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证券市场是为了配合国有经济体制改革应运而生的金融市场的重要构成部分,而金融是现代经济发展的核心。证券市场是重中之重,起到调整产业结构,企业体制结构的作用,以及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职能。同时,越来越多的中小投资者都参与其中。虽然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很迅速,但其实严格来说还是一个不规范的以及不成熟的市场,处于一种亚健康的状态中。整个证券市场的运作中,在监管部分,XX占据了很重的比例。然而在其他方面,例如制度等等,都是欠缺不完整的。所以,如果我们想让证券市场健康的蓬勃发展,首先就要建立一个符合我国行情的,合适投资者的监管模式,那么如何在现状的情况下建立是一个很具有现实意义的研究课题。
本文在文章前半段通过对证券市场的认识和目前所存在的缺陷进行剖析,找出问题存在的关键,进行分析处理,在后半段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我国证券市场诞生的原本目的是为了帮助国企更好的发展,于是一直以来证券监管机构监管理念与监管目标存在着偏差,在实际监管过程中又存在XX监管职能越位、错位和缺位等问题。因此,在全球化的影响下,应重视XX的职能作用,发挥XX的调节能力,同时也要加强监管证券监管部门以及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和制度,作出相应的惩罚和刑罚措施,给出理想的体制架构模型。
关键字: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对策
前言
随着国家经济的日益发展,证券市场逐渐成长,人们开始学习投资来获取利益,证券市场就是一个很好的投资平台。然而证券市场的行情波动性很大,人们都不知道下一秒会发生什么,属于高风险超敏感的市场,其不确定因素也有很多,例如国家政策的出台,政治或经济事件的发生,或者国际汇率的波动,国家间的相互关系等等。除此之外,证券市场的行情同时也受这些影响,例如证券市场中有人操纵市场进行内幕交易,控制股价达到所期望的范围内来谋取利益等违法行为。凡是过度的投机行为都会出现反常现象,必定会引起价格的爆跌或爆涨,如果证券市场中出现了这些类似的非正常现象,人们就需要谨慎看待,这预示着风险不确定性提高,如果人们不幸遭遇了风险,很容易因此引起社会波动,后果就是对国家经济造成冲击和破坏。
我国证券市场虽然发展的很迅速,但起步晚,也正因为发展的过快,我国投资者并未跟上发展的脚步,心理素质和态度都是不合格的,所作所为也与证券市场发展不匹配,除了投资者问题,连证券从业人员也有很大的不足,如证券知识水平低下,国家监管力度和水平都处于幼稚阶段,根本无法适应快速发展的市场需求,也无法有效的形成调控机制。所以对我国目前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探索并找出相应对策是很有必要的。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可以给相关部门机构警示,让他们能注意到证券市场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可以对此进行处理解决。首先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和一些无法行为活动,保护每个投资者的利益,尤其是减少中小投资者的损失;其次抑制不良竞争的出现可以减少恶性循环,带来高效、有序、良性的运行使证券市场蓬勃发展;最后还可以降低运行成本,能最大程度地利用和分配生产要素的功能,使得我国证券市场以及国家经济能进一步的发展。
1、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概述
证券市场监管是指证券管理机关运用法律的、经济的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对证券的募集、发行、交易等行为以及证券投资中介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证券市场是指有价证券(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在发行、交易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社会关系、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等各种关系的总和。而狭义证券市场是指有价证券(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及其衍生品(如期货、期权)发行、交易的场所。按交易对象可划分为: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基金市场等。按运行环节可划分为: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
1.1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含义
证券市场监管是指特定的管理机构采用一定的管理手段和方法,对证券市场参与主体及其行为所进行的旨在促进证券市场公平、有序、高效运行的一系列管理活动。广义的证券市场是指有价证券在发行、交易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社会关系、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等各种关系的总和。构成证券市场监管的四大要素是证券监管主体(监管者)、监管对象(被监管者)、监管手段(监管工具)和监管目标。
监管主体分为两种:自律性监管和XX监管。自律性监管是指由例如证券商协会和证券交易所自行监管,没有外部约束或负责。换句话说就是没有专门的证券监管机构来监管它们。而另一种是XX监管机构,每个国家都有自己不同的XX监管模式,其中有三种主要方式,X是以独立的监管机构为主体,由国会管辖但不属于XX,而巴西和泰国以中央银行为主体,由中央银行管辖,属于其体系内一部分,最后法国是以财政部为主体,由财政部全权负责证券监管部分。
监管对象是指参与者在证券市场的活动和行为。其中投资者、筹资者和中介机构都属于参与者。筹资者则是没有特定的对象,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公司,甚至可以是国家。中介机构包括证券交易所、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机构。
监管手段包括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自律手段。对于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手段对监管者而言是值得仔细考虑的,以便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和调控。
监管目标,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平、高效和透明,降低系统风险。只有特别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才能有效的解决市场失灵问题,促进市场功能的发挥,来保证证券市场处于稳定、高效、有序的状态。
1.2证券市场监管的内容
1.2.1对证券发行市场的监管
证券发行管理是加强证券市场管理、证券市场稳定与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对于证券发行的管理,最重要的是对证券发行资格的审核。只有有发行证券条件,才能得以进入证券市场。证券登记的发行,是向证券投资提供相关信息,不保证证券发行的优质、合理的价格。证券发行的实质是运用管理原则,即发行证券不仅要充分公开条件的真实情况,而且必须满足发行证券的一定的实质条件。发展管理机构,唯一合格的发行公司。证券监管部门批准发行证券在证券市场上的发行资格。实行审批制是使管理部门能够保证发行的证券,满足社会公众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需要。
1.2.2对证券流通市场的管理
设立证券交易所的管理,管理证券交易所一般采用三种不同的方式管理,第一是特许经营,证券交易所应当在特许方的同意下方可设置。二是注册制,即只要符合交易所规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就可以注册成立。第三是审批制度,即XX有专门的交换机构的批准,只要他们可以通过股票交易所的认可,但必须提供符合质量,保证和交易规则和交易规则的规则。
1.2.3对证券中介机构的监管
首先,证券经营机构设立监管机构,设置监管主体的特许经营制度和登记制度。其次,对证券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管。监管的证券机构,包括证券承销商,经纪商和自营商的资格确认和监督检查制度。最后,证券服务机构的监管。主要包括从事证券业务的法律公司、资产评估机构、证券市场信息传播机构的资格管理和日常业务监管。
1.2.4对人员的监管
证券从业人员的监管主要是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认证制度,以及一种行为规范规定的行为,在日常经营中的行为。对投资者的监管主要是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按照规范和规则对市场进行股权投资活动,维护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1.3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与原则
目标:维护公平与效率是XX调控市场的主要目标。其主要目标是保护投资者,确保市场公平、高效和透明,降低系统风险。
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是证券市场监管的核心。监管的原则主要分为八大类,分别是与监管机构有关的原则,自律原则,证券监管的执法,监管合作,发行人,集合投资计划(CIS),市场中介,二级市场原则。这八个板块构成了市场监管的原则,细化了“三公”原则的概念。公开、公平、公正三者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公开是公平、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公平是公开和公正的必然结果,公正是公开、公平的基本保证。公开是证券法的本质,是证券市场监管与市场效率的微观结合,是信息披露制度的核心原则。
2、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必要性
证券市场的监管目的总体可以概述为三方面:1.维护证券市场的有序进行。2.保护投资者的利益。3.维护我国的资本可持续发展。
证券市场监管是国家的宏观调控体系,是一个国家宏观经济的监督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股市的监管对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也是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但同时XX职能部门对于市场的干预,可能会造成市场价格与发展预期不符,从而导致秩序混乱。另一方面,由于职能部门的资源分配是非公开的,在一定程度上有可能造成市场分配不均的行为,有悖于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最终导致市场的发展走向未知的方向,而且,作为XX职能部门,当其初衷于人民的期待不符合时,也会降低人民对XX部门对证券市场管理这一行为的自信下降甚至可能造成抵触。为了尽可能避免这样的事情发生,市场需要有一定的监管制度。而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就是在这样的环境和目的中诞生。所以现有的监管体制,是“XX职能”、“市场参与者自律”和“监管制度”相辅而成的,3者相互制约、相互协调,取长补短,尽可能减少市场风险。无论是一开始依靠市场调节的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还是我国这种一开始由XX主持监管的发展中国家,各国到最后,都选择了XX监管和市场分配的组合。所以我们现在所面对的是,如何利用权威手段和自律手段来解决资本市场上发生的一系列问题。
2.1维护证券市场
市场的监管的最重要的目的就是就是维持其公正运行。无论在盈利性和非营利性的产业中,国际上各个国家对这些组织的思考方向都是如何让其有序、稳定、有效的运营,但这必须需要一个权威的外力来推进,这是由于上世纪三十年代的主要依靠市场分配资源而导致的,整个经济状态发生了极大地脱轨现象,所导致的我们对监管的深思。市场有许多的风险,可控风险、不可控风险、自然风险、人为风险等,除了我们人类实在是不可避免的事故之外,我们可以建立一个有效地监管体系,来把其余的风险的损失控制在最小化。同时,我们需要一个做决策的集中娿组织,为证券市场所有纷纷扰扰的参与者,制定一个发展方向和制度的底线,是因为我们必须承认证券带来的利益实在太诱人,依靠有效和强制的监管是十分有必要的。
2.2保护投资者利益
中国证券市场是一个非常浮躁的市场,无论是上市公司、中介机构还是中小投资者都是如此。上市公司与大股东看重的是如何能从市场上圈到更多的钱,如何最大限度地从市场中窃取利益,如何以更高的价格套现股份;中介机构往往丧失了独立性,无法做到恪尽职守与勤勉尽责,而是把自身利益置于最高位置,把市场利益根本不当回事,更别说中小投资者了;而中小投资者身处弱势,没有话语权,对上市公司的治理等都漠不关心,博取差价成为其投资的唯一法则。因此,在这个市场中,三者之间的关系呈现出割裂的态势。而投资者在市场中总是处于弱势的一方,所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也是证券市场的主要主题。
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防范和控制市场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基本原则之一。需要加强合规性交易,但也以防止非法和市场风险为主要手段。系统建立和完善的监管和市场规则,以提高安全和监管水平,是提高能力的体现。加强市场监管,查处非法交易,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是市场三大原则,正常运作的市场秩序和安全,也是推动监管转型的重要方向。证券监管理念是对证券监管工作开展的指导思想,对证券监管机构在开展监管工作时要遵循的目的、规范和引导作用,目前,世界各国都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作为证券监管的基本理念。这不仅符合整个证券市场发展的内在规律,更能促进股票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持续动力。当然,证券监管理念是一个综合因素,证券市场监管部门对其监管活动有全面的了解,应深入到今后工作中的各个角落和环节,并以此为契机,对其他要素的监管工作进行统筹安排。
2.3我国资本可持续发展
所谓证券市场的可持续发展是在遵循证券市场发展的内在规律的前提下,建立健全资证券市场运行机制,完善和提高证券市场运作效率,根据证券市场资源的特点和水平,合理有效的调动和配置证券市场,通过证券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发展。为了实现证券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充分发挥证券市场的功能,例如融资功能、资源配置功能、信息传递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证券市场具有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和条件。近20年来,我国的证券市场在法律制度、交易规则、监管制度等基本上都建立了符合国际标准的市场体系,对市场的各种要素的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可以肯定我国证券市场的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和条件。
3、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三种模式
从英X家证券监管模式的成功经验来看,XX监管和行业自律监督劳动,密切协作分工明确是非常重要的,监督不仅是法律法规的制定,更重要的是为了建立与市场监控系统同步。中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的成就,与英X家相比,还存在着缺乏自我监管,监管措施不力的缺陷,如缺乏组织人员的安全。完善市场监管的方式,充分发挥自我调节作用,提高监管效率。惩治罪犯,调整市场结构和迫切解决非流通股问题。我国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模式主要分为三大类,XX主导型证券监管模式,自律主导型证券监管模式和综合型证券监管模式。
3.1XX主导型证券监管模式
为了辅助、协调、稳定证券市场,XX会建立其专门的监管机构,纳入国家的XX部门系统体系,统一进行部门和证券市场的管理。在这种机制下的证券市场,尽管有各种自治组织的出现共同监管和协调证券市场,但这些机构也只是其辅助作用,其主要的决策权掌握在XX部门中。该系统的特点如下:一、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监管体系更加专业化和完善;二、监管机构属于XX,监管点普及广泛,负责全国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该系统的优点有:首先,XX监管可以为市场带来统一的标准,监管执行时有统一的要求、规范,对于市场中的不规范甚至违法的行为,有相关的法规依法处理,对不法者起到良好的威慑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市场的稳定。其次,XX部门既参与到市场又独立于市场,在某种程度上,更有利于公开、公平、公正的监督原则的落实。再者,XX部门对于市场的监管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促进市场的良性竞争,合理发展,其目的在一定程度上不同于其他模式下,更为大公。最后,作为XX部门,其行为受到多方的监督,更能做到准确合理的判断。
但同时,XX主导的证券监管模式也是一把市场的双刃剑。首先,过度集中于市场的监管容易使监管变成一种变向的行政干预。其次,XX部门下的工作人员对于证券的专业知识与素质有限,可能无法充分掌握市场信息,在监管的同时,难以对市场的变化进行及时有效的反应和措施,可能增加监管成本从而降低监管的效用。最后,官僚主义,腐败现象一直是XX部门的诟病,另外投资者收到的信息不对称,对待不公平,都可能使监管效率无法达到预期,这也一直是XX主导型证券监管模式的问题。
3.2自律主导型证券监管模式
为了减少XX干预,促进市场的良性发展,有证券相关的自律组织的出现,例如,证券交易商协会等。通过号召证券同行,证券市场参与者参与到章程和规则的制定,从而将章程和规则运用到市场的监督中。在以自律组织主导型的监管模式下,组织间通过各种规定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和对市场的监督,而XX往往只起到辅助作用,与上述的XX主导型正好相反。该系统的基本特点如下:一、不以专门的法律形式来规定证券市场参与者的行为,而是通过自律规定和间接的法规来规范证券市场;二、自律型组织部门的设立相对集中,由于通过市场参与者的自我管理和一定程度的规章要求,无需设立过多部门。其体制的优点如下:首先,由于是证券市场参与者自发组织的规章的制定,监管的专业度无需过多的质疑,且监管更加贴近实际情况,更能得到参与者们的认同。其次,关于规章的修订和更改具有更大的针对性和灵活度。最后,与XX主导型证券监管模式不同的是,由于监管人员的自身专业与素养得到了一定的保证,能更好的监管市场,作出与市场良好发展相符合的决策和判断。
当然,作为这种机制,其缺点来自于几个方面:一、作为自律组织,必定有一定的会员制度,所保护的市场和参与者的权利与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只局限于制度内的参与者,但是在编制外的市场参与者的利益可能难以得到保障。二、自律组织的发起人参与人对市场对监管都出自于对自身利益的保护与追求,倘若自律组织内部有了小组织,并追求自己的利益,例如一些参与到自律组织的投资者,可能为了一己私欲放宽对监管的力度,造成监管的不充分性。三、由于缺乏XX的监管和法规的规定,监管缺乏统一的标准和权威,一些不符合市场需求甚至违法的行为难以得到有效的惩处。四、自律组织的产生可能类似于党派的出现,党派过于繁多可能造成监管权力的分离,且自律组织间易造成恶性竞争,反到造成市场的混乱。
3.3综合型证券监管模式
这个模式,简单来说,就是综合了以上XX主导和自律主导的特点,既有权威XX来制定法规,又有市场参与者的自我监管。多数的发达国家已经开始接受这种模式,我国追求的符合中国国情的经济制度也是这种:“有形的手”和“无形的手”相互配合。当然也是相互监督的关系,市场可以对社会的资源进行择优劣汰,达到最优化的利用率;XX对市场进行一定的干预,及时发现投机和违法行为,维持市场的健康发展。
上述两种模式,都是强调单一的管理,但是市场,特别是证券和金融市场,属于非实业产业,更加需要外部力量和自身力量的结合。可以参考德国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委员会,由XX职能的监管方式,渐渐向社会参与者和舆论的方向进行。
4、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现状
中国在80年代初的证券市场的发展,监管体系的发展和演变经历了几个阶段,每个阶段专门成立了相应的管理机构,同时也不断改革和完善监管制度。
4.1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的发展概况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经历了三个主要阶段的蜕变,慢慢形成现在目前的局势。当我国证券市场刚刚发展时,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进行负责监管,其他地域机构来辅佐,同时成立了“证券委”和“证监会”,但由于证券市场发展的过快,仅靠两个组织已无法全面的监管。之后为了能更完善的监管,建立了全国性的委员会,进行统一监管。虽然这些监管机构和部门都按统一法律法规进行监管,但它们都是分散性的。如今,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体制已基本形成,最后证监会集中统一主管我国证券市场,并隶属于xxxx,同时下面含有各种职能部门。另外我国还颁布了《证券法》,在原有的体制上更加完善了监管制度和监管手段。
我国目前在使用集中统一监管模式,即XX主导模式。其特点是强调立法管理,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全国统一的证券管理机构。不过,根据国外证券市场监管的做法,单就中国证监会是难以实现证券市场的全面监管机制,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功能,其中包括自律管理,监督体系。在监管手段方面,我们依然会注重行政手段,强制性的行政手段计划管理股市,诱发因素的管理方法。目前,我国监管证券市场的数量和质量,特别是在综合素质,就很难适应目前快速发展的证券市场。
证券市场本身的内在要求是统一,发展一个有效率的证券市场,需要高效率,低成本的市场运作,同时要保持市场的统一性和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只有在这样集中统一的管理和法规体系下才从而可以得到保证。中国的证券监管制度的变化基本符合了证券市场发展的内在规律。与此同时,集中统一监管体制更加符合中国国情,与中国的经济和政治系统,经济管理模式和证券市场的成熟度是相符的。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市场规模的扩大,全国性的发展和区域性的管理之间矛盾日益凸显;证券中介机构的扩张,普遍性的不规范操作,并调用一个单一的行业管理工作;投资者能在非法操纵和欺诈参与者的市场环境中得到利益的保护;市场的进一步发展需要统一、稳定和持久的支付与政策扶持。为了满足我国证券市场以及我国经济发展的需求,监管体制相应的作出改革来消除市场发展中出现的障碍和矛盾。可以说,现在我国使用的监管体制在一定程度上是改变了原有体制所存在的弊端,提高了证券监管的效率并且降低了成本,然而,在中国的政治和经济环境的过渡期限制下,中国的证券监管制度还有很多不完善的。
4.2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中国证券发展在萌芽阶段,由于各种特定的环境、政治因素,导致在发展阶段缺乏对监督制度的长远规划,从而导致了市场发展缺乏一定的控制。在看到增长速度喜人的同时,也看到了证券市场监管的各种诟病,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我国证监会监管的弊端与缺陷、我国XX监管的弊端与不足、我国证券市场法律体系的不健全与滞后和自律组织监管体制的不足。
4.2.1我国证监会监管的弊端与缺陷
虽然我国证券市场为了更好得监管证券市场成立了证监会,但随着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证监会内部问题渐渐显露,已无法很好的适应配合市场发展,另外由于证监会的权威性不足导致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滞后和薄弱,以下三点是证监会监管所出现的问题:
1.监管部门的独立性不足,导致监管功能没有起到期效。已知国内的监管市场存在明确的法律强调了相关监管机构,如证监会在证券市场的地位,但由于鱼龙混杂的证券市场,需要监管的对象广泛,使得证监会的监管权力被分散,产生的结果就是难以对市场的波动做出及时的反应,也称作对变化的反应存在一定的时滞问题。
2.证券交易市场制度的缺陷。相关的证券制度表明,证券市场不能有做空的行为,参与者为了追求自身利益,往往钻制度的漏洞,造成证券市场出现暴涨现象。另外XX采取托市抑制市场的手段,造成了证券市场不正常的价格波动使之处于XX所期望的价格范围内。这种通过利用政策来干涉证券市场的行为可能使得证券的交易价格没有真正反映出市场的供求关系。
3.证券机构监管不到位。虽然我国证券市场在XX部门的支持下和随着国内经济发展的推波助澜下,发展迅速,但由于起步晚,经济背景的不同使得证券的经营模式和手段缺乏完全贴合的参考经验。各种自律组织在证券监管的道路上走钢丝,造成了许多问题的产生。例如,XX部门对于即将设立的证券机构及其业务的审批上,采取不透明的制度。这种非公开化的审批制度造成了一定的不公正——有一定资格的单位没有获得资格,相对资格较差的单位获得了不符合其能力的资格。在监管方面,问题也是类似的,为了追求效益和争取足够多的市场份额,各个方面的考核和管理制度都是缺少或不足的,监管的结果是否符合实际也是令人深究。
4.2.2我国XX监管的弊端与不足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是滞后和薄弱的,而导致这结果的原因是因为证监会的权威性不足,但证监会缺少权威性又是XX监管造成的。我国一开始发展证券市场是由XX主管,后来相应出现了证监会等机构监管,但XX仍然属于主导地位,可正是因为XX主导监管,有时XX会使用行政手段强令证券市场按它所计划的方向运行,一切规范和发展都疲于表面性,这样的行为不可避免地会对市场和国家经济带来创伤。
另外我国集中统一管理的模式也是名不副实,基于表面,受外界各种因素,例如世界经济变化,市场需求等等,中央行政、地方行政、地方XX之间都被迫分割,导致我国证监会的决策监管能力受到很大的影响,决策落实慢,互相之间无法连贯性协调,执行命令无法一步到位或落实有偏差等等。这些弊端最后使整个市场的参与者受到利益损害,最后还是得XX出面解决一系列问题。
最后,我国建立证券市场得初衷是为了国有企业改革服务,为国有上市企业筹集资金,但然而多重角色和多元目标之间注定是相互矛盾的,很难保证监管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并且证券市场机制上一定程度的限制都源于XX对证券市场有太多的行政干预。我国XX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明显有着职能错位的现象,这也是目前所存在的最大的问题,很大程度上导致了XX管理效率的低下,行业内的自律性也很弱。
4.2.3我国证券市场法律体系的不健全与滞后
我国证券行业监管制度是国家法律法规体系的一部分,作为证券行业的二大重要基石:《证券法》和《公司法》,己经在日渐完善中。围绕两部法律,制定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自律规则等一系列规范。虽然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有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但是和西方成熟的市场监管体系存在大量的法律法规相比,我们仍然没有形成一个完整、连贯的法律法规体系和监管手段,极大地影响了监管效果。各个部门为了满足其权力欲望或经济利益,都会想通过影响证券市场,以此来达到目的,监管部门分散导致决策的意见不统一,政策的变化是非常大的,甚至是相互矛盾的,也容易产生推诿的现象,导致损害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证券市场规制法不健全使科学执政产生了很大的混乱。作为证券市场监管的“基本法”,两大基石法律仍存在许多问题,缺乏实践操作性。首先,作为国企改革背景下的一种结构性设计,证监会在实际工作中承担了国有企业的困境,证券市场的发展维护了证券市场的稳定、企业的融资、国企改革以及被证监会监管,为其平衡利益做出了妥协,难以进行统一执法。其次,我国证券法对行政机关的管理是比较常见的,行政监督管理不仅是对股票市场的规则进行监管,加强行政意志,也容易使人有依靠XX的惰性。公民缺乏独立性的概念,在投资中遇到的问题,首先想到的是XX,行政机关将不自觉地扩大行xxx力,加剧了XX直接或间接干预市场的交易对我国的股票市场的影响。
4.3我国证券市场监管问题存在的原因
我国证券市场在监管中存在诸多问题,要针对性的进行解决,首先应该了解是什么样的原因造成的,只有溯其根源,才能找到相应的针对性的解决办法。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根本原因不是市场失灵,而根源是XX规制失灵。实际上XX干预经济并没有解决市场失灵问题,也没有弥补市场理性目标存在的缺陷问题。相反,由于缺乏外部条件和自身缺陷,XX通过政策、法律法规等外部因素干预市场经济反而出现了更加多的新问题,影响了市场本身固有的功能,从而造成了更大的效率损失。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产生问题的原因有以下几点:监管制度不完善;监管职能不分明;监管对象有缺陷;监管理念存差异;监管控制乏力;中介诚信缺失;投资人不理性等等。
4.3.1我国证券市场定位出现偏差
融资功能偏离,融资功能过高,股票上市公司上市,新股发行、配股、增发、可转债随之而来,甚至当局也把国有股作为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的一个重要资金来源,似乎证券市场可以不断地运送资金。资本定价功能定位偏差。由于有些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不真实,及时,准确,导致股票价格不是按市场规律变化,无法和国际上的价格接轨,从而错误引导投资者资金的投入。资源配置功能的定位偏差。股票市场的基本功能资源无法优化配置,甚至被忽视。而且我国上市公司很难成为最佳的资源配置的载体,但是却容易成为资金填补不足的黑洞。上市不到半年,筹集到的宝贵的资金出现闲置,而不是委托理财、募集资金投向。资源优化配置功能已完全丧失了“土壤”的作用。
很多企业进入证券市场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融资。上市公司在我国进行股票融资,这个成本是很低的,除了需要支付红利意外,上市公司基本上不需要再付出额外的代价。而且,对这些公司而言,红利水平的高低是无所谓的也没有约束力的,这倒是一大部分的公司基本上是免费在进行融资。对此现象,我们现在还无法对其进行量化,但有一点可以确认的是,相比于债务融资,在证券市场进行股票融资是一种低成本融资的来源。
4.3.2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缺陷
信息披露监管法律体系依旧不完善。信息的披露是为了帮助市场得到及时的信息,指导和监督企业乃至整个证券市场的发展。但如今的信息披露制度却明显脱离市场发展的节奏。作为信息披露准则的基本法——《公司法》和《证券法》,缺乏对信息披露的制度进行规范标准。例如,《公司法》仅仅只对年度报告的审计进行了规范,而《证券法》更是没有对其审计出台相关的规定。再者,针对于信息披露的违法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来归责且进行诉讼的流程。这样具有缺陷的操作难以对信息披露违法的个人、企业构成真正有力的制约。
信息披露监管存在着体制不足、无权威性和处罚不力等问题。鉴于现今已存的法律法规对信息披露制度的“橡皮筋”式约束,使得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监管处于对部分违法信息披露制度无法可施,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再者,由于其监管部门间的管辖范围产生重叠,部门间也无合理的对于处罚对象、处罚行为的统一界定,使得监管效率不高,且效率低下,用时较长,产生繁冗的手续和沉重的成本。比起在监管领域做得相对较全面的发达证券市场,如X、香港地区,国内的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存在各种专业人员不足、监管力度不足、监管手段匮乏等问题。
中介机构(券商、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意识薄弱和内部质量控制水平低下。鉴于我国证券市场正处于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渡期,使得我国在证券市场的运作中依旧带着很强的传统体制的力量。理想状态下的证券市场应该是尽可能地减少国家XX对其的干涉,然而我国的传统体制笼罩下的证券市场,依旧由XX掌握指标的分配权。对希望发行股票的企业的审批也变成走行政流程。而作为主承销商的中介机构成了XX部门在证券市场的“傀儡”,其评价、筛选和推荐企业的职能只能部分发挥。在这方面也造成中介机构的发展受限。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目标是为了对市面上的证券系统起到一个自我监督,市场监督的作用,在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及时地保护参与证券市场活动中各方的利益,减少损失,为受侵害的一方提供利益的补偿,尤其是投资者的利益,甚至证券立法的根本和原则都建立在保护投资者的基础上。但是,由于如今中介机构的职能无法充分体现,XX部门的监管又无法完全保护投资者,使得信息披露制度不仅无法起到良好的作用,更有事倍功半的效果。
4.3.3监管框架存在缺陷以及缺乏司法力度
根据上文所提及的各项问题,不难以将问题归纳到一个方向——监管框架存在缺陷。已知我国的证券市场依旧保持着大比例依赖于XX部门监控的情况,然而这样的情况是不符合合理发展的轨迹的。
首先,XX部门对证券市场只起到大方向的指导,却缺乏对细节的了解。其本身与证券不相关的职能,不难想象,XX部门难以接近真正的证券市场,更不用说,要对其内部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没有一条漏网之鱼。其次,XX部门并没有建立起足以承担整个证券市场监管职能的部门,其监管力度有目共睹。监管框架的缺乏连坐影响就是其司法力度的不足。已知信息披露制度本身已经存在的缺陷,针对民事责任的规定并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来约束其证券市场各方的行为。回顾由立法以来对信息披露违规的案件处理中不难看出,XX部门将其大量的以行政法律责任进行处罚,但也只是体现在追究其主要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中,例如没收责任人的所得归国家所有。侧重于处罚,在某种程度上的确对违法人员和可能违法的人员起到警告威慑的作用,但缺乏了对受害者的补偿。受害人可以从责任人的判决中得到一丝安慰,却得不到损失的赔偿。为何会产生这样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一、证券的诉讼案件一般牵涉人数较多,要如何选定其诉讼代表人;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在代表人诉讼中,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的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等级。但根据有效的统计可得,投资数额较小的受害者可能为免于法律繁冗的手续,而选择不主张自己的权利,使得判决不公正,其当事人违法所得的资金无法完全返还到受害人手中。
5、改善和解决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问题
5.1加强对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
鉴于证券市场是否能合理有序的运转,监管者的监督职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地位。中国的情况不同于其他发达的证券市场,中国已经拥有足够雄厚的财力去创造,要如何让资金有效地在证券市场中运作,市场中的各个角色如何共同参与。这需要促进监管部门在证券各方向的监管。可以往以下几个方向进行对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
1.对监管机构的监督进行定期的评价与监督
在监管系统监管市场行为的同时,市场也可以反过来监督监管系统中的监管行为。可以引入纪检监督的调查,或者提供民事投诉直达通道。例如,设立执法投诉部门,或以现有的执法投诉部门加入证券监管部门的投诉渠道,让参与证券市场的各方可以随时为不符合监管要求的监管行为进行投诉。同时,有监管不力的行为也进行举报。再者,监管部门自身应当定期公告其监管的信息,定期向市场,向群众进行报告。这一行为不仅可以提高参与证券活动的群众对其市场的把握程度,更可以对监管部门的效率和绩效有很好的了解。
2.积极提高人民群众对证券市场的了解和维权意识
监管部门加强自身监管状态的信息发布的同时,更要积极倡导公众对证券市场的合理参与。为公众提供的教育渠道,培养公众的正确投资理念和投资概念,以促进公众对证券的参与。提高投资者的自我维权的意识,鼓励投资者与监管部门有合理良好的互动,促进证券市场合理发展。这样的良性发展也会带来几个好处。投资者素质和能力的提升使得证券市场减少违法违规的行为,从而可以促进XX部门减少对市场的直接干预;XX监管的职能便能尽可能地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减少出台不适应的政策影响了市场的运作;职能从市场维护转变成风险揭示,从操控市场转变成监控市场;非XX部门的有关上司公司和中介机构也能各司其职,在市场中形成良性竞争的趋势。
5.2完善证券市场监管的相关法律体系建设
仅仅有意识有想法是不足以规范人民、企业、职能部门的行为的。为了使证券市场的监管有的放矢,完善其法律法规,是首要的任务。
首先,在已经出台的各项法律文件之中,应该出台与监管部门相关的条法条例。不能只有市场的“裁判”,却没有对“裁判”进行约束的法规。其次,在现有的各项法律文件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监管的条款和细则,力求做到有法可依。与此同时,更要保证其法律的科学性、可行性、高效性,才能在监控和市场发展中找到平衡点。
具体措施有:
1.尽快落实证券市场监管法律的缺失,在《证券法》中具体落实到监管的范畴,如运营、方法、处罚方案等条例,加强监管部门在执法时的针对性和准确判断性。
2.制定监管机构的相关条例,明确约定监管机构的权力和违法行为及其处罚条例。具体细化到机构的设置、职能、人员、权力等相关细则。
3.制定诉讼和复议的程序对诉讼和复议的流程有具体的要求,例如在何种条件下可以有复议的权力,在何种条件下诉讼会走向什么方向。
4.细化法律制定的要求和条例鉴于市场的不断发展,机制的不断更新,法律也要随着其市场的变化而更新,所以需要制定相关的条例要约束法律制定的要求。确保法律的制定严格,严谨,有条理,有依据。
5.建立有效的赔偿制度鉴于多项案例,对于市场的监管与处罚不应只注重于惩罚的措施,更应出台相应的条例合理补偿投资者的损失。也只有这样,投资者才会积极参与到监管系统的监督活动中。
5.3加强执法力度,完善执法手段
有了切实可行的法律依据,执法人员需要在执法中,严肃处理各项违法违规行为,力求公正公平的依法保护证券市场中各方人员的利益。不放任各种伤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同时也不纵容各种伤害除投资者以外的其余角色的利益。为了完成目标,监管部门应当与证券市场积极进行沟通与配合,有效打击违法活动。近些年来,一些证券市场的相关民事索赔案的发生和执法部门强有力的处理不仅推动了在此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更新与完善,同时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不少市场欺诈活动的趋势,为证券市场的合理发展保驾护航。这也验证了执法力度和执法手段对证券市场的合理运行的重大影响。
5.4加强自律管理的意识和自律机构的建设
鉴于XX监管部门在证券市场监控的局限性,为了充分做到对证券市场的监控。市场可以积极组织建立出一个统一的,与XX监管部门互相监督互相促进的监管机构,同时也是对XX监管职能的一种变相监督。现如今有证券交易协会这样的行业与社会外界搭建一定沟通桥梁的自律组织。该协会的高层人员由大会通过其会员民主产生,没有XX部门的委派流程,在证券行业,起到了真正的自我监管的公正、公开、公平的作用。有了相对民主的运作机制,要如何将其与证券市场进行对接,起到作用。作者认为,可以由该机构通过一定的公开的评价准则,对证券市场中的各项角色进行相对的评价,考试。使投资者在参与的时候有一定的表现依据,可作为一定的投资参考,促进市场的合理发展。再者,协会需要进行自身的组织完善,不断改进现有的制度,借鉴国外现有的协会经验,优化内部,合理分工,制定合理的标准和监控的程序。最后,要将协会与XX职能部门进行很好的联系,即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共同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
结论
中国证券市场崛起和发展的很迅速,然而在发展的途中,不断积累的矛盾最终形成深层次的体制问题,并且这个问题一时半会儿无法解决与弥补。无论是XX过度的行政干预,还是证监会存在的弊端,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一系列的连锁效应形成了目前的局势,如果我国不及时进行完善弥补,那么证券市场会面临更多的风险以及损失。所以现在最关键的现实任务就是加强对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根据我国自身国情,完善相关市场监管体制的构建并且加强执法力度和手段,使不法分子受到相应的严厉惩罚,另外也要加强自律方面的意识和建设。对于证券市场的监管,我们需要多元化的相互协调,相互监管,相辅相成同时相互制约,尽量减少一切非法操纵和交易,创造良好的证券市场氛围,维护参与者的利益,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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