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最近几年以来,我国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同时也引发了互联网金融产业也呈现出了“爆发式”状况。我国互联网金融企业中,以蚂蚁金服类互联网金融企业为例,其中主要是涵盖了支付宝、余额宝、网商云南行、蚂蚁花呗等等多个业务方面,几乎涉及互联网金融所有模式。蚂蚁金服类互联网金融企业为互联网金融代表性产业以区别于传统金融模式的方式为广大用户提供了快捷,方便,低成本的金融服务,为我国乃至世界的金融行业焕发勃勃生机。
尽管一直以来,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带动了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但是在发展之中,无形中也面临着很多的困境,以互联网金融为例,发展较快,但是其中监管问题是重中之重,如何加强互联网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快速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管体系,是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主要是分析互联网金融监管限制以及其中所存在的不足,与此同时也针对性提出了很多的建议,进而为互联网金融企业给予了一定的参考建议,与此同时也警示了互联网金融企业一定要遵循相关的监管制度,国家健全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建设,希望为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一定的对策参考。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可持续发展
第1章 绪 论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1.1.1研究背景
互联网经济背景下,经济发展较为迅速,对于互联网金而言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传统方式之下的金融模式与交易方式已经无法满足对于社会的广大需求,那么在此背景之下需要针对传统方式之下的金融产品开展创新。互联网金融在此背景之下获得了发展契机,互联网金融相较于传统方式之下的金融模式而言,将原有的传统金融与互联网技术互相融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一直以来,互联网金融自身具有高效快捷的特点,满足了不断变化的需求,同时,国家对于互联网金融也持有支持态度,这些都引发了互联网金融特别是最近几年发展非常的快速。其中,主要的方式包括了第三方支付、互联网货币基金方式、P2P网贷、大数据基金等等。在此过程中,互联网金融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因为自身的监管问题,自身含有较多的灰色区域,许多互联网金融公司在谋取利益的同时,忽视监管的底线,游走法律的边缘,其中,蚂蚁金服类互联网金融企业尤其突出。蚂蚁金服类互联网金融企业在近年来发展迅速,许多业务已深入民众生活,但在高速发展中,却频频出现跨越监管红线的问题,2017年底,蚂蚁金服类互联网金融企业融资杠杆已远远超过监管部门所规定杠杆书的接近80倍。
1.1.2研究意义
互联网金融处于蓬勃发展的阶段,形成有效的监管体系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至关重要。监管缺失所导致的道德风险不受控制,则会极大影响行业发展,从而对国家经济发展亦产生不利影响。本文主要对公司监管问题探讨,最后立足实际,提出针对监管问题相应解决措施,以期完善监管体系,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1.2 文献综述
许多西方国家互联网金融业起步与发展方面都远远早于我国。在学术研究方面国外的学者也早有垃圾经验。来自于X的学者Mary J. Cronein(2002)则明确的提出来,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会对于经济发展具有极大的硬下疳,金融体系也会由于互联网的高速发展而逐渐产生一些新的调整。Allen(2002)的主要观点则是互联网金融并非简单的互联网技术背景之下的金融,而是运用较为传统的金融方式与互联网互相融合入,继而在技术方式与交易方面进行一定的创新,其主要的本质是以互联网平台与互联网技术下金融的的融合。基于互联网金融监管背景之下,英国Zopa(2014)、RateSetter(2014)和Funding Circle(2014)的主要观点则是,英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监管重点在于行业领先,监管后行,换句话而言,增强行业的自律性。
由于互联网金融迅速的发展壮大,监管完善程度赶不上发展速度,针对这样的问题,国内学者提出这样的观点:证监会xxx刘士余(2014)的主要观点则是,互联网金融监管过程中存在的奉献,涵盖了如下内容,机构法律定位模糊,很大可能会触及到法律法律的底线,资金方面的存管制度薄弱,换句话而言自身具有一定的安丘隐患;内控制度方面不够健全,有可能会引发一定的经营风险。针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相关建议而言,主要提出加强立法和法律法规的建设、消费者权益保护和监管协调三个方面。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院的教授张建华(2016)则明确的提出了需要服务于实体经济,推动宏观调控的开展,重点关注防范系统性风险的措施,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同时推动金融监管的一致性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原则的开展。
冯娟娟(2013)、程雪军(2013)的主要观点则是,推动互联网金融可持续发展的过程中,维持了金融的稳定秩序,进而有效的暴涨消费者的合法权限等等,不断的优化互联网金融尽管的体系。针对监管模式而言,吴晓灵(2013)、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尹振涛(2014)则认为,互联网金融发展步伐几乎要比监管体系构建快了一步,当前的监管规则几乎无法满足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需求。当前而言,我国一直在开展的监管模式几乎是监管北京之下的的一种模式,但是对于类似于混业经营特点的互联网金融模式的相关甲钴胺,在监管体系的区分过程中,则会有较大的问题,因而需要构建新型分业监管模式来应对互联网金融的相关监管内容。
以往的文献更多地从整体出发并针对分析市场整体风险,本文以互联网金融企业为切入口,以点及面,提出我国监管体系存在的整体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创新,在构建更加有效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等方面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第2章 互联网金融监管概述
2.1互联网金融监管概念
一直以来,互联网金融监管主要是互联网范围之内的金融监管与金融管理的综合。基于国际化视角下,世界范围之内的经济发展策略,几乎都存在于XX机构与金融体系的监管管理之中。从词义中我们能够了解到,金融监管主要是金融主管针对金融机构全方面监督,以此来推动金融机构依法稳健性发展。具体而言,在不同的国家之内的监管目标都并不完全相同。所谓金融管理则是基于金融主管当局背景之下针对金融机构以及经营活动实施的组织、领导、协调控制等等相关的活动。
金融监管有狭义与广义的区别,狭义视角下,金融监管主要是中央银行或者是其他相关的金融监管根据国家的相关的规定等等多个方面的监管管理活动。基于广义概念上来说,主要是为了保障经济金融体系的稳定化发展、健康运行等等多个方面的利益体,金融管理部门这对其他监管部门等等相关的法律法规,遵循一定的法律流程,针对金融机构与其他相关的金融参与者,开展监督、检查、稽核以及协调等等,在此过程中,主要涵盖的范围较为广泛,其中也涉及到了多种内容。
2.2互联网金融监管内容
第一,互联网金融监管含有综合管理的方面,相对来说,银监综合类职位包括了如下方面的内容,负责团委办公室的综合工作,具体是组织协调、银监会等等相关的工作内容;与此同时负责关于相关文件的起草内容,组织相关的回忆、多种事项的监管内容、公文处理、新闻宣传语发布、政务信息编制、XX信息公开等等相关的内容,电子政务工作、信访工作、档案管理、保密工作等等多个情况。
第二,互联网金融监管是银行监管,本身属于银监会管理的范畴,起主要是针对宏观经济进入、监管等等相关的内容,同时属于非现场的监管工作,本质上来说属于政策性银行非现场监管内容等等多个方面。
第三,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的创新内容,几乎体现在了银监会监管部门的专业化发展过程中,可以为监管部门提供专业化的扶持。根据相关的法理法规配合相关的制定相关业务范围,在此过程中,针对监管业务创新的相关内容,
在此过程中,主要包括了如下多个机构,比如说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等等多个部门的夜晚发展。在此过程中制定相匹配的风险监管措施。针对其中的一些风险监管,结合银行业务创新等等多个方面的内容加强联系。
互联网金融监管过程中,主要涉及的内容包括了银监法律方面、银监法律类职位内容等等,几乎专门从事政策法规的研究的选择与办公室文字综合类相关内容;针对性拟定关于银监会进入机构相关的监管的规章制度等等相关情况;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等等相关内容,提出了一定的建议,几乎肩负着关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相关内容;监管、协调与此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事实;实施银行业法律资源相关内容,组织宣传关于法律相关内容。第五,银监会统计类工作,主要是复杂银行监管政策类内容、制定与统计分析相关内容与文字综合类内容。负责关于银行业监管统计制度的完善与优化等等相关的工作规划;构建与优化银行业监管信息统计,汇总与编制银行行业的综合类统计内容;跟踪关于宏观经济下金融发展情况等等。
第六,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主要是依托于银监会的监管统计背景之下,定期性针对辖区内的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多项的业务发展、银行内部的业务等等多个方面的信息的监管,以及关于客户风险监管统计信息的处理、反馈等等相关内容,同时针对上级的要求下,进行数据信息的传递;负责关于监管信息平台的维护、数据备份等等工作;负责关于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业务培训与考核内容。
一直以来,互联网金融监管也称为互联网金融监管,具体而言,其中监管的主要内容涵盖了对于金融机构的监管情况、针对金融机构进行资产的负债业务的相关监管;针对当前的金融市场的全方面的监管体系;针对国内监督管理的相关内容,针对我国黄金生产、进出口发展、对外销售等等相关的监管内容;针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情况开展监管,针对信托组织行业的监管内容等等多个方面。
第3章 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分析
目前来说,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几乎处于发展长期阶段,自身具有较多的风险,涵盖了信用风险、风控不足、监管不足、网络安全低等等较多的不足。换句话而言,互联网金融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在促使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过程中,关于金融市场的不断规划、建立型之有效的互联网监管体系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1第三方支付的监管现状
一直以来,互联网第三支付是当前发展较为迅速的支付模式,主要是单位或者是个人运用移动电话或者是电脑等等,根据第三方交易平台直接或者是间接的向非金融机构进行指令的发出,获得了货比资金的支付或者是资金转移等等方式,具体而言,最为常见的方式主要是支付宝、人人贷、银联电子支付、微信钱包、拍拍贷、安心贷等等一些互联网模式。当前来说面对第三方小微支付的相关监管,几乎构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方式,但是第三方支付监管过程中主要存在的不足,比如说监管法律模式、法律政策薄弱等等。在此过程中,针对中国人民银行所出台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方法》则是较为重要的第三方支付法律法规,该管理法规主要制定的目的是深入规划互联网支付自身的风险,规划同时监管第三方支付的行为。在2015年7月份制定了《互金指导意见》中, 关于互联网支付进行了相关的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如果与其他的机构有一定的业务合作,则需要明确两者之间关于权利、业务等等相关关系,增强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以及权益维护意识,遵守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
3.2 P2P网络借贷的监管现状
一直以来,P2P网贷借贷自身的市场准入机制较为薄弱,与此同时机构设置过程中缺乏监管主体,另外监管主体较为模糊,监管职责不明确等等情况。另外,关于P2P网络借贷业务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面缺乏一定规划化,另外也缺乏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的进行。对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而言,并没有将P2P网络借贷公司划分到监管之中,而是只是针对P2P网络借贷平台风险预测与规范化管理,在2011年9月份出台了《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以及《支付结构风险提示》。为了应对当前关于P2P网络借贷中的框架情况与互联网金融发展不足,明确的提出了其中的安全隐患问题。在此工程中,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是要求金融机构以“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为前提,构建借贷人与借贷企业两者的防火墙联系,有利的增加力度增强关于从业人员的自律行为,加强与工商部门两者之间的合作关系,增强监管力度。但是,《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本质上属于“人人贷”的一个风险提示文件,自身缺乏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中国人民银行并没有针对P2P网络借贷开展监管,同时在征信服务于征信管理过程中,P2P行业几乎是以“网贷黑名单”的方式来开展信用管理、损益追讨,真正与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开展对接。在2017年7月,《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的指出,在P2P网络借贷中借贷的行为都属于是民间借贷的范围,通常是《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等相关法律法规中规范其借贷行为与行业行为。
3.3众筹融资模式和互联网保险、基金销售的监管现状
我国互联网金融众筹几乎处于发展初期阶段,并没有出台针对性的监管法律法规开规范相关业务,另外针对互联网金融众筹等等方面的内如缺乏一定的监管主体。在2013年9月份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众筹融资划分为“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同时依据相关的法理法规进行限制与制止。在2015年7月,《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的提出了关于股权众筹融资的一些意见,明确了股权众筹的相关义务发展与风险防控等等,与此同也明确的提出了关于股权众筹业务主要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所负责。在2015年7月份,《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关于互联网保险与基金销售等等提出了一定的指导建议,其中非常明确的指出了保险公司需要与互联网金融业务互相融合,不断的针对保险公司进行规范化管理,加强监督管理工资力度。与此同时,明确关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监管情况。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相比较而言,《虎金指导意见》中关于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方面相对较为严格,关于基金营销方面、基金经理人等等多个方面的情况,与此同时也确立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中的监管主体地位。
第4章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问题
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屡次突破监管底线,其中部分原因在大环境上是国家在互联网金融规范监管方面不够完善和严格,监管体系包括制度完善、框架建构、人才培养不能完全匹配互联网金融业发展的速度。新的互联网金融方式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传统的货币金融运行机制,带来了新的风险乃至加剧系统性风险。当前分业监管体制无法应对互联网金融带来的挑战,也无法解决监管套利,需要统一监管标准。其次,是由于行业内部,互联网金融企业公司内部的不自律。综合外部和内部因素,监管在某些方面薄弱,投机者有空可乘。
4.1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善
行业是否健康良好发展直接影响互联网金融企业公司是否健康良好发展,“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使互联网金融企业公司的金融监管很难推进和实施。监管体系中存在着许多尚未涉及的空白地带或是游走边缘的灰色地带,正是因为行业监管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因此,行业监管法律体系的不完善是互联网金融企业公司不合监管的首要原因。
具体主要是体现在了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方面,具有专业化的法律法规。具体而言,国内的法律法规主要是针对于原有的金融模式,几乎无法完全适应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互联网加内容市场化发展、信息披露等等身含有较大的监管空白,因而需要增加互联网监管体系构建,以此来适应互联网加内容发展的需求。
另外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监管自身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加上互联网金融远远领先于互联网监管内容,尽管目前互联网金融监管几乎无法适应行业的发展现状,相对来说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与僵硬性。因而,业务模式几乎处于监管灰色区域,需要一定的监管规则相匹配。
4.2 监管重叠及监管真空并存
4.2.1监管重叠
以互联网金融企业为例,其属于是复合型互联网金融企业,具有典型跨界性,主要业务模式涉及好几个行业,包括第三方支付、P2P网贷、大数据基金和网商银行等,由于展业需要,互联网金融企业几乎什么领域的牌照都有,在这样的情况下,统一业务可能出现同时被几个监管机构监管的监管重叠现象,“一行三会”的监管构架不能满足其需要,无法应对XXX互联网金融业发展的需要,也无法有效规范,浪费有限资源空间。在对其监管主体的规定上需要统一的监管标准,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将互联网金融系统条理化,分工明确化,但目前并不存在一个监管机构能同时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多种模式。近年,虽说互联网金融浪潮发展得浩浩荡荡,但在传统金融监管格局下,对跨界性互联网金融(例如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监管一直处于混沌状态,各监管部门各自为政,缺乏明确主线与协同,更缺乏统一监管框架。现阶段我国仍实行传统分业经营、监管的金融监管体系,主要分工是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第三方支付的监管,银监会负责对P2P网贷平台业务的监管,证监会负责第三方证券基金销售业务的监管。在分业监管体系下各监管机构之间在监管的过程中缺乏协调性。在业务发生交叉和重叠时,由于界限不清,会发生监管重叠现象,这无疑是浪费有限的监管资源。
4.2.2 监管真空
蚂蚁金服类互联网金融企业得以成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翘楚,其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创新。包括业务模式的创新,技术的创新等。但当前金融监管体系的发展和完善落后于企业创新的速度。企业创新的很多方面,尚未在监管的范围之内,这使得监管上留有许多的空白地带。互联网金融行业与传统金融业相比,在运营模式,服务范围上都有不同,然而现存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是针对且适应传统金融行业而立,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特别是互联网金融企业这种业务范围广泛的企业,其监管不能做到完全契合,仍有许多不合适和不匹配。当前金融监管模式下,目前尚无恰当的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明确将其纳入监管范畴,单靠“一行三会”任何一方监管都存在不受监管的空白地带。
芝麻信用是互联网金融企业旗下的独立的第三方征信机构,通过云计算等技术呈现个人信用状况并依此,对蚂蚁金服企业旗下的借呗花呗等网络借贷服务提供信用评估依据,近期,更是有其他金融机构如光大银行与芝麻信用合作,将芝麻信用分应用到其他领域。但是,芝麻信用分的评估规则是否客观,是否合规,评价体系是否完善却不得而知。这给互联网金融发展带来极大不确定因素,互联网第三方征信机构,游离于受国家监管的征信体系之外,是新出现的业务模式,目前还没有出台相应监管政策,是监管真空地带,极易给予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正是由于监管重叠及监管真空并存的情况,使得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系不能对互联网金融企业这类企业做到有效监管,监管资源不能充分利用,使得存在着许多的监管灰色地带,若任其发展,这对我国金融行业的稳定无异于一颗定时炸弹,对国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都有着潜在巨大威胁。
4.3 我国金融监管透明度低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透明度的相关要求之下,监管部门主要是针对大众公示监管机构的政策调整情况,加大实施力度,实时发送相关的金融信息等等。与此同时,增加关于监管部门的透明度力度,一方面维护了市场公平公正性的基本原则。国内外的很多专家学者也都积极的呼吁中央银行开展监管内容。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并不能一直充当监管着的角色,而公众对于市场变化情况则有一定的了解,那么需要从政策与市场变化过程中获取有意信息。伴随着国内互联网金融行业逐渐发展,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也逐渐的了解到了监管的价值,并在不断进行内部创新改革措施,但在很大程度上还不能形成一个有效的金融信息发布机制。
4.4行业及公司内部不自律
现存国家监管法律法规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互联网金融企业行为,但由于其惩罚机制不严格,对互联网金融公司的规范和震慑力不够,导致公司内部的有恃无恐,缺乏自律。虽说有监管条文,但因为公司内部的不自律将监管条文视若无物,那监管法律法规再多也相当于白纸空文。监管法律法规得以有效实施,根本要来源于监管对象即公司对法律法规的敬畏和内心的自律。倘若互联网金融企业内部不自律,作为行业领头羊,在行业内掀起不正之风,监管的推进将更加艰难。
第5章 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对策建议
5.1 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法律法规为金融监管给予一定的法律保障。以蚂蚁金服类互联网金融为例,互联网金融企业石佛符合监管法律法规的相关固定。自此过程中,互联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几乎也影响发了法律系统的稳定性发展。因而,优化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的过程中,需要不断的优化互联网监管的相关情况。
5.1.1 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完善
一直以来,我国互联网金融立法经历了一个相对较长的历程,针对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的问题则是无法有效的应对,因而应对其中的问题则是完善法律法规,弥补法律法规中互联网金融的不足,能够有效的应对其中所存在的不足。针对原有的金融法律法规的修订,来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具体特点。传统方式之下的金融模式与互联网金融相匹配的发展,针对互联网金融更加明确化的规范,对网络犯罪从金融方面进行新规定。在企业实现科技创新、技术创新的同时,法律应跟上发展的步伐。
5.1.2 制定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及标准
首先,明确互联网金融主体监管部门、权力义务和法律责任,通过立法对互联网金融企业模式进行明确法律定位,针对其特点区分于传统金融模式,在互联网法律和金融法律之外,制定“互联网+金融”模式的相关法律;其次,制定完善的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机制,施行平等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降低监管套利,从源头降低风险几率;第三,明确消费者权益担保责任,从法律上保护消费者资金安全不受侵害,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
2018年4月27日落地的《资管新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规范新型金融方式带来的不确定性。《资管新规》从募集方式和投资性质这两个维度上对资产管理进行分类,统一投资范围、杠杆约束、信息披露等要求。坚持产品与投资者相匹配,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强化金融机构的勤勉尽责和信息披露义务。可以有效降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问题。
从客观上,监管法规的形成和完善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形成一道无形的“防线”,具体地规范其行为,降低违规行为发生几率,也为将来互联网企业发展规范了方向,警示法律法规不可违背。
5.2 设立互联网金融监管委员会
对于适应金融发展趋势,建立新型监管机构,国家已经有了初步的改革措施,2018年3月13日,xxx公布机构改革方案,宣布合并银监会和保监会,成立了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保监会”)。银保监会的成立标志着金融监管格局的改革,银保监会可以规范同时具有银行保险双重业务的机构,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部分监管重叠的问题。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2017年推出的“车险分”、“定损宝”两项“科技保险产品”,银保监会可以实现其保险与资金管理产品交叉的情况,减少监管重叠。
但针对互联网金融监管,需要改革的地方还有很多,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委员会是亟待解决的。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委员会,在外部条件和客观上减少蚂蚁金服类互联网金融企业互联网金融企业违规问题的发生,减少监管套利。
5.3 着力提高互联网技术的运用
5.3.1培养专业化互联网金融技术人才
一直以来,互联网金融企业发展过程中,主要是依托于网络技术的健康发展。对于互联网发展而言,其中所存在的风险针对金融企业甚至是行业发展具有一定的负面效应,乃至于会影响到了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目前而言,监管机构针对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具有较为重要的价值。那么要想规范技术类相关风险,需要提升专金融技术人才的专业化水平,构建专业化的团队发展,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换句和人眼,网络技术的开展奠定了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稳定发展的基础。针对互联网金融企业而言,云计算、大数据的应用需要伴随网络技术的升级改造,在技术上攻克难关,防止出现技术漏洞信息泄露问题,提升网络安全,提升公众对于互联网平台上的金融信任度。
5.3.2 加强信息监管
建立安全信息管理系统,由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广泛性、便捷性,在互联网平台上,储存大量的客户资金信息,如何规范信息数据管理,防范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技术漏洞,盗取、泄露客户资金信息用作不法用途,所以监管部门应建立安全完善的信息数据管理系统,严格管理查看、修改个人信息的行为和途径。互联网金融企业公司技术部门也应加强对信息安全的管理和风险控制,解决和防止信息泄露问题,建立公司完善数据处理系统和网络安防系统,严格加强信息管理保密制度,分别从国家、企业、个人层面降低信息泄露风险。
个人征信管理,个人征信管理是现在互联网金融发展中较为薄弱但重要的环节。个人征信管理提高市场准入门槛,从源头上降低犯罪发生和信息泄露几率。然而国家对于互联网征信的规范性文件不多,征信管理较为松散。监管部门掌握的个人信用信息不全面。
针对加强个人征信管理,监管部门应建立巨大、统一、安全的数据库,第一,实现信息顺畅,减少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违约失信成本,建立有效惩戒机制,真正起到震慑和警示的作用;第二,是在保护用户隐私和信息市场畅通之间做好权衡。
5.4 加强行业及公司内部自律
目前的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的完善需要相关的监管部门制定具体的监管措施,但政策的制定和机构的设立是漫长的过程,政策有效的时滞性决定了单靠新政策制定无法在短时间内对市场秩序起到实质性作用。在这段时间里,加强行业和公司自律是必不可少的。真正的枷锁并不来源于外部的桎梏,而是内心的自律。因为行业内部和公司本身对于市场的变化更为敏感,可以对市场变化做出最及时的反映。且自律比外部监管更为灵活,在最大程度上降低违背监管事件的发生,自律具有有效监管补充的作用。
因此,行业内可建立行业自律委员会,从社会监督、同业监督、自我监督方面提高自律,减少违法违规发生。互联网金融企业应培养行业及公司员工的自律心,组织企业员工学习监管的法律条文,潜移默化将自律的观点深入人心。公司内部也应制定严格的公司内部管理机制,由内而外抵制违规违法行为,这样才能还金融行业一片清风正气。
第6章 总 结
互联网金融发展是时代所趋,互联网金融企业公司发展已涉及多个领域,深入渗透到普罗大众的生活中,为金融行业带来了新的发展和潜力,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方便和便捷,同时也带给民众更多商机和挑战。但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发展不应以违背国家监管,危害行业健康为代价。这样屡次挑衅监管底线的行为,不仅是由于企业本身的不自律和缺少社会责任感,更有国家互联网监管体系的不成熟。这同时也给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带来了新的挑战。
监管部门应抓住机会,直面挑战,完善监管系统、针对性解决互联网金融企业乃至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建立安全有效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规范互联网金融企业等互联网公司行为,警示底线不可触犯,肃清互联网金融行业风气,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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