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及处置——以江苏高考减招事件为例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群众权利意识的增强,环境污染问题日益成为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基于各类环境污染的投诉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因污染事件造成的环境纠纷逐渐增多,甚至因此引发的群众与企业对立、群众与政府对抗的事件也不断出现和蔓延,严重

  一、引言

  目前,环境问题排在全国群体性事件十大原因第九位,因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增长速度排第七位,其年增长率为29.8%。国家环保部副部长潘岳指出,“目前,我国有1/4的人口饮用不合格的水,1/3的城市人口呼吸着严重污染的空气,污染对公众健康的危害将引发社会的强烈不满。”
  然而,当前学界对于环境纠纷及群体性事件的研究和分析还相对欠缺,因此,全面审视关注由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已颇为必要。从行为方式的角度,我们可以将环境群体性事件分为非暴力型和暴力型两类。

  二、近几年非暴力环境群体性事件

  近年来,典型的非暴力环境群体性事件主要有:2007年厦门“PX项目事件”、2008年上海“磁悬浮事件”、2011年南京“梧桐树事件”、2012年青岛“植树计划”等。非暴力的环境群体性事件区别于公众传统观念中对于群体事件的认知,它没有大部分群体性事件中会发生的暴力对抗、扰乱社会秩序等现象,表现出一些新的特征:

  (一)事件频发地点

  事件大都发生在上海、厦门、南京、青岛等经济较为发达的大中型城市,发生原因通常是由于基础设施、电力设施、化工厂建设等项目影响了城市生态环境从而引发了群体性事件。

  (二)事件决策过程

  这些事件所涉及的工程项目的共同之处除了结局相似外,决策过程也基本相同,即决策过程最初只在行政系统中封闭式运行,隔绝和屏蔽了公众的利益表达和参与,大部分民众对此项目甚至完全不知情,或是不知道由此项目所带来的对环境或人身的潜在危害。

  (三)事件根本诱因

  项目最初决定实施的时候只有所在地市委、市XX知情并大力支持,或只是通过低调的方式公式,使得大部分民众对此项目并不知情或是不知由此项目所带来的对环境或人身的潜在危害。这些项目虽然对生态环境或是对人身有害,但大都还是潜在的危险,由于市民发现的较早,并没有使危险变为实害,公民的人身和财产都还未遭受重大威胁,损失还来得及避免或补救。市民在政治参与过程中时刻保持理性与克制,这是非暴力的群体性事件中民众取得胜利的最关键因素。XX及时积极应对,暂停项目,与市民沟通,开通热线电话,举行听证,及时向市民汇报项目进程,以务实、开放的态度对公民政治参与意见予以及时回应,最后大都听取了市民的建议。

  三、暴力的环境群体性事件概述

  (一)非暴力的环境群体性事件现状

  非暴力的环境群体性事件体现出公民理性维权和XX积极配合、及时采取措施的态度,这些做法都有利于群体性事件和平、及时、有效解决,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环境问题导致的群体性事件更多的却是伴随着冲突和暴力发生的,近年来典型的事件有:2005年浙江“东阳画水事件”、2006年陕西凤翔“血铅案”、2011年浙江“海宁骚乱”、2012年四川“什邡事件”、2012年江苏“启东事件”等,这种暴力型事件仍是在环境群体性事件中占主导部分,我们更有必要对其做详尽分析,

  (二)暴力的环境群体性事件的特征

  事件大都发生在发展相对落后、地域偏远的农村地区,且多是由于企业违法排污所致。造成污染的企业和工业园区在没有进行充分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下,匆忙上马,有的因污染严重而停产,随后易地转移重建再生产,屡遭群众反对和驱赶。对有关企业处罚力度明显不足。污染企业有的无照经营,有的没有通过环保验收,却可以在“试生产”的名义下长期生产;即使有的违法企业被处以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却难以执行到位,导致污染状况继续恶化。受害者诉求得不到支持。环境污染导致的群体性事件中,受害群众大都曾多次上访、要求工厂搬迁或停止排污、给予赔偿,但一直得不到彻底解决。在企业的排污和侵害行为得不到公权力有效制止的情况下,受害群众逐渐对正常申诉途径失望,转而选择自力性救济,通过自己的方式寻求解决途径,这种方式在缺少理性组织和引导的情况下,很容易出现极端情绪和暴力结果。暴力的环境群体性事件中,污染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群众又由于非理性的处理方式而导致了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等污染以外的严重后果,可以说是两败俱伤。尽管事后会对企业进行处理,有关人员也会得到相应惩罚,但已经造成的损失却难以弥补。通过对以上两类事件的分析,我们发现阶段环境群体性事件中暴力对抗程度大大加剧,尽管和平理性的表达方式有了较大发展,但是局限性明显。如何防止环境群体性事件,公众在发生此类事件时应如何理性应对,XX、相关企业应如何面对群众质疑,如何采取有效措施来处理危机、避免损失扩大,这是我们要研究解决的问题。

  四、江苏高考减招事件概述

  (一)江苏高考减招事件起因

  《2016年部分地区跨省生源计划调控方案》显示,湖北和江苏的“生源计划调出总数”分别为4万个和3.8个,分列第一位和第二位,江苏比去年的生源调出计划增加2.1万人。而《2016年“支援中西部地区招生协作计划”实施方案》的本科部分,江苏省又以1.91万个名额的输出规模排名首位,比去年增加了4600人左右;专科7500人,和去年持平。
  经请示教育部,江苏在完成国家专项计划的同时,确保2016年普通高校本专科招生计划中招收江苏学生的总规模不低于去年,确保本科各批次招收江苏学生的计划规模均不低于去年。经测算,今年普通高校在我省招收统考生计划超过32.2万人(去年31.8万人),其中本科20.4万人(去年20.3万人)。据此,江苏今年在生源减少3.25万人的情况下,统考生计划总数和本科计划数均有增加,不存在“减招”问题,江苏考生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障。前几日,南京、连云港、无锡、盐城、苏州、泰州等地均有老百姓去教育主管部门进行抗议,并吸引了澎湃新闻等媒体的关注,而江苏省教育厅面对广大考生家长的疑虑,连夜紧急开会达成共识,并于5月11日早上通过官方微博发布。江苏省教育厅新闻办副主任薄其芳告诉澎湃新闻记者,38000个跨省招生计划是教育部下发的指标,“江苏省教育厅作为东部的发达省份,也该为全国做贡献的时候了,不能江苏省教育具备了这样的能力,国家要求你做贡献,你不去做,这肯定是不行的”。
  而江苏的老百姓理由无非以下四点:一是江苏湖北计划生育人口红利的问题;二是考生人数减少与外放本科数量问题,人数减少但落实到本科、专科数量上则存在争议,比如9000本科支援指标的依据;三很多人都在觉得偏远地区基础教育落后“揠苗助长”式地上大学有“浪费教育资源”的风险;四江苏考生普遍觉得虽然学生减少但生源质量一直不低,但录取率一直偏低。有家长在网络上写下了这样一句话:江苏是落实计划生育政策非常到位的大省,现在基本上每家都是一个孩子,关乎一个家庭的命运!而西部地区正常一家几个孩子,现在要把独生子女的良好教育权利给西部地区的二胎三胎,将改变江苏多少家庭的命运!很多江苏考生家长觉得,教育主管部门这样“劫富济贫”式的粗暴行为,对于中产阶级打击很大,让人担忧。更多的讨论则在微博、知乎上面激烈地争辩着,而这也提醒我们或许应该冷静地评估一下这件事。

  (二)计划招生体制改变的问题

  在距离高考只有20余天的时候,湖北、江苏两地“高考减招”事件备受关注,多地考生家长向当地教育部门表达诉求。教育部紧急于14日早上就此发布答记者问,但似乎仍不能令家长们满意。这是国家实施的跨省生源计划调控,包括江苏、湖北等12省份今年将向10个中西部省份调出16万招生计划,其中江苏和湖北各调出3.8万和4万个。该调控安排已于4月25日由教育部、国家发改委发布。国家发改委发布的《2015年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通知》,按照教育厅的信息,2014年江苏考生42.57万,录取率超过80%,其中本科各批次录取率分别为3.12%、3.99%、8.16%,那么可以推算2015年江苏公办本科总共录取了15.37万考生,占比36.11%,全国排名19名,比本一录取率排名21名高一点。而算上民办本科,江苏本科录取率在50%左右。因为江苏高校整体水平相对国内较前,纯粹的一本录取率直接与外省比较着实有失公允,故均以公办本科录取率数据为依据。此外,不得不承认3.8万计划的外调,9000本科计划(据教育厅消息这是省属高校承担,且不含西部协作计划,江苏今年中西部协作计划增至19100人,且非省属985/211还在继续减招本省)的外调,对省内学子以及省内高校都是损失,首先江苏考生生源质量不要多说,学子的素质相信大家有目共睹,9000个名额,那么单纯从高考选拔的角度来思考是江苏这2.5%的生源质量比较高,还是在中西部招录的9000学子质量比较高呢?这是惹起江苏考生家长非议的重要因素,也是最近流行的“你穷你有理”的高招翻版。

  官方发布信息不详细

  4月26日,教育部公布的“减招”计划中只告诉大家“江苏计划调出3.8万高考招生指标到中西部地区”,而未提及江苏今年总体考生人数和招考情况,这是导致此次江苏家长请愿的主要原因之一。事件发生后,江苏省教育厅回应,江苏充分考虑了省内高考考生的本专科录取率不降低的因素,计划调出3.8万高考招生指标具体安排为本科9000人、专科2.9万人。经江苏省教育厅测算,预计今年江苏高考录取比例将高于去年。2013到2015年,江苏高考生源从45.06万人下降到39.29万人,年下降幅度3万人左右。年度录取率分别是85.80%、87.30%、88.80%,年均增长1.50个百分点,一直位居全国前列。2016年,江苏高考报名人数为36.04万人,比2015年下降3.25万人。根据江苏高考生源状况、高校计划总规模和进出省计划安排、往年招生录取情况等因素测算,2016年调出计划不会影响考生本专科各批次录取比例。特别是相对于考生下降的32500人,江苏调出计划净增加26350人,客观上增加了近6000人的录取机会。打个比方,今年虽然少摆了2桌酒,但是却少来了将近四桌人,所以每个人不但不会少吃,相比去年反而会吃得更好。

  (三)调出招生指标目的未公开

  自古以来,江苏人重视教育,人文风气特别好,江苏经济和文化一直走在全国前列,历史上出过许多名人和状元,家长们愿意花更多的钱对孩子进行教育投资,孩子从小就报各种培训班、兴趣组,导致江苏孩子们从小开始就养成刻苦学习的好习惯。家长们为了让孩子有更好的未来,高考择校时通常会让孩子们选本科和好的专科学校就读,如果成绩不理想,就回学校复读,次年再次参加高考,直到考上好的学校为止。还有些家庭条件优越的,会选择送孩子去国外留学。如此一来,江苏学子大多聚集到好的学校就读,而部分高职院校生源困难,导致无法生存与发展,教育资源造成极大浪费。为了更好的解决此问题,教育部出台了调出部分高职招生指标到中西部地区的计划是科学的。我国中西部地区教育资源相对薄弱,学生成绩和教育发达地区学生有一定的差距,他们大多数人无法考取好的本科和专科学院,所以会选择到门槛相对较低的高职就读,学得一技之长,为将来走上社会就业作好准备。

  (四)舆情回应不及时

  当江苏家长们提出质疑时,相关部门未能及时公布“减招”情况,官方媒体未及时对“减招”问题进行解读,部分自媒体为了追求浏览量而进行偏面解读,发布煽动性信息,给家长造成严重误导,引发家长情绪激进,通过微信群串联,集聚到XX、教育局门前请愿,导致舆情发酵后,相关部门才出来公布情况。
  5月14日,江苏省教育厅长沈健接受媒体专访时说,我们在招生中,能够做到三个“不减少”。一是普通高校本专科招生计划中招收江苏学生的总规模不减少。二是本一本二等各批次招收江苏学生的计划规模均不减少。三是重点高校招收江苏学生的总计划不减少。这样可以做到“三个确保”:一是确保江苏考生本科录取率进一步提高,二是确保江苏考生上重点高校的机会增加,三是确保江苏考生权益得到有效保障。5月16日,南京大学,东南大学等6所江苏省内211高校主要领导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态,今年在苏招生数不低于去年,江苏家长们的心态才渐渐平复下来。

  (五)国家应加快高考改革制度的深化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于1952年实行,于1966年废除,于1977年恢复。是对中国学生高中三年学业水平的一次总结,是一种相对公正、公平、公开的人才选拔形式。以此次成绩为依据,国家按照学习能力的差异将学生分进与其自身学习能力相当的学府。一些学习意志强的优秀学生有机会进入优秀高等学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重要的考试之一。高考是考生选择大学和进入大学的资格标准之一,也是国家教育考试之一。高考并非中国公民获取文凭学历的惟一途径,还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考、远程学历教育等途径,所取得学历是国家教育部认可的学历。高考由教育部统一组织调度,教育部或实行自主命题的省级考试院命题,每年的6月7日、6月8日考试,高考试卷分为全国卷和各省份自主命题试卷等。
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及处置——以江苏高考减招事件为例
  1977年恢复高考以来,高考发挥了重大作用,影响到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甚至习俗、心理等方面。高考促进了社会公平、公正,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高考承载着巨大的社会压力和过多的附加功能。过于注重高考的选拔功能与社会功能,导致高考成为基础教育办学方向和教学改革的惟一方向标;过于崇拜高考导致基础教育片面追求升学率,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目前存在的以高考分数作为评价基础教育质量惟一标准的问题制约了教育改革的深入发展。高考分数可信度高,可比性强,这是高考的优点,人们利用高考分数的这一特点,片面夸大高考的选拔功能。在基础教育阶段,以升学为惟一目标的理念盛行,最终导致基础教育走上“应试”之路。因此,基础教育中“应试教育”、“为考而考”的现状违背了教育对人的发展的固有使命。现行的高考录取制度“以考为纲”,高考分数成了高校招生录取的惟一方式,高考“以分为纲”,一分之差决定了学生能否上大学或者上什么类型的大学。高考功能的异化,违背了教育与人的发展之间的联系,大大降低了高考应有的教育功能、促进人的发展的功能。基础教育成了高考的附庸,过于追崇高考分数,忽视学生道德修养、综合素质、个性特征,这种惟智育的现象在基础教育中普遍盛行。

  五、加强群体性事件的预防与处理

  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是一个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的复杂系统工程。需要从事前、事发、事后三个方面着手。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我们各级XX只有在思想上筑起民本意识,真正“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忧群众之所忧”,我们才能从思想上树立忧患意识,才能在工作上防微杜渐,及时地发现群众当中一些不好的苗头和征兆并及时加以解决,才能防止大的群体事件的发生。贵州瓮安各级官员如果能够及时处理群众的一些积怨和积案,在思想上切实树立民本意识,瓮安事件也就不可能发生了。因此,各级XX应该对工作人员加强教育,树立公仆意识,强化服务观念,真正做到“清清白白做人,堂堂正正做官,干干净净做事”。只有各级官员在思想上时刻牢记“以民为先,以人为本”,各种群体事件的隐患就会被重视并得到清除。

  (一)群体性事件的事前预防

  xxxx说过:“一个好的制度可以使坏人变好,一个坏的制度也可以使好人变坏”。为了切实提高XX加强群众突发事件事前控制能力,各级XX应该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用制度来规范和管理官员。但是关键还在于监督查处官员漠视群众利益的事情,否则制度再好,缺乏有效约束也只会成为一纸空文。所以我们要加大群众积案怨案的处理,通过网上征收群众意见、采取暗访手段进行调查、建立健全畅通的信访渠道,加大对各级官员的监督查处力度,对相关人和事进行严厉处罚。我们各级官员不能够只当好“消防队员”到处去扑“火”,而应该做好优秀的“消防督察员”及时查处起“火”的隐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试想,如果我们的监督查处到位了,贵州瓮安各级官员能够以民为本,还会出现漠视群众的事情吗?没有了群众对XX的不信任,会因为简单的一起溺水事件而演变成严重的群体性事件并且震惊全国?因此,防止群众群体性事件,我们必须要规范制度,加大监督与查处力度。
  主要是从完善环境立法入手,特别是健全重点项目环境评价的听证制度。XX应建立迅速、准确、畅通的信息收集渠道,健全XX主导的维权机制,畅通民意表达渠道。当前我国还有数量庞大的社会弱势群体游离于主流体制之外,其利益表达能力低下,建立畅通的利益诉求组织和渠道有利于提高社会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积极性和有效性,有利于缓和甚至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此外,还应做好服务型XX的建设。

  (二)群体性事件的事发控制

  在事发过程中合理解决群体性事件的一系列行为。首先,有关机关应快速介入,控制事态。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他们中的许多人在遭受挫折和经历心理失衡的过程中,本身已经孕育了一定的冒险心理,当这些人聚集成为群体后,由于责任将广泛分布于全体参与者当中,任何一个个体都不必对行为后果承担全部责任,因此他们采取的行为往往比个体独立时更激进、更冒险。因此,群体性事件发生时要严防事态的扩大。其次,在控制的方式、手段上,要讲究策略、分类处置。合理群体性事件能释放出长期积聚的社会能量,那些心理失衡的公众得以实现心理上的平衡,从而缓解社会紧张,起到一种社会安全阀的作用。最后,重视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将司法作为纠纷的终极解决手段,能避免矛盾久拖不决。法院作为独立于当事各方的中立机构,有助于缓和官民之间的直接冲突。但长期来,司法在解决环境问题中的作用并不大。公众参与是解决环境问题不可替代的力量,只有畅通行政诉讼渠道,才能引导人民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增进人民群众与XX之间的理解与信任。诉讼渠道不畅,必然导致上访增多,非理性行为加剧。
  我们应该清醒地知道,改革开放30年的中国,在社会全面发展进步的同时,也到了矛盾的集中爆发期。目前,社会上各种群体性事件爆发的频率和规模化程度也越来越高。对于这些现实问题,我们不能够等闲视之。如果我们缺乏相应的应急预案,我们就会陷于被动,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更大损失。因此我们要深刻调查分析群众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和根源、形式和危害,从而制定健全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从而化解群众与XX的矛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真正构建和谐社会。问渠哪得清水许,为有源头活水来。各级XX只有真正加强了事件事前控制能力,才是找到了保持社会和谐,维持社会稳定的“源头”,才能把住社会发展的“脉”,导好社会前进的“航”,才能真正关注民生,打造一个服务型XX,从而构建和谐社会。

  (三)群体性事件的事后处理

  这是消除事件不良影响、防止反复、稳定社会的重要环节。确立稳妥的环境群体性事件善后机制,应当注重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稳定公众情绪。社会心理学研究表明,人们产生某种态度和行为总是由一定心理动机驱使的。因此,我们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密切注意环境群体性事件在平息后可能出现的新心理状况。
  并查找原因、总结教训。群体性事件是XX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风向标和警报器,能表明社会上存在着某种利益的分化和失衡,表明有部分群众存在着利益诉求和对XX、对社会的不满,表明XX的调节机制出了故障,甚至暴露出干部的官僚主义作风以及基层组织社会控制能力的不适应等,从而提醒XX根据这些信号,采取积极措施、促进矛盾的化解,推动社会的发展进步。
  有结果的维权,当然要比没有结果的维权要好,但这种“双赢”,常常走了一通弯路,各方都支付了不小的代价。民众的意见最后得到尊重,但如果总是以把事情弄大、弄出社会影响,作为增重的砝码,就会成为一场很高风险的游戏,而这种风险,本是很不必要的。一次次事件,让我们必须重新审视“参与”的价值。为什么直路放在那里,有些人总不愿意主动去走,非要走这种被动的弯路?或许从骨子里,有些地方官员还有一种“愚民思维”,“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觉得老百姓只要跟着走就行了,至于怎么决策、怎么发展经济,你不必知道,总觉得可以完全代替民众关门决策、拍脑袋决策;而与其对应的考核,常常只以GDP为关键标准,发展方式、民主水平等并没有充分吸纳进来,于是便可以不惜代价地以污染换GDP,似乎只要经济上去了,什么都能上去。
  厦门、大连、什邡XX的错误决策都在民众强大的反对声中撤销了,今天江苏的启东XX也声称永久撤销了不得人心的污染项目,这应该值得我们的执政者好好地思考,否则,启东之后或许还会有若干个城市的民众走上街头、涌进XX反对违反民众意愿和利益的决策,还会有更多的暴力事件发生,而这些都是执政者不愿意看到的。据现在所知,启东事件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暴力和伤亡发生,微博反映,启东的警察默默鼓励民众"加油",从中可以清楚的看出,公务人员同民众一样希望自己生活在同一片干净的蓝天下。地方XX上项目,发展经济,这都无可厚非,也理应肯定,但这些本应是为民谋利的好事为什么不事先征求一下民众的意愿呢?为什么不在决策之前做一些民调,征求一下民意呢?如果我们的XX官员私下没有鬼的话,又何必拿自己的前途与民相对呢?这里面一定有说不清道不明的事情。鉴于此,xxxx和xxxx应该马上做出决定,凡是涉及民生的项目,决策过程须实行"全民公决",把好事做好,让民众参与到公共决策和公共管理中来,落实宪法精神,让人民真正当家作主。

  结论

  今时今日,民众对环境污染的敏感非常强烈,对监督权力运行的欲望也非常强烈,这时还秉持上面这些陈腐思维,肯定要栽跟头。矛盾与冲突,一定要敞开来暴露在前头,而最好的路径,就是通过各种手段,吸纳群众的参与,参与决策、参与监督,只要参与进来了,纵然有摩擦也不会酿成碰撞,纵然有矛盾也不会酿成火药桶。一个开放参与的权力图谱,或许会慢一些、复杂一些,但一定会稳一些、安全一些。对自我生产环境的关切,是一种本能,这也就意味着“参与”,是一种无法阻挡的社会诉求,排斥阻挡、遮掩欺瞒无疑是在自造舆情的堰塞湖;有序吸纳、温和疏导,才能实现更富意义的社会多赢。要么温和参与,要么就会激烈参与,温和参与,释放的是正能量,激烈参与,释放的是负能量。这几年,中央一再强调要民主决策,对于那些总是不能理解其深邃内涵、总做表面文章的个别地方官员来说,实在需要多一些“不换脑筋就换人”。
  所以,民主不仅是一种生活方式,还要成为一种决策习惯。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阐释过,参与不仅仅是一套民主制度安排中的保护性附属物,它也对参与者产生一种心理效应,当民众可以频繁地参与到民主决策中时,表达与诉求就会进入完全理性的通道,大家聚起来、火爆起来才能被重视的局面就会改观,各个方面都能理性、温和、以有尊严的方式解决问题,就会积聚更多的良性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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