1 我国的法律规定

2017年,交通运输部联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了《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从该《指导意见》可以看出其对共享汽车发展较持鼓励的态度,并针对运营企业、用户都提出了相应的监管要求以及鼓励政策。2019年5月16日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6部门联合印发了《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针对企业收取用户押金进行了限制,确定了标准,保障了用户资金安全。

由于现阶段该行业法规制度滞后,基本管理制度不统一,且在业务边界、发展方向等行业的关键问题上,社会各方认识不一致。目前专门我国针对共享汽车租赁的法律法规几乎没有。该情况导致的问题就是,上述的《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试行)》虽然对我国的共享汽车租赁行业起到了一定的指引和管理作用,但是尚存在许多问题有待解决和完善。共享汽车租赁行业的其他行为还缺少明确的法律的指引,不同企业的管理能力和不同地区XX监管力度参差不齐,这给企业和用户都带来了许多法律风险。制定更多有关规范共享汽车租赁制度的法律法规,以解决共享汽车租赁推行中法律缺位、法律滞后、法律冲突等问题,让其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才是可持续之策。

第5章 我国共享汽车租赁的主要法律问题

5.1用户的身份审查问题

相较于传统的汽车租赁行业,共享汽车用户在取还车辆的时候不需要与工作人员进行对接,这就导致出租方不能够对承租方的身体现状是否适合驾驶车辆进行实质的审查。其只在用户注册账号时,APP上提供的格式条款中约定了不能够在不适合驾驶的情况下租赁车辆的违约条款。这是共享汽车租赁模型的不足之处。共享汽车租赁的在线操作极大的减少了承租人租赁车辆所需要的时间,同时不可避免的减少审查过程,从而尽可能的简化用户租车手续的办理。倘若出租人和承租人需要线下碰面核实承租人情况才能够进行租车,就会使得其失去了共享汽车租赁模式特有的简便性;若不对承租方进行适驾情况进行审核,又会使得承租人和企业的法律风险增大。这是共享汽车租赁审核方式的主要矛盾所在。

站在法律的角度上来审视这种模式出租方的审核义务履行情况,其对用户适驾条件的审查力度显然不够充足。加之使用车辆的人们也不能够对出租方是否履行了审查义务以及如何履行审查义务有一个很好的掌握,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就会出现举证难的情况。但是这不能成为出租方不履行对用户适驾条件进行审查的“挡箭牌”,至少在我国完善关于共享汽车租赁行业的法律法规之前,其应该对此承担一定的义务和责任。

5.2用户对车辆安全状况的检查问题

相较与以往的租车方式,租赁双方在没有面对面进行交付车辆的机会,基本都是通过手机上的应用程序进行车辆状况的审核工作。用户通过对车辆进行一个全方位的拍摄,将拍摄的汽车照片上传至租车程序中,如果车辆状况良好,等待一个较为短暂的时间后,用户就可以把车开走使用了。可以看出这个审核过程也是极其简化的一个过程,这就会导致用户在审核的时候,其实只是对车辆的表面损坏情况起到了检查的作用。车辆的潜在安全状况的没有得到很好的检验。共享汽车运营方能够对车辆的安全状况进行实时的监视,但是这个信息用户却不能够很好的掌握。用户与企业之间的信息掌握明显的不对等,在此基础上,用户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故障或者因故障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由于用户对企业是否对车辆安全状况尽到合理的审查不能够很好的掌握,用户的不能够很好的举证证明并非自己的行为所导致故障或事故的发生,极有可能因此承担赔偿责任,这对用户自身的权益保障有着极大的潜在威胁。

5.3共享汽车的停放问题

传统模式的租车,其有自己的车辆存放场所和固定的租还车地点,车辆的停放问题自然不会存在。共享汽车多出现的一二线城市,其租还车地点分布的比较广泛,且多使用免费的停车场作为汽车的停放地点。在市区停车难,停车位资源十分紧张不是一天两天的问题,导致经常出现占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随意停车的不良现象的存在,这不仅造成公共资源的浪费还会造成停车费用的转移,为下一个共享汽车的使用者造成额外的费用。用户在遇到此类情况,企业不予以处理,用户就得为此自掏腰包,造成了不必要的财产支出,事后难以追回自己为此所支出的金钱。

5.4共享汽车的转租问题

共享汽车租赁的审核制度的简便性与快捷性,带来的另一个问题就是用户在使用车辆的过程中,很容易的就能将车辆再次转租他人的行为,该如何确定各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有人就曾对北京某处共享汽车现状进行过调查,他们下载了在这里常见的共享汽车的APP,注册后进入预约界面,发现在该处的共享汽车全部都给租出去了,等待了一段时间后,还是没有等来一辆可以使用的共享汽车。但是在路上倒是看到了许多印有该共享汽车logo的“私家车”,通过询问车主发现,是黄牛把附近的共享汽车都给租了下来。黄牛通过长期租赁这些共享汽车,然后与网约车车主另行签订租赁合同,将车辆租给车主并从车主那里收取租金,黄牛却不用对车辆的维修及保险问题承担任何费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承租人将租赁物转租他人应该征得出租人的同意。且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而不是出租人承担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未经同意擅自与他人签订转租的合同的,出租方可以解除与承租方之间的租赁合同。现实是车辆的正常使用损坏维修都是由共享汽车企业来承担,本应由转租人承担的责任却由出租人承担,共享汽车车企就像“失明”一样没有发现这种转租现象。

第6 章 我国共享汽车租赁法律规定完善的设想

6.1对共享汽车企业入行门槛的限制

共享汽车行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家开始察觉到这块共享经济大蛋糕,我国的市场之大,当共享汽车全民普及起来的时候,其能给企业带来的收益就变得十分之可观。共享汽车行业这片“树林”的规模不断的扩大起来,林子里的“鸟儿”也变得多了起来,共享汽车如雨后春笋般的出现各大一二线城市,明确行业的入门限制,立法确定入行标准,使行业变得更加的合法规范,如可以通过竞标的方式来取得共享汽车租赁的营业许可。筛选有实力,有管理能力的企业来进入共享汽车行业,提升共享汽车行业的整体业务水平能力,才能使共享汽车企业更好地给人们提供租赁服务,使得共享汽车这颗共享经济的“小树苗”在我国茁壮成长。

6.2在立法上明确共享汽车的审核责任分配

由于共享汽车采用的是线上审核身份的原因,企业很难对租车人与用车人身份是否一致、租车人的自身情况是否适合驾驶条件进行实质的审查,租车人也不能够及时的知道车辆的安全信息情况,由此引发的问题不在少数。随着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不断推进,人们的法律意识已经有了较好的提升,法律已经逐渐的成为人们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立法完善共享汽车在审核过程中的责任分配,让使用者能有认识到其中的法律责任,让企业能够遵守法律提升自己的服务质量,完善法律法规,确定企业的审核责任和租车人隐瞒自身信息租用车辆的法律责任。如租车人在租赁车辆后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与用车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对租车人在使用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起到警醒作用。企业应该对用户在租借车辆的时候进行一定的实质审查,未经实质审查出租车辆给他人使用的应该对此承担过错责任。

6.3 优化对共享汽车的停放设置

可以参考德国的《共享汽车优惠法》,通过立法,为共享汽车企业设立免费的车位的行政许可申请制度,充分的发挥XX的社会治理中的作用,能够一定程度上解决用户还车难找车位导致的乱停乱放现象,也能给刚处于发展阶段的共享汽车行业提供有力的帮助。所谓万事开头难,相信只要指引得当,共享汽车这一行的出行方式一定会成为更多人的选择,对缓解城市交通压力,碳排放的减少起到真正的作用。由于我国人口基数较大,共享汽车所遍布的地方一般都是人口流动量较大的城市。所以相较于德国,能否给予共享汽车企业设立免费的车位,我们要做好严格的把关,最起码的限制是,企业应该是确有这方面的需要,比如某共享汽车用户基数得达到一定的数量且用户的活跃度足够。这样既能一定程度的解决共享汽车乱停乱放的问题,也能预防在实施中不公正的发放行政许可的现象。

6.4 适当调整共享汽车租赁双方的过错分配

共享汽车的服务本质是针对不特定的用户提供短程、快捷、方便的自助驾驶出租服务。我国相关法律允许承租人进行转租,在经过出租人同意的前提下,但是这也共享汽车的服务本质有相违背。人们在共享汽车APP上注册账号,交了押金,却发现一辆车都不能租到,转过头又发现网约车司机在长期霸占着共享汽车来拉客。其能否二次租赁?显然不能够任由这种现象继续存在。应该由车企或者网约车车企直接与网约车司机合作,提供车辆给司机使用,而不是让这种乱象存在。任由其存在共享汽车失去了“共享”的意义。可以通过立法确立共享汽车的定位,将共享汽车的短程、即时、便捷的本质特点确定下来;并针对共享汽车的转租行为,设定一定的行政处罚,如没收转租所获的非法收入。

第7章 结语

共享汽车的出现给人们的出行方式带来了新的选择,但也要看到其所带来的新的问题,其规模正在不断的扩大,但是离对城市的全覆盖还有不小的距离。让共享汽车行业得到国家层面法律的指引和规制,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正确的认识共享汽车给我们生活带来的优与劣,对其加以鼓励和批判,合理的利用社会和XX的力量,才能使其充分的发挥共享经济的独有优势。当共享汽车逐渐的成为了人们首选的出行方式,人们的肩上“负二贷”中的一个得到了一定的缓解,生活的压力下降了,人们的幸福感得到了提升,我们的国家也会变得更加的和谐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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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本论文是在导师的悉心指导下完成的。导师的专业知识,视野广阔和严谨的治学态度让我受益匪浅,本次论文的选题和论文框架遇到了很多问题,文章的各个方面还存在着不足,在此期间导师都给了我极大的帮助和细心的指导,正是他在百忙之中多次审阅全文,对全文的细节进行严格修改,并为本文的撰写提供了许多中肯而宝贵的意见,才让本文最终成行。在此,向导师表示崇高的问候和衷心的感谢,同时感谢学院提供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感谢认真负责的各位课任老师以及感谢文献资料的作者们,让我学到了很多有益的法律专业知识。

共享汽车租赁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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