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信贷的出路研究

摘要: 民间信贷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在其漫长的发展阶段之中,既有过高峰,也经历过低谷。民间信贷如同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民间信贷游离于官方金融体制之外,长期以来,得不到官方部门的重视,加上民间信贷具有自发性,缺乏外部约束,一旦发生资金链断裂

  摘要:民间信贷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在其漫长的发展阶段之中,既有过高峰,也经历过低谷。民间信贷如同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民间信贷游离于官方金融体制之外,长期以来,得不到官方部门的重视,加上民间信贷具有自发性,缺乏外部约束,一旦发生资金链断裂等事故,往往会引发连锁不良反应,严重时会危害社会安定,因而具有很大风险,是官方重点的管制对象。但另一方面,民间信贷确实对我国的经济发展,特别是对民营企业与中小企业的成长和发展、对农户的生产经营等民间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相当大的促进作用。因此,我们必须深刻认识民间信贷的双刃性,以法律形式明确其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应有的地位,引导和规范发展其有利于经济和社会的方面,消除其负面影响,从而更好地推动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本文主要对我国民间信贷的现状进行分析,并针对我国民间信贷的发展特点提出了具体的发展对策及措施。本文共分五章进行论述。
  第一章的内容是分析我国民间信贷的现状,包括民间信贷的概念、民间信贷与正规信贷的关系、民间信贷的特征和规模。第二章分别从社会学和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了我国民间信贷存在的合理性。第三章分析了民间信贷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和民间信贷进一步良性发展存在的障碍。第四章是民间信贷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第五章针对如何规范发展我国民间信贷而提出的对策建议。
  民间信贷从某种意义上有助于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们必须重视并通过有效手段使其健康发展。
  关键词:民间信贷;正规信贷;规范发展

  引言

  我国民间资本存在着从改革开放以来的资源配置不均匀问题,一方面,民间资本供给十分充裕,估计民间资本在10万亿元以上,但大多数资金没有得到有效利用;另一方面是民营企业在进一步发展中急需资金,对资本需求的欲望十分强烈,但由于自身的资产和信用状况存在缺陷而陷入融资困境。解决这种资源配置的扭曲现象是事关中国经济改革进程发展的重要问题,必须高度重视并尽快解决。
  研究民间信贷的出路有多方面的意义:
  1、有利于拓宽渠道,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民间资本,促进我国非公经济迅速发展。
  2、有利于促进农村金融体制的完善,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资金保证。
  3、有利于营造更好的环境,迎接金融全面开放时代的到来。
  本文试图解决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中国民间信贷的现状是什么;它与正规信贷的关系是什么样的,它相对于正规信贷有哪些优势;它存在的必然性是什么;它对中国经济发展起到了什么作用、产生了哪些影响;如何建立一个有效的机制,一方面充分发挥他的优势,另一方面规范它的活动,从而使其健康地发展。
  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除了对民间信贷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外,还提出了针对规范发展我国民间信贷的对策建议。第一步,提出了规范发展民间信贷的总体原则:第二步,在总体原则之下,针对目前我国民间信贷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第三步,在规范发展民间信贷的同时,施以相关配套措施的改革。

  第一章我国民间信贷的现状

  一民间信贷的概念

  对于民间信贷的概念,理论界已经做过一些研究。一般认为,民间信贷是与正规信贷相对应的。那么,从广义上说,可以把民间信贷定义为除正规信贷以外的信贷,它处在国家宏观调控与金融监管之外,不在官方的统计报表中被披露,也不受法律保护,属于一种非正规的金融活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刘晓东认为,所谓地下金融是指没有纳入我国金融管理机构常规管理系统而游离在正式金融体制之外的金融形式和活动。而国外一般使用的是“非XX(官方)金融”(nongovernmentalfinance)或“非正规金融”等比较中性的词汇。

  二民间信贷与正规信贷的关系

  认识民间信贷与正规信贷的关系对深刻理解民间信贷是十分重要的。正规信贷是指发生在官方金融体制之下的正规金融机构j企业、社会个人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问的以货币资金为标准的价值让渡及本息偿付的活动。总的来看,民间信贷和正规信贷之间存在着既互补又竞争的关系。
  (一)互补关系
  在我国,正规金融机构主要是为国有经济提供服务的,其资金主要流向国有企业。虽然正规金融机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支持在近年来也不断提高,但是与对公有制经济的支持相比仍然不足。而民间信贷主要为非公有制经济特别是民间经济服务,其资金主要流向民间中小企业、个体户和农户。由于很多民间中小企业、个体户和农户难以从正规金融部门获得生产和发展所需资金,只能转而求助于民间信贷的支持。例如,我国的东南沿海地区是较早开放的地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很快,在其中一些城镇,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成为推动当地经济发展的主要力量,而之所以非公有制经济能够得到如此迅速的发展,与民间信贷的大力支持密不可分。从这个角度看,民间信贷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正规金融的不足,其与正规信贷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互补关系。
  (二)竞争关系
  与正规信贷相比,民间信贷往往有着更高的运作效率。民间信贷以现金交易为主,交易方式灵活,手续简便,加上民间信贷一般发生在一个成员彼此熟悉的社区中,有利于减少信息不对称,而且社区中的传统习俗和共同道德使得民间信贷更容易引起社区成员的认同,有助于减少交易成本,提高交易双方的收益水平。此外,民间信贷的利率市场化程度较高,能够更好地引导资金流向,满足信贷双方的需求。民间信贷对于正规信贷的这些优势,都会对正规金融信贷形成压力,随着民间信贷市场份额的不断增加,两者在市场上会因为争夺资金和业务而形成激烈竞争。

  三民间信贷的特征

  现阶段,民间信贷主要具有以下一些特征:
  (1)参与主体的广泛性。参与主体包括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主、农户、甚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中,借款者大多是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放款者包括资金富裕的工商户和、企业主,甚至包括一些村干部。
  (2)资金来源的广泛性。由于民间信贷参与的主体广泛,其资金的来源也具有广泛性。不但包括农户、个体工齑户和企业的自有资金,甚至私募基金、信贷资金、海外热钱等也出现在民间信贷领域。[1]
  (3)信贷方式的灵活性。为了缩短资金到位的时间,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民间信贷以现金交易为主,而且交易方式灵活,一般没有抵押物,有的是口头协定,有的是打借条。尽管近年来民问信贷的手续日趋规范,但与正规信贷贷相比,其手续仍为简便。
  (4)信贷形式多样化。传统的民间信贷形式,主要有互助会、合会、民间放贷、银背、企业集资、私人钱庄、当铺等,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模式、消费方式的不断变化,民间信贷在形式上也“与时俱进”,出现了一些新的、颇具时代特点的形式,比如浙江一些以汽车俱乐部为代表的会所兼有民间信贷行为,又比如有些民间信贷活动是在互联网上,通过聊天室完成的。
  (5)信贷金额扩大化。民间信贷金额从小额逐渐向大额转化,私营企业特别是规模小的企业由于达不到银行贷款条件,纷纷采取民间信贷以满足经营资金需要,致使信贷金额不断扩大。
  (6)信贷期限长期化。随着民间信贷用途的变化,即从保障性质的互济互助转向商业性质的资金融通,信贷期限也随之发生变化。当前,民间信贷期限多为一年或一年以上。
  (7)信贷利率市场化。在目前情况下,民间信贷除了极少部分贷款不计算利息或者仅参照银行贷款利率之外,其利率都是随行就市,且一般高于银行的贷款利率,特别是为了投资而产生的民间信贷,比银行贷款利率要高出很多,更有一些民间信贷是属于非法的高利贷。

  四民间信贷的规模

  目前,民间信贷规模越来越大,不容忽视。根据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的研究测算,2013年中国民间信贷的规模超过八万亿,其绝对规模占同期银行信贷绝对规模的比重达30%左右。特别是在沿海地区,比如,温州市的民间信贷资金规模超过千亿元,浙江省的民间信贷规模超过了2千亿元,由此可见民间信贷数额之大,比重之高,繁荣之况。[2]
 民间信贷的出路研究

  第二章民间信贷存在的合理性

  一从社会学角度探究民间信贷存在的合理性

  第一,实用理性是民间信贷存在和发展的重要因素。实用理性既包含了实用性,也包含了理性。在实用理性中,人们根据自己的目的来进行行为选择,只要是有用的,就是合理的。同时,它也承认和强调“实在性、有用性”对于客观规律的遵从,使得实用与理性相互交织在一起。而且,它与以儒家文化为核心的中国传统文化在实质上是一致的,从而长期以来深深地影响人们的日常行为。
  在实用理性指导下,对民间信贷而言,纯粹的、极端自私牟利的经济活动很难获得生存与发展的空间,即使短期存在,长期也会受到人们的鄙视。在中国传统文化道德的精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规范相一致的情况下,只要人们保持行为选择中的实用理性取向,民间信贷活动就依然存在。
  第二,以亲缘、地缘为纽带的关系本位是民间信贷运作机制的重要基础。中国人历来重视亲缘、地缘关系,喜欢讲人情面子,而民间信贷风险的保障机制也依靠亲缘和熟人关系来维护。在一个固定范围的地域内,亲缘网络或熟人圈子,往往具有安全可靠、风险共担、互惠互利等综合功能,从而以亲缘、地缘为中心的人际关系网络成为民间经济活动最根本的信用基础。它是如此的重要,以至于任何一位与之相关者都不愿意失去它。在熟人朋友圈子和亲缘性关系网络所进行的交往活动中,都具真诚相待、讲信用等行为特征。具体到民闻信贷的结算方面,虽然没有任何成文规定,但参与者都共同遵守约定俗成的惯例。所以民间信贷虽然属于民间经济活动,但它却遵循着具有地方传统特征的行为规范。传统的民间信贷往往发生在亲戚、熟人之间,所以其信用链条不会很长,同一笔信贷中的参与者数量及其信用规模都比较有限。一般来说,民间信贷组织基本上具有地缘性强的特点,它对于民间个体私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背景都极为熟悉。所以它的业务一般都通过朋友和亲戚的介绍,发放贷款时一般手续简便,很少需要抵押和担保。
  而最近几年来,民间信贷产生的诸多不良影响,造成社会的不安定,主要就是由于信用链条、参与者数量和信贷规模的不断扩大,导致人们之间的不熟悉程度增强,信息愈发不对称。然而,就是在信任机制不断恶化的条件下,受“人情、面子”的影响,参与者们又以侥幸心理盲目乐观地估计信贷后果,结果当资金链条最终断裂时,造成了十分严重的恶果,导致了社会的不稳定。

  二从经济学角度探究民间信贷存在的合理性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要形成民间信贷,至少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存在民间信贷(资金)的供给方和需求方;二是存在为民间信贷(资金)的供给方和需求方提供资金融通等相关服务的民间信贷体系,进一步说是要存在民间信贷机制。
  (一)民间信贷的供求分析
  1需求角度:正规金融机构(主要是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市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资金支持力度和非公有制经济强烈的资金需求极其不适应。
  (1)正规金融部门的信贷约束
  在中国渐进式的改革过程中,正规金融部门存在着偏好公有制经济,排斥非公有制经济的惯性思维和决策模式。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得到了迅速的发展,相应的对资金的需求也日趋强烈,然而,它们的融资需求受到了正规金融部门的约束,这是为什么呢?[3]
  第一,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中形成的惯性思维和行为偏好使得正规金融机构排斥非公有制经济。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也存在着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着的金融抑制现象,特别是存在信贷的配给.信贷配给是指宏观意义上的信贷在国有经济部门(公有制经济)和民间经济部门(非公有制经济)之问的的配给,具体表现为银行贷款在国有经济和民间经济中的数量和比例。我国实行的是以国有四大商业银行为主体的银行主导制金融体系,XX在金融资源的分配中具有明显的所有制倾向,绝大部分的金融资源通过四大国有银行都集中到了国有经济中,大量的贷款提供给了国有经济部门,而只有很小部门的资金流向非公有经济,使得非公有制经济得不到足够的资金支持。
  第二,从成本——收益角度来分析,正规金融部门为非公有制经济提供融资的成本高于收益。尽管正规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还没有达到完全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但是,其仍然可以视为市场中的以盈利为目的的理性经济人,收益最大化是其盈利目标。当正规金融部门为非公有制经济提供融资的成本高于收益的时候,其自然是不原意为非公有制经济提供融资服务的。为什么正规金融部门为非公有制经济提供融资的成本会高于收益呢?一是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中大多是个体私营企业和民营中小企业,这些经济单位数量多,个体规模小,信用体系不完善;二是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可用于抵押的资产较少,且产品单一、抗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三是担保体系作用有限,运作机制不健全。目前虽然有XX主导的担保机构为非公有制经济单位进行担保,但担保机构普遍规模较小,自负盈亏的担保机构为了减少风险,只能提高担保条件并严把担保业务关,严重限制了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的资金融通。正规金融部门如果向非公有制经济单位提供融资服务,需要支付信用评估、风险评估、贷款使用监督等等一系列较高成本,这些成本往往高于正规金融部门为其提供融资服务所获得的收益,正规金融机构从自身利益考虑,就会普遍采取“惜贷”行为。特别是宏观调控以来,正规金融机构普遍实行高度集中的授权授信管理制度,贷款权普遍上收,审批权限集中,县级贷款权很少,导致县级基层行每笔贷款不分金额大小,一律到市级行批准。贷款门槛的不断提高,评级、授信、抵押、担保等贷款条件越发苛刻,把非公有制经济单位活生生地阻挡在了正规金融服务的门外。据某学者对沿海某地的调查显示,当地约有70%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认为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难,约有80%的个体经营者认为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手续繁琐、时间长。不能适应他们对资金需求急,金额小的特点。
  此外,目前我国大部分农村的生产组织依然保持着经营规模狭小、劳动生产率低下,资金盈利低的原始形态,农户的收入水平一般不会很高,抵抗意外风险的能力也就较弱,再加上自身积累能力的不足与近年农地收益的持续下降,导致农民在生活与生产等方面不可避免地需要资金支持。而且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出现了更加多样和丰富的需要大量开支的活动,而其中有些活动根本就不在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安排内。如此强烈的资金需求从哪里去获得满足?在正规融资之路走不通时就只有到民间信贷市场去寻求民间信贷资金的支持。
  可见,目前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确实受到正规金融机构严格的融资约束,与其巨大的资金需求极其不适应。
  (2)非公有制经济在资本市场上受到的融资约束
  近几年来,中小民营企业、个体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迅速,但发展过快也导致了本就稀缺的资金更为匮乏。为了能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持续,需要有巨大的资金来支持。在市场经济中,从资本市场上融资是获得企业发展资金的一种方式,然而,非公有制经济在资本市场上也受到了很大的融资约束。还有个原因就是对中小企业资金供给的严重不足。2011年上半年温州市“正规金融”的资金供给情况看,22家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89.8亿元、46家融资性担保公司贷款担保总额64.13亿元、6家村镇银行贷款余额34.87亿元。厦门市8万多家中小企业只有8000多家从银行获得贷款。据全国工商联调查显示,规模以下的小企业90%没有与金融机构发生任何借贷关系,微小企业95%没有与金融机构发生任何借贷关系。南京市工商联日前对500家民营企业进行一次问卷调查发现,有56%的民企老总认为融资难是当前企业发展的最大障碍。
  在我国,资本市场主要包括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这两个市场主要是为国有经济服务的,虽然非公有制经济有着很强烈的资本需求,但还是无法从这两个市场上得到足够的资本支持。[4]
  ①股票市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融资约束
  首先,我国建立股票市场的目的主要就是为了国有企业的改革,市场中的主体即上市公司绝大多数是国有企业改制两来。虽然XX没有明文限制非公有制经济的股票发行和上市,但事实上一直存在着对非公有制的歧视。为了解决国有企业的困难,促进其经营机制的转换,XX要求股票市场优先服务于国有上市公司,为其改革和发展创造条件,因而股票市场上资金的筹集大都流向了国有上市公司。
  其次,严格的上市条件也使得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因达不到要求而望而却步。根据相关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觅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等等。我国的非公有制企业在公司的组织机构和内部控制方面还不完善,存在很多问题和风险;大多数非公有制企业不披露和很少披露财务信息,加上经营规模不大,产业层次不高,连续盈利能力也不强,这些都使得其在股票市场上市难度很大。
  虽然我国目前推出了二板市场7,但是仍然无法很好地解决非公有制经济的融资需求。第一,二板市场容量狭小决定了绝大多数非公有制企业不可能通过该市场获得足够的资金;第二,并非所有的非公有制企业都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多数非公有制企业的资本与技术构成较低,生产工艺落后,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小,因而不符合二板市场的准入条件而被拒之门外;第三,在二板市场上市所需的过高的佣金成本和代理成本也使得一些非公有制企业望而却步。此外,一些非公有制企业因为担心上市股份少而被收购,从而对在二板市场上市心存顾虑。
  再次,股票市场自身发展的不完善也制约了非公有制经济的融资。我国股票市场发展十多年来,一直比较重视筹资功能,而不够重视其资金的配置功能。尽管股票市场的规模不断扩大,但是股市资本的流动效率却不高。比如,我国股票市场的换手率就很高,是成熟股票市场的10.20倍,这说明投资者过分关注资本利得,而很少关注公司的经营和管理,这必然降低股票市场的资金配置功能,使得资金不能投资于效率较高的领域,造成上市公司的总体业绩不断下滑。在这样的市场条件下,非公有制经济的筹资更加困难。
  ②债券市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融资约束
  与股票市场相比,我国的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相对缓慢。主要原因在于企业债券发行管理的计划色彩较浓;债券信用评级的可信度较差;非公有制企业的信用担保不完善;等等。而且,国家为了保证国有企业的发展,在债券市场上侧重于国有企业发行债券,非公有制经济发行债券受到很大限制。因此,目前非公有制经济在债券市场上筹资十分困难。
  可见,一方面,非公有制经济受到正规金融机构和资本市场的融资约束,另一方面又面临着巨大的资金压力,为了能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持续,不得不转向从民间信贷市场融资,从而刺激了民间信贷市场日趋活跃。
  2供给角度:日益充沛的民间资金及其强烈的投资欲望与狭隘的民间投资渠道之问存在着矛盾。
  (1)民营经济的蓬勃、快速发展使得民间资金日益充沛,为民间信贷提供了充足的资金来源。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民营经济快速增长,已经成为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毫无疑问,民营经济已经成为了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聚集在民营企业手中的民间资金也相当巨大,加上城乡居民的可支配收入不断增加,民间资金的流动量达到了惊人的程度,这就为民间信贷提供了充足的资金来源保证。
  (2)城乡缺乏现代化的投资理财方式以及民间信贷的高利息诱惑使得日益充沛的民间资金纷纷流向民间信贷。
  如此充裕的资金聚积在民间,自然要求寻找保值增值的途径。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证券市场,国债、股票、基金和银行的理财产品也不少,但是这些投资方式主要存在于大中城市,而在民间资金充裕的小城镇和乡村,现代化的投资工具仍然十分缺乏,这就难以满足这些地区的民间资金充裕者手头资金保值、增值的愿望。而且这些现代化的投资工具所带来的收益往往低于民间信贷的高利息,目前商业银行存款利率处于低位,一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为3.06%,如果考虑通货膨胀因素,存款的实际利率为负利率,资金存入银行的获利太低;尽管近期股票市场涨势不错,但对股市过热的恐惧和担心被股市套牢的风险以及自身投资知识的匮乏仍使多数城乡居民对股票投资望而生畏:国债虽是居民投资的抢手货,但不仅城乡金融机构可发售额度十分有限,其利息率也低于民间信贷。而民间信贷以高利息率为诱惑,吸引到了大量资金。以民间信贷十分活跃的温州为例,农村民间私人自由信贷的利率平均大约为月息千分之二十五,最高可达到千分之三十;企业在民间的借款利息率平均大约为月息千分之二十到千分之二十六。因此,正是在缺乏现代投资工具和民间信贷较高收益的驱动下,民问资金充裕者纷纷把资金投向民间信贷。
  可见,客观的投资环境决定了民间资金充裕者选择参与民间信贷的收益要高于选择其它投资方式获取的收益,使其具有了参与民间信贷的积极性,成为民间信贷的供给方。

  (二)民问信贷机制的供求分析

  就民间信贷形成的第二个条件而言,首先,我国缺少正规的民间融资服务体系,即官方的正规金融机构为民间融资提供的相关服务很少。其次,由于存在大量的民间资金找不到投资的出路和大量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从正规途径筹到所需资金比较困难这一矛盾,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满足民间信贷供求双方的需要,许多为民间信贷双方提供相关资金融通服务的中介就自发出现了,这些民间信贷中介和民间信贷的供求双方一起构成了民间信贷体系。民间信贷体系的产生和发展也促成了民间信贷机制的产生和发展。目前,我国民间信贷机制的需求和供给极不均衡。[5]
  1民间信贷机制的需求分析
  由于非公有制经济对民间信贷资金的渴求,迫切希望获得相关的融资服务,导致了对民间信贷机制的强烈需求,可以说,对民间信贷机制的需求是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
  经济增长需要资本的投入,由于我国目前的金融体制,非公有制经济从正规途径融得的资金太少,远远无法满足自身发展的需要,从而只能在民间信贷中获得资金来满足需求。且前,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迅猛增长,已经替代国有经济而成为经济增长的重要贡献者,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进一步增长,对资金支持的需求进一步加大,从而内生出了对民间信贷机制的需求。由于非公有制经济自身的一些特点,使得正规金融机构出于成本收益考虑而对其的支持力度很小,只有内生于非公有制经济内部的民间信贷机制才更加符合非公有制经济的需要,从而说明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产生了民间信贷的内在需求。
  2民间信贷机制的供给分析
  民间信贷机制的供给有两种路径:一种是民间信贷机制的内生供给,指的是由于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在其内部产生的信贷机制的供给;一种是民间信贷机制的外生供给,指的是在民间信贷的外部,对信贷机制的形成所给予相应的体制、空间、环境等要素的供给。
  首先来看民间信贷机制的内生供给。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份额大小和地位决定了民间信贷机制内生供给的成长贡献度。当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了重大的份额和地位,并能够对由此形成的储蓄额自主支配时,对民间信贷机制内生供给成长的贡献度就大,从而促成了民间信贷机制供给的内生基础。目前,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已经占有了重大的份额和地位,并能够对由此形成的储蓄额自主支配。因此民间信贷机制的内生供给很强。
  接着来看民间信贷机制的外生供给。在中国,国家拥有垄断的权力,为了满足其自身目标,国家必然会利用垄断权力制定出符合其利益的制度安排。在这种情形下,金融制度的设计就是以国有金融为主的安排,不论民间信贷机制是多么符合制度演进的规律和民间经济的需求,都只会受到国有正规金融的排挤和限制,从而民间信贷机制的外生供给很弱。目前,对民间信贷机制的需求十分旺盛,而民间信贷机制的供给呢,一方面是内生供给的基础越来越大,另一方面是外生供给受到国家的限制和排挤,这就造成了民间信贷机制的需求与供给之间极不均衡。不均衡会导致获利机会,为得到获利机会带来的好处,新的制度安排将被创造出来。在这种情况下,作为理性经济人的民间资金供求双方必定会努力寻找获利机会以增加各自效用。在官方正式的制度供给难以及时提供的时候,一种诱致性的制度变迁会逐步进行。目前的民间信贷机制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在民间信贷的参与方不断试错与修正中逐渐自发形成的。实践表明,在这种机制下,民间资金需求者能以较低成本快捷地获得资金,民间资金的供给者也可获得较高的收益,双方的效用都得到了最大满足。

  第三章民间信贷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及其发展障碍

  一民间信贷对中国经济的影响

  民间信贷对我国经济的影响有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
  1、积极方面
  第一,民间信贷促进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促成了市场机制的发育;同时解决了农村市场对资金的大量需求,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在我国,由于正规信贷主要服务于带有较浓“计划”色彩的国有经济成分,而广大的个体私营企业、中小企业等带有新兴市场经济色彩的非公有经济成分却几乎得不到正规信贷的支持。民间信贷应非公有制经济的资金需求而生,它的出现有力地促进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如果没有民间信贷的存在,相当一部分资金就几乎不可能流入新兴的市场经济领域,没有这部分资金的支持和推动,非公有制经济的成长势必受阻,经济体制的转轨也必然远远滞后于改革的目标。从这个角度看,民间信贷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为我国市场经济机制的发育创造了条件。
  民间信贷还解决了农村市场对资金的大量需求。目前,我国大部分农村的生产组织依然保持着传统农业的特点;经营规模狭小、劳动生产率低、资金盈利低,因而农户的收入水平一般不会很高,抵抗意外风险的能力也比较弱,若遇天灾人祸导致农业歉收,或家庭礼仪支出过多,纳税负担过重,又或是农副产品销路不好等,农民都极有可能陷于入不敷出的境地,再加上自身积累能力的不足与近年农地收益的持续下降,导致农民在生活与生产等方面举修不可避免。在正规途径无法满足农户资金需求的情况下,民间信贷适时地出现。解决了农树市场的大量的资金需求,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第二,民间信贷与正规信贷相辅相成,使得非公有制经济和国有经济“两翼齐飞”。
  如今,中国的非公有经济已经成为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对我国国内生产总值每年保持高速增长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中国非公有经济的发展所需的资本支持有很大的一部分来源于民间信贷,与服务于国有经济的正规信贷一道,成为中国经济这架高速起飞的飞机的两只平稳有力的翅膀,使得非公有制经济和国有经济“两翼齐飞”,大大提高了中国的经济总量。
  第三,民间信贷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正规信贷的不足,对正规信贷的发展也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正如前所述,民间信贷与正规信贷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互补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正轨信贷的不足。由于与正规信贷相比,民间信贷往往运作效率更高,交易方式更为灵活,手续更简便,信息更加对称,交易成本更低,这些优势使其在一定程度上占据了正规信贷的市场份额,使正规信贷在信贷、存款和盈利等方面都受到影响,从而对正规信贷形成压力,促使正规信贷认识自己的不足,转交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所以说民间信贷对正规信贷的发展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2、消极方面
  第一,民间信贷在一定程度上会削弱国家的货币政策执行力度,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效果。
  民间信贷的运作必然会导致一部分资金从正规信贷中分流出来,形成一个体制外的信贷市场,如果不加以监控,任其发展,则会对正规信贷形成巨大冲击。因为一国信贷资金的总量应该等于正规信贷和民间信贷之和,信贷资金的配置在两者之间是此消彼长的关系,如果大量的资金发生在正规信贷之外,就会造成资金体外循环,干扰正规金融的运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家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一是影响国家利率政策的实施。正规金融机构的利率根据我国的利率政策在一定区间内浮动,而民间信贷的利率是根据资金的市场供求关系:由信贷双方自发制定的。由于民间信贷大都发生在企业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取资金的情况下,因此利率水平通常高于银行同期利率,不利于中央银行对市场资金利率的统一管理,弱化了国家运用利率杠杆调控资金供求关系的能力,从而影响了国家利率政策的全面有效地贯彻实施。二是民间信贷影响国家信贷政策的实施。由于民间信贷往往具有盲目性、随意性、自发性和隐蔽性,目前又不受各种政策法规的限制,逐利性很强,并不注意其投向与社会效益,造成资金流向往往偏离国家产业政策和货币信贷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举个例子,目前,大量民间信贷资金盲目投入国家正在限制的房地产等过热行业,造成了国家宏观调控偏离预期效果。
  第二,民间信贷风险的危害性大,容易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影响社会的安定。
  一方面,民间信贷缺乏监督制约机制,而且,民间信贷具有不规范性的一面,比如,信贷手续的不规范,使得资金所有者无法对资金的使用进行有效的监督。另一方面,民间信贷的高利率容易引发借款人的道德风险,使资金到期无法归还,从而引发债权债务纠纷,严重的甚至酿成治安案件,危害社会安定。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一些地区的民间信贷资金已经脱离了生产和自用的途径,而是用于投机圈钱。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高利息引诱人们盲目逐利,使得资金规模不断膨胀,而这种活动的非生产性和需偿还性,最终必然导致支付链条的崩溃,由于涉及的人员通常较多,而其活动又局限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风险无法有效分散,当偿付危机发生时,会产生多米诺骨牌一样的效应,使参与者的利益严重受损,甚至导致恶性暴力事件的发生,对社会安定产生了极其严重的负面影响。
  第三,民间信贷造成国家税收流失,损害正规金融部门的利益。
  民间信贷活动本身具有隐蔽性,管理缺乏规范性,游离于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的监控之外,造成营业税、所得税等税款难以征收,引起国家税款的流失。而且,民闻信贷的无序发展,危害正规金融部门的效益。首先,民间信贷的存在直接减少了银行资金来源,加剧了金融机构的存款竞争,提高了
  银行吸收存款的难度。其次,民阃信贷在特定条件下间接加剧了正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的风险。对于既有银行贷款又有民间信贷的企业,借款人总是想方设法首先归还民间信贷,而对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则能拖就拖,能欠就欠。这是因为,一方面,民间信贷信用度要求很高,通常企业间的信贷都靠信用来维系的;另一方面,民间信贷利率较高,因此,为了维系信用以免以后借不到民间资金,也为了避免因拖欠民间贷款遭受更高利率的惩罚,借款人需要按时还款。这种做法的结果加剧了银行信贷资产的风险,给正规金融机构的正常运营带来了风险,恶化了正规金融机构的经营环境,损害了正规金融部门的利益。
  第四,民间信贷会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企业负担,使得债权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许多企业从民间所借资金的利率水平一般都比银行同期利率高,企业高息负债后,财务支出进一步增大,降低了企业的利润空间,收益率比较低的企业容易形成资金使用的恶性循环,影响企业今后的健康发展,从而加重企业负担。此外,民间信贷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缺乏必要的管理,其盲目性、不规范性、不稳定性等缺陷容易引起信贷双方的纠纷,债务人如果不按时偿还贷款,债权人很难通过正常的法律手段追回损失,而且没有完善的保险机制对债权人的损失进行补偿,债权人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可见,规范发展民间信贷,妥善解决民间信贷的出路。有利于保证国家的货币政策执行力度,确保国家宏观调控效果良好;有利于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维护社会的安定;有利于减少国家税收流失,保护正规金融部门的利益:有利于维护和保障信贷双方的合法权益。[6]

  二阻碍民间信贷发展的因素

  鉴于上述民间信贷对经济社会的双重影响,规范发展民问信贷,妥善解决民间信贷出路十分必要和紧迫。而正确、深刻地认识阻碍民间信贷发展的诸多障碍性因素是规范发展民间信贷的前提。
  (一)法律性障碍。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没有在法律上明确民间信贷在金融体系中应有的地位;二是缺乏相关法律约束和规范民间信贷;三是
  缺乏相关法律保护民间信贷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首先,民间信贷是一种资金资源的市场化配置行为,是我国正规金融市场的有益补充。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民间信贷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但长期以来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限制和思想意识束缚,XX至今仍未在法律上明确指出民间信贷在金融体系中的应有地位,致使其不能正大光明地开展业务,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间信贷的进一步规范与发展。
  其次,我国民间信贷是自发形成的,并不像正规金融机构那样在XX的制度设计和安排下产生.由于民间信贷和正规信贷具有竞争性的一面,其兴旺发展的势头势必导致正规金融机构的利益受损,加上其在自身发展过程中也存在这样和那样的问题,例如,民间信贷中往往伴随着高利贷;又如,目前一些地区的民间信贷资金已经脱离了生产和自用的途径。而是用于投机圈钱;甚至有的民间信贷带有黑社会性质;等待。这些都引发了一系列严重的经济纠纷和社会问题,甚至危害到了社会的安定。然而现实是,我们的XX还缺乏相关法律手段来约束和规范民间信贷。
  再次,尽管灵活、方便、快捷是民间信贷的经营优势所在,但在发生借贷行为时,其重个人信用,轻规范手续,更缺乏必要的公证与担保,一旦借款方失信,很难挽回经济损失。目前还没有相关法律来对民间信贷双方的合法利益进行保护。
  (二)监管性障碍。主要体现在对民间信贷监管的相关制度和法规的缺乏,监管技术不够先进和监管态度的非理性严格。
  首先,金融监管是指金融监管机构依法对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经营活动以及市场退出等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金融监管作为XX宏观经济调控及规制金融活动的一项重要手段,其主要内容包括:市场准入监管(也称预防性金融监管)、业务经营监管和市场退出监管。这里要注意的是,在这些内容中,丝毫没有民间信贷存在的空问。
  其次,我国金融监管正处于起步阶段,同发达国家相比,监管技术仍显得落后,主要表现在信息依然是通过现场收集和金融机构填报报表汇总而来,靠手工操作为主,且填报的数据具有一定的随意性,监管信息的真实性、可靠程度受到影响。而民间信贷是游离于正规金融组织之外的非正规金融活动,金融监管部门依靠现有的监管力度和监管手段,,难以获取民间信贷的真正活动情况和准确的数据资料。
  再次,尽管我国对民间信贷没有相应的监管法规,但是对民间信贷的态度一直以来倾向于严格管制,而无视民间信贷对经济发展的功绩,不区分民间信贷的优劣之处,非理性地封杀了民间信贷合法存在的空间,堵上了民间信贷进入正规金融市场的道路。
  (三)经营性障碍。提供民闯信贷服务的个人中介和机构中介在经营和服务上具有分散性的一面,基本都是各自为政、分散经营,组织结构也很不完善。这样既不可能产生科学的管理模式,也不可能形成规模经济效应,从而不利于民信贷的健康和长远发展。
  (四)信用体制障碍。现代市场经济不仅是商品经济、法制经济,也是一种信用经济。企业作为社会最基本的经济主体,企业信用就成为最基础、最普遍的信用形式。而目前企业信用缺失已成为我国社会信用中最严重、最突出的问题。尤其是中小企业,由于其自身规模小、竞争能力相对较弱、自有资金不足、银行融资不易、市场信息不畅、人才缺乏等先天缺陷,使得信用缺失行为更为严重。某些中小企业的欺诈行为和由此引发的一系列信用问题,不仅影响了企业自身的发展,而且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

  第四章民间信贷问题及成因分析

  一民间信贷存在的问题

  (一)违约风险大
  中小企业对民间信贷市场融资需求的增加,导致民间信贷“量价齐飞”,借贷规模不断扩大,借贷利率急剧攀升,违约风险无形增加。在管理上,法律对合法的民间信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界定不清,民间信贷行为及其管理缺乏法律依据。从具体执行看,对民间金融机构的监管权分布在不同的部门,如典当行由商务部系统监管,小额贷款公司由金融办监管,融资性担保公司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XX实施属地管理,监管主体的多头运作造成监管混乱,使得XX对民间信贷的事前管理、日常监控能力严重不足,只能被动地处理民间信贷违约事件,民间信贷风险难以得到有效控制和化解。社会方面,某些放贷中间人暴富起到的财富效应,使得个体参与者往往忽视投资风险,将放贷视为个人财富快速增加的捷径;企业也因主业利润低下,转而进入民间信贷市场,对利润的过度追求以及对风险的忽视和企业行为短期化,助推民间信贷市场迅速膨胀。在社会整体信用水平下降、社会诚信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民间信贷的违约率也自然上升。
  2011年3~5月,温州市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2628件,比去年同期多出474件,平均每天有近30起民间信贷纠纷产生;案件总标的额高达9.3亿元,比去年同期多出3.15亿元,平均每天有近1000万元的纠纷产生。在民间信贷活跃的温州鹿城区,鹿城区法院2011年以来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869件,同比上升37%,案件总标的额高达12.8亿元。
  可以看出,民间信贷的主体中企业主占了较大比例,温州市龙湾区法院2011年受理的民间信贷案中,以自然人做借贷的当事人的,企业主或企业主家庭成员就占了49.4%。这些借款人一旦出事,企业的生产经营将受到严重影响,牵涉到企业从业人员及上下游大量的企业。而且由于其涉及的金额较大,牵涉的面必然更广,带来的社会问题必然更大。2011年1~9月浙江省共发生228起企业主逃逸事件,共拖欠名员工7593万元薪酬,欠薪人数和欠薪数额均为历史之最。
  (二)助长投机市场的发展
  由于相当比例的民间信贷资金流入房地产、大宗商品等领域,一旦房地产、大宗商品等价格下降,借贷资金的违约概率将大幅度提升,进一步恶化民间信贷风险;同时,投机性市场上的资金链断裂,反过来会增强对资产价格下降的预期。民间信贷不合理发展会引致越来越多的资金流出实体经济,越来越多的资金流出实体经济,强化经济行为的投机性和功利性,不利于中小企业的转型、升级和核心竞争力培养,从而对国家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型产生阻碍作用。
  (三)金融监管难度增加
  民间信贷市场是一个社会经济活动中自发形成的体制外金融市场,它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之外,中国人民银行等XX机构难以准确掌握其资金规模、价格、流向等实际运行情,因而存在不可忽视的潜在危害。间借贷行为多依赖于亲缘、地缘等民间信用,部分依赖借贷中介等社会信用形式,缺乏规范的借贷流程和手续。
  二民间信贷问题的成因
  (一)缺乏法律保护和监管缺位
  民间信贷具有分散性和隐蔽性,对其监管难以深入进行,没有法律保护和监管约束,其在组织方式、运作机制、对当事人的约束、抵押担保等方面具有许多不规范的特征,随意性较强。民间信贷通常具有较高的利息收入,在农户缺乏有效投资渠道、存款低利率与高物价的驱动下,民间信贷的“高利诱惑”往往能积聚大量社会资金,也汇集了较高的信用风险,容易演变成“非法集资”。
  (二)民间信贷多为短期行为
  民间信贷立足借贷双方的个人关系,一般只用于弥补短期的资金缺口,资金供给和使用依附于短期的经济关系,对于长期的市场变化缺乏预测,多为短期行为。市场的波动以及经营中的未曾预计的种种因素的出现,都会影响借贷关系的顺利完结。在资金需求方,借款人可能只考虑弥补当前资金缺口、度过难关,对于资金按时还本付息并没有作妥善安排。在资金供应方,贷款人出于人情关系、资金收益等考虑借出资金,而没有将借款人的债务偿还能力充分考虑。由于借贷双方均为短期行为、缺乏长期的计划,资金链可能随时断裂,不利于企业自身与地方经济长期稳定发展。[7]
  (三)监测难度大
  一是借贷数据无法统计。民间信贷资金分散,借贷行为隐秘,数据来源不一,即使作为权威机构的人民银行也只能抽样调查,不能准确掌握民间信贷规模、区域分布、流动特点等。二是民间信贷行为不受国家货币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制约。如2004年国家出台了对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的信贷限制政策,但由于高利率的诱惑,民间信贷仍向这些高耗能行业集聚,既给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造成障碍,又对出借入的资金安全形成了较大隐形风险。由于民间信贷行为不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制约,规模又无法统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宏观调控效果。

  第五章民间信贷的出路及对策

  一规范性原则

  鉴于民间信贷对我国经济的两面性影响以及当前存在的发展障碍,在研究民间信贷的出路时,有针对性地提出以下总体原则。[8]
  (一)合法化、公开化。
  在法律和政策上明确民间信贷在金融体系中应有的地位,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民间信贷行为,保护合法的民间信贷参与者的利益。
  (二)正确区分民间信贷的正面与负面成分,引导规范与打击取缔并重。
  要在法律上明确区分各种民间信贷活动,对合理不合法的,要通过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积极引导和规范,充分发挥其对经济的有利一面;对既不合法也不合理的,特别是带有黑社会和高利贷性质的,相关责任部门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和取缔。
  (三)构建有力的民间信贷监管体制。
  要建立和完善对民间信贷的监管法规,改进监管技术,加强对民间信贷活动的监管。
  (四)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多样化地妥善解决民间信贷出路。
  由于我国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由此产生的民间信贷的发达程度也各不相同。因此,应结合各个地区的实际情况来妥善解决民间信贷,而不应拘泥于某种单一固定的解决方式。
  (五)同步进行相关配套改革。
  在不断完善对民间信贷的立法和监管的同时,要加快相关配套改革,如: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建立和完善利率的市场形成机制;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为解决银企融资提供有效可靠的担保服务等。总之,只有从各方面多管齐下,合力进行改革,才有可能收到预期的良好效果。

  二具体对策建议

  (一)在法律上合理明确地定位民间信贷
  从设置新型合规民间信贷机构和规范现有民间信贷活动两个方面来建构相关法律制度:
  1、建立《新型合规民间信贷机构法》,允许民间资本设立新型合规民间信贷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初步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为领导国有独资专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组织体系。但就总体而言,为国有企业服务的国有金融机构占据绝对垄断地位,致使多种所有制的经济成分得不到多种所有制的金融服务配合。建立《新型合规民间信贷机构法》,在该法中,允许民间资本创建新型合规民间信贷机构,明确新型合规民间信贷机构应当是与现有正规金融机构共存的,具有相同主体资格的合法金融机构;明确其职能是专门从事合法的民间信贷工作,服务于民营经济单位。这样,将民间信贷的定位用法律予以明确,指明民间信贷的活动内容是与正规信贷互相补充,互相促进的,实现民间信贷和正规信贷的良性共存。而新型合规民间信贷机构的建立,使合法合规的民间融资机制得以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机构组织体系,形成多层次、多种所有制的金融机构共存的新局面,推进我国尤其是民间经济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2、建构相关法律以规范发展现有民间信贷的活动。
  在立法上,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经验,在民法中增设民间信贷部分,同时,在金融法律制度中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引导现有民间信贷组织及其行为规范化。一方面,要在法律上明确区分现有民间信贷的合法成分与非法成分,对其分别准确定义,明确合法民间信贷的活动内容和范围,从法律上予以保护;而对非法的民间信贷特别是危害性极大的民间信贷活动,比如,无真实信贷内容、以诈取他人钱财为目的、收取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高利息、对抵押品提出不当要求等信贷活动,均要以法律形式明令禁止。另一方面,对民间信贷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交易方式、合同要件、信贷最高额、利率水平、违约责任和权益保障等方面,也都要以法律形式加以明确,从而使民间信贷活动和形式都具有法律效力,结束其地下活动的历史,走上规范发展之路。

  (二)建立规范的民间信贷监管制度

  金融监管的主要目的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障金融机构有充分的清偿能力,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对民间信贷的监管,就是要规范民间信贷的活动,保证民间信贷资金的良性流动,防范民间信贷风险,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在民间信贷监管主体的选择上,我国应该以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为监管主体,两者合理分工,共同合作,有效监管民间信贷。
  中国人民银行应利用其分支机构建立起自下而上的民间信贷登记制度,对每一笔民间信贷业务的交易方、交易金额、利率、期限等进行详细的登记,将民间信贷的发展变化纳入到整个金融市场的监测中来。在制定货币信贷政策时充分考虑民间信贷的影响,从而有利于最大限度降低民间信贷对货币信贷政策实施效果的影响。在建立民间信贷登记制度时,要赋予被登记业务的合法地位,使民间信贷主体能够主动进行登记,从而提高登记效率和登记系统数据的准确性。
  银监会应切实担负起金融监管职责,规范民间信贷行为。民间信贷的存在,受经济基础、环境及金融体制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不能一概封杀,在加强金融服务的同时必须加以规范,合理引导。金融监管部门应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的政策,以投资与融资性为标准制订严格的管理规定,对自发形成的有组织的信贷活动加强规范监管。对明显高利贷行为要联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遏制和严厉打击,避免“信贷风波”的发生,同时也要将具有明显投资性质的民间信贷行为,在借鉴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将其纳入法制化轨道进行管理,坚决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多样化地解决民间信贷出路
  1、改造具有积极效应的民间信贷组织。
  (1)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完善。应该借鉴X合会契约法典化的经验,尽快从法律上为具有积极效应的民间信贷组织定性,明确其可以从事的活动内容和范围等问题,解决相关法制建设空缺、滞后、模糊、矛盾等问题。
  (2)鉴于民间信贷能够以很高的信贷价格吸收未被充分吸收的家庭储蓄,其对中小企业的信贷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国有金融机构的不足,对于民间信贷繁荣的沿海发达地区,可以考虑将当地发展良好的民间信贷组织纳入XX监管,剔除负面成分,保留其积极成分,不断完善其组织结构和管理,逐步改造成目标定位于中小企业和农户的新型合规民间信贷机构。
  (3)民间信贷毕竟存在高风险,当发生金融动荡这种外部性很强的公共产品时,则必须以市场退出来处置。因此,对于带来负面效应,造成社会不稳定的的民间信贷组织,相关监管部分要依照新建立的法律法规,予以坚决禁止和严厉打击,决不姑息。
  2、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设立社区银行,服务于广大民营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社区银行是现代银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区银行为社区的中小企业和个人提供量身订做的融资服务,很好地满足了客户的资金需求。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设立社区银行,使其服务于广大民营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善合法合规的民间投融资机制,有利于正确引导和规范民间信贷。[9]
  3、大力发展小额贷款,服务于广大农户。
  小额贷款为农村地区的广大农户提供融资服务,很好地满足了农户的资金需求。大力发展小额贷款,使其服务于广大农户,有利于在农村建立和完善合法合规的民间信贷机制,实现农村地区信贷活动的良性发展。
  (1)我国开展小额信贷的情况。
  小额信贷是解决农村地区资金需求的一种有效方式,发展合规的小额信贷,有利于引导民间信贷规范化。从1994年我国首次开展小额信贷以来,目前已经形成了三种模式,一种是由XX比如扶贫基金开展的小额信贷:第二种是由国际捐赠等方式形成的民间小额信贷组织;这两种机构的最大特点是有扶贫的作用但缺乏后续资金。第三种是由农信社等正规金融机构提供的小额信贷,但是推广情况不太理想。
  从2005年午如胃开始,央行又尝试新的小额信贷模式,在,山西等5省区开展了小额信贷公司试点,由私人出资,用自有资金发放贷款,但不能吸收存款。贷款的75%必须投到三农领域,75%的贷款必须在5万元以下。从套践效果来看,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对农民显然是雪中送炭。每天都有农民前来申请贷款,少则三五千,多则三五万,农民或抵押,或担保,一般三天左右就可以把钱拿到手。而且,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来自本乡本土,对农民状况较为熟悉,从而能有效降低贷款风险。尽管受到农民的欢迎,但是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发展仍然面临困境。目前,后续资金不足,没有合法身份、监管缺位等问题,已经使得小额贷款的企业试点遭遇阻力。
  (2)针对存在的问题,必须大力发展和完善小额信贷,引导民间资金流向。
  ①尽快完善立法,明确小额信贷公司的地位。如果没有法律的明确定位,就不会有合法的经营权,也不会有高水平的人才加入,更不会有投资者投入资金。因此,必须尽快制定法律法规,比如《小额信贷管理条例》、小额信贷公司管理办法》等,同时修改现行法律中不适应实际情况的地方,明确小额信贷的合法地位,规定其业务范围,规范其运作程序,使其更好的服务于广大农户。
  ②通过各种途径,引导民间资金流向小额信贷公司,扩大其资金来源。由于目前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被要求不能吸收存款,因此所有贷款只能来自资本金。而目前小额信贷公司发放的贷款总额都已经超过了自有资本总额,如无后续资金补充,则将面临无法继续经营的局面。因此,国家相关部门应加快制定政策,解决小额贷款公司的盈利能力,组织架构和控股权等问题,为民间资金参与小额信贷打开政策之门。同时应建立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补偿机制,筹集贷款风险基金,向小额信贷公司提供贴息和呆帐损失弥补,提高其抗拒风险的能力。
  (四)同步进行相关配套改革
  1、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
  利率市场化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以中央银行利率为基础,货币市场利率为中介,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由市场供求决定的利率体系和利率形成机制。近年来,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稳步推进。有数据表明,贷款利率上限放开,有利于鼓励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参与到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中,使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从总体上有所缓解。[10]
  但也要注意到,取消了贷款利率上限,并不会绝对地导致商业银行积极对中小企业贷款,因为这还与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水平有关。如果不能正确识别、计量风险,进行风险定价,保证贷款利息收益足以弥补风险损失,那么,银行要么不敢放贷给中小企业,要么放贷后遭受损失。同时,利率上调必然会加大贷款者的财务负担。因此中小企业贷款的财务成本也会攀升。这样就给处境艰难的中小企业背上沉重的包袱。同时,如果银行对不同中小企业的贷款受到某些非市场因素的影响,不能够完全根据市场因素定价,对于即使与企业风险相当的利率,中小企业也将难以接受。此外,包括法律、社会信用体系、会计与审计准则、中介服务体系、企业改革的进展及银企关系等方面的金融生态都将使中小企业贷款问题的解决受到影响。
  从融资角度来看,利率市场化对中小企业是利大于弊。利率市场化可以鼓励银行对风险较高的中小企业提高利率,学会“用利率覆盖风险”。利率调整之前,贷款利率因其上限的限制,使得银行贷款的收益与风险不对等,其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利息收入不足以弥补风险损失,再加上责任认定问题等,导致银行宁可在大型优质企业的贷款方面低价竞争,也不愿对急需资金的中小企业放贷。一般情况下,金融机构只有在通过风险溢价获得覆盖高风险贷
  款损失的权利和环境,从而建立起利率风险定价制度和贷款授权授信制度之后,才会有积极性去按照风险收益对称原则对中小企业发放贷款。从这个角度上看,利率改革后会相对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利率市场化改革还有利于规范金融市场,特别是规范民间信贷市场。利率市场化改革前,民间资金所有者因银行存款利率低不存款、投资风险无法控制不投资而形成资金富余,而中小企业面临着金融机构的重重严格审核而贷款无门。这样按照市场规律自然而然会形成民间信贷。民间信贷因缺乏监管,放贷和吸贷双方均存在着较大风险,收益也就无法得到保障。而如果利率市场化后,存款利率上升,资金所有者就会因此改变资金投放方向,即使未达到以前民间放贷的预期,但至少可以在稍低利益下保证没有风险。这样一来,一部分资金交易的地下活动就转移到规范的金融市场:由上可见,利率市场化后,中小企业获取贷款的机会大大增加,能够获取银行贷款的企业数量也将大大增多;同时,利率市场化后,利率杠杆对企业的融资活动将产生积极的引导作用。由于利率市场化,银行之间竞争将更加激烈,金融创新将受到激励。而市场上差别利率的存在,为这种金融创新提供了机会。可以预见,金融市场上将会有各种优惠、方便的融资工具涌现,这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便利,大大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也使其大大减少参与民间信贷活动。
  2、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
  目前,做为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民营中小企业已成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但是,部分中小企业信用意识淡薄,拖欠贷款、骗取资金等行为屡见不鲜。从内部问题来看,一是缺乏互信交易;二是缺乏诚信经营。从外部环境来看,一是XX管理职能未到位,使一些中小企业不讲信用的行为有可乘之机:二是监督机构处罚机制未规范。中小企业信用缺失问题恶化了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使得一些信用良好的中小企业也无法获得正规金融的资金支持,从而成为促使其转向非正规的民间信贷寻求支持的原因之一。[11]
  针对这个问题,除了广大中小企业要加快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理顺产权所属,将自身改造成为产权明晰的市场主体,使信用交易的授信方有清晰的产权边界,能够独立承担责任之外,更重要的是,必须大力建设和完善信用体系。具体来说,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征信体系。由于我国中小企业征信业的发展先天存在市场化不够高的特点,同时各种数据大多数集中掌握在XX部门,我国中小企业征信模式的选择既要发挥XX的积极作用,同时又要充分考虑到中小企业征信机构本身的市场化特点。因此,我国中小企业征信模式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模式:XX负责建立征信主管机构,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有效监管征信服务行业。同时积极推动建立征信服务机构,参与和协调数据收集等工作,而具体的征信服务机构则采取市场化的经营运作。这种征信模式可以把我国XX在经济中所起特殊作用体现出来,同时扬长避短,充分发挥市场化经营的征信服务机构的作用。
  (2)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激励及惩罚机制。
  在市场经济下,信用作为一种商品,要运用市场和法律的手段去管理,使对信用成为一种强烈的市场需求,并在交易中产生质和量的要求,才能使企业征信制度真正发挥作用。建立和完善失信惩罚机制最重要的是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失信的边界、失信的程度以及对应的惩罚程度和形式。XX有关管理部门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除对其依法实施处罚外,还要通过公开的信用信息系统,将企业失信行为向社会进行公开,加大失信惩戒机制的作用力度。同时,联合工商、税务、银行、司法等相关部门对企业的失信行为进行惩治。通过这种失信惩罚机制的设立,加大企业或个人失信的成本,迫使其行为趋向守信,让守信成为守信者的通行证。同时,对于诚实守信和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要对其进行物质和精神上的奖励,并向社会公开,宣扬诚实守信的良好风气。
  (3)培育经济发展的信用文化,加强人们信用观念和信用意识教育。
  社会信用体系除了需要法律法规来规范。更需要有信用文化的支撑,需要培养社会主体信用理念来维系。市场经济培育信用文化,而信用文化促进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成熟。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信用是一神财富,是一种资源,无论是XX还是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的企业和普通公民,都应以讲信用为行为准则,树立以“守信为荣,失信为耻”的理念。首先要从思想认识的源头上抓起。加强全民信用意识的教育,狠抓个人信用建设,使每一个人都认识
  到不讲信用是对自身品质的危害,形成诚信为本的社会风尚。其次,通过宣传、教育、示范、增强和提高社会各主体的诚信观念和意识,特别是应加强新闻媒体关于诚信问题的正面宣传教育工作。同时加强全社会范围内的信用教育、科研和培训,把信用观念、信用意识、信用道德的宣传和教育纳入到学校教育和职业教育当中去,形成一个立体的教育网络。

  结论

  在中国经济保持高速增长的今天,中国的非公有经济已经成为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中国非公有经济的发展所需的资本支持有很重要一部分是来源于民间信贷,民间信贷对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给予了极大的支持。很多专家和学者都意识到了规范发展民间信贷的重要性,在不同场合以不同形式提出过应该给予民间信贷应有的地位。尽管现在,国家有关方面对民间信贷进行了法律上的解释和一定程度的规范,但这些法律规章对民间信贷在金融体系中应该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其应该如何与正规金融机构良性共存,如何规范其活动,都还没有一个完整和有效的说明。可见,对民间信贷的法律法规急需补充和完善。基于此,本文认为:尽管民闯信贷自身存在着很多负面因素,但是鉴于其的存在和发展有合理的原因,以及其对中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巨大贡献,首先,应该明确民间信贷在中国金融体系中应有的位置;其次,在深刻认识其积极效应的基础之上,建立良好的机制,规范民间信贷的发展,将其引上一个健康的发展轨道;最后,积极探索民间信贷的出路,充分发挥其有利一面,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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