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立法过程中利益平衡机制研究

摘要

根据我国的立法模式,构建利益平衡机制既是理论上的需要,也是实践上的要求。本文主要从立法过程中利益平衡机制的基本理论出发,分析构建立法过程中利益平衡机制的必要性与紧迫性,通过对比现行立法过程中利益平衡机制存在的问题,来探讨从指导原则、改善环境、完善机制三方面去提高利益平衡机制在立法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以期实现立法的公正合理,从而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关键词:利益平衡机制;立法过程;利益主体;利益诉求;利益冲突

 一、立法过程中利益平衡机制的基本理论

  (一)立法过程中利益平衡机制的基本概念

  1.利益平衡的概念

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与社会的发展,社会主体的多元性导致利益主体呈现多元状态,利益在生活中对人的活动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人们站在各自的利益上表达着不同的诉求,而法律则是调和折中不同利益的产物。在立法过程中,并非所有的利益都能在立法中反映,什么样的利益能够在立法过程中反映多少,互相矛盾冲突的利益又该如何取舍和调和,这就是一个利益平衡的过程。

利益平衡是利益表达与整合的一个统一过程,利益主体必须正确的表达自己的利益,这是实现利益平衡的前提,只有这样,立法者才能充分理解各利益相关方的利益要求,进而有针对性地进行下一步的工作。利益整合是指立法者在面对现实需要和各种利益相关方的利益诉求时,根据一定的价值标准,公正地划分和整合各种利益,使其达到一种均衡的状态,最终将其纳入到法律层面,创造出相应的法律规范。从总体上看,利益平衡是由不同的利益群体通过表达自己的诉求,由立法机构根据社会实际情况,按照一定的准则对利益进行整合,从而形成符合社会最大利益的法律规范。

 2.立法过程中利益平衡机制的概念

利益平衡机制就是各种公共权力主体依法对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进行整合的一系列制度的体系。在制定法律时,要建立一个利益平衡机制,就必须对各种利益相关者进行利益博弈与整合,在这个立法过程中要综合考量诸多因素,而权衡各方的利益则是关键。由于立法过程中的利益平衡机制是一种动态的平衡,立法主体需要在各方利益处于相互冲突的情况下,正确认识和理解并且全面加以整合与体现,在这个过程中利益主体各方需要实现某种程度的妥协,从而将各方利益诉求进行整合以满足社会总体利益,实现利益平衡。要想充分发挥利益平衡机制的作用,需要各利益主体有平等充分的表达权利,有畅通的表达和沟通渠道,这样公共权力主体才能充分的正确的认识各种利益,而这一切都需要一系列的机制予以保障。因此,立法过程中利益平衡机制的科学设计就成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

立法过程中的利益平衡机制,简单来说就是一种利益博弈的过程。具体而言就是在立法过程中,各利益主体根据法律法规的基本理念与原则,将自己的利益诉求表达出来,最终提交给立法机关,由立法机关对其进行审查,通过收集各方的信息,准确地识别各方的利益诉求,在权衡各方利益后将各方的利益冲突降到最低,从而最大限度地满足多数利益主体的要求,从而形成一部平衡各方利益的法律,在这个过程中所用到的方法就是利益平衡机制。

(二)构建立法过程中利益平衡机制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1.利益多元化及利益冲突的存在

在当代,人们的利益呈现多样化倾向,传统与现代的最基本差异是:社会分层与一体化的程度。当代社会从纵向的整体利益结构向横向多元化的利益结构转变,利益的多元化导致了社会的多元化。与传统社会相比,现代人际交往的扩展、社会分工范围的扩大、利益关系范畴的拓展、利益分化领域的延伸等问题,由此导致利益矛盾的加剧和激增,形成了现代社会利益分化的基本动因。分化的利益必然会产生不同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而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调解相互冲突的利益,立法中的利益平衡机制为调解利益多元化及利益冲突的存在提供了方法论指导。

分析立法过程中的利益冲突,这种冲突首先源于利益主体的多样性;其次不同群体和不同阶层所处的地位不同,所追求的利益诉求也是有所区别的,不同阶层代表不同的利益,彼此都努力追求利益的合法化;最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由于市场资源的分配具有差异性和有限性,利益资源的分配是不可能绝对平均的,那么其产生的差异性就会导致利益主体对利益资源的不等占有,所以利益主体为了争夺利益资源而产生矛盾冲突也是不可避免的。

 2.立法对于利益冲突的作用至关重要

在当代社会,各种利益主体都在合法的条件下寻求身份平等与利益自由,以实现自身利益的正当性,但正如上文所述,由于利益的资源是有限的,在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存在着矛盾,无法在短时间内达成利益统一,而如何协调就成为了立法过程中需要严肃对待和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一方面,冲突能够发挥调解的功能,通过矛盾表达出不同的观点,维持多元化利益关系;另一方面,冲突可以作为一种激励的手段,从而推动新的规范和制度的建立。利益冲突的存在就需要法律提供行为依据和约束准则,它要求建立一定的法律规范,在这个规范内涵盖了斗争的全部领域,将发生冲突的正式或非正式的各个部分包括在内,并对它们实施有效的约束和管制。

综上所述,立法对于利益冲突的作用至关重要,通过立法的利益平衡机制去解决利益冲突,协调利益关系,构建一个可预见的规范体系。在这个体系内,每个利益主体都能以合理合法的方式实现他或他们的利益追求,利益主体对利益的追求都必须在不损害其他利益主体的前提下进行,在这个过程中各方会在某种程度上达成一致,从而在社会中实现良性运行,使利益冲突实现从无序到有序的转变。

 3.民众不满情绪加重

目前我国的利益冲突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我国的利益冲突大部分是人民内部产生的利益冲突,且这种冲突是非敌对性的。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各利益主体的物质利益相差较大,使得物质利益的矛盾加剧。第二,利益冲突的激化会引起社会性事件。在现实中存在着一些有着相同利益追求的人们,但是他们的利益诉求遭到了摒弃,当这种矛盾上升到一定程度,就会发生一些集体反抗和群众性运动,如集体罢工、示威游行、共同围堵XX等社会性问题,甚至发生暴力冲突。第三,利益冲突的最终落脚点通常会落在XX或行政机关。由于某些XX的体系不完善或机制不健全,当利益冲突发生时XX可能容易忽视普通民众的利益,更加注重利益集团或强大利益主体势力的利益,这样就使得群众合理的利益诉求得不到及时回应,因此群众就会对XX或行政部门失去信任,随着不满情绪的扩大就会引发群众性事件,这直接威胁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总的来说,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进步,越来越多的民众想要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而XX或相关行政部门由于机制的不健全等自身问题,在面对如此多的民众诉求时不能够高效率地处理民众利益诉求,这样就会形成民众的高期待与相关部门的低回复,二者的差距达到一定程度就会引发民众不满情绪的加重,不满情绪的加重会引发利益的冲突,当利益冲突被激化时就会引起社会性事件,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增多。所以建构和完善利益平衡机制就尤为重要,通过建构和完善利益平衡机制可以高效解决民众利益诉求,这不仅关系到社会内部的稳定,也关系到整个国家的安定。

  二、现行立法过程中利益平衡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影响我国立法过程中利益平衡的外界因素

  1.社会价值观

社会价值观是指在社会上占据主流地位的思维模式或价值观念,为大多数人所接受和遵循,决定大多数人的行为模式。社会价值观会在立法过程中影响利益的平衡,立法者在利益识别和整合信息时是开放的,需要充分认识到社会主流价值观念,与社会主流价值观相悖的利益诉求是不会被采纳的,也不会被人们所接受和认可。如果立法者在利益平衡中不能很好地掌握社会主流价值观,那么其作出的决策会得不到民众的认可,相应制定出的法律法规也不会得到遵从。

 2.社会舆论

社会舆论是众人对普遍关注的社会事件或社会问题公开表达的一致意见。首先,社会舆论畅通了信息沟通渠道,信息收集的程度影响着决策是否科学合理,现代社会网络媒体的快速发展促进了社会舆论的传播,提高了立法者接受舆论信息的效率。其次,社会舆论影响着立法者能否更好地进行利益平衡,通过社会舆论可以更好地反映民意,各阶层的利益诉求也都可以通过社会舆论进行表达。最后,社会舆论为立法者的利益平衡起到了监督作用。随着社会舆论的重要性越来越强,它对立法者的利益平衡起到了制约作用,防止立法者因为主观因素而影响了客观的判断。

3.科学技术的发展

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使得各项技术手段越来越先进,它会引导人们以科学的方法观察事物,也会给利益平衡机制提供技术支持手段,通过科学技术可以高效率的收集筛选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实现利益平衡的目的。科学技术也提高了整个社会的科学文化水平,使得人类的行为越来越具有理性化,通过提高立法者的综合素质可以使立法者在利益平衡中保持自觉性,减少利益平衡中的主观因素,使利益平衡保持客观性。同时,随着科技的进步,立法者可以更好的掌握立法变迁与利益变迁的关系、利益变迁的形式、预见利益变迁对立法的影响,适时的进行法律的调整,使利益平衡成为一种动态的社会历史发展过程。

 4.社会利益结构

立法不仅源于利益需求,更在于其在社会利益结构中的权力对比。在社会利益的权力对比关系中,部分利益群体的利益占据主导地位,这是我们在研究利益平衡时必须清楚的,因此,在现代法律中,其它利益主体的利益很容易被忽略。在社会利益结构中,必然存在不同的利益,如果利益的差异被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之内,那么这种利益多元化形式就会导致经济的发展和效率的提高,反之则会形成贫富差距过大等社会性问题。所以,立法者在进行利益均衡时,必须充分认识到社会利益结构中利益力量的对比关系,使其处于合理的范围,从而达到公正和效率的统一,实现利益平衡。

 (二)我国立法过程中利益平衡的局限性

  1. 立法者的主观性

从表面上来看,立法依靠国家强制力执行,步骤和程序严谨复杂,需要参与者根据客观规律理性、客观地权衡利益,但由于立法者具有主观能动性,并不可能完全理性,所以立法者很可能在进行利益识别和整合时被主观性影响,从而在判断和选择时失误或出现误差。加之,立法者也是“经济人”,其在利益平衡过程中有时会难以保持其超然性。正如霍布斯所指出,国家工作人“在政治身份方面虽然留意谋求公共福利,但他会同样谋求他自己以及他的家属和亲友的私人利益。在大多数情况下,当公私利益冲突的时候,他会先顾个人的利益,因为人们的情感的力量一般来说比理智更为强大”,这又会产生价值判断的失真或疏离,从而影响利益平衡的公正性。

 2. 弱势群体表达利益受阻

立法过程中利益平衡的局限性还在于弱势群体表达利益受阻。由于利益集团的强大或在社会主义市场上占优势地位的利益主体,他们有更多的渠道和途径去表达利益诉求,而弱势群体相比而言,他们的话语权肯定较弱,在表达利益时受到各种因素的阻挠。随着现代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利益多样性和分层性日益明显,利益主体的诉求不断的更新与增加,立法过程中的利益平衡在收集各方诉求时会呈现占优势地位的利益主体更容易表达利益的情况,这时就容易忽略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当利益冲突逐渐扩大就有可能出现群众示威、游行、抗议等群体性事件,使社会陷入不稳定状态。

  3. 利益表达渠道的不畅通

弱势群体表达利益受阻的其中很大的一个原因就是利益表达渠道的不畅通。随着现代社会的日益发展,公民的利益表达日益强烈,但由于信访机制的不健全,在信访过程中没有专门的部门对利益主体的利益问题进行协调解决,信访机制缺乏有效性和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此外还有新闻媒体的关注度不够等问题,公民的利益表达渠道十分有限,公民的利益表达无法有效的传达给立法机关,二者之间没有形成有效沟通,导致立法机关收集到的信息不全面,就会在平衡利益时形成决策的误差,长久为之民众对于国家的信任度就会下降。

 4.利益主体的权利意识有待增强

从古至今,民众一直都坚持履行自己的义务,但是很少实行自己的权利表达,具体而言从外部条件和内部条件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外部条件而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状态下,中低收入者缺少公平竞争的机会,贫富差距较大,存在不合理收入、非法收入、过高收入的现象,另外社会保障制度不够健全,不平等的经济地位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表达。内部条件而言,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公民的权利意识逐渐增强,但义务本位的思想仍然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利益主体,导致利益主体对于利益诉求的表达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完善利益平衡机制的路径选择

  (一)遵循利益平衡指导原则

  1.利益平衡的合法合理性原则

立法过程中的利益平衡一定要遵循合法合理性原则,具体而言合法性原则表现为:一是在利益平衡时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不能违背法律;二是利益平衡时所考虑的合法权益是正当利益,而不正当利益是不被纳入保护范围的;三是在法律的框架内应充分考虑社会生活和实际情况,学会灵活变通,实现立法利益平衡目标。

利益平衡的合理性原则体现在:第一,立法的合理方法应贯穿于立法过程的各个阶段,即立法的前期准备阶段、形成法律的正式阶段、法律后期的补充完善阶段。第二,立足于社会物质生活,构建利益平衡机制应符合社会发展规律,要充分考虑我国人民的实际需求,以人民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第三,兼顾各利益主体的合理利益诉求,如前所述,利益主体具有分层性和多样性等特点,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这种特点越来越明显,所以在利益平衡中应充分考虑各利益主体的合理诉求,争取实现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2. 利益平衡的整体利益最大化原则

利益平衡的整体利益最大化原则就是在利益平衡的过程中从整体的角度出发,整合各利益主体利益诉求,能够最大化的实现利益效用,将矛盾冲突降到最低点,让社会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具体而言主要是从保障弱势群体权益和进行正当激励两方面入手。

要想充分考虑到弱势群体的权益,就要保障弱势群体的立法话语权。首先,在立法准备阶段通过立法座谈会、立法听证会等形式给弱势群体提供平等机会发表意见,确保社会上各利益主体能够平等地表达利益诉求。其次,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保障和经济地位,让各利益主体拥有同等经济地位和法律地位。另一方面要实行正当激励,让各利益主体都能够合理合法表达利益诉求,形成社会积极影响,减少利益冲突与矛盾。通过正当激励可以对各利益主体的行为有效进行引导,在行为层面生成一种激励作用,减少因利益冲突而造成的群体性事件。

(二)改善利益平衡的环境

  1. 畅通利益表达渠道

利益表达渠道是利益主体与立法过程之间的沟通枢纽,通过利益表达渠道可以将公民的意见及时传达给立法机关,确保公民主体地位。为确保各利益主体能够畅通进行利益表达,应充分发挥信访机制和新闻媒体的作用。

信访机制是合法利益的有效代表者,它可以使立法者和基层人民进行有效的沟通,解决社会中存在的问题,为立法者提供社会中的有效信息,从而为利益主体和立法者之间构成联系的桥梁。具体而言从以下几方面去完善:一是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确立信访的独立法律地位,明确信访机构各部门的职责范围,设立专门的部门专门处理利益问题。二是加强信访人员的队伍建设,提高其工作能力。坚持为人民服务,定期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专业能力,能够有效及时的处理社会问题。三是完善信访工作的绩效考核制度。通过细化追究信访责任的的相关规章条例落实信访的责任,加强信访工作人员的责任心。

现如今我国的新闻媒体平台不具备独立性,主要服务于XX部门。此外,新闻媒体主要的利益表达群体通常是社会上具有一定地位的人或团体,他们想通过新闻媒体为自身造势,这样的报道具有片面性,不能真实地反映各方利益主体诉求。针对上诉问题,国家可以支持民营的媒体的运作或与XX部门相合作,多报道社会上出现的民众疾苦问题或民众关心的问题,畅通利益表达的渠道,让社会各个阶层都能得到平等的对待,从而为立法者进行利益平衡提供有效的信息。除此之外,新闻媒体一定要坚持自己的原则,不可为了自身的发展而与某些企业集团进行互惠互利,而忘记自己本身的职责。

 2. 确保利益主体平等充分的利益表达

确保利益主体平等充分的利益表达就要确保利益主体平等的经济地位,提高利益主体的表达意识和素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状态下,经济地位的平等更有利于利益主体平等地表达利益诉求,要想保证经济地位的平等,就要注重公平与效率。首先,要在立法层面完善市场的体制机制,给予利益主体尤其是中低收入者以平等的机会参与竞争,为弱势群体提供更多的发展空间,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其次,通过完善行政、税收方面的立法使税收和行政手段在调节分配方面充分发挥作用,整顿不合理收入,坚决取缔非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再次,通过立法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弱势群体或中低收入者提供相应的利益补偿,完善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及时提供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最后,应发挥社会上的力量,通过宣传教育呼吁大家平等对待中低收入者,共同创造利益主体的平等经济地位,使市场经济平稳协调运行。

由于公民的义务本位思想仍然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利益主体,导致利益主体对于利益诉求的表达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要提高利益主体的表达意识,一方面对于法律上所规定的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应通过普法教育或宣传等形式向公民普及,强化公民的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对于利益违法的现象应该及时遏制。另一方面,除了重视利益个体的力量,还应该重视利益团体如民间组织。民间组织可以通过积极良性的方式与XX更好的沟通,从而将一定阶层的群体利益诉求或价值观传达给XX。另外,在相关部门平衡利益的过程中民间组织可以发挥集体的监督作用,面对监督XX部门如果存在问题一定会及时自我纠正,而如果没有问题XX部门也会在监督中不断完善自身同时提高了自身的可信度,形成与公众的良性互动,使民众更加的信赖XX。

 (三)建构和完善利益平衡机制

  1. 提高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性

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立法机关,更是一个代表机关。在利益多元的时代,人民代表大会机关更应该重视强调分别代表不同的社会阶层的利益和意志。在平衡利益当中,通过调和不同的利益,最终策划出各方都能接受的方案,避免简单地将部分人或阶层的利益代表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从以上分析而言,提高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性至关重要,除了人大代表自身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之外还应完善选举制度。

为了完善选举制度,使选举出的人大代表真正的代表选民的利益,在选举程序中除了介绍候选人的工作经历和学历,还应给予选民尽可能多的信息,包括政治态度、价值取向等,可以让候选人通过演讲等形式阐述自己的想法和态度。其次从人民代表大会上来说,应完善人大的议事制度。人大代表应在一段时间内在基层进行走访和调查、设置固定的场所接待群众信访、定期收集民意向民众汇报情况等,通过调查民意,归纳不同的利益需求。还应完善代表议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制度,这样可以保证在人民代表大会上进行有质量的发言和代表民意的发言,最大程度地反映和表达人民的利益。

 2. 完善立法听证制度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推动,社会事务和经济活动的主体趋于多元化,以及公民主体意识的觉醒,完善立法听证制度不仅是社会利益调整的要求,也是公共管理的需要。以市场为基础的公共管理,旨在转变XX角色,形成一种XX和XX外组织、社会公众共同参与公共决策的重要形式。听证会制度是一个表达不同利益诉求、解决利益冲突、平衡利益关系的平台,目的是维持社会的动态化平衡和实现政治意义上的民主治国。但是现如今,我国的立法听证制度在实践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第一,缺乏系统的立法听证规则,导致立法听证形式化;第二,立法听证制度缺乏法律上的保障;第三,立法听证的结果没有受到重视,公众的积极性不高。

针对以上问题,应从以下几方面去完善:第一,制定相应的听证规则,避免形式化和随意化,主要包括规定预告听证程序,公开听证的过程,规定陈述者的产生方式和听证代表结构,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听证结果的法律效力等。第二,完善有关听证的法律,一方面应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立法听证的法律地位,规定听证关系中各方相应的法律责任,使立法听证有法可依;另一方面,应建立听证会的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为听证制度提供保障,对于侵害公民权利和公民利益的应该依法追究责任。第三,提高立法机关和公民对于立法听证的重要性认识,尽量使对公民有直接利益影响的重大事项都纳入到听证的范围,提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逐步完善立法听证制度。

 3. 立法过程尽可能公开化

立法机构的职权是人民赋予的,它所制订的法律应当反映人民的利益,但在现实中立法机构与人民之间的联系是经由占人口少数的代表来实现的,代表们是否真正替所代表阶层阐述其利益诉求以及完成的情况如何,民众有很少的途径或渠道直接了解到,这就需要立法过程的公开化。

要想充分实现立法过程的公开化应从以下几个途径去完善:第一,完善立法公开制度。结合我国的国情,可以通过建立全国统一的专门法律信息机构,统一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汇编,形成一个交叉性的法律公告体系,有效率性地通过网络向全社会免费提供,同时利用大众化媒体提高宣传度、普及度。第二,确立立法公开的法律制度。对于国家立法、行政立法及地方立法的公开事件在法律中应明确规定,具体细致到哪些内容是否公开、公开什么、何时公开,对立法机关形成法律约束力。第三,扩大立法公开的范围。具体而言,应完善立法建议登记制度、立法成果公开制度、立法表决公开制度、公民旁听立法会议自由等,将立法过程各个环节进行细化,尽可能多的进行公开,让各利益主体能够及时了解并反馈自己的想法和建议,确保各利益主体的正当利益诉求都被纳入讨论的范围。

4. 完善专家咨询制度

专家咨询代表的不是个人或某个利益集团的利益,而是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运用自己掌握的专业知识公正的配置立法中触及的各种利益,防止局部小利益过分渗透立法过程。此外,专家咨询制度可以为立法主体的决策提供智力支持。但是由于专家咨询制度的不完善,还存在立法主体和专家咨询有冲突、不重视专家咨询、专家咨询的配置参差不平等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应从以下几方面去优化:第一,优化立法的环境,为专家咨询制度的完善奠定基础。具体而言立法主体自身要提高能力,还应拓宽公众参与的渠道,加大公众参与的力度。第二,规范专家咨询制度的层级,在此基础上通过立法进行适当的引导与规范,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在构建立法过程中的利益平衡机制,提高立法质量。第三,从内容上合理配置专家咨询制度的各种要素,首先,要优化专家确认标准,制定合理的选择专家的标准,选择有能力有专业素养的专家;其次,应规定专家咨询的范围与方式,构建专家咨询的程序,在立法平衡中增强具体性和可操作性,避免权限的越界;最后,在法律法规中明确专家的权利和义务,健全权利和责任机制,注意将立法主体的责任和专家的责任分开,各负其责,避免冲突。

结论

利益平衡是我国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必须经过的一个环节,通过构建和完善利益平衡机制立法者可以了解不同利益主体利益诉求,经过一系列整合制定出符合社会最大化利益的法律规范。由于现代社会中利益多元化及利益冲突的存在,建构和完善利益平衡机制尤为重要,通过建构和完善利益平衡机制可以高效解决民众利益诉求,这不仅关系到社会内部的稳定,也关系到整个国家的安定。

然而,在现行立法过程中社会价值观、社会舆论、科学技术的发展、社会利益结构等外界因素影响着我国立法过程中的利益平衡。此外,我国立法过程中利益平衡有许多的局限性,如立法者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弱势群体表达利益受阻,利益表达渠道不畅通,利益主体的权利意识有待增强。因此,完善我国的利益平衡机制具有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完善利益平衡机制的路径选择我认为主要有三大方面:首先应遵循利益平衡的合法合理性原则和整体利益最大化原则,其次应改善利益平衡的环境,主要包括发挥信访机制和新闻媒体的作用,还应确保利益主体平等的经济地位并提高利益主体的表达意识和素质,最后建构和完善利益平衡机制应从提高人大的代表性、完善立法听证制度、立法过程公开化、完善专家咨询制度出发。通过上述路径的完善可以优化利益平衡机制,更好地发挥在立法过程中的作用,增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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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谢

在本论文完成之际,谨向我的指导教师刘志勇老师表示感谢,从论文的选题到定稿这几个月来对我细心的指导和帮助,提出宝贵的修改意见并耐心的回答我提出的问题,从老师的身上我学到了认真严谨的学术态度,并发现了自身需要改进的地方。

其次感谢我的父母对我的默默支持与鼓励,感谢我的室友兼好友银行同学对我四年的陪伴与帮助,使我在大学里有了一段珍贵的友谊,也感谢XX管理学院所有的教师对我的谆谆教诲,这将是我大学中最宝贵的回忆。

回顾大学四年时光,这几年来我努力学习专业知识成功获得了保研资格,并修读了经济法二学历并成功毕业,此外曾在黑龙江大学社团联合会活动推进部、XX管理学院宣传部、XX管理学院学生党支部任职,通过这些工作让我学会了很多工作技能和社会交际能力,让我成长了许多,很感谢每一次的历练成就今天的我。

政治学与行政学专业是一门融汇许多知识的学科,它教会了我学会用理性和逻辑思维去看待事物,黑龙江大学是一所综合性的大学,在这个校园里我有了很多难忘的经历,也感受到了学校的魅力。四年的时光转瞬即逝,有许多欢乐,也有许多遗憾。毕业不是终点,下一段旅途一定会更精彩,未来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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