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对个人所得税修改提出了议案,会议提出的重点是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由于人们的消费水平不断的提高,其个人所得也在不断的提高,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标准,既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公平纳税的重点内容。同时,还提出了增加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扣除项目,对个人的家庭子女的教育以及大病医疗进行了个人所得税项目扣除。这次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是进一步的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模式,提升个人所得税的管理,规范个人所得税的分类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中国个人所得税从1994年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随着中国个人收入水平的不断增长而增长,在中国总体税收收入中占据了一定的比重,已经成为中国的第四大税种。但是由于中国税收制度环境的影响等诸多原因,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发挥有限,基于此,本文对个人所得税综合征收收入分配效应进行了分析,本文结合国外发展现状和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分配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优化思考,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中国个人所得税发展历程
(一)个人所得税及其演变过程
1、个人所得税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对征税机构和个人之间,就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缴纳问题进行了相应规范,主要是对本国居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有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通过一种特定的方式体现,即所谓的税目。从通俗角度而言,税目反映的就是征税的广度。相对而言,中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制在税目的制定方面比较科学合理,既充分依据了公平合理的税收原则,也对现实的税务机关征管能力有所考虑。在2019年即将试行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中,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四个税目将合并为综合收入所得,这是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的重点和亮点,也将更加适应中国现阶段的国情和民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中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2、中国个人所得税演变过程
中国个人所得税起步很晚,1936年国民XX公布了《所得税暂行条例》,《所得税暂行条例》采取超额累进税率,其中规定最低税率为3%,最高税率为20%。但是由于当时国民XX治下通货膨胀相当严重,导致货币贬值异常迅速,所以在1943年国民XX又颁布了《所得税法》,将薪给报酬所得税的起征额从30元提高到100元,这个也是新中国成立以前的最后一部个人所得税法。1949年新中国成立,由于当时国家经济发展处于恢复阶段,人们收入水平普遍较低,加之当时政治制度的影响,中国实施计划经济体制,中国在1949至1980年间,基本没有建立起独立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直至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XXXX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新中国才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并且当时800元是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基本上大多数人都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1981年全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只有500万元,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不到1%。1993年,中国首次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了全面改革,颁布了统一的《个人所得税法》,该税法自1994年1月1日起实行。该法成为中国第一部比较完整、统一的个人所得税法律。2009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推进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现阶段,中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进入了实质攻坚阶段,改革方向明确并进行了初步探索,但还面临着诸多困境。在2019年即将试行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中,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四个税目将合并为综合收入所得。
(二)中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现状
《个人所得税法》自1994年1月1日起实行。该法成为中国第一部比较完整、统一的个人所得税法律。通过25年的增收,个人所得税征收金额不断上升。
1、中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以及分布状况
从表2-1可以看出,1994年《个人所得税法》颁布的第一年,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为33.52亿元,占当年缴纳个人所得说收入总额的46.107%,工资薪金所得为28.13亿元,占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的38.68%,其他所得部分所占总体比重较小。而到2018年,中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发生明显的变化,工资薪金所得成为个人所得税收入最主要的构成部分,缴纳数额达到2843亿元,占个人所得税收入总体的62.88%,这一变化反映出工薪阶层成为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最重要的群体,而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达到1052亿元,占据的比重下降了接近一半,只有26.64%,增长幅度远远小于工资薪金所得。这表明近些年来,虽然中国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户和民营经济发展,但从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所占比重情况看,效果并不明显。伴随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不断深入和中国加入WTO,中国经济与世界接轨,得到了飞速发展,随之而来的是居民收入水平逐年提高,进而导致工资薪金所得不断上升,成为重要的税收主体。另一方面,房地产价格逐年攀升,不断创造历史新高,房屋转让所得在个人所得税收入中所占比率却很小,房屋转让所得仅仅占到2%,说明相关政策没能起到作用。并且以房屋转让所得为代表的高收入来源的所得税收入占个人所得税收入比重都不明显,这是与中国开征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悬殊”的初衷相违背的。
2、中国历年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

通过表2-2我们可以清楚的得知,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无论是从数量上的绝对值,还是从其所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来看,都呈现总体逐年攀升的趋势,从1994年的72.7亿元增长到了2018年的6895.32亿元,增长了近95倍。但到2001年后中国个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就稳定在7%左右,并且波动幅度不明显,这表明中国经济的稳定增长为税收的增长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提供了广阔的税源,国家考虑到民生需求和经济发展的现实依据,逐步提高征收起点,在2018年提高到5000元/月。在近些年来,个人所得税收入在绝对值上升的基础上,占总税收收入比重却没有随之上升。这表明个人所得税所占比重及其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可能发挥的作用都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三)目前中国个人所得税综合征收前存在的问题
1、分类课税模式有失公平与效率
个人所得税在采用分类客税的模式下,其主要是对各种个人所得税的项目进行了具体的分类管理的形式,并根据具体的项目进行征收的形式,这种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模式虽然较为简单,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可能会形成税负不公平的问题,个人所得税在进行征收的过程中,需要确定不同形式的征收标准和方法,并全面的对个人的纳税能力进行确定。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为取得工资薪金的个人,这样的规定并没能考虑到不同家庭面临的实际情况,例如:一个三口家庭只有一个主要劳动力,月收入6000元,其家庭总收入是6000元,而另外一个家庭有三个劳动力,每个劳动力的个人收入都是2000,这样家庭的总收入同样是6000。但按照目前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相同的总收入却造成了不同的纳税负担,第一个家庭的税收负担明显要大于第二个家庭。这样的结果造成了事实上的不平等。
2、征收范围窄,造成税收流失
中国目前施行个人所得税在进行具体征收的过程中,主要是采用了列举的形式对具体项目进行了说明,如果在个人所得税的列举项目中没有标列的项目不进行征收。但在中国个人的收入形式中,主要是以货币的形式形成了收入,账面形成的收入较少,因此容易导致征收范围过窄,税收流失的问题发生。有的企业擅自以自主规定的伙食、住房等补贴等形式,视为国家财政给予地方企业的补贴,以此来减少应纳税收的金额。或经常以企业业务需求为由,鼓励职工报销各种费用,该费用由企业承担。甚至部分企业设立“小金库”,以不同形式发给职工,这部分在企业账面上没有记录,从而造成了事实上的偷税行为。
3、税率设计不合理
在中国个人所得税的设计过程中,采用了超额累进税率的形式,根据不同档次的收入进行了不同档次的征收形式,但在中国个人所得税设计的过程中,对于
所得税超额累进税率累进档次偏多。中国采用了七级超额累进对收入进行征收,但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这种运行的效果不佳,不利于税收行政效率的提升。而在2018年1月起,中国才将个人所得税征收改为七级超额累进制,与之前相比有一定程度的提升。
其次,由于受到中国实行的分类所得课征的影响,中国在税率上的设计也有所不同。根据所得项目的不同,工资薪金适用于最高一级45%,最低一级3%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适用于最高一级35%,最低一级5%的五级超额累积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比例税率。不同所得项目之间的税率差异可能会导致存在有失公平与效率的问题。
4、费用扣除标准不合理
近几年,中国收入分配体制和收入规模发生了很大变化,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免征额为5000元/月,这已经不能算是中高收入水平。大量的外出务工人员和刚刚参加工作的大学生是5000元收入群体的最主要的组成结构,对他们客税明显显示有违公平原则,违背了个人所得税调节过高收入群体收入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费用扣除标准保持不变,会相对加重了一般居民的税收负担。
三、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分配效应的实证分析
(一)MT指数测算
中国的统计年鉴中,并未对税前收入和税后收入有明确清晰的规定。因此本文选取总收入为税前收入,税后收入则根据税前收入减去相应数额,例如:记账补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等,分别计算出税前税后的基尼系数。
由上表中数据可知,近年来,中国个人所得税的MT指数总体呈现出下降的趋势并且数值逐步有正转负,并且在绝对值上数额微小,MT指数的变化反映了中国目前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没有能够在减少收入差距方面起到应有的作用。而MT指数是税前基尼系数同税后基尼系数的差值,2008年以前MT指数为正,反映出在2001年到2008年之间,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对的确缩小了居民收入差距,但从绝对数值上来看,2004年的MT指数最大,但也仅为0.005,起到的作用比较微弱;而在2008年往后,MT指数减小为负数,表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没能起到预期的作用,反而扩大居民间收入差距。2011年个人所得税进行改革,免征额由2000元提高到3500元,使得2012年的MT指数有所改善但是任然未能达到预期目标。2012年MT指数的变化已经证明仅仅通过提高免征额的方法,已经不能改善当代社会收入差距的问题,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不能得到满足,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势在必行。
理论上来看,个人所得税属于直接税,在世界范围内都认为调节个人所得税是减小居民收入差距,缩减贫富差距的有力的手段,但表3-1中的MT指数的计算结果显示,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着不合理的现象,如果只是单纯的调节免征额额度,很难发挥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中应有的作用。但由于目前基尼系数的算法在学术上仍然存在探讨,与之密切相关MT指数自然而然的受到影响,但是本文认为基尼系数及MT指数的整体变化趋势应当趋于一致,所以结论不会出现大的改变。
(二)中国个人所得税综合征收收入分配效应计量分析
1、模型选择
根据本文的研究内容,将会构建PVAR模型进行实证分析。
PVAR基本模型为
(1)被解释变量。根据本文的研究内容,基尼系数作为衡量居民收入差距最直观的数字指标,因此选择基尼系数作为被解释变量。为了使结论更全面更具有说服性,本文会选择三个层次计算基尼系数:Y1为城乡基尼系数,Y2为城镇基尼系数,Y3为农村基尼系数。以上Y1、Y2、Y3被作为被解释变量。
(2)解释变量。本文主要研究对象为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分配的效应,因此解释变量选择了个人所得税收入。为了结论更精准更具有现实意义,尽可能减小多重共线性的影响,本文采用个人所得税及其分类收入的变动率作为解释变量:X为总收入的年度变动率、X1为工薪薪酬个人所得税收入变动率、X2为经营类个人所得税收入变动率、X3为财产类个人所得税收入变动率、X4为其他类个人所得税收入变动率。
(3)控制变量。为最大程度的保证模型估计结果的精确性,剔除不确定因素的影响,本文选择居民消费支出变动率(Z)作为控制变量。
2、模型的估计
PVAR模型使用面板数据进行模型的估计和分析,有着时间序列的特点,虽然其对平稳性的要求比单纯时间序列数据要低,但是如果不平稳仍然会对结果造成影响。
上表表示全国以及分地区样本都通过检验,因此设定的PVAR模型可以适用。
3、方差分解分析
本文主要的研究目的是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差距的影响方向和程度。因此本文直接列出了方差分解的结果。方差分解分析主要用于衡量不同种类冲击提供的贡献度。根据本文的研究内容,本文使用该种分析方法对Y1,Y2,Y3进行方差分解,由于6期以后基本趋于稳定,因此只给到该期结果。

从上表4-3可以得知,Y1产生变动,总收入与分类收入均有贡献度,但贡献度最大的为X,X1和X3。从下表中能够得知:第一,从个人所得税总收入对不同地区收入差距的贡献度来看,对全国整体的贡献度最高,东部次之,对西部收入差距贡献度最小。第二,东部地区的Y1方差分解结果表明,工薪类收入的贡献度比个人所得税整体的贡献度要高。第三,X2和X4对所有地区都影响非常弱。第四,西部Y1的方差分解结果表明其个人所得税整体贡献度最低,但工薪类贡献度大于中部。
从统计样本的结果显示,首先受个人所得税影响最大的是东部地区,其次是中部地区,最后是西部地区。这与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程度有直接关系,东部地区优势明显,发展起步早,城镇、乡村居民的个人收入水平明显高于其他地区。同时东部地区的财产性、经营性收入方式更多样化,所以个人所得税的影响对东部地区更明显。
其次,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扩大了居民收入的差距,但是收入差距的扩大趋势在逐步放缓。在进行个人所得税综合征收改革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加重了低收入人群的经济负担,对中西部地区的影响更大。
综上所述,中国在个人所得税改革之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没有很好的对收入分配进行调节,没能减少居民的收入差距。
四、国外个人所得税征收对中国的启示
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征收时间长,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体系,特别是X和OECD部分成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较为完善,值得中国去学习和借鉴。
(一)X个人所得税征收的特点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1、X个人所得税征收的主要特点
首先,X的个人所得税的制度形成于1861年,直到1913年才通过正式的法律制度确立下来,并逐步形成了X的主要税收来源,X的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特点是采用了六级超额累进税制,并且在进行征税的过程中,充分的考虑到家庭和家庭成员的负担问题。
其次,X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过程中,主要是对收入水平较高的个人进行征税,特别是针对于年收入超过了10万美元的个人和群体进行征收,其份额占到了X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整体税额的六成以上。根据这种模式,X形成了富人多纳税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而不是像中国,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征税来源非常广泛,大部分是普通工薪阶层纳税。
再次,由于X的税务部门依靠自身职权对偷税漏税的行为建立有效的惩处和约束机制,导致X偷税漏税的风险很高。但是考虑到纳税人如果是因为计算应纳税额错误或者未能知晓税法变化,而出现漏税现象,税务部门一般不予处罚或者宽予处罚。对于故意偷税漏税的行为,则会进行严厉的处罚。证实存在偷税漏税的行为,偷税者除要缴纳的巨额罚金外,甚至可能被判刑入狱。
2、X个人所得税征收对中国的启示
(1)启示一:中国对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实行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级数相对较多,边际税率偏高,这种多级的形式看起来非常公平,但实际的操作意义不大,不利于进行征收效率的提升。(2)启示二:中国桂个人所得税的偷逃税款的问题虽然法律上有了明确规定,在进行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存在执行不严格的问题,导致个人所得税的惩罚机制效果不佳,因此,中国应强化对个人所得税偷逃税款的惩罚机制的提高,规范纳税行为,做到严格执法,依法惩处偷税漏税行为。(3)启示三:总的来说,灵活、公平是X个人所得税税制的重要特征,具有多种申报方式,其中值得中国借鉴的是综合所得税制模式和夫妻联合申报,体现了家庭课税的特征,考虑到不同家庭构成面临的生活负担,可以调节多种经济活动,和有效缩减居民收入差距。
(二)OECD部分成员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的主要特点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1、OECD部分成员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的主要特点
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OECD部分成员国纷纷对本国的个人所得税税制进行了大规模的改革,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最初始于英国,以税收中性原则为特点,致力于简化税制。日本也于1988年通过了税制改革方案,将税制中的个人所得税由最初的15级累进制(10%—70%)简化到6级累进制(10%—50%)。这次的税制改革被称为日本根本性的税制改革。此后,法国、德国等国相继根据本国国情也都进行了较为根本的所得税税法改革。在进入21世纪后,伴随世界经济一体化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不断加深,部分OECD成员把所得税显现出来的诸多问题进行深入改革,把保证收入再分配过程中的公平与效率作为改革与调整的最终目标,减税成为这次改革的主要特点。主要改革措施(如表4-1):
表4-1 OECD部分成员国个人所得税减税情况表
国家起止时间减税的主要内容
德国2011年——2015年个人所得税的免税额提高,将个人所得税税率由22.9%降至15%,
法国2010年——2017年全面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
澳大利亚自2013年起减征资本利得税
OECD部分成员国个人所得税主要特点:(1)部分OECD成员国个人所得税税收来源相当宽泛,除了有明文规定的免税课目外,个人所得税税收课目将会包括剩余各种收入渠道。(2)部分OECD成员国会考虑扣除项目成本费用,充分考虑纳税人面临的现实条件,如法国工薪收入第一次扣除10%,其余额再扣除20%,有最高限额控制,按家庭结构定额扣除生计费合计可扣除25%。英国按家庭成员结构扣除生计费,会全额扣除法院裁决的赡养费等。
2、OECD部分成员国个人所得税法对中国的启示
(1)启示一:无论是X还是徳、法、英等部分OECD成员国,其个人所得税课税对象基本以家庭为单位,申报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包含综合所得税制模式和夫妻联合申报在内的多种形式,体现了家庭课税的特征,考虑到不同家庭构成面临的生活负担,可以调节多种经济活动,和有效缩减居民收入差距。中国目前还是以取得收入的个人作为课税对象,没能考虑到纳税人面临的现实状况及其负担税收的能力,这样的规定极易导致纳税事实上的不公平。(2)启示二:要不断降低最高边际税率。以X为例,到2006年,个人所得税的最高税率从之前的39.6%将到35%。20世纪80年代末,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中有16个国家的纳税档次平均从10个以上下降到不足6个。如法国将税率档次从12级下降到6级。而中国现阶段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与OECD部分成员国相比,显示了级数更多,边际税率偏高等缺陷。
五、完善中国个人所得税综合征收收入分配的具体建议
(一)树立个人所得税的公平原则
本文选择的税制模式是分类综合所得税制,但只有少数所得项目未纳入到综合所得中,因此从本质上来看,还是一个综合所得税性质的模式。因此,实行这种模式,X以及部分OECD成员国都为我国提供了成功经验,允许纳税人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是单独申报还是联合申报,允许以家庭为单位进行联合申报或夫妻联合申报。允许联合申报有利于综合考量纳税人对税收的实际负担能力,也同随后的费用扣除规定有机结合。允许纳税人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报,在中国社会有独特优势,即契合中国当前日益严重的老龄化社会趋势与以家庭为主的传统文化,也更能反映夫妻间共有财产的性质,更有利于解决家庭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财产归属分割问题,但更为显著的优势在于,能实现以综合能力征税,通过对家庭收入的调节实现对收入公平分配的调节。家庭是文明社会的最基本经济单位,从这个角度看,现阶段中国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最终体现在家庭收入差距扩大上。
选择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纳税的重要之处,就是可以充分考虑纳税人面临的现实条件和家庭人口结构,从而确定合理的免征额,可以实现即时家庭收入相同却能根据不同的现实依据确定出最合理的纳税标准,充分展现了个人所得税的负担原则,更具有社会意义。另外,以家庭为为单位进行纳税申报还可实现相应的社会政策目标。如对老年人个人所得税的减免,对无生活能力的儿童生活保障,对在读且勤工俭学的学生,对家有烈士的苦难家庭都可以采取一定措施,从而起到个人所得税促进公平分配的作用。
当然,在实际生活中由个人为纳税单位向家庭整体为纳税单位转换会面临诸多实际困难,由于文化背景导致的文化差异和国家政策的影响,中国的家庭结构与西方社会截然不同。西方的核心家庭结构是三人或者四人为主,其中儿童的数量要高于中国家庭,很少出现几代同堂的情况。这就比中国更容易设计税率水平,因为家庭基本结构是同质的。而中国的家庭组成结构要比西方复杂得多,核心家庭为三口之家,中国大部分家庭都是独生子女,三代同堂的家庭在中国占据绝大多数。还有一些四代同堂的。这就为设计合理的税率提升了难度。在未来“二孩”家庭的增加可能也会引起税率的重新设计。所以以一对夫妻作为一个纳税单元(一个三世同堂的家庭会有两对夫妻)更有利于个人所得税的公平合理,也便于实际操作。另外,要实现以家庭为纳税申报单位,需要了解全社会家庭单位翔实的资料,对配套措施要求也很高,包括储蓄实名制、个人财产登记、个人收入申报及交叉稽核、信用卡制度等。
(二)根据不同家庭成员组织区别征税
允许家庭为单位进行联合申报或以夫妻名义联合申报是根据不同家庭成员组织区别征税的最优方法,这一点上英美等国已为中国提供了成功经验,从中国家庭现状看,还应区分家庭成员是否完全从属于某一家庭的概念。其优势一是能实现以衡量综合纳税负担能力进行征税,通过对家庭收入的调节实现对收入再分配的公平调节。二是更能反映夫妻间共有财产的性质,更有利于解决家庭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财产归属分割问题。三是符合中国现阶段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最终体现在家庭收入差距扩大上的特点,实现相同收入的家庭缴纳相同的税收,充分体现了个人所得税的量能负担原则。
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纳税申报还应充分考虑纳税人的现实条件和税法的社会功能,要考虑纳税人所属家庭成员必要的生活开支。如果纳税人需要赡养60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人、18岁以下的儿童可适当给予附加扣除额。同时社会保障政策应该同根据家庭成员区别征税相互补充,从而在减少既是纳税人又是赡养人的纳税负担,同时增加被赡养者的收入,两方面共同发挥作用。这样的方案有利于调节高收入群体的应纳税额,减轻中低收入群体的纳税负担,更加适合中国的发展现状,有助于减少由于家庭人口结构差异而产生的纳税不公平现象。
(三)优化个人所得税税前费用扣除标准
中国目前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实行定率与定额相结合,进行分类扣除方法的设计和管理,并按照分类管理的需要,对中国公民和外国进行分别纳税。中国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过程中,主要是采用了对个人收入标准进行征税,而对于加计扣除标准设计不合理,没有充分的去考虑到家庭为单位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结构性扣除标准的设计,并不能科学合理的对个人所得税的家庭负担进行合理的设计。因此,建议将传统的以个人为单位进行申报的形式,改为家庭为标准的纳税申报形式,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提高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公平性。
为了便于征管,本文认为应该以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定位为前提,确定纳税人应该以中等收入以上的家庭和人群为主,中国个人所得税可不分生计和费用而采取综合定额扣除的方法,根据收入水平中等偏上的家庭实际收入额确定,并参照当年的CPI(消费价值指数)、IPPI(工业品价格指数)、PPI(生产价格指数)通货膨胀率等数据进行指数化调整,避免当年通货膨胀造成的影响。此外,个人所得税扣除额还要考虑现实依据,更人性化,要随着家庭成员规模、供养子女人数、赡养老人的数目而变化。对于不愿意申报,或者不方便申报家庭情况的纳税人,可以采取简易办法,实行定率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家庭联合申报实施的过程中,对于“家庭”的确定是最为重要的部分。在一个家庭中,每个成员的个人收入不同,随着家庭成员人数上的增加,家庭规模也随之扩大,以家庭为单位申报的应纳税额也会发生变化,相应的税收负担便会减少。在进行纳税申报时,任何一个家庭成员都不应该出现在第二个家庭中。因此,确定“家庭”的主要原则应该在明确家庭成员个体、限制家庭规模上,而不是家庭成员人数上。我们可以允许家庭成员间为了各自的隐私,分别以个体为单位申报纳税,允许纳税单位缩小,即使缩小到个人作为纳税申报单位。
六、结论
通过对进行个人所得税综合征收前的收入再分配效应的探究,本文得出以下结论:(1)个人所得税随着中国个人收入水平的不断增长而增长,在中国总体税收收入中占据了一定的比重,已经成为中国的第四大税种。但是由于中国税收制度环境的影响等诸多原因,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发挥有限。(2)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征税来源非常广泛,大部分是普通工薪阶层纳税。中国需要向X学习,提高偷漏税的风险成本,税务部门要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与相应的惩戒措施对偷漏税行为进行惩治。(3)中国目前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实行定率与定额相结合,进行分类扣除方法的设计和管理,并按照分类管理的需要,对中国公民和外国进行分别纳税。中国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过程中,主要是采用了对个人收入标准进行征税,而对于加计扣除标准设计不合理,没有充分的去考虑到家庭为单位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结构性扣除标准的设计,并不能科学合理的对个人所得税的家庭负担进行合理的设计。因此,建议将传统的以个人为单位进行申报的形式,改为家庭为标准的纳税申报形式,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提高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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