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导论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1.选题背景
从1994年起我国开始了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分税制改革,流转税的两大税种实施同时征收,虽然实发对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已做出了严谨的界限和区分,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的改变与成长,这两大税种同时征收的消极影响也逐渐扩大了,经过数据的证明,如果营业税与增值税并存,不但会使增值税抵扣的链条中断,还会造成商品在流通的过程中出现重复征收的问题。若不能即使解决同时征税带来的问题,将会影响到各公司企业的发展,也限制了中国市场宏观经济的发展,因此财税体制改革的问题日益严重,开始推行营业税向增值税的转变。
金融业是国家财政收的入的重要来源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的统计数据显示,全国税务部门组织征收收入为136021.83亿,其中金融业的税收收入就达到18457.62亿元,占总体税收收入的13.57%,而在金融业的税收收入中,银行业的税收收入达到10472.18亿元,占百分比达56.74%,比重非常大。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金融业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然而,由于银行业具有行业的特殊性及业务操作的复杂性,并且在我国现有出台的增值税相关细则中,缺乏对金融行业的实施细则,这些都为我国城市商业银行全面步入增值税时代带来了挑战。
2.研究意义
营改增的推行对银行业有着深远意义:一是解决了营业税制下重复征税问题,且两税并存,且分由两班税务人员管理,这种双重征收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税收的行政成本;此外,随着我国业务的不断创新,业务向多元化趋势发展,这样对国家税种划分提出了新的挑战,税收征管难度加大。二是完善和延伸了二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二三产业尤其是第三产业服务业的发展,有效打通全行业的抵扣链条。营改增之前,营业税与增值税分别对针对不同行业征收税款,税率从3%-20%不等,这样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税负不均,进而促使税后利润的不公平。在全球范围内征收营业税的国家极少,营业税是中国特色,国外西方国家对营业收入主要征收所得税。我国征收营业税与国际上征收所得税之间的差异,对阻碍我国开展国际贸易业务,削弱我国的竞争优势,为顺应国际惯例,营业税改增值税势在必行。最后很重要的一点是,从国家“保增长”的角度看,在目前宏观经济下行、企业比较困难的情况下,还希望借营改增之机,从整体上减轻企业税务负担问题。
本文将以“营改增”的大背景出发,结合X银行的具体情况,通过阅读国内外关于税收制度的相关文献资料分析国际发达国家先进的税款征收经验以及我国对银行业流转税制进行研究分析,重点描述自“营改增”试点工作开展以来面临的现状,难题有哪些?营改增在试点过程中,银行业的经营方式、利润、客户管理结构等方面将受到哪些影响?并结合我国银行业的整体税收情况与国际的比较就银行业各部门如何应对营改增提出相关建议,以期对实际工作提供一些有益的指导和帮助。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1.国外文献研究综述
增值税的理论源自于X,在当今世界范围内一直被采用,这与增值税税收中性的特点是不可分离的。传统的销售税在长期的运行中会出现不可避免的重复课税问题,但是由于增值税可以进行抵扣,很好的完善了此类现象。
抵扣”法以及“免税业务成本抵扣”法。通过以上方法有效避免税款抵扣链条的中断以及征税行为的扭曲。
Jack(2000)研究了Grubert和Mackie上的观点,他认为,金融机构主要收取浮动类费用、比例比类费用及固定类费用。其中比例类费用是以交易量为依据收取的相关费用,也就是说如果消费者贷款金额越大,金融机构管理成本越高。由此,他认为浮动类费用和固定类费用可以进行计税,而比列类费用应做免征税款。
Rousslang(2002)研究了Grubert和Mackie的计算公式,提出了XX税收收入及支出两个变量。指出,如果金融税收没有成本的话,那样对金融业征收税款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加经济市场的利润。
Patrick Honohan(2003)认为,在目前的形势看,国际上许多重要的金融业征收情况对金融相关部分收税对后期有着极大的消极影响,在资本利得板块存在双重征税的问题。
Boadway和KEeen(2003)提出了XX应该如何决定该服务食肉需要征税,不能以该服务是否最终产生消费效用作为理由而判定。
Smith,R.C.Walter(2010)认为,如果在增值税征收时出现价格上升的情况,不能直接归为增值税的原因,也有可能是货币政策等原因造成的。同时认为增值税税率和货币存在负相关的关系,前者每增长一个百分点,货币就会贬一个百分点。而且在实际操作中还可以通过增值税来改变经济的流动性。
2.国内文献综述
在现阶段的税收制度体系中,金融业的的发展尤其是银行业的税收问题受到了许多关注,国内的研究现在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刘炜(2000)通过分析比对13家商业银行在“营改增”政策的影响下的相关数据变化,提出了商业银行通过“营改增”政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重复征税,优化税收结构的结论。
王聪(2000)的研究验证了我国在“营改增”之前确实存在重复征收税款,税负不公的情况。
倪红日(2000)通过以五大国有银行2015年数据为基础而做出研究,若银行业内不再征收营业税,将可降低银行税负的5%-6%。
杜莉(2002)通过分析欧盟发达国家增值税税款征收的优秀经验,对比目前常用的几种增值税征收方式,认为我国在制定增值税政策时可以借鉴澳大利亚和新加坡的“免税法”,同时采取进项税额固定抵扣的模式征收增值税税款,并模拟算出通过这些征收方式可以减轻税负,降低税收征管成本。
习甜、邓子基(2011)的观点与上述观点大致相同,认为继续在金融行业内征收营业税会造成重复课税及税负不均的问题,而缴纳增值税不仅可以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同时还能实现完善整个抵扣链条的功效。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税务课题组(2012)立足营业税改增值税相关改革措施层面,结合商业银行的业务特征、管理职能等方面,从商业银行的征税范围、设定的税款税率及计税模式等为切入口,设计了适合我国商业银行营改增后的改革制度,分析了营改增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以及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的应对措施。
杨宇轩、任磊(2013)通过抽样调查的方法,选择了我国几家具有代表性的中小商业银行作为研究对象,阐述了“营改增”后对这几家银行造成的影响,并分别从“营改增”后税款范围、免税政策、税基的确认、盈利空间等方面分析了这几家银行税负过重的情况。
李瑞红(2013)主要分析了营改增后对商业银行可能面临的影响,并通过计算得出,如果按照已试点行业的征税模式来推行金融业的营改增工作,将导致银行业税负不降反增。
熊鹭(2013)选取了16家上市商业银行2005年-2015年的数据进行系统分析,发现其中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等几个主要税种的主要特征,并以此为基础分析了现在银行业在征收营业税这类流转税时所存在的问题,并比较了银行业分别通过三种不同征税模式对银行税收负担的影响。
冯雪清(2014)认为“营改增”后如何有效的预防税务风险的本质是做好税收筹划工作,在合法的基础上,寻求利润的最大化。
窦仁政(2015)建议中国的营改增政策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运行模式,按银行业务分类进行征收增值税这个观点来操作,可以将银行业分为存贷款业务、金融产品投资类业务、中介服务类业务、一般货物买卖业务等四类业务来征收增值税,制定相关的税收政策。
陶能虹(2015)从银行业税收设计原则角度分析,认为我国银行税制设计所要达到的目标与财政的收入职能,对银行业自身发展和与外部的竞争力没有做到充分考虑。
任学群(2015)提出营业税的税率应该降低至1%—3%,这样银行业与其他行业的公平发展原则才能得以体现,并且能体现XX对银行业的扶持政策。
张兴胜(2015)在文中表达我国商业银行编辑税负大大高于4%的营业税平均税负水平,该水平处于历史最高水平。
3.国内外文献综评
在增值税方面的研究,国外学者的起步较早,所以相对的税制理论体系也相对承受,其研究的重心放在了对金融业征收的增值税是否妥当,怎样才能更好地实施增值税征税方案。由于国外在金融业方面几乎不征收营业税,因此国外对于营业税向增值税转变的案例极少。而国内学者对金融业税制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税制现状和改革方面,当银行业被纳入营改增的范围后,学者则开始把研究的重心放在营改增对银行业的影响以及应该如何正确应对改革带来的影响。因此本文建立在各学者的研究上,以X银行为例,对其各方面的影响作出分析并提出适当的建议。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1.研究思路
通过阅读并学习国内外的文献资料,了解“营改增”的相关税收政策与理论知识,分析营改增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深入研究“营改增”对银行的税负、利润、会计处理、业务流程和管理职能带来的影响,并提出相对合适的建议。
2.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采用文献分析、比较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营改增对银行业的影响进行研究。
(1)文献分析法。在论文写作初期,主要是通过阅读大量文献资料搜集、鉴别、整理文献,通过对已有文献的深入理解获取相关理论知识,挖掘营改增工作的最新动态,以及过去已有的研究成果充实本次研究的相关论点。同时只有在阅读了大量文献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创新,得到有价值的成果。
(2)比较分析法。本论文用到比较多的一种方法是比较分析法,包括会计年度间的比较、各类税种的比较、西方发达国家几种税款征收模式的比较等,目的是希望通过比较分析法更加直观的得出相关结论以及提取需要借鉴的信息。
二、“营改增”的相关概念
(一)营改增的基本概念
1.营业税的基本概念
营业税是以我国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营业额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商品劳务税。
营业税根据不同的行业与类别的不同采用了不同的比例税率,共分为9种税目与3种税率。在全面营改增之前就已经把交通运输业以及部分现代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营业税是价内税,是企业或个人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简单的说就两个因素:营业额与税率,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也是因为它税源普遍,征收范围较广以及计征的简易性,税收成本较低,一直被广大纳税人使用。营改增完成后,我国将告别营业税。
2.增值税的基本概念
增值税也属于流转税的一种,是以商品在流转的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种。征收范围是指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其中销售服务包括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专利及非专利、自然资源使用权、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业务活动,转让建筑物(含在建)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转让建筑物/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视同“销售不动产”。增值税制度下,一般纳税人不同应税行为适用多档税率,分别为17%、13%、11%、6%;小规模纳税人及一般纳税人的特定应税行为适用征收率,一般为3%;部分应税行为适用零税率。
增值税不同于营业税,属于价外税,税款不包括商品及劳务的价格税。增值税以差额证税,并且具有连续性和普遍性,凡是在增值税范围内的,无论是物品还是劳务服务,只要在流程途中产生了增值额的就要征税,相关的商品无论经历多少个个流通环节,每一个环节都会形成增值税,使每一环节的增值部分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形成完整的抵扣链条。
3.营改增的相关概述
“营改增”是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简称,即把现阶段需要征收营业税的相关行业与企业改为向其征收增值税。按照国家规划,“营改增”工作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营改增试点工作方案后,在部分行业、部分地区率先实行“营改增”试点工作。上海作为首个试点城市于2012年启动“营改增”,之后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化的试点范围扩大至北京、浙江、江苏、天津等十个省、直辖市;第二个阶段,将营改增范围推向全国,选择部分行业展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第三阶段,全面实施营改增,取消营业税,增值税全面接替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将金融业、建筑业、房地产业和生活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范围,全面展开“营改增”的实行。
(二)“营改增”的背景与特点
1“营改增”的背景
在我国现行的税收体制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其中较为重要的流转税,两者分立并行。然而,随着经济快速发展,这种税制不利于经济结构优化。同时在税收征管实践中造成了一些困扰。
最主要的问题还是重复征税问题,造成增值税链条中断。营业税是对营业额全额征税,且无法抵扣,不可避免地会对原营业税单位导致重复征税。而对现行增值税单位,由于在购进服务环节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进项可抵扣,最终导致对未增值部分也要缴纳增值税,这与增值税的中性原则相违背。
同样的也制约了服务业发展。从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角度来看,将我国大部分第三产业排除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之外,对服务业的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比如由于企业外购服务所含营业税无法得到抵扣,企业更愿意自行提供所需服务而非外购服务,导致服务生产内部化,不利于服务业的专业细分和服务外包的发展。
2“营改增”的特点
“营改增”最大的特点就是能够让我们的国家减少重复征税,并且这样的一个收税的行为可以让我们的社会更好的去发展,能够让我们的税收有一个更优秀更好的循环模式并且这样的税收的行为,能够更好的降低我们的税款。简单点来说,“营改增”这样的一个税收政策,其实就是为了给我们减税而产生的。能够很好的减轻各企业经济方面的一些压力,可以让企业拥有更大的利益,增加企业的收入。下面来讨论一下“营改增”相关的税收理论。
(1)税制优化理论
尽可能的将因为扭曲性税收所导致的效率损失减少到最小是税制优化理论的根本.根据该原则可以构建最简单的税制优化模型,当把该原则与税收的社会分配、整体福利增加等联系起来,就能会构建出一个相对丰富且复杂的税收优化模型。税收是政策调控的主要手段,起着调节社会供求、促进社会分配公平的重要作用。因此,在税收制度的制定上,在符合第一原则的前提下(不科学的税制带来的效率损失达到最小)还要考虑到整个社会的效用,使得所制定的税制反映税收的公平,促进社会福利的增长。税收效率高低与社会公平与否是衡量税制优化与否的标准。效率是指由税制设计带来的资源不合理配置达到最低。公平是指,收入相近的纳税人已经缴纳数额相近的税额。营改增的税制改革,须符合税制优化理论的要求。首先,要设定合理的增值税税率,为保证营业税纳税人向增值税纳税人平稳过渡,在改革初期保持税负不变,避免因改革造成不同纳税人之间的税负不公。其次,为保证税制的执行效率和税负公平,在税收政策的制定上,要平衡增值税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配。最后,以完整增值税抵扣链条为目标,在不影响纳税人理性交易、避免重复征税,降低税负,使税收征管的成本与效率相协等方面制定体现效率与公平原则的税收政策。
(2)税收中性理论
税收中性理论是指XX的征税行为不对纳税人的经济理性决策产生影响,不影响资源的合理配置.从资源的合理分配角度讲,最中性的税收政策理论要求税收的征纳不对市场配置资源产生影响,尽量减少人们因为缴税而承担的不必要的成本。XX考察和衡量税制的标准是制定税收政策要不影响资源最优配置。但是现实中,纳税人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必然会产生为减少税负而进行纳税筹划,不可避免的为经济带来一定程度的影响。完全的税收中性在现实中是无法达成的。因此,更为贴近现实的次优原则备受学术界广泛推崇。这种逐渐从绝对的理论标准过渡到现实的次优标准,体现了税收中性理论的日渐成熟。增值税的税基是增值额,所以纳税人不管选择何种经营形式,都不会带来税收的差异。增值税属于中性税种,与营业税相比,增值税在对资源配置的影响中更能起到中性效果。当前我国对大部分现代服务业征收营业税,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服务业的专业化和规模化的受到了一定的阻碍,影响了税收中性优势的发挥。我国营改增正是顺应了税收中性理论的要求,若能在改革中能够平稳执行,一定会对我国的产业结构调整、经济的发展起到良好的推进作用。
(3)税收宏观调控理论
XX实行经济调控的两个重要工具是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其中,税收政策对国家的经济运行影响颇大。通过税收政策工具调节经济运行是指,XX通过调整税收制度,调节不同纳税人的收入水平,并对纳税人的经济行为选择产生符合政策期望的影响,最终实现调整经济运行的目标。在市场规律调控资源配置失灵的领域,比如外部性、不完全信息、垄断、收入分配不均衡等,税收政策的使用可以起到显着的调节作用,这是其作为宏观调控最主要的理论渊源[30].目前,我国处于推进产业结构升级的关键时期,大力扶持第三产业的发展,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与升级是我国当前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通过营改增的税收政策调整,可以使优质的资源更具倾向性地配置在服务业领域,促进其发展壮大,从而实现了对社会资源在三大产业中的配置做优化调整的政策目标。现阶段,我国营业税与增值税并行的流转税制,在客观上已经对服务业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程度的不良影响,现在有步骤、有措施地完成营改增,无疑将进一步释放服务业发展潜力,为整个国民经济的转型发展灌入新的动力。
三、“营改增”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营改增“现状
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这标志着所有企业新增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增值税都将纳入抵扣范围。按照规定,不动产有偿转让、建筑业按照11%的税率计征增值税,金融业、生活服务业按照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营改增的实施为建立健全一个科学的税收制度起着重要作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规范税制,合理税负,有助于基本消除重复征税。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报》报告显示:截止2015年底,中国商业银行大致分为六类,分别是5大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12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平安银行、广发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133家城市商业银行(北京银行、宁波银行、南京银行、江苏银行等);5家民营银行(前海微众银行、天津金城银行、温州民商银行、浙江网商银行、上海华瑞银行);859家农村商业银行。在上述银行选取了X银行为例,分析“营改增”对银行带来的影响。
(二)目前存在的问题
对于X银行而言,营改增是一项耗时大、难度高、技术性强的工程。从精细化经营管理、风险防控的角度出发,X银行营改增对核心系统的改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核算方面,需要改造核心系统以实现每笔收入的价税分离,同时出于业务模式和内部绩效考核等原因,X银行通常需要统一收取或支付一项收入或成本,再将其拆分至不同的机构和部门;二是增值税税款申报及管理方面,开发增值税管理系统以实现增值税纳税申报和监管分析要求,对于跨地区经营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来说,即使属于同一法人,却是增值税不同的纳税主体,需要就每道流转环节缴纳增值税;三是发票管理方面,建立发票管理系统实现对发票领用、保管、发放、开具、递送、作废、认证等环节的管理;营改增后的管理模式对X银行发票管理也提出了巨大挑战,首先多次内部流转使得操作成本高,开票工作量大;其次划转资金难以与原始的实际交易在资金、客户信息等方面匹配,发票开具难度大;最后增值税要求发票流、资金流、服务流相统一,与业务模式不相匹配;四是外部衔接,X银行需要改造自身系统平稳对接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供应商开发的系统,实现增值税网上申报及认证。
四、“营改增”对商业银行的影响——以X银行为例
(一)银行业“营改增”征税范围及方式
1.征税范围
“营改增”规定,银行业的征税范围主要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贷款服务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内容,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及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这类服务主要包含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引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金融商品转让的主要包含了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2.征税方式
现存的增值税征税方式有四种:免税,指免征销项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零税率,指销项税为零,可抵扣进项税;简易征税,指应交税金=收入*征收率,与现行营业税规定类似,没有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一般征收,指销项税额扣减进项税额的计税方法,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简单的理解可以指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或从海关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额,这部分税额可以与当期销项进行抵扣。但如果出现当期销项税额不足以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可以选择进项留抵,即当期不足抵扣部分可以在下期继续抵扣。
(二)“营改增”对银行业税负的影响
进入增值税体系后,银行业将可以就费用支出进行进项税抵扣。但就营改增实施两个月以来的数据调查,税负不降反增。以X银行为例,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税率上升。假设X银行的收入为100万。在营改增之前,我们缴纳的营业税是按照应税收入的5%来计算营业税的,应交营业税=100*5%=5万元。现在按照6%来计算增值税,但得剔除营业税时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的影响,这样我们在算增值税的税率时应首先进行价税分离,这就涉及到之前的公式:销项税=含税销售额/(1+6%)*6%,应交增值税=100/(1+6%)*6%=5.67万元。因此,实际税率约从原来的5%上升至5.67%。
税基拓宽,征税业务范围变广。就贷款业务而言,贷款业务增税范围大幅扩大。具体到相关业务,营业税范围中不包括的持有至到期的债券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营改增后均需要视为贷款需要缴纳增值税。银行投资的固定收益的资管产品(例如票据类资管产品、银行理财产品),在原营业税下由于并未明确是否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大部分银行未就此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均视为贷款需要缴纳增值税。
免税范围大幅缩水。营业税规定,对非金融机构和个人金融商品转让、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的行为以及金融买卖等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三)“营改增”对银行业利润的影响
“营改增”对于银行业的影响不仅仅是税负的变化,也引起了收入和成本费用的变化,进而影响商业银行的税后利润。所以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对于税务的变化并不是纳税人最终应该关注的问题,企业的最后利润才是企业真正关心的问题。在上面提到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最直观的表达就是,是否在利润表中扣除做账。由于增值税属于价税分离的价外税,“营改增”后,营业收入将相应减少。同时,X银行目前成本、资本性支出中能获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较少,且成本费用中占比较高的人工成本无法抵扣,营业成本和资本开支将略有下降。总体来说预期利润将反映出负面影响。
(四)“营改增”对银行业会计处理、业务流程的影响
银行在缴纳营业税时只需在计提和缴纳环节进行会计核算,改征增值税后,还需在每笔收入入账时进行价税分离,需要对统一收取或支取一项收入或成本,并将其拆分至不同的机构和部门等多方面进行增值税的会计核算,核算税金也更加明细化,已有的会计科目和报表内容已不能满足增值税制下的核算要求,需要在“应交税费”下增设“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在“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已交税金”等科目进行相应的核算。需要根据银行业各产品所对应的涉税点和相应会计处理进行逐一分析,以便进行准确的会计处理和分录编制。
(五)“营改增”对银行业管理职能的影响
“营改增”对X银行日常业务管理模式带来巨大影响,包括预算与考核、信息系统调整等方面均需考虑增值税的影响并对相关流程进行优化。
预算与考核,如X银行营改增前是通过将总行下划中间业务收入再下划支行的方式实施考核管理,营改增后,由于税务部门要求分支行往来收入也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继续沿用原有做法就不合适,就需要从考核上解决问题,而不是从收支的划付上解决问题。
信息系统调整,增值税改革带来的对业务管理模式、操作流程、会计核算等的变更,均需要通过优化相关系统功能予以实现,由此带来大规模系统改造及新建。在外部,增值税发票的开票、验证、申报等均在税务局金税工程系统中完成。在内部,银行用于计税的业务数据均在银行核心系统及外围业务系统中。
银行实施营改增是复杂的系统性工程。营改增后,银行的相关配套管理投入也将会是一笔不小的支出。这些项目包括银行须建立增值税开票系统与现有的IT系统进行有效衔接、在每个营业网点购置增值税开票专用设备、对相关开票人员进行操作培训等。
五、银行业应对“营改增”带来的建议对策
(一)加强票据管理,做好税务筹划
在实施“营改增”税制改革之后,城市商业银行必须强化对于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妥善解决好总行与分行之间的关系。对于基层商业银行,应当安排工作人员参加总行、税务机关组织的各类培训,提升“营改增”条件下票据管理的能力,督促财务人员按时完成领购、验证、抵扣等管理工作,掌握票据管理工作的要领;对于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妥善解决总行与基层银行在集中采购中产生的抵税额可能长时间不能抵扣的问题,督促基层银行尽快落实关于“营改增”工作的部署,全面做好税筹划各个方面的工作。
(二)收入时点的主动调节
银行业营改增前,金融收入的营业税率是5%的税率,在没有任何抵扣的情况下,其税负率为5.67%,其实际税负是增加的。但对于银行业,贷款利息是银行的主要收入,不会因为营改增的影响随意改变将来几个月的利息,这个我们无法进行调节。但一些中间业务收入,如咨询费、保管箱费用等是不是可以进行相应调整,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自然可以降低银行的税负。
按照文件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当天。那么如何调节收入时点,与合同约定及收款行为密切相关只要满足了上面两个因素就可以将此笔收入认定为营改增之前,缴纳营业税。
(三)对进税项抵扣方法的调整
在商业银行营改增工作推进过程中,如何有效的减少企业税务负担,避免新老税制过渡期可能引发的税收负担增加,合理控制税负的增长幅度,保证银行业营改增工作顺利推进,是税收征管部门亟需解决的课题。参照前期已完成营改增行业经验以及欧盟各成员国采取的增值税征收政策,建议税收征管部门采取必要手段进行适当的行政干预与财政支持,抵销商业银行因为营改增工作的实施造成的实际税负提升压力。
各地税务机关、财政专员办及相关机构可以成立调查小组对此轮营改增试点工作单位进行摸底调查,对税负增加的机构各地XX可以从地方财政中设立专项扶持基金给予过渡期扶持。建立完善的补贴审核制度,对需申请补贴商业银行,应首先内部确认报送口径,统一核算所辖机构税制过渡期产生的税负差异,填写资金补贴申请表交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审核。税务机关需对报送材料进行审计,并引入奖惩制,对实报商业银行完成补贴,对瞒报虚报的行为进行经济处罚。
商业银行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采购上应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商业银行固定资产具有使用年限长、购置价格高的特点。但部分资产可能在2016年5月1日前采购,这样就造成无法抵扣的现象。针对这种现象应设计政策对以前年度购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仍旧在折旧摊销的费用进行一定比例的进项抵扣,减少银行损失。
(四)加强财务人员培训,全面做好税制转换工作
为全面做好新旧税制转换工作,平稳渡过营改增试点期,相关财务人员应主动深入研究增值税改革所涉及政策规定,积极参加由税务机关或税务咨询机构组织开展的各类有关营改增政策改革的培训,并在银行内部组织转培训。加深财务人员、研发团队、高层管理人员对营改增工作的认识理解,减少对营改增政策理解的误区,并通过提前分析营改增工作带来的税务差别,进一步贴合银行业务,全面解读其所带来的影响。
五、结论
目前,“营改增”实施工作仍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银行分支机构多,交易频繁,发票管理的风险隐患较大,“营改增”势必对银行税务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一套发达完善的信息系统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众多商业银行正是意识到了这一点,以全面推进营改增工作为契机,加大科技投入,进一步改造优化、乃至新建行内信息系统。一套简明高效的系统,即能保证原有功能,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用户感知度,还能兼容金税系统,是每一位处在营改增改革风潮中的银行财务工作者所乐意见到的。为迎合营改增工作,此类信息系统无一例外的选择了新增核算银行当期业务销项及进项税额功能。核算银行当期业务销项及进项税额功能涉及银行多方面税务工作:如银行收入分类、业务流程变更、价税分离等,新功能可以很大程度上帮助财务工作者理清税务关系及影响。而考虑到商业银行交易对象几乎涵盖所有经济参与者及自身在税务角色上的转变,银行信息系统的又一大举措是,为商业银行庞大交易客户群、复杂合作对象,开具详实准确的发票。这一新功能的实现,离不开税务工作者辛勤的需求分析、精细的客户信息调研和精准的身份鉴别工作。更离不开国家税务机关、金融监管机构和商业银行三方面的通力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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