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村民自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民主在现代人类文明上一直是一个很重要的话题,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民主意识越来越高。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从近代开始,关于民主的探索从未停止过,一些启蒙民主思想推动了中国民主的发展。在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对民主的追求更是

  第1章绪论

  1.1课题背景及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村民自治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开始出现。在那个时候,农村的组织和管理变得支离破碎,安全局势恶化。在这种情况下,一种新的村委会形式被一些地方的农民自发地发明出来。在深入调查研究后,国家认可了这一做法。十五大的召开了标志着村民自治的进一步发展,此次会议把“四个民主”带进了XXX大会报告,此次会议极大地提高“村名自治”在我国民主中的地位,说明了“村民自治”的重要性。在此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且通过了修正案。“村民自治”逐渐走向正轨。“村委会组织法”详细地阐述和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能,十七大报告在二零零七年将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内容中的基层自治制度纳入其中。之后进一步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为进一步深化村民自治提供了方向,并提供了政策保障。自从那个时候起,村民自治的发展越来越蓬勃。
  在村民自治制度的蓬勃发展中,在新的阶段却出现了不同的问题。制度老化僵硬,不能解决新出现的问题;村民主体意识不强,村民自治未能体现真正民主;xxxx贿选情况明显;村民自治发展扭曲。为了解决这些新出现的问题,在对村民自治进行仔细地了解分析后,提出了一些参考性建议,希望能对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有所帮助。

  1.2国内外研究动态

  1.2.1国内研究动态
  徐勇在《中国农村村民自治》中,说明了两个村民自治产生的必要因素:村民自治本身是国家法律制度,其产生于现代化建设浪潮下的国家建设当中;作为一个广泛的政治实践活动,村民自治归属于由农民组成且不是常传统的农村社区发生的事情。指明了村民自治的必然性
  唐兴霖在《公共行政学:历史与思想》一书中指出,“村民自治作为我国初始的民主制度之一,是我国开展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基石”。指明了我国民主制度建设的道路,村民自治发展的过程中比较显著的一个问题,就是“两委问题”,“两委”指的是村党支部委员会于村民委员会。这个问题的重点是谁是自治主体
  王禹在《我国村民自治研究》阐述道:以法律的研究方法下,对与村民自治相关的法制建设进行深入地剖析,王禹对其基本问题和基本原则的研究,有助于推进我国的村民自治的法制化进步,以及加快我国的社会主义基层民主建设。
  俞可平《中国学者论民主与法治》中收集了大量的资料,主要涵盖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些年以来,中国的相关专家对于民主,法治的权威性研究果实。在其中,不但对中国民主法治进程开展了客观叙述,也对民主与法治进行了理论思考。在这些文献里,大家不难看出,改革开放几十年来,中国民主法治产生的巨大变化,俞可平在书中收集和提及的内容,均在学术界相关方面引起了极大的反响
  1.2.2国外研究动态
  民主这个词语来自于希腊语言“demos”,是人的意思。它被定义为按照平等原则,少数人在一定范围内遵守多数人的原则来管理国家相关事务的一种国家制度。在这种民主制度下,人民对立法机关和XX拥有最高主权。虽然各个国家的民主实施民主的形式不一样,但是民主的本质是不会变的。在民主社会中,所有符合条件的公民可以直接行使自己的权利参与民主事宜,或是通过选举,选择值得信赖的人作为代表,代表自己行使权力,体现自己的公民责任。民主保护了人类自由,他是一个国家生存发展的基本准则;是自由平等在制度上的集中体现。尽管在民主中,很多事是由多数人选择决定的,但同时也要注意一点:不能轻视个人和极少数群体的合法权利。在民主国家中,国家不但要尊重多数人的意愿,也要保护个人和少数群体的合法权益不收到侵犯。民主国家中。虽然中央XX是最高权力中心,但同时也要分散权力分布,避免XX出现中央集权主义。在地方XX,XX必须服务于人民,满足人民群众的合法需求。保护公民言论自由和宗教自由等基本人权,保护人们组织和充分参与政治,经济和文化社会生活。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地享有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国家要定期举行自由和公平的选举,只要合法公民就有参加的权利。民主国家的选举是公正公开的,程序公开透明,任何违背公平原则的行为都将会收到处罚。参选者会努力争取人民的信任和支持,在获得支持后要服务于人民,对人民负责。民主XX在工作时要遵守法治,保证所有公民平等地享有合法的法律保护,其权利受到司法系统的保护。民主制度的不同反映了各国的政治,社会和文化的多样性。决定民主制度的基础是基本原则,而不是具体的形式。在民主国家,公民不仅享有权利,而且有责任参与政治体系,通过这一体系保护他们的权利和自由。
  在人类历史上,民主最早起源与古希腊文明。古希腊民主是一种政治形态,这是一种民主雏形,在一些至今还在的西方古典中,比如说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还有柏拉图的《理想国》等古典中描述了早期古希腊的民主制度,在那时,大量的民主学者涌现,各种不一样的民主思想争相辉映,由于经济和科技条件的落后,虽然这些早期的民主思想不太完善,并且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和思想落后性。但是这些内容作为启蒙思想,对后世的民主思想发展有相当重要的作用。
  国外学者托克维尔在《论X的民主》一书中,对X的民主制度和民主思想开展了详尽的解剖,这本书是学术界,乃至历史上第一本对X社会制度,民主情况进行分析的书籍,同时也是一部专门论述民主制度的书籍,该作者在这本书中对X民主的起源和发展作出归纳梳理,指出民主国家的重要性。
  英国着名作家兼记者费利克斯格林对民主自由和XX关系进行了更深入的阐述,他觉得:“民主”和“自由”的真谛不是在于正式的XX结构,而是与人们的共同关切和信任息息相关。问题的关键在于人们是否能够感觉到自己有足够的自由来相互信任。个人与社会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情感和信任。这样,人们可以避免怀疑,也不会出现恶意竞争,刻意保卫自己的情况,并且这样还可以自由地显示自己的个性。比起每四年的一次投票,这种民主和自由就来得可靠与真实。

  1.3研究的内容

  我在本文中,通过对我国村民自治的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分析,结合现实及理论依据,对完善我国村民自治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和意见。
  1.4研究的方法
  文献分析法。经过查阅国内村民自治和国外民主有关方面的文献,深入分析,了解前人的研究信息,为本文研究提供参考和借鉴;通过文献梳理,了解当前研究的现状,综合他人的研究趋向和成果,找出研究中的不足和可供之处,为本文研究提供理论依据和指明创新方向。
  比较分析法。通过对比较国内村民自治和国外民主,吸收优秀理论和经验,提出可行性建议,完善我国村民自治。
  归纳法。在对大量实践,理论和参考文献的分析吸收下,总结出一般规律和共同特点,使文章内容具有条理。

  第2章我国村民自治的含义和核心内容

  2.1我国村民自治的含义

  “村民自治”的想法最早出现在一九八二年中国修订颁布的宪法条例中,这项条例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基本性质,宣布了村民委员会的合法地位。换句话说,就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

  2.2我国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

  2.2.1民主选举
  充分尊重村民选举权
  在民主选举的过程中,按照宪法、村委会组织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由本部符合条件的村民,直接选举村委会人员,在进行村委会干部的选举过程中,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不能徇私舞弊,要把全心全意为村民服务,诚心实意办实事的人才选进村委会。简而言之,要在其中选出一个值得群众信任、有能力带领村子更好地发展的村委会领导班子。
  2.2.2民主决策
  重大事项村民有决定权
  所谓民主决策,但凡是有关于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宜,如乡统筹的收缴方法,误工赔偿,村子的基础设施建设,集体经济分配,公共事业建设,公共财产使用,学校,卫生院和老年活动中心建设等,都应该召开村民会议或是请代表决定,并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人的基本原则作出决定。
  2.2.3民主管理
  民主管理细化,权利权下放村民
  在民主管理中,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XXX方针政策的知道,再与本地的具体情况相结合,全体符合条件的村民共同讨论和制订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把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村级各类组织之间的关系、职责、工作程序以及经济管理、社会治安、村风民俗、计划生育等方面的要求,规定得明明白白,加强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村民自治章程是村民和村干部自我约束和管理的综合性行为章程,是村内具有权威性的规章。村规民约通常是因为一些突出的问题,比如如治安、护林、防火等方面作出的规定,也是村民的基本行为规范之一。
我国村民自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2.4民主监督
  村民对村务具有知情权,对村干部的具有评议权
  村民具有监督村委会行为工作的权利,在监督的过程中,通过村务公开、以及村委会工作报告大会这些方面,村民可以了解到村里发生的重要事务,也可以监督村委会工作和村干部是否有违规违纪的行为。村委会及村委会干部工作的过程中,最重要的是要坚持村务公开,只要是村里出现的重大事项和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都有向村民公开的责任。对于村民不理解或是不满意的地方,要及时给出合理的解释,并且对不合理的地方进行整改。

  第3章我国村民自治的发展历程和现状

  3.1我国村民自治的发展历程

  我国的村民自治具有长久的历史,最早开始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在那时,农村的组织和管理变得支离破碎,安全局势恶化。在这样的形势下,某些地方的村民民自发地创造了一种新的村委会形式。通过严谨深入地调查研究,国家肯定了这一做法。一九八二年修改宪法的时候,国家将“村委会”写入宪法,在其中规定了村委会的性质和任务,确定了村委会的群众主体。在这一自治组织获得合法地位后,全国各个地方广泛地设立了农村委员会,一九八七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村委组织法(试行)”,提供法律保障给村民自治。在随后的召开章丘会议中,大会吸取广泛地经验,不断补充村民自治的内容。民政部将村民自治活动归纳为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一九九七年,把村民自治的基本内容第一次写进XXX报告。成为规范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要求的一部分。一九九八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又通过了修订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这次会议中,进一步对村民委员会的性质、职能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二零零七年,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被XXX十七大报告纳入了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内容当中。二零一三年,XXX十八届三中全会又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为村民自治继续发展画上了浓重的一笔,为“村民自治”提供了强大政策支持。使得“村民自治”有了空前的发展高度。

  3.2我国村民自治的现状

  1982年中国修改并颁布的“宪法”第111条首次提到“村民自治”,其中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民政部关于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通知中第一次用到了“四个民主”的说法。由“村民自治”至“四个民主”,人民群众对基层民主的认识慢慢完善并切开始提高。自1987年11月以来,在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章程草案”中,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工作取得很大的进展。干部的上任由乡镇任用到村民代表选举在演变为村民直选的模式;村委会候选人的提名经过村党委和村委会提名的上级领导提名;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会的制作。村党支部XX和村委会主任经历了“一肩挑”的过程。目前,村级民主选举基本走上正轨。现在,村级民主决策机构主要是村民代表大会。民主决策的主要内容多是集体资产处理或是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一事一议”筹资等与村民利益息息相关的重要事项。大多数村庄能够按照民主决策的程序进行操作。民主监督和村级民主管理工作一般是在村级制度,村级财政,村级干部管理和监督。各村普遍制定村规章制和各种管理制度,建立财务监督小组,规范财务管理和监督,坚持村干部民主评议制度,实行村务公开和财务公开,乡镇强化对村财政审计的监督,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也取得了较大进展。

  第4章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4.1不协调的两委关系

  在村民自治的实施过程中,很多矛盾和问题浮现出来。村党支部与村委会之间不协调的关系是最明显的的问题之一。在少数地方,不协调的村“两委”队伍导致临到班子畸形发展。村里的“两委”与上下关系并不顺利。在某些地方,两委之间,以党支部XX,村委会主任为不同的执行点,在工作上不但互不支持,而且还相互影响彼此的正常工作,滋生了“小官僚”思想,造成了当地“两委”工作效率低下,经济发展受阻等恶劣影响。因此,XXX意愿不能在合法选举的基层组织中执行。一些乡镇党委XX仍然有框架和定调的思想。通过反复“磨合”等措施确保“意中人”当选。有些人甚至任意取代村委会成员。乡党委成员的存在直接任命了村委会委员的现象。在一些地区,两个村委会的干部素质不高。由于农村干部普遍缺乏代表性,缺乏吸引力,农村文化素质较高的青少年脱离了农村去大城市发展,不愿意留在村里面发展。现任村干部由于本身文化素养较低,或是忙于村委工作。很难提高工作水平。因此,造成了一些村力,由“两委”独大,包办一切村内事务,而村民无法干预的现象,他们习惯于“统一”领导。他们习惯于自己的“高层领导”,并不愿意准守那些行为准则。一些村干部认为,党委XX只应该管理党员。我们可以代表村民管理所有事情,我们希望实施“无拘束”的自治。因此,工作中缺乏咨询和沟通。

  4.2村民民主意识不高

  村民是村民自治的主要组成部分。村民的素质高低高低决定了自治水平的高低。文化素养影响着村民参与政治活动的高度。伟大的政治家列宁曾经说过所说:“文盲是不会明白政治的,你必须教他们阅读。如果你不懂识字,你就不会有政治。如果你没有文化,你只会有谣言和偏见,以及缺乏政治观念。“事实上,我们都可以理解一个情况:只要它是一个缺乏文化知识的地区,民主体制,民主意识和民主风格就很难形式,无知和民主缺失将是这种情况。由于长期的历史因素,中国农村教育水平普遍偏低。与文化知识的掌握相比,农民的思想观念对村级自治制度的实施有较大限制。xxxx同志曾经指出:“大多数农民是促进生产力发展最积极和最积极的因素。充分发挥广大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成败的关键“。可是,因为特殊的历史原因,两千年历史的独裁传统,中国的农民在主观缺乏平等意识,维权意识,自我意识和责任感等。在我看来,中国历史上长时间的小农经济导致了农民主体意识的缺失。在目前的村民自治中,一些地方的基层XX接管了这些权利,“农民做主”成了“XX人做主”。这表明:内在的营养不良和培育中的许多错误造成了中国的民主建设的缺失。农民参与政治生活的主动性薄弱,毫无疑问,农民在在政治参与方面缺乏主动性,不能有意识地正确使用国家赋予他们的选举权,他们习惯于上级领导的“安排”,在参与村民自治的过程中,缺乏自主意识,被动地参与政治活动,他们认为政治活动与自己并没有太大关系。受传统落后思想的影响,村民不太主动坚持自己的主观地位和主体意识。他们中大多数认为“农民”是农村和农村世代的社会角色定位,是谋生的唯一途径,严重影响了农村的现代化建设。农民没有意识到新时期的主导地位以及人民群众在广泛村民自治道路上的相应权利。即使在某种比较理解的基础上,他们也没有积极地执行他们的权利。导致民主没有完全实施。

  4.3贿选现象生根发芽

  贿赂是一个常见的社会现象,很多因素都可以导致贿赂发生,不但诱人的经济利益,还有久远的社会因素;并且伴随着腐朽的思想观念。很多地方都想通过这些小手段坐上自己想要的位置。但是在贿选这一违背国家基本制度的方面,最主要的原因还是村委会选举的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健全、追究和惩罚不够严厉。这些原因让贿选情况此消彼长,屡禁不止。
  首先,村委会选举程序规定的不完善,导致选举活动没有强有力的管制。而且我国的“选举法”只适合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行为规范。所以,村委的选举不在上述法规的范围。在当下的法律制度中,“村委会组织法”中仅有10条可以用于规范村委会的选举。尽管在之后“村委会组织法”中的几项法规已经逐步完善,但是仍然不完善,没有系统规定,约束能力相对较差,对选举活动的有效开展帮助不大。
  其次,现行法律对贿赂选举的惩罚太低,惩罚力度不够,违规成本相对与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较轻,无法对参与贿选的人产生较大的影响。在这些人想要得到的极大的无形利益的时候,”无效选举“这样类似惩罚结果很少能对起到这些人起到警告作用。贿选的风险往往被这些人忽略。只有对这一类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才能起到很好的作用,才会对那些准备实施,但是还没有实施的人起到有效的劝阻作用。

  第5章我国村民自治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5.1更新制度设置和明确职责

  制度是一种最具根本性的保障和约束,村两委关系出现矛盾,长时间得不到有效解决的重大要原因在于相关制度的不完善,权责不明确,制度创新是村两委化解矛盾与冲突,实现两者和解的关键所在”。村支委会和村委会之间稳定协调的关系是基础和保障,这不但能体现XXX意志主张,还可以反映人民意愿和心声。法律制度需要成为指导村两委之间协调一致的最高权威,这样就必须要求将村两委的权责与活动纳入依法治村的轨道上。所以,要改良村两委关系,最重要的就是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界定村两委的职责使命和权力边界,可以探索村级权力清单,让村两委知道有可为、有所不为,也做到“法无授权即禁止”,从制度上彻底根除村两委关系恶性发展的土壤。
  通过强化制度刚性来有效约束村两委的行为,减少程序上的自由裁量空间,法定职责必须为,明确违反有关法律与操作程序的后果,明确规定村支委会越权干预村委会合法权利的法律责任和村委会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村支委会的领导或者无故拒不完成上级布置的任务的法律责任。可以借鉴上级党委XX分权的模式,凡涉及政策性、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的决策主要有村支委会负责,并负有监管的责任,而具体的执行则交由村委会,同时事务性、日常性、相关问题也要由村委会亲自开展自我管理。
  以管理的眼光来看,村两委位居于管理层级的底层,由于权利的具体性,所以便于操作。如果对自己的权利很模糊,这便于层级管理的原则相背离,妨碍了专事专办和具体事务的管理。”平常的村务决策和村居管理主要还是由村委会商讨决定为主;但凡是有关于整体利益、和于村民切身利益相关的的重要民生问题等,应该由村支委会主导,在领导村委会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等程序商讨通过后,才能形成决议。切忌独断专行。

  5.2强化对村民宣传教育

  唯物辩证法认为,无论任何事物的发展,外部原因是条件,内部原因才是基础,外部原因必须通过内部因素才能作用。只有大多数农民有强烈的想法参与XX讨论,提高村民主观意识的方法才能真正得起到作用。所以,我们要大力开展民主法制宣传教育,让村民了解到自己在民主政治中的关键作用。与此同时,村民自己也要摆脱传统的约束,培养符合XXX的进步思想,发挥自己在社会生产和生活中的主观能动性。此外,XX要保护农村人民的合法权益,促使他们转变思想观念,主动参与政治。因此,要加强对村民思想认识的教育,培养村民的文化素质。还要提倡村民的主动意识,让村民学会自己投身到社会主义村民自治的建设当中去,自己捍卫自己的利益。
  教育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发动机,也可以促使村民不断提高参政议政能力,所以XX应该加大对农村教育事业的投入。加强农村基础教育的落实,切实开展农村义务教育,加大教育现代化脚步,普及幼儿教育、九年义务制教育。并且,要依据村民的切身需求,展开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普及基础法律知识,丰富基层扫盲活动,这样可以快村民民的科学素质,并切使民主观念深入人心。同时也要重视培训方式的多样化,分散和集中办班等形式也是不错的选择,对于文化程度不同的农民展开分批次的教育。

  5.3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村委会选举使村民自治的一个关键活动,在中以及有了很长的历史和渊源.自开展以来也有很大进步。可是村委会选举贿选问题依然没有受到重视,这影响了选举的公平、公正。扭曲了选举的初衷。这种贿赂现象产生原因多样化。我们在治理贿选这个问题是,必须全方位剖析开展,才可以让村委会选举的公正无私。
  加强有关的法律法规建设。在贿选入刑的基础上,加强对贿选行为的惩治执行力度,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让贿选行为人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强化贿选的法律责任,加大贿选者的违法成本。一方面加强对贿选者的法律惩处,按照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另一方面,可以对贿选导致选举失败的贿选者进行经济处罚,从而在人身自由和和经济两个层面对企图贿选者形成震慑。
  确立选举时新的监督主体.因为乡镇XX与村委会有很多利益关系,如果XX有关部门无法对村委会选举进行有效监督。我们可以以法律形式,合法地设立独立的监督主体和有效的监督程序。相关人士认为,由高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换届选举前成立独立的监督小组,吸收不同乡镇人大代表、学校老师,媒体、返乡大学生作为监督小组参加选举监督,这样可以有力地防止贿选现象的出现。

  总结

  不管是两委干部还是村民自己,都要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村民和干部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法治意识、民主意识和担当意识,严格要求自己。只有这样,基层选举才有可能成为真正的民主式选举,才能真正为中国的民主化进程贡献力量,为我国的其他民主选举提供成熟样本。增强法治意识,加大普法宣传力度,让村民真正认识到村民委员会选举是关系自身政治生活的大事,破坏选举是违犯法律的行为,将会受到司法机关的追究和处罚。作为一名守法的公民,应该把破坏选举行为与盗窃、斗殴等违法行为同等看待,从思想上筑牢守法防线,彻底摒弃以身试法的念头。增强民主意识,要让认识到,选举权是宪法赋予每个选民的权利。该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很多情况表面。一个人民主意识的强弱,很多时候和他自身的教育水平息息相关。因此还要不断提高公民受教育水平和文化程度。

  结论

  自1982年宪法修订以来,我国的村民自治制度,一直是中央XX密切关注的基层民生问题,每年中央XX都对基层农村投入很大。村民自治是农民群众政治参与的方便快捷办法,这不能理解为简单的集体,它是我国强大政策的扶持和历史必然性的产物,在执行过程中,乡XX领导也必须发挥自己积极的带头作用。
  村民自治是我们国家独特的历史产物。我在研究中国的村民自治的过程中,对于我国村民自治中的一些问题,用了拆解的办法展开分析,将其分为主客观原因,不同主体原因。把大问题分成了小问题,再对这些问题逐个击破,并且从生活实践中吸取经验,把自己的所见,所闻,所感,结合大量理论资料,比较合理地论述了这些问题。
  在我对我国的村民自治制度的分析,依旧有很问题。因为自己对相关知识不够了解,还有一些其他的客观因素限制,目前仅对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开展了简单的分析,在我提出的理论和对策当中,还存在这许多漏洞和不严谨,希望老师给予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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